联 合 国

HRI/CORE/CYP/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3 Febr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塞浦路斯*

[收到日期:2014年7月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63

二.一般情况7-84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7-433

B.宪法、政治和法律框架44-8414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85-13124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85-8924

B.国家层面保护人权法律框架90-9924

C.国家层面增进人权的框架100-12527

D.国家层面报告流程126-13031

Ε.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13131

四.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有关情况132-14231

五.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动向143-14633

附件一、二、三、四、五**

一.导言

1. 《共同核心文件》是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履行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的组成部分。

2. 本《共同核心文件》对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先前提交的文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联合国准则(HRI/GEN/2/Rev.6)草拟。

3. 其中包含相关的一般性事实材料和统计信息,以协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了解塞浦路斯实施人权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4. 本《共同核心文件》中包含的所有统计信息(以表格或其他形式)由塞浦路斯共和国统计局和其他主管部委提供。

5. 由于自1974年以来,塞浦路斯共和国36.2%的领土被土耳其军事部队持续非法占领,政府无法对所有国家领土实施有效的全面控制。因此,本《共同核心文件》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仅涉及政府控制地区。

6. 修订后的共同核心文件经外交部协调,与政府其他部委、司、处以及塞浦路斯独立机构合作编写。

二.一般情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7.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的第三大岛,面积为9,251平方公里,位于格林威治以东33o, 赤道以北35o。

8. 塞浦路斯地处地中海东北部,大约在希腊以东360公里,埃及以北300公里,叙利亚以西105公里,土耳其以南75公里处。

9. 塞浦路斯主要为山区地形,北部为彭塔达克泰勒斯山脉,西南部为特罗多斯山脉。塞浦路斯最高峰是特罗多斯山脉的奥林匹斯山(1,952米)。最大的平原,美索里亚平原地处于两大山脉之间。

10. 塞浦路斯的气候属地中海(温带)气候。从5月中旬至10月中旬是炎热干燥的夏季,11月至3月中旬是温和多雨气候多变的冬季,期间以天气状况迅速变化的短暂的春秋两季作为间隔。年均降雨量为503毫米(1961至1990年期间),三分之二的降雨发生于12月至2月期间。塞浦路斯最低年均降雨量为213毫米,发生于1972年至1973年之间,最高为800毫米,发生于1968年至1969年之间。塞浦路斯时不时受到干旱的困扰。

1.历史背景

11. 塞浦路斯历史上下九千年。公元前两千年,亚加亚希腊人仿照迈锡尼模式建立了城邦,并引进希腊语言和文化,虽经历史变迁,依然保留至今。

12. 塞浦路斯在古代以铜矿和森林闻名。其位于三大洲交汇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财富先后引来了一批又一批的征服者,包括亚述人(公元前673-669年)、埃及人(公元前560-545年)和波斯人(公元前545-332年)。

13. 公元前五世纪,雅典与塞浦路斯的各个城邦,特别是与沙拉米斯之间进行了相当多的交流。

14. 亚历山大大帝国瓦解后,塞浦路斯并入埃及托勒密帝国版图。希腊化时代随着罗马人的到来于公元前58年结束。

15. 公元45年,信徒保罗和巴拿巴斯(塞浦路斯人)将基督教传入塞浦路斯。

16. 公元330年,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东部的一部分,以后(公元395年)并入拜占庭帝国,直至公元12世纪。

17. 十字军东征期间,塞浦路斯被英国狮心王理查德征服(1191年),其后不久,狮心王又将塞岛出售给圣殿骑士。1192-1489年期间,法兰克吕西尼昂人建立了一个王国,推行西方的封建模式。随后,塞浦路斯处于威尼斯共和国的统治之下,直至1571年被奥斯曼帝国征服。奥斯曼人的统治持续至1878年,后来奥斯曼人将塞浦路斯割让给英国。1923年,根据《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对塞浦路斯的一切权利并承认塞浦路斯并入英国,早在1914年英国政府就已宣布吞并。

18. 经过长期但徒劳的和平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1950年就自决问题进行的全民公决,希腊族塞浦路斯人于1955年拿起武器反抗殖民主义政权。

19. 1960年8月16日,根据《苏黎世—伦敦协定》,塞浦路斯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20. 1974年7月15日,当时统治希腊的军政府与岛内希腊族塞浦路斯人中的勾结者共谋,发动了推翻塞浦路斯民选政府的政变。1974年7月20日,土耳其以该政变为借口,公然违反根据其所签署的多项条约确立的国际行为守则,入侵塞浦路斯,宣称要恢复宪政秩序。可是,它却夺取了共和国36.2%的主权领土,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联合国通过多项决议呼吁外国军队撤离塞浦路斯,但是近四十年来,土耳其对塞浦路斯的侵略仍有增无减。

21.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成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

2.人口

22. 塞浦路斯的总人口(2012年底)为865,900人。

23. 人口按族裔划分的情况是:71.9%为希腊族塞浦路斯人(其中0.4%为亚美尼亚人;0.7%为马龙族人;0.1%为拉丁族人);9.5%为土耳其族塞浦路斯人;18.6%为其他族裔,即外国居民。注:这些数字不包括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为改变塞浦路斯人口结构而违反国际法从土耳其非法迁入的约16-17万定居者,以及土耳其占领军(约4万人)。1974年以来,迁移了约有57,000名土耳其族塞浦路斯人。

24. 土耳其入侵之前,希腊和土耳其两族共同聚居在塞浦路斯六个行政区内,两族人比例为四比一。由于土耳其的入侵和持续占领塞浦路斯共和国36.2%的领土,希族塞人被侵略军强行逐出其占领的东北地区,现居住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有效控制的领土上。原本住在塞岛东南地区的土族塞人则在当局的强迫下,几乎全部迁往土耳其军队占领地区。22,000名被围困在土耳其军队占领区内一块飞地的希族塞人和马龙族塞人中绝大多数于随后被逐出。尽管1975年8月2日签署的《维也纳第三协定》规定“目前在岛屿北部的希族塞人有居住在那里的自由,应给予他们一切帮助,使其过上正常生活……”,但是占领当局方面从未履行其人道主义义务,反而执行了强行驱逐的政策。截至2014年7月,该飞地内的人数减少至仅442人,大多数为年老的希族塞人(336人)和马龙族塞人(105人)。

25. 土耳其自入侵塞浦路斯以来在占领区贯彻的政策和做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最早的种族清洗实例之一。

26. 塞浦路斯的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几乎所有希族塞人都信奉东正教,所有土族塞人均为穆斯林教徒;亚美尼亚人、马龙族人和拉丁族人均有自己的基督教教派,并已根据《塞浦路斯宪法》第二条第3款选择归入塞浦路斯希腊部族。

以母语分列的农村和城市地区人口分布

语言 *

共计

城市

农村

总数

84 0, 407

56 6, 191

27 4, 216

希腊语

67 9, 833

453,532

226,301

英语

3 4, 814

17,767

17,047

罗马尼亚语

2 4, 270

17,004

7,266

俄语

2 0, 984

17,777

3,207

保加利亚语

1 8, 388

12,880

5,508

阿拉伯语

9, 762

7,807

1,955

菲律宾语

9, 109

7,612

1,497

斯里兰卡语

7, 157

5,410

1,747

越南语

6, 979

4,029

2,950

印地语

3, 160

2,108

1,052

波兰语

2, 805

2,055

750

乌克兰语

1, 866

1,485

381

亚美尼亚语

1, 409

1,316

93

土耳其语

1, 405

968

437

德语

1, 294

782

512

汉语

1, 218

996

222

法语

1, 139

970

169

斯洛伐克语

892

594

298

匈牙利语

593

438

155

西班牙语

522

406

116

南斯拉夫语

483

401

82

瑞典语

395

231

164

芬兰语

361

259

102

葡萄牙语

346

242

104

荷兰语

343

193

150

意大利语

343

265

78

捷克语

269

196

73

丹麦语

157

85

72

其他

4, 817

4,204

613

未说明

5, 294

4,179

1,115

来源: 2011 年人口普查 。

*答复人所说语言已记录在案。

年龄结构:参阅附件一中相关表格。

受抚养比率(15周岁以下和65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2008年

43.1

2009年

42.3

2010年

41.9

2011年

41.5

2012年

42.0

家庭平均人口数

合计

2. 79

城市

2.73

农村

2.90

人口增长率(%)

2008年

2.6

2009年

2.8

2010年

2.6

2011年

2.6

2012年

0.5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年份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

2008年

96

2009年

98

2010年

100

2011年

103

2012年

103

2008-2012年按性别分列的活产数和出生率

年份

共计

男性

女性

出生率

与上年相较的变化%

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男性比率

2008年

9, 205

4,727

4,478

11.7

7.3

1,056

51.4

2009年

9, 608

4,904

4,704

11.9

4.4

1,043

51.0

2010年

9, 801

4,994

4,807

11.8

2.0

1,039

51.0

2011年

9, 622

4,891

4,731

11.3

-1.8

1,034

50.8

2012年

1 0, 161

5,304

4,857

11.8

5.6

1,092

52.2

以性别分列的出生时预期寿命

时期

男性

女性

2000/01

76.1

81.0

2002/03

77.0

81.4

2004/05

77.0

81.7

2006/07

78.3

81.9

2008/09

77.9

82.4

2010/11

79.0

82.9

总生育率

2008年

1.48

2009年

1.48

2010年

1.44

2011年

1.35

2012年

1.39

27. 单亲家庭和女户主家庭比例:7%。

食品、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家庭)消费支出比例(2009年)

食品和非酒精饮料

12.3%

住房、电、水和其他燃料

26.6%

医疗保健

5.4%

教育

3.4%

28. 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所占百分比(2012年):14.7%,即126,716人。

2012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口分布(%)

年龄

合计

男性

女性

0-17

1 3. 9

14.4

13.2

18-24

1 1. 2

9.8

12.7

25-49

1 2. 6

11.1

13.9

50-64

1 1. 9

9.1

14.6

65+

2 9. 3

24.2

33.6

18-64

1 2. 2

10.3

13.9

29. 基尼系数(关于收入分配或家庭消费支出)(2012年):31.0%

中小学毛入学率(2011年)

小学

100%

中学

97%

中小学入学率与退学率退出教育与培训人数(2013年)

合计

9. 1 %

男性

14.8%

女性

4.2%

2011/2012年学生/教师比(公立与私立学校中的总数)

幼儿园和学前教育

14.2%

小学教育

11.5%

中学教育

8.2%

高等教育

15.7%

人均收入-欧元

2008年

21,546.4

2009年

19,974.4

2010年

20,310.8

2011年

21,383.5

2012年

19,828.2

国内生产总值(GDP)-百万欧元

2008年

17,157.1

2009年

16,853.5

2010年

17,406.0

2011年

17,878.0

2012年

17,720.2

年增长率(%)

2008年

3.6

2009年

-1.9

2010年

1.3

2011年

0.4

2012年

-2.4

国民总收入(GNI))-百万欧元

2008年

16,984.4

2009年

16,139.3

2010年

16,845.8

2011年

18,195.2

2012年

17,129.6

国外和国内公债-百万欧元

2008年

8,388.2

2009年

9,864.5

2010年

10,674.5

2011年

12,778.4

2012年

15,349.5

2009-2013年消费物价指数(CPI)

年份

均值

通货膨胀(%)

2009年

110,18

0.3

2010年

112,86

2.4

2011年

116,57

3.3

2012年

119,36

2.4

2013年

118,88

-0.4

社会支出(如食品、住房、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占公共开支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住房占总开支百分比

6.2

6.4

7.0

6.1

5.8

5.0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2.5

2.7

3.2

2.8

2.7

2.3

保健占总开支百分比

7.0

7.1

7.1

7.2

7.3

7.1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2.9

3.0

3.3

3.3

3.4

3.3

教育占总开支百分比

15.3

16.1

15.7

16.1

15.6

14.6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6.3

6.8

7.2

7.5

7.2

6.7

社会保障占总开支百分比

23

23.3

23.8

25.3

26.1

27.2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9.5

9.8

11.0

11.7

12.1

12.4

30. 与按部门分列的国家预算以及国民总收入有关的国际援助比例:不适用。

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2011年:

孕产妇死亡率

0

婴儿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

3.1

2012年:

孕产妇死亡率

0

婴儿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

3.5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传染率

2012年:

每100,000人口的艾滋病毒/艾滋病诊断病例

6.02

(不包括塞浦路斯政府控制区域的非居民病例)

2013年:

每100,000人口的艾滋病毒/艾滋病诊断病例

5.4

(不包括塞浦路斯政府控制区域的非居民病例)

31. 重大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率:请参阅附件二中相关表格。

十大死亡原因

2011年:

死因

发生次数

百分比分布

循环系统疾病

2,119

39.2%

肿瘤

1,194

22.1%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426

7.9%

呼吸系统疾病

366

6.8%

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外因

278

5.1%

消化系统疾病

196

3.6%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74

3.2%

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疾病

164

3.0%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85

1.6%

精神疾病和行为紊乱

81

1.5%

其他死亡原因

318

5.9%

死亡人数合计

5, 401

10 0. 0 %

2012年:

死因

发生次数

百分比分布

循环系统疾病

2,116

37.4%

肿瘤

1,279

22.6%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434

7.7%

呼吸系统疾病

434

7.7%

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外因

293

5.2%

消化系统疾病

199

3.5%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91

3.4%

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疾病

163

2.9%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90

1.6%

精神失常和行为紊乱

89

1.6%

其他死亡原因

377

6.7%

总死亡人数

5 , 665

10 0. 0 %

2009-2013年按年龄群组和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年份/性别

年龄群组

15+

15-64

15-24

25-54

55-64

65+

2009年

合计

5. 4

5. 5

1 3. 8

4. 6

4. 3

0. 6

男性

5.3

5.5

13.6

4.6

4.4

0.7

女性

5.5

5.6

14.0

4.5

4.2

0.5

2010年

合计

6. 3

6. 5

1 6. 6

5. 4

4. 7

0. 2

男性

6.1

6.4

15.9

5.5

5.1

0.3

女性

6.4

6.5

17.2

5.3

4.1

0.0

2011年

合计

7. 9

8. 1

2 2. 4

6. 8

4. 9

0. 6

男性

8.1

8.4

23.3

7.2

5.1

0.6

女性

7.6

7.8

21.5

6.4

4.5

0.5

2012年

合计

1 1. 8

1 2. 1

2 7. 8

1 0. 5

9. 7

1. 1

男性

12.5

12.8

28.8

11.2

10.9

1.5

女性

11.1

11.2

26.7

9.8

7.6

0.0

2013年

合计

1 5. 9

1 6. 1

3 8. 9

1 3. 9

1 2. 4

5. 4

男性

16.5

16.8

41.1

14.4

14.2

6.9

女性

15.2

15.3

36.8

13.4

9.4

1.2

32. 按主要经济活动部门分列的就业情况:请参阅附件三相关表格。

就业率(2008-2012年)

年份/性别

年龄群组

15+

15-64

15-24

25-54

55-64

65+

2008年

合计

6 4. 2

7 3. 6

4 1. 7

8 6. 5

5 6. 6

1 2. 3

男性

73.1

82.0

43.1

94.0

73.0

21.4

女性

55.8

65.7

40.5

79.1

41.0

4.5

2009年

合计

6 3. 7

7 3. 0

4 0. 4

8 6. 3

5 8. 2

1 2. 4

男性

71.5

80.7

42.1

93.5

74.4

19.0

女性

56.7

66.0

38.8

79.8

42.3

6.6

2010年

合计

6 4. 3

7 3. 6

4 0. 6

8 6. 9

5 9. 1

1 2. 9

男性

71.4

80.4

40.9

93.4

74.3

20.4

女性

57.8

67.4

40.2

81.0

44.3

6.3

2011年

合计

6 3. 7

7 3. 5

3 8. 8

8 7. 3

5 7. 6

1 1. 2

男性

70.7

80.4

41.4

93.1

72.9

17.5

女性

57.5

67.4

36.6

82.0

42.7

5.8

2012年

合计

6 3. 4

7 3. 5

3 9. 0

8 7. 6

5 6. 1

9. 6

男性

70.6

80.7

42.8

93.8

71.2

15.0

女性

56.9

66.9

35.5

82.0

41.3

4.9

33. 工会登记的劳动力比例:关于工会会员的最新官方数据(2011年)显示,塞浦路斯近52%的劳动力归属于两大工会联盟,泛塞浦路斯劳工联合会与塞浦路斯工人联合会,和较小的塞浦路斯民主劳工联盟,以及代表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和银行雇员的其他自治工会。约40%的私营部门劳动力已在工会注册。2013年,工会会员预计将减少至48%。

3.经济

34. 塞浦路斯经济以自由市场体制为基础。私营部门是经济活动的支柱。政府的作用基本上限于维护市场机制运作的透明框架,开展指示性规划,提供公用设施和社会服务。

35. 国际贸易对于塞浦路斯的经济相当重要。就生产而言,生产资本货物所需的原材料、能源和重工业欠缺,使进口成为必由之路。从需求来说,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出口对于满足塞浦路斯人对农产品、制成品及服务的总需求至关重要。塞浦路斯的主要经济伙伴是欧洲联盟、中东邻国和东欧。

36. 塞浦路斯的经济虽因1974年土耳其入侵而遭受重创(当时被占领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0%),但现已显著恢复。1974年期间生产量下降的趋势迅速扭转,到1977年,便已超过1974年之前的水平。随着商业信心的恢复,投资大幅提升。到1979年,充分就业条件得以恢复。1974年下半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失业率接近30%,而现在已几乎彻底消除失业情况(1.8%)。境内流离失所者已得到临时安置,等待重返祖祖辈辈居住的家园。

37. 1974年之后,塞浦路斯的经济经历了重大结构调整。1970年代后半期和1980年代初期,制造业推动了增长,而在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初期,则先后被旅游业和其他服务部门所赶超。上述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失业救济的贡献相应地产生分化,体现了结构方面的调整。塞浦路斯已逐步从一个以初级部门为主导的欠发达国家转变为服务导向型经济体。

38. 2008年1月1日,按照不可撤销的固定汇率1欧元=0.585274塞镑,欧元取代塞镑成为塞浦路斯的法定货币。

39. 在全球经济危机发生前,塞浦路斯拥有令人满意的经济增长记录、失业率低,宏观经济条件比较稳定。然而,国际经济危机对塞浦路斯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上。财政和结构性失调,再加上塞浦路斯最大的几家银行进入希腊市场并持有大量希腊政府债券,是在国际市场上借款费用陡增、从而会请要求“三驾马车”提供援助的主要原因。

40. 更为重要的是,欧元集团对塞浦路斯两大银行的无保险存款作剃头式减值的硬性决定,对塞浦路斯经济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即银行业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银行业骤然萎缩以及存款人的财富损失不可避免地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41. 与“三驾马车”订立的宏观经济调整方案(《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恢复经济稳定。这是一项雄心勃勃的方案,旨在于2018年之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基础收支差额达到4%。迄今为止,该调整方案已付诸实施,并获得“三驾马车”的积极评价。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完全致力于并坚决继续严格执行该《谅解备忘录》。方案中提出了三个主要方面的挑战,即财政问题、银行业务问题和结构性问题。

42. 由于经济发展态势低迷,2013年出现显著的经济负增长,幅度约为5.4%。由于经济减速显著,失业率急剧上升,2013年达到16%左右,这一比例对塞浦路斯而言相当高。

43. 2012年按购买力标准计算的人均内产总值(GDP)只及欧盟(当时为28个国家)平均值的92.0%。

Β.宪法、政治和法律框架

44. 塞浦路斯共和国成立于1960年8月16日,三项主要条约和《宪法》同步生效。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成立起源于1959年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苏黎世协定》,1959年2月19日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之间订立的《伦敦协定》。三项主要条约为:

《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由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条约规定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并且除其他外,还规定在塞浦路斯建立并运行两个英国的军事基地;各方为共同捍卫塞浦路斯而开展合作;按照《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标准承认并尊重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6号)。

《保证条约》,由塞浦路斯、联合王国、希腊和土耳其签署,藉此承认和保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宪法基本条款》确立的状况(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5号)。

《同盟条约》,由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署,旨在保护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遭受任何企图损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直接或间接袭击或侵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97卷(1961年)第5712号)。

45. 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其中确立了一个独立和主权共和国,“在繁复性和为主要少数民族提供多种保护方面是独一无二的”(S.A.de史密斯,“新的联邦及其宪法”,伦敦,1964年,第296页)。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土族塞人领导滥用保护条款,导致《宪法》彻底瘫痪。1963年,土耳其唆使土族塞人领导背叛国家;强迫行政、立法、司法和公共事务各部门的土族塞人成员离职,并在岛上几个地区建立军事飞地。

46. 由于随后发生的两族间暴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86号决议(1964年3月4日),经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塞浦路斯派遣了一支维和部队(联塞部队)。

47. 当时的希腊军政府发动了推翻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土耳其以此为借口,于1974年7月20日非法入侵塞岛。自此,土耳其有超过40,000军队仍非法驻扎塞岛,并占领塞浦路斯共和国36.2%的领土,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保证条约》、《建立条约》和《联盟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准则。在全部希族塞人人口中占40%、在塞浦路斯被占领部分人口中占82%的希族塞人被强行逐出。包括普通平民在内的成千上万的人受伤、遭到虐待和杀害。此外,数以百计希族塞人,包括妇女、儿童及其他平民下落不明,据知其中许多已被土耳其军队俘虏。作为改变其所占领岛区性质的统一政策的组成部分,土耳其开始有计划地破坏被占领区的塞浦路斯文化和宗教遗产。最令人担忧的是,土耳其在其占领地区有系统地推行非法殖民政策,导致人口构成巨变。现在人口很大的一部分是定居者。如今,土耳其定居者人数估计至少为土籍塞人的两倍之多。

48.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决议一再呼吁尊重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并撤出所有外国军事力量。另外,联合国还要求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安全地重返家园,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和清点其人数,并呼吁尊重塞浦路斯人的人权。

49. 1983年11月15日,塞浦路斯被占地区的土耳其非法下属地方行政当局发表了一项单方面宣言,宣称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号和第550(1984)号决议谴责这一单方面宣言和随后的一切分裂主义行径,宣布这种行为非法无效,并呼吁立即予以撤销。这些决议还呼吁所有国家不要承认该分裂实体,也不要为其提供便利或任何形式的援助。此后,该分裂实体未获得除占领国土耳其之外的任何国家的承认。

50. 欧洲人权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2001年5月10日第25781/94号诉状)中就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并继续进行军事驻扎所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作出宣判。该法院重申: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的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国家;

北塞浦路斯的土耳其下属地方行政当局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而存在;

土耳其因“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对本国士兵、官员和地方管理当局所犯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51. 欧洲人权法院还对塞浦路斯人的个人申诉宣布了重要判决。在洛伊齐杜诉土耳其案中,法院命令土耳其政府就剥夺申诉人财产使用权的整个期间向申诉人作出赔偿,并提供所有权限,允许申诉人和平享有其位于凯里尼亚的财产。

52.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全境加入欧洲联盟。根据2003年《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条约》(《加入条约》)的《第10号议定书》:“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那些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的地区应暂停适用欧盟法律。”

53. 欧洲法院在关于梅莱蒂奥斯·阿波斯托利季斯诉戴维·查尔斯·奥拉姆斯和琳达·伊丽莎白·奥拉姆斯案(2009年4月28日)的判决中确认了塞浦路斯共和国共和国及其法院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的地区的管辖权。尽管被土耳其非法占领,在被占领区域内拥有财产的希族塞人仍然是此等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能够采取法律行动防止任何非法动用其财产的行为。

54. 由于土耳其的非法占领,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受阻于土耳其武装部队,无法在被占领区行使其权力和管制,无法确保落实和尊重人权。

55. 尽管面临持续的非法占领,但塞浦路斯政府为了寻求和平解决的办法,仍同意以上述联合国决议为基础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特派团举行两个部族之间的会谈。

56. 塞浦路斯政府的目的是在两区、两族的联邦结构下谋求对塞浦路斯问题公正、可行、全面而有效的解决办法,保证塞浦路斯的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主权,并撤出占领军和非法定居者;这一解决方案将使塞岛及其人民重获统一,并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法

57. 《宪法》规定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必须由希族塞人担任,副总统必须由土族塞人担任,他们分别由塞浦路斯希族和土族社区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五年(第1条)。

58. 根据《宪法》,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部长理事会和各位部长单独行使行政权力。《宪法》还规定部长理事会由7名希族和3名土族塞人部长组成,他们由总统和副总统分别提名,但由总统和副总统共同任命。部长理事会对除《宪法》明确规定属于总统和副总统及部族院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第54条)。

59. 《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众议院,作为共和国立法机关,由80名代表组成,其中56名由希族社区选举,24名由土族社区选举,任期五年。分别选举一名希族塞人议长和一名土族塞人副议长。

60. 众议院对所有事务行使立法权,但是《宪法》明确规定应保留给部族院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例外(第61条)。

61. 《宪法》规定,在某些有限制的问题上,两个部族院在宗教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以及社区税和收费等事务上,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这些税和收费用于解决两部族院管理之下的单位和机构的需要(第86至第90条)。

62. 《宪法》规定设立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中立的院长以及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任命的一名希族和一名土族法官组成;同时规定设立高等法院,由两名希族法官、一名土族法官和一名中立的院长组成,所有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前者相同。

63. 最高宪法法院对所有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事务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是最高上诉法院,有权修改和颁布人身保护性质的命令及其他特权令状。由巡回法院以及地方法院掌管一审普通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宪法》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司法委员会,或者例外或特别法院。

64. 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是检察官及其副检察官、审计长及其副审计长、中央银行行长及其副行长。他们也由总统和副总统以社区为基础任命。共和国公务员应由70%的希族塞人和30%的土族塞人组成,并设立一个结构类似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处理任命、晋升和纪律方面的事项。

65. 两族均有权分别与希腊和土耳其保持特殊关系,包括有权为教育、文化、体育和慈善机构接受资助、寻求和聘用希腊和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校长、教授和神职人员(第108条)。

66. 《宪法》具有根深蒂固的两族特性,体现在表决制度上。所有选举均根据两族分别的选举名单(第63和94条)进行,而且分别投票(第1、第39、第62、第86、第173和第178条)。目前选举以按比例的代表性原则为基础。

67. 土族塞人官员和公务员离职并拒绝履行职能,使政府无法根据某些宪法规定开展工作。

68. 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中立院长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辞职,使情况极为严重,因此两个法院均无法运作。应当指出,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土族塞人法官当时继续行使职务,直至1966年在土族塞人领袖的逼迫下才离开法院,他们中半数逃往了国外。

69. 由于上述情况,不得不推行补救性立法措施。因此,1964年颁布了新的《司法(杂项条款)法》,设立了一个新的最高法院,接管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辖权。该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长是土族塞人,他是高等法院最资深的法官。该法还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重组,使之成为确保司法独立性的机关。

70. 1964年《司法(杂项条款)法》的合宪性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最高法院在共和国检察长诉穆斯塔法·易普拉辛案(1964年)(《塞浦路斯法律报告》,第195页)中裁定,鉴于塞浦路斯的局势异常,根据必要性理论,该法是正当的。此后司法工作恢复正常。

71. 依据相同理论,在以下其他主要领域也采取了立法行动补救了类似情况:部族院、公务员委员会和众议院。

72. 由于塞浦路斯两族之一拒绝参与,行政和司法实际上并不是两族性质的(见有关1963-64年期间事态发展的第53至56段)。然而,当1985年众议院的席位由50个增加至80个时,根据《宪法》第62条,24个席位被分配给由土族社区选举的代表,但这些席位目前依然空缺。因此,希族社区实际上只选举了56席的代表。

73. 2006年颁布了一项特别法――《共和国自由区域内土族社区普通居民成员选举和被选举权利行使法(暂行规定)》[L.2(I)/2006]――据此,居住在政府控制区域内的土族人有权在所有国家选举(市政、议会和总统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关于议会选举,这涉及分配给希族社区的56个席位的选举。根据2004年的《欧洲议会成员选举法》[L.10(I)/2004, 经修正],土族塞人有权在欧洲议会成员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举,而不管其在塞浦路斯的居住地为何处。

74. 为了保障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塞浦路斯两族之一(希族/土族)(第2条)的其他有资格成为国家公民的某些人民群体的权利,《宪法》将以下群体界定为宗教团体,即“由属于塞浦路斯普通居民、信奉同一宗教、属于同一教派或受同一教派管辖的人员组成的群体,其人数在《宪法》生效之日超过1,000人,其中至少500人在当时成为共和国公民”。1960年,塞浦路斯马龙族人、亚美尼亚人和拉丁族人符合这一宗教团体定义,因此被承认为国家公民。

75. 上述群体随即可以选择归属于两族社区中的一个,这样他们就可以享受两族社区权利分享概念内的政治权利。所有群体均选择归属于希族社区。

76. 每一个宗教团体还有权选举一名代表参加众议院,对涉及各群体的立法行使咨询职权。

77. 据报道,每100,000人中死于暴力和生命遭受犯罪威胁的发生率为:

0.85(2010年);

15.95。

因暴力行为或其他严重犯罪被起诉/定罪/判刑/监禁的人数和比率(每100,000人)(如杀人、抢劫、袭击和贩运)2005-2010年按犯罪类别分列的罪犯收押次数

犯罪类型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绝对数

一.

违反公共秩序

0

0

0

0

0

2

二.

违反合法权利

3

2

1

4

12

18

三.

危害公众

102

105

84

92

79

60

四.

性犯罪

30

26

33

23

24

17

五.

针对人

100

84

74

69

71

47

六.

针对财产

229

314

329

259

211

280

七.

恶意破坏财产

7

7

8

8

5

3

八.

伪造、仿制等

59

23

3

21

43

19

九.

汽车驾驶违章

19

16

5

6

13

10

十.

违规

17

9

0

98

17

0

十一.

其他

622

750

744

675

957

845

合计

1, 188

1, 336

1, 281

1, 255

1, 432

1, 301

犯罪类型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百分比

一.

违反公共秩序

0.0

0.0

0.0

0.0

0.0

0.2

二.

违反合法权利

0.2

0.1

0.1

0.3

0.8

1.4

三.

危害公众

8.6

7.9

6.6

7.3

5.5

4.6

四.

性犯罪

2.5

1.9

2.6

1.8

1.7

1.3

五.

针对人

8.4

6.3

5.8

5.5

5.0

3.6

六.

针对财产

19.3

23.5

25.7

20.6

14.7

21.5

七.

恶意破坏财产

0.6

0.5

0.6

0.6

0.3

0.2

八.

伪造、仿制等

5.0

1.7

0.2

1.7

3.0

1.5

九.

汽车驾驶违章

1.6

1.2

0.4

0.5

0.9

0.8

十.

违规

1.4

0.7

0.0

7.8

1.2

0.0

十一.

其他

52.4

56.1

58.1

53.8

66.8

65.0

合计

10 0. 0

10 0. 0

10 0. 0

10 0. 0

10 0. 0

10 0. 0

已报告的性暴力(如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名誉犯罪和泼酸攻击)案件数

真实案例

已查明

未查明

审理中

调查中

破案率%

性犯罪

59

17

3

34

5

86.4

强奸

31

10

2

15

4

80.6

企图强奸

2

0

1

1

0

50

绑架

6

1

0

5

0

100

奸污13-17岁女孩

3

2

0

1

0

100

奸污心智不全的妇女

2

0

0

2

0

100

违背自然罪

4

1

0

2

1

75

强奸(家庭暴力)

2

0

0

2

0

100

对青少年的性剥削

8

2

0

6

0

100

违背自然罪(家庭暴力)

1

1

0

0

0

100

2008-2010年按判决分列的罪犯收押次数(无期徒刑和死刑除外)

判决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刑事罪犯

合计

刑事罪犯

合计

刑事罪犯

绝对人数

刑期

..

..

2

2

0

0

-1个月

80

78

111

107

102

99

1

-3个月

352

346

435

431

340

339

3

-6个月

292

287

282

277

250

247

6

-12个月

186

166

240

191

230

194

12

-18个月

177

48

221

54

243

64

1.5

-2年

30

30

23

23

25

25

2

-5年

96

96

77

77

61

61

5

-10年

24

24

28

28

35

35

10

-15年

10

10

8

8

7

7

15

以上

8

8

5

5

5

5

无期徒刑

0

0

0

0

3

3

死刑

0

0

0

0

0

0

合计

1,255

1,093

1,432

1,203

1,301

1,079

百分比

刑期

..

..

0.1

0.2

0.0

0.0

-1个月

6.4

7.1

7.8

8.9

7.8

9.2

1

-3个月

28.0

31.7

30.4

35.8

26.1

31.4

3

-6个月

23.3

26.3

19.7

23.0

19.2

22.9

6

-12个月

14.8

15.2

16.8

15.9

17.7

18.0

12

-18个月

14.1

4.4

15.4

4.5

18.7

5.9

1.5

-2年

2.4

2.7

1.6

1.9

1.9

2.3

2

-5年

7.6

8.8

5.4

6.4

4.7

5.7

5

-10年

1.9

2.2

2.0

2.3

2.7

3.2

10

-15年

0.8

0.9

0.6

0.7

0.5

0.6

15

以上

0.6

0.7

0.3

0.4

0.4

0.5

无期徒刑

0.0

0.0

0.0

0.0

0.2

0.3

死刑

0.0

0.0

0.0

0.0

0.0

0.0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78. 羁押期间死亡情况:警方统计数据仅涉及中央监狱和警方拘留中心的自杀事件。因此,数据显示2012年有一名被拘留者在警方拘留中心自杀,2013年三名囚犯在中央监狱自杀。

79. 每年被处以死刑的人数:根据《刑法(修正案)》L86/1983,塞浦路斯废除了对谋杀罪的死刑。第15(I)/99号法废除了对所有罪行的死刑。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全面废除死刑,塞浦路斯为缔约国。

80. 司法系统中不同等级的每名法官平均积案数量:请参阅附件四中相关表格。

81. 每100,000人中的警察/保安人员人数:根据统计局2012年最近对塞浦路斯进行的人口普查,2012年居住在塞浦路斯的人口数量估计为866,000人。2012年警察(消防除外)人数为5,263人。因此,2012年每100,000人中的警务人员人数是607人。

82.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塞浦路斯的人口不断增加,但警务人员人数正在减少。2014年警察人数是5,002人。

每100,000人中的检察官和法官人数

2008年

10.67

2009年

10.26

2010年

10.84

2011年

10.56

2012年

10.28

警务/安保和司法方面的公共支出部分2008-2012年实际支出总结表

警务

合计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警务支出合计

223,980,017

238,010,973

255,374,542

241,247,552

228,264,048

塞浦路斯共和国支出合计

7,375,825,939

7,746,961,077

7,718,239,821

8,008,714,983

8,257,831,260

警务支出百分比

3,04%

3,07%

3,31%

3,01%

2,76%

司法

预算合计(欧元)

司法部门(欧元)

%

2009年

7,746,961,077

25,756,787

0.33

2010年

7,718,239,821

25,512,449

0.33

2011年

8,008,714,983

26,599,869

0.33

2012年

8,257,831,260

26,548,440

0.32

2013年

9,513,378,945

27,375,949

0.29

83. 审前羁押最长平均时间:无最长时间。

84. 政治体系指标:

国家层面公认的政党数量:10(十)个

具有选举资格的人口比例:总人口的62%

已登记的关于选举行为的投诉次数,按涉嫌违规类型分列:无

按政党分列的立法席位分配:

民主大会党(Disy):20

劳动人民进步党(AKEL)-左翼- 新力量:19

民主党(Diko):8

社会民主运动党(EDEK):5

欧洲党:1

塞浦路斯绿党:1

无党派:1

公民联盟:1

席位合计:56

妇女在议会中的百分比:12.5%

2013年总统选举中的出席率:81.58%/2014年欧洲议会选举出席率:43.97%

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数量:378

主要大众媒体

电视频道:Antenna (ANT1 TV), Astra FM, Capital TV, Cyprus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1 (RIK 1) and 2 (RIK2), Cytavision, Lumiere TV (LTV), Mega TV, Sigma TV, Plus TV。

广播频道:Antenna FM (ANT1 FM), Cyprus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Radio One, Radio Two, Radio Three, Radio Four, Logos, Radio Proto。

报纸:Alithi a , Antilogo s , Cyprus Mai l, Gnom i , Haravg i , I Simerin i , Kathimerin i , Max i, Philelefthero s , Politi s , The Cyprus Dail y, The Cyprus Weekl y, To Kypriako Pontiki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

85.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重中之重。人权受到最高层面的保护。《共和国宪法》中涉及《国际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所载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86. 获得独立后,塞浦路斯在摆脱殖民统治高度重视国际法特别是人权规范。鉴于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充实并加强了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整套国内法。因此,新共和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留下的条约并酌情通知继承这些条约,同时审查现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并批准或加入几乎所有这些文书。这项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87. 塞浦路斯处理国际关系的核心是承认国际法的主导地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争端。

88. 塞浦路斯现已成为所有核心国际条约的成员,并且是大多数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和欧洲文书的缔约国。这些文书所产生的标准和义务是塞浦路斯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

89. 本《共同核心文件》附件五中载有批准主要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修正案和任择程序)的全面信息,以及包括宣言、保留和异议在内的其他信息。

B.国家层面保护人权法律框架

90. 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普通法以及独立时期适用且经共和国法规和判例法修正或补充的公平原则。在独立时还引入并发展了大陆行政法和宪法性法律。塞浦路斯的宪政结构包含增进和保护人权所需的一切规范,并确保权力分离和司法独立。

91. 共和国的最高法律1960年《宪法》是承认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书。《宪法》第二部分题为“基本人权与自由”,其中纳入并进一步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

92. 虽然《宪法》第35条责成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保高效落实人权,但人权和自由最终必须依靠完全独立的司法来保护。

93. 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必须保护并切实保护基本权利。以任何形式侵犯人权的任何法律都将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合宪,许多这种法律或其条款一经发现不符合《宪法》,即被最高法院宣布为不合宪。

94. 如欲对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加以任何约束或限制,必须依法进行,且必须仅出于维护共和国的安全,或者宪法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亦或是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而具有绝对的必要性。解释关于这类限制或约束的条款时,应当十分严格。最高宪法法院在Fina Cyprus有限公司诉共和国案(RSCC, 第4卷,第33页)中裁定,涉及妨害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立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应服从既定原则,即在有疑问时,对此类规定应作出有利于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95. 凡是《宪法》或其他关于某些权利(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文书考虑采取积极行动的,均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

96. 申诉自身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可诉诸如下补救措施:

请愿和逐级申诉的权利;

诉诸最高法院,要求撤销某一机关或当局的任何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原始管辖权和修正管辖权);

如诉讼一方提出任一法律或裁定不合宪法的问题,在符合具体条件时,法院有义务将该问题提交最高法院裁决并中止诉讼;

要求补偿、恢复原状和确权判决的民事诉讼。如果可能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作出强制性命令;

刑事自诉;

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

特别人身保护令、复审令、禁令、训令和责问令;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巡回法院,可判定向犯罪受害人支付高达10,000欧元的赔偿金;

共和国还对本国官员或当局在履行职责或声称履行职责期间实施并造成损害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部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就针对不当行为(包括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指控展开调查并进行报告;

众议院及其各个委员会在行使其职能时,包括在议会制约期间,在多个场合下审议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或情况;

共和国检察长负有确保合法性和法治得到遵守的特殊责任,通常可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下令展开调查或就补救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专员(监察员),除其他外,有权调查个人关于政府侵犯其权利、违反法律或等同于行政失当情形的指控;此外,由于其职权扩大,行政专员可以调查基于种族、族群、语言、肤色、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族裔血统或种族歧视的投诉,在就业、社会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保健、教育、参加工会和专业组织、获得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等领域促进平等待遇;

对警方指控和投诉问题独立调查局有权调查和查问针对警官提出的案件。该局为独立机构,其成员皆德高望重、资历深厚,并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个人在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可根据各类国际人权文书的任择程序,提出追索或提交来文。这些国际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塞浦路斯还已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6(2)条的强制管辖权任择条款。

97. 如发生战争或危及共和国或其任何一部分领土存亡的公共危险,在紧急状态时期,经部长理事会发布公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可暂停某些《宪法》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此种公告须事先提交对此具有否决权的众议院。可宣布暂停的权利如下:

禁止强迫和强制劳动;

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权;

行动自由;

住宅不容侵犯;

通信不受干涉;

言论和表达自由;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财产权,但仅涉及即时支付补偿的部分;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以及

罢工权

98. 应该指出,塞浦路斯自独立以来从未宣布过紧急状态,即使在遭到土耳其侵略及其部分领土在过去和现在继续被占领的情况下也未曾宣布过。

99. 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已悉数纳入共和国国内法,且自《官方公报》予以刊登之日起,其地位便优先于任何国内法。这类公约在共和国直接适用,并由法院和行政当局援引和直接执行(如最高法院1986年1月20日在第6616号民事上诉案(MalachtouAloneftis)中的裁决)。如某一国际公约无自动执行条款,则立法机关有法律义务颁布适当的法规,以使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并让后者得到充分执行。

C.国家层面增进人权的框架

100. 塞浦路斯是一个实行多元民主的国家,绝对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塞浦路斯不断作出努力,通过建立适当的机构以解决整个人权领域问题,力求在人权领域取得更大进步。

101. 人权和男女机会平等议会委员会是监督尊重人权问题的议会机制,负责审查《宪法》、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中有关维护人权的规定的落实情况,对塞浦路斯境内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报告引入众议院全体会议。人权和男女机会平等议会委员会通常考虑的问题有:家庭暴力、贩运、事业、移徙、青年和儿童权利、妇女权利以及残疾人权利。

102. 行政和人权专员(监察员)办公室于1991年根据第3(I)/1991号法成立,作为一个独立监察机构负责处理个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或官员行政失当、不良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第1(I)/2000号法随后赋予监察员更广范围的职责,其中规定监察员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对公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展开调查。监察员办公室是行政工作法外控制和保护人权最为普遍的形式。

103.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是根据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第L.2(III)/2009号法成立的。该机制以监察员的形式出现。监察员经授权对羁押场所进行不间断视察以监督《公约》的履行情况,并进行保密的个人访谈。监察员对羁押条件进行观察和记录,提出建议以改善生活条件,并审查相关立法。

104. 关于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的主要法律条款的详细信息如下:

行政专员被界定为《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国家视察机构,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行事。

为履行这一职责,行政专员有权在书面通知后定期对羁押场所进行自由视察,以监察《公约》各项规定的履行情况。在视察期间,监察员有权自由进入所有场所和各个羁押地点,并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进行保密的个人访谈。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将《任择议定书》中记录的信息转与专员。

监察员可提出建议和编写报告,负责羁押场所的任何主管当局须报告根据监察员的报告或建议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在相关法案的审议过程中,专员可就改善立法提出建议,并在众议院发表意见。

行政专员可将被羁押者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提请司法部长和对警察指控与申诉问题独立调查局的重视。

行政专员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将副本抄送部长理事会、众议院和司法部长,然后予以发布。

专员办公室应配备《行政专员法》中规定的必要人员或符合部长委员会和众议院所通过的条例中所载资质和服务年限的任何额外的人事干事。

105. 此外,《男女同岗同工同酬法》[L.177(I)/2002]经第L.38(I)/2009号法修订,授权监察员独立审查有关男女同酬问题的申诉,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保障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原则。

106. 通过这种方式,要求监察员通过实施控制框架以及与主管当局的开放式交流,以提交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对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等事项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

107. 2011年底,根据《行政专员核心法》[L.3/1991]的修正法[L.158(I)/2011],成立于1998年的塞浦路斯人权事务局的职权被转移至监察员。因此,监察员承担了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具有促进和保护人权、在共和国实行和扩展其保护、由国家权威部门落实人权原则的广泛职能。该事务局目前正在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申请在2014年获得认可。

108. 特别是,监察员有责任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以下几个方面提交意见、建议、提案和报告:

其决定着手处理的任何侵犯人权情况;

有关人权的一般性和具体国情;

提请政府注意国内任何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地区的情况,并建议政府采取举措杜绝此种情况。

109. 在国家人权机构的运作框架内,监察员应与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的任何其他组织,以及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具备权能的地区机构和其他国家的国家机构通力合作。此外,还应与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之间维持磋商。

110. 然而,虽然该事务局大体上遵从《联合国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但尚未获得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该办公室预计将于2014年提交一份正式的认可申请。

111. 应指出的是,对现行立法和行政规定以及法案与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以确保此种规定符合本国有关人权的国际义务的权利仍掌握在共和国司法部长手中。

112. 自2012年5月9日部长理事会决定之后,独立机制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2)条促进、保护和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职责亦被委托给监察员。由于承担了广泛和高标准的新职能,成立了促进残疾人权利独立监察机构,有力推动了该地区和其他区域的现有行动。

113. 更具体而言,赋予塞浦路斯监测机制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在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过程中开展调查并收集数据/信息,促进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权;

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审查歧视事宜以及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可与所有相关方磋商,必要时,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框架对非法歧视和侵犯残疾人权利的情况予以惩处;

向国家权威部门或私营机构提交报告,其中包括关于遵守《公约》的政策与做法的建议和提议;

与由独立机制成员和CCOD构成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咨询委员会合作;

与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国家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的协调机制合作;

与协调人合作培养公共和私人行为者,促进保护与实现《公约》中的权利和价值观。

114. 新的法律框架赋予行政专员更多职能,以保护人权和反对歧视。除调查具体的申诉之外,监察员还可开展更多具防范性、教育性和指导性的积极活动,如:

制定和分发《良好行为准则》;

通过大众媒体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为公职人员、警察机关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学校社区举办培训研讨会;

参与负有同等任务的国际或区域网络;

开展调查和统计研究。

115. 非法移民拘留中心监督委员会:《非法移民处所建立与监管法》[L.83(1)/ 2011]第5章规定,根据部长理事会的决定(2013年2月5日第74638号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对非法移民拘留中心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根据该法,为监督之目的,监督委员会在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非法移民拘留中心进行视察,每年至少8次。

116. 按照2013年5月5日的部长决定,根据第161/2011号《非法移民处所建立与监管条例》第28条,在Menoyia成立非法移民拘留中心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意愿或根据被羁押者申诉(1)重新审查拘留中心主管的决定;并(2)审查被羁押者关于拘留条件和待遇的申诉。

117. 各职能部委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定期联系,特别是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立法筹备中。认识到与民间社会磋商的重要性,政府机关与地中海合作集团框架内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即塞浦路斯制止人口贩运组织、KISA和地中海性别问题研究所。

118. MJPO和NMWR的平等股继续在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此外,建立新的促进性别平等部门、事务局和委员会为全面落实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新的动力。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制定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中的参与度显著增强,他们的贡献对于确保将所有女性,包括弱势群体的需求纳入考虑至关重要。

119. 大众媒体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新闻完全自由,私人拥有若干日报、周刊和其他报纸以及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也是如此,只有一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是国有的,但它由一家独立的公司经营。

120. 此外,根据2011年《新闻法》修正草案第17条的规定,符合该法规定的报刊(报刊一词涵盖所有纸质或电子形式的版本)负责人有义务答复人们提出的关于文章内容对其造成冒犯的问题。此外,塞浦路斯媒体申诉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忽略负面歧视问题的指令。2011年《新闻法》修正草案第二章第3(1)条中包含关于新闻自由的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有权自由探索和接收私人来源的信息,不受政府机构的阻碍且无关国界,并有权利用各种表达方式传播此种信息,除非存在与共和国安全相关的原因……”

121. 塞浦路斯媒体申诉委员会的存在是为了避免歧视。根据《新闻法》修正案,电子形式的文件也属于大众媒体的范畴,因此,任何人感到以任何方式被冒犯的,可通过该法规定的负责人发表一篇修正文作为回应。

122.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都会在《官方公报》上刊发。媒体、报刊新闻业和电子新闻会对其作适当宣传,包括承认根据任择程序向人权机构提出请愿或来文的权利。

123. 人权被视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此目的一直采取特别行动,以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认识。提高认识是争取个人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等行动的必要前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教育进行,包括在各级教育阶段的课程、教师和警察培训学院、家长指南和其他类似的机构中开展人权教育。

124. 塞浦路斯承诺继续努力实现提高人权认识与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人权范畴被纳入学校课程,以提升多元化文化环境的包容性。还采取了具体措施预防和废止歧视性做法,如现代化的教育政策、协调机制、更好的资源分配和特殊的教育工具。

125. 政府、媒体和私营部门出版了有关保护人权及侵犯人权问题的书籍和手册。还在公共设施、学校、青少年中心和各种组织散发各类海报和小册子。必要时印发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新闻稿,报道当地和国际的发展动态,包括会议、研讨会、讲演、座谈会和其他类似活动。包括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经营的刊物在内的报刊和专门出版物经常刊发人权方面的文章。

D.国家层面报告流程

126. 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的决定(1993年2月25日第38958号决定),法律专员与外交部和主管部门合作,肩负着确保遵循国际人权文书项下塞浦路斯报告义务的责任。塞浦路斯迄今为止一直履行其条约报告义务。

127. 一般而言,每次都成立一个专门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编制并向特定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国家报告,介绍塞浦路斯在人权领域审查人权状况的进程。

128. 各部委和其他政府部门、独立机构(如监察员和法律专员)、机关(如对警察指控与申诉问题独立调查局)以及积极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出贡献,并协助跨部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129. 在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的特定情况下,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的实施情况,塞浦路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于2012年5月9日决定指定特定机制对《公约》进行有效实施和监测,此举涉及隶属劳工与社会保障部的残疾人融入社会事务司、泛塞浦路斯残疾人理事会以及监察员兼人权专员(即,平等事务局)。

130. 除其他外,作为协调中心的残疾人融入社会事务司负责与其他主管机构合作,编制并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各种报告和核心文件。

E.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

131. 塞浦路斯作为全球和欧洲区域关于人权的大部分核心文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定期向主管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适当考虑其关于改善尊重人权状况的建议/意见。

四.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有关情况

132. 塞浦路斯于2004年加入欧洲联盟,并因而执行了一项新的制定法框架,旨在打击种族主义,促进所有人在不受族裔血统或种族歧视的基础上平等享有待遇原则。并决定成立两个新的主管部门,在编制上并入专员办公室,以充分应对有效落实打击歧视的新立法的需求。

133. 因此,塞浦路斯成立了反歧视事务局和平等事务局,并且扩展了这两个主管部门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任务。除调查个人申诉和向歧视受害者提供独立援助之外,这两个部门的职能还包括开展一系列广泛的预防性、调解性、抑制性和教育性的活动。

134. 反歧视事务局的基本行动领域是反对基于种族、族群、语言、肤色、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族裔血统或种族的歧视,在社会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保健、教育、参加工会和专业组织、获得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等领域促进平等待遇。

135. 作为独立监察机构,平等事务局的主要职能是按照法庭外程序,调查人们针对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或工作中遇到的基于种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年龄、特殊需求、性取向和性别的歧视而提起的申诉。法律中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禁令涵盖整个劳动关系范畴。此外,平等事务局自2008年以来一直有权对获取和提供商品与服务领域中的性别歧视申诉进行调查,包括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保险和金融服务。

136. 通过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监察员的职责得以大幅扩展。迄今为止,监察员已对拘留场所进行视察,有权获得因调查个人申诉而获得的信息和提交的报告。此外,根据新的权限,监察员有权自由进入被剥夺自由者的生活场所进行视察,以观察和记录与酷刑有关的总体羁押条件,并提出建议以改善这些条件和完善相关法律。

137. 如果有关歧视的调查被判定成立,行政专员有权对应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公众人物或私营部门人员处以罚款。除此之外或作为替代性方案,行政专员可在与申诉各当事人协商之后向违法责任人提出建议。该建议具有约束力,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建议中可包括在特定期限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消除或停止歧视或防止未来再次发生歧视。若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行政专员可在共和国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建议,为遵纪守法的目的设定新的期限。如果在新设定的期限内再次发生违规情况,行政专员可对违规情况处以罚款,并对该违规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处以罚金。

138. 如果法律禁止的已确定的歧视案件属于立法规定的管辖范围,行政专员应将这一发现提交共和国司法部长,以促进该法的修正进程。

139. 行政专员无论担任反歧视事务局或是平等事务局的职责,均无权责令向歧视的受害者赔偿损失。歧视事件的受害者和认为自己在就业和工作中遭到歧视的人们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赔偿。视具体情况,法院判定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以覆盖歧视所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害,再加上从违规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赔偿金全部清偿之日的法定利息。

140. 打击歧视的新体制框架的性质较为复杂,因为它涵盖了禁止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行的所有歧视。事实上,它通过明确而详细地界定法律禁止的直接或间接(隐秘)歧视的含义,采用了重要的方法论法律工具以打击歧视。针对骚扰和基于族裔血统或种族的歧视性待遇的社会秩序,该框架还规定了一项独立重点保护措施。

141. 整体而言,体制框架的各项规定构成了对歧视行为受害人的统一保护体系,其运作不仅涉及指令制裁个体案件,还强调促进平等原则的调解行动。

142. 它还是实行反对歧视的预防性和教育性举措,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意识、增加歧视行为受害者的代表性方面的作用的基础。对于向歧视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该体制框架还有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预防或弥补因族裔血统或种族而带来的劣势。

五.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动向

143. 自1974年以来,塞浦路斯问题的性质依然如故;它是外国侵略和占领引发塞浦路斯人民人权受到大规模侵犯的问题。

144. 2013年2月,尼科斯·阿纳斯塔夏季斯当选塞浦路斯共和国总统。他最初的治理目标之一是重新启动重在结果的全面谈判,解决塞浦路斯问题。2013年7月16日,全国委员会一致确认了任命一名希族塞人谈判人的政治意愿。同时,任命安德烈亚斯·马夫罗日雅尼斯大使担任该职位。

145. 2014年2月11日,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两大族群的领导人尼科斯·阿纳斯塔夏季斯总统和德维斯·厄罗古鲁发表联合声明,重启塞浦路斯问题的谈判,设定了塞浦路斯问题解决方案的基本原则框架,并明确了谈判过程中应遵循的方法。《联合申明》重申,解决机制将按照安理会相关决议和《高级别协定》中的规定,以享有政治平等的两部族和两地区联邦为基础。同时还重申,统一的塞浦路斯作为联合国和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具有唯一的国际法律人格,享有单一主权(即《联合国宪章》定义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享有的主权),实行单一公民身份。

146.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在开展谈判的同时,还应提供活跃的推动力,以重建塞浦路斯人民对解决方案前景的信心。在这方面,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已提出一揽子提案,如果为土耳其所接受,将成为“改变游戏规则的利器”,并将在两族之间培养信任与合作的精神。根据该一揽子提案的规定,将按照安全理事会第550(1984)号决议将瓦罗莎归还其合法居民,以换取根据《第10号议定书》开放法马古斯塔港,推动土耳其就更多章节开展谈判,但前提是土耳其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欧洲经济共同体与土耳其建立联系协定附加议定书》(《与欧洲建立联系协定附加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