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 积

27,834 平方公里 ( 湖泊占: 20 00 平方公里 )

- 人口 (1993 年 ) :

5,769,144

48.63% 为男性

51.37% 为女性

- 人均国产值 (1993 年 ) :

155 美元

- 土地使用情况 (1992 年 )

用于耕作:

8,244 平方公里 31.8%

其中灌溉面积:

100 平方公里

牧 场:

7,277 平方公里 28.2%

森 林:

2,100 平方公里 8.1%

尚可使用之土地:

6,556 平方公里 25.4%

其他无用地:

1,677 平方公里 6.5%

总 计

25,834 平方公里 100%

- 人口统计

人口增长率 (1990-2000 年 ) :

2.9%

人口分布 (1993 年 ) :

城市人口:

7.0%

农村人口:

93.0%

总 计

100%

城市人口密度 (1993 年 )

布琼布拉市

3,292 人 ( 平方公里 )

城市人口增长率

6.2%

15 岁以下人口增长率

4 6.9%

- 健康状况 (1990-1993 年 )

婴儿死亡率 (1993 年每一千成活新生儿 中 ) :

136

出生时的期望寿命 (1993 年 ) :

53 岁

饮水状况:

- 可获可饮用水的人口 (1993 年 ) :

71.3%

- 可获净化手段的人口 (1993 年 ) :

城市地区:

70.7%

农村地区:

46.5%

总 计:

58.6%

每位医生涵盖人口:

13,691 人

每张医院床位涵盖人口:

8 08 人

- 教育状况 (1992-1993 年 )

入学率 ( 毛数 )

小 学:

68%

中 学:

6.9%

大 学:

0.7%

识字率

男 性:

61%

女 性:

40%

合 计:

50%

高等学校毕业生率 (1992-1993 年 ) :

1%

- 就业状况

劳动力按部门分布状况 (1992 年 )

农 业:

92.9%

工 业:

1.6%

服务业:

5.5%

部门就业人数

私营部门 (1992 年 ) :

26,251 名工资劳动者

半国营部门 (1992 年 ) :

21,004 名雇员

公务员 (1995 年 ) :

28.835 名公务员

- 经济状况

国内生产毛值增长率 (1994 年 ) :

-6.7%

年均增长率 (1984-1994 年 ) :

3.09%

年均通膨率 (1984- 1994 年 ) :

7.2%

主要活动的国内生产毛值比率 (1994 年,按现有价格计算 )

农 业:

53.6%

工 业:

13.4%

服务业:

33.0%

合 计

100%

开支占国内生产毛值的百分比 (1994 年 )

按就业状况分布 ( 按现有价格计算 )

行政部门消费:

15.0%

私人消费:

87.1%

投 资:

9.7%

进 口:

-23.2%

出 口:

11.4%

总 计

100%

支付平衡状况 (1994 年 )

( 单位:百万布隆迪法郎 )

出 口:

21,187

进 口:

46,622

服务业 ( 净值 ) :

-25,175

转让 ( 净值 ) :

46,928

现有差额 ( 包括转让 ) :

-3,682

短期资本:

6,412

长期资本:

5,254

总差额:

7,984

误差和统计疏漏:

1,610

国外资产变动净值:

6,374

融资 ( 货币基金信贷 ) :

-

融资需求:

-

外债 ( 至 1994 年 ) :

265,129 百万布隆迪法郎

债务 / 国产值:

118%

债务偿还率:

1992 年:

42.9%( 占非要素产品 和服务出口的百分比 )

1993 年:

46.8%

1994 年:

31.8%

主要出口 (1994 年 )

咖 啡:

68.2%

茶:

11.1%

主要出口市场 (1993-1994 年 )

欧共体:

80%

中非经共体:

15%

基础设施:

公 路

6,000 公里

铁 路

- 公里

电力生产:

1991 年:

100.6 兆瓦时 (1991 年 )

1993 年:

101.3 兆瓦时 (1993 年 )

- 一般情况

宗 教

天主教:

75%

新 教:

15%

穆斯林:

5%

官方语言:

基隆迪语、法语

货币:

布隆迪法郎

汇率 (1994 年年均 ) :

1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 =361.26 布隆迪法郎; 1 欧元 =252.25 布隆迪法郎

预算年:

1-12 月

资料来源:

-发展规划署:《为发展而合作,布隆迪。1994年度报告》,1995年12月。

-规划、发展和重建部宏观经济数据。

二、一般政治结构

A. 布隆迪的政治历史

7. 布隆迪的政治历史可分为三个主要的时期:前殖民时期(1500-1889年)、殖民时期和保护时期(1885-1962年)以及独立的布隆迪时期;最后这个时期又包括王室制度和共和制度两个时期。

1. 前殖民时期(1500-1889年)

8. 根据主要是口头传送的来源,布隆迪王国基本上由若干等级的社会组成:国王(umwami)、酋长(abaganwa)、以及王国秘密的保存者(abanyamabanga);当局的辅助人员,以及普通居民。

9. mwami是整个体制的中心,并且是所有其他各个级别的基本点。Baganwa大多数是国王的直系亲属;全国的政治行政组织基本上处在他们的控制下。当局的辅助人员主要从居民中选拔(农民、牧民和手工业者)。他们主要是bishikira, 主管王室的领地,副酋长(abatware)以及授权的当局(ivyariho)、还有山区的贵族,成为abashingantahe。

10. mwami处于等级制度的顶峰,被认为有超自然的力量授权。的确,一般居民既不参加指定国王,也不参加其他政治和行政官员的任命,人们不得不承认:被统治者接受这种状况。换句话说,国王和所有上述辅助人员均享有传统的合法性。在权力的行使方面,国王拥有如今被称为行政的那部分权力,他又将此种权力部分地分配给Baganwa以及行政当局的其他人员。

11. 关于相当于现代的立法权那一部分,可以说:它基本上是由居民自己来行使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包括最普通的规则,都属于习惯法,而此种习惯法又是整个社会自发的创造。

12. 此外,如果有关争端是由王家法院判决,那么,司法实际上是由国王承担的。但作为最高一级的仲裁人和法官,国王只处理最重要的争端,特别是与土地财产、牲口、刑事诉讼和政治相关的案件。其他的案件由较低级别的法庭处理,这些法庭的主持人为酋长(abaganwa)、副酋长(abatware)以及山区的bashingantahe。

13. 对于前殖民时期王室制度的机制运作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它既具有积极的方面、又具有消极的方面。作为长处,我们可以说:王室保持了全国的统一、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社会和平。它同时还建立了一种本质上是民主的制度,即ubushingantahe。权力被认为是为了居民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但是,王室制度包含着一些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是与承认统治阶级拥有的与生俱来的特权相联系的。而且,虽然存在着社会调节的机制,王室政权也有可能是专断的。

2. 殖民和保护国时期(1889-1962年)

14. 这个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德国统治阶段(从1889-1916年)和比利时统治时期(1916-1962年)。

15. 德国占领时期的主要特点是签订了基冈加条约(1903年),该条约肯定了布隆迪丧失国家主权。1916年,德国的统治由比利时的统治取代。比利时的统治从1916年一直延续到1962年,在后一个日期,布隆迪得以恢复国家的主权。

16. 1916-1923年,布隆迪处于比利时军事占领之下;1926-1946年,它成为比利时的委任托管地。1946年,通过比利时与联合国之间的协定,布隆迪被置于比利时保护之下。比利时委任托管和保护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1925-1960年;第二个阶段从1960年底至1962年7月1日。

17. 在第一个阶段,比利时当局掌握了权力,并对政治生活和国家的行政生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确,1925-1933年之间,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导致了对王权的限制和削弱,baganwa权力的加强。人们把baganwa变成比利时当局的公务员,并且逐步废黜了图西和胡图族的酋长及副酋长。1952年,保护当局对传统的结构进行了新安排。它建立了咨询机构,在传统行政机构的各个级别选举产生,其中包括全国最高理事会。1959年,有关卢旺达和乌隆迪前途的《政府宣言》考虑进行其他改革。1959年12月25日的临时法令将这些改革规定如下:“取消保护当局与习惯当局之间的行政重叠、在城镇一级建立普遍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由二级选举产生的包括贵族利益代表在内的国民会议”。几个月之后,这一法令的内容得以落实。全国最高理事会被由五名成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取代,后者又补充任命了九名全国委员。部落变成了省份。部落下的各区以及习惯法之外的中心被宣布取消,代之以城镇。

18. 在第二个阶段,布隆迪准备由外国统治转向独立。除去已经建立的机构之外,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存在众多的政党,构成全国的政治棋盘。有些政党,例如乌普罗纳党,即全国进步联盟,要求立即独立;另一些政党,如基督教民主党(基民党)宣布反对仓促独立。

19. 在体制方面,1961年11月26日,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它授予mwami重大的权力,包括行使立法权,由他与议会分享。国王还有权解散议会。国王在权力范围内所作的裁决得到宪法承认,但在事先需经保护国代表同意才能生效。

20. 关于殖民和保护国时期,应注意到:外国的行政机构取代了土著政权的各级机构,这就意味着没有民主,因为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统治本身就是对一切民主的否定。

21. 这个时期的另一特点,是许多政党中的某些政党缺少政治纲领,因为它们经常是按照族裔的利益组成、或者受到外国人的操纵。政党之间竞争的特点是暴力和不容忍。

3. 独立的布隆迪

22. 这个时期包括君主制度和共和制度两个阶段。后一个阶段又包括第一共和国、第二共和国、第三共和国、1992年3月13日宪法所规定的体制机构、协议政府以及过渡时期政府等阶段。

(a)君主时期

23. 这是一个相对短的时期(1962年7月1日至1966年11月28日),但政治事件不断发生。在布隆迪取得全国独立(1962年7月1日)之后不久,颁布了一项新的《宪法》(1962年10月16日):该宪法从此前的宪法中删除了授予比利时保护国以特权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保护国可以裁决布隆迪王国的行动。

24. 在机构方面,新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属于国王,他任免各大臣。立法权由议会和国王联合行使。

25.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政治上非常不稳定,同时人民并未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6. 虽然存在着表面上民主的机构,但是,独立的布隆迪的君主时期的民主试验碰到了重大的困难。在此之前,缺少学习按照多党制的方式、并且以多党制主民的经验来管理国家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全国政治舞台上的许多行动者当时都落入了陷井:例如不尊重法律条文、政治上的不稳定、不容忍的现象、以暴力代替和平手段解决冲突,等等。

(b)共和国时期

(一)第一共和国

27. 第一共和国是在一次政变之后产生的,存在时期是1966年11月28日至1976年11月1日。在宣布成立这一新政权的时候,《宪法》被暂时中止执行。在起草新的《宪法》之前,1966年12月19日的第1/6号法令,规定了立法和规章制度权力的安排,授予国家元首以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但这些权力的行使,需在有关部长提出报告、并在立法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之后。

28. 1974年7月11日,宣布了一部新的《宪法》,该宪法制定了单一政党的原则。这个单一的政党控制着政府的行动以及司法权。行政首脑同时是UPRONA党(布隆迪民族统一进步党)的总书记、共和国总统、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连同立法权也被交给了共和国总统。

29. 第一共和国的政权在开始阶段的特点是采取了真正的民主行动。它承诺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所有人,并且组织居民中的各个阶层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自上而下地改革了党,以便使人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但是为时不久,这一政权当初的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就消失了。政权的主要部分集中在以共和国总统为中心的一小批人的手中。政权陷入了具有族裔和区域特点的分裂之中,同时也产生了其他的弊端、例如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

(二)第二共和国

30. 第二共和国也是在一次军事政变之后产生的,其时期是从1976年11月1日至1987年9月3日。在宣布成立第二共和国的时候,1974年的《宪法》被宣布暂停执行。在所谓的过渡阶段,共和国总统颁发了1976年11月26日的第1/186号法令,将行政权和立法权交给了总统,总统在部长会议辩论之后,通过法令和法案采取行动。

31. 第二共和国的制度具有两种显然相互矛盾的动向:一种动向是国家的复兴,另一种动向是以专制的办法来管理国家。

32. 国家复兴的动向一直延续到大约1981-1982年。在这个阶段,国家生活的特点是民主化的进程。的确,从第二共和国的最初几年开始,新的领导人作出了重大的努力,以重振整个国家,并且净化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提出了若干发展方案,并且建立了一些新的国营和半国营企业。而且,公共权力部门努力恢复社会和平和社会公正,主要是通过让所有的布隆迪人、不分族裔和区域,都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为此取消了ubgererwa制度* ,并且将布隆迪的难民重新纳入社会,向他们发出了呼吁:要求他们回到本国。

33. 在这个阶段的后期,通过1981年11月20日第1/23号法令,颁布了一项新的《宪法》。其后,建立了具有民主特点的若干机构,包括国民议会。宪法规定三权分立,但共和国总统占居突出的地位:总统特别有权解散国民议会,而国民议会却不能够弹劾政府。

34. 自1982年开始,国家生活独断专行管理的倾向已经显而易见;但是,自1979-1980年开始,已经明显地可以看到偏离正道的迹象。的确,第二共和国当局虽然通过种种变革与人民重新建立了联系,但是,它不久就偏离正道,以至政权落入以共和国总统为中心的一小撮人的手中。至此,政权越来越明显地表现为独断专行。通过一种巧妙的手法,行政权和立法权都由共和国总统控制。法官的独立性并不始终得到遵守。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日益恶化。

35. 统治阶级日益陷入事务主义、族裔、区域或宗派性质的分歧中去。归根到底,人民被置于与切身相关的事务管理范围之外,这特别是由于国民议会只起纯粹象征性的作用。

36. 《宪法》宣布了人权的内容,但人权并不总是得到尊重。言论自由逐渐地为莫谈国事的戒律所替代。逐渐形成的是一种怀疑的气氛,以及基于族裔、区域或其他的原因而排除异己的做法。国家保安当局滥用职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则并不总是得到遵守。还有,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冲突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这特别是由于阻挠实施宗教自由。

(三)第三共和国

37. 1987年9月3日的军事政变导致建立了第三共和国。恢复人民的信任、净化对国家的管理、保证更好地保护人权,这些就是新领导人最关切的主要问题。新领导人很快就着手工作,并且在NtegA-MaraNGARA悲剧性的事件(1988年8月)之后,加速了事件的进程。

38. 的确,长期以来成为禁区的国家统一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被直接了当、毫不回避地交给社会各阶层讨论和分析,方式是举行各种会议、座谈会以及通过其他办法。起草并通过公民公决批准了《国家统一宪章》,这正是第三共和国所主张的对话和协调政策的成果之一和具体落实。

39. 在机构方面,1981年的《宪法》被宣布暂停执行。在过渡时期,在没有建立最终的机构之前,立法和建立规章制度的权力被交给共和国总统;他的行动在经过部长会议讨论之后,通过法案和法令实施。

40. 为了分权,1988年10月任命了一位总理;他负责协调和监督政府的各项工作;同时负责完成共和国总统交给他的其他任务。在共和国总统不能视事时,他主持部长会议。

41. 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原则得到了肯定,并且大体上得到了落实。可以证明这一点的除其他外,有教会与国家关系的正常化;主管公共安全和情报的部门工作方法有了变化;批准了某些国际公约和协定,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非洲人权与各国人民权利宪章;政府宣布协调接受某些维护人权的独立协会;成立了一个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警察机构成员可能犯有的滥用职权罪;执行一项自愿遣返的政策,同时对布隆迪难民进行重新安置并在社会和职业方面将他们重新纳入社会;建立了促进人权中心,等等。

42. 但是,应当指出还存在某些非民主的做法,特别是偶尔还发生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案例,也还有时间过长的拘留、滥用权力以及腐败的案例。

43. 正是在这种开放和政治变革的背景下,民主和多党制的风吹遍了整个布隆迪。的确,正是在整个国际环境赞同民主和多党制的背景下,布隆迪制订了确认多党制的一部新宪法。

(四)1992年3月13日《宪法》所规定的机构

44. 1992年3月13日的《宪法》除多党制外,还规定了某些国家机构,其中最基本的是:共和国总统、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该宪法还规定了行政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建立了其他重要的国家机构。

45. 共和国总统由普遍直接投票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第61条)。他对国民议会负责,而在犯有叛国罪的情况下可在最高法院受到起诉(第81条和第118条)。共和国总统是行政首脑。他体现国家统一、监督对《国家统一宪章》和《宪法》的遵守、确保国家的连续性、保障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遵守(第70条)。他通过法令行使规章制度和行使行政权力,但后者与总理分享;他任免总理。他按照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第72条)。在司法方面,他享有赦免权(第77条)并且是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者,在这方面他得到法官最高会议的协助(第144条),他主持这一会议。在立法方面,他与国民议会一道享有采取主动行动和修正的权利(第127条和第128条)。

46. 政府是一个集体的机构,负责确定和领导国家的政策(第87条)。它包括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第86条)。

47. 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他在政治上向国民议会负责(第89条)。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而议会可以运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的行动。总理同样也向共和国总统负责,后者可以任免总理。总理还要就他对政府的领导工作向共和国总统负责。在刑事法方面,总理对于在执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罪行和过失负责(第94条)。总理可在最高法院受审(第158条)。总理在部长会议决策的范围内领导政府的行动。他在共和国总统行使行政和规章制度权利的法令上共同签名(第71条第2款)。他向共和国总统就政府成员的任命提出建议(第72条第4款)。他按照共和国总统的授权,主持部长会议,并按商定的议程进行工作(第91条第4款)。他通过法令采取各种执行性质的措施,以落实总统的法令(第91条第2款)。他还任命文职和军职公务人员,但属于共和国总统任命的职务除外(第91条第4款)。

48. 各部部长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宪法规定:部长的职务和任何其他的职务不能兼容,特别不得同时担任议员(第95条)。部长享有重要的权利。每位部长都有当然的权利参加部长会议的辩论(第93条第2款)。在其主管的部门,他共同签署总统法令和总理法令。他承担交给他负责的那个部门,并通过法令贯彻执行由总理的法令所产生的各项执行措施。他还可以行使总理交给他的任何其他职权(第91条第5款和第92条第1款)。

49. 至于国务秘书,他们在被委派的部门协助部长们工作。他们有当然的权利参加部长会议的辩论(第93条)。

50. 议员经普遍直接选举产生,名单按照比例代表制限定,任期五年(第97条第1款和第103条)。议员的权力范围具有全国的性质,任何强制性的任务规定均无效(第106条第1款)。布隆迪议员行使各种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

51. 立法的职能就是起草法律。布隆迪《宪法》第111条限制国民议会不得干预某些属于立法领域的问题。所有其他被认为次要的问题通过法令解决,法令属于规章制度的范围。

52. 为了就确切的问题监督政府的行动,议会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第138条),这些委员会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听证等等)。同样,议员可以就具体的事实向政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质询(第137条)。按照弹劾和信任问题的程序,政府的政治责任名符其实地在国民议会受到挑战(第139条和第134条)。

53. 关于司法权,《宪法》第140条规定:“司法由法院和法庭执行”,还规定:“司法部的作用和职权由检察院的法官行使”。

54. 1993年6月,进行了立法选举和总统选举。但是,虽然通过了《国家统一宪章》并且颁布了1992年3月13日《宪法》;但是,这部宪法一方面肯定了多党制,另一方面又建立了一些被认为是防止族裔偏向的机制,据称:建立单一族裔的政党可能导致偏向;因此,选举进行的很不顺利,并且以族裔为基础展开。有关政党的法律规定的界限被毫无困难地绕开。族裔倾向很快就破坏了政治基础,因此,各政党不同的政纲之间的对比实际上没有进行。新选出的共和国总统1993年7月10日就职,国民议会也在同一个月里建立起来。但1993年10月的事件阻挠了这个民主的进程,特别是在有关普遍直接选举产生共和国总统这一问题上。

55. 的确,在1993年10月21日的政变之后,布隆迪各个机构的大多数领导人都被免职。在共和国总统死亡以及国民议会消亡之后,按照《宪法》第85条第2款,政府担当起临时政权的责任。

56. 选举新的总统的安排在当时无法进行,因为安全形势脆弱,于是各政治派别达成共识、产生了一位总统。但这位总统在1994年4月6日的空难中丧生。这一次,由新选出来的国民议会议长担任临时领导。

(四)关于政府的协议

57. 在Kigobe山的大会堂和Kajaga山的大湖俱乐部旅馆进行长时间的谈判之后,13个政党中有12个政党被接受,并于1994年9月10日签署了关于政府的协议。这个协议被认为是各政党达成的一项协议,以便建立协商一致的机构、恢复和平、重建安全和信任,并且促成建立一个法制和经济恢复的国家。它涵盖的时期为过渡时期,自该协议签字日开始至1998年6月9日为止。这个协议大大地改变了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行使。

58. 在执行权力部门这一级,关于政府的协议提出了一项对《宪法》的修正案,按照该修正案,共和国总统需由该协议各伙伴协商一致指定,然后经国民议会确认。总统的任期与国民议会任期相同。同时,废除了共和国总统自由选择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的权利。关于政府的协议第25条又规定: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但需由有关的一个或数个政治系统提议、并向另一个政治系统征求意见后、或民间社会同意后,一致提名。它还建立了某种联合政府,政府在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承担的任务范围内一道工作。除去司法部、掌玺部、和国防部部长以外,政府其他所有成员均来自签定该协议的各个政治团体,其中55%来自民主改革力量;45%来自反对派各政党。当一位部长必须离开政府的时候,则需由来自同一政治团体的人士取代。

59. 按照政府协议的精神。共和国总统权力的减少应当伴之以总理的权力的增长。本着这种精神,对《宪法》第71条的修正案特别在该条第3款指出:总理有权与共和国总统共同签署所有的法令,除去有关任免总理本人以及任命共和国总统办公厅成员的法令之外。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总理变得必须向所有的政党“在政治上负责”,这些政党按照政府协议第25条的规定,可以运用许多机制,迫使总理辞职,如果总理不再得到这些政党信任的话。

60. 在立法机构方面,政府协议第33条规定国民议会应当在该协议有效期限内暂时停止其宪法特权,这些特权涉及罢免政府的机制。这就具体地意味着取消国民议会通过弹劾动议,此种动议可以迫使政府辞职;同时也取消了国民议会因叛国起诉共和国总统的权利。

61. 关于政府的协议其实是一次失败。和平和安全不断地退化。协定的各个伙伴实际上并不愿意使国家摆脱危机,而实际上是在徒劳无益地进行党派斗争,以便更好地分享各种官职。这个协议所产生的政府对国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没有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于是这个政府不得不下台,并于1996年7月25日被过渡政府所取代。

(六)过渡政权(1996年7月25日至目前)

62. 1996年7月25日所发生的变革是由政变造成的,这在本质上是一次法外的行动。这是一次“与众不同的”政变,其原因在于有必要停止整个社会瓦解和国家犯罪的现象。新当局的目标在于将整个社会组织起来,并且建立各种机构,以克服对生存权的大规模侵犯,并建立适当的民主制度。过渡政府的行动纲领建立在一系列原则的基础上:例如,恢复和平和安全、建立持久和平的政治基础,以及使社会和经济生活各个部门稳定和复兴。但是新的政权在恢复社会经济局面和重建国家当中并没有得到支持,却碰到了新的障碍,即邻国所强加的禁运。

63. 1992年的《宪法》已经变得无法执行,并且被有关政府的协定所动摇,因此它被宣布暂停执行。1996年7月25日解散的国民议会和各个政党由于1996年9月13日的法令而得到恢复,该法令涉及过渡阶段体制的组织问题。但是,新的被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书有若干限制,这是由于当时的政治局面造成的。

B. 组织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64. 1996年9月13日的第1/001/96号法令涉及过渡时期机构体制的组织问题,它确认了分权的原则,因而不是将政权交给单一的某个机构,而是由若干个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当中的每一个承担不同的职能,并且相互制衡。因此,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离了开来。

1. 行政权

65. 行政权是指所有的政府和行政机构,它们不仅负责执行各项法令,而且还确定国家的政策,并且在实际上优先于立法行动。在布隆迪,行政机构包括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政府的首脑是总理。

(a)共和国总统

66. “共和国总统”是有关过渡时期机构体制组织的第1/001/96号法令给予行政首脑的正式称号。总统在政治上的优先地位,既使由于他身份的内涵、也是由于他的权力重要。他不对国民议会负责。但是,如犯有叛国罪他可以在最高法院被起诉(第72条和第121条)。

67. 共和国总统是行政机构的首脑。他体现国家统一、监督对《国家统一宪章》和对《宪法》的遵守、确保国家的连续性、保障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遵守(第61条)。他通过法令行使规章方面的权力并且与总理共同分享行政权(第62条)。他任命总理并可免除他的职务。按照总理的建议,总统任命政府其他成员并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第62条)。他主持部长会议(第64条)。他是三军总司令和安全部队总司令,他对外宣战并签署停战协定(第65条)。他任命各种文职和军职人员(第66条)、任免驻外大使并接受各国大使的国书和离任文件(第67条)。此外,他还可以颁发共和国的各种奖章勋章(第69条)。

68. 在司法方面,他有大赦权(第68条);他是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者,在这方面得到最高法官会议的协助(第117条),他主持这一会议。

69. 在立法方面,总统和国民议会分享采取主动行动以及订正的权利(第103和第105条)。他如果认为一项辩论不适当,可以要求国民议会重新展开辩论(第106条)。他有权在国民议会没有按时表决通过预算的情况下,运用法令调节预算(第100条末尾)。在国民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法令进行临时立法,但限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第104条)。此外,他还有权力以全民公决的方法将某些法律草案直接提交人民决定(第107条)。最后,他在发生危机的时期,拥有特别权力(第70条)。但是,他没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利。

(b)政 府

70. 政府是一个集体的机关,负责确定和领导全国的政策(第76条)。它包括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它应当本着国家统一的精神组成,应考虑到布隆迪人民的不同成份(第75条)。政府对共和国总统负责(第78条)。

(一)总 理

71. 总理是给与领导政府行动者的称号。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第63条)。总统对其总理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72. 总理对共和国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因此,他应当向总统报告其领导政府工作的情况。而国民议会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以便监督政府的行动、但不得弹劾政府。

73. 在刑事法方面,总理对于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出现的轻罪和重罪负责(第83条)。他可以在最高法院受审(第121条)。

74. 总理在部长会议采取的各项决定的范围内,领导政府的行动。他共同签署作为行使行政权或规章制度权力的那些法令(第72条第2款)。他就政府成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第63条第2款)。他在总统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按照事先制定的议程,主持部长会议(第80条第4款)。他通过各项法令采取执行总统命令的各项措施(第80条第2款)。

(二)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75. 各部部长由共和国总统按照总理的建议予以任命。此种做法反映了以下主要的思想:在总统总理之间分配政府的职能。

76. 各部部长的职权与任何其他职务不相兼容、特别是不得兼任议员(第84条)。这就意味着:如果一名议员成为部长,就应当在担任部长期间放弃议员的职务,并由候补者充任。如果兼任议员和政府职务就有可能损害议会对政府的独立性。而且很少有人能够以全日制的时间兼任两种职务、并且在长时间里令人满意地完成两种职能。

77. 各部部长享有重要的权利。每位部长在其所管辖的领域,共同签署总统的法令和总理的法令(第62条第2款和第80条第3款)。他是交给他的那个部门的首脑,并通过法令采取各种措施,以执行总统的各项命令,除去交给总理的措施以外(第81条第2款)。他还可以行使总理交给他的任何权利(第80条最后一段)。

78. 至于各国务秘书,他们在被交与的部门内协助各部部长。他们全权参与部长会议的辩论(第82条)。

2. 立法权

79. 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的名称是“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的成员拥有议员的称号(第85条)。这一过渡性的议会由上届国民议会的成员组成,但可予以补充和扩大(第86条)。

80. 从法律的角度看,议员的地位拥有某些权利和责任,其目的在于保证自由行使其职权,并且保护行使议员权利的人,以防止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各种压力。这些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三类:不得兼任职务、豁免权和议员津贴。

81. 布隆迪的议会行使各种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立法权也就是起草法律的权力。过渡时期法令第96条限制了国民议会干预立法领域的权力。所有其他的事项均由法令解决,因此属于规章制度的领域。

82. 政府无权收税,也无权支出款项,除经国民议会授权外。此种授权是在每年通过预算时实施。但是,如果议会到12月31日尚未表明态度,就按照上一年的预算取其十二分之一计算。为此,需举行国民议会特别会议;如果在特别会议结束时,议会还没有就预算进行表决,那么预算就由部长会议通过法令确定(第100条最后段落)。

83. 如果可以说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权利属于共和国总统,但是议会也必须就重要的国际条约表明态度。因此,和约、贸易协定、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以及涉及国家财政的公约、有可能改变立法条款的条约,以及涉及人身的条约,只能根据一项法律才能够批准(第138条)。

84. 为了就具体的目标监督政府的行动,议会可以成立进行调查的议会委员会(第112条)。同样,议员可以就具体的事实向政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质问(第111条)。

3. 司法权

85. 司法权的职能是审判,换句话说,就是确保对违法行为的镇压,同时以法律为根据,对争端进行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这些争端是由于存在着法律规章及其执行问题而引起的。

86. 国家为完成其司法任务,掌握着各种各样的机构、部门或人员,它们都代表司法权力。其中主要有执法部门或法官;以及检察部门,或检察官。过渡阶段法令第113条确实规定:“判决由法院和法庭宣布”,而“司法部的作用和职能由检察官予以执行”。此外,还有司法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辅助人员。

87. 以上的列举是不完整的。还应该补充若干司法部门以外的当局和机构,它们同样参加司法工作:例如国家元首、司法部、最高法官会议、司法总检察局、山区贵族会议;还不应该忘记:某些个人也参与司法工作。

88. 举世公认的司法权独立,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过渡时期法令中得到了肯定。法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仅仅服从法律(第116条)。而且,所有的司法裁决都应有充足理由(第115条)。

4. 其他机构

(a)争取国家统一与和解的Bashingantahe理事会

89. Bashingantahe理事会旨在争取国家统一与和解,它是一个咨询机构,共和国总统、政府及国民议会均同它磋商。它也可以采取主动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布(第125条)。它由知名人士组成,他们的品德和对国家事务、特别是对国家统一的关心得到社会公认(第126条)。

90. 这一机构主要负责:

就有关统一、和平与国家和解的所有主要问题、特别是涉及到过渡机构优先任务的那些问题进行思考并发表意见;

经常就关系到国家统一与和解的问题跟踪整个布隆迪社会的演变;

定期发表报告,阐述国家统一与和解的进展,并向全国予以公布;

为了在全国改善国家统一与和解的形势,提出各种建议;

就其他涉及整个国家的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b)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91. 过渡时期法令第128条及其后各条,宣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它对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权经常发表咨询意见。建立这一理事会,是由于有必要建立一个对重大经济及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框架,以便使当局能就这方面的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决定;并且使所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伙伴都能参与思考。

(c)国家安全委员会

92. 建立这个委员会是由于有必要有一个咨询性的机构,负责协助共和国总统跟踪全国安全形势,并在危机发生时,就国防战略进行设计。该委员会也可以因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而被咨询(第131条)。

(d)国家通讯委员会

93. 国家通讯委员会在尊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监督视听通讯和书面通讯。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行事的原则是:中立、客观、公正以及顾全大局。它在特别是尊重新闻自由方面,拥有裁决权。在与通讯相关的问题上,它也对政府发挥咨询作用(第134条)。

三、有关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A. 人权方面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有关机构

1. 司法机构

94. 根据过渡时期法令第33条,司法权负责维护公众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确保这些权利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司法权主要包括法官。但是,某些其他机构也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司法工作。

(a)法 官

95. 法官是指整个的法官队伍,他们在司法机构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它包括法庭法官和检察官。前者指所有出庭的各种法官。后者构成通常称为司法部或公诉人的机构。

(一)法庭法官

96. 过渡时期法令第113条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和法庭在共和国全国领土上、以布隆迪人民的名义审判案件。1987年1月14日第1/04号法令涉及《法典》的改革以及司法部门的组织和职权问题,它宣布分为两种司法管辖机构:即普通法庭和特别法庭。

97. 普通法庭原则上可以处理各种案件,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其他法庭处理的案件。《法典》规定有四种普通法庭:地区法庭、大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98. 特别法庭有特别的职权范围,只能处理法律明确规定的有限度的案件。法律规定有各种各样的特别法庭:劳工法庭、商业法庭、行政法庭、军事法庭和军事法院。

(二)司法部

99. 司法部的任务是通过监督法律和法规的正确执行,来维护公共秩序。司法部实际上就是专业法官的整体,他们在某些法庭负责要求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100. 过渡时期法令第113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的作用和职权由检察院的法官完成。这些法官、即检察官并不判决、而仅仅起诉。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对违法行为的起诉。

101. 《司法法典》第188条又明确规定:司法部负责追究所有在共和国领土上发生的违法行为、接受指控、提出各种起诉书并且将案件提交给法庭。

102. 在刑事法方面,司法部始终是主诉一方。但是,在直接起诉的案件中,换句话说,如果是自认为受到损害的一方直接推动起诉,那么司法部在被提交的法庭上只有支持起诉的权力。

103. 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部可以是控方或者是共同控方。当它在民事案件中以控方或辩方的身份出现时,作为主诉的一方。如果在某一案件中,它既非控方也非辩方,那么它就处于共同起诉者的地位,可以就如何执行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

104. 司法部的官员并不经常在现场工作,它们很少亲自目睹违法行为。实际上,它们是在领导警官,俗话说:后者是它们的“耳目”。

(b)不同的警察部队

105. 目前,布隆迪拥有各种类型的警察队伍:检察当局的司法警察、公安警察、宪兵和空中警察。以及边界和主管外国人的警察。此外,法律还承认某些地方当局、例如省长和城镇长官拥有一般性的警察权。

106. 所有这些官员均具有司法或行政警察的使命,或两者兼有。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的任务是确认违法行为、就违法行为取证。认定犯罪者和在调查开始后,执行司法部委托的任务。行政警察的任务是确保社会的安宁、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健全。

(c)参与司法工作的其他机构

107. 某些非司法机构却拥有司法权,因此可以参与保护人权。

(一)共和国总统

108. 国家元首除有权任免法官之外,还是最高法官会议的当然主席,并行使赦免权。

(二)司法部长

109. 司法部长任命地方法庭的法官,并且是检察当局检察官的首脑。检察官在其领导之下,他可以命令检察官起诉。他向法官发出通知、并且是最高法官会议的当然副主席、他亲自或由其代表主持赔偿技术委员会、在有条件释放的问题上拥有裁决权,并且监督司法部总调查局,其行政部门有助于整个司法机构的运作。

(三)最高法官会议

110. 最高法官会议负责监督司法的正常运作,并确保法庭法官在行使职权中的独立性。

(四)司法部总检察司

111. 该部门由1987年1月23日第100/15号法令宣布建立,负责协助最高法官会议完成监督各司法机构的职责(第1条)。它行使以下职权:

接受管辖区内人民的申诉;

就地采取所有必须的规范措施、执行不得上诉的各种司法裁决并可宣布暂时停止执行判决;

对所有的司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行政和财务监督。

(五)赔偿问题技术委员会

112. 它负责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案件中,确定应判给的赔偿金数额。

(六)山区贵族理事会

113. 它由《司法法典》第209-218条规定建立。它的任务是协调争端的各方(第209条)并就属于地方法庭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民事案件提供初步意见(第210条)。

(七)律师团

114. 在司法管理中,属于司法部门、而又称为司法助理人员(书记官)或独立人员(律师、翻译员、笔译人员和医生)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在保护人权、特别是在司法协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5. 在出现违反人权或违反某一权利的时候,受到损害的公民可以上告到前述的各个法院和法庭,以便恢复其自身的权利。同样,当一名公民受到法律起诉的时候,保障他进行辩护和公正处理案件的权利。

2. 行政部门

116. 在出现不法行为时,任何个人都可以向公共部门和行政部门投诉。某些国家部门特别关心人权问题。可以举例如下:

(a)人身权利、机构改革及与国民议会关系部

117. 1997年8月13日的第100/124号法令规定了布隆迪共和国政府的结构和任务(第34条),特别确定上述部的任务如下:

促进并保护人身的权利,以此同其他各部和公共团体以及有关的私人团体合作;

协调与人权问题有关的所有活动;

教育人民尊重人权、实施容忍并提倡民主价值;

与其他有关各部合作,制定并提倡有关和平的教育方案。

(b)内务和公安部

118. 该部的任务除其他外,包括与其他有关各部及组织合作,参与人权和公共自由的保护及提倡,限于在各行政区域内(上述1997年8月13日第100/124号法令第13条)。该部还负责地区行政的人员配备及监督。

(c)国防部

119. 该部特别负责在军队中培养和发展容忍精神、尊重人身权利和政治中立的权利(1997年8月13日第100/124号法令第14条)。

120. 众所周知,自1993年10月以来,布隆迪卷入了对灭绝种族的恐怖主义分子的战争,这些恐怖分子残杀无辜的人民,并将他们扣为人质,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种种罪行。治安力量每每不得不进行反击,以保护人民。但是,由于恐怖分子与治安部队的交锋,一些无辜者因而丧生,而恐怖主义分子犯下的暴行历历可数。某种国内和国际的倾向,无疑是来自反对和平事业的那一方面,企图不公正地把布隆迪出现的违反人权的主要现象归咎于治安部队。

(d)司法部

121. 该部被指定的任务,除其他外,有“与负责人权的部门密切合作,以便保障对所有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e)流离失所者和遣返者重新安置部

122. 布隆迪所遭遇的种种危机使许多人成为国内或境外的难民。这一许多人生活在自己居住地之外的现象,导致了种种问题:包括人身的最基本权利遭到否定。本着这种精神,人们想到建立这样一个部,由它负责安置回归者和流离失所者,以便就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进行制定、协调和实施的工作。

(f)其他各部

123. 在公务人员部内部,建立了一个招聘公务员的委员会,它确保公务员的招聘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

124. 同样,在劳动、手工业和职业培训部,有两个司,即劳动检察司、就业及劳动力司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各自在其工作范围内对人权予以保护。

125. 最后,平等得到教育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负有这方面职责的各部因而承担保护上述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教育、基础教育和成人扫盲部以及中等、高等教育部和科研部的工作。

(g)促进人权中心

126. 根据建立该中心的1992年4月18日第1/12号法令,该中心的任务是:

促进有关人权的教育、教学以及研究工作,方式是组织培训班、研讨班和讲习班,使公职人员和专门机构人员得到培训;

使农村人口熟悉人权及和平文化,并以此教育青年和特殊群体的人士;

发展与人权有着内在联系的人道主义和容忍态度、尊重和团结声援的态度,方式是组织辩论会和圆桌会议,由人权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主持,同时由以维护和促进人权为己任的本国和国际协会的代表参与;

通过一个资料中心,为了推广知识,散发和普及来自世界各国的有关人权教育及和平教育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这些资料介绍了具有不同法律体制的众多国家所取得的丰富经验以及它们的出版物;

协调、促进并统计所有有关人权的研究活动,以便根据《宪法》以及《国家统一宪章》编写教材和一项有关布隆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宪章》(《行动守则》)。

向本地区的其他国家以及追求相同目标的国家和国际各种协会开放。

(h)儿童和青年全国委员会

127. 关于过渡时期的法令从总的方面以整整一章阐述人权;其中仅在第24条直接的提到了儿童权利,该条最后两段是这样说的:“父母有天然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培养。在完成这一任务中,他们得到国家和公共团体的支持。所有的儿童都有权利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采取的社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他们的未成年状态所要求的”。

128. 除此以外,还有全国儿童与青年委员会,由1989年4月10日第100/070号法令宣告成立:它是一个咨询机构,可以自己采取主动和应政府的要求设计、协调和评估对儿童和青年进行教育的工作。

(i)全国劳工理事会

129. 这是一个咨询性的机构,属于劳工部,以劳工为本职,以便研究与劳工相关的问题并且就在劳工领域的法案草案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提供意见。

B. 自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士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和恢复名誉制度

130. 一位人士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在普通法庭和特别法庭均享有补救的权利,也可向公共部门和当地行政当局申诉。负责监督人权的公共或私人协会同样也可以帮助个人恢复其权利。

131. 受害者可以从中获益的赔偿和恢复名誉制度有以下依据:

损失和赔偿:任何人的某种行动如果对别人造成损失,就使造成损失者有责任为此赔偿受损失者(《民事法典》第258条,第三编);

利益赔偿:如果负债的一方不执行其义务,则任何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义务将以利益赔偿方式解决(《民事法典》第40条,第三编)。

C. 各项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对各种权利保护的规定

132. 各种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中对各种权利的规定,均予以实施。的确,过渡时期法令第4条指出:过渡时期的各个机构应当确保遵守《世界人权宣言》、有关人权的《国际盟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国家统一宪章》所宣布并保障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此外,基本法还包含许多有关人权的条款,如同《世界人权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国家统一宪章》所宣布的那样。它的第二部分(第10-52条)包含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个人义务的宣言。

D. 有关人权的文书怎样纳入国内法

133. 共和国总统签署并批准国际条约和协议(第137条)。但是,以下情况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够批准:合约、贸易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涉及国家财政开支的条约、涉及修订立法条款的条约和涉及国家地位的条约。许多国内法的文书之所以颁布,正是为了实施国际法律文书。

E. 国际文书在国内法中的实施

134. 有关人权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条款可以在法庭面前或行政当局面前引用、并可由这些机构直接予以实施。

F. 负责监督尊重人权的国家机构或机关

135. 除去前面已经提到的公共机构之外,有些私人协会也积极参加维护人权。主要包括以下的各个协会:

布隆迪人权联盟;

布隆迪维护和促进人权联盟;

传播和教育人权协会;

布隆迪维护犯人权利协会;

争取人权、民主和发展的Melchior Ndadaye基金会;

争取和平、公正和发展妇女协会;

布隆迪新地平线协会;

促进和保护妇女及儿童权利组织;

反对愚昧和贫困世界行动协会;

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Dufatanye行动协会;

布隆迪新人权协会;

Iragi rya Michel Kayoya协会;

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全国协会;

Garukira Nyabuna Uburundi协会;

公正与发展协会;

布隆迪传统与现代化中心协会;

妇女争取世界和平布隆迪联合会;

争取团结和巩固真正友谊协会;

协和与国家协会;

各代人士行动与对话协会;

共同成就生命协会;

进步与团结协会;

Ubucuti协会;

Rema人道主义团结协会;

争取发展和平与团结协会;

Turwanire Amahoro mu Bikorwa协会;

和平使团伙伴协会;

布隆迪争取和平与健康协会;

争取统一、和平与民主基金会;

手拉手俱乐部;

生存希望协会;

“急救与不容忍”运动;

Ikibiri d’Amahoro协会;

培训青年、和平与发展伊斯兰俱乐部;

争取和平与团结青年组织;

Bambino-Paz协会;

反对种族灭绝斗争协会;

促进妇女经济协会;

妇女争取民主和发展联合会;

Ishirahamwe Ryo Guteza Imbere Abakenyezi n’abana;

Kamenge培训成年文盲中心;

布隆迪女穆斯林协会;

妇女与发展网络协会;

布隆迪女家长协会;

布隆迪妇女协会与组织联合会;

促进儿童权利与妇女发展行动协会;

布隆迪遗孀协会;

支持失学女童协会;

面对艾滋病非洲妇女协会;

布隆迪女记者协会;

世界儿童国际中心;

争取有困难儿童获得保护与发展人道事业协会;

促进农村粮食自给和援助孤儿协会;

战胜艾滋病家庭协会;

收养艾滋病孤儿协会;

布隆迪国际保护儿童协会;

培训无人照料儿童协会;

接待、收养和重新安置孤儿协会;

布隆迪援助残疾儿童、被遗弃儿童或孤儿协会;

布隆迪儿童之友协会;

防止艾滋病孤儿遭受危险协会;

Sangwe-Kibondo协会;

“Rugo儿童”协会;

吸收儿童进入社区组织;

人道主义行动基督教青年会;

爱国青年团结组织;

争取促进不利青年获得安置自愿者协会;

争取因1993年失业危机受害青年获得安置协会;

青年维护自身权利联合会;

Agakura省青年协会;

争取维护少数人权利青年团结会;

个人发展中心;

开放的地平线协会;

安置青年协会;

“新的一代”协会;

Jamaa协会;

援助青年纳入社会经济协会;

争取青年职业培训和纳入社会协会;

当今青年和解和社会安排协会;

布隆迪童子军协会;

青年工人安排协会;

女青年团结协会;

未来青年组织;

青年企业家俱乐部;

争取家庭幸福协会;

收养战争孤儿协会;

与弱智者团结协会;

争取家庭和社区发展志愿协会;

家庭协会;

布隆迪争取老年龄人发展与社会安排协会;

布隆迪贫困者促进协会;

支持战争社会者协会;

Garukira Abatwa b’i Burundi;

保护少数人协会;

争取促进受害者群体协会;

争取促进穷困者经济协会;

争取回归者发展和安排协会;

最后安排协会;

吸毒者康复团结协会;

布隆迪帮助受灾害者团结协会;

布隆迪退休者协会;

促进和保护新闻自由协会;

布隆迪新闻之家;

布隆迪记者协会;

布隆迪残疾人联合会;

布隆迪瘫痪者协会;

布隆迪残疾人重新失业和社区安排协会;

Mushasha残疾人中心;

协调聋哑人并促进对聋哑事业研究协会;

聋哑盲人职业培训和社会安置中心;

布隆迪艾滋病受害者协会;

艾滋病受害者心理社会支持协会;

艾滋病患者希望与支持互助协会;

布隆迪团结协会;

争取营养、康复教育和健康协会;

Kamenge扫盲委员会协会;

布隆迪综合发展行动协会;

布隆迪争取文化与发展协会;

争取居民纳入社会经济环境协会;

Melchior社会文化之家;

争取回归者发展和安置协会。

四、新闻和宣传

136. 在布隆迪,经常作出努力使公众和有关当局能够了解有关人权的各项文书中所宣告的权利。为培训者、法官和行政法官组织了一些研讨会和报告会,宣传人权问题,同时还举行了一些关于人权的讲习会。此外,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均在公民课和伦理课的范围内,进行了人权教育。在种种场合,散发了有关人权文书的印刷品,一般以两种官方语言书就:基隆迪语和法语。在宣传和对人们进行人权培训方面,新闻媒体起着重要的作用。

137. 负责编写各种报告的政府机构是:人权、机构改革和与国民议会关系部、司法部、对外关系和合作部、和平进程部、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行动部、公共卫生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和成人扫盲部、中等、高等教育和科研部、青年部、体育和文化部、劳动部、手工业和职业培训部。

138. 负责维护人权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就本国的人权形势编写报告。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报告都被递交给应递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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