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KEN/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8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肯尼亚 *

[2011年8月24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肯尼亚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1-474

A.肯尼亚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2-354

人口和社会特征2-164

经济特征17-286

肯尼亚的犯罪问题29-359

B.肯尼亚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36-4710

适用的法律37-3811

2010年《肯尼亚宪法》37-3811

政府3911

议会构成40-4211

国家行政机关4312

司法机关44-4512

选举制度46-4712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48-15913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48-5313

(a)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48-5213

(b)保留和声明5316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54-6916

(a)宪法保护和纳入54-5616

《民权法典》的适用55-5616

(b)法院维护和执行《民权法典》的权力5717

(c)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58-5917

(d)《民权法典》的执行60-6917

对权利的限制63-6418

法律援助65-6918

C.负责监督人权实施情况的机构70-8720

肯尼亚接受区域人权机制的管辖85-8722

D.在国家层面促进各项权利的总框架88-13323

(a)省级行政机构8823

(b)议会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89-9023

(c)人权文书的出版91-9223

(d)提高公职人员对人权的认识93-9624

(e)通过大众传媒提高人权意识97-9924

(f)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100-11125

(g)给各项文书规定的人权的预算拨款及其趋势112-11527

卫生..116-11727

教育118-11928

饮用水12028

住房12128

粮食安全122-12529

(h)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发展合作与援助126-13129

肯尼亚对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发展援助132-13331

E.报告进程对于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作用134-14331

(a)肯尼亚的报告史134-13531

(b)各个利益攸关方对国家报告工作的参与136-14232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国家报告进程中的作用14334

F.其他相关人权信息144-15134

(a)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144-14634

(b)普遍定期审议147-14835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149-15135

G.所有或多项条约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152-15936

(a)为消除歧视和保证平等而采取的措施152-15436

对妇女的歧视155-15637

消除歧视的立法措施157-15937

一.肯尼亚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

1. 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5/3),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肯尼亚政府谨此荣幸而又愉快地提交本核心文件。本文件介绍根据肯尼亚加入的各项人权文书提交的各种报告的背景。

A.肯尼亚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人口和社会特征

2. 肯尼亚位于非洲东部,横跨赤道,总面积582,650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560,25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约13,400平方公里。大约80%的土地为干旱或半干旱土地,可耕地仅占20%。

3. 肯尼亚是一个多种族、多族裔、多文化和多宗教的社会。国语为斯瓦希里语,官方语言为斯瓦希里语和英语(尽管人们还讲其他众多语言)。非洲裔人大约占人口的90%;分为42个大族群。这些族群属于三个语系:班图语系、库希特语系和尼罗河语系。主要族群有:班图语系,包括吉库尤人(22%)、卢希亚人(14%)、康巴人(11%)、梅鲁人(6%)、恩布人(1.20%)、基西人(6%)、米吉肯达人(4.7%)、泰塔人(0.95%)、波科莫人(0.27%)、班朱尼人(0.20%)、博尼﹣桑耶人(0.05%)、塔维塔人(0.07%)、库里亚人(0.52%)、姆贝雷人(0.47%)、巴苏巴人(0.50%);尼罗河语系,包括卢奥人(13%)、卡伦金人(12%)、图尔卡纳人(1.32%)、特索人(0.83%)、桑布鲁人(0.50%)和马赛人(1.8%);以及库希特语系,包括索马里人(0.21%)、奥罗莫人(0.21%)、伦迪勒人(0.12%)、博兰人(0.37%)和加布拉人(0.17%)。应该指出,这些大族群又分为许许多多的小部族。大部分肯尼亚人讲英语和斯瓦希里语两种语言。相当大比例的人讲本部族的母语。

4. 肯尼亚总人口为38,610,097人(2009年普查的结果),其中女性19,417,639人,男性19,192,458人。这些估计数显然考虑到了艾滋病造成的过高死亡率的影响;艾滋病可导致预期寿命缩短,婴儿死亡率上升,死亡率上升,人口增长率下降,以及人口的年龄和性别分布相对于本来预期的改变。67.7%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肯尼亚的青年人口庞大。2007年的《国际青年政策》将青年定义为15至30岁者。虽然青年人的概念大多涉及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但是也有一些定义认为,开始具有经济和社会政治生产力是最起码的标志。51.2%的青年人,亦即4,006,888人,为女性;48.8%,亦即3,877,758人,为男性。

5. 3.5%的人口为残疾人,其中女性682,623人,男性647,689人。不过应该指出,普查得出的这个数据是一个保守的数字,因为只考虑传统的残疾方面(肢体、精神、听力、视力和说话),而且只向“常住住户”询问这个问题。在这些残疾人当中,51%为女性,49%为男性。其中的最大一部分人(31%)为可自理的肢体残疾,其次为视障(25%)和听障(14%)。

6. 不过必须指出,各种文献中的其他估计数相去甚远。总体而言,肯尼亚缺少关于残疾人状况的可靠数据。例如,根据关于肯尼亚残疾人状况的国家调查(肯尼亚政府,2008年),3.6%的15至24岁青年人有残疾,其中视障和肢体缺陷的发生率最高,各为1.1%。在25-34岁的人口中,残疾的发生率为4%。在这一年龄组,发生率最高的是肢体残疾,为1.3%;其次是视障,为1.1%。

7. 下表显示了各个年龄的人口分布情况。

按年龄组分列的人口情况

年龄

0-14岁

15-64岁

65岁及以上

女性

8 398 000

10 180 000

602 000

男性

8 173 000

10 505 000

730 000

资料来源: 规划部, 2011 年。

8. 总体而言,人口分布不均衡,潜力大的地区每平方公里有67.2个人,而干旱地区每平方公里仅有3个人。只有大约20%的土地为中高产农田,它们供养着80%的人口。其余20%人口则居住在80%的干旱和半干旱土地上。这反映出农业潜力以及就业机会分布不均。影响人口分布格局的其他因素包括过去的土地定居政策。人口最稠密的地区是城区和维多利亚湖周边,高原和沿海狭长地带,那里土地肥沃,降雨分布均匀且可靠。人口稀少地区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那里土地贫瘠,气候恶劣。

9. 肯尼亚的人口特点为婴儿死亡率高,达活产儿的53.49‰,女婴和男婴的死亡率分别为50.63‰和56.28‰。总体预期寿命估计为58.82岁,而女性为59.32岁,男性为58.33岁。总生育率估计为4.38胎。肯尼亚还面临高扶养率的负担,总人口中42.3%在15岁以下(全部为2009年的估计数)。

10. 信奉的主要宗教包括:基督教(78%)、伊斯兰教(10%)、非洲传统宗教(10%)、印度教和锡克教(1%)。肯尼亚的一些少数民族日益将宗教视为决定公民身份和取得公民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一些伊斯兰教信徒主张按照基督教国家管理肯尼亚。信奉非洲传统信仰的人往往报怨说,根据英国法律体系赋予的权利优先于根据与传统宗教信仰联系紧密的习惯法取得的权利。

11. 肯尼亚的教育体系包括幼儿教育、小学、中学和大学;它是一个8-4-4制度。2003年1月,肯尼亚政府宣布实行免费初等教育。结果,小学入学率提高了大约70%。中等和高等教育由于需要交纳学费,其入学率没有相应提高。2007年,政府发表声明,宣布自2008年起给予中等教育高额补贴,政府负担全部学费。

12. 教育部门的男女差距随着学生的升学而加大。2008年,小学的净入学率为男童94.6%,女童90.5%,全国92.5%。这比2004年有所提高,那年的小学净入学率为男童85.3%,女童83.8%,全国84.5%。

13. 2008年中学的净入学率要低很多,男性为29.8%,女性为27.9%。这表明男女两性的入学率都比初等教育大幅下降,不过这些数字确实表明与2004年相比有所改善,2004年的中学净入学率为男性19.7%,女性19.1%。下表按性别提供了2000年至2008年期间小学到中学的实际升学率。

男女两性小学到中学的升学率(2000-2008年)

年份

共计

2000

43.5

42.6

43.3

2001

45.6

43.4

44.5

2002

44.5

42.5

43.4

2003

49.2

55.2

51.9

2004

51.9

47.2

49.6

2005

41.8

40.2

41.0

2006

47.2

44.5

46.0

2007

51.2

47.3

49.3

2008

54.6

50.0

52.4

资料来源: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2009 年。

14. 根据2009年肯尼亚经济调查,大学(公立和私立)的入学情况为,女生占40.1%,男生占59.8%。这两个比率与前一年,即2007/08年大致相同。技术类院校的情况也是一样,即男性的入学率更高;不过差幅要小些,为男生占51.5%,女生占48.4%。

15. 就残疾儿童而言,教育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8年期间,为有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数量从926所增加到1,574所(教育部,2009年)。2008年,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入学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43,409人。然而,其中78%(111,995人)都在内罗毕,其余22%分布在另外7个省。东北省的低入学率令政府关切。这说明,虽然全国可能已经取得进展,但是更应该说是城市地区取得了进展,农村和边缘化地区的许多青年人还实现不了受教育权。

16. 此外,证据似乎表明,特需教育只顾及到“传统的”残疾方面(精神障碍、肢体残疾、听障和视障)。对教育部统计数据(教育部,2009年)的分析显示,在2008年肯尼亚拥有的所有特需教育机构中,41%适合有听力障碍的儿童,40%适合有精神障碍的儿童,11%适合有肢体残疾的儿童,7%适合有视力障碍的儿童。这就将具有学习障碍和行为困难等高发残疾的学习者排除在外了,因为有为他们设立的专门机构。

经济特征

17. 肯尼亚的经济以市场为基础,只有几家国有基础设施企业。它坚持自由化的对外贸易制度。《肯尼亚发展议程》所基于的是《2030年远景规划》。该远景规划旨在到2030年将肯尼亚改革成为一个新型工业化中等收入国家,使全体国民过上高质量的生活。它立足于三大支柱,即:经济支柱、社会支柱和政治支柱。经济支柱旨在到2012年实现年均10%的经济增长率并将这一增长率保持到2030年,以便产生更多资源,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远景规划中的目标。社会支柱谋求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实现公正、团结和公平的社会发展。政治支柱旨在形成一个以解决问题为本、以人为中心、注重结果和可问责的民主施政制度。

18. 《2030年远景规划》基于十个核心基础。前七个基础与经济和社会支柱密切相关。它们是:有利于长期发展的宏观经济稳定;增进公平和穷人的致富机会;基础设施;能源;科学、技术和创新;土地改革;以及人力资源开发。支撑这七个社会经济基础的是与《2030年远景规划》的政治支柱密切相关的另外三个基础,即:公共服务改革;加强安全;以及深化政府改革。

19. 旅游业是肯尼亚最大的外汇赚取行业,其次是鲜花、茶叶和咖啡。农业对肯尼亚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名列第二,仅次于服务业。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受到天气剧烈波动的影响。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产量下降,需要粮食援助。尽管肯尼亚是东非地区工业最发达的国家,制造业仍然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工业活动集中在三大城市中心(内罗毕、蒙巴萨和基苏木)周边,主要是食品加工业,例如谷物碾磨、啤酒生产、蔗糖加工和消费用品的组装,如车辆组装。这种经济活动格局对获得就业的机会影响巨大。

20. 肯尼亚经济严重依赖雨养农业和旅游业,使其面对经济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循环十分脆弱。农业部门直接和间接雇用了近70%的全国人口。其半数产出依然为自给生产。管理不善和腐败拖了增长的后腿,使在肯尼亚做生意成本高昂。据透明国际讲,肯尼亚在腐败度指数中的排名很差,不过近期有明显改善。艾滋病毒/艾滋病继续给经济造成长期威胁。政府实施了提高认识方案,以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按政府补贴价供应。

21. 肯尼亚是东非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和金融中心。其经济特点是经济增长长期停滞。1997年至2002年期间,年均经济增长率只有1.5%,低于估计为年均2.5%的人口增长率,因而导致人均收入下降。由于依赖于几种主要商品作物,而在全球,这些作物的价格或定价一直被压低,所以肯尼亚的经济增长受到严重阻碍。1999年至2000年的严重干旱使肯尼亚雪上加霜,不得不对水资源和能源实行限量供应,致使农业、农耕、渔业和畜牧业减产。结果,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萎缩了0.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于2000年恢复对肯尼亚放贷,以帮助其渡过干旱,但当肯尼亚没能制定出几项反腐败(包括任人唯亲和裙带关系)措施时,又于2001年停止了放贷。

22. 尽管2001年雨水再度丰沛,但是商品价格或定价疲软、腐败以及投资不多,致使肯尼亚的经济只增长了1.2%。这种增长态势持续到了2002年(1.1%),不仅是因为降雨毫无规律,投资者信心不足,捐助者的支持少之又少,而且还因为这是大选年。

23. 在2002年12月的大选后,由反对派组成的新一届政府着手解决国家面临的经济问题。新政府初期在消除腐败和鼓励捐助者支持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之后在2005年和2006年被几起高级别贪污丑闻所憾动。2005年的经济增长率为5.8%。2006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推迟提供贷款,以待国家惩治腐败。此后,国际金融机构恢复了放贷。2008年初,发生了选举后暴力,同时全球经济衰退对汇款和出口产生了间接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下降,2008年仅增长2.2%,低于2007年的7%。

宏观经济指标

项目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国内总产值的实际增长率(%)

5.9

6.3

7

1.6

2.6

5.6

人均收入(肯尼亚先令)

40 292

44 899

49 204

54 371

57 887

57 887

人口增长率(%)

2.6

2.8

3

3

2.9

2.5

年均通货膨胀率(%)

9.87

6.39

4.27

16.27

9.37

9.2

国债率(票面)%

8.14

5.83

8.75

8.5

6.82

2.8

公债占国内总产值的%

51.9

46.8

44.6

48.5

48.1

51

公共外债占国内总产值的%

28.4

23.2

22.5

24.7

21.5

23.2

公共内债占国内总产值的%

18.3

19.4

17.4

20.6

23.5

25.9

资料来源: 2010/11 年预算讲话的统计附件;肯尼亚中央银行 2010 年 3 月月度经济调查。

24. 然而,贫困依然是满足基本需求和开发许多肯尼亚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全部潜力的一个主要绊脚石。2009年,赤贫人口估计占46%,在农村地区占49.1%,在城市地区占33.7%。这比1997年分别为52.9%(农村)和49.2%(城市)的贫困人口比例有所下降,但高于1992年的46%(农村)和29.3%(城市)。

25. 肯尼亚的地区贫困估计数揭示,各地区的贫困程度大不一样,在肯尼亚半干旱地区,贫困的发生率特别高。肯尼亚的贫困是多方面的,包括:知识贫乏、预期寿命缩短和生活质量下降。贫困与缺乏物质需求有关,意味着缺乏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而这些权利对于生存和(或)安康,特别是老年人的生存和(或)安康而言,是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贫困的原因包括人口增长率高,经济增长缓慢,社会排斥,没有保障,没有生产资产的控制权。从构成上看,贫困人口包括老年人、无土地者、牧民、残疾人、女户主家庭、未受过正规教育者为户主的家庭、非熟练临时工、艾滋病孤儿、流落街头儿童和乞讨者。

26. 失业率高居不下加剧了贫困问题,2008年失业率估计在40%。失业是肯尼亚的一个重大关切问题。研究表明,加剧肯尼亚失业问题的因素有经济增长率下降、人口快速增长、劳动力市场的技能供需失配和信息问题、结构调整方案的负面影响、政治不稳定和管理不善。

27. 最近两年,肯尼亚政府显示出解决失业问题的决心,制定了各种政策,以为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一个框架。这些政策的逻辑依据是,如果实施改善经济的措施,就会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因此,所制定的大部分政策都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增长。自1963年独立以来,制定了各种会议文件解决失业问题。这些会议文件试图通过确定可用来解决失业问题的某些措施,来应对经济发展遇到的挑战。

28. 《2003-2007年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经济恢复战略》对就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到2007年,肯尼亚报告国内总产值增长7.1%。根据2009年经济调查,2007年在小型农耕和畜牧活动以外就业的总人数有所增长。所创造的新工作岗位达485,500个,增长5.4%。然而在2008年,国内总产值的增长率下跌至1.7%。分析家将国内总产值增长率的下降归因于2008年选举后的危机、全球金融危机以及燃料价格居高不下。此后,2008年新就业总数下降4.9%(467,300个岗位)。一国的就业状况与其经济运行情况和发展相关联。肯尼亚的选举后危机阻碍了国内重要发展部门,例如旅游和运输部门的发展。因此,旅馆、饭店和运输系统的经营活动减速、利润降低,导致失去就业岗位。

肯尼亚的犯罪问题

29. 在肯尼亚的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内罗毕、蒙巴萨和基苏木等大城市,犯罪率居高不下。这种犯罪和不安全的趋势可以说是来自肯尼亚遭到战略蹂躏的邻国的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资源分配不公、有组织犯罪、失业率居高不下、吸毒和滥用药物、文盲率高和技术尖端所致。然而,大部分常见罪行是与贫穷有关的罪行,例如游荡、酿酒、销售和(或)消费本地酿酒,或者在没有地方当局颁发的执照情况下沿街叫卖小商品。

30. 如今,肯尼亚的青年失业率高居65%。值得注意的是,青年大都从事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该部门基本上无人监管,工人收入低,工时长,没有正式合同。由于深受经济增长缓慢之害,无论是受过良好教育还是没受过教育的青年人都日趋诉诸犯罪和暴力。城市中的大多数青年人居住在贫民区,那里的特征是青年失业、环境肮脏、房屋破旧、缺少卫生设施和普遍贫穷。这些地区的青年人没受到过适当教育或培训;因而,获得好工作的希望渺茫。他们因此易于犯罪、吸毒、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卖淫。在通过青年人进行了2007年颇具争议的总统大选之后,发生了大选后暴力。

31. 肯尼亚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然而,绝大多数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儿童。鉴于这一现实,政府与发展伙伴合作,在肯雅塔国立医院设立了一个一站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康复中心。该中心为强奸和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提供全面治疗和心理辅导,办法是提供强奸后急诊治疗,收集并保存法医证据,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员工和公众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认识,倡导改变行为模式。希望能够在全国各地建立这种中心。另外,该中心还向国内其他普通医院负责提供此类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宣传。

32. 肯尼亚还在起草《犯罪受害者法案》。该法旨在实施2010年《肯尼亚宪法》关于犯罪受害者的保护、权利和福祉的第50(9)节。这项拟议法律将规定有关犯罪受害者权利以及提供心理辅导的结构、程序和条例。

33. 在编写本文件之时,正在根据《司法法律和法令改革方案》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审查。改革司法机关和整个司法体系是这些活动的核心目的。该方案针对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支持缓解监狱拥挤程度、适用社区服务令将其作为改造轻罪犯的替代手段、强化肯尼亚的公诉职能、支持法律援助活动以及通过缓刑和安置服务强化假释制度的各种措施。

34. 通过强化司法体系,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法令不仅有助于减少犯罪,还有助于减轻对犯罪的担心,其中包括更加重视犯罪预防。这一改革方案还支持改善警察及其他执法机构服务的措施。它一方面提供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能力建设举措,包括对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工作文化、态度转变和社区治安工作的再培训,转变人们对于法律和法令的态度。该部门的目标之一是推出国家犯罪预防战略。

35. 尽管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犯罪的绝对数量下降了,但是由于2009年和2010年的人口增长不多,2010年的犯罪指数显示犯罪率依然很高,因为犯罪指数对于人口数量十分敏感。

编号

罪行

2009年

2010年

差异

变化%

1

杀人罪

1 864

1 800

-64

-4

2

有伤风化罪

3 496

3 972

476

12

3

侵犯人身罪

1 767

1 609

-158

-10

4

抢劫

2 462

2 305

-157

-7

5

入室盗窃

5 933

5 270

-663

-13

6

入库盗窃

2 414

1 844

-570

-3

7

偷盗

10 115

9 876

-239

-2

8

佣人盗窃

2 292

2 121

-171

-8

9

盗窃车辆及其他物品

1 236

1 124

-112

-10

10

危险药品罪

4 633

4 290

-343

-8

11

交通肇事罪

2 865

2 633

-232

-9

12

刑事损害

51

92

41

45

13

经济犯罪

1 904

2 169

265

12

14

腐败

149

56

-93

-166

15

对旅游者犯罪

3

2

-2

-200

16

治安犯罪

50

30

-20

-67

17

《刑法典》规定的其他罪行

4 145

4 059

-86

-2

18

共计

61 120

578 227

- 64

- 4

资料来源: 2010 年肯尼亚警方全国犯罪情况报告。

B.肯尼亚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6. 肯尼亚于1963年赢得独立,自1991年以来一直是立宪制的多党选举民主国家。2002年,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自独立以来首次在大选中败给了由14个政治党派组成的全国彩虹联盟(全盟)。独立以来的一党统治对肯尼亚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产生了诸多影响。

适用的法律

2010年《肯尼亚宪法》

37. 根据2010年《肯尼亚宪法》,宪法是肯尼亚的最高法律。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不容受到任何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质疑,也不容在任何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受到质疑。与宪法不相符的任何法律,包括习惯法,其不符之处都是无效的,而且违背宪法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也都是无效力的。

国际法以及肯尼亚批准的一切条约或公约的一般规则,应构成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

38. 《司法条例》(肯尼亚法律第8章)第3节列举了肯尼亚法律的主要来源,它们包括:

《宪法》;

议会法案,其中也包括附属立法、《司法条例》附表中列举的联合王国议会的具体法案;

印度1882年的《财产转让法》,作为在适用《产权登记法》、《土地所有权法》和《政府土地法》时适用的程序法;

1897年8月12日在英格兰有效的英国普遍适用的法规,以在该接受日其拥有的形式在肯尼亚适用;

普通法要旨和衡平法原则,在肯尼亚的情况许可时对肯尼亚居民适用;

非洲习惯法,仅在一方或多方受该习惯法管辖或受到其影响的民事案件中适用,条件是该习惯法与公正和道德不矛盾,或者与任何其他法律并无不符之处;

伊斯兰教法,在所有各方都宣称信奉穆斯林宗教的情况下,在卡迪法院,就有关个人地位、婚姻、离婚和继承问题的穆斯林法律问题适用。

政府

39. 本报告按照2010年《肯尼亚宪法》的规定描述政府。政府有三大机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议会构成

40. 《宪法》第八章建立了肯尼亚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中第94节规定,共和国的立法权力来源于肯尼亚人民,赋予议会。

41. 国民议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均为选举产生并各代表一个选区的290名议员;均为选举产生并各代表一个区的47名女议员;由议会各政党按照其当选国民议会议员的比例提名,代表包括青年、残疾人和劳动者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十二名议员;以及作为当然议员的议长。

42. 参议院由以下人员组成:均为选举产生并各代表一个区的47名参议员;代表青年的两名参议员(男女各一名);代表残疾人的两名参议员(男女各一名);以及作为当然参议员的议长。根据《宪法》,议会议员每五年选举一次。

国家行政机关

43. 共和国的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副总统和内阁其他成员。总统为国家和政府元首,在副总统和内阁部长协助下行使共和国的行政权力。内阁由总统、副总统、检察长以及不少于十四名、不多于二十二名内阁部长组成。内阁部长由总统提名并经国民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部长不应是议会议员。国家行政机关的构成应反映出肯尼亚人民的地区和民族多样性。

司法机关

44. 《宪法》第十章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由以下人员组成:上级法院法官、地方法官、其他司法官员和工作人员。该章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应只受到《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得服从任何个人或权力机构的控制或指示。此外,上级法院法官的职务在有真人担任时,不得取消。应付法官或有关法官的报酬和福利,应由统一基金支付。应付一名法官或有关该法官的报酬和福利,不得朝着不利该法官的方向变化;而退休法官的退休福利,在其在世期间也不得朝着不利该退休法官的方向变化。司法机关人员在诉讼中,对于为合法履行司法职能,出于诚意作为或不作为,不应受罚。

45. 上级法院是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具有高等法院地位、可审理和裁决劳资关系、环境、土地的使用和占有及所有权等争议的法院。

下级法院是地方法院、卡迪法院、军事法院及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任何其他法院或地方法庭。

选举制度

46. 《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均可自由做出政治抉择,包括组成或参与组成一个政党、参与一个政党的活动或为其招募成员或者宣传一个政党或事业的权利。此外,每一位公民均有权参加自由、公平和定期举行的普选制选举,可自由表达参选根据《宪法》设立的任何选任公共团体或公职或者其所在政党中的任何职务的意愿。因此,每一位成年公民均有权在没有任何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进行选民登记;在任何选举或全民投票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为公共职务或其所在政党内部职务的候选人,而且如果当选,则有权任职。

47. 为实现这些权利,《宪法》规定肯尼亚的选举制度应遵从下列原则:公民自由行使政治权利;选任公共机构中同一性别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残疾人的公平代表权;考虑到公平代表和表决权平等的愿望的普选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自由和公平选举;没有暴力、恫吓、不当影响或腐败;由一个独立机构(独立选举和划界委员会)负责进行;透明;以不偏不倚、中立、高效、准确和负责的方式管理。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a)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48. 肯尼亚加入了下列核心人权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49. 肯尼亚加入的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文书包括: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50. 肯尼亚加入的对人权具有影响的其他国际文书包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核试条约》);

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渥太华条约》);

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51. 下表显示的是肯尼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及其状况。

公约

批准日期

状况

第2号:《1919年失业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5号:《1919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

1964年1月13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11号:《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12号:《1921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14号:《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15号:《1921年(扒碳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1964年1月13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16号:《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

1971年2月9日

批准

第17号:《1925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19号:《1925年(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26号:《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27号:《1929年(航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1971年2月9日

批准

第29号:《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32号:《1932年(码头工人)防止事故公约(修订本)》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45号:《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50号:《1936年招募土著工人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58号:《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

1964年1月13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59号:《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

1964年1月13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63号:《1938年工资及工时统计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64号:《1939年(土著工人)雇佣契约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65号:《1939年(土著工人)刑事制裁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81号:《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86号:《1947年(土著工人)雇佣契约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88号:《1948年职业介绍设施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89号:《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1965年11月30日

批准

第94号:《1949年(公共合同)劳动条款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97号:《1949年移徙就业公约(修订本)》

1965年11月30日

批准

第98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99号:《1951年(农业)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971年2月9日

批准

第100号:《1951年同酬公约》

2001年5月7日

批准

第105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64年1月13日

批准

第111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2001年5月7日

批准

第112号:《1959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

1971年2月9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118号:《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

1971年2月9日

批准

第123号:《1965年(井下作业)最低年龄公约》

1968年6月20日

1979年4月9日宣布退出

第129号:《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31号:《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32号:《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34号:《1970年(海员)防止事故公约》

1990年6月6日

批准

第135号:《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37号:《1973年码头工作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38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40号:《1974年带酬脱产学习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41号:《1975年农村工人组织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42号:《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43号:《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

1979年4月9日

批准

第144号:《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1990年6月6日

批准

第146号:《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

1990年9月14日

批准

第149号:《1977年护理人员公约》

1990年6月6日

批准

第182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001年5月7日

批准

资料来源: ILOLEX 2011

52. 在区域层面,肯尼亚批准了下列文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非洲联盟(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

《非统组织防治腐败公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

《非统组织关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

(b)保留和声明

53. 肯尼亚在其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文书中,只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二款作出一项保留。肯尼亚认为,决定在各种不同条件下需要那些特殊保护尤其是一个应由雇主与雇员谈判的事情;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需要视每一份雇用合同和所在部门的具体情况而定。这符合结社自由以及避免政府对于各个私营部门进行过渡干预的原则。这符合肯尼亚的《宪法》和劳动法。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宪法保护和纳入

54. 2010年《肯尼亚宪法》第19条指出,《民权法典》是肯尼亚民主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框架。该条还指出,承认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和社群的尊严,促进社会公正及实现所有人的潜能。

《民权法典》的适用

55. 《宪法》规定,《民权法典》适用于所有人并以所有国家机关和所有个人具有约束力。每一个人均应在与权利或基本自由的性质不矛盾的最大程度上享有《民权法典》中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因此,遵守、尊重、保护和实现《民权法典》中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国家及每一个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国家有义务采取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包括制定准则,以逐步实现《宪法》第43条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

56. 所有国家机关和所有公职人员都有义务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需求,其中包括妇女、社会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年、少数人或边缘化社群成员,以及特定族裔、宗教或文化社群成员的需求。在这方面,国家有义务颁布并执行有关立法,以履行其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

(b)法院维护和执行《民权法典》的权力

57. 《宪法》第23节规定,对于审理和裁定有关矫正剥夺、侵犯、损害或威胁《民权法典》规定的权利或基本自由行为的申请,高等法院拥有管辖权。此外,《宪法》授权议会颁布立法,在有关案件中将审理和裁定有关矫正剥夺、侵犯、损害或威胁《民权法典》规定的权利或基本自由行为的申请的原始管辖权赋予下级法院。

(c)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

58. 当一个人声称权利遭到侵犯时,法院可准许适当补救,包括发布:权利声明:禁止令;保全令;宣布剥夺、侵犯、损害或威胁《民权法典》中规定的权利或基本自由的任何法律无效的声明;赔偿令;以及司法审查令。若国家被认定应对侵犯人权行为负责时,还有赔偿制度。

59. 司法机关还出版了《诉讼当事人权利书》,旨在帮助诉讼公众了解法院程序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法院、法院程序和与法院交涉的方法。此外,法院程序计算机化计划的实施工作已进入后期,其目的是向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判例法和各种法规的电子版本。

(d)《民权法典》的执行

60. 《肯尼亚宪法》承认所有各代人权,包括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此外,《宪法》规定肯尼亚批准的一切条约和公约以及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应构成《宪法》规定的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各项人权文书的条款可以并且已经在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援引或由它们强制执行,无需纳入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即可强制执行。

61. 每个人都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民权法典》规定的权利或基本自由受到剥夺、侵犯、损害或威胁。除了为自己的权益采取行动的个人外,诉讼也可由以下人员提起:代表自己没有行为能力的另一个人的人员;作为一个群体或阶层的成员或为该群体或阶层的利益采取行动的人员;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员;或者代表其一名或多名成员的协会。

62. 为促进诉讼程序,已责成首席大法官制定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则。这些规则应达到以下标准:充分促进并非作为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使;尽量减少诉讼手续,包括启动诉讼程序的手续,尤其是在必要时,法院应根据非正式文件考虑诉讼问题;启动诉讼程序不得收费;法院应遵守自然公正规则,同时不应受到具体程序性问题的不合理限制;经法院许可,拥有专门技术知识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作为法院之友出庭。没有规则限制任何个人提起诉讼或请法院审理并裁决该事项的权利。

对权利的限制

63. 在肯尼亚,《民权法典》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属于每一个人,而不是国家恩赐的;它们不排除《民权法典》中未规定但是由法律承认或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基本自由,不过与宪法规定不一致者除外;它们只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宪法》就此规定,《民权法典》中规定的权利或基本自由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只能是根据人类尊严、平等和自由原则,以及根据包括下列在内的所有相关因素,在开放、民主的社会中合理和正当的限制:

权利或基本自由的性质;

限制的目的的重要性;

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确保任何个人享有权利和基本自由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必要性;

限制与其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及

是否有限制性较小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

64. 具体而言,《宪法》规定可限制在肯尼亚国防军和国家警察署服役人员对于下列权利或基本自由的行使:

隐私权;

结社自由;

集会、示威、罢工纠察和请愿;

劳资关系;

经济和社会权利;

被捕人员的权利。

法律援助

65. 肯尼亚的法律体系给其用户提出了诸多挑战。挑战各种各样:有些涉及该体系本身的性质和背景环境,有些则与其所服务人员的性质和状况有关。它们包括:

法律以“外文”和难懂的技术性语文写就,法规手册难以得到,司法机构离大多数公民很远,费用高,效率低下以及腐败。

第二组挑战包括:有些公民是文盲和法盲;资源缺乏或不足;有些公民对法律机构持消极态度;以及由于法律、法律程序、机构做法和一般社会做法不敏感,公民中的某些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被边缘化。除此之外,可协助公民有效利用法律机构的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地区,聘请费用很高。

66. 过去,与司法体系有关的挑战都是以慈善方法解决的。解决途径包括为穷人聘请律师制度以及由具有公益精神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有限的慈善性服务。不过,越来越多地采取一种不同方法,来解决司法体系造成的挑战。这种方法以诉诸法律的机会概念为基础。该概念已写入2010年的《肯尼亚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应确保所有人诉诸法律的机会,如果需要交纳费用,费用应是合理的,不应阻碍诉诸法律。

67. 诉诸法律的机会概念主要是为了使普通公民能够较容易地利用法律、法律程序和法律机构,从而解决他们的问题,特别是取得他们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公正且公民以自己的形式和语言能够获得的法律;提供多种多样、方便利用的解决争议机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公正和结果公平的简单、廉价程序;尤其是有知识并能轻松利用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的公民。

68. 正是在此基础上,政府制定了《国家法律援助和宣传方案》,最初该方案是作为由政府监督的一个协调的试验进程,为国家法律教育和援助计划以及适当立法框架的设计提供信息资料。这项活动是在法律部门持续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还有范围更广的改革方案,例如减贫方案,它们为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背景定了性。《国家法律援助和宣传方案》不能脱离其他改革活动单独进行。高等法院分庭、小权利索赔法庭和儿童法院新程序的引入,以及登记处的重组,都为综合解决诉诸法律机会的需要提供了机遇。

69. 这些试验项目是:

内罗毕高等法院家事庭试验项目。该试验项目是由肯尼亚法律学会和肯尼亚女律师联合会推动的。它处理离婚、婚姻财产争议、逝者遗产管理和制止或预防家庭暴力的禁令等家庭性质的案件。它的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和代表),家庭调解和法律教育。

内罗毕儿童法院试验项目。该项目是由肯尼亚法律学会和儿童法律行动网推动的。其针对的案件包括违法儿童案件以及作为受害者或证人接触法律的儿童案件。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教育、法律援助和咨询以及诉讼。

蒙巴萨死罪试验项目。该项目由基督教法律教育、宣传和研究会、肯尼亚法律学会滨海分会和高等法院推动。它处理滨海地区提交法院的死罪,特别是暴力抢劫案件。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辩护律师以及法律咨询、援助和代表。

基苏木法律助理顾问处试验项目。该项目由肯尼亚社区法律助理协会和肯尼亚法律学会西肯尼亚分会推动,处理穷人权益受到影响的案件。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教育、法律援助(咨询和代表)以及调解。

纳库鲁儿童司法试验项目。该儿童司法试验项目正在由肯尼亚法律学会裂谷分会推动,处理违法儿童以及接触法律的儿童。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教育、法律援助(咨询和代表)、调解、家庭寻找和辅导。

莫伊大学法律诊所试验项目。该项目由肯尼亚法律学会北裂谷分会和莫伊大学法律诊所推动。它并未以任何特定类型的事务为重点,而是谋求提供广泛服务,但依然是侧重服务于贫穷、弱势和边缘化的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移交诉讼和调解。

C.负责监督人权实施情况的机构

70. 国家人权机构。议会设立了多个机构来监督对人权的尊重、履行、促进和保护情况。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是根据一项议会法案,即2002年《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的一个法定机构。它的地理管辖范围涵盖肯尼亚全境。它被赋予促进人权和保护人权的权限。它肩负着范围广泛的任务,有关它的法案将人权解释为“《宪法》所保护的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肯尼亚签署的任何国际文书规定的一切人权”。

71. 促进性别平等。根据《国家性别与发展法》建立的国家性别与发展问题委员会肩负着协调、执行和促进性别平等在国家发展中主流化的任务。该委员会起着战略性作用,它拟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惯例和政策,使促进性别公平和平等,尤其是促进获得教育、保健、营养、住所、就业以及经济和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及其惠益的机制制度化。虽然该委员会肩负着对基于性别的权利和侵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当局提出建议的任务,但是它既没有强制执行的任务,也没有审理投诉的权力。

72. 保护儿童权利。国家儿童事务理事会是根据2001年《儿童法》建立的一个半自治的政府机构。它肩负着规划、管理和协调肯尼亚的儿童权利和福利活动的任务。

73. 保护残疾人权利。国家残疾人事务理事会负责将公共和私营部门全部临时职位、应急职位和合同制职位的5%保留给残疾人。该理事会还肩负着执行下列规定的任务:在教育领域,责成教育机构考虑到残疾人在入学要求和课程等教育方面的特殊需要。在体育和娱乐领域,所有残疾人都有权在社会、体育或娱乐活动期间免费使用政府所有或经营的娱乐或体育设施。

74. 该理事会必须履行的其他职责涉及在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车辆入口提供合理设施的义务。除了强制执行活动外,国家残疾人理事会还承担着倡导、教育和政策方面的职责,并肩负着拟定和发展“旨在实现残疾人机会平等的措施和政策”的任务。

75. 防止官员行政不当:公共申诉常设委员会于2007年6月在肯尼亚成立,其任务是接收、登记、整理、分类和记载对各部委、国营/半国营企业、法定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中公职人员的一切投诉。此外,该委员会负责调查有关滥用职权、腐败以及在为公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不道德、违反廉正原则、行政失当、拖延、不公正、无礼、疏忽、不称职、品行不端、无效率或愚蠢无能的指控。

76. 民族团结与融合委员会由一项议会法案设立,其所肩负的任务是推动、促进肯尼亚不同民族和种族社群之间的平等机会、友好关系、团结及和平共处。任何受到侵害的个人都可以就该规定的侵犯行为,向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还有权调查有关民族或种族歧视的投诉,并在认定投诉属实时,就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向检察长、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还负责促进和监督提高公众对民族和种族和谐的认识工作,以及向国民议会提交定期报告。

77. 肯尼亚国家人权与平等委员会。根据2010年《肯尼亚宪法》,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性别与发展问题委员会和公共申诉常设委员会的职责应在肯尼亚人权与平等委员会指导下履行。根据《宪法》,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并在共和国形成人权文化;普遍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协调和促进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性别平等主流化;在公立和私立机构中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监督、调查和报告共和国所有生活领域中对人权的尊重情况,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尊重人权情况;接收并调查所谓侵犯人权的投诉并在人权遭到侵犯时采取步骤保证予以适当补救。

78. 该委员会还可以自己主动或根据投诉,调查或研究有关人权的事项并提出建议,以改善国家机关的运行;作为国家确保遵守在人权条约和公约下的义务的主要机关;调查在国家事务中的任何行为,或者在任何施政领域公共行政中的任何据称或涉嫌歧视或不当,或者导致不当或歧视的作为或不作为;调查关于滥用权力、不公平待遇、明显不公正或者不合法、暴虐、不公平或无响应的公职行为的投诉;汇报所调查的投诉并采取补救行动。议会法案还可以赋予该委员会其他职能。

79. 难民事务局。肯尼亚政府设立了作为公共机构的难民事务局,负责有关肯尼亚境内难民的一切行政事务并以该身份协调与难民有关的活动和方案,其中包括识别、保护和管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该局与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领导的各联合国机构以及其他伙伴联络,确保为保护、接收和照顾肯尼亚境内的难民提供适当设施和服务。该局还负责尽可能促进持久解决在肯尼亚获得庇护的难民问题,其中包括当局势允许返回时自愿返回原籍国、移居到第三国和就地融入。该局进而负责与发展伙伴合作启动促进东道社区与难民和平与和谐共处的项目。该局也负责确保难民的经济和生产活动不对东道社区、自然资源或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80. 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国家特别方案部负责重新安置肯尼亚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并缓解他们的境遇。肯尼亚政府利用《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来定义境内流离失所者。肯尼亚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可归因于五个主要因素:受到政治左右的暴力;自然灾害(洪水、滑坡、干旱);家族间的文化冲突;社会/社区关系紧张;以及气候变化引发的流离失所。

81. 2007年12月总统大选结果的宣布,导致肯尼亚各地暴力蔓延。这种具有种族特性的暴力持续了近两周,导致肯尼亚发生了规模前所未有的本国人民流离失所。国家特别方案部指出,663,921人因肆无忌惮的暴力而流离失所。其中,313,921名境内流离失所者逃到了东道社区并将在未来几个月中融入这些社区。另外350,000名境内流离失所者在118个难民营避难。全国有大约78,254所住宅被烧毁。在编写本文件之时,还有16,000人多一点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没有得到安置。

82. 保护老年人: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性别与社会服务司负责制定并执行促进老年人权利和福利的政策。肯尼亚签署了1982年于奥地利维也纳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期间通过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自那时以来,肯尼亚政府一直致力于执行规定老年人享有独立、参与、照护、自我实现和尊严的权利的联合国各项原则。

83. 国家通过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推动拟订国家社会保护政策文件草案,该文件目前正等待内阁批准。这项政策说明政府打算制定以改善穷人和弱势人员生活为重点的国家社会保护方案,在拟订它时参考了地方和国际经验。肯尼亚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社会保护是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具体侧重于社会保护。非洲联盟委员会确定社会转移是解决撒哈拉以南非洲极端贫困问题的主要手段。肯尼亚签署了2006年《利文斯敦宣言》。那次会议要求非洲联盟(非盟)各国政府改进社会保护方案的执行工作。当时在《利文斯敦行动呼吁》中,非洲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在2006年会议后的2-3年内,将社会转移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和预算。

84. 国家社会保护指导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由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常务秘书任主席。该国家委员会正在按照上述政策文件制订国家社会保护战略。2009年,政府推出了一项社会保护方案,据此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每户可得到1,500肯尼亚先令的现金转移。这笔现金旨在通过可持续的社会保护机制减少综合贫困,从而增强老年人改善生计的能力。

肯尼亚接受区域人权机制的管辖

85. 肯尼亚服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管辖。尽管向该委员会提交的针对肯尼亚的来文为数不多,但是只有一份来文结案。在该案件中,肯尼亚政府被指控于1970年代将Endorois人驱逐出其位于肯尼亚中部博戈里亚湖周围的家园,让路给国家保护区和旅游设施。该委员会认定,这次驱逐给予的补偿太少,侵犯了Endorois人作为土著人享有财产、健康、文化、宗教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该委员会命令肯尼亚归还Endorois人其祖传土地并给予他们赔偿。在编写本报告之时,正在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最佳方法进行协商。

86. 如其他章节所述,肯尼亚是《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的缔约国。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一非洲宪章的执行情况。该委员会目前是世界上唯一接收对缔约国的投诉的儿童权利条约监督机构。肯尼亚就其为履行这一宪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2009年在一封来文中,肯尼亚的努比亚儿童诉肯尼亚案被提交委员会。在2011年3月21-25日于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十七届常会期间,审理并随后作出裁决是委员会审议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认定肯尼亚侵犯了努比亚儿童不被歧视、享有国籍和得到保护防止无国籍的权利。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委员会尚未发表详尽合理的报告,承诺建议它认为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促进和保护肯尼亚努比亚儿童的最高利益。

87. 肯尼亚还签署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对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保护性任务加以补充。该法院拥有就侵犯人权行为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的权限。

D.在国家层面促进各项权利的总框架

(a)省级行政机构

88. 省级行政部门是总统办公厅下属的国家省级行政和内部安全部的五个司之一。该部的职能在不断演变,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省级行政部门的职能被下放到基层,以便为迅速解释、传播和执行政府政策提供一个框架。自2002年以来,省级行政部门进行了结构调整,以吸收更多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该部门的任务范围已经扩大,现在包括灾害和紧张情况的应对,确保保护人权,特别是享受教育、保健、财产和清洁环境的权利。该部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童婚和女性外阴残割方面,作用特别明显。

(b)议会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

89. 从全国来看,各个人权委员会在促进和保护肯尼亚全国各地的人权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而促进和保护人权乃是他们的核心职责之一。议会的专门委员会也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委员会通过认真检查政府工作并最终向行政部门问责,提供了一个合格的相互制衡制度。

90. 本报告第58-67段讨论过的那些机构在促进其各自负责的不同权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2010年《肯尼亚宪法》,议会应为依照《宪法》组成的肯尼亚人权与平等委员会分配适当资金,使其能够履行职能,并且该委员会的预算应单独表决。这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境遇相比好了许多,后者过去要通过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获得资金。作为对于其独立性的更多保障,《宪法》规定应付委员会成员或关于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和福利应由统一基金支付,并且这种报酬或福利的多少应根据相关人员在其各自任期内的不利条件而定。

(c)人权文书的出版

91. 有多种不同方法,在全国各地传播与国际人权文书有关的资料。关于联合国人权文书规定之国际义务遵守情况的报告,是与有关机构和公众代表共同编写的并提供给了他们。负责监督联合国人权文书执行(和遵守)情况的政府部门还带头传播这些文书。至于国家人权立法,则适用相同的原则,牵头部门也负责传播各项提案的内容。

92. 一般而言,肯尼亚没有出版和翻译人权文书的惯例。不过已经做出努力,出版条约机构给肯尼亚的大部分建议并将其翻译成斯瓦希里文(肯尼亚的民族语言之一)。许多民间社会组织根据各种人权文书编制了简写版摘要,甚至连政府机构都用它们来提高人们对于人权文书所载某些权利的认识。政府出版了国家人权政策并将其翻译成斯瓦希里文。目前正计划与基层组织协作,将它们翻译成为各种地方语文。

(d)提高公职人员对人权的认识

93. 2010年《肯尼亚宪法》的通过是肯尼亚法律和宪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使肯尼亚加入的那些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在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这需要为在法律系统工作的所有人员以及有义务确保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其他公职人员制定一项大型培训方案。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正率先推广关于《宪法》的全国公民教育活动。

94. 国家公共服务部肩负着管理和培养所有公职人员的任务。在这方面,它启动了面向不同干部的多个方案,以确保他们具有专业精神并忠诚地为肯尼亚人民服务。该部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合作,使大部分培训方案都有了人权内容。这被说成是职业精神的表现。

95.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为促使人们了解人权以及将人权纳入肯尼亚的公共服务部门、使其逐步专门化,做出了贡献。该委员会开展了大量人权教育培训活动,以加深公职人员对于人权的了解与认识。它把司法机关、警察和监狱部门、公立院校、信息、规划、卫生、水资源、劳动、农业、公共工程和道路等部委的官员作为培训对象。这些部委被确定为对于保护和享有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以权利为导向编制方案,赋予政府和民间社会中的义务承担者权能,以在为公众提供服务中普遍适用人权原则。

96. 该委员会还与政府合作,将人权纳入政府培训机构包括警察和监狱培训学院的课程和培训手册。它与其他行为体一道,通过举办,特别是在边缘地区举办农业展示论坛、人权诊所和公共问责论坛,为提高公众对于人权的认识与了解做出了贡献。国家人权委员会与肯尼亚警察署联手编写并制作了100多块关于被捕人员权利的广告牌,向公民宣传他们在被捕时和被捕后的权利与义务。这些广告牌被安装在公众和被捕人员可以出入的显著位置。

(e)通过大众传媒提高人权意识

97. 在揭露侵犯人权行为并由此促使对其采取行动方面,肯尼亚的传媒一向冲在前面。政府认识到,传媒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灌输尊重人权的民主文化至关重要。举例而言,《政府、司法、法律和法令部门改革方案》按照国际最佳做法,推出了Marekebisho传媒卓越奖。这是与传媒建立伙伴关系,从而在实施和利用《政府、司法、法律和法令部门改革方案》参与机构提供的服务中使全体公民更加知情、参与意识更强的一个重要步骤。

98. 该奖项的目的是表彰并宣扬有助于公众在利用政府、司法、法律和法令部门的部委、司局和机构提供的服务方面树立自信心的、聚焦问题的优秀新闻作品。该奖项由政府、司法、法律和法令部门改革方案主办,与传媒中的利益攸关方、新闻培训机构、国际发展伙伴及其他政府、司法、法律和法令部门的伙伴机构合作实施。

99. 在制定肯尼亚的《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过程中,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在国际发展伙伴的支持下,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合作,利用一切报刊、广播和电视,不仅以两种官方语言,而且还以各种地方语言,宣传这一进程,提高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政府期望与民间社会联手将该政策和行动计划翻译成尽可能多的地方语文。

(f)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100. 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促进和推进肯尼亚的人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政府珍视在拟定国内人权政策过程中,以及在各种政府间会议之前征求它们的意见过程中,与它们建立的密切工作关系。它们在为政府官员和民众举办人权培训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101. 在肯尼亚,民间社会在促进善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肯尼亚有许多运作良好的民间社会组织,其中包括传媒和宗教组织,它们发挥领导作用,动员各种资源并协调支持。它们特别积极地促进环境管理中的法治,提供保健、教育、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和供水服务,提倡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利。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新伙伴关系)肯尼亚审议机制的一个报告认为,肯尼亚生气勃勃的民间社会是肯尼亚的优势之一(新伙伴关系,2006年)。

102. 肯尼亚的非政府组织法规框架是1990年的《非政府组织协调法》及其1992年的条例。该法意在作为登记和管理肯尼亚所有非政府组织的惟一权威法。它于1992年6月15日开始实施。自该法颁布以来,肯尼亚非政府组织作为保健、教育、社会和环境服务提供者的经济重要性普遍上升。肯尼亚非政府组织部门雇用的人数几乎是整个公共部门人数的一半(43%)(《国际民间社会法》,2008年)。此外,截至2000年,该部门的支出达2.7亿美元。其员工队伍中有逾29万名全职雇员,占肯尼亚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2.1%。

103. 在肯尼亚,政府在确定民间社会的方向,特别是如何使其充满生机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不过,在后殖民时期的肯尼亚,民间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部门,历经多次根本性改革。在刚刚独立时,肯尼亚面临诸多发展问题,由于资源匮乏,很难予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1964-1978年期间,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在国家政府鼓励下主要扮演了发展角色。然而,自1978年起,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运动又增加了一个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倡导者的作用。许多组织认为,当时的过度独裁和政府权力个人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些组织为何参与政治反对派并进行全面的政治宣传。国际社会通过增加资金供给,对于它们在尊重人权及其他施政问题上与政府交锋予以了援助。

104. 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目的是使肯尼亚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一党制国家。随后提出了其他修正案,最终在肯尼亚产生了一个专制政府。该政府大肆侵犯人权,例如不经审判拘禁和施以酷刑。由于只有一个政党,没有正规的政治组织加以制衡,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便成为了仅有的另一种声音。这些组织对政府施加了强大压力,最终导致于1991年12月修正《宪法》,为多党政治提供了空间。

105. 第一次多党大选于1992年举行。许多观察员认为选举有缺陷。在此之后,肯尼亚人感到,在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基础结构内既不能实现也不能保障深化肯尼亚的民主。因此,出现了一些思想相近组织的网络和联盟,要求制定新宪法,进行改革。正是由于这种联盟以及全国彩虹联盟政府的上台,肯尼亚人才得以在2010年有了一部新宪法。

106. 民间社会重点关注宪法改革进程的民主化,准确、相关信息的生成,以及在改革过程中提供思想引领。民间社会在有关宪法改革的全国辩论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它出版示范宪法,组织讲习班和研讨会,利用(非)互动式戏剧加强社会各个部门,充当“基本权利运动”、“公民教育”的先锋,并出版了许多小册了、招贴画、活页及其他教育材料。

107. 肯尼亚政府在其2006年会议文件中明确承认,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国家发展的重要伙伴、促进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质与量的提高的宝贵原动力。这份会议文件出炉时,《非政府组织协调法》已颁布了不止15年的时间。正如2006年第1号会议文件所述,非政府组织部门政策规定要审查《非政府组织协调法》并且非政府组织应参与审查进程。

108. 2008年12月,政府成立了一个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工作组。该工作组由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协作的八个政府部委和十二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由一个协调委员会主持。协调委员会则由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国家遗产和文化部以及一个非政府组织“肯尼亚契约”组成。

109. 通过一系列讨论,工作组探讨了对于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挑战,并制定了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原则。这些原则可望成为激励肯尼亚政府与各级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协作活动的指导方针。它们构成立法进程的重要基础,为主要利益攸关方――肯尼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交往原则。

110. 政府认识到,肯尼亚的民间社会组织具有促进和保护处境不利和弱势人口权利的悠久历史。因此,指定了一些代表不同人权专题的组织作为国际人权义务问题国家咨询协商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就肯尼亚根据其加入的文书所承担的人权义务,以及就要批准的文书,向政府提出建议。

111. 此外,肯尼亚的多项政策现在为所有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广泛的发展议程提供了框架和空间。例如,为鼓励和深化非国家行为体在发展问题上与政府合作,政府谈判并完成了《非国家行为体支持方案》。这是一个民主施政方案,由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执行,并由欧洲联盟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提供资金。该方案旨在加强深化和扩大非国家行为体(包括文化行为体)对各种发展进程的参与的机制、网络和能力。

(g)给各项文书规定的人权的预算拨款及其趋势

112. 《创造财富与就业的经济复苏战略》已经出台。

113. 《经济复苏战略》由全国彩虹联盟(全盟)政府于2003年初制定,它标志着肯尼亚在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方面的一个重要飞跃。该战略特别聚焦经济繁荣和社会部门增长问题,关注创造财富战略和《减贫战略文件》(《减贫文件》)时代的扶贫工作就是证明。新一届政府愿意做出努力,复兴停滞不前的经济,修复毁坏的基础设施,提高社会服务(主要是初级保健和基础教育)质量并扩大其获取机会。

114. 本报告扼要叙述了肯尼亚给下述基本权利的预算拨款趋势:卫生、教育、供水、住房和粮食安全。目前难以取得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分解数据的概念刚刚开始被接受。

115. 在肯尼亚,预算拨款是首先由财政部确定利益攸关方的部门工作组的最高支出额。利益攸关方必须根据行动计划和国家发展计划中的部门优先事项,就组内预算拨款达成共识。合理的假设是这些部门工作组的成员范围足够广泛,能够表达国家和国家以下各极的优先事项。然而,实际情况是,分部门和国家以下各级的信息不能顺畅地流向部分工作组,而国家以下各级的议程也往往被忽视。结果,分部门小组没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不可能对部门工作组的分配决定施加影响。

卫生

116. 肯尼亚签署了2000年的《阿布贾协定》。该协定鼓励非洲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将15%的公共支出拨给卫生部门。可是,迄今为止,肯尼亚卫生部门的预算从未超过公共支出总额的10%。不过,自那时以来,卫生预算总额增加了,但有起伏。自2003/04年以来,卫生部的预算份额不到《阿布贾协定》建议的15%目标的一半。同样,人均支出率也远没有达到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建议的水平。世卫组织2007年建议的人均支出率为34美元。尽管在2005/06年至2007/08年期间肯尼亚的人均支出率上升了,但是仍然只有世卫组织建议的2007/08年支出率的40%。不过,自从2003年推出选区发展基金以来,大部分选区都开发并装备了地方卫生设施,增加了公民获得保健的机会。其结果是每10万人拥有16个卫生设施,每1,000平方公里有11个卫生中心。

117. 经常性支出在卫生预算中所占份额最大,不过其份额已有所减少,它在2002/03年曾高达预算的94%,而到了2007/08年已降至70%。在编写本报告之时,人均卫生支出总额为500肯尼亚先令(即6.2美元),说明卫生支出依然远远低于世卫组织建议的人均34美元的水平。肯尼亚政府也没有承诺按照《阿布贾宣言》中的共识,将预算总额的15%用于卫生保健。卫生部门资金不足降低了该部门确保向全国人民提供适当水平服务的能力。

教育

118. 《达喀尔行动纲领》(2000年)要求各国将把至多26%的国家预算分配给教育作为目标,肯尼亚目前已非常接近这一基准。多年来,肯尼亚教育部门一直是国家预算的大用户之一。在2005/2006财年,教育部门得到的拨款占政府预算总额的19%,2006/2007财年占18.5%,2007/2008财年占17.3%,2008/2009财年占18.43%。在2009/2010年的预算中,额外拨给教育部门96亿肯尼亚先令(1.26亿美元)。这笔资金的大约17%被用于招聘合同制教师,以应对日益增多的入学人数。在2011/2012年的预算中,教育部所得预算份额最大,大约为2,000亿肯尼亚先令,而上一年度为1,700亿肯尼亚先令。财政部长在解读其预算报告时说,政府热切希望提高入学率和升学率、提升就学机会的公平性,因此增加教育部门的预算是必要的。

119. 在教育史上,第一次由教育部长拨款3亿先令,用于向有需要的小学女生提供卫生巾。由于卫生巾的价格相对较高,肯尼亚农村地区的许多女生及其家庭往往无力购买,这使得她们缺勤,有时甚至缺勤长达一周。提供卫生巾,就可以向女生提供不间断的教育,鼓励她们讲究卫生,这又会提升她们的信心和自尊。

饮用水

120. 肯尼亚被列为“缺水”国家,人均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这一世界基准,降水也很少。如今,肯尼亚只有大约46%的农村人口和70%的城市居民能够获得清洁的饮用水。自2002年《水法》颁布以来,在促进获取水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2006-2010年期间,对该部门的投资一直呈稳步增长态势,2006/2007财年为该部门拨款85亿,2007/2008财年拨款116亿,2008/2009财年拨款182亿,2009/2010财年拨款247亿,2010/2011财年拨款503.5亿,2011/2012财年升至569亿。水资源和灌溉部对所拨资金的吸收情况也有改善。过去5年里,经常预算的平均利用率为89.4%,而这5年里的发展预算平均利用率为69.06%。随着支出增加,用于投资的金额(发展预算)增加了近两倍,从人均140肯尼亚先令增至391肯尼亚先令(肯尼亚政府,2009年)。

住房

121. 现有统计数据表明,肯尼亚逾47%的城市居民在非正规居住区内栖身,那里设施差,位于失业率和犯罪率都很高且艾滋病例日益增多的地区。这些地区的生活条件可谓糟糕透顶,什么都没有,可是大部分老年人就是居住在这些地区。肯尼亚政府认识到体面的住房会促进各个年龄段,特别是老年人的福祉,因此制定了改善城市地区非正规居住区住房的方案。住房预算从2009/10年的29.7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2010/11年的34亿肯尼亚先令。可是,根据2010年经济调查(2010年),住房部门对国内总产值的贡献却略有下降,从2008年的5.2%降至2009年的5.1%。住房部门的增长也从2008年的3.7%降至2009年的3.0%。

粮食安全

122. 肯尼亚的粮食安全一向与玉米的供应情况相连,因为玉米是广泛种植的主要作物。然而,由于蛋白质缺乏率高,大多数农村人口面临着营养不良的威胁,且威胁日益增大。多年来,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提高粮食安全。根据2009/2010年预算拨款采取的一项积极的紧缩措施,是《经济刺激一揽子方案》,结果证明该方案成功提高了粮食安全。《经济刺激一揽子方案》的粮食部分意图通过复兴灌溉计划提高粮食安全,从而稳定国家的战略粮食储备。它还谋求改善对肯尼亚人的玉米和大米供应,推动改善营养和健康。这一部分涉及的部委有:农业部、水资源和灌溉部;地区发展局;青年事务和体育部。2010/2011财年为粮食部分提供了额外拨款。

123. 随着政府着手提高粮食安全、抑制国内日益上涨的粮食价格,在2011/2012财年,灌溉、集水和粮食安全得到的预算拨款都增加了。将拨款大约10.5亿先令建设15个集水池(为每块非干旱和半干旱土地建设一个10万立方米的集水池,每个造价为150万先令)。只有大约5%的肯尼亚土地得到灌溉,可它们却要实现30%的水浇地能力。因此,拨出13亿肯尼亚先令的专款,用于在现有计划范围内将灌溉地扩大11,000英亩;拨出43亿肯尼亚先令,用于实施涉及16,000英亩土地的新灌溉计划;拨出6亿肯尼亚先令,用于设计91,000个新灌溉计划。

124.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安全,财政部还拨出8.45亿肯尼亚先令,用于为在非正规居住区内耕种的每户家庭采购两个麻袋。这将缓解日益高涨的粮食和燃料价格的影响,而粮食和燃料价格则是日益上升的通货膨胀的主要推手。2011年6月间,通货膨胀率高居12.95%,而肯尼亚央行的目标则是5%。

125. 政府还采取措施开展农业部以及水资源和灌溉部的能力建设,为给扩大部门招聘官员以及在120个选区建设冷藏设施拨出了资金,为根据《经济刺激一揽子方案》于2009/2010年预算中引入鱼塘时取得的成功锦上添花。根据2010/2011年预算,有鱼塘的选区将增加到140个。

(h)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发展合作与援助

126. 在许多发展方面,包括在人权领域,肯尼亚一向是发展合作与援助的受益国。独立之来,肯尼亚结交了许多发展伙伴,自新政府于2002年上台以来,发展伙伴的工作,特别是在人权领域的工作得到了加强。援助累计达数十亿先令,有些发展伙伴不仅为全部门举措捐款,而且还协助其他单独项目和方案。

127. 2007年9月,为支持《巴黎宣言》和捐助方援助,肯尼亚政府、捐助界和民间社会签署了《伙伴关系原则》并推出了《肯尼亚联合援助战略》。其目的是减轻政府与多边援助方交涉,统一、支持和协调发展合作与援助的负担。随后,于2010年9月签署了一项联合意向声明,作为致力于援助实效的承诺。具体而言,2009-2013年期的肯尼亚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联发援框架)旨在推动实现国家的各个优先事项,推进人权,实现《千年宣言》中的各项原则和价值观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它还瞄准一个所有发展伙伴、联合国和肯尼亚政府的共同议程和框架,以共同努力实现上述目标,促进以国家主导的通盘方法应对肯尼亚的各种挑战。

128. 联合国争取实现这些目标的总体战略是共同致力于“一体行动”。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的协调下,联合国各机构将实施共同方案,进行共同监测和评价,确保透明和负责地使用资源。在一份《补充性共同国家评估》中所述的分析工作基础上,联发援框架确定了一组与肯尼亚政府的《2030年远景规划》相一致的优先事项。该远景规划旨在通过连续几个五年规划期,在2030年以前将肯尼亚改革成为一个繁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等收入国家。联发援框架的成果对应于联合国具有集体知识和比较优势的领域。重点将放在最弱势群体的需求以及创造平等机会推动逐步实现妇女、男子和儿童权利上。联发援框架立足于三个优先领域以及三个串联这三个优先领域和成果的横向专题:

改进施政、实现人权:逐步加强民主施政和人权,包括性别平等(根据《2030年远景规划》政治支柱1确定的联发援框架成果)。

增强穷人的权能、减少差距和脆弱性:以边缘和弱势群体为重点,增加公平获得和使用优质基本社会服务和保护服务的机会;降低自然和人为灾害的人道主义影响和风险;通过有实证依据且协调一致的全国应对艾滋病毒行动,使新感染病例持续减少,治疗、护理和支助范围扩大,切实减轻影响(《2030年远景规划》政治支柱2)。

促进可持续和公平的经济增长,从而以弱势群体为重点减少贫困和饥饿:增加并保持弱势群体的公平谋生机会和粮食安全;加强环境管理,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公平获取能源服务,应对气候变化。

(根据《2030年远景规划》的经济和社会支柱确定的联发援框架成果)。

横向专题包括性别平等、艾滋病毒/艾滋病、移民与流离失所,以及气候变化。

129. 瑞典与肯尼亚的发展合作是聚焦特定专题领域的其他模式的一个范例。瑞典的战略以《肯尼亚联合援助战略》为基础,得到了肯尼亚政府及其主要发展伙伴的认可。瑞典的投资组合侧重于民主施政和人权(35%)、自然资源和环境(54%)、城市发展(6%)、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工作的持续支持(3%),以及农村道路支助(2%)。

130. 预计瑞典与肯尼亚的发展合作额约为每年3.5亿瑞典克朗(35亿肯尼亚先令),全部为赠款。瑞典与肯尼亚政府一道促进机构改革,并与民间社会一道倡导、对话和提供服务。

131. 瑞典的发展合作还支持改进服务的提供,增加穷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改善水资源管理、农村道路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瑞典支持民主施政的工作侧重于司法和法律部门的机构发展和改革,侧重于改善公共财政管理,以及侧重于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行政管理。在自然资源和环境领域,瑞典的努力侧重于支持土地改革,确保能够获得水资源、清洁饮用水,提高生产力和农业的商业化,改善环境管理。就城市部门而言,瑞典支持改善生活条件,强化城市贫民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增加获得廉价住房的机会。

肯尼亚对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发展援助

132. 肯尼亚致力于本区域的和平与安全,一向是模范。肯尼亚是1986年在吉布提创建的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伊加特)的创始成员。苏丹政府与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解放军(苏人解/解放军)的和平会谈完全是在伊加特主持下进行的。肯尼亚总统是伊加特苏丹问题小组委员会的主席。2005年1月,《全面和平协定》在肯尼亚内罗毕签署。自那时以来,肯尼亚在朱巴和喀土穆(分别为南北苏丹的首都)之间进行了五年的穿梭外交,目的是使双方均不出轨。肯尼亚向几十年来饱受忽视和战乱之苦的南方提供了35,000名小学教师。此外,肯尼亚借调了其最优秀的、久经考验的公务员,帮助朱巴建立一支专业公务员队伍。

133. 在索马里,肯尼亚自然参与了该国的和平进程,其部分原因是它一直背负着索马里难民这一负担,这些难民分散在肯尼亚的各个难民营和城镇中。索马里的和平对于肯尼亚和该区域的稳定至关重要,因为冲突加剧了小武器的扩散,使其流入坏人手中。自2001年以来,肯尼亚支持了允许有关各方充分参与的和平进程,主办了多次谈判会议并为参与索马里和平进程的国际行为体提供了其他后勤支援。最终,于2004年启动了《索马里和平协定》进程,该进程决心在索马里设立一个新的国家议会并开启总统选举进程。在过渡联邦政府成立之后,肯尼亚在其迁回索马里之前,曾作了几个月该政府的东道国。肯尼亚依然致力于持久解决索马里冲突。

E.报告进程对于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作用

(a)肯尼亚的报告史

134. 肯尼亚的报告历程分为2003年以前和以后两个时期。1993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没有国家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肯尼亚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由于这一挑战,肯尼亚提交了其初次报告(E/1990/5/Add.17),委员会在1994年5月9日第12次会议和5月20日第28次会议上审议了该报告。委员会在审议了初次报告中所载信息和对所提问题的口头答复之后,决定要求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一份新的综合报告。在2003年以前时期,肯尼亚还设法于2000年1月提交了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初次报告,不过该报告本应于1992年提交。所提交的报告涵盖1990-1997年期间。肯尼亚还在1999年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初次报告,并于2002年提交有关该公约的第二次报告。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而言,这一时期所做的报告工作主要归功于国家以外的各种力量以及捐助方提供资金。同样有用的是,设有负责妇女问题和儿童问题的专门政府部门。

135. 2003年以后:在历经数十年的独裁统治及随之而来的践踏人权行为之后,肯尼亚政府展现出与过去一刀两断、为人人无差别地享有人权营造必要的有利环境的决心。政府开启了签署和批准所有相关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的进程,以为本国公民提供尽可能广泛的权利保护。肯尼亚根据这些文书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报告义务,已成为新的关注焦点。截至编写本报告之时,肯尼亚提交了关于为执行下列文书的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次报告,2007年1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2007年7月;第七次报告,在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3月,并已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但该报告至今尚未审议;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2007年5月;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均于2008年11月审议;

肯尼亚提交了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初次报告,2011年8月在条约机构第七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该报告。

(b)各个利益攸关方对国家报告工作的参与

136. 肯尼亚设有一个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国家咨询/协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政府各部门、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性别与发展问题委员会、残疾人事务理事会、一个政策研究机构以及代表下列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少数人权利。该委员会确定了带头编写关于特定人权文书的国家报告的主要利益攸关方。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受所审议的条约中具体条款影响最大的那些人,其中包括妇女、儿童,以及种族、土著、宗教、少数人、残疾人、政党成员和劳动者等群体。

137. 一旦确定了利益攸关方,便采取下列步骤:

进行有关特定文书的初步培训,使他们理解由该文书产生的报告义务;

确定编写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及其来源;

汇编数据并将其汇集在一份用来编写初稿的非正式报告中;(这有助于查明信息空白)

向负责文书中不同义务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分发报告初稿,征求他们的意见;

报告草案定稿;

确证和传播研讨会;

报告最终定稿。

138. 对各项人权文书中所涉各种不同权利负有首要责任的各个政府部门,对于收集数据和传播相关文书内容,以及对于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国家报告,负有首要责任。

139. 下表指出了负责领导在肯尼亚批准的主要联合国文书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下的报告进程的政府部门。

联合国文书

牵头政府部门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

《禁止酷刑公约》

(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性别司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服务司

《残疾人权利公约》

性别与社会发展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

140. 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了旨在为国家报告提供信息资料的全国和专题小组会议。为深化他们的参与,政府不仅鼓励发展伙伴支持民间社会,甚至还与欧洲联盟就设立非国家行为体基金进行了谈判,由欧盟作为资助他们参与治理问题的独立资金来源,这对实现人权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41. 为简化并通过民间社会组织的广泛网络传播国家报告,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了伙伴关系,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将它们上传到其网站。这一办法有其自身的挑战。不过,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正在探索扩大传播范围的途径,甚至是通过发展伙伴的援助。

142. 肯尼亚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即使在民间社会作为主要利益攸关方参与国家报告进程的情况下,他们也有权利和义务编写其他报告并提交给各个条约机构。随着报告成果的文化在肯尼亚扎根,这种协作与共存已开花结果。在肯尼亚提交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报告之后,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称赞这种做法为最佳做法。由于民间社会始终知道国家报告的内容,他们也越来越开放,愿意与政府分享它们给条约机构的其他报告。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国家报告进程中的作用

143. 如本报告其他章节所述,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是政府的首席人权顾问。它的各项活动以联合国批准的关于建立和运作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为指导。该国家委员会被设在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为“A级”机构,这意味着该委员会是为了遵守《巴黎原则》而建立的。该委员会也是国际人权义务国家咨询协商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这使它能够轻而易举地监测政府提交各条约机构的报告并积极监测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评论在国家层面的落实情况。

F.其他相关人权信息

(a)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

144. 肯尼亚政府由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以及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牵头,制定了一项《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这是落实1993年在联合国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那项建议是“每个国家都应考虑可否起草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确定国家改进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步骤”。肯尼亚随后承认,往届政府没有承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令情况更加严重的是,缺少一项清晰的计划说明实施人权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发展各个方面的程序。

145. 肯尼亚制定《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前提如下:

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持续改善最终取决于政府;

这是一个协商过程;最终结果将不仅为政府提供指导,而且还将作为一种工具,由此评价政府实现所有肯尼亚人的人权工作并向其问责。部门和地区磋商对于助长主人翁的精神十分重要,没这种精神,《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就会充满挑战。肯尼亚的这一进程是非常包容的,各个层级都有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参加。为收集公众意见,在所有省份的区一级举行了地区听证会,使公众能够直接有效参与。

146. 作为实施《宪法》中《民权法典》的人权指导文件,《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具有如下宗旨:

它将作为国家为履行人权所采取措施的设计和评价工具;

它将被用来评估国家在保护、尊重、履行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优势、弱点、机会和威胁;

它们将被用来使政府能够在可实现的时限内合理制定人权目标和优先事项――通过制定具体指标、活动、程序、战略和改革,实现这些目标和优先事项;

它们将成为一个规划工具,用于按照为在肯尼亚促进、保护和履行人权所确定的优先事项,规划资源分配和管理工作。因此,《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将把人权与肯尼亚的国家规划和发展议程明确挂钩;

它将被用来评价和监测肯尼亚在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方面的绩效。它谋求根据肯尼亚的义务,推动批准更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并将其纳入国内立法。

(b)普遍定期审议

147. 2010年5月6日,肯尼亚提交了首份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该报告是在政府、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其他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包括学术和政策分析机构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范围内进行广泛磋商的结果。最终报告有待各个利益攸关方确认。该进程由肯尼亚国际人权义务多方利益攸关方国家咨询/磋商委员会牵头,由司法、民族团结和宪法事务部协调。

148. 在互动对话期间,55个代表团发了言。另外二十二(22)个发言由于时间限制未能在互动对话期间进行,被贴在了普遍定期审议的外联网上。向肯尼亚提出了一百五十(150)项建议,肯尼亚接受其中的149项。关于使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建议没有得到肯尼亚的支持。不过应该指出,在提供所有各种服务时并不要求任何人说明其性取向。人人都有资格得到政府的一切服务和保护。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149. 本报告通篇都将肯尼亚已采取的措施与这些措施旨在履行的国际决议和承诺相联系。其范例有: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与肯尼亚制定《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决定;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与肯尼亚继续从提高妇女地位的角度看待的成果;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与肯尼亚为促进、保护和落实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2000年千年首脑会议。

150. 2000年千年首脑会议对在肯尼亚实现人权的影响最大。肯尼亚签署了《千年宣言》,并于2002年开启了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自那时以来,肯尼亚及其发展伙伴投入大量资源,推动实现肯尼亚的千年发展目标。政府把为这些目标提供资金列为优先事项,增加了给予千年发展目标直接相关部门的资金。在千年发展目标这一大背景下,肯尼亚制定了《2030年远景规划》。

151. 自实施进程开启以来,肯尼亚定期(2003年、2005年、2007年和2009年)编制千年发展目标情况报告。这些报告着重指出肯尼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遇到的挑战。下文重点介绍其中一些成绩。

普及初等教育:2009年,毛入学率从82.2%提高到110%。小学毕业率从2002年的62.8%提高2009年的83.2%。小学到中学的升学率从2008年的59.9%提高到2009年的64.1%。男女儿童的入学人数也接近性别均等。这些改善是由于实行免费初等教育,在中等教育中开始实行免学费,以及不断投资于小学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

获得清洁饮用水:获得率从2006年的57%提高到2009年的60.4%。不过,非正规居住区的扩散增多依然是个挑战,肯尼亚贫民区升级改造项目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婴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从2003年活产儿的77‰降到2009年的52‰。充分免疫率从2003年的56.8%提高到2009年的77.4%。尽管由受过培训的保健人员助产的比例从2003年的42%上升到2009年的43.8%,但是孕产妇死亡率依然是个挑战。

G.所有或多项条约共有的实质性人权条款的执行情况

(a)为消除歧视和保证平等而采取的措施

152. 2010年《肯尼亚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惠益。平等包括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权利和基本自由。男女均有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得到平等机会的权利。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种族、性别、孕产、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族裔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良心、信仰、文化、服装、语言或出身等理由,直接或间接歧视任何人。个人不得以上文具体说明或设想的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歧视他人。为充分实现该条款所保证的权利,《宪法》授权国家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包括旨在矫正个人或群体因过去的歧视而处于的不利地位的平权行动方案和政策。

153. 此外,《宪法》规定,施政的国家价值观和原则包括:人类尊严、公平、社会公正、包容、平等、人权、不歧视以及保护边缘化群体。因此,所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有义务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需求,其中包括妇女、社会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年、少数人或边缘化社群中的成员,以及特定民族、宗教或文化社群中的成员。

154. 这些规定十分重要,因为肯尼亚的不平等表现为多种不同形式。在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之间,甚至是在人口的某些部分之间,都观察到了收入和社会服务份额方面的差距。不平等还涉及人权和民主施政问题,因为某些形式的不平等构成歧视。造成这种不平等的部分原因是问责制薄弱,以及被排斥和弱势群体不了解在影响到他们的决策中如何使决策者听到他们的呼声。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结构不敏感所造成的男女之间、残疾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不平等,又加剧了上述不平等。肯尼亚官方承认存在这种不平等,消除这种不平等是《2003-2007年经济复苏战略》和《2030年远景规划》的核心。《2030年远景规划》谋求创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从而消除歧视,促进平等。

对妇女的歧视

155. 在肯尼亚,人们日益认识到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可是,妇女充分参与发展继续受到一些绊脚石的阻碍。从实现妇女的全部潜能和自由来看,这些挑战实质上将妇女置于不利地位(相对于男子)。根据肯尼亚2011年的经济调查,虽然肯尼亚的总体识字率相对较高(85.1%),但估计数表明识字者男性(90.6%)大大多于女性(79.7%)。虽然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平等,但是习惯法仍然规定男子应接管妻子的财产或作为其监管人。妇女只拥有肯尼亚4%的土地。

156. 2010年以前,肯尼亚几度试图推出有关法律,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成效不大。2010年8月,66%的肯尼亚人投票赞成新宪法。这部宪法若得到充分执行,就会产生许多有利于妇女的成果,其中包括:

明确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暴力侵害妇女

拥有和继承土地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终结之后,保护婚姻所得财产

消除有关土地及土地上财产的法律、习俗和惯例中的歧视

承认婚内平等

保证妇女的政治代表权

妇女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外籍配偶或在境外所生子女的权利

母亲和父亲拥有供养子女的平等育儿责任

增加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决策机关中的妇女人数;选任公共机构中同一性别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消除歧视的立法措施

157. 下列清单总结了肯尼亚保证法律面前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和反歧视的重要立法。立法普遍禁止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侵害和骚扰。立法禁止在就业(及与就业有关的领域)、学校教育、物品、设施和服务供应、政党以及公共职能的行使方面,以《宪法》列出的那些理由进行歧视。

158. 立法还赋予公共当局以民族多样化、残疾和性别为由促进机会平等的积极义务。这需要公共当局主动根除歧视,在设计和实施政策与服务中,以及以雇主的身份,促进机会平等。这些义务需要采取积极行动,解决处境不利问题,将平等贯穿于公共当局的各方面工作。

2008年《民族团结与融合法》(第12号)规定以种族为由的歧视属于非法。该法将种族理由定义为下列任何一种理由,即肤色、种族、宗教、国籍,或者族裔或民族血统。

《残疾人法》也禁止雇主及其他人基于“任何族裔、社区、文化或宗教习俗或惯例”的歧视。

2003年《国家性别与发展问题委员会法》也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根据2010年《肯尼亚宪法》,该委员会将变为性别与平等委员会。

《儿童法》规定了父母的责任,儿童的养育、收养、监护、抚养、监管、保育和保护;对儿童机构的管理作出规定;贯彻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的各项原则;并规定了相关目的。它规定,儿童不得受到以出身、性别、宗教、宗教信仰、习惯、语言、见解、良心、肤色、出生、社会、政治、经济或其他地位、种族、残疾、部落、居住地或地方为由的歧视。

《政党法》提倡地区和种族多样性、性别平衡以及少数人和边缘化群体的代表权。

2006年《肯尼亚难民法》禁止歧视任何难民和/或寻求庇护者,规定他们应充分享有人权,不应受到不应有的歧视。

《就业法》促进就业机会平等,以便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并保证肯尼亚境内合法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机会平等;促进平等的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政策或惯例中的一切歧视;禁止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残疾、孕产、精神状态或感染艾滋病毒为由,直接或间接歧视、骚扰雇员或可能成为雇员者。

2006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及控制法》设立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庭,其任务是传唤证人,取证,建议对那些被认定因歧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而有罪的人采取的行动。

159. 2010年《肯尼亚宪法》规定了影响深远的一些措施,从而确保不同人们之间以及不同群体和地区之间平等。这符合肯尼亚制定《2030年远景规划》的蓝图。

为了充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没有歧视的平等与自由,《宪法》授权国家修正现有法律,颁布新法律并采取其他措施,其中包括:

在《宪法》生效后的一年内成立肯尼亚国家人权与平等委员会(第59条)

履行肯尼亚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的立法(第21(4)条)

执行选任或任命机构中同一性别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原则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第27(8)条)

逐步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立法、政策及其他措施,包括标准制定措施(第21(2)条和第43条)

旨在矫正个人或群体因过去的歧视而处于的不利地位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和政策(第27(6)条)

确保逐步执行在选任和任命机构中至少有5%残疾人的原则的措施(第54(2)条)

平权行动方案旨在确保少数人和边缘化群体参与政府及其他生活领域并在其中有代表;能够得到教育和经济领域的专门机会;获得就业的专门机会;发展自身的文化价值观、语言和习俗;具有获得饮用水、保健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合理机会(第56条、第54(d)条和第7(3)(a)(b)条)

关于将社区土地给予根据族裔、文化或类似利益社群确定的社区的立法(第63条)

有关政党登记、管理和资金筹措的立法规定,各政党均应尊重所有人参与政治进程的权利,其中包括少数人和边缘化群体、性别平等和公平;并且不得建立在宗教、语言、种族、族裔、性别或地区基础之上,也不得寻求在任何此类基础上主张仇恨(第92条)

促进妇女、残疾人、青年、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和边缘化社群在议会和区议会中的代表权的立法(第100条)

规定公平享有国家所增加的收入,同时考虑到各区内部和之间的差距以及消除它们的必要性等因素;并规定需要针对弱势地区和群体采取平权行动(第202和203条)

设立平等化基金(第204条)。国家政府只能将平等化基金用于向边缘化地区提供包括饮用水、道路、保健设施和电力在内的基本服务,而且所提供的金额应尽可能是使那些地区的服务质量达到本国其他地区普遍享有的水平所必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