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哥伦比亚 *
[收到日期: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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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一.导言3
二.哥伦比亚概况3
A.哥伦比亚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3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3
C.参与机制25
D.政治体系的各项指标29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2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32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4
C.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37
D.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38
E.在国家层面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40
F.人权信息传播机制43
G.报告提交程序44
H.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47
四.与人权相关的其他资料48
A.对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48
B.关于平等、不歧视和有效救济措施的资料48
一.导言
1. 为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义务,哥伦比亚提交了本次报告,报告包含了国家概况和关于哥伦比亚体制结构的一般信息,还包含关于为保护其居民人权所建立的各项机制的一般信息。
二.哥伦比亚概况
A.哥伦比亚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人口
2. 哥伦比亚在1810年尝试脱离西班牙独立,发出了“独立呐喊”(7月20日国庆节),之后,最终在1819年8月7日脱离西班牙帝国取得了独立(8月7日国庆节)。哥伦比亚位于南美洲西北端,国土面积为2,070,408平方公里,其中1,141,748平方公里为陆地,其余928,660平方公里为海洋领土;与巴西、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洪都拉斯、牙买加、海地、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委内瑞拉接壤;境内有六个自然区域(亚马孙地区、安第斯地区、加勒比地区、半岛地区、奥里诺科河地区和太平洋地区);全国划分为32个省份、5个大区和1,102个城市。
3. 国家统计局在2005年开展的最新一次人口普查(2005年)的结果显示,国内常住居民有42,888,592人。据国家统计局预测,估计到2015年哥伦比亚境内的居民数量约为48,202,617人。
4. 哥伦比亚人口以混血人为主(欧洲白人、印第安人和非洲人后裔),并根据地理和文化上的不同,确定了其他三大社会性的种族群体:非裔哥伦比亚人、圣安德烈斯和普罗维登斯的莱萨人,占总人口的10.5%;印第安土著人,占总人口的3.4%;以及罗姆人或吉卜赛人,占0.01%。具体来说,2005年在全国共有1,392,623名土著人(298,219人生活在城市地区,1,094,404人生活在农村地区);4,857名罗姆人(4,573人生活在城市地区,284人生活在农村地区);30,565名莱萨人(17,328人生活在城市地区,13,237人生活在农村地区);7,470名帕伦克人(4,708人生活在城市地区,2,762人生活在农村地区);4,273,722名黑人(3,110,301人生活在城市地区,1,163,421人生活在农村地区)。
图1
种族百分比印第安土著人罗姆人莱萨人、帕伦克人、黑人、穆拉托人、非裔哥伦比亚人或非洲后裔3.40.010.5
资料来源: 2005 年人口普查结果。国家统计局。
5. 非裔哥伦比亚人(黑人、非洲后裔、土著人和帕伦克人)主要分布在哥伦比亚太平洋地区的考卡省(占当地总人口的21.66%)、乔科省(占当地总人口的73.62%)、纳里尼奥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8.06%)和考卡山谷省(占当地总人口的26.65%);加勒比地区的玻利瓦尔省(占当地总人口的27.10%)以及圣安德烈斯和普罗维登西亚群岛地带(占当地总人口的56.84%)。
6. 而印第安土著人聚居最多的省份位于哥伦比亚的亚马孙、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具体情况为:亚马孙省(占当地总人口的40.47%)、考卡省(占当地总人口的21.03%)、科尔多瓦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0.33%)、乔科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1.36%)、瓜伊尼亚省(占当地总人口的61.69%)、瓜希拉省(占当地总人口的42.41%)、纳里尼奥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0.36%)、普图马约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8.77%)、苏克雷省(占当地总人口的10.88%)、沃佩斯省(占当地总人口的58.1%)和比查达省(占当地总人口的39.61%)。
7. 哥伦比亚的官方语言是西班牙语。各民族语言和方言也是其所在地的官方语言。根据《政治宪法》,在本身拥有传统语言的社区中,教育工作应以双语开展。哥伦比亚拥有丰富的语言财富。全国约有850,000人讲68种左右的方言,其中有65种为土著语言。
8. 圣安德烈斯及普罗维登西亚的莱萨人群体归属于非裔盎格鲁安德烈文化,因此,他们以英语作为他们的官方语言,而将圣安德烈斯的克里奥尔语(方言)作为其母语。在哥伦比亚的加勒比海内陆地区,圣巴西利奥德帕伦克人讲另一种非裔哥伦比亚语言:帕伦克语。来自东欧的罗姆或吉卜赛人则说他们自己的语言:吉卜赛语。在讲这些官方语言和方言的地区采用双语教育。
9. 据国家统计局称,母语非西班牙语的社区在2005年的城乡人口分布情况如下:
表1母语非西班牙语的人口
城市-农村 |
所属民族群体 |
讲本民族语言的人口数 |
|||
城市 |
是 |
否 |
未报告 |
合计 |
|
印第安人 |
78 006 |
213 373 |
2 223 |
293 601 |
|
罗姆人 |
3 667 |
1 225 |
72 |
4 964 |
|
圣安德烈斯及普罗维登西亚莱萨人 |
10 770 |
7 537 |
63 |
18 370 |
|
帕伦克人 |
- |
28 |
4 471 |
4 500 |
|
合计 |
92 443 |
22 2164 |
6 829 |
321 435 |
|
农村 |
是 |
否 |
未报告 |
合计 |
|
印第安人 |
527 468 |
544 499 |
22 072 |
1 094 040 |
|
罗姆人 |
175 |
17 |
4 |
196 |
|
圣安德烈斯及普罗维登西亚莱萨人 |
11 724 |
1 307 |
73 |
13104 |
|
帕伦克人 |
- |
- |
3104 |
3 104 |
|
合计 |
539 367 |
545 824 |
25 254 |
111 0445 |
|
合计 |
是 |
否 |
未报告 |
合计 |
|
印第安人 |
605 474 |
757 872 |
24 295 |
1 387 641 |
|
罗姆人 |
3 842 |
1 243 |
76 |
5 161 |
|
圣安德烈斯及普罗维登西亚莱萨人 |
22 494 |
8 844 |
136 |
31 474 |
|
帕伦克人 |
- |
28 |
7 576 |
7 604 |
|
合计 |
631 810 |
767 987 |
32 082 |
1 431 880 |
10. 同样,《1991年政治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人人有权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并以个人或集体方式传教。宗教团体公共登记处的资料显示,目前在哥伦比亚约有5,315个宗教性质的组织。但是,占主导地位的是基督教,其中信徒最多的是天主教。
11. 在人口构成上,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与公共信贷部以及国家计划部的数据、假设和估算,哥伦比亚的人口组成如下:
2.人口指标
12.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居民47,121,089人,其中35,869,246人生活在城市地区,11,251,843人生活在农村地区;从性别上看,女性为23,857,050人,男性23,264,039人。
表2按性别和年龄组分列的人口情况
年龄组 |
男性 |
女性 |
女性 |
0-4岁 |
23 799 679 |
24 403 726 |
|
5-9岁 |
2 211 071 |
2 110 566 |
|
10-14岁 |
2 177 132 |
2 081 546 |
|
15-19岁 |
2 187 619 |
2 095 089 |
|
20-24岁 |
2 218 821 |
2 126 291 |
|
25-29岁 |
2 196 610 |
2 095 681 |
|
30-34岁 |
2 005 736 |
1 952 203 |
|
35-39岁 |
1 736 122 |
1 803 602 |
|
40-44岁 |
1 557 606 |
1 648 373 |
|
45-49岁 |
1 385 333 |
1 494 077 |
|
50-54岁 |
1 375 401 |
1 508 394 |
|
55-59岁 |
1 275 603 |
1 404 887 |
|
60-64岁 |
1 046 914 |
1 171 877 |
|
65-69岁 |
813 311 |
915 085 |
|
70-74岁 |
608 850 |
698 532 |
|
75-79岁 |
421 960 |
504 881 |
|
80岁及以上 |
297 544 |
387 074 |
图2
按性别和年龄组分列的人口结构85岁及以上80至84岁75至79岁70至74岁65至69岁60至64岁55至59岁50至54岁45至49岁40至44岁35至39岁30至34岁25至29岁20至24岁15至19岁10至14岁5至9岁0至4岁男性女性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13. 2005-2010年期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14.05,加权平均增长率为千分之11.78;而2010-2015年期间预计增长率为千分之13.07。
14. 从人口密度看,2005年为每平方公里37.56人;2006年为38.01人;2007年为38.46人;2008年为38.92人;2009年为39.38人;2010年则为39.85人。
15. 2010-2013年期间的出生人口数量为:2010年654,627人(男性337,025人,女性317,602人);2011年665,499人(男性341,406人,女性324,093人);2012年(预测数量)为674,881人(男性346,084人,女性328,797人);2013年(预测数量)为587,030人(男性301,266人,女性285,764人)。
16. 2010-2013年期间的死亡人口数量为:2010年200,524人(男性114,264人,女性86,250人,10人未确定性别);2011年195,823人(男性111,208人,女性84,590人,25人未确定性别);2012年(预测数量)为198,244人(男性112,152人,女性86,047人,45人未确定性别);2013年(预测数量)为156,509人(男性85,603人,女性70,899人,7人未确定性别)。
17. 2009-2014年期间的出生预期寿命值为73.81岁(男性70.83岁,女性76.94岁)。
18. 在2005-2010年期间,生育平均年龄为27.5岁,2010-2015年期间的生育平均年龄预计为27.7岁,2010-2015年期间总生育率估计应为每名妇女生育2.35名子女(活产儿),而上一期则为2.45名,同期的总体生育率为千分之71.50;2004年的孕产妇死亡数量为569人;2005年为526人;2006年为536人;2007年为536人;2008年为449人;2009年则为510人。
19. 2005-2010年期间的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19.9,而2011年的这一比率则为千分之17.78。
20. 2009-2011年期间的前十大致死原因如下:
表32009-2011年期间男性的主要死亡原因
年龄组 |
死亡原因 |
1岁以下 |
1)新生儿呼吸障碍症,2)新生儿细菌性败血症,3)不明原因肺炎,4)其他先天性心脏畸形病,5)新生儿吸入综合征,6)新生儿腹泻和新生儿肠胃炎,7)在围产期引发的其他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8)先天性肺炎,9)胎儿和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10)不属别类的其他先天性畸形。 |
1至4岁 |
1)不明原因肺炎,2)腹泻和传染性胃肠炎,3)不明原因的蛋白质-热量严重营养不良,4)不明原因溺水,5)其他先天性心脏畸形,6)其他原因的溺水,7)不明原因的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8)其他败血症,9)淋巴细胞白血病,10)救治不及时导致的死亡。 |
5至14岁 |
1)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2)不明原因肺炎,3)淋巴细胞白血病;4)车祸,5)步行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致伤,6)在自然水域中溺水,7)不明原因溺水,8)步行中被重型车辆或公共汽车撞伤;9)恶性脑肿瘤,10)步行中被卡车-面包车撞伤。 |
15至44岁 |
1)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2)利器攻击,3)车祸,4)急性心肌梗死,5)随身武器攻击,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7)骑摩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致伤,8)无其他表征的艾滋病,9)原因不明的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10)上吊自杀。 |
45至64岁 |
1)急性心肌梗塞,2)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3)恶性胃肿瘤,4)非典型性糖尿病,5)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6)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脑出血,8)乳腺恶性肿瘤,9)子宫颈恶性肿瘤,10)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65岁及以上 |
1)急性心肌梗死,2)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高血压心脏病,4)其他心脑血管疾病,5)非典型性糖尿病,6)不明原因肺炎,7)心脏功能衰竭,8)恶性胃肿瘤,9)非出血性或缺血性急性脑血管病,10)颅内大出血。 |
年龄不详 |
1)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2)救治不及时导致的死亡,3)急性心肌梗死,4)原因不明的意外事件,5)利器攻击,6)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心脏衰竭,8)原因不明的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9)战争,10)非典型性糖尿病。 |
表42009-2011年期间女性的主要死亡原因
年龄组 |
死亡原因 |
1岁以下 |
1)新生儿呼吸障碍症,2)新生儿细菌性败血症,3)不明原因肺炎,4)其他先天性心脏畸形病,5)新生儿吸入综合征,6)新生儿腹泻和新生儿肠胃炎,7)在围产期引发的其他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8)胎儿和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9)先天性肺炎,10)不属别类的其他先天性畸形。 |
1至4岁 |
1)不明原因肺炎,2)腹泻和传染性胃肠炎,3)不明原因的蛋白质-热量严重营养不良,4)其他先天性心脏畸形,5)不明原因的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6)不明原因溺水,7)其他原因的溺水,8)其他败血症,9)淋巴细胞白血病,10)吸入固体和液体引发的肺炎。 |
5至14岁 |
1)不明原因肺炎,2)淋巴细胞白血病,3)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4)车祸,5)恶性脑肿瘤,6)步行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致伤,7)在自然水域中溺水,8)脑瘫,9)步行中被重型车辆或公共汽车撞伤,10)髓性白血病。 |
15至44岁 |
1)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2)子宫颈癌,3)乳腺癌,4)急性心肌梗死,5)利器攻击,6)车祸,7)系统性红斑狼疮,8)恶性胃肿瘤,9)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10)不明原因肺炎。 |
45至64岁 |
1)急性心肌梗塞,2)乳腺恶性肿瘤,3)子宫颈恶性肿瘤,4)非典型性糖尿病,5)恶性胃肿瘤,6)颅内大出血,7)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9)蛛网膜下腔出血,10)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65岁及以上 |
1)急性心肌梗死,2)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非典型性糖尿病,4)高血压心脏病,5)其他心脑血管疾病,6)不明原因肺炎,7)心脏功能衰竭,8)非出血性或缺血性急性脑血管病,9)颅内大出血,10)恶性胃肿瘤。 |
年龄不详 |
1)急性心肌梗死,2)救治不及时导致的死亡,3)枪击及其他不明火器攻击,4)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非典型性糖尿病,6)心脏功能衰竭,7)不明原因肺炎,8)其他心脑血管疾病,9)高血压心脏病,10)颅内大出血。 |
3.经济指标
21. 截至2015年2月28日,国内公共债务总额为2,002.31亿哥伦比亚比索(占2014年预计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4%),外债总额为389.64亿美元(占2014年预计国内生产总值的11.8%),债务合计2,970.4亿哥伦比亚比索(占2014年预计国内生产总值的36.2%)。
22. 以十亿哥伦比亚比索为单位表示的国内生产总值如下:
表5国内生产总值
年份 |
国内生产总值 |
增长率 |
2009年 |
504 647 |
1.5% |
2010年 |
544 924 |
5.1% |
2011年 |
621 615 |
6.6% |
2012年 |
665 552 |
3.1% |
2013年 |
706 677 |
4.3% |
23. 2005年的全国经济潜在抚养比为千分之594.07, 2010年则为千分之546.03(财政与银行部)。
24. 哥伦比亚的家庭人口平均规模日趋减小,具体如下:
图3
1964-2005年普查得出的家庭人口数量
哥伦比亚:普查得出的家庭人口数量(1964-2005年)7.06.05.04.03.02.01.00.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5. 2010年,贫困人口比例为45%;2012年为32.7%;2013年则为30.6%(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6. 基尼系数从2011年的0.548(城市地区为0.526,农村地区为0.459)降至2012年的0.539(城市地区为0.514,农村地区为0.465);2013年为0.539(城市地区为0.517,农村地区为0.446)(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7. 在2012年和2013年期间,各辖区的总体参与率和失业率均有所下降。从全国范围看,2013年的总体参与率为64.2%,比2012年低0.4个百分点,2013年的失业率为9.6%,比2012年的登记数据低0.7个百分点(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8. 登记加入工会的劳动者比例,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为3%、2.4%、2.2%和2.3%。
29. 到2013年,全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为537,720哥伦比亚比索。这表明,对于四口之家的哥伦比亚家庭来说,在2013年的平均月收入为2,150,880哥伦比亚比索。对于大城市的家庭来说,平均月收入为2,539,232哥伦比亚比索,而其余地区则为875,028哥伦比亚比索(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30. 按经济行业划分,2006-2010年就业人口的分布情况如下:
表62006-2010年按经济行业划分的就业人口分布情况
经济行业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全国就业人口总数 |
16 898 |
16 768 |
17 448 |
18 427 |
19 140 |
未报告 |
694 |
12 |
25 |
13 |
9 |
农业、渔业、畜牧业、狩猎和林业 |
2 999 |
2 918 |
3 170 |
3 428 |
3 496 |
采矿和采石业 |
192 |
178 |
202 |
184 |
230 |
制造业 |
2 197 |
2 287 |
2 316 |
2 419 |
2 470 |
电力、燃气和供水 |
78 |
71 |
74 |
79 |
92 |
建筑业 |
842 |
892 |
888 |
968 |
1 06 |
贸易、餐饮和住宿业 |
4 133 |
4 258 |
4 493 |
4 770 |
5 026 |
运输、仓储和通信 |
1 268 |
1 408 |
1 454 |
1 536 |
1 615 |
金融中介 |
208 |
227 |
223 |
221 |
240 |
房地产业 |
808 |
947 |
1 119 |
1 192 |
1 205 |
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
3 479 |
3 572 |
3 485 |
3 618 |
3 731 |
31. 根据2006-2007年全国收入与支出调查,家庭在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支出,占到家庭总支出的43%。
32.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演变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时期 |
年度指数 |
年度变动率% |
2010年 |
105.24 |
3.17% |
2011年 |
109.15 |
3.73% |
2012年 |
111.81 |
2.44% |
2013年 |
113.98 |
1.94% |
2014年 |
114.53 |
3.66% |
2015年 * |
1.80% |
*截至二月份的数据。
4.社会指标
33. 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净入学率、辍学率以及师生比详述如下(教育部)。
表8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净入学率、辍学率;师生比
年份 |
小学基础教育 |
||
净入学率 a |
辍学率 |
师生比 b |
|
2004年 |
89.9% |
6.42% |
28 |
2005年 |
91.1% |
6.17% |
27 |
2006年 |
91.5% |
5.71% |
27 |
2007年 |
91.4% |
5.38% |
27 |
2008年 |
90.6% |
4.98% |
27 |
2009年 |
90.2% |
-- |
27 |
2010年c |
89.66% |
-- |
26 |
2011年 |
89.35% |
||
2012年 |
87.10% |
||
年份 |
初高中教育 |
||
净入学率 d |
辍学率 |
师生比 b |
|
2004年 |
58.3% |
初中:6.7% |
22 |
高中:4.4% |
|||
2005年 |
63.2% |
初中:5.7% |
23 |
高中:3.6% |
|||
2006年 |
66.1% |
5.06% |
23 |
2007年 |
67.8% |
5.05% |
23 |
2008年 |
69.8% |
4.88% |
23 |
2009年 |
71.1% |
-- |
23 |
2010年 c |
71.5% |
-- |
24 |
2011年 |
资料来源: 正规教育调查- 表格 C600, 国家统计局。人口预测,国家统计局。计算:正规教育情况调查,国家统计局。
a 净入学率:在特定时期 (t) 某一年龄段 (n) 对应的受教育阶段 (n) 中的在学人数 / 该时期 (t) 在这一受教育阶段 (n) 对应年龄段内的人口总数。年龄段:小学: 6 至 10 岁;初中和高中: 11 至 16 岁。包含跳级的情况。
b 在特定受教育阶段 (n) 的就读学生人数 / 在该阶段 (n)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人数。
c 采集到的无需调整的资料。
d 包括成人教育阶段 (C3 、 C4 、 C5 、 C6) 。
34. 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识字率依次是87.1%、87.6%、87.5%和87.6%(教育部)。
35. 在2011-2014年期间,社会支出达到哥伦比亚史上最高值,年均955亿哥伦比亚比索(财政部)。
图42000-2014年的社会支出情况
2014年,十亿比索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社会住房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活动2011-2014年是哥伦比亚史上社会支出最高的时期,年均达到955亿比索。平均值:427亿比索平均值:517亿比索平均值:765亿比索平均值:955亿比索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6. 国家的主要法律-政治框架就是《1991年政治宪法》,其中第1条规定,哥伦比亚是一个“社会性的法治国家,是采用地方分权制度的统一共和国,地方实体享有自治权,倡导民主、参与和多元化原则,在尊重人的尊严、重视劳动、维护国民团结和以人民利益为先的基础上进行国家治理。”
37. 《1991年政治宪法》旨在建立一个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体制结构,其目的就是更加透明、恰当地行使公共职能。为避免权力的集中,分设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其他独立性的自治机构。土著人民当局可以在其领地内行使管辖权。
哥伦比亚的国家结构
38. 为提供更多关于哥伦比亚国家结构的资料,下面将对三大公权力部门进行介绍:
行政部门
39. 由共和国总统领导行政部门。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最高行政长官。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包括部长内阁成员,省政府行政长官、省议会成员、市长、市政议员、行政机关长官、公立机构领导、国营工商企业领导。
40.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由2004年的第2号立法令第2条修订后的《政治宪法》第197条中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在本立法令[2004年的第2号立法令]生效前正担任或担任过总统的人士,只能重新参选,总统任期重新计算”。最近一届的总统选举是在2014年5月(第一轮)和6月(第二轮)举行的,最终由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卡尔德隆博士当选为2014-2018届的共和国总统。
41. 共和国总统府行政办公厅是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总统府各部门的主管机关。1990年的第55号法律明确了该办公厅的特殊性质,其部门最高领导为秘书长,实行秘书长负责制。2014年的第1649号法令规定,共和国总统府的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府行政办公厅,一个关联单位(“维希利奥·巴尔克·瓦尔加斯”国家复兴与城市发展公司)和三个下属单位(哥伦比亚武装人员和团体复员署,国家灾害风险治理股和哥伦比亚总统府国际合作署)。
42. 根据2014年关于“对共和国总统府行政办公厅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第1649号法令,办公厅主任的主要职责为:1)协助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共和国总统制定公共政策。2)协助共和国总统履行职责,协调公权力机关及《政治宪法》提到的其他组织或政府当局开展工作。3)根据共和国总统给出的指导方针,处理与公权力机关及《政治宪法》提到的其他组织或政府当局的关系。
43. 办公厅主任还负责根据共和国总统给出的指导方针制订政府远景规划,在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总统执政期间,坚持三项政策基石:和平、公平与教育;共和国国会当前正在审议的《国家发展计划(2014-2018年)》正是以这三项基石作为指导的。值得注意的是,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工作中应遵循高效和透明的善治原则,坚持不懈打击腐败。
44. 为落实上述工作重点,根据前面提到的2014年的第1649号法令,对行政办公厅进行了结构重组,通过建立职能管理部门,横向协调参与到政府优先工作相关目标的落实工作中的所有行为方,具体如下:
由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的单位有:
政务透明秘书处。
总统府妇女平等事务顾问办公室。
政治事务处。
“哥伦比亚青年”国家青年系统办公室。
由分管政府和私营单位工作的部长内阁办公厅协调的单位有:
总统府儿童事务顾问办公室。
总统府竞争和创新体系顾问办公室。
政府和战略部门执行办公室。
公共政策办公室。
区域事务办公室。
由分管冲突后事务、人权和安全工作的部长内阁协调的单位有:
总统府人权顾问办公室。
杀伤人员地雷综合行动处。
安全局。
冲突后事务局。
和平问题高级专员办事处。
45. 除内阁部长、各部门主管领导和高级专员外,共和国总统府的组织构成中还包含五个秘书处:新闻秘书处、私人秘书处、政务透明秘书处、法务秘书处和总统安全秘书处,这些机构负责正当、及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府以及共和国总统的各项职能。
46. 另一方面,根据《政治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共和国副总统处理特定事项;以及当前面临的以下主题:特别项目、基础设施和住房。
47. 部长和其他行政长官均由共和国总统直接任命,其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政策,指导行政工作和执行法律规定。行政高官的人数和任命均由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确定,该法律规定了部委的数量为16个。接下来将对各部委的名称、排名和优先级,以及其下属单位的最新变动情况进行介绍:
内政部
48. 根据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第2条,对内政和司法部进行了改组并更名为内政部。2011年的第2893号法令对该部的宗旨、结构和职能进行了修改,指出其职责是:制定、通过、指导、协调和实施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央与地方统筹,公民安全与和谐共处,民族事务,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跨性别者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事先协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等领域相关的政策和计划,这些职责应通过该部门的相关机构予以落实。
49. 通过2011年的第4065号法令,成立了国家保护署,隶属于内政部,旨在整合、协调和提供保护服务,并确保及时、有效地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国家政府所确定的对象:根据所从事活动,政治地位,公民身份,社会地位,人道主义状况,文化条件,种族,性别,暴力受害者身份,流离失所者及人权活动家的身份需要保护的人员;面临特别或极端风险,可能危及生命和人身安全及完整性的人员,或者由于履行公职或开展其他活动,例如担任工会领袖、非政府组织领袖、流离失所群体的领导人而可能遭遇极度危险的人员。
外交部
50. 2009年的第3355号法令(经2013年的第2674号法令修订)规定,外交部的职责就是在共和国总统的领导下,制定、规划、协调、实施和评估哥伦比亚的外交政策、国际关系并管理对外事务。
51. 通过2011年的第4062号法令成立了名为哥伦比亚移民事务股的专设行政单位,作为公民安全机构,隶属于外交部,其宗旨是在国家主权框架内,遵照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行使作为移民监管当局的职能以及处理哥伦比亚外国人事务的职能。
财政与公共信贷部
52. 旨在制定、出台和实施国家经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总体计划、方案和项目,并编制财政、税务、海关、公共信贷、预算、国库、合作、金融、外汇、货币和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但与共和国银行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相冲突。
53. 通过2013年的第575号法令,对养老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特别行政股进行了改组。作为国家一级的行政单位,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行政自主权和财务权,隶属于财政与公共信贷部,其宗旨上确认和管理养老金权利和经济福利,这些权利和福利均由国家一级的专设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国家一级的公共实体承担,该特别行政股有权责令对养老金和经济福利进行结算或者责令相关单位停止结算业务。同样,法令还明确了该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和地址。
司法部
54. 根据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第2条,对内政和司法部进行了改组,更名为司法部。通过2011年的第2897号法令明确了司法部的宗旨、结构和职能,其职能就是制定、通过、指导、协调和实施相关公共政策,涉及到司法制度,司法辩护和司法保障,诉诸司法的官方途径及其替代方式,打击犯罪行为,过渡性法律机制,预防和控制犯罪,监狱和狱政事务,弘扬遵纪守法、协商和尊重权利的文化风气。
55. 通过2011年的第3183号法令,取缔了国家禁毒局并对其进行清算。国家禁毒局隶属于司法部,具有法人资格、行政和预算自主权且财务独立。国家禁毒局的清算期限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56. 另一方面,通过2011年的第4085号法令,成立了国家司法辩护署,作为专设行政单位,隶属于司法部,旨在制定战略、计划和行动来落实国家政府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司法辩护政策。司法辩护署的职责是制定、评估和传播关于司法辩护、预防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出现非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及扩大负面影响的政策。最后,辩护署还负责领导、协调和执行相关行动,确保这些行动的顺利落实,捍卫国家的诉讼权益。
57. 通过2011年的第4150号法令,成立了监狱事务股,作为隶属于司法部的一个专设行政单位,旨在管理监狱事务,供应物资和提供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后勤和行政支持,以便国家监狱事务局辖下的各类监狱机构的正常运转。
国防部
58. 国防部的职能就是制定并通过国防行政部门的政策、总体计划、方案和项目,捍卫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宪法秩序,保障民主共存。2011年的第4890号法令(经2012年的第2758号法令修订)对国防部进行了部分重组,明确了各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部长办公室,分管国际政策和事务的副部长办公室,分管战略和规划的副部长办公室,作为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的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国防企业和社会团体及福利的副部长办公室。
59. 国防部的最新一次结构变动,就是通过2011年的第4177号法令设立了一个名为国防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协调单位,负责对国防部下属的国防企业进行整合,目的就是以协调、同步的方式确保并促进实施和落实部门政策并贯彻相关战略原则。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60. 该部旨在制定、协调和实施农牧业、渔业和农村发展部门的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
61. 通过2011年的第4801号法令成立了归还失地特别行政股,隶属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享有法人资格、行政自主权和财务独立权。该机构的主旨就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2011年出台的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恢复法律权利,实际归还土地或者进行等价赔偿,或者进行认定赔偿)的第1448号法律之规定,归还被剥夺的土地。
62. 2011年的第4181号法令对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职能进行了修订,将1990年的第13号法律第40条规定的职能,以及根据2009年的第3759号法令第3条第5款,第4条第22、23和24款以及第32条第16款赋予哥伦比亚农村发展局的其他职能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中剥离,移交给了新成立的国家渔业和水产养殖管理局,旨在让国家渔业和水产管理局作为哥伦比亚的渔业和水产养殖主管部门,立足于对渔业和水产资源的促进和可持续发展政策,进一步促进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规划、研究、整治、发展、规范、登记、信息交流、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对违反行为予以惩治。
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63. 根据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第6条,将原先归属于卫生和社会福利厅的宗旨和职能,以及技术厅的职能从社会保障部中剥离出来。由此进行了部门改组并更名为卫生和社会保障部,根据2011年的第4107号法令,其宗旨就是制定、通过、指导、协调、实施和评估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保健方面的公共政策,并参与制定与养老金、定期经济福利和职业风险相关的政策。此外,还负责领导、引导、协调和评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总体系和职业风险总体系。
64. 根据2011年的第4109号法令,将国家卫生局的法律性质从公共机构变更为科学技术研究院,隶属于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局这一性质变更的结果,就是其作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担了以下目标:a)开发和应用卫生和生物医学领域的科学知识,帮助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b)开展卫生和生物医学领域的基础性应用科学研究;c)根据卫生局确定的公共卫生优先事项,促进科学研究和创新,提出研究课题;d)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监管和提供医疗保障;生产耗材和生物制品;e)作为国家研究实验室和专项网络协调员,在医疗社会保障总体系和科学、技术和创新体系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65. 最后,通过2012年的第0540号法令成立了综合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参保人员统一登记系统运作跨部门委员会,目的是对该系统运作的相关行动加以协调。该跨部门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长或其代表,财政与公共信贷部长或其代表,劳动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长或其代表。
劳动部
66. 根据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将原先归属于卫生和社会福利厅的宗旨和职能,以及技术厅的职能从社会保障部中剥离出来,成立了劳动部。2011年的第4108号法令将劳动部的宗旨定义如下:制定并通过与劳动相关的政策、总体计划、方案和项目,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加强、促进和保护团结经济活动和体面工作。
67. 通过2011年的第4121号法令,对哥伦比亚养老金管理机构这一国营工商企业的法律结构进行了变更,采用特殊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隶属于劳动部,目的就是通过其职能部门落实根据《共和国政治宪法》第48条提到的社会保障总体系建立的权利和福利。
矿业和能源部
68. 通过2012年的第0381号法令(经2013年的第2881号法令和2013年的第1617号法令修订)对该部进行了改组,该法令指出,矿业和能源部的宗旨就是制定、通过、领导和协调落实矿业和能源行业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贸易、工业和旅游部
69. 该部的宗旨是制定、通过、领导和协调落实与生产部门的竞争、整合与发展相关的国家经济发展方面的总体政策,并执行外贸政策、总体计划、方案和项目。通过2011年的第4176号法令,将贸易、工业和旅游部的一些职能移交给了国家海关和税务总署,由海关和税务总署负责管理技术进口合同和服务出口合同的登记工作。
国家教育部
70. 2009年的第5012号法令规定,教育部的宗旨就是制定政策和方针,确保普及公共教育并保证哥伦比亚的教育质量。
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
71. 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第11条规定,将现行法律赋予住房和国土发展厅及水利和基础卫生设施厅的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宗旨和职能从环境、住房和国土发展部中剥离出来。在这方面,第12条规定对环境、住房和国土发展部进行改组,更名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通过2011年的第3570号法令明确了其目标和结构,规定该部负责引导和规范国土环境整治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和条例来实现对可再生自然资源和国家环境的恢复、保存、保护、整治、治理、使用和可持续利用。
72. 通过2011年的第3572号法令成立了哥伦比亚国家自然公园特别管理局,作为隶属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的行政单位,负责管理和运作国家自然公园体系并对国家保护区体系进行协调。最后,通过2011年的第3573号法令,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特别管理局,名为国家环境许可管理局,作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国家环境许可管理局负责落实环境法的规定,确保相关项目、工程或活动都根据规定取得相应的环境许可证或办理环保手续,从而促进国家的环境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市和国土部
73. 2011年的第1444号法律第11条规定,将现行法律赋予住房和国土发展厅及水利和基础卫生设施厅各部门的宗旨和职能从环境、住房和国土发展部中剥离出来。第14条规定成立住房、城市和国土部,接管从环境、住房和国土发展部中剥离出来的相关目标和职能。2011年的第3571号法令明确了该部的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能。
信息技术和通信部
74. 通过2010年的第091号法令,对该部委进行了改组并赋予其以下目标:a)设计、制定、通过并推广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b)在市民、企业、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中推广对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和改进;c)明确相关政策,实施对无线电频谱和邮政服务及相关产业的运作、规划和管理。
交通部
75. 通过2011年的第087号法令,规定该部委负责制定和通过与国内公路、海路、河道、铁路和空中交通运输及其基础设施有关的政策、计划、方案、项目和经济条例。
文化部
76. 文化部负责制定、协调、实施和监督落实文化、体育、娱乐和休闲领域的国家政策。在2012年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通过了CONPES 152号令,其中规定要优先保证为全民参与体系划拨资金,全面关爱幼儿群体并让文化部门为全国各公共图书馆中的儿童阅览室配备家具设施。
77. 对于行政部门,重点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开展的以下改革:
通过2011年的第4152号法令,将原先归属于总统府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的一些涉及到在哥伦比亚协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目标和职能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行政股,名为总统府国际合作署,隶属于共和国总统府的行政办公厅。该国际合作署是一家国家级的行政分权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行政和财务自主权以及自有资产。其目标就是从技术上管理、指导和协调公私领域的技术和金融合作,处置国家收到和给出的金融和技术捐赠。
2011年的第4155号法令规定,将原先的总统府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改组为社会繁荣部,承担社会行动职责,隶属于社会包容与和解部门。该机构的目标就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通过、领导、协调和实施相关政策、总体计划、方案和项目来克服贫困,促进社会包容与和解,归还土地,关爱弱势群体和残疾人,促进其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根据2011年的第1448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关爱和赔偿暴力受害者。社会繁荣部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在其他职能机关或组织的配合下履行其职责。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以下法令明确了哪些单位隶属于社会繁荣部,从而对社会包容与和解部门进行了重组:
通过2011年的第4156号法令,建立了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局,隶属于社会繁荣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局旨在为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全面关爱,防范这方面的弱势和威胁,保护国内的少年儿童;
通过2011年的第4157号法令,成立了受害者全面关爱与赔偿事务局,隶属于社会繁荣部。2011年的第4802号法令明确了受害者全面关爱与赔偿事务局的组织结构,该股的目标就是协调全国受害者关爱与赔偿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并落实旨在关爱、救助和全面赔偿受害者的公共政策;
通过2011年的第4158号法令成立了历史记录中心,隶属于社会繁荣部。从而对社会包容与和解部门进行了重组。2011年的第4802号法令规定了历史记录中心的组织结构,明确了该中心的目标就是收集、修复、保存、编撰和分析与在哥伦比亚国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暴力相关的所有文献资料、口头证词和其他任何方式的证词;
通过2011年的第4160号法令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家扶贫署的特别行政股,隶属于社会包容与和解部,目的是与其他职能机关和地方当局共同参与制定旨在克服极端贫穷的公共政策,并通过与公私行为方的通力配合,协调实施国家克服极端贫穷战略,促进社会创新,等等;
通过2011年的第4161号法令成立了领土整合特别行政股,隶属于社会繁荣部,归属于社会包容与和解部管辖,目的就是执行并监督落实国家领土整合政策;理顺、引导和协调机构干预,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受非法作物影响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干预;
最后,通过2012年的第1532号法律对家庭行动方案的运作进行了规范,该方案是由社会繁荣部这一行政单位负责领导和协调实施的。该方案的目的就是通过向受益家庭直接提供货币支持,帮助其预防和克服极端贫穷并培养成才;
在行政领域的另一项变动就是根据2011年的第4057号法令,取缔了安全局这一行政机关,并通过2011年的第4179号法令成立了国家情报局这一行政部门,作为一家民事安全机构,负责开展战略情报工作和反间谍工作,以保护公民以及哥伦比亚居民的安全和自由。同样,国家情报局还致力于防范和打击危及到民主制度的有效性、宪法和法律秩序、安全与国防的内部和外部威胁,并落实共和国总统及政府高层为了实现国家的根本宗旨而依法提出的在情报方面的各项要求;
2012年的第1832号法令对国家计划署进行了机构重组,规定其目标就是协调和制定公共政策及投资预算,对国家政府机构及其他各级政府的规划加以协调;制定并监督落实公共部门的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估,对国内和国际经济进行长效监测并牵头开展相关研究、计划、方案和项目,以促进经济、社会、体制和环境发展,促进全国的区域融合。
78. 省长和省议员、市长和市政议员也是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新一次选举是在2011年10月30日举行的,目的是选出32个省的省长和省议员,1,099个县市的市长和市政议员以及全国各地的地方行政长官人选。
79. 公立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营工商企业及混合制企业也是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
立法部门
80. 在哥伦比亚,立法权主要由共和国国会行使。根据《政治宪法》第11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国会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交、讨论、办理并核准立法草案,之后寄发给国家政府,由政府予以颁布。共和国国会还承担其他职能,例如:修订《宪法》,对国家政府、行政高层以及各类行政机关行使监管权。
81. 共和国国会分为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和众议员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82. 共和国国会在特殊情况下还行使司法权,对国家官员的政治责任做出审判;特别享有选举职能,选出一些特定官员,例如共和国总审计长,共和国总检察长,宪法法院大法官和高等司法理事会纪律庭大法官,权利监察员及共和国副总统,但是前提是上述职位绝对缺任;特别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国会有权对任何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对国会各委员会所调查的事件或情况做出声明;国会还可行使行政职能和订立契约。
83. 上议院,或称参议院,由100名由国家选区选出的参议员外加2名由土著人民特别选区选出的参议员组成。
84. 下议院,或称众议院,当前由166名众议员组成,这些众议员是由地方选区和特别选区(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土著社区、境外哥伦比亚人和政治少数派)选出的,均有在今后的任期连选连任的可能。共和国国会的最近一次选举是在2014年3月10日举行的。
司法部门
85. 司法部门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司法机关由以下司法管辖机构组成:
普通法院(刑事、民事和劳工):最高司法法院是这一领域的最高一级法院机构。此外还包括各司法辖区的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和市级法院。
行政争端法院:行政争端法院负责审理国家作为当事方卷入的诉讼纠纷。这一领域的最高一级法院机构及政府的最高一级咨询机构就是国务委员会。因此,国务委员会是审理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纠纷,或者涉及到包括公有资本超过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内的两家国有单位之间纠纷的最高一级审理机关。同样,行政争端法院还有权审理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私人所卷入的纠纷。行政争端法院包括行政争端法庭和行政法院。
宪法法院:这方面的最高审理机构就是宪法法院,其职责是捍卫《宪法》的完整性和至高无上;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合宪性问题并对《宪法》所载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做出判例。这一管辖权涉及到保护诉讼的范畴,共和国的所有法官均有权捍卫这一管辖权。
特别管辖权法院:《哥伦比亚政治宪法》规定,土著当局及和平法官均属于特别管辖权的组成部分。和平法官有权根据纠纷所涉及到的社区本身特有的司法准则来公平解决个人与社区之间的纠纷,但其决定并不等同于司法判决。
86. 高等司法理事会负责司法领域的管理工作,并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纪律惩戒职能。该理事会分为两个庭:行政庭负责处理司法领域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运作事务,纪律庭负责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解决管辖权争端。
87. 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根据《1991年政治宪法》设立的,属于司法机关。经国家总检察官、权利监察员申请或者根据公职人员的报告,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必须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向主管当局起诉犯罪嫌疑人,但现役军人所犯罪行及与之相关的罪行除外。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检察官和其他法定成员组成。
88. 最后,尽管军事刑事司法并不是司法部门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但是负责对现役军人所犯罪行及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使司法管辖权。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根据哥伦比亚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之规定认定为酷刑、种族灭绝和强迫失踪的犯罪行为列入军事刑事司法范畴,公然违反公共安全部队的宪法职责、一旦发生即会打破该成员与安全部队之间的职务联系的行为也不属于军事刑事司法范畴。
独立机构
89. 在哥伦比亚,除了三大公权力机构外,还有其他具有自主权的独立机构:
监管机构
90. 共和国总审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行政当局以及负责管理国家资金或财产的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运作情况。总审计长办公室的负责人为国家总审计长,是由国会全体会议在会期的第一个月内,从宪法法院、最高司法法院、国务委员会提名的三人候选人名单中选出的,总审计长的任期同共和国总统任期,不得连任,在任期届满后也不得继续行使职权。
91. 检察机关包括国家检察总署和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国家检察总署的负责人为国家总检察官,总检察官人选由参议院选出。检察总署在国家面前代表公民。检察总署是最高一级的检察机关,享有行政、财务和预算自主权,其创建宗旨就是确保对人权的捍卫和保护,保护公共利益并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在这方面,国家检察总署负责针对公职人员以及履行公共职能或管理国家资金的个人的违纪行为启动、推进和终结调查。
92. 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则是保障有效落实人权这一世俗性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的责任机构。为此,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有权开展以下行动:增进和传播人权;预防、保护和捍卫人权;促进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也是检察机关的成员单位,在国家总检察官的领导下行使其职能。该机构享有行政和预算自主权。
行政机构
93. 选举机构由全国民事登记总局和全国选举委员会组成。其职责是组织选举活动,对选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以及与个人身份认定相关的工作。
94. 全国民事登记总局的任务是“保障选举进程的有序组织和透明度,确保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通过其中立性和客观性进一步加强民主,并促进社会参与,表达民意”。
95. 全国民事登记总局局长是由宪法法院主席、最高司法法院主席和国务委员会主席通过对候选人的考核选定的;其任期为四年,必须符合《政治宪法》对最高司法法院大法官的资格要求,在参选前一年内不得在任何政党或政治运动中担任领导职务;全国民事登记总局局长可以连任一届,其职责是领导和组织选举工作、民事登记工作和个人身份认证工作,以及在法定情形下以国家的名义订立合同。
96. 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规范、检查、监督和控制所有的政党和政治运动、知名公民团体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领导人和候选人的选举活动,保障落实相应的选举原则和义务。该机构享有预算和行政自主权。全国选举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共和国国会在全体会议上通过选举商数制度,从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党或政治团体或者政党联盟的提名人选中选出,每届任期四年。
其他机构
97. 共和国银行担当中央银行的职责,作为公法法人实体,享有行政、财务和技术自主权,遵照自身法律制度运作。其基本职能为:进行货币、外汇和信贷调控;发行法定货币;管理国际储备;作为信贷机构的最终贷方,是银行的银行;充当政府的财务代理人。中央银行遵照自身特有的法律规章运作,享有行政、财务和技术自主权。
98. 共和国银行的最高机构是董事会,是央行的货币、外汇和信贷主管部门。其职责是领导和执行银行的各项职能,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财政部长并由其担任主席职务。银行经理由董事会选出,同时也是董事会成员。其余五名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连任,但每隔四年应更换其中两名成员人选。
99. 全国电视委员会自2012年4月1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当前已不再行使其职权,改由通过2012年1月10日的第1507号法律成立的国家电视总局下设的国家电视集团行使这方面的职能。
C.参与机制
1.公民参与
100. 在哥伦比亚已经依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公民参与机制,目的就是将全社会纳入到涉及共存问题的国家决策中,从而保护共同利益。1994年的第134号法律对参与机制做出了规范,包含以下方面:
投票:公民通过这一行为参与选举其代表或者通过一项决定;
公民投票:由共和国总统发起,旨在让哥伦比亚公民表态来支持或者拒绝行政机关的某项决定。
全民公投:可以由一个公民群体(不低于普查选民总数的10%)发起,旨在让全社会批准或驳回一项法律草案,或决定是否要废除一项现行的法规。全民公投可以在全国、区域、省、地区、县市或地方一级举行;
全民协商:即共和国总统、省长或市长视情况就一项具有全国、省级、市级、地区或地方一级影响力的事件提出一个一般性问题,供市民讨论,以便市民对此正式发表意见。在任何情况下,通过协商得出的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市政公开会议:市议会、区议会及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公开会议,旨在让市民直接参与对与其所在社区利益攸关的事务的讨论;
公民创制:指的是一种国内制度,承认政治权利中的一项内容,就是达到法定人数的公民团体可以向共和国国会提交法律提案和立法草案(以修宪为目的),向省议会提交制度提案,向市议会或区议会提交决议草案,或者向地方管理委员会提交决议草案,以及地方实体的其他决议。这些提案经讨论后可由相应的主管当局予以核准、修订或驳回;
免职:也是一项公民权利,公民据此可以撤销对省长或市长的任命。
2.其他参与方式
101. 事前协商:这是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当在其领地内采取某项(立法和行政)措施或者在其领地内开展项目、工程或活动时,可通过事前协商的方式来保护其文化、社会和经济完整性并保障其参与权。
102. 其法律依据就是关于批准劳工组织大会于1989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十六届会议上通过的《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的1991年的第21号法律;1993年的第99号法律第76条,1998年的第1320号法令,2008年的第4530号法令;2008年的第3598号决议(内政部)。
103. 通过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断从立法层面发展这一概念,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3.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104. 为解决公民参与以及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问题,下文将介绍与非政府组织获准参与此类集体行动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资料。
105. 《1991年政治宪法》中有65条关于规范公民参与的内容,而1994年的第134号成文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非政府组织充分开展其工作提供便利。
106. 非政府组织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实体。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其经营宗旨和现行法律规定,分为两种注册方式:向商会申请注册或者向负责进行法人资格认证并对法人实体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组织形式为民间性质、社区性质和慈善性质的协会、公司、基金会和联合会的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在商会注册登记。
107. 1995年的第2150号法令和1999年的第427号法令指出,非营利性机构自其成立文件在对其主营地址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商会中注册之日具备法人资格。办理注册后,相应的机构即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法人。此类法人应在商会中对其成立文件以及法定文件进行注册登记。要成立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形成利益攸关方团体后,必须确定每一个利益攸关方的出资以及该组织的配套资金情况。此外,必须将由所有成员签署的成立文书与该组织的章程文件一并提交给市政府,其中必须包含与非营利性机构相同的要求(1995年的第2150号法令),这些要求分别是:
创办人的姓名、身份和地址;
非营利性机构的名称;
法人类型;
地址;
机构目标;
所有者权益及出资形式;
管理方式,说明担任管理者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例行会议的召开周期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召集特别会议;
机构经营期限以及解散理由;
一旦公司或基金会解散,应采用何种清算方式;
税务稽算师的职责与权限;
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身份;
管理者、法定代表人、税务稽算师接受职务任命的承诺书。
108. 同样,非营利性机构的成立文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私人文件:如果成立文书为私人文件,则所有合伙人或创办人必须在成立文书上签字,文书中必须包含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章程。机构所有创办人批准该文件时,必须由公证员见证并签字认证,或者在批准时当面提交给法官或者商会秘书;
公共文件:机构可以通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组建。为此,所有合伙人或创办人必须亲自或者派代表到场签署公共文件。拥有不动产的非营利性机构可采用此种成立方式。成立文书经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注册登记表,依程序办理后将注册登记表录入存档。下一个步骤就是建立会计账簿,之后是向国家海关和税务总局办事处申请税务识别码。
109. 对此类机构的行政监管包括财务和会计监管。对此,《政治宪法》第15条规定“出于税务和司法目的,为配合国家的检查、监督和干预,可依法要求提交会计账簿及其他私人文件”。在这方面,所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必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下列报告:
基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报告。其中应包括关于机构经济、法律和管理状况的忠实阐述,特别要指出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重大事件,并说明管理者的应对措施;
财务报表附注。每一条附注都要以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来准确编号,对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重大事项进行总结;
注册会计师证明或审计意见(如果有)。证明或意见对应的审查范围应当由会计师或审计师根据机构资料自行决定,审计所涵盖的期间对应于公司财务报表的整个期间,或者可以进行有限审查或者简单的数据汇总。所有的专业证明文件都必须严谨对待,确保证明范围与所开展的工作保持一致;
由机构最高领导机构批准的下一年的预算:这是确定机构在下一年中可支配的资源或收入以及将如何实施的一个必要元素;
佐证机构经营情况的文件。每个机构都必须提供文件来说明其日常经营运作情况;
由商会签发的最新的合法存续和法定代表的证明。
章程修订案(如果有)。
110. 对于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即所在地设在境外且在哥伦比亚设有分支机构、有常驻地址,未在商会注册登记的私法性质的非营利性外国法人实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2011年的第2893号法令第10条,对于所在地设在境外、但在哥伦比亚设立了常驻业务点或办事处的私法性质的外国法人,由内政部的法律咨询办公室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111. 关于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政治宪法》规定应由共和国总统履行这方面的职能。根据1987年的第22号法律第2条,再结合1996年的第427号法令第12条,共和国总统将对公益性质和慈善性质的协会、公司、基金会和联合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检查和监督职能下放给了各省省长和波哥大市长,在这些机构中也包括人权非政府组织。
112. 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受到其所在国或原籍国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但是,此类组织设在哥伦比亚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守哥伦比亚的相关法律。
D.政治体系的各项指标
113. 《政治宪法》规定,所有的普选程序、政党和政治运动的选举程序必须提出统一的名单和候选人,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待选的席位数或职位数。公立机构的席位数应当通过比例制在得票数超过最低计票要求的候选人名单中进行分配,在共和国参议院选举中,当选的得票比例不得低于2%,在其他公共机构的选举中,当选的得票比例不得低于50%。
114. 在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程序不得与其他选举程序撞期。共和国国会的选举时间应当与省级和市级当局的选举时间隔开。省、市和地方当局的选举应在当届任期(视各机构任期而定)的最后一年十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
115.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2011年的第1475号成文法确立了各政党和政治运动的组织和运作及其选举程序的相应规则,其中涉及到了政党和政治运动的组织结构、责任和融资等问题。在这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政党和政治运动唯一登记簿的重要性,此项工作由国家选举委员会负责,在事先审查认定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和运作原则和规则后,由委员会批准对政党和政治运动的成立文书,章程及修订案,与其宗旨和意识形态以及领导人任免相关的文件进行登记。
116. 根据全国民事登记总局的资料,按照2010年8月26日的第1959号决议第1条,在哥伦比亚共有12个得到国家选举委员会承认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党和政治运动,他们分别是:
民族团结社会党(“U”党)
哥伦比亚自由党
哥伦比亚保守党
绿党
MIRA运动
激进变革党
民主选择中心党
土著社会联盟运动
民族统一党
哥伦比亚土著当局运动
Afrovides运动/一个民族的希望
跨种族参与运动
2014年共和国国会选举概况
117. 共和国参议院待选的席位总数为100个。
表9参议院选举概况
概况 |
||
安设的投票点 |
97 417 |
|
公开的投票点 |
95 864 |
98.40% |
潜在选民人数 |
32 835 856 |
|
未标定人选的选票 |
842 615 |
5.88% |
无效选票 |
1 485 567 |
10.38% |
选民总数 |
14 310 367 |
43.58% |
表10参议院选举投票情况
国家参议院 |
||
按名单或政党进行的投票 |
10 925 592 |
76.34% |
空白票 |
746 659 |
5.21% |
有效票 |
11 672 251 |
81.56% |
118. 下表列出了参与选举的每一个政党或政治运动的得票结果:
表11参议院选举中各政党的得票情况
国家参议院 |
得票情况 |
|
“U”党 |
2 230 208 |
15.58% |
“坚定的手、博大的心”民主党 |
2 045 564 |
14.29% |
哥伦比亚保守党 |
1 944 284 |
13.58% |
哥伦比亚自由党 |
1 748 789 |
12.22% |
激进变革党 |
996 872 |
6.96% |
绿党 |
564 663 |
3.94% |
民主选择中心党 |
541 145 |
3.78% |
公民选择自由党 |
527 124 |
3.68% |
“MIRA”运动 |
326 943 |
2.28% |
119. 另一方面,众议院的选举席位数总计为166个。
表12众议院选举概况
概况 |
||
安设的投票点 |
97 417 |
|
公开的投票点 |
95 878 |
98.42% |
潜在选民人数 |
32 835 856 |
|
未标定人选的选票 |
489 853 |
3.42% |
无效选票 |
1 750 071 |
12.23% |
选民总数 |
14 309 641 |
43.57% |
表13众议院选举投票情况
省选区 |
非裔人口选区 |
土著人选区 |
||||
按名单或政党进行的投票 |
10 891 000 |
76.10% |
159 523 |
1.11% |
79 199 |
0.55% |
空白票 |
824 956 |
5.76% |
77 538 |
0.54% |
37 501 |
0.26% |
有效票 |
11 715 956 |
81.87% |
237 061 |
1.65% |
116 700 |
0.81 |
席位数 |
163 |
2 |
1 |
120. 下表列出了参与选举的每一个政党或政治运动的得票结果:
表14众议院选举中各政党的得票情况
省选区 |
得票情况 |
|
“U”党 |
2 297 786 |
16.05% |
哥伦比亚自由党 |
2 022 093 |
14.13% |
哥伦比亚保守党 |
1 884 706 |
13.17% |
“坚定的手、博大的心”民主党 |
1 355 358 |
9.47% |
激进变革党 |
1 108 502 |
7.74% |
绿党 |
479 521 |
3.35% |
公民选择自由党 |
467 728 |
3.26% |
民主选择中心党 |
414 346 |
2.89% |
“MIRA”运动 |
411 800 |
2.87% |
“百分百为了哥伦比亚”政治运动 |
157 621 |
1.10% |
爱国联盟党 |
99 414 |
0.69% |
追求美好党 |
73 573 |
0.51% |
哥伦比亚土著当局运动 |
65 888 |
0.46% |
独立社会联盟党 |
46 789 |
0.32% |
区域一体化运动 |
4 440 |
0.03% |
白色和平运动 |
592 |
0% |
包容与机会运动 |
501 |
0% |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121. 哥伦比亚已经批准的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如下:
表15哥伦比亚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
条约名称 |
签署日期 |
批准日期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85年4月10日 |
1987年12月8日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66年12月21日 |
1969年10月29日 |
《旨在废除死刑的任择议定书》 |
1997年8月5日(a) |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2007年9月27日 |
2012年7月11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0年7月17日 |
1982年1月19日 |
《任择议定书》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67年3月23日 |
1981年9月2日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66年12月21日 |
1969年10月29日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1995年5月24日(a) |
|
《儿童权利公约》 |
1990年1月26日 |
1991年1月28日 |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0年9月6日 |
2005年5月25日 |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2000年9月6日 |
2003年11月11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7年3月30日 |
2011年5月10日 |
122. 哥伦比亚还批准了联合国体系内与人权相关的其他国际文书,包括: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和第18条第5款的修正案》
《建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协定》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
123. 在美洲国家组织建立的美洲保护人权体系框架内,哥伦比亚批准了下列文书: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
《美洲国际贩卖未成年人问题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圣何塞公约》)
《美洲给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
124. 另一方面,哥伦比亚自1919年起成为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支持劳工组织通过了超过54项与工作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包括: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第182号)
《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年(第169号)
《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年(第161号)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第159号)
《促进集体谈判公约》,1981年(第154号)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
《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
《保护工资公约》,1949年(第95号)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第87号)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21号(第11号)
《保护产妇公约》,1919年(第3号)
《失业公约》,1919年(第2号)
125. 最后,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哥伦比亚已经批准了下列条约:
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一)《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二)《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三)《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及四)《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于1961年11月8日获批通过。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93年9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95年8月14日。
于2002年8月5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26. 《1991年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1条规定:“哥伦比亚是一个社会性的法治国家,是采用地方分权制度的统一共和国,地方实体享有自治权,倡导民主、参与和多元化原则,在尊重人的尊严,重视劳动,维护国民团结和以人民利益为先的基础上进行国家治理”。
127. 此外,《宪法》第二编有整个一节关于“权利、保障和义务”的内容,其中第一章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规定(第11条至第41条);第二章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42条至第77条);第三章涉及到集体权利和环境权利(第78条至第82条);第四章涉及到权利的保护与行使(第83条至第94条)。
128. 此外值得一提的有:第95条“个人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第118条“检察机关及其职能”;第164条“关于国会如何审议人权条约批准法案的手续”;第209条“履行行政职能应遵循的原则”;第214条“与国家进入特别状态有关的规定”;第217条“军队的结构和宗旨”;第218条“国家警察机关的宗旨和制度”;第222条“公共武装部队成员的职业晋升、文化和社会发展体系”;第277条和第278条“国家总检察官的职能”;第282条“权利监察员的职能”;第303条“省长”;及第314条至第316条“市长的职权”。
129. 另一方面,《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93条规定:“经国会批准的承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法律等级高于国内法”。
130.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哥伦比亚是批准联合国体系以及美洲人权体系中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条约最多的国家之一。这61部条约已经成为了《宪法》的组成部分,因而任何与之相悖的规定都应被宣布为违宪。在这方面,各项人权条约构成了宪制条文的组成部分,所谓宪制条文,指的是宪法中没有明示、但被用作进行合宪性监管的一整套标准和原则。
131. 另一方面,《宪法》对国家的“特别状态”做出了规定,即共和国总统有权在对外战争、内部动乱或紧急情况下宣布国家进入“特别状态”,制宪者对此设定了一些限制来保护人权。在这方面,《政治宪法》第214条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特殊职权的限制,尤其是在第2款和第3款中做出了如下规定:
“2. 不得限制人权或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
“3. 公权力机构或者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不得中断”。
132. 1994年的第137号成文法进一步发展了《政治宪法》的规定,对政府在特别状态下的权限做出了规范,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监管和保障,以保护人权。
133. 因此,哥伦比亚具有旨在增进、保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还有配套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来落实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哥伦比亚颁布的旨在促进保护人权的法律规定有:
2014年的第1649号法令,通过该法令对共和国总统府的行政办公厅进行了机构重组。
2012年的第0552号法令,规定对2007年的第4690号法令进行修订,“通过该法令成立了预防非法有组织团体招募儿童兵和使用少年儿童及青年问题跨部门委员会”。
2007年的第4690号法令,通过该法令成立了预防非法有组织团体招募儿童兵和使用少年儿童及青年问题跨部门委员会。
2003年的第519号法令,通过该法令撤销、转型和新建了若干总统府顾问机构和事务署。
2001年的第127号法令,通过该法令在共和国总统府办公厅的机构设置中新建了若干总统府顾问机构和事务署。
2011年12月9日的第4635号法令,通过该法令颁布了旨在对来自黑人社区、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莱萨人社区和帕伦克人社区的受害者进行救助、关爱、全面赔偿和归还土地的措施。
2011年11月2日的第4100号法令,通过该法令创建并运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跨部门委员会进行了改组并颁布了其他规定。
2011年的第1448号法律邢《受害者与归还土地法》,通过该法令颁布了旨在关爱、救助和全面赔偿内部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措施,并颁布了其他条文,其中将强迫失踪认定为一种伤害事件。此外,通过2011年的第4800号法令出台了该法的实施细则,目的就是确立相应机制来正确执行对受害者的救助、关爱和全面赔偿措施,落实受害者的宪法权利;2011年的第4803号法令,通过该法令确立了历史记录中心的结构,该中心的目的就是落实武装冲突受害者的真相权。
2011年的第007号行政令,旨在建立全国失踪人口登记处。
2010年的第1429号法律,即《就业培训和创造就业法》。
2010年的第1424号法律,即关于过渡时期的司法工作的法律。
2010年的第1408号法律,或称《缅怀法》,通过该法缅怀强迫失踪罪的受害者并颁布措施来寻找失踪者下落和认定其身份。
2009年的第1309号法律,通过该法对2000年的第599号法律进行了修改,后者针对受法律认可的工会组织,如果其成员做出试图损害法定资产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做出了规范。
2008年的第1210号法律,通过该法对《劳动法》第448条第4款和第451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诉讼法》第2条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诉讼法》中新增第129A条,同时颁布了其他规定。
2000年的第1512号法令,规定了国防部的职能。
1999年的第1529号法令,规定了共和国副总统府的职能。
1998年的第489号法律,该法第3、4、5、6条对行政机关的原则和宗旨做出了规定。
1997年的第387号法律,即《预防强迫失踪法》;对在哥伦比亚共和国境内由于遭受暴力侵害而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关爱和保护,使其享有安稳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1994年的第136号法律,即《市政府组织运作法》。
1993年的第62号法律,即《国家警察法》。
1991年的第4号法律,即《公共秩序管理法》。
134. 总体而言,哥伦比亚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来保护和增进人权,这些法律和监管框架与哥伦比亚在这方面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与《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任务相契合。涉及到的一些主题包括:司法诉讼与救济措施;跨部门委员会;人权捍卫者;种族灭绝,强迫失踪,被迫流离失所,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军事力量,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国家和政府机构;参与;冲突的解决;特别状态,落实国际建议。
135. 对于如何落实人权法律框架,接下来将对这一领域的主管部门进行介绍:
C.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
136. 根据2011年的第1450号法律(《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哥伦比亚政府通过2011年的第4100号法令成立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目的是整合相关法规政策,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和机构,以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同样,该体系还致力于将权利观念和差别化观念融入到各部门的公共政策中。
137. 该体系根据《政治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中所载的原则和标准运作,其中包括以人为本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渐进性和不退步原则,以及协调一致、鼓励竞争、下级服从上级和相辅相成的原则。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的构成如下:
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跨部门委员会。旨在加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机制,并促进公共舆论对这些观念的传播。同样,委员会还致力于深化开展行动来消除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范畴内的有罪不罚现象,促进国内立法与哥伦比亚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书保持一致,敦促哥伦比亚兑现在这方面做出的国际承诺。委员会由共和国副总统担纲主席,其成员包括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长、劳动部长、国家教育部长、文化部长、内政部长、外交部长、司法和人权部长、国防部长以及总统府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长或者其代表。有时委员会还可以邀请其他部长或者国家计划署署长列席会议。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检察总署、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共和国总审计署、高等司法理事会和共和国国会是委员会的长期受邀嘉宾。跨部门委员会例行会议的周期为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如果情况需要,可以由任何成员申请召开特别会议。
技术秘书处:属于顾问机构,负责向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跨部门委员会及各工作组提供技术、后勤和业务支持。秘书处由总统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领导并对其负责。
技术组。每个子系统都设有一个技术组,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跨部门委员会的指导下承担子系统内的协调工作,技术组由各部委、行政机关、各实体或组织、国家机构和单位的人权部门组成,根据其职能和权限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集体权利和环境权利,并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
地方机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体系应在每一个地方实体中设立一个办事机构,赋予其相应职权和自主权。
D.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
138.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将人视作个体权利和集体或称群体权利的主体。因此,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诉讼、救济办法和法定程序来避免其权利受到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这些权利能否落到实处,首先取决于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机制,这些机制应通过相应计划和方案,由行政机关在全国、区域和地方一级具体执行。
139. 哥伦比亚拥有全套的制度框架来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对此,具体到人权问题,在行政领域主要通过总统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办公室来落实保障工作,该办公室由共和国副总统担纲领导,是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政策方面的政府顾问机构。该办公室的使命就是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调配合,推动政府部门开展各项举措来帮助增进、保护和捍卫人权。其主旨就是更好地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并进一步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
140. 同样,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社会保障部、国家警察机关也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权工作。
141. 检察机关通过国家检察总署和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承担起了保护和增进人权、保护公共利益和监督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等职能。从司法角度看,负责调查、追捕和起诉违法犯罪人员的主管机关就是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该机构设有一个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与侵犯人权罪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相关的具体问题。
142. 在救济问题上,已经出台了各类救济办法来让公民通过司法和行政当局来切实行使其权利。接下来将对相关救济措施进行介绍:
违宪例外情况:指的是在明显有悖于宪法原则或宪法理念的情况下,法官可裁定对哥伦比亚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法令、条例、协定和其他法规中所载的一般性抽象规定不予采纳,无论其法律地位为何。
违宪诉讼与无效诉讼:任何公民如果希望有关方面对一次立法行为在实质内容或在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宪或一部法令或其他行政法案是否违宪做出裁决,可向主管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无效性诉讼:针对一项行政令提起无效性诉讼的目的,就是捍卫司法秩序,让与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行政令无效。这是对公性质的诉讼,旨在确保抽象的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优于法律层级较低的行政令。任何人可随时提起无效性诉讼。
恢复权利诉讼: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伤害的个人,可以向行政争端主管部门提起恢复权利诉讼,以捍卫其个人的具体权利,并宣布与法律层级较高的规定相悖的行政行为无效,恢复由于此种行政行为而得不到承认或者被减损的权利。因此,恢复权利诉讼只能由指称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利的人发起。
直接赔偿诉讼:公民可以通过这种诉讼方式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弥补由于公权力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给投诉人造成的伤害。
合规性诉讼:宪法对合规性诉讼做出了规定。任何人有权通过这种诉讼方式向司法当局提出控告,从而使某项法律或行政令得到切实执行。一旦胜诉,可以通过司法判决责令对被起诉的当局强制执行。
宪法权利保护诉讼:是最为有效的救济措施,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种途径直接主张其受宪法承认的基本权利,一旦认为其基本权利受到任何公共当局、执行公务的个人或者申诉人所从属或依附的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威胁或侵犯,或者上述当局或个人的行为直接严重影响到了集体利益的,可随时随地自行或者由代理人向法官提起申诉,通过优先、简易程序使此类权利立即得到保护。
共同起诉的补救措施:《政治宪法》第88条确定了共同起诉的补救原则,允许公民要求国家保护与公共财产、公共空间、安全和卫生、行政道德、环境、自由经济竞争以及1998年第472号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权利和利益相关的集体权利和利益。
请愿权:请愿权(第23条)是公民为了实现公众利益或个人利益向当局提出申请以及为了取得对此项申请的及时裁决而使用的另外一项宪法补救权。
143. 从经济赔偿的角度看,《宪法》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对由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这方面,《宪法》还规定如果国家被判定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过失或恶性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家在做出赔偿后可以对该行为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144. 在对国内武装冲突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方面,2011年的第1448号法律,或称《受害者与归还土地法》,规定了针对严重侵犯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个人或者集体性的关爱、救助、赔偿、恢复和补偿措施。该法承认受害者享有真相、正义、全面赔偿和保证悲剧不再发生的权利,从差别化角度着手,根据受害者因年龄、性别、性取向和残疾而遭受的伤害不同,确保其得到差别化的赔偿。
145. 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的第1448号法律奠定了旨在全面关爱和赔偿受害者的公共政策的实施基础。因此,通过该法的实施条例,即2011年的第4800号法令,确立了必要程序来让依法认定的所有受害者都能通过相关机制来切实行使其权利。在这方面,全面赔偿包括:a)行政赔偿;b)归还土地;c)补偿、精神赔偿和建立历史记录的措施;d)创立康复计划,既要涵盖受害者的身心康复需要,也要恢复其社区和社会交际网络;e)保障悲剧不再重复。
146. 关于人权机制的权责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联合国体系内,1996年通过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埃内斯托·桑佩尔发出的邀请,在哥伦比亚开设了一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常设办事处,其任务就是协助哥伦比亚当局制定旨在增进和保障人权的政策和方案,发现国内的侵犯人权行为并通过分析报告向高级专员报告。
147. 2014年10月商定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高专办)驻哥伦比亚办事处的任期延长至2016年10月31日,并且针对最终通过签署协议结束冲突的情况,有可能引入一条关于冲突后形势的合作方针。
148. 关于区域机制,美洲国家组织的支助和平进程特派团继续履行其使命,旨在帮助实施国家政府针对非法武装组织出台的和平政策。因此,其主要职能就是监督落实关于停火和停止敌对行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各项协议。
E.在国家层面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149. 为揭示哥伦比亚在增进人权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下表列出了公权力机构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表16公权力机关采取的旨在增进人权的措施
机构 |
主要职能 |
人权委员会及共和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听证会 |
该机构的主旨就是捍卫人权,因此其职能就是向参众两院的全体会议报告在这一领域取得的成果。还对所有负责确保尊重人权并促进开展相关维权行动的当局进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当局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
对于公开听证会,应当听取国内各阶层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机关正在商讨的议案的意见。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人权委员会举办的涉及到人权问题的会议,就国会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 |
|
共和国国会的人权与和平委员会 |
该机构负责研究和讨论国内的人权与和平状况,以便跟进政府工作并加以监督。 |
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股 |
该机构始建于1995年,负责对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在国内和国际都造成了重大反响的要案。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11个机构来为国家人权股提供支持,这些机构设在国内不同的城市中,负责执行快速反应部队的任务。 |
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确保增进、行使和传播人权。因此,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承担着推进落实人权,制定并实施宣传和传播政策,受理公民关于人权问题的投诉并指导其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 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其中一个业务部门就是全国人权推广和传播总局。此外,权利监察员办公室还开展了以下项目来落实其机构任务: 全国市政代表人权培训方案:目的就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其在推广、传播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能力。该方案是与检察机关研究所协调实施的,并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 Ciro Angarita Barón ”讲坛:该方案每年都实施,目的就是对公职人员以及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该方案是与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和 ESAP 组织合作开展的。 国家社会监管培训计划:这是一个机构间响应机制,旨在对公职人员和公民开展关于如何行使对公共职能的社会监管权这项权利的培训。公共行政管理高等学院和司法部也参与了该计划的实施工作。 |
国家总检察署 |
总检察署是检察机关的最高机构,负责监督公权力机构的正常运作,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对人权的保护。 总检察署已经将四类人群列为监控目标,以保护其人权:武装冲突受害者,被迫流离失所人口,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少数民族群体。 |
总统府人权顾问办公室 |
负责从政府角度入手,制定和协调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公共政策。 根据2011年11月2日的第4100号法令,成立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人权顾问办公室通过这一体系协调并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实施旨在增进、保护和捍卫人权的行动。该机构的主旨就是更好地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并进一步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帮助国家从整体上制定一项综合性政策来增进和尊重人权。 总统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的工作重点就是确保所有人有效享有人权并提供保障,打击有罪不罚,巩固国家人权信息系统,弘扬人权文化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联系以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 总统府人权顾问办公室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跨部门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和预防招募儿童兵及利用和暴力侵害少年儿童及青年问题跨部门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负有领导责任,并致力于推进失踪人员搜寻委员会的工作。 |
内政部的人权局 |
该机构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制定、监督落实和评估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综合性国家政策的各项规定。 |
国防部的人权局 |
该机构是国际政策与事务总署的组成部分。负责对军队和国家警察对旨在增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及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为国防部提供咨询意见,以便其制定关于提供培训,保护、宣传和尊重人权及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部门政策。 |
外交部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 |
该事务署负责协调各部门商定相关技术、法律和理论要素,以制定和实施哥伦比亚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对外政策。为政府制定和执行这方面的对外政策提供咨询意见,积极参与政府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开展的咨商和谈判进程,对提交国际程序审查的指控侵犯人权的案件的审查工作给予配合。 |
总统府妇女平等事务高级别委员会 |
委员会的主旨是保障妇女的所有和每一项人权,保障性别平等。为此,委员会将采取行动来促进性别平等,大幅显著改善社会差距,树立起基于公平、平等和团结的和平共处文化,推动开展平权行动和社会政策,帮助实现男女机会平等和性别观点的主流化。 委员会的核心主题是:预防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妇女的政治参与,监测和研究机制,加强体制建设,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局 |
该机构隶属于社会繁荣部,致力于为家庭,特别是儿童提供全面保护。福利局与全国福利系统合作,负责制定并实施政策,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社会法律援助。 |
内政部的土著人、少数族群和罗姆人事务署 |
该事务署负责为制定针对包括男女同性恋等性少数群体在内的这部分人口的国家政策提供支持,确保这部分群体的民族和文化完整性,增进其基本权利。此外,通过机构间协调,为非裔哥伦比亚群体争取参与空间,推动将差别化观点纳入到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中。 事务署负责制定、实施和协调相关机制来促进落实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以保障哥伦比亚的民主和文化多样性。 |
内政部的黑人、非裔哥伦比亚人、莱萨人和帕伦克人事务署 |
该事务署负责为制定针对这部分人口的国家政策提供支持,确保这部分群体的民族和文化完整性,增进其基本权利。此外,通过机构间协调,为非裔哥伦比亚群体争取参与空间,推动将差别化观点纳入到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中。 该事务署下设黑人、非裔哥伦比亚人、莱萨人和帕伦克人社区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全国统一登记处。 |
“哥伦比亚青年”国家青年系统办公室 |
其职能是开展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执行和监督落实关于青年事务的公共政策;协调国家青年系统;推行相关战略,为年轻人获得服务、资源和福利提供便利,促进采取行动,创造机会让年轻人提高整体素质和改善生活质量;制定实施有利于年轻人发展的方案、项目和活动;指导和协调公共政策实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来帮助制定、执行和监督落实相关政策,以保障年轻人的权利;鼓励年轻人参与制定、实施和监督落实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和环境发展相关的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通过开展关于公民参与、劳动就业、利用闲暇时间和潜能与天赋开发类培训,鼓励年轻人融入到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和环境生活中,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参与全球竞争。 |
哥伦比亚复员署 |
复员署隶属于总统府,负责与其他公共和私营实体合作,协调实施非法武装团体复员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路线图并提供咨询服务。 此外,复员署还负责制定、实施和评估国家政策,帮助单独或集体自愿复员的非法武装团体或人员重新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复员署与国防部、内政和司法部以及和平问题高级专员办事处都保持着合作关系。 |
教育部人权教育署 |
人权教育署旨在帮助教育部门进一步开展如何行使人权的教育项目,树立起权利和竞争观念。这些教育项目旨在推广在校园日常生活中重视和尊重人权的教学实践和校园文化,帮助提高教育质量。 |
F.人权信息传播机制
150. 人权文书的传播可以通过三大公权力机关实现。但是,在批准通过国际人权文书之前、审批过程中以及文书获批通过后,共和国国会都规定了相应的发布机制,让公民了解各类国际文书。此外,外交部通过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署,根据政府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和主管领域,向其发送国会最新批准的国际文书。
151. 另一方面,外交部的国际法律事务局建立了一个信息系统,可以监测并监督落实国家各部门开展的行动,确保充分落实国家批准的每一项国际文书中的规定。
152. 对于政府而言,捍卫人权是一项坚定不移的承诺。为此,根据2011年的第1450号法律出台的《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中就有一章“共同繁荣”专门涉及到了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司法过渡问题。这一章提到了如何建立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体系以及如何制定和实施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综合性国家政策。
153. 根据当前的制度框架,每一个国家部门和机构都有义务根据其职权范围和主管领域,承担起宣传和传播国际文书和其他人权机制的责任。这项工作也离不开民间社会组织的宝贵贡献,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各类与政府的对话空间中,这对于丰富相关公共政策的内容至关重要。这就是为什么人权跨部门委员会要让从事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行会组织、学术机构和基金会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原因。
154. 另一方面,总统府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社会行动署)的数据显示,哥伦比亚已经收到了总计达239,910,665美元的资金,用于661项人权项目,占国家收到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将近6%,而国家在这方面的对外援助金额为22,976,072美元,哥伦比亚从“和平与区域发展”合作中获得了200多万美元的援助资金,而在这方面的对外援助金额为77,067,440美元,占到发展合作资金的66%。
155.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南南合作问题,哥伦比亚政府正在逐步实施整体安全国际合作战略,以此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成效,其主题领域不仅包含安全问题,还包含了旨在保护人权和落实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指导方针。
G.报告提交程序
156. 外交部通过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办公室承担协调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工作,涉及到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相关的所有条约的执行报告,为此,已经设计出下列工作方法:
报告编制和提交方法
157. 每一项国际文书中都载有关于国家有义务提交定期报告的条文,通常会根据国家在批准一项国际文书时,文书所载权利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提交“初步报告”的期限。同样还规定了国家后续提交定期报告的时间或期限,间隔期限在四到五年左右。“初步报告”被用作基准点,委员会在审议后续的定期报告时,可以检验缔约国批准国际文书后,在兑现相应承诺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58. 同样,每一项文书都规定要设立一个条约监督机构,通常称为“委员会”,并规定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成员数量、成员任期和选举方式,以及委员会的职能。缔约国应当向该“机构或委员会”提交常规性报告并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59. 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通常由委员会或条约机构在意见和建议文件中做出规定,一般都在文件的最后一段说明。因此,在编制常规性报告时,建议比委员会规定的报告提交日期至少提前一年启动报告编制程序。
160. 需要指出的是,依惯例,每个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也会向委员会提交其自行编制的“备用”报告,目的是使委员会能够对缔约国对其承诺的落实情况有不同的看法。此类备用报告是由民间社会组织主动以独立的方式自行编写的。
161. 接下来将介绍哥伦比亚在常规性报告编制工作中所采用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报告编制工作的统筹和牵头工作由外交部承担,具体来说,是通过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办公室或承担类似职能的部门承担的。
拟定阶段
应当设立一家执行秘书处,负责领导整个编制过程,鉴于《公约》是一项国际人权文书,因而秘书处的组成成员应包括与该国际文书的主题相关的负责机关、总统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以及外交部。但是在报告编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使所有政府部门和州一级的实体参与其中,就《公约》的执行各司其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作为一份政府报告,应当由国家三大权力机关共同开展工作,而作为一份国家报告,应当反映出国家、各行政大区和各地方的信息。
确定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民间社会的参与。虽然总统府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没有硬性要求与民间社会各组织联合开展工作,但是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中要求报告的提交过程应当在国别领域重视和创造条件让民众审视政府政策,并承诺由民间社会代表提出建设性意见,秉承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以期能够在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所有权利方面取得进步。
确定报告编制的必要资源。有必要估算出报告编制工作需要的资源,包括召开机构间会议(需要全天候专职工作,特别是在信息分析阶段)、报告的发布和宣传、专家的聘请(视需要)以及其他的支持,并确定相应资金的来源。
确定编制报告所采用的信息的日期。应当确定报告所涵盖的时间跨度,确定报告编制的截止期以及提交给委员会的大致期限。
确定工作时间安排表。应当根据本报告划分的阶段在工作时间表中写明应开展的活动和各项活动预计需要的时间,目的是确保报告能够按时提交给委员会。
筹备阶段
确定信息需求和获取信息的渠道。应当编制一个包含委员会规定的报告编制指导方针的矩阵,在其中列明应当纳入报告中的信息,以反映出《公约》这一国际文书所承认的每一项权利。
确定各实体之间的协作。应当要求各州实体的最高权力当局指派一名代表担任本州内部信息收集的联络员,联络员有权按要求参加会议和讨论,在必要时与某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接触,保持联络并邀请其到会讨论。
组织和开展第一次工作会议。一旦确定了上述各方面的内容,即组织和开展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会上明确以下方面:
传达会议精神,阐明哥伦比亚作为缔约国应提交定期报告的义务。
对《公约》这一国际文书进行介绍,要求国内各州指派高级官员参与报告编制工作。
对最近一次提交给有关部门的报告内容做一下总体介绍,以明确编制工作的出发点。
介绍监管机构对缔约国提出的最新意见和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总体建议。
介绍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表。
阐明每一个实体机关在报告编制工作中应承担的角色。
在这一阶段,可以要求得到联合国驻哥伦比亚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或其他联合国驻哥伦比亚机构的协助,以便其面向各实体机关帮助介绍与前文a、b和d款中有关的信息)。
资料收集阶段
编制并向每一家实体机关寄发信息专项申请书。――执行秘书处。
设计和应用数据资料采集系统。
信息的收集和编撰工作,包括对建议的后续跟踪。
信息工作的强化。此时可采集来自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政府行为方的与报告编制有关的信息。
资料分析阶段
对收集整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证――执行秘书处。
针对各类主题开办信息分析会议。在信息分析会议上,通过所有相关部门实体的参与,力求能够对逐步纳入到报告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信息可靠、适用和切题,并力求使从各类渠道得到的信息都被纳入到所对应的主题中,克服数据或指标不同或不具可比性的挑战,根据需要介绍计划用于克服上述问题的方案,或对在解决此类挑战以及其他方面遇到的困难做出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最新结论和建议。执行秘书处应力争让全体有关部门参与其中。
报告编制阶段
报告初稿的编制――执行秘书处。
将报告初稿分发给各实体机关。
召开机构间会议,提交报告初稿。由执行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会议,所有相关实体机关均参与其中。
由执行秘书处对初稿文本进行第一轮审议,由报告中所涉及主题领域的主管机关对文本进行第二轮审议。
对初稿进行调整修订并编制最终报告。
报告的核准:由组成执行秘书处的各部门机关的最高主管机构在外交部的全程参与下对报告进行核准。
提交报告
寄送报告。哥伦比亚通过外交部将报告寄发给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秘书长将其转交相应的主管机关。同样,将以外交照会的形式,通过哥伦比亚驻日内瓦或纽约(视情况)的使团机关将报告寄送给相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格式。报告应以电子格式(软盘、CD-ROM或电子邮件)提交,同时附带一份印刷纸质样本。报告的篇幅和格式应遵照各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方针执行。缔约国应以附件形式提交报告中提到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及其他性质的文本的样本,最好采用CD光盘的形式。
报告应包含对文本中使用的缩略语的完整解释,特别是对涉及到国内机构、组织、法律等这些抛开哥伦比亚国情背景难以理解的缩略语的解释。
H.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162. 接下来介绍的是在收到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文件后应当开展的活动。
分析和应对
传播报告。外交部应将报告或文件在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是在代表团成员单位、参与报告编制工作的国家机关之间传播。
将文件发布在外交部的官方网站上,使文件广为传播。
分析文件内容。由外交部牵头,协调开展机构间工作,对结论和建议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国家对这些结论和建议所持立场。
明确国家对条约监督机构所提建议的立场。国家通过外交部出具一份文件,在文件中阐明国家对条约监督机构所提建议的立场。
向委员会发函。如有必要,应正式通过外交部签署的函件向委员会传达缔约国对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意见。
163. 根据国家对委员会建议所持立场,外交部应继续采取后续行动,对意见加以落实。为此,外交部应当:
让各部门了解文件中的结论和建议。
邀请或敦促各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来落实建议,设定落实期限并出台进度衡量指标。
设定后续行动时间表来落实这些建议。有必要根据条约机构在报告中给定的期限来确定国家向相应条约机构提交部分资料的日期,为此有必要设定这一时间表,并与有关机构共享。后续行动应作为编制下一份国家报告和解决可能由此引发的任何要求的基础,因此,必须要让外交部保留原件并不断将最新资料补充进去。
四.与人权相关的其他资料
A.对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164. 哥伦比亚政府在国际和区域层面上积极参加重要人权会议和论坛,希望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建立共识,监督落实在论坛上做出的承诺,特别是:《维也纳行动纲领》(1993年);《开罗行动纲领》(1994年);《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1994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千年宣言》(2000年);《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等。
165. 为促进各部门针对国家组织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外交部建立了“人权建议监测系统”,以此促进采取部门内和跨部门措施和政策,从而使国家机构对各项人权承诺做出回应。
166. 人权建议监测系统的目标就是将国际建议传达给各部门;提供便利条件,及时编制出切题、优质的报告;明确责任划分,为有关部门提供工具来针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加强有建设性的真诚对话,以及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B.关于平等、不歧视和有效救济措施的资料
1.平等
167. 《政治宪法》和1996年的第270号法律规定,司法管理是宪法一级的公共职能,应独立做出裁定。司法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法院、行政争端法院、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土著当局和和平法官)、军事刑事司法机关和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管理职能。
168. 为确保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使所有人获得司法保护,哥伦比亚建立了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为面临经济或社会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帮助,以捍卫其权利。因此,在哥伦比亚,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是为经认定无法自行负担辩护费用的人员提供辩护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在这方面应当注意的是:
对于刑事诉讼,经被指控人员或被定罪人员申请,或者应检察机关、司法官员或权利监察员要求,由公设辩护人提供辩护服务。
对于劳工纠纷或行政纠纷,根据公诉人制定的标准,当事人应当出具授权书,以便公设辩护人担任其法律代理人。
对于民事诉讼,公设辩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经证实贫困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为此,申请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便公设辩护人担任其法律代理人。
169. 此外,为确保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全面、免费、高效的司法保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替代机制来解决争端。因此,司法部的司法救助署实施了相关方案来帮助公民获得充分和平等的司法救助权。这方面的司法举措主要有:《国家司法所方案》、《国家收容中心方案》、《国家司法公平方案》和《国家司法调解与仲裁方案》。
170. 《国家司法所方案》是一项争端解决机构间举措,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司法保护,及时、有效、全方位地免费解决家庭纠纷,邻里问题,刑事、民事和劳工纠纷,侵犯人权问题等等。司法所开展工作的关键要素,就是要将解决争端的官方机制和非官方机制结合起来。因此可以授权个人来行使司法管理职能,在裁决中要注重法律原则或公平原则。
171. 《国家司法公平方案》是由调解与和解(和平法官)两大要素组成的。调解是一种自决性的司法替代机制,通过这种方式,两人或多人之间的争端可以通过被称为“调解员”的第三方解决,调解员负责帮助争议各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至于和平法官,其职责就是审理个人或社区之间出现的敏感纠纷,经争议各方自愿和一致同意,可以达成和解或者撤诉。
172. 《国家司法调解与仲裁方案》,指的是采用这种司法措施的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员来为其解决争端,仲裁员作为第三方,其出具的仲裁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予以执行。司法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家事委员会,此类机构负责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救济措施来预防家庭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保障其正当权利、恢复权利并得到赔偿,从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
173. 对于向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指的是自主管当局受理案件之时起,受害妇女有权得到免费、直接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援助服务。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爱与调查中心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全面关爱与调查中心在尊重人的尊严的前提下,向侵犯自由罪、强奸和性犯罪、贩运人口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卷入此类犯罪的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174. 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设立的这些关爱中心,具有跨部门合作的特点,有助于保障暴力受害妇女获得体面待遇和诉诸司法,因此可以提供心理-社会、法律、调查以及法医鉴定方面的帮助。此外,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会为受害妇女指定权利监察员作为其代表,确保充分行使其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2.不歧视
175. 哥伦比亚坚定不移地承诺要根除和惩治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血统、语言、性取向、经济或社会地位以及其他原因或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此,国家于2011年颁布了第1482号法律,即《反歧视法》,其目的就是确保个人、群体、社区或民族的权利免受种族主义或歧视行为的侵犯。
176. 这部法律规定了对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政治理念或哲学思想、性别或性取向原因挑起或煽动骚扰,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或行径,应如何进行刑事和经济制裁。在刑事方面,该法规定:犯有基于种族、宗教、政治理念、血统、出身或文化原因的种族主义、歧视或骚扰行为的,应处以12至36个月监禁并加罚10至15倍现行法定最低月工资的罚金,但应按加重情节处罚的罪行除外。对于种族灭绝罪,应处以96至180个月监禁并加罚六百666.66至1,500倍现行法定最低月工资的罚金,并剥夺权利和禁止担任公职80至180个月。
177. 对于弱势群体,在2011年通过第4065号法令成立了国家保护署,隶属于内政部,目的是为由于政治、公共、社会、人道主义、文化、种族、性别方面的活动、条件或地位,身为暴力受害者、流离失所人口、人权活动家等原因,生命、完整性、自由和个人安全处于极端危险状况,极易受到伤害的人提供保护服务。对于担任公职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如担任工会、非政府组织或流离失所群体的领袖等,也被该法列为弱势群体。
178. 为预防多重歧视,在行政机关中设立了国家扶贫署,隶属于促进社会繁荣部,负责通过与公共和私人行为方协调合作及鼓励社会创新,实施国家扶贫战略。据预测,在2010-2014年期间扶贫署为超过350,000户家庭(1,000,500名哥伦比亚人)提供了服务,帮助其摆脱极端贫穷,为此建立起了“团结网”,有26个国家实体参与其中,致力于为极端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
179. 该团结网设计了三部分内容来实施其战略:a)为家庭和社区提供支持,使其获得国家提供的社会服务;b)为国家开展的社会项目提供优惠和优待,帮助其优先得到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c)加强体制建设,协调社会服务的供应。接下来介绍的是国家扶贫署在保障家庭和儿童的基本条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表17
需要达成的目标 |
||||
已达成或已实现 |
尚待达成 |
设定目标 |
已达成或已实现的百分比 |
|
12. 童工劳动 |
366 878 |
18 395 |
385 273 |
95% |
13. 医疗参保 |
608 676 |
87 709 |
696 385 |
87% |
9. 将儿童纳入教育系统 |
333 917 |
86 194 |
420 111 |
79% |
18. 发育异常的早期发现 |
235 326 |
87 213 |
322 539 |
73% |
16. 儿童免疫接种 |
131 980 |
54 548 |
186 528 |
71% |
24. 饮用水 |
448 180 |
248 205 |
696 385 |
64% |
8. 对儿童的全面照顾 |
104 373 |
76 816 |
181 189 |
58% |
资料来源: 国家扶贫署 - 成员信息系统 ( 截至 2012 年 8 月 ) 。
3.有效救济措施
180. 资料载于第三章D节(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