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THA/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泰国 * **

[2012年1月17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423

A.位置、地理条件和历史1-33

B.人口和人口结构4-53

C.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6-234

D.政治和行政结构、宪法和法律、政治和行政24-428

二.人权保护和促进框架43-7013

A.接受国际标准43-5113

B.国家立法框架52-5915

C.内部基本指示框架60-6319

D.报告编写64-6722

E.其他人权资料68-7023

三.奉行和遵守基本的人权原则71-8824

A.不歧视和平等原则72-7624

B.宣传人权原则77-8025

C.总体形势概述和执行指南81-8826

一.导言

A.位置、地理条件和历史

1.位置和地理条件

1. 泰国位于东南亚大陆,处于北纬5°30′和北纬21°以及东经97° 30′和东经105° 37′之间。总面积513,115平方公里。北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接壤;东部毗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柬埔寨和泰国湾;西部与缅甸和印度洋相邻;南部与马来西亚为邻。它南北长2,500公里(从最北点到最南点),东西宽1,250公里,东部拥有1,840公里长海岸线(泰国湾),西部拥有856公里长海岸线(印度洋/安达曼海)。总的来讲,泰国属于热带气候――炎热潮湿。雨季持续六个月,从年底到年初有一到两个月气候较为凉爽。平均气温在23.7至37.5摄氏度之间。根据自然特征,泰国分为四个主要地理区域:北部高山;东北高原;中部平原低洼地区(其狭长山脉与南部相连)以及延伸到海洋的狭长平原。泰国首都是曼谷。

2.历史

2. 先前的理论认为,泰国人是4500年前从中国南方四川省迁移而来的。但是,乌隆府Baan Chiang考古遗址出土了3,500多年前的人工制品,从而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即泰国人自铜器时代就已经定居于此,并且扩散到东南亚,包括中国。从传统上讲,泰国人称他们的国家为“暹罗”。这个名称在1939年改为“泰国”。“Thai”一词通常被认为源于“Tai”,意指泰语中的“自由”。因此,泰国意指“自由的土地”。

3. 泰国的历史记录始于13世纪期间的城邦国家的建立。素可泰作为一个主权王国建于1238年。素可泰王国衰落后,大城王国于1350年出现,并将其影响扩大到湄南河盆地。大城王国的兴起与北方清迈的兰纳城邦的统治是处于同一时期,直到今天,兰纳城邦的独特文化遗产仍有影响。大城王国繁荣了417年,直到入侵的缅甸人在1767年摧毁了这个城市。缅甸人入侵之后,首都迁到吞武里,最后在1782年迁到曼谷,这标志着查克里王朝的开始。1932年,绝对君主制统治被君主立宪制所取代。泰国现任国王是普密蓬·阿杜德国王,是查克里王朝的第九位君主。

B.人口和人口结构

4. 到2010年为止,泰国共有6,387万人口,男女人口比例相当(男性3,145万人,女性3,242万人)。泰国人口散居于四个区域和曼谷大都会。东北地区人口最多,占全国人口的33.77%(2,157万人),其次是中部地区,占24.92%(1,592万人),北部地区占18.45%(1,178万人),南部地区占13.92%(889万人),曼谷大都会占8.92%(570万人)。

5. 根据2011年中的估计, 在总人口中,各人口群体在泰国人口结构中所占比例如下:20.36%(1,301万人)为15岁以下儿童;67.44%(4,309万人)为工作年龄人口,即处于15-59岁之间;12.19%(779万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公民;23.77%(1,519万人)为学龄人口(6-21岁);27.72%(1,771万人)为育龄妇女(15-49岁)。该估计还表明,有79.6%的育龄妇女采用某种避孕方式;每个家庭平均有1.5名子女;自然人口增长率为0.6%;平均出生率为12.4‰;死亡率下降了6.9%;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分别下降了12.3%和14.3%,预计这一下降趋势将会在今后四到五年内继续保持。据预测,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将增加到76.3岁,男性将增加到69.5岁(表1 )。

C.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

6. 国家发展主要以一系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为指导。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在1961年制定的,头三个五年计划(1961-1976年)主要侧重于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打下基础,并且促进私人投资。直到第四个五年计划(1977-1982年),社会方面的发展才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人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导致了收入不平等和各种社会问题。从那时起,社会发展被纳入发展计划之中,更加关注泰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主要是教育和卫生方面。第五个至第七个五年计划通过吸引外资使基本工业和大规模出口业得以扩大。这使得社会需要合格的人力资源,因此,泰国将均衡、以人为本的发展作为第八和个第九个五年计划(1997-2006年)的主要发展模式。根据国王陛下的“充足经济”理念,并且在经历了1996-1997年经济危机之后,第八和第九个五年计划大力重视人才和社会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强大而均衡的社会,并为参与一个更加全球化的世界竞争建设必要的国家复原力。

1.经济环境

7. 泰国目前正在执行第十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7-2011年),该计划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强调包括政府、私营部门、企业家、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在内的发展伙伴参与该计划的执行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以建设绿色和幸福社会为目的,重点强调善治和“充足经济”理念,遵循五大战略:提高人民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情操;社区发展;实施经济改革以实现公平和公正;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以及完善国家管理中的善治。该计划的宗旨是建设人民和社会的复原力,以便跟上更加全球化世界的发展趋势。

8. 泰国目前正在编写第十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2-2016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将继续重视基于“充足经济”理念的国家发展,重点关注以人为本的发展策略,强调发展伙伴参与社会的各行各业,旨在通过综合手段实现在所有方面都均衡的国家全面发展,为每一个泰国公民提供全面和优质的社会保障,建立一个强大、均衡和自力更生的经济结构,加强社区力量,管理自然资源,减少不平等和实现公平的收入分配,同时促进善治和建设一个有公德的社会。

9. 基于本国的经济状况,泰国是一个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泰国的一些核心经济指标 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GDP):10 1 , 030亿泰铢,人均GDP:150,089.7泰铢

GDP增长率:11.7%,国民生产总值(GNP):96,670亿泰铢,人均GNP:143,612.5泰铢

国民收入(NI):65,131亿泰铢,人均NI:97,350.9泰铢

固定资本构成和储蓄总额:21,818亿泰铢,公共部门5,919亿泰铢,私营部门15,899亿泰铢;

国内消费:28,176亿泰铢,国内投资:9,554亿泰铢

出口值:72,033亿泰铢,产品和服务进口值:64,528亿泰铢,外债:899.44亿美元

出口收入:2,294.64亿美元,偿债比率:4.6 %

经常账户余额:4,635亿泰铢,国际收支:9,863亿泰铢,国际储备:51,897亿泰铢

消费物价指数:97.1,通胀率:-1.0 %,外国游客人数:1 , 584 .17万人,旅游收入:5,860亿泰铢

旅游收入在GDP中所占比例:5.8 %

2008、2009、2010和2011年的国家预算:分别为1.66、1.835、1.7和2.07万亿泰铢

2010年汇率:31.7泰铢/1美元(平均)

10 . 2 009年,每个家庭每月平均收入为20,903泰铢,每个家庭每月平均支出为16,205泰铢。每个家庭每年平均负债为134,699泰铢。贫困线为每人每月1,586泰铢。贫困人口为530万人,占8.1%(表2)。

11. 泰国的劳动力受雇于农业和非农业部门。

12. 泰国的主要农产品包括林业和渔业产品、常年和多年生植物、蔬菜、稻米、药草、观赏和观叶植物、水果、橡胶、田园和养鱼场等。

13. 非农产业包括采矿和采石、公共设施(煤气、水、电)、建筑、零售业、车辆和机械修理、酒店、饭店、后勤和运输、仓储、家庭和社会服务。

14. 泰国的主要工业产品包括食品和饮料、烟草、纺织品、木材产品、金属和非金属矿物、橡胶、塑料、家具、石油、建材、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电器和零部件等。

2.社会和文化环境

15. 泰国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社会,由60多个民族组成,有五种语系。超过85%的人口是来自各个部落的泰族。核心人口包括中部泰族(包括曼谷大都会)、东北部泰族、北部泰族和南部泰族。中部泰族人口的方言是该地区的行政和官方语言。不同地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地方方言和地方语言。主要生活在泰国北部和上中部山区的9个独特的山地部落包括克伦族、苗族、瑶族、阿卡族、拉祜族、傈僳族、鲁阿族、克穆族和拉布利族。在东北地区众多民族中,有Yoy族、Phuan族、Saek族、Kaleung族、高棉族、Kuy族、Bru族和So族。南部民族包括马来族、Sakai族(南部丘陵居民)以及Mogen和Urak Lawoi等一些水上居民或海上居民。华人、孟族和越南人等一些民族已被泰国人同化,难以真正区分。

16. 近95%的泰国人为小乘佛教的教徒。在泰国,穆斯林是第二大宗教团体,约占人口的4%,主要居住在最南部省份。基督、印度、锡克和其他教徒约占总人口的1%。宗教对文化和历史产生了很大影响。宗教多样性使泰国成为一个有着不同文化和特性的,更加多元的社会。例如,南部人口主要为马来族穆斯林,说当地亚维语,因此,有着与信仰佛教、基督教、印度教等其他地区人口截然不同的文化和语言。

17. 家庭是泰国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截止2009年,泰国有1,830万个家庭。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的数据, 由于内外部各种因素,泰国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是:

传统社会的大家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取现代社会的小家庭所取代。在2010年,小家庭占52.3%,大家庭占总家庭数的34.5%。单人家庭占12.6%,家庭成员不相关的家庭占0.6%。在小家庭中,只有29.7%的家庭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15.0%的家庭只有丈夫和妻子;有7.6%的家庭只有一个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表3)。

18. 现在,泰国家庭既面临各种社会问题,也面临各种经济问题。认识到这种情况,政府在制定《2004-2013年家庭发展政策和战略》时重点关注四大战略:发展家庭结构的全局做法;家庭的社会保障;发展促进家庭关系的行政机制;以及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网络的能力建设。

19. 泰国的教育制度由九年义务教育组成,其中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和三年初级中学教育;而12年基本教育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小学1-6年级),然后是三年初级中学教育(中学1至3年级)和三年高级中学教育(中学4至6年级)或职业教育(1-3年)。国家现在提供15年免费教育,从幼儿园1级到高级中学(中学6年级或相当于同等学历的职业教育3年级)(表4)。

20. 2007-2009年期间,在正规学校系统中注册的学生占学龄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4.5%、74.8%和74.2%。就2007-2009学年而言,正规学校系统中的注册统计数字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教育级别:

小学前教育(3-5岁学生)分别为:87.2%、91.9%、94.4%;

小学教育(6-11岁学生)分别为:96.9%、93.8%、89.2%;

初级中学(12-14岁学生)分别为:88.7%、91.0%、92.8%;

高级中学(15-17岁学生)分别为:61.1%、61.9%、62.9%;和

高等教育(18-21岁学生)分别为:34.6%、34.5%、34.7%。

21. 尽管国家和私营部门提供大量教育机会,但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有很多达到工作年龄的学生往往选择退学并参加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生活成本高和其他经济条件造成的。但是,他们还可以在非正规教育部门继续学习(表5)。

22. 泰国的卫生和公共卫生形势被认为是不错的。每个泰国公民都有权在泰国接受卫生保健服务,这使保障卫生保健成为可能。预期寿命正在增长,年老体弱是老年人最常见的死亡原因(37%)。在所有残疾人口(总人口的2%)中,97%能够接受卫生保健服务。过去10年里,泰国在降低艾滋病毒感染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表6)。《国家卫生保障法》以《全民卫生覆盖计划》为基础,旨在为所有泰国人提供平等获取优质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根据该法,设立了国家卫生保障基金,并且与各地方行政组织协调执行,其目的是确保所有人的卫生保障,包括有身份问题的人。这些努力导致政府财政负担大幅度增长。考虑到这个问题,泰国采取了一种主动的公共卫生措施,重点在于预防和自我保健。佛历2550年(2007年)《国家卫生法》规定设立全国卫生会议,让人们能够参与制定有利于查明地方需求和利用地方智慧的卫生政策。

3.政治形势

23. 最近一次大选于2011年7月3日在泰国举行,成立了新一届政府来管理国家。从旧政府向新政府的权力转移工作是按照国内规则和程序适当和平稳进行的。现在,泰国有了第一位女总理来领导本届政府。政府于2011年8月23日向议会宣布了其政策声明,着重强调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其工作重点:

(a)领导泰国发展均衡的经济结构和更加强大的国内经济,作为提高生活质量和实现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泰国各年龄段人口提供素质和健康水平的能力将是泰国经济生存和竞争力的决定因素;

(b)在尊重法治、尊重普世标准、所有泰国人一律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领导泰国建设和解与和谐的社会;

(c)领导泰国在2015年之前完全融入东盟共同体,在所有方面加强本国的准备和力量,。

D.政治和行政结构、宪法和法律、政治和行政

24. 泰国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陛下是国家元首。《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管理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立法机构是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负责立法工作。行政机构是内阁,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执行各项法律。司法机构为法院,负责依法进行审判。国家还有一个地方政府体系,为地方民众和国家管理地方事务,至少有四项独立机制发挥制衡作用。

25. 国家的行政结构分为三级:中央行政机构、地区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构包括20个部委,负责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依据《政府重组法案》B.E.2545(2002)履行相关职责。内阁首脑为总理,负责所有部委。根据《宪法》,总理必须为议会成员,并由选举产生。每个部委均有部长一名和常务秘书一名,前者担任负责政策事宜的政治主管,后者担任负责管理其各个部门或同等机构的文职工作主管,这些部门或同等机构的主管为主任或同等职位的人员。

地区行政机构――该国在行政上分为77个府、877个县、7,255个乡及74,944个村。村是最基本的行政形式,主管为村长,负责维持法律和秩序。乡由村集合而成,主管为乡长。村长和乡长为政府代表,但由当地民众选举产生,并直接向区长报告工作,区长由府尹直接负责。区长和府尹属于公务员,由内政部集中任命。

地方行政机构――曼谷市政厅为地方政府的特别府级形式,主管为曼谷市长,帕塔亚市是一个特别行政区,主管为帕塔亚市市长。这两个职位均直接由民选选出。地方行政机构分为76个府级行政组织,2,010个市级行政组织和5,765个乡级行政组织,主管为民选选出的行政长官。

26. 政府行政工作依据中央预算制度而开展,年度预算拨款由议会予以审查和核准。财政年度始于10月1日,终了于次年的9月30日。按照计划,2010年和2011年的年度预算总额分别为1.7万亿泰铢和2.07万亿泰铢。

1.《宪法》

27. 泰国的现行《宪法》(2007年至今)基本保留了《1997年宪法》的实质内容,但在保障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方面,具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和更广阔的视角,且更加强调人民直接参与的过程。《2007年宪法》有值得注意的4个新的重要特征。它们是:

(a)加强了对人权和人的自由的保护和促进;

(b)对政府行政机构实施限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渎职和滥用权力行为;

(c)强调国家行政工作的透明性及道德和伦理标准;以及

(d)旨在加强各独立机关实行制衡制度之权力的规定。

28. 《2007年宪法》中依据人权原则保障泰国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实质性内容和结构如下。

2.原则/方针

29. 《2007年宪法》下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基本原则包括:

根据一般规定(第4节和第5节),应保护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平等;泰国人民,无论其出身、性别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应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

在行使所有国家当局之权力时(第26节至第69节),应根据本《宪法》的规定适当考虑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

凡本《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的人,可援用《宪法》规定,提起法律诉讼,或在法庭为本人辩护;

不得对个人施加对《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男女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不得因出身、种族、语言、性别、年龄、残疾、身体或健康状况、个人身份、经济或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或宪政观点的差异,对个人实施不正当的歧视;

个人应享有生命和身体权利及自由;

不得以残忍或不人道手段实施酷刑、野蛮行为或惩罚;

不得对个人进行毫无理由的逮捕、拘留和搜查;

保护遭受侵犯之人获得康复的权利;

安全住所权;

他/她享有在王国内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应保护个人的家庭权利、尊严、声誉及隐私权;

个人应享有以合法手段通讯的自由;

个人应享有信奉宗教的充分自由;

除非在实施之时个人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之罪行,否则不得因该行为惩罚此人(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者不罚);

在证明有罪之前,应假设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无罪;

易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每名儿童、青年、妇女、老人或残疾人应有权获得适当保护。

30. 该《宪法》保障的其他权利涉及产权;继承权;有关不动产没收的公平赔偿;职业权利和自由及劳动保护和福利权;个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禁止国家查封报纸和媒体行业、干涉媒体以及作为对私营报纸或其他大众媒体的补贴赠与金钱或其他财产;教育权利和自由;公共健康服务权和福利权;知情权和请愿权;集会、结社和成立政党的自由;社区权利;以及保障《宪法》的权利。

31. 根据“基本国策的指导原则”(第75节至第87节),国家通过内阁颁布法律,制定政策,明确向议会说明预期活动,对管理国家事务规定执行期,并编制和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执行结果的年度报告。基本国策涉及诸如以下领域: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宗教、社会、公共健康、教育和文化政策;法律和司法;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土地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科学、知识产权和能源;以及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政治决策,审查国家权力的行使,组织公共活动,并对公众进行教育,以根据《宪法》制定政治和行政制度。

32. 《宪法》之下的组织(第229节至258节)包括选举委员会、监察员、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检察长办公室、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咨询理事会。此外,《宪法》中还有与监督国家权力相关的各项规定(第259节至第278节),其提及了审查被视作有利益冲突的资产和行为、免职,以及针对政治职务任职者的刑事诉讼,还提及了关于政治职务任职者的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第279节至第280节)(详情见附录。)

3.机制/组织

33. 议会分为下议院和上议院。在500名下议院成员中,375名由以选区为基础的选举产生,125名由基于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产生。上议院有150名成员,其中77个府中的每个府各选出一名成员,剩余73人通过甄选产生。

34. 内阁成员不超过36人。

35. 法院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

宪法法院负责审议法律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悖或不符。

司法法院有权对所有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定,除非《宪法》或法律规定案件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限内。

行政法院有权对政府机构、国家官员和个人间或者国家官员自身间的纠纷进行审判和裁定。应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和初审行政法院,还可有一个上诉行政法院。

军事法院有权对在实施犯罪时罪犯受军事法院之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定。

36. 地方行政组织是处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以造福当地民众的主要机构,其有能力管理自身事务。在进行自身的行政、金融和财政决策及行使其具体权力和职责方面,这些机构具有独立性,但应适当考虑府级和国家的发展政策。如法律所规定,政府将只提供必要的监督,以不断加强权力下放过程。

37. 《宪法》之下的独立组织包括:

选举委员会,负责控制和举行选举,或者视情况遴选下议院、上议院成员、地方议会成员和地方行政长官;为临时内阁制定职责,监督全民公决投票,以确保其以诚实和公正的方式进行;

监察员,负责在以下情况下审议和调查申诉,以查明真相:(a) 政府官员,以及政府机构、国家机构、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官员或雇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时超越了法律规定之权力或职责;(b) 政府官员,以及政府机构、国家机构、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官员或雇员因履行职责或疏于履行职责给申诉人或公众造成了不公平的损害;采取与政治职务任职者和国家官员的道德相关的行动;监督、评价和编制关于遵守《宪法》的各项建议;以及在此类行为会对广大民众造成危害或需要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开展调查;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负责调查相关事实,编制关于免除政治职务任职者和高级官员之职务的意见,提交上议院或最高法院的政治职务任职者刑事司;检查政治职务任职者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控制政治职务任职者的道德操守;以及

国家审计委员会,负责以独立和中立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规定国家审计的标准和规则,并就国家审计相关补救措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38. 其他法定组织包括:

检察长办公室,以及检察官,具有决定起诉案件与否和公正履行《宪法》对其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权力和独立性;

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报告侵犯人权或与泰国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义务不符的行为,向相关机构提交意见,包括议会、内阁、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并提出补救措施,包括对影响人权的法律、条例和行政命令的修正;代表受害人向司法法院或者宪法法院提交案件,以普遍解决侵犯人权的问题;传播人权相关知识,并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以促进更广泛地尊重人权;以及

国家经济和社会咨询理事会,负责就经济和社会问题及相关法律向内阁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4.法律和司法系统

39. 泰国的司法系统由泰国的习惯法和西方法共同组成。针对法庭诉讼、执法和司法保护颁布了成文法。除规定了保护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准则的《宪法》之外,还有分别于1908年和1923年颁布的《泰国刑法典》及《民事和商业法典》,已通过修正案对其做了更新。此外,有1936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构成了法庭诉讼的主要依据。《刑法》涵盖危害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和身体福祉的刑事犯罪,据此禁止对未满18岁者使用死刑。《民事和商业法典》针对影响社会福祉、财产和基本生活的问题规定了一般原则和规则。这两部法典构成了保护人的各项权利的立法依据。

40. 刑事司法过程的第一步是主管调查官员根据《刑事诉讼法》收到申诉,并就所犯违反和犯罪行为执行逮捕。开展调查之后,如果调查官员认为应将案件提交法院,他/她便将被告和调查档案送交检察官;否则的话,他/她便只送交调查档案(《刑事诉讼法》第20节规定的档案除外)。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律师行事,并有权在审议档案和相关证据之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受害人直接向法庭提交其案卷或案件的情况下,法官将审议该案件。如果法官认为被告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或者他/她的行为依法不属于犯罪行为,法官将撤销案件,并宣告被告无罪。在证明有罪之前,应假设被告无罪,被告有权为自己做充分辩护,以证明无罪,并有权找律师。如果所实施的犯罪要受到监禁或死刑处罚,或者如果被告在获悉受到指控之时未满18岁,国家有责任为他/她找律师。如《宪法》所规定的,应充分保护被告的人权。

41. 人们日益认识到了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的有益作用,并越来越认可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替代惩罚性更强的刑事司法做法的方法。在民事案件中,使用仲裁、调解和折衷方法解决纠纷。在少年和家庭案件中,开展家庭和社区小组会议。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1节,采用纠纷解决惯例,解决被告与受损方之间的损害赔偿事宜,等等。

42. 根据《关于司法法院组成的法案颁布法》,B.E.2543(2000年),泰国的司法法院分为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依据案件的性质有专门的法庭,诸如少年和家庭法庭、劳动法庭、中央税务法庭、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以及中央银行破产法庭等。每个法庭都有特定的程序和目标群体,但所有法庭均遵守共同的保护司法原则。

二.人权保护和促进框架

A.接受国际标准

43. 目前,泰国已加入9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中的以下7项,如表7所示: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9月8日加入,但提出了7项保留:关于政治和公共职务中的平等的第七条;关于儿童国籍的第九条;关于平等受教育权的第十条;关于就业的第十一条;关于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及平等的第十六条;以及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的第二十九条。7项保留中的5项已经撤销。剩余的两项保留是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泰国目前正在考虑撤销对第十六条的保留。)

《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26日加入,提出了3项保留:关于获得国籍权和出生登记的第7条;关于儿童申请难民身份的第22条;以及关于教育的第29条。对第29条和第7条的保留已经撤销;只对第22条仍有保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月30日加入。泰国没有提出任何保留,但对4项条款做了解释性声明:关于自决权的第一条;关于针对18岁以下儿童犯的死刑的第六条;关于毫不拖延地将被拘禁者提交法院的第九条;以及关于禁止宣扬战争的第二十条。由于已对相关法律做了修正,政府正考虑撤销它对第6条和第9条的解释性声明。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9年12月5日加入,就自决的含义做了解释性声明,仍保留此声明。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3年2月27日加入,并做了一般解释性声明,即在对泰国施加超出泰国《宪法》和法律范围的任何义务时,泰国不解释和适用该《公约》之规定。泰国还对关于立即采取消除这种歧视的积极措施的第四条及关于由国际法院解决缔约国间争端的第二十二条提出了保留。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7年11月1日加入,对3项条款做了解释性声明,即关于“酷刑”定义的第1条;关于缔约方须依法对酷刑行为,包括合谋施行酷刑和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企图予以惩处的第4条;以及关于确立对第4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的措施的第5条。泰国的声明基于生效的《刑法》,而对关于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第30条提出保留的原因是,泰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在解决国家争端方面的管辖权。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开放供签署的首日即2007年3月30日签署,并于2008年7月29日批准。《公约》于2008年8月28日在泰国生效,对关于迁徙和获得国籍权的第十八条做了解释性声明,即对该条款下义务的遵守须符合泰国的法律规定、条例和指导原则。

44. 泰国于2012年1月9日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5. 泰国还加入了与人权相关的许多其他条约,包括: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1月11日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27日加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6月14日加入;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2002年11月1日加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04年8月1日加入;

劳工组织第14、19、29、80、88、100、104、105、116、122、123、127、138、182和159号公约。最近,泰国于2010年10月10日批准了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

46. 此外,劳动部正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以及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

47. 通过成为上述文书的缔约国,泰国受这些文书条约的法律制约,以期:确保享有文书规定的各项权利;采取相关措施,以切实保障实现和保护文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广泛传播这些权利的原则和实质;以及编制关于文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48. 泰国已做出认真努力,履行其加入的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成为各种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后,泰国的人权保护框架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权原则已被纳入《宪法》。已建立独立的人权机构来监测和保护人权。为审查、修正和颁布相关法律做出了努力,以期加强人权保护,并拟定补救性法律。由于做出了这些努力,在批准之后,撤销了对一些人权文书所做的保留,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和第29条,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九、十、十一和十五条。还为通过多种手段向尽可能广泛的受众宣传这些文书做出了努力。

49. 泰国认真对待其报告义务。每份文书都有其专门的报告要求和时限。这些报告是联合国的重要监督机制,是缔约国自身的自我评价机制。泰国执行这些文书的进展情况将在每项文书规定的报告中详述。

50. 此外,泰国还在制定《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或《曼谷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规则》源于泰国帕差拉吉帝雅帕公主殿下发起的泰国改善女性囚犯生活的概念或者ELFI项目。该项目旨在提高对惩教系统中女性囚犯问题的认识,并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针对她们的待遇标准。考虑到性别差异和妇女的特殊需要,《曼谷规则》在2010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上获得核可,成为各国监狱中女性囚犯待遇的准则。

51. 泰国目前正在建立泰国司法研究所,以促进在泰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执行《曼谷规则》。

B.国家立法框架

52. 泰国人权保护的基础是《宪法》、《民事和商业法典》和《刑法典》,它们受到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支持,如规范国家人权委员会、监察员、行政法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和地方行政组织权力下放计划和程序等的法案,这些将成为保护和促进当地人民人权的有用工具。2005-2009年期间,有关人权的大量立法(法典和具体的法律)得以修正和颁布,尤其是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民及特殊人群(即儿童、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其概述如下。

1.与人的地位有关的法律

53. 这些法律包括:

B.E. 2551 (2008) (第4号)《国籍法》包含对该法较早版本的重大修正,其首要目的是解决有关赋予人地位的指导方针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到国家安全和人权的共同利益。这包括:恢复某些被取消泰国国籍的人的国籍,这些人被取消国籍的理由已不符合当前形势;适用《宪法》中所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

B.E. 2551 (2008) (第2号)《民事登记法》。修正案确保在泰国出生的每一个儿童不分种族都享有出生登记权。此外,该法的宗旨是使民众的民事登记程序更加公正和方便。部分重要修正包括:向其他地方的登记处报告出生情况;出生通知和登记;发放出生证明和出生记录;向流落街头儿童、没有监护人或遭到遗弃的儿童发放记录;以保存记录为目的,按照《国籍法》登记没有泰国国籍的人。

2.有关弱势群体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包括儿童、青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和罪行受害者

54. 这些法律包括:

B.E. 2550 (2007)(第19号)和(第20号)《刑法典修正法》,涵盖对男性和妇女实施的强奸罪、由家庭成员实施的强奸罪,以及加大对年龄在13至15岁以下儿童实施强奸的罪行处罚。

B.E. 2551 (2008) (第21号)《刑法典修正法》 – 按照这项法律,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七岁提高到十岁;年龄在10至15岁的少年犯免于处罚,但可由法官酌情训诫或送至培训中心;对年龄在15至18岁的少年犯实施的处罚应减半,或者法官可下令采取与儿童一样的处罚措施;而对年龄在18至20岁的罪犯实施的处罚应减少三分之一。

B.E. 2550 (2007) (第25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法》修正有关调查或审讯期间在派出所以外的地方拘留被指控者或被告的条款;如果已定罪者按照法官最后判决已服刑三分之一以上,可拘留在监狱之外的地方;而被判处死刑的孕妇可减至终身监禁,同时规定让妇女在监狱中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照顾子女。

B.E. 2550 (2007) (第26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法》修正有关审问和调查18岁以下儿童的条款,以及关于为被指控者、被告、受害人或证人安排一名口译员(包括一门语言、方言或手语的翻译)的B.E. 2552 (2008) (第28号) 法。这项修正法(第28号)也涉及与性有关的案件中对妇女的审问,规定应由女性官员来进行,其中包括身体检查。在对此类案件的女证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法院批准,不得询问该妇女与他人的性行为。若采用法医学手段调查取自人体的证据,则需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B.E. 2551 (2008) (第19号)《民事和商业法典修正法》旨在为家庭中的儿童和妇女提供更好的保护,并修正有关儿童合法性和监护权的条款。

B.E. 2550 (2007)《国家儿童和青年发展促进法》为更好地促进儿童和青年发展提供适应当今社会现实的指导方针。该法以儿童的最高利益原则为基础,促进有关儿童和青年发展的私人或团体组织的作用,并规定出生登记权、医疗保健服务权、教育权、保护和发展权及参与权。针对残疾儿童制定了特殊的措施。该法旨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B.E.2546 (2003)《儿童保护法》 – 该法以《儿童权利公约》中所奉行的儿童最高利益和不歧视原则为基础,旨在通过明确规定国家应保护18岁以下的儿童,为儿童提供保护,使其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剥削、暴力和重大疏忽。已引入各种保护机制,特别是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多学科儿童保护小组,从而为儿童提供适当的保护。同时,设立了儿童保护基金,为儿童发展和保护方面的各项努力提供资金。

B.E. 2550 (2007)《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 – 按照该法,制定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各种措施和程序,从而为被害者和施害者提供保护和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解和恢复。

B.E. 2551 (2008)《打击人口贩运法》 – 该法旨在为每个人,尤其是儿童和妇女提供保护,使他们免遭性剥削、奴役、强制行乞、强迫劳动或服务、以交易为目的强制摘除器官,或任何其他可造成强行勒索的类似做法。由于人口贩运已变得更加复杂,并采取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形式,因此,在对罪犯实施惩罚措施和对受害人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时,该法借鉴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B.E. 2548 (2006) (第3号)《姓氏法》 – 依照《宪法》促进性别平等的意图,该法赋予已婚伴侣自己选择使用丈夫姓氏、妻子姓氏或根据协商保留个人原有姓氏的权利。

B.E. 2552 (2008)《妇女称谓法》根据不歧视原则、《宪法》精神和《姓氏法》,允许已婚妇女或离婚妇女选择“小姐”或“夫人”的称谓,以解决因性别差异而对人的不公正歧视问题。

B.E. 2550 (2007)《提高和发展残疾人生活质量法》于2007年9月27日生效,包含有关残疾人福利和保护其避免因身体或健康状况而遭受不公平歧视的条款,同时还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公共设施和国家福利及援助,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B.E. 2546 (2003)《老年人法》按照2002年《马德里国际老年人行动计划》,确保老年人各方面的权利,包括设立老年人基金,向想在退休之后有兴趣进行创收投资的老年人提供无息贷款。

B.E. 2553 (2010)《少年和家事法庭及程序法》,包含旨在根据《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加强在权利、安全和治疗方面对身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儿童、青年、妇女或任何其他家庭成员的保护的各项修正案;还改进与保护受到指控的违法儿童和青年的权利有关的少年和家事法庭程序,以确保在整个程序中依照《宪法》、《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对他们进行妥善和适当的保护。

B.E. 2551 (2008)《消费者案例程序法》是一个促进消费者行使其投诉权利的法律,此项法律确保受影响的消费者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处理、补救和补偿。

3.有关保护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被告和证人的法律

55. 这些法律包括:

B.E 2544 (2001)《刑事案件中伤者的损害赔偿及对被告的补偿和费用法》旨在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损害补偿。按照这项法律,对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或因犯罪行为或过失造成精神或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提供补偿,包括遭到错误指控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拘留。

B.E. 2546 (2003)《证人保护法》旨在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提供保护。该法列出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规定,同时包含在适当和必要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某些案件中有关证人保护的具体条款,如性犯罪、毒品、有组织犯罪等。

4.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

56. 这些法律包括:

B.E. 2551 (2008) (第2号)《劳动保护法》 – 该法是对B.E. 2541 (1998)《劳动保护法》的修正,旨在为雇员提供雇用条件方面的额外保护;

B.E. 2551 (2008)《外籍工人法》管理进入泰国工作的外国人。在向这些人发放工作许可证时,应适当考虑到国家安全、泰国人的工作机会,以及对移徙工人的需求会如何影响国家发展。

B.E. 2528 (1985)《就业与求职者保护法》、B.E. 2537 (1994)第二次修订和B.E. 2554 (2011)第三次修订管辖为泰国境内外工人进行就业安置的劳动介绍所的业务,并为海外泰籍工人提供保护。

57. 劳动保护和福利部设立了两个工作队来起草和修订有关劳资关系的两个法律,即B.E. 2518 (1975)《劳资关系法》和B.E. 2543 (2000)《国有企业劳资关系法》,以遵守劳工组织第87号和98号《公约》的各项原则。

58. 此外,劳动保护和福利部不仅为泰籍工人而且还为在泰国的外籍工人或移徙工人提供保护,具体如下:

(a)无歧视地制定《老工保护法》的执行政策,即泰籍或外籍/移徙工人将会得到相同的待遇和平等保护;

(b)为了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依照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实施各项措施;且

(c)与主要的负责机构即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联手打击贩运人口的活动。

59. 推行了一系列新的立法,以保护和促进人权、公民权和人民的参与权,推动和平并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观念,例如,有关地方行政、教育、公共卫生和医药的法律。其中的B.E. 2550 (2007)《国家卫生法》是一个以保护为目的的法律,旨在动员所有的利益攸关方相互协作,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及设立全国卫生会议来起草《国家卫生细则》和与每个地方的情况和需求相一致的地方性具体细则,从而重新设计泰国卫生系统的新思路。B.E. 2542 (2007)《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法》定义了残疾人的权利和应享权利,目的是提高其生活质量。进一步修订了与社区权利有关的立法,以保护当地人民不受大型发展项目影响的权利,使他们能够行使参与这些项目的决策权。

C.内部基本指示框架

60. 若干个内部指示框架构成了泰国设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向和目标的基础。较为重要的指示框架如下所述。

有关人权保护的国家基本政策指示

61. 现政府向议会宣布的社会政策强调:通过消除歧视和一切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来保证人的尊严安全,从而实现人的安全,尤其是生命安全;教育发展和为所有人创造公正和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劳工的福利和社会安全;促进人们从怀孕到老龄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权;促进家庭发展,根除人口贩运现象,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消除一切形式对儿童和青年权利的侵犯;提高妇女地位和在国家发展中的平等作用,保护妇女免受虐待和家庭暴力;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和弱者的生活质量;在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中建立公正和减少差异;执行支持收入公平分配的经济政策;促进文化权利;保护当地创造本地就业机会和职业的智慧;推动民主进程、人权、人道主义事业、环境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解决可能影响人的安全的跨国问题中开展合作。

62. 有关人权保护的计划:

第十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7-2011年)强调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生命安全的人类和社会发展。该计划还旨在加强执法及灌输有关好公民和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价值观。

《2007-2011年国家安全政策》重视人权原则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强调不歧视和促进不同族裔与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良好理解。

《第二个国家人权计划》延续了第一个计划,关注11个领域::(1) 教育;(2) 文化;(3) 职业;(4) 公共卫生;(5) 自然资源;(6) 调和;(7) 结社自由;(8) 获取政府信息;(9) 媒体自由;(10) 政府和政治;及 (11) 宗教。该计划确定了20个群体,包括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少数族裔;外国人;流离失所者;无国籍者;穷人;雇佣劳动者;农民;消费者;人权维护者;囚犯;获释囚犯;刑事案件受害者;社区和靠国家福利生活者。

国家人权委员会《五年战略计划》(2002-2007年) 确定了该委员会的愿景,即成为一个促进文化及尊重人权、重视人的尊严的生活方式的独立组织。在该计划为期五年的时间内,国家人权委员会将重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五个方面和一个重点地理区域,即:(1) 司法进程中的人权;(2) 社区权利和公平分配自然资源;(3) 易被虐待或不公正对待的高风险人群的人权;(4) 人权和私营部门的作用;及,(5) 人权及在管理或解决思想和意见分歧中利用容忍原则。一个重点地理区域是南部边境省份。所制定的关键实施战略包括:加强监测和核查;促进人民获得自己的权利;推进各项政策并制定有关人权的社会准则;加强联盟网络;重视沟通,在社会中灌输人权价值观;以及改进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进程,以提高效率和效力。

《2000年权力下放行动计划》 – 依照B.E. 2542 (1999)《权力下放计划及程序规定法》,该行动计划概述了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2004年)涉及按照《权力下放法》进行责任转让。第二阶段(2005-2010年)涉及中央、区域和地方行政及群众部门的结构调整,以促进共同学习和互动,以及立法改革。第三阶段(从2011年起) 设想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使其能够进一步获取基本服务,以及积极和全面地参与决策、监测和支持地方行政组织的各项活动。

《2009-2012年国家司法行政总体计划》 于2009年3月17日由内阁核准,是作为B.E. 2549 (2006)《国家司法行政法》的后续行动编制的。该计划为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进行司法行政合作提供指导方针,以提高促进司法为民过程中的凝聚力和效力,以及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利用的成本效益。

总体计划的编制过程遵循若干个步骤,并且从有关不同情况的数据收集到全国各部门所有相关方的观点和意见的集思广益,经历了各个过程。该总体计划确定了以下设想:

“一个现代、准确、透明、公平的司法促进系统具有普遍性,并且运行平稳、有效。人们可以容易、快捷、方便、廉价和平等地获得司法服务,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平静、有序和和谐。”

63. 还为特殊人群引入了具体计划和指导方针。这些包括:《关于儿童发展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政策》;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2007-2016年);第十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7-2011年)》中的《妇女发展计划》;《残疾人生活质量发展计划》(2007-2011年);和20年间(2002-2022年)第2个《全国老年人计划》。为了取得具体成果,每个计划都有一个全国委员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D.报告编写

64. 在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积极参与下,编制了有关泰国所签署的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规定报告。成立了作为报告编制核心机制的全国委员会或工作组,它们由来自公共、私营和学术部门的相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或文书旨在保护的目标群体构成。例如,儿童代表作为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报告的编制。同样,编制《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报告的委员会由来自各领域妇女组织的代表组成,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委员会与全国各族裔群体一起举行了各种会议。报告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指导方针遵循负责这些文书的联合国委员会的要求和指导方针。报告以泰语起草,内容由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负责具体专题的代表组成的各个工作组提供。其后,报告草案在区域和国家一级进行公开听证,以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经修正的报告继而提交给负责机构进行核准,然后被翻译成英文。最终报告提交内阁进行审批,并交外交部以正式呈递联合国。

65. 报告编制的程序涉及:

确定报告的大纲、问题和内容及委员会的委托责任;

工作组编制报告草案;

委员会审查报告;

由区域或国家一级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相关群体讨论报告并提出建议;

修订报告,纳入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进行编辑;

请求提供数据和信息的机构提供额外信息和核准;

由语言专家和外交部把报告翻译为英文并进行编辑;

由负责机构把报告提交给内阁;且

由外交部把报告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66. 已经编制和提交联合国的部分报告包括:

分别于1987年、1997年和2003年提交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及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

分别于1996年和2004年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2011年提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

2003年提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次报告;且

于2011年提交了《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

67. 正在起草中的报告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次报告;

《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次报告;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次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报告;以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

E.其他人权资料

在国际论坛上促进人权

68. 泰国始终重视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它与国际社会一起在解决具体的人权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泰国不断努力奉行国际人权标准,以改进法律和政策框架方面的人权保护。泰国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工作,由此产生的一些主要框架包括:

1996年的《禁止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为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产物;

《关于预防、制止和解决国内和跨境贩运儿童和妇女的国家政策和计划》(2003-2008年),后发展成为B.E. 2551 (2008)《预防和制止人口贩运法》,是泰国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关2000年意大利巴勒莫公约的会议成果)的后续行动。泰国随后在国家和地区一级建立了各种机制,解决贩运人口问题,包括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关于共同行动准则的谅解备忘录,后来还与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签署了关于湄公河次区域贩运人口问题的双边谅解备忘录,再后来产生了东盟框架下的多边区域合作,即第二巴厘协约会议,以及更具永久性的东盟部长级会议及东盟妇女委员会。此外,泰国还在更广泛的区域内建立了合作,例如2001年与澳大利亚打击非法移民的合作,后来扩大为《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下的多边合作。

1991年的《儿童宣言》(泰语)和2006年的《创造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这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结果,后者直到今日还在实施中。

泰国通过了2001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宣布的《德班宣言》,为后来泰国于2003年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铺平了道路。

69. 泰国当选为2010年至2013年人权理事会成员。泰国认真努力地履行其所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各项义务,尤其是在保护不同人群的权利方面,因此,得到了182张支持票,在所有14个候选国中位居第二。作为人权理事会的一个成员,泰国担当不同群体之间的搭桥人,使人权理事会能够在建设性对话和参与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解决紧急的人权状况。泰国还在人权理事会推动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权利。除此之外,泰国还通过在2011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得到理事会一致支持的技术合作决议,在加强各国防止侵犯人权的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0. 此外,泰国当选为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人权理事会主席。作为主席,泰国致力于获取、听取和尊重所有各方的意见。泰国还带头审查理事会的工作,这项活动至关重要,目的是提升人权理事会的可靠性和效力,尤其是在解决严重侵犯人权问题方面。为了根据合作的精神促进坦率、深入地讨论有关提高理事会效率的方式,泰国于2010年12月8日至10日在曼谷主办了曼谷人权理事会审查务虚会。人权理事会审查的成果决议在2011年6月的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此次审查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加强了第二周期的普遍定期审查,第二周期侧重于第一周期期间收到的各种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奉行和遵守基本的人权原则

71. 1997年和2007年的《泰国宪法》包含有保证保护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平等的明确规定,并阐述了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引入了相关法律,制定了各种指导方针和战略计划。除了在国家一级做出各种努力以外,泰国还通过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以支持国际人权原则。

A.不歧视和平等原则

72. 如上所述,泰国通过修正相关法律努力消除对弱势群体(即儿童、妇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歧视,使他们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和行使权利。

73. 另外,在努力消除歧视有法律地位问题者的过程中,泰国于2005年着手制定了一项国家战略,解决人的地位和权利问题,并于2008年推行《国籍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旨在解决某些人群的地位问题,如“未被调查”者;已逃往泰国,在泰国长时间居住且不能回返原籍国的移民;包括无国籍和“无根”的人,使他们获得相应的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并获得必不可少的基本服务,例如在同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医疗保健和教育,以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并最大可能地参与国家发展。在教育方面,依照2005年内阁决议,所有儿童无论国籍是什么或是否有能够出示任何正式文件,均可根据全民教育政策不受歧视地接受15年基础教育。在推动这一行动的过程中,国家向有关教育机构补贴人均支出。

74. 关于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人,他们多数为来自泰国及邻国的妇女和儿童,已经做出各种努力,向他们提供没有歧视的援助和保护。无论是什么族裔、语言或部落归属,他们一律被看作是需要治疗、康复和补偿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是来自泰国,将会努力保证他们被安全地遣返回原籍国。在其案件听证期间,他们被赋予在泰国居住的权利,并将帮助寻找他们在原籍国的家人。各种机制得以建立,以促进在这方面的执行效力,包括有关共同行动准则的谅解备忘录、国家和国家、国家和私营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国内和国际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75. 关于刑事司法制度,如果一个案件被备案,无论被告和原告的地位如何,无论他们是否无国籍或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将会公平和不歧视地审理案件。有许多泰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乐意在审理期间通过与受害人密切、独立地合作来提供援助,他们不受国家的干预和阻挠。

76. 泰国拥有强大、自由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部门。它们能够作为国家、非政府部门或个人侵犯人权或其他不公正或歧视行为的制衡和监测机制。它们拥有提出申诉和保护被侵权者的完全自由,使国家更加重视在政策和执行方面维护人权原则。换言之,它们是侵犯人权问题的社会监察员。

B.宣传人权原则

77. 在建立1997年《宪法》和B.E. 2542 (1999)《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所要求的独立人权机构之前,促进人权工作的形式是,针对特定的目标群体采取特殊的措施,由负责履行具体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政府机构或就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族裔权利问题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实施。已做出各种努力,广泛传播对这些文书中各项人权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78. 随着2001年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立,存在一个中央机构直接负责传播人权原则。已经制定了人权教育计划,明确规定了在正式和非正式背景下人权教育的范围。对于非正式系统,为特殊的目标群体在公共和私营机构及地方行政组织中组织非正式的学习。为构建知识体做出了努力,办法是通过所有形式的媒介促进对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及公共教育的研究和培训。此外,宣传人权原则是政府专门机构的特定职责,具体如下:教育部,开发人权课程,并将其纳入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级别的正规教育中;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分别通过增进弱势群体福利以及保护和赋予弱势群体权利办公室、妇女事务和妇女发展办公室及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生活质量办公室,促进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和残疾人的权利;总检察长办公室,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司法部下属保护权利和自由局,根据泰国所签订的国际文书,促进有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民族权和免受酷刑权的知识传播。

79. 直接或通过媒体努力传播人权原则。直接传播是由立法和行政部门、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其中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司法部下属的保护权利和自由局。公众教育的组织形式为正式和非正式的学习、培训和研讨会。已制定教学和学习课程,来教育教师和教学人员、地方行政组织官员和人权志愿者。组织了各种会议和讲习班,促进所有参与司法体系的专业人员共享经验,其中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惩戒部门人员、青少年观察和保护中心人员及全国范围内的省级儿童保护委员会。

80. 通过媒体进行的传播包括图书、小册子和期刊等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人权研究(如司法系统中的囚犯和儿童、儿童权利、暴力与儿童等);监测和评估高等教育以下的教育机构中的人权课程;教学、学习和培训课程的研究和开发;通过音频-视频媒介(如收音机、电视和视频演示)开展的公众教育活动,以及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媒介。

C.总体形势概述和执行指南

1.总体形势

81. 关于弱势群体的状况,如儿童、青年、妇女、残疾人、弱者和少数族裔等,泰国认识到,根据其所签订的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有必要向这些人群提供援助。弱势群体的状况从总体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儿童和青年受到较好的关照,在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等各方面的生活质量有所改进。处境困难的儿童(被虐待儿童、被剥削儿童、残疾儿童、孤儿、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有社会问题的儿童和违法儿童)普遍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较大关注。通过促进获得出生证明、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努力改善没有法律地位的儿童的状况。在家庭和社会中,妇女在更好的教育和职业机会、自由和独立、法律面前平等和参与社会及政治方面,总体状况有所改善。在企业和公共部门中,拥有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尽管如此,由于其脆弱的条件,这些人群中仍存在权利受侵犯的现象,特别是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人口贩运和无法获得基本的服务。因此,泰国不得不实施对策来保护这些弱势人群,使他们能够更平等地获得自己的权利,以及加大执法力度,惩罚侵犯人权的罪犯。

82. 关于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进步,已修正和推行了一系列法律,来体现人权原则,特别是B.E. 2550 (2007)《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法》及关于家庭事务中平等问题的《民事和商业法典修正法》。同时,通过司法机构与司法部相分离;建立特别法庭;向司法体系各级人员宣传人权原则;以及采取保护和赔偿受害人的系统性办法,努力改革司法管理。不过,尽管取得了所述进步,各种挑战仍然存在。由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许多法律和司法系统中的某些程序已经过时,因此需要加以改进,以提高人权保护的效力,特别是在执法、效率和司法人员的道德方面,范围包括调查、起诉、证人保护、审理和判决、囚犯关怀和赔偿事宜。

83. 关于社会、社区和环境状况,设立了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负责社会发展、司法和平等,以及促进家庭和社区的安全。设立了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环境和作为社会资本的地方智慧;系统地管理和开发自然资源。然而,农村社区的人权保护仍是一项挑战。泰国需要更多地关注改进参与进程,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尤其是当地人,参与大型发展项目的决策,这些项目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应实行更加严厉的法律,使当地人的权利免受公共发展项目和私营部门投资的侵犯。同时,应注意在权力下放过程中加强社区的力量,赋予它们更有效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

84. 在获得权利、机会和基本服务方面,泰国仍存在社会差异和不平等。国家的责任是,为社会带来正义,减少经济和社会差距,提高所有泰国人的生活质量。这些可以通过各个方面的重大改革来实现,从而维护平等和正义,并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正如政府向议会宣布的政策声明所保证的。

2.执行指南

85. 泰国拥有保护人权的全面机制。泰国《宪法》根据人权原则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中所载的各项原则已转化为国家政策、立法和旨在确保在实践中实现这些原则的战略计划。已建立起若干个全国委员会,监管人权保护各方面的情况,此类工作和职责已下放到地方行政组织,从而从国家、区域下放至地方一级,以进行更好的协调和开展更综合的工作。随着所有部门的广泛参与,这有助于为力图在泰国加强人权保护的更多项目和活动确定明确的方向和指导方针。

86. 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是在监测人权状况、找到解决办法和以适当、及时和公平的方式向受害人提供保护方面将政策转化为实践的核心机制。泰国必须进一步加强这些现行机制,确保计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所有部门的参与,增强权力下放进程,并建设地方行政组织的能力以确保对当地人权利的保护。

87. 在改进人权保护方面,一个引人注目的举措涉及司法改革和有效执法。司法机构与司法部相分离,将审理和判决权给予法院,将司法管理权给予司法部。这一举措使改革和推行法律以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可能。尽管如此,执法仍是一项挑战,因为它涉及在执法人员中培养正确的态度和认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在新的立法评估和后续行动方面,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确定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和需要进行的调整。这一责任由多方分担。已做出各种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监测和评估实际执法情况,以确保全面有效地实施法律。

88. 核心人权机构(如国家人权委员会、司法部和其他的国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鼓励社会所有部门积极参与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在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这些文书和使公众了解情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门针对人权问题的网络各种各样,如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网络、非政府组织网络、民间社会网络和媒体网络。政府一直在真诚地努力加强这些网络以及社区组织和积极参与各种人权问题的志愿者的能力,这些问题包括北方的贩运人口活动、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少数族裔和部落会议。这些网络是人们和社区部门积极、有力地参与人权促进和保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