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BGR/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9March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保加利亚 *

[接收日期:2014年4月8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53

一.概况6-48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6-16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7-487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49-13611

A.国际人权文书的接受情况49-6111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62-6912

C.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框架70-12513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26-13019

E.其他相关人权资料131-13620

导言

1. 保加利亚共和国位于欧洲东南部的巴尔干半岛,与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希腊以及土耳其接壤,东濒黑海。其北部边境大部分沿多瑙河与罗马尼亚接壤。

2. 保加利亚古代史先后经历了色雷斯、希腊以及罗马文明。公元681年,保加利亚第一帝国在巴尔干半岛上建立。这一帝国占据了巴尔干半岛的绝大部分,并成为斯拉夫人的文化中心,直至十一世纪早期。1396年保加利亚第二帝国灭亡,其领土为奥斯曼帝国统治近五个世纪。1877年至1878年的俄土战争之后,保加利亚第三王国建立。之后的几十年里,保加利亚与邻国多次交战。战后协议使保加利亚丧失了大量保加利亚人居住的领土,促使保加利亚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都与德国结盟。1947年,保加利亚成为一党制的共和国。1989年,保加利亚开始向民主政体和市场经济过渡。2001年之后,保加利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大幅改善。保加利亚于2004年加入北约,于2007年加入欧洲联盟。保加利亚于1955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于1991年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

3. 保加利亚的地缘政治位置和历史过往对该国人口的族裔结构和宗教归属有着重大影响。保加利亚是一个具有长达11个多世纪的基督教传统的国家。除了保加利亚人,居住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公民还自认为是土耳其人、罗马尼亚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瓦拉几人、萨拉卡察尼人、俄罗斯人、希腊人及其他民族的后裔。绝大多数人口(75.9%)宣称信仰东正教。

4. 1991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为法治、国际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提供了保障。《宪法》规定,依照宪法程序批准、颁布并对保加利亚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在与国内立法条款有冲突时享有优先地位。

5. 保加利亚是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劳工权利各项公约的缔约国。作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一,保加利亚是80多个欧洲委员会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自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直接适用于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保加利亚。

一.概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6. 保加利亚共和国幅员110,993.6平方公里。国境线总长2,245公里,其中陆地边境线长1,181公里,686公里为边境河流,海洋边境线长387公里。

7. 在地理上,保加利亚被StaraPlanina(巴尔干山脉)一分为二:北部是多瑙河平原,南部有色雷斯低地以及里拉山、皮林山、斯雷拉山脉和罗多彼山等多个山脉和高地。国土总面积的60%被山地和山脉覆盖。里拉山是最高山峰,海拔2,925米。

8. 保加利亚的气候为温和的大陆性气候和亚热带(地中海)气候,四季分明。全年最冷时(1月-2月)的平均气温在平原和低地为1.1至5.6摄氏度之间,在山区低于-7摄氏度。7月-8月的平均气温在平原和低地为21至26摄氏度之间,在山区为8到10摄氏度。全年平均气温为10.5摄氏度。

9.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保加利亚总人口为7,284,552,其中3,545,073人(48.7%)为男性,3,739,479人(51.3%)为女性。其他人口数据包括:

城市人口为5,307,868(占总人口的72.9%);农村人口为1,976,684 (27.1%);

毛出生率(一年内年平均人数每千人的活产儿数)为9.5‰,毛死亡率(一年内年平均人数每千人的死亡人数)为15‰。因此,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5‰;

2012年的总生育率(每名妇女的平均活产儿数)为1.50, 每千名活产儿的婴儿死亡率为7.8‰;

2010-2012年计算的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74岁:男性为70.6岁,女性为77.6岁。人口平均年龄为42.8岁;

根据立法,2012年妇女的工作年龄上限是60岁4个月,男性为63岁4个月。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工作年龄人口总数为4,505,000人,相当于总人口的61.8%。超过了工作年龄的人口数为1,731,000人,占23.8%,未满工作年龄的人口数为1,048,000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4.4%。

根据2011年的人口普查,按族裔群体划分的人口结构如下:

·总数7,364,570

·保加利亚人5,664,624

·土耳其人588,318

·罗姆人325,343

·俄罗斯人9,978

·亚美尼亚人6,552

·瓦拉几人3,684

·萨拉卡察尼人2,556

·乌克兰人1,789

·马其顿人1,654

·希腊人1,379

·犹太人1,162

·罗马尼亚人891

·其他19,659

·未说明53,391

·未回答683,590

10.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保加利亚语,学习和使用保加利亚语是每一位保加利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三十六条(2)款规定,人人有权学习和使用自己有别于官方语言的母语;第五十三条(5)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可以自由创办私立学校。根据第五十四条(1)款,“人人有权根据自身的族裔身份认同发展自己的文化,这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

11.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规定,宗教机构独立于政府,不能被用于政治目的。被称为《2002年忏悔法》的新《保加利亚宗教法》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1949年的《宗教教派法》。保加利亚的传统宗教是东正教。但是,1989年民主改革开始之后,公众对宗教的兴趣极大地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的宗教教派和运动,同时现有的传统教派也更加活跃。其结果是,目前保加利亚正式注册的宗教群体有117个。

表1按宗教分列的人口结构

宗教

总人数

百分比

总数

7,364,57 0

1 00.0

东正教

4,374,135

76.0

天主教

48,945

0.8

新教

64,476

1.1

穆斯林

-穆斯林逊尼派

-穆斯林什叶派

-其他穆斯林

577,139

546, 00 4

27,4 0 7

3,728

10.1

9.45

0.5

0.1

亚美尼亚使徒教会

1,715

0.03

犹太教

7 0 6

0.01

其他

9, 0 23

0.2

无宗教信仰

272,264

4.7

未说明

4 0 9,898

7.1

未回答

1,6 0 6,269

21.8

资料来源: 2 0 11 年人口普查 。

12. 保加利亚经济基于自由市场的原则运转,私人部门规模较大,公共部门规模较小。世界银行将保加利亚列为中上收入的工业化国家,2010年该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为6,280美元。近几年,保加利亚经济增长迅速,但其收入水平在欧盟中仍属于最低行列,2012年月均工资为731列弗(合375欧元)。2001年以来,保加利亚成功吸引了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直接外资)。在2007-2010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保加利亚的经济在2009年出现了5.5%的降幅,但2010年即恢复了0.2%的正增长。

13. 该国的货币为列弗(单数为lev, 复数为leva),以1欧元兑1.95583列弗的汇率与欧元挂钩。

14. 该国的经济活动受全球经济动态的影响很大。经济复苏依然主要出现在出口导向的工业公司,而且通常公司层面不断进行重组,旨在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资源生产率。与此同时,国内市场的改善尚不明确,因为信贷依然有限而失业率相对较高。预算整顿过程促进了维持财政和宏观经济稳定。

15. 2011年,经济活动的年度降幅与前一年相比略有减缓(为4.2%,而2010年为4.7%),这是工业就业率降幅减缓的结果,而在服务业,就业率年度降幅出现增加。出口导向性部门(机器和设备制造业以及电子设备制造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需求的增加无法弥补主要依赖国内市场的经济部门就业人数的不断减少。

16. 2012年,该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达507.8亿美元,较前一年的实际增长率为0.8%。2012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903美元(名义)。

表2经济指标

年份

指标

1995年

2001年

2004年

2008年

2010年

2012年

通胀率,通过消费者价格指数衡量,年度平均比率

62.1%

7.4%

6.1%

12.3%

2.4%(4.2%-2011年)

3.0%

国内生产总值增幅

2.5%

4.2%

6.7%

6.2%

0.4%(0.8%-2012年)

0.8%

初步数据

工业产出增幅

4.6%

2%

5.2%

1.5%

0.4%(5.9%-2011年)

央行利率

50.1%

4.5%

2.5%

5.12%

0.2%(0.1%-2012年)

预算赤字

6.2%

1.1%

1.9%

1.7%

-3.1% (-2.0%)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宪法

17. 根据《宪法》,保加利亚是议会共和制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所有权力应来自人民(第一条)。人民直接或通过依照《宪法》设立的机构行使权力。任何人民群体、政党、其他组织、国家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侵害人民主权的表达。

18. 《宪法》第二条宣告,“保加利亚共和国是一个具有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

19. 第四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应保障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并应创造有利于个人和民间社会自由发展的条件”。

20. 第五条宣布《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而且《宪法》的条款应直接适用。

21. 《宪法》第六条宣告了所有保加利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明确指出,人人生来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不得基于种族、国籍、族裔身份认同、性别、出身、宗教、教育、见解、政治党派、个人或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给予任何特权,或对其权利施加限制。

22. 第八条宣告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原则。

2.议会/国民议会

23. 《宪法》宣告保加利亚为议会共和制国家,采取一会制,国民议会(议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为常设机构。议会被授予立法权和议会制约权。议会由240名议员组成,任期四年。任何年满21岁的保加利亚公民,只要不持有他国国籍,不背负司法禁令,没有在服刑,都有权竞选国民议会议员。在占据议会席位期间,议员不得担任公职,或从事任何法律规定与其地位不相符的活动。他们不仅被视为选民的代表,而且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不为他们在国民议会中所投的票或发表的见解承担刑事责任。

24. 议会的工作得到各常设或特设委员会的协助。特设委员会还负责开展质询和调查。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受议会委员会传唤的官员或公民有作证和提交任何所需文件的义务。除少数例外情况,国民议会的会议以公开方式举行。

25. 《宪法》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决议、宣言和讲话。议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确定税制;计划共和国总统选举;选举和罢免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动议选举和罢免内阁成员;选举和罢免国家银行行长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领导;根据总统或总理的动议,启动戒严法或紧急状态;决定宣战和缔结和平;颁布大赦,等等。议会还通过法律批准或宣布退出某些具有政治或军事性质、或涉及保加利亚参与国际组织、或是与基本人权相关的国际文书。每项议会法令都在政府公报上颁布。

26. 根据《保加利亚宪法》,国民议会可以修订《宪法》的所有条款,属于大国民议会特权范围的条款除外。大国民议会有权通过一部新的《宪法》,就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的任何变动作出决定,并批准任何涉及这类变动的国际条约,以及就有关国家结构或政府形式的任何变动作出决定。

27. 自新《宪法》通过以来,相继于1991年10月、1994年12月、1997年4月、2001年6月、2005年6月、2009年7月和2013年5月进行了自由和民主的议会普遍选举。

3.总统

28. 共和国总统由人民直接投票选出,任期五年,是国家团结的象征,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他也是国家元首,不属于政府三个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任何一个,但与每个分支都有互动。总统的工作得到一名副总统的协助。副总统与总统在同一张选票上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由总统通过法令明确移交的有限宪法权力。

29. 任何保加利亚土生公民,只要年满40岁,有资格竞选国民议会议员,并在选举之前的五年里都居住在该国,就有资格竞选总统。总统和副总统不能参与其他任何国家、公共或经济活动,或参与领导一个政治党派。他们不为在行使职责期间的任何行动承担责任,除非是叛国或违反《宪法》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宪法》规定了一套弹劾程序)。不得对他们提出任何刑事诉讼,也不得将他们拘留。

30. 总统有权向全国和国民议会发表讲话,并被视为实现国家团结的人。除了国民议会的选举,总统还负责计划保加利亚的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以及根据《选举法》的条款和条件计划地方政府当局的选举。总统有权发起修订《宪法》的立法;通过颁布法律参与立法过程;参与组建政府的过程;可以在与部长会议协商之后代表国家缔结国际协定;接受驻该国外国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和召回国书;总统是和平及战争时期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在发生针对该国的武装攻击时,如果国民议会处于闭会期间,总统有权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总统担任国家安全协商会议主席;任命看守政府,任命总理,解散国民议会;总统还有权将法案交还国民议会进行进一步辩论。总统颁布法令、发表讲话和呼吁。

31. 自1991年《宪法》通过以来,相继于1991年10月、1996年10月/11月,2001年11月,2006年10月以及2011年10月举行了总统选举。

4.部长会议

32. 部长会议指导和实施国家的国内和外交政策;确保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并对国家行政管理给予总体指导。部长会议还就有关保加利亚共和国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义务的问题向国民议会提供资料。

33. 部长会议由总理、各副总理以及部长组成。总理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的整体政策并为此负责。他/她还负责任命和罢免副部长。通常,部长会议的每名成员都主管一个部委。但《宪法》对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前提是国民议会决定存在例外情况。

34. 任何有资格竞选国民议会议员的保加利亚公民都有资格参加部长会议的选举。部长会议的成员不能担任任何与议会议员身份不符的职位或从事任何此类活动。

35. 部长会议通过法令、指令和决定。通过法令,部长会议通过规章和条例。依照相关宪法条款,部长会议管理政府预算的执行;安排国家资产的管理;在得到法律授权时,缔结、确认或宣布退出国际条约。

36. 根据《宪法》,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失去职权:通过对部长会议或总理的不信任投票、政府或总理辞职、总理去世。在进行议会选举之后,卸任的部长会议应向新当选的部长会议提交辞呈。在任何情况下,卸任政府将继续行使权力直至新部长会议经选举产生。

37. 《宪法》规定了成立看守政府的可能性。如果在与总统协商之后,议会最大党、第二大党以及少数党派之一连续几次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建立一个政府(每个议会党派7天),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出现这种缺乏共识的情况,总统将任命一个看守政府,解散国民议会并计划新的议会选举。曾于1994年10月17日、1997年2月12日和2013年3月13日任命过看守政府。

5.司法机构

38. 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在保加利亚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体系中,司法机构拥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司法机构应保障所有公民、法律实体以及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这一义务在有关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的立法中得到了确认,并在其职权框架内同样适用于司法体系的所有机构。在以人民的名义行使司法权时,所有法官、检察官和调查官在政治上中立,并应只服从法律。他们享有与国民议会议员同样的豁免权。

39.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司法是由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军事法院和区域法院予以执行的。不得设立特别法庭;但可以设立专门法庭。各法院应确保自身行动的透明、无障碍性和明晰。它们与立法和行政职权部门互动,以全面和完全保障公民和法律实体的权利,并落实国家的刑法政策。

40. 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和调查官行使合法权力。司法体系还包括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调查。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主管部门也被包括在司法体系中。

41. 检察官办公室确保对合法性的遵守,手段包括对刑事嫌疑人提出指控并为普通刑事审讯中的指控提供支持,监督刑罚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的执行,为消除非法行为采取行动,以及依照法律要求参与民事或行政案件。

42. 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甄选、提拔、降职、重新任命和罢免法官、检察官和调查官。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司法部长担任主席,由25名成员组成。

43. 2007年以来,已经创造了促进有效执行欧盟立法的法律和体制条件。

6.宪法法院

44. 宪法法院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一由总统任命,最后三分之一由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大会选举产生。他们任期九年,任期结束后不得再次被选举或任命。任何保加利亚公民,只要没有他国国籍,满足担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人品的法官的要求,并至少拥有15年的从业经历,就有资格竞选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同时接受代表任务,不得担任任何的政府职务或政治职位,不得为任何政党和工会成员,不得从事任何自由、商业或其他有报酬的职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与国民议会议员同样的豁免权。

45. 《宪法》授权保加利亚宪法法院为《宪法》提供具有约束性的解释。该法院的第二项重要职责是就针对各项法律、国民议会通过的其他法案以及总统法案的合宪性的质疑作出裁决。这种控制权事实上是宪法法院最重要的职责。宪法法院还就国内法是否与国际法得到普遍认可的规范以及保加利亚加入的国际文书相一致作出裁决。此外,宪法法院就针对各政党和联合会合宪性的质疑以及针对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或是议员选举合法性的质疑作出裁决。宪法法院还就国民议会以叛国或违宪为由对总统或副总统提出的弹劾案作出裁决。

46. 宪法法院不可主动采取行动,只有当议会至少五分之一的议员、总统、部长会议、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总检察长提出提案后,该法院才能采取行动。监察员可以在某一国际人权条约批准之前,向上述机构告知其关于是否需要宪法法院审理条约的合宪性问题的意见。

7.非营利性法律实体

47. 《非营利性法律实体法》确定了非营利性法人团体的创建、注册、结构、活动和终止条件。非营利性法律实体指各种协会和基金会。非营利性法律实体可以自由决定自身的目标,并可以自视为开展符合公众或私人利益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的规程、创建组织的法令或是两者的修正案作出上述决定。开展有益社会活动的决定,一旦在非营利性法律实体注册时作了记录便不可撤销,注册活动需在非营利性法律实体总部所在区域的地区法庭进行。决定开展有益社会活动的非营利性法律实体在创建之后将被载入司法部的一本特别中央登记册。

48. 国家可以根据相关特别法律颁发指令,通过税收、信贷利率、关税和其他财政和经济减免措施,以及注资的方式,有条件地支持和鼓励在中央登记册中注册的非营利性法律实体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文书的接受情况

49. 保加利亚1955年加入联合国,1992年加入欧洲委员会,2007年加入欧洲联盟,它信守人权领域的最高标准,并已经批准核心国际人权条约。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以及相关国家立法确保依照最高国际标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50. 《宪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根据宪法规定程序批准、颁布并对保加利亚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文书,是保加利亚国内立法的一部分,在与国内法条款有冲突时享有优先地位。

51. 自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保加利亚负有履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含最高标准与理想之义务。

52. 《宪法》第二章的标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其中规定了公民根本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保护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所需要的法律保障。

53. 保加利亚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以联合国的核心国际人权文书为基础,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多项劳工组织公约。2006年,保加利亚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该《公约》被视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国际文书。

54. 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保加利亚是80多项欧洲委员会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三和十四号《议定书》,并已经签署第十五号《议定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以及《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55. 保加利亚在批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时作出如下声明:“保加利亚确认遵守欧洲委员会的价值观,并希望保加利亚能够融入欧洲格局,坚持保护人权的政策并对少数民族人民采取宽容的态度,使他们充分融入保加利亚社会,同时保加利亚共和国国民议会宣布,批准和执行《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参与任何侵犯统一的保加利亚国领土完整和主权、国内和国际安全的活动。”

56. 保加利亚是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集团的创始成员国。

57. 在从事人权工作的联合国机构、大会、第三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保加利亚一直非常活跃。在联合国大会第68届会议上,保加利亚当选为第三委员会主席国。

58. 2012年,保加利亚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保加利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2/2012号),同年,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2013-2014年),以使保加利亚立法与《公约》的条款相一致。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关于《公约》条款的宣传运动已经在许多保加利亚城市启动。

59. 2012年,保加利亚批准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保加利亚确认其承诺,将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部门间的讨论正在筹备期间。

60. 在2012年9月关于法治问题的高级别会议上,保加利亚确认了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承诺,一个机构间工作组正在处理批准的准备工作。

61. 2012年9月,保加利亚提交了参选2019-202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的请求,并正在为此开展积极的外交活动。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62. 保加利亚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的规范和原则已经被纳入保加利亚关于人权的国家立法。它们构成了保加利亚立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了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以外,若干关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其他法律,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公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都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承认并明确规定了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3. 在社会领域通过了新法律:2000年《社会保险法》、2002年《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法》、2002年《就业促进法》、2005年《工厂和办公室职工债权(雇主破产时的保障)法》、2005年《卫生法》。

64. 对其他社会法律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如《劳动法》、《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法》以及《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法》。修订是为了使一些法律完全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劳工组织各项公约、欧洲委员会各项有关公约以及欧洲立法的规定。

65. 保加利亚承认国际法庭的强制管辖权。

诉诸司法和补救

66. 每一名保加利亚公民都可以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诉诸司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主管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类型。诉讼在三种情况下启动。每种情况中,诉讼通常持续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在民事案件中,起诉人需为启动诉讼支付政府费,在大多数案件中,费用为索赔金额的4%。

67. 根据《法律援助法》和《民事诉讼法》,起诉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民事案件(包括歧视案件)中为他们代理。原则上,《法律援助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当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支付法律援助的经济手段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会考虑当事人或其家庭的收入状况、经声明证实的财产状况、家庭、健康和就业状况、年龄和其它条件。法院在裁决中具体说明法律援助的类型和范围。裁决从提交申诉时起开始生效,除非法院法令作出不同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得到审查的歧视案件是由为人权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律师发起和负责的,他们为起诉人提供原则上无偿的法律援助。

68. 在向平等机构,即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提出的非司法诉讼中,当事人没有法律援助。向平等机构提出的诉讼的费用以及开支由国家预算支付。

69. 根据保加利亚法律,民事法院可以判处损害赔偿。赔偿金没有上限。法院可以判处符合公平原则的任何金额。法院可以宣布存在歧视现象,并判处损害赔偿,同时命令被告采取补救行动,或是避免或终止采取被判定违反法律的特定行动或不行动。平等机构也可以得出存在歧视的结论,并下令采取预防性或补救性行动。根据《保护免遭歧视法案》,平等机构有权判处相当于125欧元至1,250欧元之间的经济处罚。这些处罚属于行政罚款,不是作为赔偿支付给受害人,而是上交国家预算。

C.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框架

70.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家体制框架取决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部门。

1.国民议会及其委员会

71. 处理人权问题的是国民议会的各个议会委员会:包括法律事务委员会;劳工和社会政策委员会;儿童、青年和体育委员会;与民间组织及运动互动委员会;反腐败、利益冲突和议会道德规范委员会;以及文化和媒体问题委员会。

2.宪法法院

72. 宪法法院被赋予为《宪法》提供具有约束性解释的权利,管控法律和国民议会采取的法令以及共和国总统法令的合宪性,在批准保加利亚共和国签署的任何国际条约之前宣布其与《宪法》的一致性,以及宣布任何国内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一致性。

73. 在严格和一贯适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宪法法院为在保加利亚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提供保障。法院的判决一贯维护保加利亚公民的人权和合法利益、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经济倡议的自由、大众媒体的独立性和禁止任何审查。

3.法院

74. 根据《宪法》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构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司法机构法》第十条规定,民事和刑事司法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初审、上诉和终审)。行政司法诉讼程序为两个阶段。

75. 保加利亚法院系统包括区域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76. 上诉法院审理对地区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而地区法院审理对区域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最高上诉法院审理对二审所作判决的上诉。

77. 关于行政行为(例如与地方和中央行政当局的纠纷,关于许可证、居留证、房地产事务的纠纷)的诉求应向作为初审法院的行政法院提出。可以就行政法院所作的判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78. 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在某些法定条款的适用出现争端时,为最终解决问题作出解释性的决定,以消除和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一致和矛盾。

4.公共检察官办公室

79. 保加利亚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其组织结构与法院的结构一致。它监督法治,并管理刑事调查工作。检察官有权自行对所指称的罪行或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80. 总检察官监督合法性,为所有检察官的活动提供方法上的指导,并可以同宪法法院接洽。

5.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

81. 该机构根据《监察员法》(在2003年5月23日第48号政府公报上颁布,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成立,它作为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另一种保护形式负有公共辩护人的任务。根据2006年的《宪法》修正案,监察员的地位被提高至宪法层次,从而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修正案还扩大了监察员为公民进行有效辩护的可能性。监察员有权就违反和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相关事项直接同宪法法院接洽。

82. 监察员应由国民议会秘密投票选出。

83. 监察员的活动具有独立性,只对《宪法》、各项法律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负责。

84. 监察员:应审议和调查对受权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和市级机关和人员侵犯权利和自由提出的投诉和相关信号;在必须由他/她参与捍卫人权和自由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将含有所犯罪行之数据的调查结果通知检察官办公室;在经过对投诉和信号的调查已有足够理由证明某些法律规定确实侵犯人权和自由时,建议国民议会议长和总理修改这些法律;针对尊重人权和自由问题表达立场和意见,包括监察员要求国民议会听取其意见的权利;要求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选举团大会发表解释性意见;向国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关于具体案件的特别报告。

85. 监察员还应在行政机构和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以期纠正和消除违法行为。任何自然人都可向监察员提出申诉,无论其国籍、性别、政治党派或宗教为何。开展有益于公共利益活动(例如保护人权领域)的非营利性法律实体的代表也可以向监察员提出申诉。

86. 监察员的活动侧重于几个主要方面,即:调查公民的个别投诉和信号,调查引起广泛公众反应的案件,对在监狱系统内尊重和遵守人权的情况保持系统的监察及控制。

87. 监察员体制已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积极因素,也是改善行政做法的拥护者。

88. 2011年,监察员根据《巴黎原则》正式采取了所需步骤,请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依照《巴黎原则》认证其资格。2011年10月,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处授予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B”级认证。

89. 依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7条,保加利亚共和国国民议会于2011年3月通过了与指定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相关的《监察员法》修订案。《监察员法》增加了一个新章节,规定了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权限。2012年6月1日,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办公室内新成立了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和基本人权和自由处,协助监察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履行职责。

6.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

90. 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根据《保护免遭歧视法案》(《法案》)成立(在2003年9月30日第86号政府公报中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

91. 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应当至少有4名法学家。国民议会选举产生5名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任命其余4名成员。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在选举或任命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中,应当尊重男女均衡参与、以及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人参与的原则。委员会目前的成员包括5女和4男。成员中有4名属于保加利亚人以外的族裔。

92. 根据《法案》,委员会是负责防止歧视、保护免遭歧视并确保机会平等的一个独立的国家专门机关。委员会应对《法案》和关于待遇平等的其他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管控。

93.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查明违反《法案》或关于待遇平等的其他法律的情况;为预防歧视签发法令措施;实施制裁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签发遵守《法案》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义务性法令;对违反《法案》和其他法律的行政行为提出上诉;向法院提出诉求和向国家和市政当局提出提案和建议,以终止歧视性做法和废除所发布的违反《法案》的法律;对法律草案与预防歧视立法的一致性发表评论,同时就通过、废除、修订和补充法律草案提供建议;通过提交针对歧视的投诉向歧视行为受害者提供独立援助;开展调查。

94. 《法案》第4条列出歧视的19个原因,即:性别、种族、国籍、人种、公民身份、出身、宗教或信仰、教育、见解、政治党派、个人或公共地位、残疾、年龄、性取向、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遗传特点。该清单不是详尽无遗的,因为同一条款还规定,应该考虑到“……依据法律或保加利亚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95. 可基于歧视受害者的申诉、或是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发出的信号、或由委员会自行启动委员会诉讼程序。委员会的诉讼程序是免费的。确定违法行为程序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法案》规定的逆向举证责任。

7.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

96. 根据2011年4月部长会议关于修订部长会议过去相关规定的第92/2011号法令(在2011年第31号政府公报上颁布),所有族裔和融合问题相关活动的责任都从劳工和社会政策部转给部长会议行政部门。为此,关于族裔和融合问题的磋商和协调职能被完全授予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NCCEII)。

97. 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的职责是支持一个稳定和一贯政策的形成,旨在解决属于族裔群体的保加利亚公民的基本问题,确保融合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调。其中对罗姆人给予了特别关注。政府扩充了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有关其在国际机构中的代表以及协调“2005至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际倡议的职责范围。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的主席,即国家副总理,也是该倡议的国家协调员。

98. 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各部委的副部长级代表、一些政府机构的主席、以及国家统计研究所所长、保加利亚科学院和保加利亚全国市政协会的代表。由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罗姆人、土耳其人、犹太人、瓦拉几亚人、亚美尼亚人、卡拉喀汗人、塔塔尔人和阿罗马尼亚人)或致力于族裔少数群体融合的公民所成立的40多个非政府组织,也是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的成员。

8.保护儿童的国家机构

99. 保护儿童的国家机构于2000年由2000年10月30日部长会议第226号法令根据《保护儿童法》成立。根据《保护儿童法》,该机构是部长会议下属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测保护儿童的国家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此外,还有一个由该机构主席牵头的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儿童保护机构的副部长、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关心儿童权利的机构。

9.两性平等国家委员会

100. 本委员会在部长会议内设立,具有咨商职能。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领导,成员包括各副部长、一些机构的领导和社会合作伙伴的代表。促进两性平等的非政府组织也包括在内。

10.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

101.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法案》成立。该委员会是部长会议的一个集体机构,由一名副总理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是开发、管理、协调和监督国家政策和战略的执行情况;在适用法律方面,组织和协调各部委和组织之间的互动;分析和记录有关人口贩运的统计数据;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建议修订法律。委员会每年拟定一份国家方案,由部长会议予以通过。委员会下设5个地方委员会,2个临时安置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住所和3个信息中心。

102. 保加利亚已经批准了有关打击人口贩运的所有相关国际公约。国家立法与国际要求完全一致。这包括2009年4月对刑法的一项修订案,使得第九节“人口贩运”与《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第19条相一致。

103. 保加利亚成立了一个关于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全国性转送机制以及跨国转送受害者的跨国转送机制。针对贩运儿童的案件,还有一个转送未成年人的协调机制。

11.电子媒体委员会

104. 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3人由国民议会任命,另外两人由总统任命。委员会任期6年。

105. 电子媒体委员会履行监督媒体服务供应商方案的常规职责,并优先考虑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广告以及煽动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的信息。

106. 凡发现性别不平等和歧视性待遇的情况,电子媒体委员会与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密切合作。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2013年对特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活动进行了集中监测,但在受监测的方案中没有发现任何不平等或歧视妇女的证据。

12.犯罪受害者(包括人口贩运受害者)援助和赔偿国家委员会

107. 成立了犯罪受害者(包括人口贩运受害者)援助和赔偿国家委员会。受害者有权享有免费法律援助,并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108. 与地方政府、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各种宣传运动,目的是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建立遏制人口贩运的机制,并使公众不姑息人口高危群体(妇女、儿童、族裔少数群体、失业者和接受社会援助的人)中的各种现象。在“人口贩运――现在就行动起来”(2011年10月)运动中,向180名教师提供了有关开展关于人口贩运问题互动讨论的特别培训。还在索菲亚组织了面向学生的研讨会。

13.宣传人权文书

109. 官方政府公报公布,保加利亚官方将对所有依照《宪法》第八十五条(1)款批准的国际文书文本,以及所有国内法律文本,包括《宪法》文本和宪法法院的决定进行翻译。

110. 在国家图书馆内设立了联合国资料与文件中心,提供大量联合国文件供取阅。联合国官方出版物也可以通过外交部获取。

111. 外交部、司法部、劳工和社会政策部以及其他部委定期发布和分发范围广泛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印刷和电子材料。

112. 关于作为普遍定期审议程序一部分的与保加利亚的互动对话(2010年11月4日)的资料和所收到建议以及政府对建议答复的详尽清单都公布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的网站上。

113. 在审议提交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国家报告时收到的建议公布在领导执行相关国际人权文书的部委的网站上。

14.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意识

114. 内政部研究院和国家司法研究所一直在不断提供适当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人权保护”的科目框架内,警官熟悉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115. 2003年以来,国家司法研究所治安官初步和继续培训的所有全日制课程中都包括人权主题。

116. 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执行被确定为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领域。

117. 2013年以来,开始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能力和国家司法研究所有关《欧洲人权公约》培训”的项目。

118. IPD和国家司法研究所共同编写了“有关适用《保护免遭歧视法案》的案例法”,向治安官和执法官员分发。

119. 预防仇恨犯罪的主题被纳入了内政部研究院的课程。正在编写一本有关仇恨犯罪的手册,供培训人员在面向内政部系统官员的在职培训中使用。

120. 依照保加利亚共和国促进罗姆人融入的国家战略(2012-2020),向警官提供了少数群体相关问题的培训。

121. 内政部与欧安组织的民主机构和人权问题办事处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其中设想举办关于打击仇恨犯罪的培训。

普通学校体系中的人权教育

122. 保加利亚学校中的正规公民教育基于《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关键素质参考框架》等。

123. 根据关于公民教育的国家教育要求,在青年人的社会实现方面,人权被视为青年全面个人发展的基础。

124. 非正规教育主要促进丰富了学生有关人权原则运作的实践经验,包括国家方案“学校――学生的地盘”。

125. 对属于所有族裔群体的公民形成积极态度,以及处理这方面的任何偏见的重要性,在保加利亚社会得到充分认可。有关预防种族歧视的问题被纳入了高中课程,作为普通教育科目的一部分。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26. 2013年12月,依照政府的一项决定成立了国家人权协调机制(NCM)。国家人权协调机制的主要任务应是改善各项活动的协调性,包括向人权监测机构报告的活动,以及执行联合国相关委员会、欧洲委员会以及欧洲联盟报告中建议的活动。

127. 联合国条约机构发布的建议需要得到广泛和包容性的机构间讨论。为此成立了若干协商机构,包括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覆盖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些理事会的成员有所有部委、国家人权问题独立机构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国家理事会的成员审查相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并为落实这些建议制定国家计划。国家计划需经政府通过,其中包括落实建议所需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128. 政府非常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合作。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参与起草关于执行联合国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家报告、保加利亚初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以及自愿提交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期报告。在定期向联合国各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这些报告之前,保加利亚经常邀请非政府组织就国家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29. 各非政府组织是下列国家磋商机构的常任成员:部长会议下属促进男女平等国家委员会;全国保护儿童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麻醉药品问题国家委员会;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防治国家委员会;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

130. 其他保护人权的机构,例如监察员、保护免遭歧视委员会、国家民族与融合问题合作委员会、保护儿童的国家机构、保护残疾人权利机构、性别平等国家委员会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也发布和分发了范围广泛的有关人权保护问题的印刷和电子材料。

E.其他相关人权资料

131. 保加利亚执行的人权政策是欧洲联盟促进和捍卫人权大框架的组成部分。人权、民主和法治是欧盟的核心价值观,不仅写入了欧盟的成立条约,还通过《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得以加强。保加利亚的相关政策是欧盟共同政策的一部分,并遵循其基本文件《欧洲发展共识》。

132. 保加利亚的政策还基于在多边层面商定的发展目标,着重于人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两个目标,包括在千年发展目标的框架内。

133. 在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第一次报告中,保加利亚规定了以下目标(到2015年实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专业和家庭责任、决策方面、发展和安全领域实现男女平等;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人口贩运行为;克服现存的各种社会偏见。

134. 在多边合作的背景下,保加利亚加入了欧洲发展基金,这是向非洲、加勒比以及太平洋区域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一个重要工具。

135. 在保加利亚的发展政策中,努力摆脱不稳定的区域和来自巴尔干、黑海、地中海以及中东地区的转型国家被视为优先考虑对象。

136. 保加利亚共和国向下列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组织和机构提供支持和捐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还向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提供捐款,例如黑海贸易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