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

[2007年8月7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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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土与人口…………...1-423

A.地理………………1-43

B.历史背景………………5-143

C.人口…………………..15-184

D.受到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19-235

E.经济…………………24-305

F.社会经济指标31-426

二、一般政治结构43-817

A.近代政治史与发展43-667

B.宪法结构……………..67-8112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82-9914

四、信息和宣传………………………100-10217

五、涉及到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发展103-18618

附录……………………………36

一、领土与人口

A. 地理

1.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的第三大岛,面积9,251平方公里,位于格林威治以东33度、赤道以北35度。

2. 该岛地处地中海盆地的东北,距希腊东部360公里,埃及北部300公里,叙利亚西部105公里及土耳其南部75公里。

3. 塞浦路斯主要是一个山国,境内有两大山脉。北部为彭塔达克泰洛斯山,西南则有特罗多斯山,该岛的最高峰为奥林匹斯(1953米)。最大的平原为迈萨奥里亚,位于两个山脉之间。

4. 该岛气候属于典型的地中海温和型,在气温、降雨和总的气候方面有显著的四季交替特征。年平均降雨量为500毫米,其中12月至2月降雨量几乎占全年总数的三分之二。该国时而遭受干旱。

B. 历史背景

5. 塞浦路斯在地中海东部地区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有9,000年的历史。公元前2000年,亚该亚希腊人在岛上建立了迈锡尼模式的城市王国。他们带来了希腊语言和文化,久经历史的变迁兴衰,却仍保留到今天。

6. 塞浦路斯在古代以铜矿和森林著称,该岛地处三大洲的交界处,具有重要的地域战略性地理位置,为此招致了诸如亚述人(公元前673-669年),埃及人(公元前560-545年)和波斯人(公元前545-322年)等征服者的接踵而至。

7. 公元前五世纪,雅典与塞浦路斯城邦之间、特别是萨拉米斯之间的交往非常平凡。

8. 亚历山大大帝将该岛从波斯统治者手中解放了出来,在亚历山大的帝国解体以后,塞浦路斯成为埃及托勒密帝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前58年希腊时代结束,当时罗马人来到该岛,直至公元四世纪,这一时期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9. 公元45年传道者保罗和巴纳巴斯(后者为塞浦路斯人)将基督教传到塞浦路斯,这是罗马统治时期最重要的事件。

10. 公元330年,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东部的一部分。后来(公元395年)成为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并一直维持到公元后十二世纪。

11. 在十字军东征期间,该岛被英国的狮心王理查所征服(1191年),他将该岛卖给圣殿骑士。随后法兰西人Lusignans按照西方封建王国的模式建立了王国(1192-1489年)。该岛随后受到威尼斯共和国统治,直至1571年该岛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为止。奥斯曼帝国的占领维持到1878年,随后塞浦路斯割让给英国。1923年,根据《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对塞浦路斯的一切权利,承认英国政府早于1914年已宣布的兼并。

12. 经过长期而徒劳的和平方式政治和外交努力,其中包括1950年就自决问题进行的公民投票之后,希族塞浦路斯人于1955年拿起武器推翻了殖民政权,取得了自由。

13. 在反殖民斗争中,土耳其鼓励土族塞人领袖与殖民政府站在一起,企图挫败塞浦路斯人民的自决斗争。殖民政府的“分而治之”政策必然地在希土两族社区之间导致了严重的事件。

14. 英国统治一直持续到1960年8月该岛才根据《苏黎世-伦敦协议》独立并宣布成立共和国。

C. 人口

15. 塞浦路斯的人口(截至2002年底)为802,500人。

16. 该岛人口按族裔区分的比例为:希族塞人80.1%;土族塞人10.9%;亚美尼亚人0.3%;马龙族人0.6%;拉丁人0.1%;其他族裔人9.0%,后者是外籍居民和在当地工作的人,主要是英国人、希腊人和其他欧洲人、阿拉伯人和东南亚人。(注:以上数字当然不包含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土耳其违反国际法,为了改变塞浦路斯人口组成结构而从土耳其非法移居入岛的大约118,000移居者,加上大约为35,000人的土耳其占领军)。1974年以来,估计有57,000土族塞人移居其他地方。

17. 由于土耳其侵略并持续地占领了塞浦路斯共和国北部领土的37%,希族塞人被入侵的军队从该地区强行赶走,目前正居住在该国政府控制的地区。另一方面,曾经居住在政府管制区内的土族塞人被其领袖强行赶到由土耳其军队占领的地区,与此相比,在侵略事件以前,在所有6个行政区域内,希土两族居民的比例大致相同,均为4名希族人对1名土族人。被困在由土耳其军队所占领地区内的22,000名希腊族和马龙族塞浦路斯人中,绝大多数随后都被赶走。截至2001年11月,被困的这一人数减少到仅为592人,其中多数为老年的希族人(427人)和马龙族(165人)塞浦路斯人。

18. 土耳其在入侵塞浦路斯之后,在被占领地区推行的政策和做法构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的第一次种族清洗事例。

D. 受到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

19. 受政府管制地区的人口(2001年)的普查为:703,529人

男性:345,322人

女性:358,207人

20.该岛人口按年龄分布情况为(2001年的普查):

0-14岁:21.5%

15-64岁:66.8%

65岁以上:11.7%

21.按居住地域分布情况(2001年):

都市地区:69%

农村地区:31%

22.全部人口中就业的人口比例(2001年):46.9%

23.该国的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几乎所有希族塞人都信奉东正教;土族塞人信奉伊斯兰教;亚美尼亚、马龙族和拉丁族少数居民信奉其本身的基督教教派,并根据《宪法》第二条第3款选择属于塞浦路斯的希族社区。

E. 经济

24. 塞浦路斯经济以自由市场制度为基础。私营部门是经济活动的支柱。政府的作用基本上仅局限于维护市场机制运作的透明框架、提供指示性计划并提供公用事业及社会服务。

25. 尽管土耳其1974年的入侵对经济造成摧毁性打击(当时被占领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几乎70%),但经济恢复显著。1974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下降迅速扭转,到1977年便超过了1974年之前的水平。企业信心得以恢复,随之投资大幅上升。到1979年,充分就业的条件也得到恢复。1974年下半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接近30%的失业率几乎完全消失(1.8%),而难民在等待返回家园期间得到临时安置。

26. 近年来,(1990-1999年),经济的实际平均增长率为4%。2001年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8.80亿塞磅的水平,而2003年的通货膨胀率为4.0%,过去几年里一直保持了接近充分就业的水平,2003年登记的失业率为参与经济活动人口中的4.1%。

27.今天,该岛人均收入属于本地区最高之一,为15,188美元(2002年)。

28.在1974年后的阶段里,经济经历了重大的结构改革。在1970年代下半叶和1980年代初,制造业部门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动力,而1980年代后期这一作用由旅游业担起,到1990年代初,又由除旅游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部门发挥了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作用。这些结构变化体现在上述各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和失业救济的贡献方面。总的来说,塞浦路斯已经逐渐地由以初级经济部门为主导的欠发达国家转变为以服务业为导向的经济体。

29. 国际贸易对塞浦路斯的经济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生产方面,由于缺乏生产资本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能源和重工业,此类要素就必须进口。在需求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的规模小,出口对于补充在塞浦路斯农产品和制成品及服务方面的总需求而言至关重要。塞浦路斯的主要经济伙伴是欧洲联盟成员国、中东邻国和中欧及东欧国家。

30. 国际收支状况的主要特点是贸易余额赤字庞大,但在若干年里,旅游业、国际运输、海外企业运作及其他服务的无形收入在抵消赤字之后还绰绰有余。

F. 社会经济指数

31.预期寿命(2000/2001年):

男性:76.1岁

女性:81.0岁

32.每1,000名成活的新生儿中的婴儿死亡率(2002年):4.7胎

33.总生育率(2002年):1.49

34. 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2001年的普查):

男女总数:97%

男性:99%

女性:95%

35.国民生产总值(2001年):58.9亿塞磅

36.通货膨胀率(2003年):4.0%

37.外部公债(2002年):8.49亿塞磅

38.失业率(2003年):

男女总数:4.1%

男性:3.8%

女性:4.6%

39.每1名医生相对其他人的人数(2001年):381人

40.每张医院病床对可供使用的居民人数(2001年):229人

41.每1,000人中的电话线路数量(2000年):657

42.每1,000人中的客车数量(2000年):399

注:由于土耳其军队的驻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无法进入被占领地区,据此不掌握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官方数字。

二、一般政治结构

A. 近代政治史与发展

43.塞浦路斯共和国于1960年8月16日随着三项主要条约和宪法的生效成立,这些文书的依据来自于1959年2月11日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苏黎世协定》和1959年2月19日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之间的《伦敦协定》。共和国《宪法》加上三项条约为新生国家的建立和生存提供法律基础。三项条约是:

44.由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条约规定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同时在其他内容中还规定在塞浦路斯建立并运行两个英国的军事基地;各方为共同捍卫塞浦路斯合作;按照《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标准尊重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联合国条约系列》第382卷(1960年),第5476号)。

45. 塞浦路斯、联合王国、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保证条约》,其中承认和保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宪法基本条约规定的国家事务。(《联合国条约系列》,第382卷(1960年),第5475号)。

46.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同盟条约》,旨在保护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遭受任何企图损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直接或间接袭击或侵略(联合国条约系列,第397卷(1961年),第5712号)。

47. 根据宪法法律的权威Smith的说法,塞浦路斯的《宪法》在建立一个独立和主权共和国的同时,“在其繁复性和为主要少数民族提供多种保护方面独一无二,塞浦路斯《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独树一帜”(S.A. de Smith、“The new commonwealth and its constitutions”,伦敦,1964年,第296页)。

48. 因此,毫不奇怪,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土族塞人领导滥用保护条款,导致宪法彻底瘫痪,共和国总统不得不提出修宪提案,但立即遭到土耳其政府、随后并遭到土族塞人领袖的拒绝。

49. 土耳其为了实现其领土扩张计划,唆使土族塞人领导背叛国家、强迫行政、立法、司法和公共事务各部门的土族塞人成员职止并在尼科西亚和塞岛其他地区建立军事飞地。

50. 由于上述情况和随后发生的社区间暴力,安全理事会对局势进行了审议,于1964年3月4日通过第186号决议,向塞浦路斯派遣了维和部队(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并任命了一名调解员。Galo Plaza博士在其报告(S/6253、A/6017)中批评了1960年的法律框架,提出了必要的修正案,但再次立即遭到土耳其否决;结果局势严重恶化,土耳其不断威胁塞浦路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使联合国有必要通过一系列决议,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51. 联合国秘书长于1965年对土族塞人领导的政策作了如下描述:土族塞人领导立场僵化,拒不接受有可能使两个社区成员共同生活和工作、或有可能使土族塞人处于必须承认政府机构权威的任何措施。实际上,鉴于土族塞人领袖致力于从实际和地理上分裂社区的政治目标,因此他们不大可能鼓励土族塞人进行可被理解为旨在表明替换性政策具体优点的活动。结果,土族塞人似乎蓄意奉行自我分离政策(S/6426)。

52. 尽管土族塞人方面的这种政策,塞浦路斯人逐步恢复了一定程度的正常,到1974年的时候,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很大一部分土族塞人都与其希族同胞一起生活和工作。

53. 1974年7月15日在当时的希腊军事集团政府怂恿下发生了推翻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土耳其以此为借口,于1974年7月20日入侵塞岛。40,000土耳其军队在岛上登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保证条约》和《联盟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准则。

54. 结果,共和国35.83%的领土持续受到占领。在全部希族塞人人口中占40%、占塞浦路斯被占领部分人口82%的希族塞人被强行逐出。包括普通平民在内的成千上万的人受伤、遭到虐待和伤害。此外,数以百计的希族塞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及其他人下落不明,据知其中许多已被土耳其军队捕获。

55. 土耳其占领当局实行有系统摧毁塞浦路斯文化和宗教遗产的政策。

56. 鉴于土耳其占领军实际控制了塞浦路斯北方地区,土耳其推行有系统的国家殖民化政策,导致人口构成剧变,现在人口的很大一部分都由定居者组成。今天,115,000名定居者生活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其中110,000人来自土耳其并持土耳其国籍,其余人由各民族组成。当然,除此之外还有35,000名土耳其占领军的永久驻扎。

57. 同一时期,共有57,000土族塞人移民离开塞浦路斯。事实上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人人数已从1974年的116,000人减少到目前的88,000人。而人口的自然增长本来应当将这一数字增加到153,578人。

58.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都谴责对塞浦路斯的入侵、持续的军事占领、殖民化和随后的分裂主义行径;要求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以安全地回归家园,并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敦促所有外国军队迅速撤离;呼吁尊重塞浦路斯人的人权(可参看的大会决议包括:1974年11月1日第3212(XXIX)号、1975年11月20日第3395(XXX)号、1976年11月12日第31/12(1976)号、1977年11有9日第32/15(1977)号、1978年11月9日第33/15(1978)号、1979年11月20日第34/30(1979)号、1983年5月13日第37/253(198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的决议有:1974年7月20日第353(1974)号、1974年7月23日第354(1974)号、1974年8月1日第355(1974)号、1974年8月14日第357(1974)号、1974年8月15日第358(1974)号、1974年8月15日第359(1974)、1974年8月16日第360(1974)号、1974年8月30日第361(1974)、1974年12月13日第364(1974)号、1974年12月13日第365(1974)号、1975年3月12日第367(1975)号、1975年6月13日第370(1975)号、1977年9月15日第414(1977)号、1978年11月27日第440(1978)号、1983年11月18日第541(1983)号、1984年5月11日第550(1984)号、1990年3月12日第649(1990)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6(1991)号、1992年4月10日第750(1992)号、1992年8月26日第774(1992)号、1992年11月25日第789(1992)号、1994年7月29日第939(1994)号、1994年12月21日第969(1994)号、1995年6月23日第1000(1995)号、1995年12月19日第1032(1995)号、1996年6月28日第1062(1996)号、1996年12月23日第1092(1996)号、1997年6月27日第1117(1997)号、1997年12月22日第1146(1997)号、1998年6月29日第1178(1998)号、1998年6月29日第1179(1998)号、1998;年12月22日第1217(1998)号、1998年12月22日第1218(1998)号、1999年6月26日第1250(1999)号、1999月6月29日第1251(1999)号、1999年12月15日第1283(1999)号、2000年6月14日第1303(2000)号、2000年12月13日第1331(2000)号、2001年6月12日第1354(2001)号、2001年12月13日第1384(2001)号。

59. 1983年11月15日,土耳其在其军队所占领的塞浦路斯地区扶持的政权发表了一项声明,宣布成立独立的国家,土耳其立即对分裂主义实体予以承认,但它却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进一步分裂的行径随之而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年)号和第550(1984年)号决议谴责单方宣布独立以及随后的一切分裂主义行径,宣布这种行为非法和无效,并呼吁立即撤销。决议并呼吁所有国家不予承认这个虚拟的国家,并且不给予任何便利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援助。

60. 此外,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土耳其政府在塞浦路斯从事了严重、大规模和持续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谋杀、强奸、驱逐和拒绝让180,000名以上希族塞浦路斯难民(占整个国家人口的将近三分之一)返回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家园并收回其财产,认为土耳其对此应负有责任(见欧洲人权委员会report of 10 July 1976 on Applications of Cyprus against Turkey No.6780/74 and 6950/75, and report of 4 October 1983 on Application of Cyprus against Turkey No.8007/77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61. 欧洲人权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第25781/94号申诉)一案中,对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和持续的军事驻扎造成的整个法律后果作出裁决。该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的裁决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如下: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的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和欧洲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法标准的国家。

北塞浦路斯地方政权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而存在。

土耳其因“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而对该国的士兵、官员和地方政府所犯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62. 欧洲人权法院对塞浦路斯个人的申诉也作出了重要裁决。1996年12月18日,法院在《Loizidou诉土耳其》一案的判决中裁定原告、塞浦路斯公民Titina Loizidou夫人仍然是她在土耳其部队所占领塞浦路斯地区内Kyrenia城镇的财产之合法所有人,土耳其已经并继续违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一号议定书第一条,因为它完全无视请愿人的权利,彻底和继续剥夺她享有这些财产的权利和企图无偿没收。

63. 1998年7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命令土耳其向Loizidou女士偿付300,000塞镑的损失赔偿,并偿付20,000塞镑的非现金损失以及137,084塞镑的费用和支出赔偿。土耳其许多年里拒绝遵循该法院的裁决,而尽管2003年12月最终赔偿了这些损失,但是该女士仍然未能履行允许她充分享有和利用申诉人财产的裁决。

64.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土耳其武装部队阻碍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被占领地区行使其权利和管制,并确保落实以尊重人权的工作。欧洲人权委员会题为“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的报告除其他内容外特别指出:委员会的结论是,土耳其通过驻扎武装部队而对塞浦路斯共和国北部的管辖不能用“塞浦路斯土耳其联邦国”“对这一地区作为行使管辖的借口而逃避,因为武装部队的驻扎阻碍了申诉国政府行使管辖权”。

65. 塞浦路斯政府为了寻求和平解决的办法,尽管面临持续的非法占领,但仍同意以上述决议为基础举行社区之间的会谈。这些会谈至今仍在继续进行。由于土耳其的顽固立场和分裂主义企图,会谈未能取得成功。借用联合国秘书长的话说,“目前,安全理事会面临已经相当熟悉的景象:主要因土族塞人缺乏政治决心,无法达成协议”(S/1994/629号文件,第53段)。

66. 塞浦路斯政府希望土耳其和土族塞人作出必要承诺,表现出善意和对国际法的尊重,开展充分的合作,以便使目前在联合国秘书长斡旋之下举行的会谈取得结果。塞浦路斯政府的目标是要在两个区域、两个族裔的联邦结构下谋求公正、可行、全面而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保证塞浦路斯的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主权、消除占领军和非法定居者,这一解决办法将能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不分种族、出身或宗教)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B.宪法结构

67. 《宪法》规定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必须由希族塞人担任,副总统必须由土族塞人担任,分别由塞浦路斯希族和土族社区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五年(第1条)。

68.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确保部长理事会或各位部长行使行政权力。部长理事会由七名希族和三名土族塞浦路斯部长组成,由总统和副总统分别提名,共同任命,对除宪法明确规定属于总统和副总统及部族院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第54条)。

69. 《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众议院,为共和国立法机关,由50名代表组成,其中35名由希族社区选举,15名由土族社区选举,任期5年,分别选举一名希族塞人议长和一名土族塞人副议长。

70. 众议院对所有事务行使立法权,但是,如宪法明确规定应保留给部族院行使立法权的情况除外(第61条)。

71. 《宪法》并预先规定两部族院在某些受限制的问题上,例如宗教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以及社区税和收费等事务上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这些税和收费用于解决两份院管辖之下的单位的机构的需要(第86至90条)。

72. 《宪法》规定设立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中立的院长和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任命的希族和土族法官组成;同时规定设立高等法院,由两名希族法官、一名土族法官和一名中立的院长组成,所有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前者相同。

73.最高宪法法院对所有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事务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它有权修改和颁布人身保护性质的命令及其他特权令状,对一审的普通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由巡回法院以及地区法院掌管。《宪法》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司法委员会或例外的特别法院。

74. 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是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审计长和副审计长、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他们也由总统和副总统以社区为依据任命。共和国公务员应由70%的希族塞人和30%土族塞人组成,并设立一个结构类似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处理任命、晋升和纪律方面的事项。

75. 两个社区均有权分别与希腊和土耳其维持特殊关系,包括有权为教育、文化、体育和慈善机构接受补助、寻求和聘用希腊和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校长、教授和神职人员(第108条)。

76. 《宪法》具有很明确的社区特性,这一点已在表决制度中得到强调。所有选举采用分别的社区选举名单方式(第63和94条),以及分别的投票方式(第1、39、62、86、173和178条)进行。目前,选举是以按比例的代表性原则为基础的。

77. 土族塞人官员离职并拒绝履行职能使政府无法根据某些宪法条文开展工作。

78. 最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中立院长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辞职,使情况极为严重,据此两个法院均无法运作。应当指出,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土族塞人法官当时维持原职,直到1966年在土族塞人领袖逼迫下才离开法院,当时半数土族职员均逃往国外。

79. 由于上述情况,不得不推行补救性立法措施。据此,1964年颁布了新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成立了一个新的最高法院,接管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辖权。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是土族塞人,他是高等法院最资深的法官。同一法律改动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使之成为确保司法独立性的机关。

80. 1964年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在最高法院受到是否符合《宪法》的质疑。最高法院在《共和国检察长诉Mustafa Imbrahim》(1964年)(塞浦路斯法律报告,195页)一案中裁定鉴于塞浦路斯存在的不正常局势,根据必要性理论,该法是正当的。此后,执法工作恢复常态。

81. 在其他主要领域如部族院、公务员委员会和众议院成员资格方面,立法行动依据相同的理论弥补了类似情况。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82. 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普通法和独立时期所适用的公平原则,后经修正或随后经共和国法规和判例法修正或补充。欧洲大陆行政和宪法法律也在独立时期推行并得到发展。

83. 塞浦路斯是一个历史悠久,具有文明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后自然立即重视国际法,特别是人权准则。鉴于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丰富并加强了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整套国内法。因此,新共和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联合王国留下的条约并酌情通知对这些条约的继承,同时审查现有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批准或加入所有这些文书,这是今天仍在继续推行的政策。

84. 塞浦路斯处理国际关系的核心是继承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具有优先地位,特别是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和平解决争端。

85.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了在世界和欧洲区域范围内所通过的涉及到人权的多数核心的和其他的国际文书。由这些文书所产生的标准和义务是塞浦路斯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最新清单可参看文后的附录。

86. 塞浦路斯的宪法结构虽然含有增进人权和确保各种权利的区分、特别是司法独立所必须的所有准则,但同时也充满了社区各自为政的色彩,导致分裂主义甚至离心离德的情况。

87.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的1960年《宪法》是承认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书。《宪法》第二部分题为“基本人权与自由”,其中包含并阐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

88. 尽管《宪法》第35条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保有效实施人权,但归根结底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是人权和自由的最终保护者。

89. 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和程序法,都必须保护基本权利,而且也已做到这一点。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则如以任何形式侵犯人权一经发现将由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

90. 对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加以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法律规定并且纯粹是为了共和国安全或宪法秩序或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而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有关这种限制的条款在诠释中应当十分严格。最高宪法法院在《Fina Cyprus Ltd诉共和国》案(RSCC, 第四卷第33页)中裁定,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存在抵触的立法及其制定应服从既定原则,即在有疑问时这类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权利和自由的诠释。

91. 任何时候只要宪法或其他文书涉及到权利问题,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而设想的积极活动,都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

92. 申诉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可获得如下的补救措施:

请愿和逐级申诉的权利;

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某一机关或当局的任何决定、行为或不行为(原始管辖权和修正权);

一旦某一方对一项法律或决定是否危险问题的任何法律诉讼提出质疑,法院就有义务将该问题专门提交最高法院裁决并停止诉讼;

要求赔偿,复原和宣布裁决的民事诉讼。如发生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作出强制性命令;

私人刑事诉讼;

民事和刑事案例中的上诉权;

特别人身保护令、复审令、禁令、训令和责问令;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巡回法院可作出向受害者作出最多达3,000塞镑赔偿;

共和国也对其官员或当局在履行职责或声称履行职责期间所犯并造成损害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部长理事会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当行为,包括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并提出报告;

众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包括议会监督过程中在许多场合审议侵犯人权的指控或情况;

共和国检察长负有特殊责任,须确保对合法性和法治的遵守,并可以经常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下令调查或就补救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专员(监察员)除其他方面外,尤其有权利调查个人指责政府侵犯其权利或违法行为或在构成行政失误的情况下刑事的指控;

“国家保护人权机构”的任务是,调查个人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向直接主管的当局报告。在每一次处理案件过程中,还向相关的主管当局建议具体的补救行动。这一国家机构的首长如果确定存在足够的理由依据,也有权在没有事先申诉的情况下依照职权开展调查。

个人如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可根据下列程序提出申诉或提交来文: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备选程序,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塞浦路斯也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性管辖任择条款。

93. 如发生战争或危及共和国任何一部分领土生存的公共危险,在经部长理事会紧急公告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可以暂时停止行使受宪法保护的某些基本权利。此种公告必须立即提交有权予以否认的众议院。可宣布暂住行使的权利如下:

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行动自由;

住宅不容侵犯;

通信不受干涉权;

言论和意见自由;

集会权和结社自由;

财产权,但仅涉及对征用财产提出迅速偿付的部分;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

罢工权。

94. 应该指出,塞浦路斯自独立以来从未宣布紧急状态,即使在遭到土耳其侵略及其部分领土过去和现在继续被占领的情况下也未曾宣布过。

95. 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被纳入我国国内法并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便优先于任何国内法。这些公约可在共和国直接援用,并可由法院和行政当局援引和直接执行,这些规定已经在实际中做到。如最高法院在1986年1月20日《Malachtou诉Aloneftis的第6616号民事上诉案中的裁决》。如果国际公约无自动执行条款,立法机关有法律义务颁布立法,使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并使后者可予以充分执行。

96. 此外,法律专员、负责立法的独立官员(目前担任此职的是共和国法律厅欧盟司前司长)也负责确保塞浦路斯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查明国内法律和行政惯例与人权领域的国际法标准不相符的方面,提出必要的行动建议。

97. 塞浦路斯是一个在实际中贯彻实现多元民主的国家,绝对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通过克服困难在人权领域继续争取更大的进步,而主要的困难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土继续受到占领。国家通过指导与教育和其他积极行动消除偏见的干预,特别是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偏见。

98. 塞浦路斯有若干非政府组织,涵盖生活中的各部门,包括人权协会。还有一些法定机构,如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由三方组成的劳工自行理事会和物价与收入理事会。

99. 大众媒体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很大的作用。新闻完全自由,若干日刊、周刊和其他报纸以及杂志是私人拥有的。这一情况也同样出现在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只有一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是国有的,但是它由一家独立的公司经营。

四、信息和宣传

100. 塞浦路斯所接受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媒体、印刷和电子新闻对它们作适当宣传,包括承认根据任何程序向人权机构提出请愿或来文的权利。

101. 人权被视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此我国一直采取特别行动,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认识。提高认识除其方面他外,主要是争取个人权利和防止占用权利的必须前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教育进行,包括在各级教育课程、教师和警察培训学院、父母指南和其他类似机构中讲授人权。

102. 政府、媒体和私营部门用各种语言出版有关侵犯人权问题的书籍和手册。还在学校、青年中心和各组织散发海报和小册子。必要时发表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新闻稿,阐述当地和国际事态的发展,包括会议、研讨会、讲演、座谈会和其他类似活动。包括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刊物在内的报刊和专门出版物经常发表人权方面的文章。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发展

103. 最近阶段旨在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努力是继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250(1999年)号决议之后发起的,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决议举行谈判。

104. 在这项倡议的框架内,塞浦路斯共和国总统格拉夫科斯·克莱里季斯先生以希族塞人社区领袖的身份和土族塞人领袖拉乌夫·登克塔什先生举行了下列五轮近距离的间接会谈:

1999年12月3日-14日,纽约

2000年1月31日-2月12日,日内瓦

2000年7月5日-12日和2000年7月24日-8月4日,日内瓦

2000年9月12日-20日,纽约

2000年11月1日-10日,日内瓦。

105. 希族塞人方面同意上述决议规定的原则并真诚地开展谈判,旨在实现以联合国有关决议和1977年和1979年高级协议为基础的解决办法,协议规定建立一个具有单一主权、国际人格地位和单一公民资格的两族两社区联邦。

106. 然而,会谈没有取得进展,因为土族塞人领袖登克塔什先生拒绝就塞浦路斯的核心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对此列出的先决条件是所谓“承认塞浦路斯现实”。事实上,登克塔什先生要求放弃联合国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决议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即两族两社区联邦制,而是要采取邦联(confederation)的解决方式。

107. 其实,从2000年11月1日至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五轮近距离会谈中就可以看出各方对为了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寻找公正和可行办法进行努力的真诚程度。在该轮会谈期间,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非正式文件,概述了将来需采纳的程序以及有关四个实质性主要问题的初步设想,设想涉及到宪法、领土、安全和财产的问题。

108. 土族一方对这些事态发展的反应非常消极。2000年11月24日塞浦路斯问题会议在安卡拉总统府举行,由土耳其共和国总统阿赫迈特·塞泽尔先生主持,土耳其军政领导人和登克塔什先生与会。会议结束时,登克塔什先生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认为继续会谈没有意义,因为秘书长的非正式文件不会导致邦联式的解决办法。安卡拉完全支持登克塔什先生的立场。继总统府举行的会议以后,土耳其总理比伦特·埃杰维特先生声明土耳其支持登克塔什先生退出会议的立场。

109. 从2000年11月起,国际社会便作出了大量努力,力图恢复会议。塞泽尔总统几次表示愿意接受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恢复会议的邀请。然而,土耳其一方对这些努力采取敌视态度,坚持指认塞浦路斯存在两个国家。2000年12月12日,欧洲理事会在尼斯首脑会议上重申欧盟支持秘书长的努力,呼吁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解决塞浦路斯问题。

110. 联合国秘书长塞浦路斯问题特别顾问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和其他外交特使为恢复会议的持续努力未能取得任何结果。登克塔什先生在2001年1月下旬会晤德索托先生后说:“没有必要举行新一轮会议”。此外,土耳其外交部长伊斯梅尔·杰姆先生在2001年4月16日和18日期间访问被占领的塞浦路斯北方地区时警告塞浦路斯,不许后者加入欧洲联盟,甚至威胁欧洲联盟说,如果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土耳其的反应“将是无限制的”。

111. 2001年5月10日,公布了欧洲人权法院对《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的第四次国家间诉讼案(第2578/94号诉讼)的判决,这是一个重大事件。法院裁定土耳其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十四条条款。这些违法行为涉及到因土耳其入侵而失踪的希族塞人的权利、及其家人的权利、被迫离开家园和财产的人的权利以及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在被占领地区居住的权利和自由。除了这些调查结果外,法院还阐述了若干关键原则问题并作出如下裁判: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合法的政府;

国际社会和该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国际法所确定的国家;

北塞浦路斯土耳其方面下属地方政府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而生存;

土耳其既已“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就对其本国士兵、官员或下级地方政府所犯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112. 2001年7月19日,G-8外长发表声明,重申支持联合国秘书长旨在恢复会谈的努力,他们在发表的公报中重申国际社会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联盟扩大事务专员Gunter Verheugen先生安排了2001年8月27日在日内瓦与登克塔什先生的会晤。恢复会谈的努力最终实现了联合国秘书长与登克塔什先生2001年8月28日在奥地利萨尔斯堡会晤的安排。Verheugen和安南先生均设法说服登克塔什先生重返裁判桌。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结果。继萨尔斯堡的会议后,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于2001年8月28日至9月5日初访塞浦路斯。在结束与克莱里季斯总统和登克塔什先生的磋商时,德索托先生代表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两人于9月12日前往纽约,恢复谈判。克莱里季斯总统立即接受邀请。然而登克塔什先生拒绝邀请。该位土族塞人领袖坚持了重返谈判桌的先决条件。他在先决条件中坚决要求接受他提出的在塞浦路斯建立两个平等主权国的邦联式解决办法,而不顾这些先决条件与联合国有关该问题的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号、第550(1984)号和第1250(1999)号决议,都是背道而驰的。

113. 欧洲联盟扩大事务专员Gunter Verheugen先生于2001年9月6日在布鲁塞尔发表的一份书面声明中对登克塔什先生不接受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请他参加定于9月12日举行的会谈的邀请表示失望。

114. 由于联合国的活动因2001年9月1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发生的事件暂停,直到2001年9月26日安全理事会才听取会谈结果的简要通报。安理会主席当天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赞扬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努力推展该项进程,包括邀请各方领导人前来纽约,恢复寻求全面解决办法的努力。安理会主席还说,“安理会成员对土耳其方拒绝邀请的无理决定表示失望”。

115. 欧洲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先生在Verheugen专员陪同下于2001年10月25日和26日访问了塞浦路斯并与克莱里季斯总统举行了会谈。这是欧洲委员会主席第一次访问塞浦路斯。在向众议院特别全体会议发表的演说中,普罗迪先生除了其他方面外,特别提到塞浦路斯问题,他在间接提到欧洲理事会于1999年12月的决定时重申,尽管如果联合国为塞浦路斯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努力在扩大之前取得成果会使欧盟感到高兴,但这不是塞浦路斯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欧洲议会议长尼科尔·丰泰内女士在2001年11月22日和23日正式访问塞浦路斯期间就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问题发出了同样明确无误的信息,措词甚至更加坚定。

116. 由于欧洲联盟各级人士的立场明确和参与促进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努力的所有主要行动者态度一致,结果两个社区的领导人于2001年12月4日举行会议,并随后决定在2002年1月16日恢复会谈。

11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2001年12月13日欢迎“这项和其他的积极事态发展”,并表示“希望谈判取得进展,实现全面解决的结果”。安全理事会主席说,理事会成员完全支持秘书长根据理事会第1250号决议进行的斡旋。

118. 希族塞人方面本着尽快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和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加入欧盟之前结束谈判的意愿参加了恢复的会谈。

119. 2002年2月26日,安全理事会听取了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关于2002年1月16日至2月19日举行的一系列直接会谈的简要汇报。安理会成员在主席声明中欢迎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始举行正常谈判会议并表示目标应该是在2002年6月之前达成协议。

120. 2002年4月4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在安理会成员听取了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的临时报告后,发表了新闻声明,重申6月达成协议的目标日期,并敦促双方充分考虑联合国各项决议和条约,达成全面的解决办法。

121. 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2002年5月2日又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临时报告。在安全理事会主席向新闻界发表的声明中,理事会成员重申支持将充分考虑有关联合国决议和条约的全面解决办法,敦促双方、特别是土耳其一方在这种努力中与秘书长充分合作。

122. 为了努力加速这项进程,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于2002年5月14日抵达塞浦路斯,与两社区领导人会晤。他在2002年5月16日离开时表示坚信,到2002年6月底,双方领导人只要坚定和显示必要的政治意愿进行会谈,就能解决所有的核心问题。尽管达成协议规定的日期是2002年6月底,但到2002年7月2日,总共举行了四轮会议而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

123. 2002年7月9日,安全理事会审查了1月16日开始直接会谈以来的整个进程。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作简要介绍后,安全理事会主席发表了一项新闻声明,对没有在2002年6月的目标日期前达成协议表示失望,并指出土族塞人方迄今为止在其处理办法中不够积极,拒绝支持在6月底以前解决核心问题的目标。声明呼吁采取充分考虑有关联合国决议和全面的解决办法,坚决强调土耳其一方尤其需要朝这方面努力。最后,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2002年9月初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124. 2002年9月6日,秘书长在巴黎与两个社区的领导人会晤。在会后发表的声明中,秘书长宣布于2002年10月3日和4日在纽约与两位领导人举行新的会议,并表示相信尽管仍存在严重分歧,但分裂双方的鸿沟是可以弥合的。

125. 2002年10月3日和4日,秘书长在纽约与两个社区的领导人举行了两天的紧张磋商。2002年10月4日,秘书长在新闻声明中宣布成立两个特设双边技术委员会,目的是就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着重研究条约和未来[共同国]法律。希族塞人方立即指定了委员会的成员,但土族塞人方则采取拖延战术。正如秘书长在关于塞浦路斯问题斡旋的最近报告中所说的,“这导致故意拖延委员会的工作,使之直到2003年1月中旬才开始:五个月时间中失去了三个多月的时间”。

126. 2002年11月11日,秘书长向双方转达了全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详细计划,请双方领导人在一周内对计划作出初步答复。2002年11月18日,克莱里季斯总统向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提交了希族塞人方的答复,表示愿以提交双方的文件为基础立即开始谈判。土族塞人方迟迟不作答复,直到2002年11月27日才表示愿就秘书长计划进行谈判,但同时称计划的某些条款使其严重关注,因此应进行讨论和澄清。

127. 2002年12月10日,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向双方提交了联合国提议的“全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协议基础”修订本。秘书长在复信中请两位领导人刻不容缓地立即考虑修订本,以便取得决定性结论,使重新统一的塞浦路斯能加入欧洲联盟。秘书长还请双方做好准备参加欧洲理事会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会谈。

128. 为了响应秘书长的要求,希族塞人方出席哥本哈根会议的代表人员组成十分完整(共和国总统在谈判小组和多数政党领袖陪同下出席)。相反,土族塞人领袖对秘书长的请求没有回应。在最后一刻,Ertugruloglu先生与登克塔什先生的代表出现,但是却告诉秘书长的特别顾问他不准备签署协议,总而言之,他没有得到土族塞人领袖的签字授权。

129. 欧洲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决定塞浦路斯与其他九个候选国将在2004年5月1日加入欧洲联盟。同一天,秘书长发言人弗雷德·埃克哈德先生在所表示的全部意见中特别指出,解决这些问题并取得全面的解决办法、让重新统一的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这种“机会仍然存在,特别是在2月28日以前肯定存在”。

130. 12月1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哥伦比亚的阿丰索·巴尔迪雷索先生发表新闻稿,其中安全理事会成员对土族塞人领导没有及时响应秘书长的倡议表示遗憾并呼吁积极努力,按照秘书长提议的时间表取得解决办法。

131. 事实证明土族塞人领导所持立场与土族塞人的愿望相悖。2002年12月26日,在尼科西亚被土耳其占领地区组织了群众集会,约3万土族塞人呼吁接受秘书长的计划,以便在2003年2月28日之前达成塞浦路斯问题的解决办法。集会批评登克塔什先生在谈判中的消极态度。土族塞人政治家穆斯塔法·阿克欣先生在对与会者的演说中指责登克塔什先生将塞浦路斯拖进永久分裂的境地。集会结束时发表的声明说:“我们向全世界宣布,登克塔什不代表土族塞人。斗争将继续,直到我们取得永久和平”。

132. 此外,2003年1月14日,在被占领的尼可西亚,5万多土族塞人在20天内第二次走上街头示威,支持塞浦路斯问题解决办法和加入欧盟并敦促拉乌夫·登克塔什先生以经修订的计划为基础进行谈判,以便在2月28日之前达成解决办法。示威者打出并高呼各种口号,例如:“登克塔什必须辞职”、“我们不愿生活在一个露天的监狱里”、“登克塔什,2月28日之前签署计划,否则辞职”、“我们要和平”、“无人能阻碍和平”、“这个国家是我们的”、“登克塔什滚开,和平将到来”。

133. 秘书长在评论这些事态发展时说:“首先,令我高兴的是人民走上了街头,为和平呐喊、要求和平和要求统一。我认为这正是我们为之竭力争取和该地区许多所希望的”。同时他敦促双方领袖聆听“普通人民渴望和平的呼声”。

134. 此外,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包润石先生称,“塞浦路斯规模十分庞大的示威,显示土族塞人理解实现这种全面解决办法,并理解现在就实现这种解决办法是具有极大的益处。显然我们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在同一问题上,美国国务院塞浦路斯问题特别协调员托马斯·韦斯顿先生说:“无疑这是土族塞人意愿的一个体现。我们显然支持人民以民主方式表达其意愿,我们显然支持他们的呼声”。

135. 2003年1月15日,克莱里季斯总统和登克塔什先生在尼科西亚机场联合国保护区内,在阿尔瓦罗·德索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会晤,重申他们致力于以秘书长2002年12月10日的修订提案为基础进行谈判。同时要求希腊和土耳其政府集中精力,就计划的安全方面达成协议。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土耳其政府缺乏意愿,该问题也无进展。同时,塞浦路斯于2003年2月16日举行总统选举,选出了新政府。新当选总统塔索斯·帕帕佐普洛斯重申继续奉行希族塞人方有关联合国进程的政策并表示愿立即进行谈判。

136. 2003年2月最后一周,秘书长访问了土耳其、希腊和塞浦路斯并于2003年2月26日正式提出了他的计划的第三个版本。为了显示希族塞人方在处理会谈方面的连续性,代总统克莱里季斯先生和当选总统帕帕佐普洛斯先生一起会晤秘书长和土族塞人领导登克塔什先生。第二天安南先生邀请两族领导人2003年3月10日在海牙与他会晤,向他通报他们是否准备签署一项承诺并于2003年3月30日将联合国计划分别同时付诸公决。

137. 同天,土族塞人举行当时阶段最大的集会,要求根据联合国计划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和要求塞浦路斯加入欧盟。2003年2月28日,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和土族塞人领导登克塔什先生积极答复秘书长发出的2003年3月10日在海牙与他会晤的邀请。但与此同时,登克塔什先生发表一系列公开声明,声称他不能对举行公民投票作任何承诺,并在秘书长离开塞岛后,让土族塞人退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138. 在海牙,希族塞人方再次以建设性和积极方式行事,表示只要整个法律框架就绪,特别是与共同国及其共同政府有关的立法就绪便会将秘书长的计划付诸公决。帕帕佐普洛斯总统还表示,“只要计划把安全问题作为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希腊和土耳其政府作为主要有关方就必须达成协定,以便使人民在公决时完全了解要他们表决的是什么事项,特别是有关安全问题的事项”。

139. 土族塞人领导在土耳其强硬派军事和外交官僚支持下再次拒绝将计划付诸公民投票的提案并要对计划进行基本和彻底的修改并改变其论点依据。而基本立场早已明确体现于秘书长本人2003年3月11日的声明中,他指出,登克塔什先生“从根本上反对计划的基本内容。他认为只有他们从新的起点开始和各方商定基本原则,进一步谈判才有可能取得成功。他还说总而言之土耳其不可能签署请保证国作出的声明,因为这首先需要议会授权”。

140. 继海牙会谈失败后,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对此表示悲哀和失望并重申希族塞人方希望即使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加入欧盟后仍然在秘书长计划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他说,“我们不打算因塞浦路斯加入欧盟而抛弃迅速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地努力,确保实现这一解决办法”。他向土族塞人表示,“希望较明智的观点成为主流,双方将能为可行解决办法奠定基础,以便双方可以享受统一的塞浦路斯加入欧盟而带来的福利”。

14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发表的各项声明反映了对未能达成协定的失望,同时为我们再次面临相同的局面而感到郁闷:由于土耳其政府和土族塞人方缺乏政治意愿,使协定无法达成。

142. 对这一问题,联合王国特别代表,戴维·汉内阁下将海牙谈判失败归咎于登克塔什先生,认为“登克塔什先生使秘书长别无选择。”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包润石先生指出,“登克塔什先生不让土族塞人有机会决定自己的未来和就如此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这使我们感到遗憾。”欧盟扩大问题专员发言人Jean Christofe Filori先生在被问到塞浦路斯加入后,欧盟是否视其部分领土仍被非法占领时回答说:“是的,我们可以这样看待问题。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始终认为这一占领为非法。这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143.面对不仅来自国际公共舆论而且也来自土族塞人反对派的强烈批评,就在分析谈判进程的联合国报告和最近的联合国倡议将要发表前的几天即塞浦路斯将签署加入欧洲联盟的条约前的两周,登克塔什先生致函帕帕佐普洛斯总统,提出了一系列他所谓“将给塞岛和我们的地区创造积极气氛”的“想法和建议”。登克塔什的提案以他的所谓“两个分开的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为基础,显然企图绕开联合国和摆脱他给自己设置的困境。

144. 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在答复中强调如果要使恢复会谈有任何意义,为在不久的将来全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带来希望,登克塔什先生必须接受(a) 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由秘书长继续斡旋任务;(b) 将联合国计划作为进一步谈判进程的基础。在同一问题上,欧洲委员会表示塞浦路斯问题的解决办法只能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找。

145. 2003年4月7日正式发表了秘书长关于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务的报告。报告客观反映了土族塞人领导在自1999年以来三年的谈判进程中表现的消极态度和希族塞人方采取的建设性办法。

146.秘书长报告的如下摘要足以表明土族塞人领导令人熟知的消极态度:

“最近一次努力如果失败,我认为主要责任应该由土族塞人领袖登克塔什先生来承担。……除了在极少的几个例外情况中,登克塔什先生基本上拒绝按有得有失的方式参加谈判。”(第130段)。

“尽管做出了巨大努力……兼顾土族塞人的利益,但登克塔什先生在海牙拒绝了我提出的将该计划付诸全民表决使人民能够就此做出决定的呼吁。……由于登克塔什先生坚决反对考虑可靠的办法来遵守这个最后限期,我别无选择,只有终止这一进程。”(第134段)。

相反,报告表明了希族塞人方在谈判过程中的积极态度:

“……克莱里季斯先生致力寻求各种方法,处理土族塞人一方的利益和忧虑,……他非常愿意探讨与自己不同的方法……在整个过程中,克莱里季斯先生都表现出能够承认自己一方对过去的惨痛经历承担一份责任。”(第137段)。

“帕帕佐普洛斯先生尽管是在很晚阶段出任希族塞人一方的领导人,但他承认和前任之间存在着连续性”。(第139段)。“……帕帕佐普洛斯先生在海牙有条件地同意我提出的将该计划提交全民表决的请求,并且表示,如果登克塔什先生同样愿意的话,他愿意不就计划本身重开谈判。”(第140段)。

147. 2003年4月14日,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第1475(2003)号决议,其中除了其他外内容外特别表示,“安全理事会……遗憾的是,如秘书长报告所述,土族塞人领导的消极态度最明显的表现在2003年3月10日和11日海牙会议上采取的立场,由于这种态度,无法达成协议按秘书长的建议将计划付诸同时举行的全民投票……”。

148. 决议还呼吁有关各方在秘书长斡旋的框架内进行谈判,利用该计划来达成秘书长报告所述的全面解决。

149. 2003年4月16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在雅典与其他九个国家同时签署加入欧洲联盟条约。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在签字仪式的发言中表示“令人遗憾的是,用武力强加给我们的人为分裂墙和分界线阻碍我们的土族塞人同胞以统一的塞浦路斯为框架在通往欧洲的道路上与我们同行”。他重申“坚决承诺,不遗余力,为塞浦路斯问题争取一个和平、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使人民和国家实现统一”,同时他确认加入欧盟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解决该问题的真诚努力。相反,现在我们认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加倍努力,实现可行的解决办法,在整个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分享共同体成果,在统一的欧洲逆转分裂我们国家的悲剧”。

150. 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上,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宣布塞浦路斯政府的举措,旨在“清除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以后国家防卫队马上在缓冲区铺设的所有地雷。我国政府将以联合国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及欧洲联盟提供的经费决定单方开始在缓冲区排雷,并单方着手销毁很大数量的杀伤人员地雷的储存”。最后一项举措将是共和国履行《渥太华公约》规定的义务,该项公约于2003年在塞浦路斯生效。

151. 可惜,自海牙谈判失败以后,为了期待土耳其方面改变态度而失去了许多宝贵的时间。自此以后,帕帕佐普洛斯总统曾几次重申希族塞人方面愿意并承诺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以《安南计划》为基础进行实质性谈判,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就塞浦路斯问题达成全面的解决。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在其2003年12月11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强调了要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达成解决办法,恢复开展两族社区间的谈判极为紧迫。

152. 同时,欧洲理事会于2003年12月12日“强调了土耳其方面显示出解决塞浦路斯问题政治意愿的重要性”,并重申“在这一方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将能极为有利于土耳其加入欧盟的愿望”。

153. 2004年2月4日,联合国秘书长呼吁恢复谈判。在纽约经过4天的密切讨论之后,2004年2月13日商定,双方将根据秘书长的《计划》开始谈判,力求商定作出符合《计划》各项基础框架的改变,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达成对塞浦路斯问题的全面解决。在尚未达成这项协定之前,秘书长将在希腊和土耳其的参与下召开一次双方会议,以便争取各方的合作,从而集中努力商定协议的最后文本。如果僵局持续地无法打破而且无法商定协议,秘书长作为最后的解决机制并在确实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不得不着手提出必不可少的建议,使协议达成最后文本,随后提交分别但同时举行的公民表决。各方认为,这种建议将会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同时并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落实。此外还认为这种建议将符合《计划》的各项基准。

154. 令人遗憾的是,在纽约开展的商定程序结束时,事实证明,由秘书长对《计划》作出最后定稿的愿景是对根据纽约的协定而在塞浦路斯和在瑞士开展实质性认真谈判起着反作用的消极因素(谈判的最初两个阶段分别在塞浦路斯和瑞士进行)。

155. 希族塞人方面期待可以在尼科西亚开展第一阶段的认真而实质性谈判。希族塞人方面极端审慎地将其提议的各项变动都局限在《计划》的基准之内。该方提出了其对所有各类问题的分析性和详细提议,并在介绍时尤其注意守留在《安南计划》的范围之内,而不打破其平衡和基本的“权衡”。此外,希族塞人方面显示出希望开展实质性谈判并通过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作出大量贡献而显示出对取得行之有效解决的愿望。由于土族塞人方面不愿意合作,《联邦法》几乎全部的案文都是由希族塞人方面起草的。希族塞人方面与联合国的团队开展了充分合作,而后者在一些方面显然无法以公平的方式弥合巨大的差距。此外,许多法规都是在公民表决前不久的几天才“最后定稿”的。许多改动都是直到表决前的那天下午才得以澄清。

156. 令人遗憾的是,土耳其方面提出了无法开展真正谈判的提议,因为这些提议不符合《计划》的基准,其中许多甚至违背计划的基本原则,并违背重要的、先前商定的“得失取舍”。实际上,土耳其方面要求的变动不仅损害了在纽约已经商定的程序,而且还损害了《计划》的微妙平衡,企图使种族清洗和土地没收合法化,同时完全摒弃难民的权益。

157. 土族塞人方面要求欧盟作出大量的退让,并企图使所有土耳其的移居者合法化。实质上,土族塞人方面除了只有两次为抵消希族塞人方面的重要提议而开展的谈判之外没有开展任何谈判。其中第一次涉及到联邦行政部门的规模,及其在欧盟中的代表性,第二次涉及到创建一审法院问题。对所有其他至关重要的问题都没有开展实际的谈判。

158. 在比尔根山,不谈判的姿态依然未变,3月24日按计划第二阶段谈判应当开始,由土耳其和希腊外交部长出席提供合作。土族塞人一方领袖拉乌夫·登克塔什先生拒绝出席会议并最后将谈判的权利转交给代替他出席的塔拉特先生和塞尔达尔·登克塔什先生。

159. 直到比尔根山第二阶段谈判的最后两天,联合国才试图提出一项优先事项清单,以便作出“得失权衡”,特别是当土耳其的副部长齐亚尔大使转交了土耳其政府的最后要求清单之时联合国才提出清单。土耳其的这些要求要得到充分的满足并包含在秘书长于2004年3月31日交给双方的最后案文之中。

160. 另一方面,希族塞人一方在谈判最后阶段提出的建议中多数项目都没有得到满足。对于希族塞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提议,例如减少来自土耳其内陆的定居者人数一项甚至都没有得到考虑,同时根据《计划》要求土耳其一方履行承诺的涉及到安全与保障的严重关注都受到忽视。实质上,《计划》的最后文本要求希族塞人在24小时内履行承诺,而土耳其一方的承诺则可到最后阶段执行,其中有一些要到15至19年以后才产生实际效果。

161. 3月29日,秘书长提出了《第四份安南计划》。这就是程序的第三阶段,也就是他最终确定最后案文的阶段。秘书长给相关各方一天的时间来审查篇幅冗长的案文并向他表达对《第四份安南计划》的意见,使他能够提出最后《计划》,然后付诸分别而同时举行的全民表决。

162. 据此,秘书长于2004年3月31日向有关方面提出了他《计划》(《第五份安南计划》)的最后案文。不幸的是,土耳其方面的所有要求都在《第五份安南计划》中得到满足,而与此适成对照的是,没有改变《计划》的平衡或基本权衡、完全符合《计划》基本规范的希族塞人一方的基本建议被完全忽视。

163. 除其他方面外,希族塞人一方在谈判中持续表达但没有得到满足、事实上受到秘书长最后《计划》忽视的一些合理关注事项如下:

土耳其部队长期驻扎塞浦路斯的问题:根据《第五份安南计划》,土耳其部队将永久地留在塞浦路斯,甚至在土耳其最终加入欧洲联盟以后仍然可以留在塞浦路斯。

保证国无限期地拥有持续干预的权利:

《第五份安南计划》规定了《保证国条约》得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而且与1960年塞浦路斯独立之后的《协定》相比,其所涉范围还有所扩大。应当指出,土耳其正是利用这项条约为其违反《联合国宪法》于1974年入侵塞浦路斯寻找理由依据的。因此,希族塞人一方不可能接受土耳其对一个遭受其侵略随后通过这种保证国的权威进行占领的保证国地位得以无限期持续。

对于履行协议的铁甲式固定条款和保障措施:

《第五份安南计划》不包含对于实施协定的铁甲式固定条款,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土耳其一方合作的条款没有固定规定。希族塞人一方关于对逐渐减少土耳其的占领军和对领土所有权方面的调整问题所提出的要求受到忽视,据此增加了希族塞人一方的不安全感。

土耳其移居者:

《第五份安南计划》规定,由土耳其非法移送到塞浦路斯的超过12万土耳其定居者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应取得塞浦路斯国籍,据此可以“合法地”在塞浦路斯定居,从而严重改变了该岛的人口组成结构,造成严峻的政治影响。

土耳其国民永久流入塞浦路斯:

该《计划》规定土耳其国民能永久流入塞浦路斯,这从长远观点看也会对该岛的人口组成结构产生重大改变,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对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永久限制:

《安南计划》对于“流离失所者”收回其原有土地财产方面的权利规定了非常复杂和限制性的条款,这不可避免地将这些人的回归权利限制在绝对的最低程度。此外,《计划》的某些条款明显违反或长久地阻止了对基本权利的享受。在行使拥有财产权甚至在营商权方面,这些条款就居住权地位而言,在政治领域里都构筑了一种分歧性的结构。实质上,《计划》剥夺了多数难民安全回归家园的权利。不仅如此,涉及到难民行使财产权的所提议的十分繁复的机制对收回财产设定了诸多条件,从而使人无法相信这些条款能得到切实执行。更有甚者,关于赔偿的计划安排充满了模棱两可的含糊语言,使这项计划今后在经济上是否有实际效用令人严重关注。

领土――回归权:

《安南计划》大幅度限制了可以在“土族塞人组成国”内居住的希族塞人的人数。此外,尽管《计划》规定领土调整的阶段可能需要6个月至3年半时间来实现,但是《计划》并不包含任何必要的保障,规定及时回归受到“希族塞人组成国”控制的领土,从而使这些领土的回归有赖于土耳其和土族塞人一方的善意。

164. 塞浦路斯人民面临着所有上述合情合理的关注,同时被要求通过2004年4月24日的分别而同时举行的全民表决来认可或否决秘书长对于“塞浦路斯问题全面解决计划”(《第五份安南计划》)的提案。希族塞人中占75.8%的明确无误的大多数人摒弃了《安南计划》(土族塞人一方以64.9%的表决赞同之)。应当强调指出,希族塞人并非拒绝对塞浦路斯问题的解决,而是拒绝了摆在他们面前的具体的秘书长《计划》,认为这一计划不公正不平衡。

165. 国际社会对于未达成解决办法感到的失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塞浦路斯共和国是首先感受到失望的一方,因为如果有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将会有利于其本身的至关重要的利益并有利于所有塞浦路斯人的利益。但是,应当指出,国际社会应当力求寻找并取得对于国际问题的切实可行、公正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如果解决办法要做到切实可行而且能够经受时间的考验,那么它必须为不得不面临这一解决办法的人民认为是公正的。

166. 尽管这项特定的努力没有在解决塞浦路斯问题方面取得成功,但是国际社会应当再接再厉,解决问题,并持续地坚定消除问题的根源。而问题的根源正是土耳其非法入侵并占领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并利用长达30年的土耳其军事占领强行分隔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

167.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依然承诺根据《高级别协定》、联合国的各项决议、国际法和共同体成果而坚持信奉两区、两族的联邦理念。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在2005年9月对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的讲话中重申,“塞浦路斯政府坚持承诺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开展谈判,并承诺作出努力,为使富有成果的谈判成为切实可行而创造条件。但是,恢复全面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谈判需要‘全面彻底的准备以及对取得成功的前景具有至少令人信服的诚实评估’。”

168. 此外,对于土耳其的政治目标已经改变这一点还需要加以证实,同时还需要证实“土耳其确实已经正式接受一项事实,即实现对问题的解决就等同于承认单一的重新统一的国家这一理念”。安卡拉由于企望加入欧洲联盟而洗心革面的可能性将是几十年来对塞浦路斯问题的最重大的事态发展。

169. 塞浦路斯赞同土耳其进入欧洲联盟的愿望,据此同意土耳其于2005年10月开始与欧洲联盟就加入后者进行谈判,但前提无疑是土耳其满足“谈判框架”所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将《安卡拉协定》扩大到塞浦路斯,并根据联合国的决议和作为欧盟基础的各项原则,帮助并加强寻求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各项努力。

170. 2006年2月,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在巴黎会晤联合国秘书长,当时双方讨论了重新开展对塞浦路斯问题的谈判。双方一致认为在秘书长斡旋框架内开展谈判的进程必须及时,必须以认真的准备为基础。为此,秘书长高兴地注意到,两族社区领袖已同意,将在技术方面就一系列问题开展两社区之间的商谈,以便商定为所有塞浦路斯人的利益而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秘书长和帕帕佐普洛斯总统表示共同希望这些商谈将能有助于恢复两族社区之间的信任,并为尽早全面恢复谈判进程铺平道路。秘书长指出,他已经得到土族塞人社区领袖塔拉特先生的保证,说后者也有相同的愿望。

171. 秘书长和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并一致认为,如果能够在关于塞浦路斯岛上部队的进一步停止交战行动并解除武装问题上、在塞浦路斯完全彻底地进行排雷问题上,并在法马古斯塔问题上都能取得进展,那么将有利于所有相关的人,并且将会极大地改善进一步谈判的气氛。双方注意到欧洲联盟最近关于为土族塞人社区发放十分需要的经费的决定。双方并同意继续进行持续的对话,其明确目标在于加速寻求对塞浦路斯问题的全面、公正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172. 目前正在期待土族塞人社区对于秘书长和帕帕佐普洛斯总统所商定的设想作出反应。

173. 同时,我国政府已单方采取了一揽子措施,以便利土族塞人,国际社会称这些措施十分慷慨,并导致了对土族塞人的实际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这些措施从去年以来就一直得到塞浦路斯共和国的落实。

174. 在2003年4月16日签署了《加入条约》之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4月30日至今一直在其“针对土族塞人的政策”框架内执行“一整套措施”。这一整套措施包括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人道主义、教育和经济措施,旨在向我们的土族塞人同胞提供申请、取得、充分利用其作为塞浦路斯共和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之机会,以及由于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而带来的各项利益。

175. 2003年4月,占领政权部分地取消了人们出入被占领地区的限制。自此以后,隔离的双方都登记注册了超过1千万人次的界线跨越情况,证明了土耳其分离政策的破产。

176. 每天,有10,000多土族塞人跨越界线进入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这一数字占居住在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人人口的12%),这些人每年赚取大约1亿5千万美元。同样,也有大量土族塞人每天前往共和国的主管政府部门,以便取得出生证、身份证、护照,并处理其他行政事务。

177. 好几千土族塞人都前往由政府控制地区的医疗设施(其中很多人经常地在塞浦路斯肿瘤中心和塞浦路斯神经及遗传学研究所获取免费的专门治疗)。与2003年4月相比,在这些医疗设施内接受治疗的土族塞人每月人数增加了506%。土族塞人前往受政府控制地区的医疗中心的人数目前每个月为1,350人。

178.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共和国官方公报》(2003年3月12日)中公布了那些其案例已经转交失踪人员委员会的土族塞人名单。2003年6月14日,这一名单在多数土族塞人的报纸上发表,向土族塞人通知失踪的人,并请其亲属与相关的主管当局联系,以便取得并提供有关其亲人下落的信息。失踪的土族塞人家属的反应令人鼓舞,而一些亲属已经访问了共和国的主管当局,在那里得到了有关其亲人下落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提供了血样和失踪者死前资料,以便帮助通过DNA鉴定程序来查明死者的身份。

179.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率先地支持土族塞人社区的经济发展,支持的方式则有助于推进便利国家重新统一的最终目标。为此,应该着重指出,在欧洲联盟一般事务理事会2004年4月26日的会上,塞浦路斯共和国向欧洲联盟宣布根据欧洲联盟的程序和规则,有意扩大对完全自产物品(农业、矿业和渔业产品的贸易,以及对在被占领地区生产的物品的岛内贸易。此外,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呼吁2004-2006年度的2.59亿欧元(欧洲联盟专门指定在解决塞浦路斯问题时将向土族塞人提供的经费)从现在起就开始提供。土族塞人将有机会在可能的情况下享受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所带来的利益。由于土耳其坚持要求取得对非法政权的政治承认,直到最近才有可能通过“向土族塞人社区提供财政援助决议”。

180. 可惜,由于政治因素,出于占领政权坚持必须违反国际法而经由非法的港口和机场“直接贸易”,这种意义深远的措施没有被利用。实际上这种僵硬态度得到了欧洲委员会提议的支持,提议要求通过一项“直接贸易”的规定。这种措施无法得到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的接受,因为它是负责确定对其领土进出口点的唯一主管当局,因此这种措施损害了塞浦路斯共和国的主权。上述规定依据的条件是使用不受到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地区内的非法港口和机场,从而允许承认在该岛被占领地区分裂实体的“公共权威”。

181. 在这一问题上,更加显而易见的是,土耳其和土族塞人领袖对于土族塞人社区的经济发展没有真正的兴趣,而主要企图提升和最终承认分裂主义实体,即取得纯属政治性的优势。

182. 为了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推进土族塞人社区的经济发展,以期融入该岛的经济,并促进两个社区之间的合作,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向欧盟主席传送了三项提议,如果提议得到执行,将便利土族塞人与其他居民之间的贸易。这些提议包括:

将Varosha镇归还给合法居民;

在欧洲委员会主持下、由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共同管理,重新开放法马古斯塔港口;

允许土族塞人为贸易目的利用Larnaka港口的一部分。

183. 使我国政府失望的是,所有这些提议都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相反,欧洲联盟内外的一些行动者继续坚持要求通过“直接贸易”规定。这种观念表明了提出这种提议的实际动机,这一动机不是集中关注土族塞人社区的经济发展,而是旨在提升被占领地区分裂主义实体。

184. 此外还应当指出,2004年6月,尽管土耳其一方对这一问题的消极立场,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单方决定清除国民卫兵在缓冲区埋设的八个地雷区,同时还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达成了相关协议。这项由欧盟供资的排雷方案于2004年11月16日开始,估计将在一年稍多的时间里完成。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期待土耳其对相关的联合国决议条款作出积极反应,并根据《渥太华公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同意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关于清除土耳其占领军在缓冲区埋设的27个地雷区的提议。

185. 鉴于预计土耳其一方会利用公民表决结果使出政治花招,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将继续尽一切努力使国际社会深信我方确实有意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共同体成果对塞浦路斯问题取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

186.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将不懈努力争取解决塞浦路斯问题,从而使包括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在内的所有塞浦路斯人都能充分享受加入欧洲联盟所带来的福祉和优越性。解决方法必须使塞浦路斯能够在欧盟内切实生存,并必须确保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塞浦路斯所有合法公民的和平、繁荣与可靠的未来。

附录

法律专员办事处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清单

缩略语

CETS欧洲理事会条约系列

COG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

Law No.塞浦路斯《官方公报》中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编号

OJ欧洲共同体公报

S.塞浦路斯《官方公报》补编

LNTS国际联盟条约系列

UNTS联合国条约系列

A.世界性文书

一般性文书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1216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69年4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711, 28.02.1969, p.113;Law No.14/1969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1216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69年4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711, 28.02.1969, p.113;Law No.14/1969

2.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661216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2年4月15日签署了该项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694, 26.03.1992, p.33;Law No.17(III)/1992

2.2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项任择议定书

19891215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9年9月10日加入该《议定书》而成为缔约国

资料来源:COG S.I(III)3337, 09.07.1999, p.76;Law No.12(III)/1999;COG S.I(III)3699, 21.03.2003, p.429;Law No.10(III)/2003

涉及专门问题的文书

防止歧视

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637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67年4月21日批准了《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566, 30.03.1967, p.417;Law No.12/1967;COG S.I(III)2682, 21.02.1992, p.21;Law No.11/1992;COG S.I(III)3378, 31.12.1999, p.473;Law No.28(III)/1999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的修正案

1992115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8年9月28日认可修正案

资料来源:COG S.I(III)2963, 24 March 1995, p.11;Law No.6(III)/1995

4.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1951629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87年11月19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2269, 30.10.1987, p.1375;Law No.213/1987

5.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01215日,巴黎

塞浦路斯于1970年6月9日接受了《公约》

5.1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19621210日,巴黎

塞浦路斯于1970年6月9日接受了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786, 10.04.1970, p.424;Law No.18/1970

6.就业和职业歧视问题公约(第111号公约)

1958625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8年2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623, 12.01.1968, p.5;Law No.3/1968

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行

7.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129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82年3月29日加入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640, 24.10.1980, p.1205;Law No.59/1980

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717日,罗马

塞浦路斯于2002年3月7日批准了该《规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85,11.03.2002, p.241;LawNo.8(III)/2002;COG S.I(III)4074, 28.07.2006, p.405;Law No.23(III)/2006

8.1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200299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5年8月18日批准该《协定》

资料来源:COG S.I(III)3927, 26.11.2004, p.4340;Law No.56(III)/2004

恐怖主义

9.防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19971215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1年1月24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415, 30.06.2000, p.291;Law No.19(III)/2000

10.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2000121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1年11月30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51, 30.11.2001, p.2019;Law No.29(III)/2001;COG S.I(III)4015, 22.07.2005, p.1103;Law No.18(III)/2005

已签署、目前正处于批准阶段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2005413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5年9月15日签署该《公约》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121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1年7月18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2565, 21.12.1990, p.2845;Law No.235/1990;COG S.I(III)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36(III)/2002

11.1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第7款和第18条第5款的修正案

199298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4年2月22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

资料来源:COG S.I(III)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36(III)/2002

注:塞浦路斯已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了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职权的声明(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或来自或代表个人提交的来文)。

已签署、目前正在批准阶段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21218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4年7月26日签署该《任择议定书》

奴隶制、人口贩运、强迫劳动

12.根据1946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改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1930628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0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UNTS vol.39, p.55 and vol.381, p.370

13.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0321日,纽约成功湖

塞浦路斯于1983年10月5日加入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875, 22.07.1983, p.835;Law No.57/1983

14.1926925日在日内瓦签署并通过《议定书》修改的《禁奴公约》

1953127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86年4月21日加入该《公约》而成为缔约国

资料来源:LNTS vol. LX p.253;UNTS vol.212, p.17 and vol.1424, p.365

15.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95697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11日加入该《公约》而成为缔约国

资源来源:UNTS vol.266, p.3 and vol.429, p.298

16.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1957625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0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UNTS vol.320, p.291 and vol.349, p.347

信息自由

17.国际更正权公约

1953331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72年11月13日批准《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966, 06.10.1972, p. 847;Law No.68/1972

涉及到保护特定群体问题的文书

外籍人、难民、无国籍人

18.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728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3年5月16日加入该《公约》而成为缔约国

资料来源:UNTS vol.189, p.137 and vol. 466, p.388

18.1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67131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68年7月9日加入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663, 05.07.1968, p.560;Law No.73/1968

工人

19.经1946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改的《关于农业工人结社和团结权利的公约》(第11号公约)

19211112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5年10月8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439, 16.09.1965, p.643;Law No.54/1965

20.《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

194879日,旧金山

塞浦路斯于1966年5月24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494, 12.05.1966, p.342;Law No.17/1966

21.经1961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改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

194971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6年5月24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494, 12.05.1966, p.347;Law No.18/1966

22.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

196479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6年7月28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509, 14.07.1966, p.421;Law No39/1966

23.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第135号公约)

19716月23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96年1月3日批准《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 3022, 08.12.1995, p.1529;Law No.30(III)/1995;COG S.I(III)4060, 23.12.2005, p.2428;Law No.46(III)/2005

24.关于农村工人组织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公约(第141号公约)

1975623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77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360, 24.06.1977, p.617;Law No.34/1977

25.关于在侵权条件下移民以及促进移民工人机会和待遇均等的公约(第143号公约)

1975624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77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360, 24.06.1977, p.631;Law No.36/1977

26.公共部门保护组织权利及确定就业条件程序的公约(第151号公约)

1978627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81年7月6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643, 14.11.1980, p.1231;Law No.65/1980

妇女、儿童、家庭

27.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53331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68年11月12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689, 25.10.1968, p.635;Law No.107/1968

28.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5722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71年4月26日加入该《公约》而成为缔约国

资料来源:UNTS I-4468, vol.309

29.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1962121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2年7月30日加入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612, 21.06.2002, p.559;Law No.16(III)/2002

30.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1973626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97年10月2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158, 27.07.1997, p. 883;Law No.17(III)/1997

3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1218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85年7月23日加入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2064, 12.07.1985, p.2131;Law No.78/1985

31.1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19951222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2年7月30日认可该修正案

资料来源:UN Doc.CEDAW/SP/1995/2

31.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999106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2年4月26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80, 01.03.2002, p.1;Law No.1(III)/2002

32.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1999617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2001年11月27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449, 17.11.2000, p.713;Law No.31(III)/2000

33.儿童权利公约

1989112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1991年2月7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2566, 28.12.1990, p.2893;Law No.243/1990

33.1对《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的修正案

19951212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1年9月20日接受

资料来源;COG S.I(III) 3388, 18.02.2000, p.153;Law No.5(III)/2000

33.2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525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6年4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4067, 10.03.2006, p.102;Law No.6(III)/2006

准备签署的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525日,纽约

残疾人

已签署,目前正在批准过程中

残疾人权利公约和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0061213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7年7月30日签署该《公约》和《任择议定书》

提供保护防止强迫失踪

已签署,目前正在批准过程中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20061220日,纽约

塞浦路斯于2007年2月6日签署该《公约》

作战者、战俘和平民

34.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

1949812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23日加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510, 18.07.1966, p.425;Law No.40/1966

34.119498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及其附件、最后文件和各项决议

197768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79年6月1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1518, 12.05.1979, p.669;Law No.43/1979

注:2002年10月14日,塞浦路斯根据第一议定书第九十条作了声明(初步接受调查委员会的职权)

34.219498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以及附件,最后文件和各项决议

197768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1996年3月18日加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964, 31.03.1995, p.13;Law No.7(III)/1995

已签署、目前正在批准过程中

19498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2005128日,日内瓦

塞浦路斯于2006年6月19日签署该《议定书》

B.区域性文书

一般性文书

35.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CETS5号)

1950114日,罗马

塞浦路斯于1962年10月6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57, 24.05.1962, p.353;Law No.39/1962

35.1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议定书(CETS9号)

1952320日,巴黎

塞浦路斯于1962年10月6日批准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157, 24.05.1962, p. 365;Law No.39/1962

35.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授权欧洲人权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第二号议定书(CETS44号)

196356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656;Law No.118/1968

35.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93034条的第三号议定书(CETS45号)

196356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1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657;Law No.118/1968

35.4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争取某些未列入公约及其第一号议定书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第四号议定书(CETS46号)

1963916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89年10月3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2404, 21.04.1989, p.1593;Law No.52/1989

35.5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2条和第40条的第五号议定书(CETS55号)

1966120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658;Law No.118/1968

35.6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第六号议定书(CETS114号)

1983428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0年1月19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337, 09.07.1999, p.71;Law No.11(III)/1999

35.7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七号议定书(CETS117号)

19841122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415, 30.06.2000, p.279;Law No.18(III)/2000

35.8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八号议定书(CETS118号)

1985319日,维也纳

塞浦路斯于1986年6月13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 2133, 11.04.1986, p.763;Law No.35/1986

35.9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九号议定书(CETS140号)

1990116日,罗马

塞浦路斯于1994年9月26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721, 03.07.1992, p.163;Law No.25(III)/1992

35.10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十号议定书(CETS146号)

1992325日,巴塞尔

塞浦路斯于1994年2月8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844, 17.12.1993, p.1243;Law No.41(III)/1993

35.11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公约所建管制机构结构改革问题的第十一号议定书(CETS155号)

1994511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95年6月28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966, 14.04.1995, p.37;Law No.8(III)/1995

35.1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十二号议定书(CETS177号)

2000114日,罗马

塞浦路斯于2002年4月30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95, 19.04.2002, p.471;Law No.13(III)/2002

35.1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问题的第十三号议定书(CETS 第 187号)

200253日,维尔纽斯

塞浦路斯于2003年3月12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678, 31.01.2003, p.1;Law No.1(III)/2003

35.14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改公约监察体系的第十四号议定书(CETS194号)

2004513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5年11月17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 4048, 04.11.2005, p.1262;Law No.31(III)/2005

36.关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参与人的欧洲协定(CETS67号)

196956日,伦敦

塞浦路斯于1970年11月23日批准该《协定》

资料来源:COG S.I 833, 30.10.1970, p.585;Law No.76/1970

37.关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参与人的欧洲协定(CETS161号)

199635日,伦敦

塞浦路斯于2000年2月9日批准该《协定》

资料来源:COG S.I(III)3376, 23.12.1999, p.449;Law No.26(III)/1999

38.欧洲社会宪章,及附件(CETS35号)

19611018日,都灵

塞浦路斯于1968年3月7日批准该《宪章》

资料来源:COG S.I 603, 20.10.1967, p.693;Law No.64/1967;COG S.I 2648, 22.10.1991, p.1937;Law No. 203/1991

38.1修正欧洲社会宪章的议定书(CETS142号)

19911021日,都灵

塞浦路斯于1993年6月1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2791, 23.04.1993, p.187;Law No.10(III)/1993

38.2欧洲社会宪章关于集体投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CETS158号)

1995119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96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071, 28.06.1996, p.141;Law No.9(III)/1996

39.欧洲社会宪章(经修订)(CETS163号)

199653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0年9月27日批准该《宪章》

资料来源:COG S.I(III)3420, 21.07.2000, p.641;Law No.27(III)/2000

40.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保护个人公约(CETS108号)

1981128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2年2月21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49, 23.11.2001, p.1987;Law No.28(III)/2001

40.1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保护个人公约关于监管部门于跨境传送数据的附加议定书(CETS181号)

2001118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4年3月17日批准该《附加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732, 04.07.2003, p.1672;Law No.30(III)/2003

41.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CETS164号)

199744日,奥维多

塞浦路斯于2002年3月20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63, 28.12.2001, p.2077;Law No.31(III)/2001

41.1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禁止克隆人的附加议定书(CETS168号)

1998112日,巴黎

塞浦路斯于2002年3月20日批准该《附加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563, 28.12.2001, p.2103;Law No.31(III)/2001

42.网络犯罪公约(CETS185号)

20011123日,布达佩斯

塞浦路斯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717;Law No.22(III)/2004

涉及特定问题的文书

防止歧视

42.1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CETS189号)

2003128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5年6月23日批准该《附加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850, 30.04.2004, p.2889;Law No.26(III)/2004;COG S.III(I) 4128, 11.08.2006, p.2978

恐怖主义

43.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CETS90号)

1977127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79年2月6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498, 26.01.1979, p.11;Law No.5/1979

43.1修正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议定书(CETS190号)

2003515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4年8月6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539;Law No.18(III)/2004

已签署,目前正在批准过程中

关于犯罪收益的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问题的公约(CETS198号)

2005516日,华沙

塞浦路斯于2005年5月16日签署该《公约》

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44.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及附件(CETS126号)

19891126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87年4月3日批准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2385, 24.02.1989, p. 725;Law No.24/1989

44.1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号议定书(CETS151号)

1993114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97年9月10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137, 28.03.1997, p.681;Law No.8(III)/1997

44.2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号议定书(CETS152号)

1993114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97年9月10日批准该《议定书》

资料来源:COG S.I(III)3137, 28.03.1997, p.693;Law No.8(III)/1997

人口贩运

已签署,目前在批准过程中

打击人口贩运公约(CETS197号)

2005516日,华沙

塞浦路斯于2005年5月16日签署该《公约》

涉及保护特定群体的文书

少数群体

45.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CETS148号)

1992115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2年8月26日签署该《宪章》

资料来源:COG S.I(III)2842, 10.12.1993, p.521;Law No.39(III)/1993

46.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CETS157号)

199521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96年6月4日签署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018, 24.11.1995, p.1471;Law No.28(III)/1995

儿童

47.保护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公约(CETS85号)

19751015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1979年7月11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 1523, 01.06.1979, p.845;Law No.50/1979

48.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CETS160号)

1996125日,斯特拉斯堡

塞浦路斯于2005年10月25日批准该《公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4015, 22.07.2005, p.1229;Law No.23(III)/2005

其他文书

49.关于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的条约

2003416日,雅典

塞浦路斯于2003年8月6日批准该条约

资料来源:COG S.I(III)3740, 25.07.2003, p.2061;Law No.35(III)/2003; OJ L 236, 23.09.2003 and OJ C 227E, 23.09.2003

注:塞浦路斯经由加入欧洲联盟成为以下条约的缔约国

A .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 欧共体条约 )

B . 欧洲联盟条约 ( 欧盟条约 )

50.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

197581日,赫尔辛基

塞浦路斯于1975年8月1日签属并通过了《会议最后文件》

注:欧安组织关于人的方面的承诺。

为法律专员办公室编纂

2007 7 月,尾科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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