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收到日期:2018年12月19日]
一.国土和人民
A.国土
1.朝鲜位于亚洲大陆东北部,由朝鲜半岛及其周围的3,644个岛屿组成。它三面环海。总面积为224,252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几乎占80%。
2.1945年8月15日,朝鲜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下光复。光复后不久,它在北纬38度被划分为北方和南方,然后在朝鲜战争后,北方和南方以《停战协定》界定的军事分界线上为边界。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行使主权的部分,面积为123,214平方公里。
B.人民、语言与宗教
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单一民族国家。截至2017年,朝鲜的人口为25,287,000人。首都平壤有316万人口。
4.民族语言是朝鲜语。
5.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佛教、基督教、罗马天主教和天道教。它没有国教。
二.一般政治结构
A.政治史概述
6.朝鲜是在公元前30世纪以前形成为一个国家,并遵循自己的发展道路。
7.20世纪初,在日本强行非法炮制的1905年《乙巳五约》、1907年《丁未七约》和1910年《韩日合并条约》之下,朝鲜沦为日本的殖民地。
8.朝鲜人民在金日成主席的领导下,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进行了20多年的激烈武装斗争,1945年8月15日实现了民族光复这一历史事业。
9.光复后,由于外国的干涉,朝鲜分裂为北方和南方,导致建立了截然不同的制度:北方的社会主义和南方的资本主义。
10.在北方,在各地区人民自主成立的地方权力机关的基础上,1946年2月8日成立了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了民主改革,建立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第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民主选举中,1947年2月成立了北朝鲜人民委员会,开始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1.为了应付民族分裂危机,1948年8月在朝鲜南北全境举行了建立统一中央政府的普选,最后于1948年9月9日成立了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一种新型独立人民政权的出现,是“主体朝鲜”诞生的历史性宣告。
12.朝鲜人民赢得了对美国及其仆从国的祖国解放战争(1950-1953年),光荣地保卫了国家。他们在战后四到五年内完成了城乡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主义制度。
13.朝鲜在执行各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过程中,依靠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一心一意的团结和爱国努力,使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独立的国民经济的基础。朝鲜建设了有助于提高劳动人民创造力和满足他们健康的文化和情感需要的社会主义文化,并加强了以全民、全国防卫体系为基础的国家自卫能力。
14.高举主体思想旗帜,朝鲜克服了历史磨难,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的杰出领导下,发展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
15.今天,朝鲜人民,在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同志的领导下,实现了以人民为本、尊重和热爱人民的政治,正在把他们的一切努力用于经济建设,朝着一个人民的理想和愿望将成为现实的繁荣和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前进。
B.一般政治结构
16.朝鲜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
17.朝鲜的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和所有其他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18.朝鲜的行政区划是,12个道(或直辖市)、210个市(区)和郡,4,000多个邑。
19.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与检察机关组成。
20.权力机关系统由最高人民会议、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
21.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的最高权力机构。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的代表组成。任期五年。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组织国务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和内阁等主要国家机关,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结果,并就国家其他重要的原则性政治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22.国事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政治指导机构,就国家的重要政策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并就其工作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23.国务委员会委员长为朝鲜最高领导人。
24.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它审议和通过新的法案和条例草案,以及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对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修正和补充,提请最高人民会议下届会议批准所通过和执行的重大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遵守情况,并采取有关措施,讨论和决定行使国家权力方面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25.道(或直辖市)、市(或区)和郡的人民议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议会由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的代表组成,任期四年。地方人民议会是有关地区人民的代表机关,行使审议和批准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措施遵守有关领域的国家法律、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或者罢免本级裁判所裁判员、人民陪审员等权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权力机关是道(或直辖市)、市(区)和郡的人民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也是同级国家权力的行政和执行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和议员组成,任期与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地方人民委员会在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并行使召集人民议会会议、组织代表选举、与代表一起工作等权力。地方人民委员会对相应的人民议会负责,并从属于上级人民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26.行政机关系统由内阁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
27.内阁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政和执行机构,也是国家的全面行政机关。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内阁委员会)委员长、各部的相和其他必要的成员组成,其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的任期相同。内阁采取措施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或修订国家行政条例,起草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采取执行措施,组织和执行国家的总体行政和经济活动,如工业、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对外事务等。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向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28.道(或直辖市)、市(区)、郡的人民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并行使本级国家权力的行政和执行机关的职能。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和执行有关地区的所有行政和经济工作,就其工作向相应的人民议会负责,并从属于上一级人民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29.司法和检察机关系统由裁判所和检察所组成。
30.检察机关系统由中央检察所、道(或直辖市)、市(区)、郡检察所和特别检察所组成。中央检察所所长由最高人民会议任命或罢免,检察员由中央检察所任命或罢免。检察所确保各机构、企业、组织和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并调查和提起对罪犯的法律诉讼。调查和起诉工作在中央检察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有检察所同时隶属上一级检察所和中央检察所。中央检察所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31.司法机关系统由中央裁判所、道(或直辖市)裁判所、人民裁判所和特别裁判所组成。中央裁判所所长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或罢免,其裁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选举或罢免,地方裁判所的裁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相应的人民议会选举或罢免。特别法庭的裁判员由中央裁判所任免,其人民陪审员由有关单位的士兵或员工在其会议上选出。通过司法程序,裁判所保护国家权力和在朝鲜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财产、《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打击违法者。中央裁判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为保护人权采取的立法措施
32.朝鲜的社会制度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主体思想。在朝鲜,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社会上的一切都为他们服务。
3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人权视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及所有其他方面作为社会人应当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并且积极争取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
34.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思想,阐明了新的哲学原则,即人作为世界上最宝贵的生命,他们是万物的主人,决定一切,应当把人放在一切考虑的中心,一切都是为其服务,金日成同志开创了历史新时代,我国人民能够充分享受独立和创造性的生活,不受任何社会从属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约束。
35.1936年5月,在抗日武装斗争中,《祖国光复会的十大纲领》首次奠定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政策基础。该纲领规定,应实现言论、新闻、集会和结社自由,必须抵抗日本的恐怖统治,抵制封建思想残余,并释放所有政治犯。纲领还规定,应废除歧视性身份制度和其他不平等;人的平等,不分性别、种族、宗教等,应得到保障,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改善,其尊严得到尊重。纲领呼吁制定人本和民主的经济和文化政策,废除奴役劳动和奴役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8小时工作日,以及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资和救济失业者。
36.1946年3月,朝鲜从日本殖民统治下光复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宣布了将由即将建立的民主政府加以实施的《二十点纲领》,并采取了立法措施维护人民的权益。
37.为了民主的社会政治改革和司法的民主化,委员会于1946年制定并实施了《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规则》、《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裁判所和检察所的组成和职能基本原则》,《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司法规则》和《北朝鲜检察所刑事聆讯和安全机关初审法》。关于民主的社会经济改革,颁布并实施了《北朝鲜土地改革法》、《北朝鲜工业、运输、通讯和银行国有化法》、《北朝鲜工人和职工劳动法》和《男女平等法》。为了确保社会和文化生活民主化,委员会颁布了《保护生命、健康、自由及名誉法》、《废除封建习俗残余法》、《保护私人财产法》和《惩治危害公众健康罪法》等。
38.1947年2月北朝鲜人民委员会成立后通过的民主法律和新条例,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民主改革的成果。
39.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48年9月9日成立,它通过了第一部《宪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其所取得的成就,并重申其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主权利。朝鲜采取了立法和实际措施保护公民的人权,颁布了《裁判所组成法》(1950年3月)、《刑法》(1950年3月)、《刑事诉讼法》(1950年3月)和其他相关法律。
40.朝鲜于1972年12月27日根据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并于1992年4月、1998年10月、2009年4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3年4月和2016年6月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真正民主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8条规定,国家应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人权,因而,朝鲜宣布了它对确保其公民在高水平上享有人权的承诺。
41.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基础上,朝鲜根据发展中的现实情况,通过了数百项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和法规。
42.朝鲜于1974年12月19日颁布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于1976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于1990年颁布了《民法》。它还颁布了《儿童护理和养育法》(1976年)、《社会主义劳动法》(1978年)、《公共卫生法》(1980年)、《环境保护法》(1986年)、《家庭法》(1990年)、《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1992年)、《国籍法》(1995年)、《投诉和请愿法》(1998年)、《对外民事关系法》(1995年)、《裁判所组成法》(1998年)、《律师法》(1993年)、《公证法》(1995年)、《教育法》(1999年)、《预防流行病法》(1997年)、《保险法》(1995年)、《损害赔偿法》(2001年),《继承法》(2002年)、《对外贸易法》(199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7年)、《社会保障法》(2008年)、《老年人照料法》(2007年)、《残疾人保障法》(2003年)、《儿童权利保护法》(2010年),《妇女权利保护法》(2010年)、《劳动保护法》(2010年)、《高等教育法》(2011年)、《普通教育法》(2011年)、《图书馆法》(1998年)、《体育法》(1997年)、《烟草控制法》(2005年)、《公共卫生法》(1998年)、《食品卫生法》(1998年)、《住房法》(2009年)和《经济开发区法》(2013年)、《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法》(2014年),使所有公民都能更好地享受社会各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过上幸福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B.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法律结构
43.各级人民委员会是直接负责执行国家保护人权政策的执行机构。这些委员会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在公共卫生、教育、劳动、商业、食品和日用品供应、食品管理、体育、环境保护、投诉和请愿等领域的人权。
44.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安全机关在保护人权方面也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和职能。这些机关通过对人民进行守法教育,规范、调查和侦查犯罪和违法行为,对机关、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守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45.社会组织在执行国家人权政策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努力执行相关领域人权的政策方面,人权研究协会、民主律师协会、律师协会、青年联盟、工会、妇女联盟、朝鲜保护残疾人联合会、朝鲜老年人护理联合会、红十字会、朝鲜支助儿童协会、朝鲜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协会、朝鲜教育基金等组织正在向国家提供积极主动合作。
46.朝鲜成立了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全国委员会,以协调它所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工作。该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执行朝鲜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措施,并传播各项公约,提交关于这些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分发在审议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它还对各机构、企业和组织执行《公约》和相关国内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其他主管机构提出建议。
47.朝鲜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完善的投诉机制,对公民的投诉和请愿进行调查和处理。所有国家机构都有专门处理投诉和请愿的部门;其他企业和组织为此目的设有专职或兼职官员。中央机构、道级人民委员会和其他道级机构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市和郡级的人民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和企业每月举行三次会议,在“解决投诉日”或在有关机构主要官员的协商会议上逐案处理投诉和请愿。中央机关和道级、市和郡级人民委员会每季度汇总一次投诉和请愿处理结果,机关和企业各部门每月汇总一次。公民,如有正当理由,有权向机构、企业、组织,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官员个人提出申诉和请愿,要求防止侵犯其权益或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并就改进有关机构、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工作提出建议。
48.为声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建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公民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可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提起诉讼。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举报或者上诉证明是合理的,应当使受害人适当康复或者对其赔偿。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进行。
四.信息和宣传
49.朝鲜是若干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三项《附加议定书》。它也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50.朝鲜尽一切努力忠实执行它所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它已将各项公约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其《宪法》、具体部门的法律和条例,并已采取实际措施加以执行。朝鲜提交了关于它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若干定期报告。它参加了人权理事会第一和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从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收到的建议已向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部委、执法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通报,以便采取后续行动。
51.朝鲜还作出努力,向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宣传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和要求。值人权日、特别是在其他国际和国家纪念日之际,国家通过大众媒体通报加入国际公约的现状,并解释其原则、要求和内容。特别是,它定期为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官员举办讲座、讲习班和研讨会。培训法律官员的大学和机构提供关于国际人权文书的专门教育;中学也以年龄与心理适当方式教授国际公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国际人权文书的文本已经译为朝鲜语,将作为《国际人权文书汇编》出版(卷一和卷二)。以英文和朝鲜文出版了数千份关于儿童、妇女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小册子,分发给人民权力机关、执法机关和社会组织。除了《了解国际人权文书》等与人权有关的这些书籍外,还出版了《人权与人》等书籍,以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国际人权条约和人权。
附件
表1一般背景
人口 |
1,000人 |
25,287 |
出生率 |
每千人 |
13.4 |
死亡率 |
每千人 |
8.3 |
平均寿命 |
岁 |
73.3 |
201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美元 |
1,214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2年人口及其增长率(%)
年份 |
人口(1,000人) |
增长率(%) |
2008 |
24,052 |
- |
2012 |
24,625 |
102.4 |
2014 |
24,895 |
101.1 |
2017 |
25,287 |
101.6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3按居住地分列的比例(%)
年份 |
城市 |
农村 |
2013 |
61.2 |
38.8 |
2017 |
60.9 |
39.1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4按年龄组分列的人口数量和构成(1,000人)
年龄 |
2008 |
2012 |
2014 |
2017 |
共计 |
24,052 |
24,625 |
24,895 |
25,287 |
0-14 |
5,578(23.2%) |
5,286(21.5%) |
5,187(20.8%) |
5,080(20.1%) |
15-59 |
15,319(63.7%) |
16,046(65.2%) |
16,369(65.8%) |
16,605(65.7%) |
60以上 |
3,155(13.1%) |
3,293(13.4%) |
3,340(13.4%) |
3,602(14.2%)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5按性别分列的儿童比例(%)
年龄 |
共计 |
男性 |
女性 |
0-4 |
7.0 |
7.5 |
6.5 |
5-9 |
7.0 |
7.6 |
6.5 |
10-14 |
7.2 |
7.7 |
6.8 |
15‑17 |
4.3 |
4.5 |
4.2 |
共计 |
25.5 |
27.2 |
24.0 |
资料来源:“201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指标类集调查报告”。
表6残疾人比例(%)
年龄 |
2014 |
2016 |
||||
共计 |
男性 |
女性 |
共计 |
男性 |
女性 |
|
比例 |
6.2 |
5.9 |
6.5 |
5.5 |
5.1 |
5.9 |
0-4 |
- |
- |
- |
0.3 |
0.4 |
0.2 |
5–6 |
- |
- |
- |
0.5 |
0.6 |
0.4 |
7–16 |
1 |
1.1 |
0.8 |
1.0 |
1.2 |
0.8 |
17-59 |
5.4 |
6.1 |
4.7 |
4.8 |
5.4 |
4.2 |
60- |
18.5 |
15.1 |
20.5 |
16.9 |
13.3 |
19.1 |
资料来源:2014年残疾抽样调查,中央统计局,2017年。
表7公共卫生和教育支出所占比例(%)
年份 |
公共卫生 |
教育 |
2011 |
6.1 |
8.3 |
2013 |
6.4 |
8.4 |
2016 |
6.6 |
8.6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8营养和健康调查结果(%)
类别 |
年份 |
慢性营养不良 |
急性营养不良 |
消耗病 |
多指标类集调查 |
2009 |
32.4 |
5.2 |
18.8 |
营养调查 |
2012 |
27.9 |
4.0 |
15.2 |
多指标类集调查 |
2017 |
19.1 |
2.5 |
9.3 |
资料来源:201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全国营养调查最后报告。“201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指标类集调查报告”。
表9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
年份 |
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 |
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例活产) |
2008 |
19.3 |
26.7 |
85.1 |
2010 |
18.8 |
25.7 |
76.0 |
2012 |
16.7 |
22.7 |
68.1 |
2014 |
14.2 |
20.0 |
62.7 |
2017 |
12.3 |
17.2 |
53.2 |
资料来源:“201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指标类集调查报告”,中央统计局,2018年。
表10按教育级别和地区分列的每名教师的学生人数(人)
地区 |
小学 |
中学 |
城市 |
21.9 |
19.5 |
农村 |
20.1 |
16.5 |
共计 |
21 |
18 |
资料来源:“201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指标类集调查报告”,中央统计局,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