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巴林 *
[收到日期:2019年5月1日]
一.一般资料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地理位置
1.巴林王国位于阿拉伯湾,大约处于霍尔木兹海峡至阿拉伯河入海口的中间位置,这一战略地理位置赋予巴林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文化地位。从过去到现在,巴林一直是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是东西方商贸往来和全球沟通的主要纽带。
2.巴林王国是群岛国家,由阿拉伯湾的40个岛屿组成,处于东经50度50分至51度11分、北纬26度06分至27度18分之间。巴林王国总面积达8,269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78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9%。首都麦纳麦所在的巴林岛为最大岛屿,约占巴林陆地面积的85%。1986年开通的法赫德国王大桥连接了巴林王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巴林总体地势低平,最高点为杜汉山(海拔134米),地质构造为穹窿构造(Dome Structure)。
面积类型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总面积 |
8269 |
8269 |
8269 |
8269 |
8269 |
8269 |
国土面积 |
770 |
770 |
774 |
778 |
779 |
780 |
领海面积 |
7499 |
7499 |
7495 |
7491 |
7490 |
7489 |
资料来源: 土地测量与登记局。
3.巴林的主要岛屿还包括位于巴林岛南部25公里处的哈瓦尔群岛,面积约52.10平方公里。
面积 |
岛屿 |
|||||||||
总面积 |
哈瓦尔 |
乌姆纳珊 |
吉达 |
乌姆萨班 |
卡萨尔古拉亚 |
希特拉 |
纳比萨利赫 |
穆哈拉格+阿斯里 |
巴林 |
|
2012 |
||||||||||
平方公里 |
769.77 |
52.10 |
20.47 |
0.57 |
0.18 |
0.14 |
15.69 |
1.25 |
63.95 |
615.42 |
平方英里 |
297.21 |
20.12 |
7.90 |
0.22 |
0.07 |
0.05 |
6.06 |
0.48 |
24.69 |
237.61 |
% |
100.00 |
6.77 |
2.66 |
0.07 |
0.02 |
0.02 |
2.04 |
0.16 |
8.31 |
79.95 |
2013 |
||||||||||
平方公里 |
770.34 |
52.10 |
20.47 |
0.57 |
0.18 |
0.14 |
15.82 |
1.28 |
64.22 |
615.56 |
平方英里 |
297.43 |
20.12 |
7.90 |
0.22 |
0.07 |
0.05 |
6.11 |
0.49 |
24.80 |
237.67 |
% |
100.00 |
6.76 |
2.66 |
0.07 |
0.02 |
0.02 |
2.05 |
0.17 |
8.34 |
79.91 |
2014 |
||||||||||
平方公里 |
774.44 |
52.10 |
20.47 |
0.59 |
0.18 |
0.14 |
18.34 |
1.29 |
65.32 |
616.01 |
平方英里 |
299.01 |
20.12 |
7.90 |
0.23 |
0.07 |
0.05 |
7.08 |
0.50 |
25.22 |
237.84 |
% |
100.00 |
6.73 |
2.64 |
0.08 |
0.02 |
0.02 |
2.37 |
0.17 |
8.43 |
79.54 |
2015 |
||||||||||
平方公里 |
778.33 |
52.10 |
20.47 |
0.59 |
0.18 |
0.14 |
21.46 |
1.29 |
65.65 |
616.45 |
平方英里 |
300.52 |
20.12 |
7.90 |
0.23 |
0.07 |
0.05 |
8.29 |
0.50 |
25.35 |
238.01 |
% |
100.00 |
6.69 |
2.63 |
0.08 |
0.02 |
0.02 |
2.76 |
0.17 |
8.43 |
79.20 |
2016 |
||||||||||
平方公里 |
779.39 |
52.10 |
20.47 |
0.59 |
0.18 |
0.14 |
21.89 |
1.29 |
66.19 |
616.54 |
平方英里 |
300.92 |
20.12 |
7.90 |
0.23 |
0.07 |
0.05 |
8.45 |
0.50 |
25.55 |
238.05 |
% |
100.00 |
6.68 |
2.63 |
0.08 |
0.02 |
0.02 |
2.81 |
0.16 |
8.49 |
79.11 |
2017 |
||||||||||
平方公里 |
779.95 |
52.10 |
20.63 |
0.59 |
0.18 |
0.13 |
21.91 |
1.30 |
66.48 |
616.63 |
平方英里 |
301.14 |
20.12 |
7.96 |
0.23 |
0.07 |
0.05 |
8.46 |
0.50 |
25.67 |
238.08 |
% |
100.00 |
6.68 |
2.64 |
0.08 |
0.02 |
0.02 |
2.81 |
0.17 |
8.52 |
79.06 |
资料来源: 土地测量与登记局。
人口
4.巴林的地理位置也影响着巴林人民,他们所展现的与生俱来的优秀品格同该地区人民所拥有的美好品质相符,从而确保了往来人士和外来人口的安宁与稳定,同时也促进了本地区人口主要从事的商业活动。
5.巴林人最突出的品质特征是宽容、家庭团结、人类兄弟情谊、在人际交往中秉承信任和诚信、摈弃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偏见和歧视。这些品质吸引了邻国人士赴巴林定居,为他们创造了舒适安宁的氛围。巴林人信奉伊斯兰教,遵循伊斯兰教崇高教法,这有助于加强上述品质。
6.绝大多数巴林人为阿拉伯人,其血统来源可追溯至蒙昧时代阿拉伯半岛连续不断的部落迁徙。巴林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迪尔蒙文明,之后相继经历了泰洛斯、阿拉多斯和阿瓦尔等多个文明,巴林的近代史始于公元1783年。
7.约80%的人口聚居在巴林岛上,特别是该岛北半部分,这里是政府部门和商业公司所在地。巴林部分区域的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800人。2017年,国家总人口数量为150万,其中巴林籍人口占45%,巴林籍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15至64岁)占64%。青年人口(15至24岁)约占总人口的12%,受抚养者(15岁以下少儿、64岁以上老年人)比例约为31%(少儿抚养比为25%、老年抚养比为6%),30岁以下人口比例为46%(其中巴林籍占58%,非巴林籍占36%)。巴林籍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6.7岁,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巴林可从自身人口维度中受益。下表为按性别分列的人口数量:
按性别和国籍分列的人口数量
年份 |
巴林籍 |
非巴林籍 |
合计 |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
2012 |
305354 |
294275 |
599629 |
455 095 |
154240 |
609335 |
760 449 |
448515 |
1208964 |
2013 |
312945 |
301885 |
614830 |
475436 |
162925 |
638361 |
788381 |
464810 |
1253191 |
2014 |
320 839 |
309905 |
630 744 |
485648 |
198170 |
683818 |
806487 |
508 075 |
1314562 |
2015 |
328887 |
318948 |
647835 |
517478 |
205 009 |
722487 |
846365 |
523957 |
1370 322 |
2016 |
336834 |
327873 |
664707 |
551555 |
207464 |
759 019 |
888389 |
535337 |
1423726 |
2017 |
343340 |
334166 |
677506 |
607972 |
215638 |
823610 |
951312 |
549804 |
1501116 |
2018 |
349661 |
340 053 |
689714 |
597203 |
216174 |
813377 |
946864 |
556227 |
1503 091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8.人口密度:
年份 |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
人口数量 |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 |
2012 |
1 570 |
1 208 964 |
770 |
2013 |
1 628 |
1 253 191 |
770 |
2014 |
1 698 |
1 314 562 |
774 |
2015 |
1 761 |
1 3703 22 |
778 |
2016 |
1 827 |
1 423 726 |
779 |
2017 |
5 192 |
1 501 116 |
78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9.人口年龄分布(%):
年龄分布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0–4 |
7.3 |
7.3 |
7.7 |
7.7 |
7.1 |
7.3 |
7.1 |
5–9 |
6.5 |
6.5 |
6.8 |
7.0 |
6.8 |
6.6 |
6.7 |
10–14 |
5.8 |
5.7 |
6.0 |
6.1 |
6.0 |
5.9 |
5.9 |
15–19 |
5.8 |
5.6 |
5.6 |
5.5 |
5.4 |
5.1 |
5.2 |
20–24 |
8.6 |
8.4 |
8.1 |
7.5 |
7.7 |
7.3 |
7.5 |
25–29 |
14.5 |
14.4 |
13.5 |
13.1 |
13.6 |
14.0 |
12.7 |
30–34 |
13.4 |
14.0 |
13.0 |
13.7 |
14.1 |
14.4 |
14.3 |
35–39 |
10.6 |
10.7 |
10.3 |
10.9 |
11.0 |
11.3 |
11.6 |
40–44 |
8.6 |
8.4 |
8.1 |
8.5 |
8.4 |
8.5 |
8.7 |
45–49 |
6.7 |
6.7 |
6.6 |
6.8 |
6.6 |
6.5 |
6.5 |
50–54 |
5.1 |
5.0 |
5.3 |
5.1 |
5.0 |
4.9 |
5.0 |
55–59 |
3.2 |
3.4 |
4.0 |
3.7 |
3.6 |
3.6 |
3.7 |
60–64 |
1.7 |
1.7 |
2.2 |
2.0 |
2.1 |
2.1 |
2.3 |
65–69 |
0.8 |
0.9 |
1.1 |
0.1 |
1.1 |
1.1 |
1.2 |
70–74 |
0.7 |
0.6 |
0.8 |
0.6 |
0.6 |
0.6 |
0.7 |
75–79 |
0.4 |
0.4 |
0.5 |
0.4 |
0.4 |
0.4 |
0.4 |
80–84 |
0.2 |
0.2 |
0.3 |
0.2 |
0.2 |
0.2 |
0.2 |
85+ |
0.2 |
0.2 |
0.2 |
0.2 |
0.2 |
0.2 |
0.2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10.抚养比:
抚养比/每千名人口 |
2012 |
2013 |
29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少儿抚养比 |
25.1 |
24.9 |
26.8 |
27.1 |
25.7 |
25.4 |
25.5 |
老年抚养比 |
3.0 |
3.0 |
3.7 |
3.2 |
3.3 |
3.3 |
3.6 |
总抚养比 |
28 . 1 |
27 . 9 |
3 0. 5 |
3 0. 3 |
29 .0 |
28 . 7 |
29 . 1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11.值得一提的是,巴林人口在过去几年中快速增长,常住人口总数从2007年的1,039,297人增至2017年的1,501,116人,年增长率为4.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外籍人口数量的增加,这一时期,巴林籍人口增长率为2.8%(从2007年的527,433人增加到2017年的677,506人),而同期外籍人口的增长率达6.1%,占总人口的55%和劳动人口的80%。
12.妇幼保健。
13.2005年至2018年,有经验丰富的专科医师照看下的孕妇分娩比例超过99%。
五年健康指标
年份 |
|||||
指标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不满周岁婴儿死亡人数 |
151 |
218 |
156 |
137 |
133 |
每千名活产儿死亡率 |
7.6 |
10.4 |
7.4 |
6.6 |
6.5 |
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 |
181 |
252 |
196 |
164 |
162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千名活产儿) |
9.1 |
12.0 |
9.3 |
7.9 |
7.9 |
孕产妇死亡人数 |
7 |
3 |
6 |
6 |
3 |
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活产儿) |
35.0 |
14.3 |
28.6 |
29.0 |
14.6 |
总生育率(女性人均生育数) |
2.2 |
2.1 |
2.1 |
2.0 |
1.9 |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
76.5 |
76.5 |
77.2 |
77.2 |
77.2 |
女性人均寿命 |
77.4 |
77.4 |
78.1 |
78.1 |
78.1 |
出生人数 |
19 995 |
20 931 |
20 983 |
20 714 |
20 581 |
死亡人数 |
2 569 |
2 805 |
2 860 |
2 886 |
2 902 |
资料来源: 卫生部。
14.贫血儿童、母乳喂养和纯母乳喂养儿童比例:
2017年卫生中心儿童定期检查服务统计数据 |
|||||||
纯母乳喂养 |
母乳喂养 |
贫血 |
|||||
6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率 |
4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率 |
2月龄婴儿纯母乳喂养率 |
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率 |
4月龄婴儿母乳喂养率 |
2月龄婴儿母乳喂养率 |
5至6岁儿童贫血率 |
9月龄婴儿贫血率 |
10.7 |
19.2 |
21.6 |
56.5 |
65.5 |
78.0 |
19.7 |
44.2 |
15.生长发育指数:
生长发育指数:2017年在卫生中心接受检查的五岁以下儿童数据
卫生中心 |
接受检查的5岁以下儿童人数 |
体重不足(年龄别体重) |
年龄别身高 |
身高别体重 |
超重/肥胖 |
||||||||
合计 % |
体重严重不足 % |
体重不足 % |
合计 % |
严重发育迟缓 % |
发育迟缓 % |
合计 % |
严重偏瘦 % |
偏瘦 % |
合计 % |
肥胖 % |
超重 % |
||
巴林籍 |
115 984 |
3.1 |
0.8 |
2.3 |
5.5 |
1.4 |
4.1 |
3.2 |
0.6 |
2.6 |
5.9 |
1.2 |
4.7 |
男童 |
59 185 |
3.3 |
0.9 |
2.5 |
6.0 |
1.6 |
4.5 |
3.5 |
0.7 |
2.8 |
6.2 |
1.3 |
4.8 |
女童 |
56 799 |
2.9 |
0.7 |
2.2 |
5.0 |
1.2 |
3.8 |
2.9 |
0.5 |
2.4 |
5.7 |
1.1 |
4.5 |
非巴林籍 |
40 857 |
3.0 |
0.7 |
2.4 |
6.3 |
1.4 |
4.9 |
3.6 |
0.8 |
2.8 |
7.1 |
1.6 |
5.4 |
男童 |
20 708 |
3.8 |
0.9 |
2.9 |
7.6 |
1.7 |
5.9 |
4.1 |
0.9 |
3.3 |
7.6 |
1.8 |
5.8 |
女童 |
20 149 |
2.7 |
0.7 |
2.1 |
5.4 |
1.3 |
4.2 |
2.9 |
0.6 |
2.3 |
6.5 |
1.5 |
5.1 |
合计 |
156 841 |
3 . 2 |
0. 8 |
2 . 4 |
5 . 8 |
1 . 4 |
4 . 4 |
3 . 3 |
0. 7 |
2 . 6 |
6 . 2 |
1 . 3 |
4 . 9 |
男童 |
79 893 |
3.4 |
0.9 |
2.6 |
6.4 |
1.6 |
4.8 |
3.7 |
0.8 |
2.9 |
6.5 |
1.5 |
5.1 |
女童 |
76 948 |
2.9 |
0.7 |
2.2 |
5.1 |
1.2 |
3.9 |
3.7 |
2.9 |
3.3 |
5.9 |
1.2 |
4.7 |
16.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
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上报人数/登记人数)
指标 |
上报人数 |
登记人数 |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
活产婴儿 |
10 593 |
10 390 |
20 983 |
10 534 |
10 323 |
20 857 |
死产婴儿 |
54 |
49 |
103 |
- |
- |
- |
合计 |
10 647 |
10 439 |
21 086 |
10 534 |
10 323 |
20 857 |
死亡人数 |
1 667 |
1 120 |
2 787 |
1 661 |
1 114 |
2 775 |
死亡人数(修正后) |
1 702 |
1 158 |
2 860 |
- |
- |
- |
17.出生时预期寿命。
18.2000至2025年按性别分列的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年份区间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2000–2005 |
74.2 |
75.9 |
75.0 |
2005–2010 |
75.2 |
76.7 |
75.8 |
2010–2015 |
75.8 |
77.4 |
76.5 |
2015–2020 |
76.5 |
78.1 |
77.2 |
2020–2025 |
77.2 |
78.8 |
77.9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语言和宗教
19.阿拉伯语是巴林官方语言。《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法是国家立法的主要渊源,国家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在大多数商务活动中英语被广泛使用。
20.伊斯兰教是国家官方宗教,绝大多数人口信仰伊斯兰教,巴林还有其他宗教信仰者的礼拜场所。
21.敬爱的国王陛下实行了全面改革方案,打造了自由开放的氛围,使巴林成为宗教信仰、教派归属、文化背景皆不相同的群众和谐共存的典范。为此发起了多项倡议,其中包括《巴林王国宣言》,这一文件旨在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和平共处。此外,在国王陛下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哈马德国王和平共处全球中心,这将是巴林在历史上留下的永恒印记。
22.哈马德国王和平共处全球中心尊重文化多样性,倡导各宗教间宽容、反对极端主义、仇恨主义或基于宗派或宗教的歧视,摒弃威权主义或宗教狂热主义,是这方面的典范。巴林深信,只有通过谅解和对话才能实现和平,必须打造一个有利于促进和平、宗教间对话与谅解、打击仇恨言论和不容忍的环境。多年来,巴林一直是各个宗教和民族和平共处方面的先驱者。
23.2017年11月,以敬爱的哈马德国王的名义在罗马智慧大学(Sapienza University of Rome)设立了大学教席,教授宗教间对话、和平与谅解。这一举措将使世界各地的年轻人有机会了解巴林倡导的崇高价值观,特别是各宗教和宗派间的和睦,以及多年来巴林为在社会中巩固这些价值观而采取的措施。此外,还教导学生崇高价值观、高尚道德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宽容精神。
经济形势与人类发展
24.联合国2018年《人类发展报告》涵盖的189个国家中,巴林全球排名第43位,在海湾国家中排名第四。巴林的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全球第50位,该指数涉及金融、货币和贸易政策、政府支出、资本流动、外国投资和知识产权。
25.作为国家持续为发展所作努力的一部分,巴林于2008年10月启动了以可持续性、竞争力和公平为口号的“2030年经济愿景”,并依此制定了《2015-2018年国家经济战略》,将其批准为国民经济和政府行动的路线图。该战略的重点是加强政府政策间的相互关联,确定在2015至2018年这一时期内实施的关键战略举措,还确定了负责实施这些举措的部门及所需措施。这些举措使巴林在全面可持续发展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
26.为实现“2030年经济愿景”目标,巴林政府致力于持续进行战略规划,以期根据所面临的机遇和阻碍等国家发展的真实现状制定国家政策。通过持续进行规划,巴林已经实现了明智、合理地利用可用资源的目标,并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取得了显著进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业绩效率,从而使国家发展建立在可持续性、竞争力和公平等核心原则的基础上。
27.过去十年内,巴林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多项成就。在国王陛下发起的国家改革方案的框架内,巴林继续朝着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未来的方向前进。通过改善卫生、体育、教育、社会支助等各方面的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为巴林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国家在改善社会福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28.石油是巴林经济的主要支柱,石油对实际GDP的贡献约为20%。然而,这一数字掩盖了石油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多重联系,特别是因为,政府的公共项目支出和公共部门职工的收入是各经济部门的主要驱动力,公共部门员工中85%为巴林国民,按照国际标准,这一比例很高。总劳动人口中,巴林籍占24%。石油收入几乎占公共收入总额的80%,这些收入为公共支出提供了资金来源。
29.按固定价格计算,2017年巴林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初步预估值为330亿美元,人均GDP为22,004美元,这使巴林跻身高增长国家序列。2016年,巴林的“人类发展指数”在全球188个国家中排名第47。过去十年中,经济增长出现了一些波动,2008年全球经济和社会危机导致增长放缓,建筑业尤甚。自2011年起,阿拉伯地区和海湾地区不稳定局势以及不稳定的石油价格对巴林的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2017年,巴林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2,419,470,000巴林第纳尔(330亿美元),其中石油和天然气的贡献率为18.3%,进出口量比率为65%。
30.政府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旨在通过削减政府开支和输送补贴来减少赤字,但油价仍低于平衡预算所需水平(每桶超过90美元),石油专家预计,未来几年油价将持续低于这一水平,特别是石油价格至今尚未超过80美元/桶这一门槛。
31.巴林经济的亮点之一是旅游业的强劲增长。巴林连续组织了多项文化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林一级方程式大奖赛和春季文化节。新建设的购物中心增加了巴林人民的休闲选择,创造了就业机会,刺激了商业和旅游业。麦纳麦被选为2017年阿拉伯妇女之都,此外,作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文化之都”活动的一部分,2012年麦纳麦市被选为“阿拉伯文化之都”,并被阿拉伯旅游组织选为2013年阿拉伯旅游之都。穆哈拉格省被选为2018年伊斯兰文化之都。
32.通过开放电信市场及建立电信管理局,国家对电信部门进行管控。为加强与公民、居民和公司的沟通,开发了新的通信技术并建立了新的通信网络,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这有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并降低成本。巴林的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在过去四年内,联合国关于电子政务就绪情况的报告将巴林评为“电子政务发展”世界十佳国家之一。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在2016年信息社会报告中公布的“全球信通技术发展指数”,巴林在信息通讯技术领域全球排名第29位,并因此连续第五次在阿拉伯世界中处于首位。
33.在社会层面,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人力资本指数”中,巴林位居阿拉伯国家之首,这反映了巴林劳动力市场的活力。这一结果得益于国家的相关服务政策和计划,其宗旨为保证公民得到关键投资领域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具有高水平竞争力。巴林采取高于国际水平的标准对教育质量和教育服务进行更准确、更有效的衡量,在确保质量和提供服务方面取得了进展和成功。
34.政府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适足住房。2002年至2012年期间,新建了9,416套住房,同时分配了648处住房和2,608套产权公寓,并向国民发放了25,292笔住房贷款。
35.政府注重确保社会各阶层都能获得适当的照顾和支持,保障他们的体面生活。为此制定了一些社会援助计划,向有特殊需要的人直接提供物质支持,确保高质量社会福利,以满足社会需求。此外还制定了一整套社会援助方案,旨在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对孤儿和丧偶妇女的经济支助、家庭护理服务和老年人财政援助方案。
36.巴林政府机构在照顾残疾人,关心他们的健康、教育和康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期让他们融入社会。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及卫生部履行其职能,依靠其特设中心和专业人才,利用可用资源,在向残疾人提供保健和康复服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下表可见关键社会指标数据:
补贴事由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补贴金额(巴林第纳尔) |
||||||
无工作能力 |
449 540 |
404 780 |
291640 |
126 610 |
153 865 |
181 500 |
老年人 |
7 070 390 |
7 205 400 |
8 123 855 |
6 921 990 |
6 498 220 |
6 298 200 |
残疾人 |
95 480 |
91 410 |
60 750 |
11 170 |
7 280 |
13 640 |
丧偶妇女 |
1 330 880 |
1 377 350 |
1 146 545 |
921 830 |
763 615 |
713 600 |
离异妇女 |
2 989 050 |
3 379 790 |
4 525 200 |
4 075 555 |
3 743 020 |
3 616 535 |
孤儿 |
169 890 |
168 610 |
161 355 |
78 970 |
69 450 |
72 450 |
家庭 |
4 096 570 |
4 642 520 |
6 608 315 |
5 903 705 |
5 809 995 |
6 262 925 |
囚犯家庭 |
171 630 |
142 965 |
181 665 |
238 130 |
319 870 |
341 820 |
被遗弃女子 |
215 160 |
213 730 |
227 655 |
179 945 |
174 635 |
162 715 |
未婚女子 |
764 040 |
755 775 |
711 980 |
529 945 |
609 485 |
669 945 |
子女补贴 |
192 090 |
204 740 |
137 155 |
135 775 |
164 125 |
190 470 |
合计 |
17 544 72 0 |
18 587 0 7 0 |
22 176 115 |
19 123 625 |
18 313 56 0 |
18 523 8 00 |
家庭数量 |
||||||
无工作能力 |
388 |
310 |
899 |
126 |
176 |
189 |
老年人 |
6 005 |
6 825 |
4 112 |
5 901 |
5 613 |
5 553 |
残疾人 |
79 |
64 |
466 |
5 |
11 |
17 |
丧偶妇女 |
1 058 |
1 137 |
235 |
861 |
732 |
756 |
离异妇女 |
2 868 |
3 461 |
5 870 |
3 381 |
3 217 |
3 304 |
孤儿 |
139 |
141 |
3 337 |
70 |
75 |
81 |
家庭 |
2 893 |
4 010 |
37 |
4 136 |
3 963 |
4 411 |
囚犯家庭 |
116 |
94 |
152 |
157 |
196 |
212 |
被遗弃女子 |
159 |
152 |
99 |
130 |
129 |
120 |
未婚女子 |
742 |
741 |
119 |
564 |
634 |
688 |
子女补贴 |
157 |
171 |
119 |
128 |
155 |
192 |
合计 |
14 6 0 4 |
17 1 0 6 |
15 445 |
15 459 |
14 9 0 1 |
15 523 |
人数 |
||||||
无工作能力 |
1 567 |
525 |
1 792 |
129 |
203 |
225 |
老年人 |
10 059 |
12 511 |
20 778 |
10 474 |
9 917 |
9 795 |
残疾人 |
288 |
136 |
553 |
5 |
11 |
21 |
丧偶妇女 |
2 360 |
2 509 |
288 |
1 831 |
1 464 |
1 485 |
离异妇女 |
4 658 |
6 093 |
10 518 |
6 150 |
5 807 |
6 081 |
孤儿 |
254 |
254 |
6 026 |
134 |
129 |
129 |
家庭 |
14 246 |
18 488 |
59 |
22 222 |
21 379 |
21 611 |
囚犯家庭 |
384 |
123 |
381 |
462 |
577 |
613 |
被遗弃女子 |
593 |
387 |
182 |
311 |
325 |
297 |
未婚女子 |
765 |
892 |
217 |
669 |
765 |
837 |
子女补贴 |
226 |
333 |
301 |
238 |
294 |
367 |
合计 |
35 4 00 |
42 251 |
41 0 95 |
42 625 |
4 0 871 |
41 461 |
资料来源: 劳动和社会发展部。
37.根据第2007/62号决定于2007年成立了残疾人事务高级委员会,负责在各部委、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成立该委员会旨在强调,照顾残疾人不仅仅是某个政府部门的责任,而是所有政府部门按其职能和职责共同承担的责任。相关责任包括提供卫生和教育服务、就业、培训、提高认识、宣传、康复和住房。
B.保护人权的宪法和一般法律主要结构
38.巴林于1971年获得独立后,渴望在民主和正义的坚实基础上建立国家治理秩序。在宪法制度内,巴林加强了协商治理机制,这符合本国现状及其阿拉伯与伊斯兰传承。1972年,成立了负责起草国家《宪法》草案的“制宪议会”,巴林人民选出了22名议会成员,埃米尔委任了8名成员,12名大臣作为当然成员加入了议会。
39.巴林第一部《宪法》于1973年颁布,由此确定了埃米尔的职权,规范了三大权力机构间的关系。《宪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成果是国民议会的诞生,国民议会享有广泛的立法和监督权。
40.1975年,颁布了一项关于解散国民议会的法令,并由此冻结了宪法中关于立法权的规定。
41.自1999年以来,为实现国家复兴,巴林在多个领域采取了国家行动,加速实施了多项措施,以跟上国内外的发展步伐。
42.在促进国家行动、加强民主、推进政治发展进程以实现巴林社会发展与繁荣这一框架内,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国王陛下颁布了2000年第36号和第43号埃米尔令,成立了一个负责起草《国家行动宪章》的国家高级委员会,旨在确定国家行动未来方向的总体框架,以及国家机构及宪法机构在此方面的作用。
《国家行动宪章》
43.《国家行动宪章》是巴林国王陛下发起的改革方案的法律基础,旨在对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进行重要变革。在2001年举行的全民公投中,《宪章》以98.4%的支持率获通过。此次公投是对1973年《巴林王国宪法》进行必要修正的法律工具,促成了2002年对《宪法》的修正。
44.《国家行动宪章》的序言指出,确定巴林国家体制所依据的是国家、政治和宪法基础,并确立了民主世袭的宪政君主制,即国王为他的人民服务,象征着人民享有的独立地位和对进步的渴望。国王借鉴其他民主国家的经验,革新国家宪法,扩大民众对治理和行政事务的参与。
45.《宪章》所申明的国家基础意在强调《宪法》的地位,即只能通过人民和国王的共同意愿才能修改《宪法》。
2002年对《巴林王国宪法》的修正
46.根据与《国家行动宪章》所载原则相一致的民众意愿,为追求更美好未来,让国家和公民享有更大的福祉、进步、发展、稳定与繁荣,巴林于2002年2月14日依据《国家行动宪章》对1973年12月6日颁布的《国家宪法》进行了修正。
47.对《宪法》的修正体现了巴林先进的文明思想。巴林的政治制度以现代政治思想为基础,建立了以协商制度为基础和人民参与行使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国王陛下选任经验丰富的公民组成协商会议,人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了众议院,两院共同组成代表人民意愿的国民议会。
48.《宪法》规定:(1) 巴林王国是一个主权完整的独立阿拉伯国家;(2) 国家实施民主治理制度,人民行使最高权力,是三大权力的渊源;(3) 施政制度为世袭君主立宪制,其基础为人民参与行使权力,国家实行两院制而非单院制。修正后的《巴林宪法》第1条e款规定:“每位公民,不论男女,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并根据本《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享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012年对《巴林王国宪法》的修正
49.国王陛下指示行政和立法机关举行不设先决条件的全国共识对话,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了于2011年7月举行的这一对话。对话就修正《宪法》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为响应这些意见,2012年2月15日,在国王陛下领导的改革行动框架内,国王向众议院和协商会议转交了一项提案,要求根据全国对话的意见修正《宪法》。相关修正已获批准,涉及以下内容:
国王在征询协商会议主席、众议院主席和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后,可通过颁布法令解散众议院,法令需说明解散原因,但不得以同样的原因二次解散众议院;
协商会议由40名议员组成,由国王颁布法令任命,相关法令确定任命的程序、规则和方式;
应至少五名众议院议员提出的署名申请,可就某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对其进行问询;
问询应按照众议院内部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在受询问大臣未提出延期要求,以及众议院多数议员未决定在主管委员会内进行问询的情况下,应在申请提交后至少八日内在众议院进行问询;
根据《宪法》第66条规定,众议院可根据问询结果发起对大臣的信任投票;
如果众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认为无法与首相合作,则应将此事上报国王,国王通过罢免首相、任命新大臣或解散众议院等方式作出决定;
众议院议长任国民议会议长,在众议长缺席的情况下,国名议会议长的兼任人选优先次序为:协商会议主席、众议院第一副议长、协商会议第一副主席。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组织形式
50.如前文所述,《巴林宪法》规定,巴林王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源泉。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为三权分立原则,同时各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彼此合作。
立法权
51.根据2002年《宪法》修正案,国王和国民议会(由协商会议及众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国王和立法机关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必要的宪法修正案。巴林采用两院议会制,宪法修正案不得引入单院议会制。最新的2012年宪法修正案审查了众议院的职权范围,考虑了增加其监督权力的可能性,并重组了两院议会行使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二者之间更深层次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众议院在监督和问责方面的作用。在规定国家元首权力的同时,现行《宪法》支持更大的议会职权。
52.《宪章》规定,应采取与世界民主和宪政发展相称的两院制。现行《宪法》规定的两院制结构符合当前的主流发展趋势,但这并不妨碍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并在《宪章》相关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审查《宪法》确定的两院组织形式,在此方面,《宪章》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两院的议员人数应相等,众议院议员经直接自由选举选出,协商会议议员由国王颁布法令任命。《宪法》对此也有规定:“国民议会由协商会议和众议院两院构成,协商会议议员共40名,由国王颁布法令任命,众议院议员共40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普选直接选出。非经协商会议和众议院视情况一致通过并获得国王批准,不得颁布任何法律。
53.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应至少在以下方面共同享有立法权:提出、批准或否决法律草案。2012年《宪法修正案》力求增强众议院的监督作用,以使众议院单独行使这一职能。众议院自身可通过绝大多数监督手段行使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如问询大臣、发起不信任投票、组建调查委员会、组建审议公民投诉的委员会,众议院还享有向大臣提出问题的权力,以及讨论、批准或否决政府提交方案的权力,如某一方案获通过,则表示政府获得了众议院的信任。此外,众议院还有提出一般性讨论议题的权力。这些做法与世界各地宪法的发展趋势相一致,这些宪法确定了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并规定由选举产生的议院行使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
行政权
54.国王、首相和内阁大臣行使行政权。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总体政策、监督国家机构的运作及维护国家利益。《宪法》规定了国王、首相和大臣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55.根据《宪法》规定和《宪章》所载原则,巴林采用的施政制度为介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的混合制。施政制度的合法性基于政治意愿,即通过议会普选投票和国王为法律和涉及国家最高利益的重要问题经发起全民公投所得出的政治意愿。修正《宪法》并非旨在引入无限制的议会制度,而是旨在增加议会职权。《宪章》中“政治体制”一章对此也有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不容侵犯,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是国家独立的象征,是巴林政权的基础。国王通过各大臣行使权力,各大臣对国王负责。国王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力任命、罢免首相和各大臣”。
56.在上述《宪章》规定的框架内,《宪法》赋予国王重要地位,其中载有专门论述国王地位的一整个章节,指出国王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统一的象征,是宗教和祖国的守护者,负责保护政权的合法性及《宪法》和法律的最高地位,维护个人及实体的权利与自由。国王掌管国家行政权力,通过颁布国王令直接行使权力或经大臣颁布法令间接行使权力。
司法权
57.司法机关负责国家的法律机构和法院,还负责实现司法正义,以及国家的司法程序、司法传统和维护所适用法律的公信力。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构之外,司法最高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及其辅助机构的运作,法律确定法院的级别和种类,并规定其职能和权限。
58.诉讼权是《巴林王国宪法》第20条f款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基本原则,该条款保障所有人平等享有这项权利,不受基于种族、性别或宗教的歧视。
59.司法权是国家的三大权力之一,《巴林宪法》第104至106条对该权力作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所有人在其面前的平等性,并规定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干涉司法工作或影响诉讼程序,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60.《巴林宪法》着重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原则,以便每一项权力都能在不受其他任一权力干扰或施压的情况下发挥其作用。宪法立法者深信,正义是任一国家政权倚赖的基础,并鉴于司法机构的特殊性,在立法时给予司法权最大程度的关注。《巴林宪法》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正义是施政的基础,合作与关怀是公民间紧密联系的纽带,自由、平等、安全、安宁、科学、社会团结和公民间机会均等是国家予以保障的社会支柱”。
司法独立
61.2012年,巴林在司法独立性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家行动宪章》之原则保障司法的独立性,2002年第一项宪法修正案和2012年第二项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这一独立性。在国家法律层面,2002年颁布了规范国家司法工作的《司法机关法》。
62.在2011年夏季举行的全国共识对话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司法独立性的意见,促使国王陛下颁布了2012年第44号法令,修正了《司法机关法》的部分规定。
63.应当指出,《司法机关法》最新修正案主要侧重于司法机构的财政独立性,其中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享有独立年度预算,预算期的起止日期与国家财政年相同。
64.最高法院院长应在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尽早制定预算草案,草案应包括收入和支出总数,之后与财政大臣讨论该草案。在国家一般预算获通过后,最高法院院长还应与财政大臣协同,按照国家一般预算中所列细目,分配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总预算拨款。
65.《司法机关法》的最新修正案还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薪金、津贴和福利制度应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由国王颁布法令确定。最高司法委员会应颁布一项条例,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的财政和行政事务,在此方面他们不受《公务员法》规定的约束。
66.依据《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机关法》最新修正案确保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或立法机构的监督或干预,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机关财务和行政的独立性,从而促进司法独立。这些修正也符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C.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1.国际人权条约在巴林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7.《宪法》第37条确立了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及阐明其法律效力的机制,其中规定:“国王通过法令缔结条约,并将它们连同适当说明立即转至协商会议及众议院,条约一经缔结、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下类别条约需经颁布相关法律方能生效:和解条约、结盟条约、与国家领土或自然资源有关的条约、与主权有关的条约、与公民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有关的条约、贸易条约、航运条约、居住条约、与国库非预算支出有关的条约、需要修改巴林法律的条约。在任何情况下,条约条款不得包含与其公开条款相抵触的秘密条款”。
68.修正后的《巴林王国宪法》将国际条约和公约分为两类:
一.国王通知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后通过颁布法令即可在巴林法律体系内获通过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二.须经立法机构,即协商会议和众议院同意,才能在巴林法律体系内通过并批准,并根据《宪法》第37条经颁布相关法律方能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69.基于此,巴林宪法立法者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上与现行国内法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国际条约经缔结、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根据《宪法》,该条约已成为国家立法体系的一部分。
70.巴林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在通过后与国内法具有同等地位。
71.根据《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一部分,在司法上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重要的或许为宪法法院依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的裁决,其中包括该法院在第12个司法年度对编号A.H.M/2014/1的王室移交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此案中,宪法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交通法》草案第20条禁止外国人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机动车,这不符合《宪法》规定。法院的判决基于多项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第20条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72.根据《宪法》第37条和第122条,这些条约将以阿拉伯文在《官方公报》公布上,从而使它们完全具有前文提及的完整的国内法地位,所有法律工作者、政府机构、公民和其他人士付象征性费用后,均可获取条约副本。应当指出,巴林的所有法律都已公布在国家宗教判决和立法局网站及其他网站上。
2.巴林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
73.巴林已加入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文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1.1948年12月9日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巴林根据1990年第4号法令加入该公约;
2.1926年9月25日通过的《禁奴公约》,及修正该《公约》的1953年《议定书》和1965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巴林根据1990年第7号法令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
3.根据1990年第8号法令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4.根据1990年第8号法令加入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
5.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巴林根据1991年第16号法令加入该公约;
6.根据2004年第19号法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a)《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b)《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7.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巴林根据1998年第4号法令加入该公约;
8.巴林根据1990年第8号法令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并根据2000年第6号法令批准了《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9.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巴林根据2002年第5号法令(经2014年第70号法令修正)加入了该公约;
10.巴林根据2004年第4号法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及其两项补充议定书:
(a)《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b)《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11.根据2006年第56号法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2.根据2007年第10号法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3.根据2011年第22号法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14.根据2006年第7号法加入的《阿拉伯人权宪章》;
15.根据2002年第24号法令加入的《阿拉伯妇女组织公约》;
16.根据1990年第8号法令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7.根据1991年第16号法令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
3.巴林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
1.1981年第5号法令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2.1981年第5号法令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3.1981年第5号法令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4.1981年第5号法令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89号);
5.根据1998年第7号法令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6.根据2012年第1号法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7.根据1999年第17号法令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
8.经2000年第11号法令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9.根据2001年第12号法令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10.根据2009年第25号法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11.根据1984年第3号法令加入的《关于确定和保护工资的阿拉伯公约》(1983年)(第15号)。
D.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74.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方面,最新最重要的发展如下:
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RD/C/BHR/CO/7)第12段中的建议设立了国家人权研究所;
关于设立国家人权研究所的2014年第26号法;
关于修正2014年第26号法(关于设立国家人权研究所)部分规定的2016年第20号法令;
关于确立国家人权研究所专员委员会成员委任规则的2017年第17号国王令;
设立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
关于设立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的2012年第50号首相决定;
关于重组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的2014年第14号首相决定;
关于重组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的2017年第31号首相决定;
关于设立囚犯和被拘押者权利委员会并确定其职权范围的2013年第61号法令;
在内政部设立独立监察员办公室;
关于在内政部内设立独立监察员办公室的2012年第27号法令;
关于修正2012年第27号法令(关于在内政部内设立独立监察员办公室)部分条款的2013年第35号法令;
关于建立哈马德国王和平共处全球中心的2018年第15号国王令。
法律框架
批准巴林加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2006年第56号法;
批准巴林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2007年第10号法;
批准《阿拉伯人权宪章》的2006年第7号法;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2011年第22号法;
修正2002年第5号法令(关于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部分规定的2014年第70号法令;
关于社会保障的2006年第18号法;
修正2006年第18号法(关于社会保障)第9条的2013年第18号法;
关于医疗保险的2018年第23号法;
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2018年第30号法;
关于鼓励和保护竞争的2018年第31号法;
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08年第1号法;
关于老年人权利的2009年第58号法;
关于发布2009年第58号法(关于老年人权利)执行条例的2011年第11号劳动与社会发展大臣令;
颁布《儿童法》的2012年第37号法;
颁布《改造与教养机构法》的2014年第18号法;
关于发布《改造与教养机构法》(经2014年第18号法颁布)执行条例的2015年第131号内政大臣令;
颁布《私营部门劳动法》的2012年第36号法;
修正《刑法》(经1976年第15号法令颁布)部分规定的2012年第52号法;
关于保护免受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
颁布《家庭法》的2017年第19号法;
关于替代性刑罚及措施的2017年第18号法;
关于发布警察行为守则的2012年第14号内政大臣令;
发布《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守则》的2012年第31号内政大臣令。
经济权利
75.《宪法》第9条f款规定,国家应为低收入者提供适足住房,第10条a款规定,“国民经济以社会公正为基础,其支柱是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公平合作”。立法者在《宪法》中就经济、金融和劳动问题作出6条专门规定。《宪法》指出,社会公正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支柱是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公平合作,此类合作旨在确保按照所制定计划实现经济发展,在法律保护下为公民实现繁荣和福祉。
76.宪法规定,工作权至关重要,应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国家保障公民可以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解释性备忘录指出,修正《巴林王国宪法》第13条b款时,之所以要在其中增加“机会”一词,是为了让国家承担起这一具体且明确的义务,也是为了表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任何工作。在遵循社会公正规则的前提下,法律应从经济角度规范雇员与雇主间的关系。《宪法》第13条对以上内容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6条a款及b款规定,公民平等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具体条文为,“(a) 公共职务是受委任者从事的一项国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外国人不得担任公职。(b) 公民平等享有依照法定条件担任公职的权利”。
公务员事务局登记的员工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巴林籍 |
40 455 |
40 814 |
42 954 |
41 033 |
41 033 |
男性 |
19 902 |
20 092 |
21 195 |
19 299 |
19 299 |
女性 |
20 553 |
20 722 |
21 759 |
21 734 |
21 734 |
非巴林籍 |
6 970 |
7 781 |
8 148 |
8 260 |
8 260 |
男性 |
4 536 |
4781 |
4 895 |
5 044 |
5 044 |
女性 |
2 434 |
3 000 |
3 253 |
3 216 |
3 216 |
合计 |
47 425 |
48 595 |
51 1 0 2 |
49 293 |
49 293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劳工和社会发展部登记的私营部门员工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巴林籍 |
94 469 |
95 608 |
99 219 |
101 198 |
102 167 |
103 802 |
男性 |
68 880 |
69 353 |
70 929 |
71 170 |
71 235 |
71 380 |
女性 |
25 616 |
26 254 |
28 290 |
30 028 |
30 932 |
31 972 |
非巴林籍 |
384 777 |
400 482 |
412 857 |
445 374 |
509 062 |
495 912 |
男性 |
359 051 |
371 669 |
381 579 |
411 093 |
473 169 |
459 024 |
女性 |
25 726 |
28 813 |
31 278 |
34 281 |
35 893 |
38 888 |
合计 |
479 273 |
469 0 9 0 |
512 0 76 |
546 572 |
611 229 |
599 714 |
资料来源: 劳动和社会发展部 2018 年数据。
77.劳动力规模与发展趋势:
类别/年份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就业人数 |
(千人) |
690.0 |
718.9 |
734.7 |
769.6 |
812.3 |
就业率(15岁及以上工作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
71.0 |
71.2 |
70.3 |
70.0 |
71.2 |
|
总劳动力 |
(千人) |
696 . 7 |
727 . 4 |
742 . 1 |
766 . 6 |
82 0. 7 |
劳动力参与率(占15岁以上劳动人口总数比例) |
71 . 7 |
72 . 1 |
71 .0 |
71 . 6 |
72 .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8 年数据。
78.《宪法》第9条a款确立的所有权是一项具有社会功能的个人权利;第9条c款规定,个人所有权受保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处置个人财产;第9条d款指出,公共资金不可侵犯,禁止侵占;第11条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均为国家资产;第9条h款要求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农业用地;第9条e款规定,应从经济角度调节土地所有者、房主及其租户之间的关系。
79.《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应确保社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公共灾难和灾害带来的负担,为受战争影响和因履行军事职责而受伤的公民提供补偿。
社会权利
80.《宪法》中有关原则规定:社会的基础是家庭,家庭的基础是宗教、道德和爱国精神。《宪法》保障家庭的合法地位,巩固家庭内部关系,保护妇女和儿童,保障家庭免受剥削和忽视。第5条a款指出,国家特别关注青年人的身体、道德和智力发展,国家为妇女提供保障,帮助她们协调家庭责任和社会工作。第5条e款规定,国家根据伊斯兰教法保障继承权。
81.第5条c款规定,国家有义务为老年、患病、无工作能力、孤儿、丧偶或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服务,并防止他们陷入愚昧、恐惧和匮乏的境地。
82.《宪法》赋予所有公民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第8条a款和b款指出,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医院和卫生机构保障预防和治疗服务。
文化权利
83.《宪法》第7条a、b、c和d款规定,法律确定的初级阶段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国家支持科学、文学和艺术发展,鼓励科学研究,保障公民享有教育和文化服务;各级和各类教育应注重宗教和民族教育,加强公民身份和归属感;个人和实体有权在国家监督下依法设立私立学校和大学。
学校数量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公立学校 |
202 |
204 |
206 |
206 |
207 |
207 |
208 |
私立学校 |
267 |
71 |
72 |
73 |
74 |
73 |
72 |
合计 |
269 |
275 |
278 |
279 |
281 |
28 0 |
28 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84.师生比例:
每位教师负担的学生人数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公立学校 |
10 |
10 |
10 |
9 |
9 |
9.6 |
10 |
私立学校 |
15 |
14 |
14 |
14 |
14 |
13.5 |
13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85.学校学生人数:
平均学生人数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公立学校 |
623 |
632 |
628 |
639 |
647 |
663 |
670 |
私立学校 |
723 |
713 |
754 |
789 |
832 |
893 |
91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86.公立学校学生男女比例:
教育阶段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小学 |
101.1 |
101.1 |
102.1 |
103.0 |
103.0 |
102.0 |
102.0 |
初中 |
98.0 |
98.0 |
98.9 |
98.0 |
96.0 |
97.0 |
100.0 |
高中 |
111.6 |
99.6 |
104.2 |
103.0 |
106.0 |
105.0 |
101.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87.私立学校学生男女比例:
教育阶段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小学 |
85.6 |
84.7 |
84.8 |
85.0 |
86.0 |
87.0 |
89.0 |
初中 |
81.5 |
80.9 |
82.2 |
84.0 |
84.0 |
86.0 |
87.0 |
高中 |
81.7 |
81.6 |
81.1 |
82.0 |
83.0 |
85.0 |
89.0 |
资料来源: 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 2016 年报告。
负责人权事务的司法和行政机构及相关机构
88.前文已说明了司法机构的性质和独立性,但是,很难全部列出直接或间接涉及人权事务的巴林司法和行政机构,此处仅举例说明其中部分机构: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中代表社会的固有部门,负责保护私人和公共权利不受犯罪活动威胁,并捍卫人权。作为社会的代表,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及在法院开展诉讼程序。在行使管辖权时,检察机关代表社会的利益,并在诉讼中持公正立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还负责执行刑事判决和监督惩教机构。检察机关享有独立性,不得解雇其成员。检察机关人员在工作中服从总检察长的领导和监督,总检察长有任命、调职和晋升工作人员的权利。全体检察机关人员皆隶属于总检察长参与组建的最高司法委员会。另一方面,通过担任一些国家委员会的成员,检察机关参与打击犯罪,为制定必要战略和提高社会认识作出了贡献。下表为近五年来副检察官的人数:
年份 |
合计 |
2013 |
47 |
2014 |
47 |
2015 |
40 |
2016 |
56 |
2017 |
66 |
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依据2001年第44号埃米尔令成立,所有涉及妇女事务的官方机构皆按该委员会标准行事,同一埃米尔令第3条规定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关于国家安全局独立监察员办公室和职业标准办公室的2012年第28号法令,设立了国家安全局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和调查关于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虐待他人及其他违反法律和巴林批准的国际公约行为的指控,并根据该法令第1条,调查针对与执行公务有关的、由于履行公务或在执行公务期间犯下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局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指控。
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根据2012年第50号首相决定设立,并根据2017年第31号决定进行了改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设立一个协调机制,以确保制定处理人权问题的最佳政策,编写巴林根据已加入的人权公约承诺提交的报告。
内政部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享有行政和财政独立性的机构,致力于在尊重人权、巩固正义、法治及赢得公众信任的总体框架内,确保遵守国家法律、《警察行为守则》规定的警务专业标准,以及监管内政部公务员工作的行政条例。
根据总检察长2012年第8号决定成立的总检察院特别调查股。特别调查股依据领导责任原则,负责确定政府官员因犯有谋杀、酷刑、伤害或虐待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任领导职务的高级政府官员。若特别调查股得出结论认为,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问责,则应将案卷转至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便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可能的纪律行动或其他法律行动。此外,总检察长可根据同一决定的第4条和第5条,以任何理由将任一其他案件转交该股调查。
根据2013年第61号法令设立的囚犯和被拘押者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监狱、拘留所、未成年人和被拘留者照看中心,以及医院和精神病院等有拘留功能的场所,以确定囚犯的拘留条件和待遇,确保他们不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同一法令第3条确定了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2014年第26号法设立的国家人权研究所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人权,巩固人权价值观,传播人权观念,并确保人权得到行使。同一法律第13条确定了该研究所的职权范围。
《宪法》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保护
89.《巴林王国宪法》包括了《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载有的全部权利,后者是巴林政府制宪议会成员讨论起草1973年《宪法》时所依据的文书之一。修正后的《巴林宪法》纳入了多项公共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包括环境权在内的第三代权利,换言之,修正后的《宪法》包含第一、第二和第三代权利。
90.《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其中有一些是固有的,而有一些则要求予以保护或保障。《宪法》规定了90项权利和自由,其中“权利和自由”一章规定了30项权利或自由,《宪法》的其他章节提及了其他权利和自由。在此我们指出,《国家行动宪章》也就其中部分权利作了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公共事务和享有政治权利的权利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参与公共事务和享有政治权利的权利 |
第1条e款 |
依据《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男女公民皆可享有;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在宣布军事管制或国家安全状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协商会议或众议院召集会议,也不得侵犯其成员的豁免权(第123条)。 |
扩大民众参与治理和行政事务的范围; 人民满怀信心并充满决心地期待美好的未来……这基于各阶层人民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
男女公民皆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依法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 |
人民主权 |
第1条d款 |
行使主权应以本《宪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 巴林王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其主权完整,不予割让(第1条a款); 和解条约和结盟条约,与……或主权有关的条约……须经颁布相关法律方能生效(第37条)。 |
||
选举权 |
第1条e款 |
依据本《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众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出(第56条)。 |
对此作出规定 |
相同的保障 |
被选举权 |
第1条e款 |
依据本《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众议院议员的任职资格为: •巴林国籍或获得巴林国籍至少十年;不具有其他国籍,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国籍除外,但此情况下出生国籍须为巴林国籍; •享有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且其名字已被列入选民名册; •截止到选举日当天,年龄不得小于30周岁; •流畅的阿拉伯语读写能力; •未因丧失信任和声誉,或因履行议员职责而被所属的协商会议或众议院取消议员资格;如取消议员资格的法律判决有效期已过,或作出取消决定的某届会议闭幕后,所属协商会议或众议院决定撤销因取消资格不得参选这一结果,则被取消资格的议员可作为候选人参选(第57条)。 |
对此作出规定 |
相同的保障 |
国王可就法律和涉及国家利益的重要问题发起公民投票 |
第43条 |
如多数投票人赞成,则公投的主题事项可被视为已被批准;公民投票的结果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 |
未作出规定 |
|
人人有权以附有签名的书面文件向公共当局提出申诉(申诉权)。 |
第29条 |
只有法定机构和法人可以代表团体与当局沟通。 |
平等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平等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 |
在多处予以申明 |
|
公民间机会均等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 |
相同规定 |
|
公民平等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 |
第16条b款 |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 外国人不得担任公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16条a款)。 |
未作出规定 |
|
人人平等享有人的尊严 |
第18条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受区分对待(此类保护和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平等权的问题)。 |
相同规定 |
|
公民平等享有公共权利并承担公共义务 |
第18条 |
相同规定 |
||
服兵役是公民的荣誉 |
第30条a款 |
由法律监管; 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赋予非公民此类职责(第30条b款)。 |
加入国家安全机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荣誉。 |
安全与安定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安全与安定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 国家保护公民不受担忧困扰(第5条c款)。 |
相同规定; 国家安全是保护国家,维护其土地、经济、社会和政治财富以及推动全面发展进程的屏障和堡垒,在当前的区域和国际形势下更是如此。 |
相同保障 |
定罪和刑罚只能依法作出(定罪和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 |
第20条a款 |
只能依法作出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法律只能对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作出处罚(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第20条a款 |
只能依法作出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刑罚需依个案作出 |
第20条b款 |
相同规定 |
||
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
第20条c款 |
经合法审判;依法保证被告在调查和审判的所有阶段享有行使辩护权的必要保障。 |
||
法律颁布后两周内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第122条 |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这一期限可以通过特别规定予以缩短或延长。 |
||
法律只适用于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无追溯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第124条 |
除刑法条款外,经协商会议、众议院或国民议会多数议员同意,可视情况在法律中规定其条款的追溯效力。 |
教育和文化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知识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 国家保护公民不受无知的困扰(第5条c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国家支持科学、文学和艺术 |
第7条a款 |
相同规定 |
||
保障公民的教育和文化服务 |
第7条a款 |
法律规定,初等阶段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 法律规定,各级和各类教育应注重宗教和民族教育,以及在全部教育阶段加强公民品格和身为阿拉伯人的自豪感(第7条b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消除文盲 |
第7条a款 |
法律确立了必要规划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鼓励科学研究 |
第7条a款 |
相同规定 |
||
建立私立学校和大学 |
第7条c款 |
个人和机构可依法在国家监督下设立私立学校和大学。 |
相同规定 |
国家鼓励开展私立教育、建立私立大学和学院; 支持科学和技术研究机构; 将教育系统与劳动力市场挂钩,以满足当前和未来国家对合格人才的需求。 |
国家保障科研场所的不可侵犯性 |
第7条d款 |
公正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社会团结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 国家保护公民免于贫困(第5条c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为老年、患病、无工作能力、丧偶或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
第5条c款 |
国家保障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社会保险服务 |
第5条c款 |
国家保障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社会共同承担公共灾难和灾害带来的负担 |
第12条 |
国家保障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对因战争影响或履行军事职责受伤的公民提供补偿 |
第12条 |
国家保障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公正 |
第10条a款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同义 |
|
为低收入公民提供住房 |
第9条f款 |
国家致力于 |
||
公共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基础是社会公正 |
第15条a款 |
纳税是义务;公共税收只能依法开征、修改和废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不得责令任何人缴纳法律限度外的税收、费用和款项; 法律中载有专门条款,规定了税费等公共资金的征收和支出程序(第107条a款和b款)。 |
||
低收入人群免征 |
第15条b款 |
法律规定,低收入者免于征税,以确保不影响最低生活标准。 |
家庭(儿童、未成年人和青年权利)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家庭 |
第5条a款 |
是社会的基础; 法律保障家庭的合法地位,巩固家庭关系和家庭观。 |
相同规定和保障; 制定法律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
|
妇女和儿童 |
第5条a款 |
法律为其提供保护。 |
相同规定和保障; 制定法律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
|
关爱未成年人 |
第5条a款 |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关爱未成年人,保护他们不受剥削,保护他们的道德、身体和精神不懈怠。 |
相同规定和保障; 制定法律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
|
青年 |
第5条a款 |
国家特别关注青年的身体、道德和智力发展。 |
相同规定和保障; 制定法律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
|
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
第25条 |
未经居住者许可,不得进入或搜查住宅,法律规定的极其必要的情况除外。 |
相同规定 |
相同规定,以及新规定:在司法机构的监督下 |
继承权 |
第5条d款 |
继承权是一项受保障的权利,受伊斯兰教法管辖。 |
妇女权利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协调妇女的家庭责任和社会工作 |
第5条b款 |
国家保障;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2002年《巴林王国宪法》修正案的解释性备忘录指出,应赋予妇女权力,使妇女能够依据伊斯兰教法协调家庭责任和社会工作。 |
国家支持妇女的权利(案文中具体提到了“妇女权利”一词); 制定法律保护家庭及其成员。 |
|
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中与男子平等 |
第5条b款 |
国家保障;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 |
健康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卫生保健 |
第5条c款 |
国家提供卫生服务;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第8条a款)。 |
相同规定 |
|
预防与治疗 |
第8条a款 |
保障建立各种医院和医疗机构 |
||
公共卫生 |
第8条a款 |
国家重视 |
相同规定,以及国家重视旨在促进全面健康的卫生政策。 |
|
建立医院、诊所或诊疗院 |
第8条b款 |
个人和机构可依法在国家监督下设立私立学校和大学。 |
经济公正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财产和资本 |
第9条a款 |
根据伊斯兰教的公正原则,财产和资本是国家社会实体和国家财富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是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定个人权利。 |
关于财产和资本的相同条款和规定; 《宪章》中关于财产和资本的新保障措施:基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公正,法律确定保障措施,确保生产各方和合同各方间的平衡关系。法律就享受并行使这些权利,以及资本投资自由作出规定(仅《宪章》对此有所规定)。 |
|
公共资金不可侵犯 |
第9条b款 |
不可侵犯; 保护公共资金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
相同规定,以及新的保障: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公共资金。 |
|
私有财产受保护 |
第9条c款 |
私有财产受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阻止任何人处置其财产;除按照法定情形因公共利益有所需要外,不得征用任何人的财产,征用应依法作出且须提供公正赔偿。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禁止没收资金 |
第9条d款 |
禁止没收资金;非依司法判决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作出没收处罚。 |
||
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间的关系 |
第9条e款 |
以经济为基础,受法律监管,并适当考虑社会公正。 |
||
可耕地的有效生产性利用 |
第9条g款 |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土地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 |
||
努力提高农民水平 |
第9条g款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规定了扶助小农户及帮助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 |
||
一切自然资源和财富都是国家财产 |
第11条 |
在考虑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需要的前提下,开采自然资源和投资公用事业,且应仅在一定时期内依法进行;前期预备程序应包括研究和探测工作,并确保公开和竞争;只能依法作出授予任一垄断权的决定,垄断权仅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第117条)。 |
相同规定,以及《宪章》中的新规定:国家应保护自然资源,并使用最佳经济方式进行投资。 |
劳动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劳动权 |
第9条a款 |
根据伊斯兰教的公正原则,财产和资本是国家社会实体和国家财富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是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定个人权利。劳动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按照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为获得个人尊严和实现公共利益而有的需要(第13条a款)。 |
相同规定,以及《宪章》中的新规定: 向公民提供进修培训和转型培训,旨在将新的技能和新鲜血液注入劳动力市场。法律在经济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就享有并行使这些权利作出规定。法律规定了确保生产各方之间平衡关系的规则。 |
|
每个公民都有权工作并选择工作类型 |
第13条a款 |
根据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为公民提供就业机会 |
第13条b款 |
国家保证公平的就业条件。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不得强迫任何人劳动 |
第13条c款 |
不得强迫任何人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因国家利益需要且付合理报酬,或为执行司法判决。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劳资关系 |
第13条d款 |
以经济为基础,遵守社会公正准则,受法律监管。 |
相同规定; 《宪章》中的新规定:法律规定了确保生产各方之间平衡关系的规则。 |
环境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环境和野生生物 |
第9条h款 |
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野生生物。 |
《宪章》中的新规定: •国家应努力优化利用自然资源,在发展中不损害环境和公民健康; •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战略; •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和立法措施,减少各类污染; •为工业企业提供便利,帮助它们转向清洁生产; •在开始实施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研究; |
|
•国家通过以下手段保护野生生物,特别是巴林特征多样的自然环境中的动植物资源:制定适当的土地使用计划和沿海地区管理计划、建立自然保护区系统(例如艾林保护区、哈瓦尔群岛及周围水域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因其中的稀有动物和鸟类而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 |
国籍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巴林国籍 |
第17条a款 |
由法律确定; 不得取消巴林公民的国籍,犯叛国罪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取消国籍的情况除外。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将公民驱逐出巴林或阻止其返回巴林 |
第17条b款 |
禁止 |
自由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自由权 |
第4条 |
国家保障的社会支柱;受法律保障(第19条a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或搜查任何人 |
第19条b款 |
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受司法监督。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不得实施软禁或限制居住自由(居住自由) |
第19条b款 |
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受司法监督。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不得限制行动自由(行动自由) |
第19条b款 |
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受司法监督。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邮政、电报、电话和电子通信的自由 |
第26条 |
受保护,其私密性受保障。非因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况,以及依据法定程序和保障,不得审查或泄露通信内容。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引渡政治难民 |
第21条 |
禁止 |
||
拘留或监禁只能在指定地点进行。 |
第19条c款 |
与监狱事务有关的法律;应提供医疗和社会保障;受司法监督。 |
人身安全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任何人均不应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诱骗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第19条d款 |
法律规定了对此类犯罪者的惩罚措施; 在受酷刑、诱骗、虐待或威胁情况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供述应被视为无效。 |
相同规定和保障; 新权利:法律规定,惩处实施酷刑及肉体或精神虐待的犯罪者。 |
|
对被告的身体或精神虐待 |
第20条d款 |
禁止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诉讼权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诉诸法院的权利 |
第20条f款 |
法律保障:确保被告在调查和审判的所有阶段享有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必要保障(第20条c款)。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的左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扰司法公正;法律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第104条b款); 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庭审应公开进行(第105条c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任一重罪案被告都应有律师为其辩护 |
第20条e款 |
应征得被告本人同意。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法院 |
第105条a款 |
法律规定法院的类型和级别,并确定其职能和管辖范围。 审判依法进行,应确保被告在调查和审判的所有阶段享有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必要保障(第20条c款)。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的左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干扰司法公正;法律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第104条b款); 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庭审应公开进行(第105条c款)。 |
相同规定和保障 |
|
最高司法委员会 |
第105条d款 |
依法设立,监督法院和辅助机构的顺利运行。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司法和公诉人员聘用事务方面的权力。 |
||
检察院 |
第104条c款 |
由法律作出相关规定。 |
提及 |
|
宪法法院监督法律和条例的合宪性 |
第106条 |
由法律确定并说明。 法律保障政府、协商会议、众议院、有关个人和其他人有权就法律和条例的合宪性向法院提出上诉。 |
信仰和宗教自由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良心自由 |
第22条 |
绝对的自由 |
《宪章》中的新规定:国家保障信仰自由。 |
|
礼拜场所 |
第22条 |
国家保障礼拜场所不受侵犯。 |
国家保护礼拜场所的不可侵犯性。 |
|
举行宗教仪式、游行和集会的自由 |
第22条 |
根据国家习俗 |
保障按照国家习俗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
见解、新闻、出版和科学研究自由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见解自由 |
第23条 |
见解自由受保障。人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传播意见,前提是不损害伊斯兰教义和人民团结的基础,以及不会引起分裂主义或宗派主义。 |
相同规定;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创造力; |
|
科学研究自由 |
第23条 |
见解自由受保障。人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传播意见,前提是不损害伊斯兰教义和人民团结的基础,以及不会引起分裂主义或宗派主义。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第7条a款)。 |
相同规定;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创造力; 新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
新闻自由 |
第24条 |
新闻自由受保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行使这一自由,前提是不损害伊斯兰教义和人民团结的基础,以及不会引起分裂主义或宗派主义(第23条)。 |
相同规定和保障; 新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
印刷和出版自由 |
第24条 |
印刷和出版自由受保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行使这一自由,前提是不损害伊斯兰教义和人民团结的基础,以及不会引起分裂主义或宗派主义(第23条)。 |
相同规定和保障; 新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结社、组建工会和集会的自由
相关权利 |
《宪法》 |
保护和保障 |
《宪章》 |
保护和保障 |
结社和组建工会的自由 |
第27条 |
以国家原则为基础,为合法目的和通过和平手段,按法定条件和要求结社和组建工会的自由受到保障,前提是不得损害宗教基础和公共秩序。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或继续参加任何协会或工会。 |
||
个人集会自由 |
第28条a款 |
个人有集会权,无需事先获得允许或上报;公共安全部队的任何成员不得参加成员间的私人集会。 |
||
公共会议、游行和集会(公共集会自由) |
第28条b款 |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允许举行公共会议、游行和集会。集会应秉承和平的宗旨,采取和平手段,不违背公共道德。 |
E.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立法机关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91.立法机关通过发挥其监督和立法作用,加强了人权在改革方案中的作用和地位,确保根据2012年5月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在这一领域取得持续发展。该修正案反映了经全国共识对话得出的意见以及国家各部门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大进展的愿望。依据这些意见和愿望,国家颁布了多项法律,极大地促进了对人权的保障和保护。
92.立法机构在监督行政部门人权事务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在议会提出问题直接发挥这一作用,或通过提出建议、讨论政府方案并提供反馈意见间接发挥这一作用。鉴于人权问题的重要性,众议院和协商会议在每届会议上都会设立常设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人权问题,注重促进巴林的公共自由和人权事务。议会两院还在促进和保护巴林人权的框架内通过了若干法律,其中包括修正2002年第5号法令(关于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部分条款的2014年第70号法令、关于设立国家人权研究所的2014年第26号法律,以及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2011年第22号法。此外还与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合作,颁布了《替代性量刑和措施法》(2017年第18号法),以及其他有助于发展人权立法体系的法律和立法。
劳动力市场监管局
93.劳动力市场监管局成立于2006年5月,承担以下方面的所有任务和职能:监管巴林劳动力市场;在尊重社会权利和人权的前提下,与巴林各部委和机构协同,管理外国工人的工作许可、向劳工招聘机构、就业办公室和外国雇主发放执照,以确保提供优质服务,直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并以有效和人道的方式管理与迁徙工人有关的事务,确保他们的权利。2017年,劳动力市场监管局最重要的战略项目是发放弹性工作许可证,这为解决巴林零散和非正规就业问题提供了全面创新解决方案。该项目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并被联合国采纳为最佳国际做法的范例。
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
94.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依据2012年第50号决定成立,并依据2017年第31号决定重组。该委员会由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员包括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伊斯兰事务及宗教事务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卫生部、新闻部、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总检察院、立法和法律意见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监察员办公室和特别调查股的代表。委员会负责依照各政府机构职能在所有人权事务上与之协同,特别是制定国家计划、编写巴林提交联合国各机构的报告、与国际人权组织合作。
95.上述决定反映了巴林对人权原则的重视,并表明巴林注重履行在人权领域的多项国际义务和承诺。国家热切希望通过立法机关颁布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和条例来确保履行这些义务和承诺。此外,司法机关注重确保司法系统符合应遵守的人权准则,在此方面应特别提及《巴林王国宪法》和《国家行动宪章》对人权原则的保障。
96.巴林签署了多项与联合国系统有关的条约和公约。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国家建立了多个人权领域的官方机构,例如国家人权研究所、国家人权部和最新成立的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
97.官方机构与众多民间社会人权机构合作。民间社会人权机构积极、活跃且发挥了重要作用,反映了巴林社会在这一领域的活力、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和认识。
98.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负责按照各个机构职能在所有人权问题上与之协同。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在人权领域所作努力,需要特别注重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以确保各机构间最高程度的协调,实现政府机构追求的各项目标。
99.为充分发挥其作用,赋予了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一系列权限,其中包括:
1.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制定处理人权问题的最佳政策;
2.制定政府一级国家人权计划,并提交内阁批准;
3.协同编写对国内外人权组织和协会发表的声明及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4.协同编写巴林根据所加入的各项人权公约而承诺提交的报告;
5.审查国际人权组织向巴林派遣代表的申请;
6.跟进落实人权建议,并定期向内阁提交相关报告;
7.制定年度人权培训计划;
8.编写研究报告,说明巴林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各项人权公约的相容性;
9.向内阁提交关于人权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100.从人权问题高级协调委员会的基本作用和主要职能可以看出,该委员会在所有人权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委员会负责建立人权领域的政府机构间协调机制,以及制定政府一级的国家人权计划。委员会本身也是巴林政府与国际人权组织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在此方面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普遍定期审议报告。
通过教育方案提高对人权的认识
101.巴林教育部积极地在学校传播公民和人权文化,在课程中纳入了下列内容:自由、尊重多元化、共存、接受他人、宽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概念和能力。指导培训人员如何将人权纳入教学课程和教科书,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人权历史、人权的普遍性、法律和国际文书中的两性平等、自由和责任、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施政方式,为人权服务的沟通方式和相关技术、和平教育等。该部还实施了一项宣传计划,在学校介绍公民文化、人权和共存,并围绕这些文化在学校开展了大量方案和活动。自2007年以来,巴林教育部一直参与实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联系学校项目,旨在传播和平与人权文化,培养学生的共存、宽容和接受他人的能力。从2005年起,教育部将公民身份和人权列为所有年级的必修科目。
102.巴林教育部以《公民身份和人权教育指导框架》为基础,在各教育阶段开展相关课程。该框架包括一套价值观和原则,即共存(包括多样性、差异、温和、宽容、共识和对话)、机会均等(如何增加机会)、保护有特殊需要的人、抵制陈规定型观念、法治(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前人人平等)、监督、民主(共存方式、决策方法、施政方式)、世界安定与和平(包括国际团结与合作及和平解决争端)。
103.教育部为教师编写了公民教育和人权教育基础阶段课程的教学指南。2012年1月,教育部与国际教育局签署了一项为期五年的谅解备忘录,以研究并开发与公民身份和人权价值观有关的课程。为落实该备忘录,教育部启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促进公民身份与人权校园项目,该项目包括一套旨在促进学生公民身份和人权价值观、知识、能力和行为的课上和课外活动。
104.教育部已将人权文化纳入各教学阶段的公民身份和人权教育课程。在基础教育阶段教授这些课程旨在让学生掌握自由、正义和团结的概念,以及民主、宽容、合作、对话、机会平等的原则和权利及义务的知识。中学教育阶段则侧重学生政治教育及在学生中促进人权文化。
105.2013年发布的一项决定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将人权课程作为教学计划中的必修科目和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及人权观念
106.根据2012年第14号大臣令通过了《警察行为守则》,并将其纳入培训和教育课程,已分发至内政部所有部门予以执行。编写该守则所依据的是联合国大会第34/169号决议通过的《行为守则》。
国家承认的政治团体
107.巴林为《宪法》和《国家行动宪章》规定框架内的民主、多元化和政治参与的开放广阔前景感到自豪。为促进巴林社会不同政治群体间的对话,巴林《政治团体法》为成立政治团体提供保障。该法为自由表达意见提供了广阔空间,共有16个政治团体获得了许可,目前正依照巴林法律和立法开展工作。此外还成立了政治发展研究院,该研究院致力以民族团结这一巴林社会的特征为基础,打造一种接纳彼此的开放政治文化。
108.根据2005年第26号《政治团体法》,成立了16个政治团体,具体如下:
编号 |
团体名称 |
成员人数 |
1 |
正统伊斯兰协会 |
319 |
2 |
伊斯兰阿拉伯民主人士协会 |
208 |
3 |
伊斯兰舒拉协会 |
132 |
4 |
国家行动宪章协会 |
337 |
5 |
国民宪法大会协会 |
408 |
6 |
伊斯兰全国论坛协会 |
359 |
7 |
伊斯兰联盟协会 |
303 |
8 |
自由思想协会 |
122 |
9 |
全国民主联盟协会 |
325 |
10 |
民主进步论坛协会 |
430 |
11 |
民族民主联盟大会 |
114 |
12 |
全国对话协会 |
366 |
13 |
民族正义运动协会 |
59 |
14 |
伊斯兰阵线协会 |
343 |
15 |
全国团结联盟大会 |
23 519 |
16 |
国家意志与变革协会 |
301 |
合计 |
27 645 |
民间组织赠款方案
109.巴林共有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631个。2006年,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制定了为民间组织提供赠款的新方法,规定资助应主要为民间组织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发展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由此,赠款政策已从过去的仅接收财政援助和资助转变为向那些可对社会发展作出显著切实贡献的发展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110.劳动和社会发展部设立了社会和民间行动基金会,以管理包括财政资助在内的各类方案。基金会以社会伙伴关系原则为基础,依靠在社会伙伴关系中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即为民间组织的发展项目提供资助的私营部门。基金会董事会成员包括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巴林工商会和伊斯兰事务部的代表,以及来自国家银行的三名成员和国有企业的三名成员。基金会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总体政策并跟进赠款方案的执行情况。近年来,基金会一直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原则开展工作,除国家每年提供约10万巴林第纳尔的支助外,它还依赖于与社会伙伴关系中的第三方,即私营部门的合作,为民间组织的发展项目提供自愿捐款、赠款和援助。因此,希望获得财政援助的组织必须根据其所服务的民间社会的需要,针对其管理或规划的发展项目提出申请。
111.国家民间组织支助中心在赠款方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中心制定了《财政资助指导手册》,其中包括资助申请指南及条件、提出申请组织及相关发展项目的信息表(长期和短期项目)。该中心还负责公示资助申请、鼓励各组织针对具有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发展项目提出申请、为各组织提供项目设计培训、填写和审查所需的表格、筛选提出资助申请的项目,以及为获资助组织举办接收仪式。
民间组织成功做法推广方案
112.国家民间组织支助中心实施的方案(机制评价走访、财政资助方案、培训讲习班等)表明,民间组织积累了多种成功做法并成功实施了多项方案。该中心认为,民间组织在巴林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记录并传播此类成功实践,为此,该中心制定了便于民间组织交流经验的“民间组织成功实践定期会议”计划。
113.计划目标:
传播私营部门的优秀做法;
民间社会组织间的经验交流;
记录社会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
鼓励私营部门员工,突出他们在服务巴林社会方面的作用。
114.国家民间组织支助中心负责:
选取有意向其他民间组织介绍成功做法的团体;
邀请受推荐的团体出席;
参会登记;
编写会议报告。
115.受邀介绍其优秀或成功经验的组织负责:
选取本组织的优秀做法,准备介绍材料和演示文稿;
确定报告人、介绍经验并作相关安排。
116.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民间组织支助中心举行的经验推广活动:
年份 |
民间组织 |
成功做法 |
2012 |
善言协会 |
在社会中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
Samaheej伊斯兰中心协会 |
在Samaheej村推行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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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h社会慈善协会 |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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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吸烟协会 |
“戒烟即受益”免费治疗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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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巴林糖尿病协会 |
糖尿病儿童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 |
Al-Noor慈善福利协会 |
家庭织造(家庭从事纺织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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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babad社会慈善协会 |
慈善机构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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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残疾人亲友会 |
残疾人家庭护理机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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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女企业家和职业女性俱乐部(巴林分会) |
企业孵化器 |
未来青年协会 |
支持癌症儿童的微笑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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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协会 |
“让患病孩子梦想成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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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青年先锋协会 |
“企业:理念与现实” |
巴林青年女士协会 |
女户主支助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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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之手协会 |
“您的家,我们的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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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l妇女协会 |
MicroStart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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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失聪人士协会 |
增强失聪人士在劳动力市场的权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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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促进会 |
老年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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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妇女发展协会 |
Danat工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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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志愿工作协会 |
“未来志愿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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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青年论坛 |
微风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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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妇女协会 |
培训青年女士从事志愿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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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农业工程师协会 |
农业继续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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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戒毒康复协会 |
希望之家 |
青年技术协会 |
志愿者集结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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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妇女协会 |
“智能+”网上保护儿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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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babad社会慈善协会 |
“成功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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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thar社会关怀协会 |
治理、质量体系和风险管理 |
F.国家报告的编写程序
117.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是编写国家报告的主要负责单位。该委员会按国家报告内容与相关部门及信息和电子政务管理局(国家统计中心)合作。委员会由外交大臣主持,成员包括15个部委和政府机构的代表。委员会与政府机构协同,在各机构职权范围内处理所有人权事务,特别是:制定国家人权计划、编写巴林向联合国各组织提交的报告、与相关国际人权组织展开合作。
118.人权事务高级协调委员会通过报告草案后,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有关各方进行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报告。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119.《巴林王国宪法》第19条规定,人人平等享有人的尊严,公民平等享有公共权利并承担公共义务,不受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巴林于1990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和《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并于2002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颁布法令批准加入公约后,这些公约便与国内立法具有同样的效力。颁布《刑法》及其修正案的1976年第15号法令第172条(关于煽动仇恨)规定如下:“任何人以公开方式煽动对某一群体的仇恨或蔑视,进而扰乱公共和平,应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和200第纳尔以下罚款,或二者择一施惩”。关于政治团体的2005年第26号法第4条规定,政治团体的成立不得以阶层、教派、种姓、地域或职业为基础,也不得建立在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之上,其宗旨不得为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2014年,巴林成立了反宗派主义和仇恨主义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并通过方法性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应对通过布道、书籍、媒体、通信、教育等手段,或通过政治和社区力量传播的仇恨言论,并致力于弘扬宽容、和解与共处的精神,促进巴林社会的团结。内部审核及调查的统计资料显示,尚没有针对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的申诉。
120.巴林社会由不同宗教派别的公民和外国人口组成,巴林社会以宽容为特点,持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众可以完全自由地举行宗教仪式。《巴林王国宪法》第18条和第22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不受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国家保障礼拜场所的不可侵犯性,保障依照国家既定习俗,举行宗教仪式、宗教游行和宗教集会的自由。在此方面巴林还遵守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
含有不歧视规定的立法措施
121.《儿童法》(2012年第37号法)第2条规定:“国家保障儿童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不受基于性别、出身、肤色、残疾、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并维护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巴林儿童享有的特权”。
122.修正《刑法》(经1976年第15号法令颁布)部分条款的2012年第52号法:
第1条:将1976年第15号法令颁布的《刑法》第208条和232条的案文替换为:
第208条:在下列情况中,公务人员或被委任公务的人员应被处以监禁:为从受其拘押或控制人员或第三人口中获取信息或供词,或就该人员行为或他和第三人涉嫌犯下的行为实施处罚,或为恐吓胁迫该人员或第三人,或者由于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而蓄意造成该人员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极度疼痛或痛苦。
公务人员或被委任公务的人员,如以本条第1款所述方式威胁受其拘押或控制的任一人员,或鼓动、同意、接受第三方对他施加此类行为,应被处以监禁。
如酷刑致受害者死亡,则处以终身监禁。
本条不适用于法律程序或法定刑罚中固有的或由此所致的疼痛和痛苦。
本条规定的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23.2012年第36号法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
第29条:“根据本章规定,在工作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关于男性劳动者受雇用的全部规定不作区别地也适用于女性劳动者”;
第39条:“禁止仅因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工资歧视”;
第104条a款:“雇主因以下任一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视作任意解聘:(1) 性别、肤色、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或职业女性怀孕、分娩及哺乳子女”。
124.关于老年人权利的2009年第58号法:
第3条规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保护及照顾老年人:应对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125.社会发展大臣关于颁布2009年第58号法(关于老年人权利)执行条例的2011年第1号决定:
其中第2条规定:护理及协调局与国家老年人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并实施项目和计划,应对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遭受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126.2014年第18号法颁布的《惩教与改造机构法》:
第5条规定:本法中所载规则应酌情适用于囚犯和还押人员,不因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施加任何歧视。
127.关于统一国家考试制度的2011年第72号首相决定:
第2条规定:……试卷内容不得触犯或伤害任一群体,在制定试卷内容时考虑学生的性别差异及其种族和宗教背景。
128.关于颁布《警察行为守则》的2012年第14号内政大臣令:
警察申明,在履行职责时,承诺以纪律严明的方式提供最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帮助实现公民和居民的安定,并采取一切预防性法律措施防止出现犯罪行为,在逮捕罪犯时遵循《宪法》、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中所载的一切人权准则,尊重人,不因肤色、性别、种族或信仰施加歧视。此外还申明,以符合人权规范的方式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合法地处理违法者,不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
129.发布《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守则》的2012年第31号内政大臣令。
以国际公约为依据的不歧视原则的司法适用
130.巴林缔结了多项国际公约,予以批准并将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一部分,在司法上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重要的或许为,宪法法院依据多项国际公约所载的不歧视原则作出的裁决,其中包括在第12个司法年度对编号A.H.M/2014/1的王室移交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此案中,宪法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交通法》草案第20条禁止外国人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机动车,这不符合《宪法》规定。法院的判决基于多项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第20条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即“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131.另外,宪法法院在对编号I.H/1/2011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中援引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不歧视原则,法院的判决理由包括,“根据2006年第56号法,巴林加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事项已于2006年8月12日获得批准,且《公约》已公布在2006年8月16日出版的第2752期《官方公报》中。《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巴林于2011年4月28日主动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了关于行使上述第1款所载克减权的情况。2011年6月13日,巴林再次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了关于解除国家安全紧急状态的2011年第39号国王令的内容”。
132.巴林社会由不同宗教派别的公民和外国人口组成,巴林社会以宽容为特点,持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众可以完全自由地举行宗教仪式。《巴林王国宪法》第18条和第22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不受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国家保障礼拜场所的不可侵犯性,保障依照国家既定习俗,举行宗教仪式、宗教游行和宗教集会的自由。在此方面巴林还遵守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
补救措施
133.本文件前文已论述了多项补救措施。此处仅提及其中部分措施,例如,个人有权诉诸司法部门、特别调查股、监察员办公室、囚犯和被拘押者权利委员会,以及国家人权研究所。依照其职权范围,以上机构接收申诉和投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便捷容易地与它们联系并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