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巴西

北部

东北部

东南部

南部

中西部

2000 年

169 590 693

12 893 561

47 693 253

72 297 351

25 089 783

11 616 745

1991 年

146 917 459

10 257 266

42 470 225

62 660 700

22 117 026

9 412 242

1980 年

121 150 573

6 767 249

35 419 156

52 580 527

19 380 126

7 003 515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2000年的资料来自地理统计所《初步摘要》。

表2.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居民数

时期

巴西

北部

东北部

东南部

南部

中西部

2000年

19.92

3.35

30.69

78.20

43.54

7.23

1991年

17.26

2.66

27.33

67.77

38.38

5.86

1980年

14.23

1.76

22.79

56.87

33.63

4.36

资料来源:《人口普查》。2000年的资料来自地理统计所《初步摘要》。

7. 巴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9.92人。东南部和南部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17.6%,但集中了全国总人口的57.4%。北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6%,但占全国总面积45.2%。

8. 最近的人口普查资料确定了日益明显的人口都市化趋势,都市人口的比例从1980年的67.6%增加到2000年的81.2%,其中以大都会地区的密度更高。最近的资料表明,只有18.8%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

9. 近几十年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但保健、运输和教育等领域公共政策的执行工作未能跟进。今天,大城市中心居民的生活遇到了这些领域内基础设施不充分的严重问题,基本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但一些举措已降低了死亡率并提高了预期寿命。巴西的总死亡率从1980年的每1000人死亡9人下降到1996年的每1000人死亡7人,1998年则进一步下降到每1000人死亡6人。1992至1999年期间,婴儿死亡率从每1000人死亡43人下降到34.6人。在产妇死亡率方面, 1999年估计为每10万活产死亡160人。

10. 1990年代的特点或许是巴西的教育有所明显改善。值得注意的是,文盲率明显下降,平均在学人数和入学率也有所提高。虽然巴西的文盲率正在日渐下降,――从1992年的17.2%下降到1999年的13%――但这一文盲率依然很高。在十年结束时,巴西有1,500多万人为文盲。

11. 1996年 ,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采用的标准,巴西已加入了被视为人类发展指数高的国家的行列。 1996年巴西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809,在174个国家中名列第62位。但由于改变了收入评价标准,1999年巴西回到了人类发展指数为平均水平类别国家,其指数为0.739,名列第74位。2000年,巴西仍名列第74位。据2001年7月发表的报告,巴西名列第69位。虽然预期寿命略有提高,从67.3岁提高到67.5岁,入学率也从78.3%提高到80%,但生活质量却有所下降。

12. 1999年,巴西国内生产总值为7,304亿美元,人均收入估计为4,350美元。尽管这些数字将巴西列为世界前十名富国之一,但并未表明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实际差距。下列表格表明了这种差距以及巴西不同区域贫穷人口的百分比及其境况。

表3. 收入分配情况:按主要区域开列的最富有的 20%的人的收入超过最贫穷的20%的 人的收入的倍数,1997至1999年

区域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北部

16.06

16.20

14.96

东北部

19.30

17.38

17.61

东南部

18.49

17.61

16.41

南部

16.57

16.26

16.15

中西部

19.05

18.14

17.54

共计

18.93

18.06

17.36

资料来源:地理研究所/Pesquisa Nacional por Amostra de Domicilio-PNAD; Indicadores de Dado Básico(IDB)-2000-Datasus/Ministério da Saúde.

表4. 按区域开列的贫穷a人口百分比

区域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北部

34.49

35.43

34.85

东北部

52.19

49.67

50.15

东南部

16.00

16.25

16.78

南部

19.07

18.68

19.84

中西部

22.59

21.96

23.64

共计

28.40

27.73

28.36

资料来源:地理研究所/Pesquisa Nacional por Amostra de Domicilio-PNAD; Indicadores de Dado Básico(IDB)-2000-Datasus/Ministério da Saúde.

a/1996年,地理研究所对穷人的定义为“人均收入的百分比不足最低薪水一半的人口”。

13. 在宗教方面,该国主要信奉基督教――75%的人自称为天主教徒,14%的人自称为福音派新教徒。应该指出,巴西的宗教有高度的融合性,明显受到源于非洲的宗教如Umbanda和Candomble的影响。某人声称自己是天主教徒的事实,并不排除此人参加其他教派的活动。

C. 经济概况

14. 巴西经济在1990年代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至1994年,其特点是通胀率居高不下,其中1990和1992两年出现了衰退(见本项目末表5)。该两年与债务危机年份1981和1993年一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巴西出现负增长的唯一年份。由于这种衰退环境及其外汇政策,巴西得以在1994年前出现很高的国际贸易顺差,从而得以支付外债利息,并以强势货币积累外汇。1990年起放松了进口限制,迫使巴西工业实现现代化以对付竞争。

15. 由于拥有可动用的外汇,巴西于1994年实施了宏观经济稳定计划,其依据的是钉住汇率即维持汇率。巴西的钉住汇率制很灵活,允许微幅浮动――1994年稳定了新货币雷亚尔的币值,并在1995至1998年期间将汇率略为下调。由于定价过高的稳定汇率、贸易自由化以及大量外汇储备三者相结合,使国内物价得以稳定,但却造成了进口品数量明显增加,并使巴西贸易收支自1995年起出现失衡(见本项目末表5)。鉴于1990年代中期以来经常账户出现大量赤字,国际收支明显有赖于外国投资和贷款(见表5资本/金融帐户),从而增加了外债。

16. 由于宏观经济稳定有赖于维持稳定的汇率,利率就成为国家货币据以调整和保护的可变因素。利率明显提高,减小了1994年开始的国际货币和金融危机的影响。较高的利率产生了两大后果:生产活动受到阻碍,从而影响了就业和创收活动;而且该期间债急剧增加。

17. 1998年,在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之后,这种脆弱的平衡达到了极限,因为当时的经常账户赤字(尤其是贸易差额加付息)总额达到了破记录的334亿美元。只是由于当年对电信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了一项重要协定,才制止了当时在巴西发生一场危机。但在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总统第二任期内的1999年1月,巴西发生了金融危机,当时外汇大幅贬值,使巴西的经济结构在十年内第二次发生了变化。1999年以来,贸易差额和经常账户赤字逐渐减少(见表5),因此该国的外部脆弱性有所降低。尽管受到了1999年外汇大幅贬值的冲击,但由于中央银行采用了针对通胀的政策,通胀在第二年得到了控制。

18. 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巴西经济在从金融危机中复苏之后开始强劲增长,其推动力主要是工业和农业生产。但是,随着巴西两大贸易伙伴之一的阿根廷的危机不断加深以及另一伙伴美国出现了衰退气氛,2001年年中的国际形势有所改变,从而制止了2001年上半年日益上升的趋势。2001和2002年汇率进一步下降,从而增加了外贸盈余并减少了经常账户赤字。但汇率的下降提高了进口品的成本,从而对国内物价产生了一些影响;因此,由于1999、2001和2002年外汇贬值,近年来的薪金已减少了实际价值。

19. 1990年代后期,巴西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最大经济体中居第十位。但应该指出,1980年代和1990年代,巴西的经济增长率远远低于1950至1980年期间的历史平均水平。该30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强劲增长,远远超过了人口增长率,因此该期间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为4.2%。巴西依然需要有很高的增长率,使市场吸收将达到参加生产活动年龄的众多的年轻人。但在1990年代,例如1991、1998和1999年以及1990和1992年衰退期间,年增长率往往令人失望。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逐步下降,21世纪开始时下降到2,922美元。据《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为便于国际比较而按购买力平价转换后,巴西199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625美元。这一数字使世界银行将巴西列为高平均收入类别国家。

表5. 巴西:宏观经济指标,1990-2001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经常交易

百万美元

-3 783

-1 408

6 109

-676

-1 811

-18 384

-23 502

-30 452

-33 416

-25 335

-24 225

-23 213

贸易差额 离岸价格

百万美元

10 752

10 580

15 239

13 299

10 467

-3 466

-5 599

-6 753

-6 575

-1 199

-698

2 642

出口品 离岸价格

百万美元

31 414

31 620

35 793

38 555

43 545

46 506

47 747

52 994

51 140

48 011

55 086

58 223

进口品 离岸价格

百万美元

20 661

21 041

20 554

25 256

33 079

49 972

53 346

59 747

57 714

49 210

55 783

55 581

服务和收入

百万美元

-15 369

-13 543

-11 336

-15 577

-14 692

-18 541

-20 350

-25 522

-28 299

-25 825

-25 048

-27 493

资本 / 金融帐户

百万美元

4 593

163

9 947

10 495

8 692

29 095

33 968

25 800

29 702

17 319

19 326

27 925

外债

百万美元

123 439

123 910

135 949

145 726

148 295

159 256

179 935

199 998

241 644

241 469

236 157

226 067

汇率

雷亚尔 / 美元

-

-

-

-

0.65

0.92

1.01

1.08

1.16

1.82

1.83

2.35

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百万雷亚尔, 2001 年

898.4

907.7

902.7

947.2

1 002.6

1 045.0

1 072.8

1 107.9

1 109.3

1 118.3

1 167.1

1 184.8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每年 %

-4.4

1.0

-0.5

4.9

5.9

4.2

2.7

3.3

0.1

0.8

4.4

1.5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美元 (2001)

2 588

2 574

2 521

2 606

2 719

2 794

2 828

2 881

2 846

2 832

2 916

2 922

通胀 IPG ‑DI* ( 中点 )

每年 %

1 217.0

496.7

1 167.2

2 851.3

908.0

15.0

9.2

7.1

1.8

19.9

9.5

10.2

资料来源:IPEADATA。

*总物价指数-内部可用指数。

D. 社会指标

20. 巴西1990年代的社会指标,一方面表明了贫穷以及社会和地区明显不均衡的情况,另一方面则表明了对现代、复杂的社会很重要的社会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这些服务包括保健、基本环境卫生、教育、社会安全和福利.。

21. 1960年代和1980年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助长了巴西收入明显集中的情况。在整个1980年代,按吉尼系数指数衡量的劳动收入维持在近期历史的最高富集水平(1993至1998年期间为0.60),该十年结束时的1999年则略有下降(0.59)。

22. 穷人在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也很高,不过由于经济稳定,这一百分比在该十年中期已明显下降。贫穷率是指经济收入不足以满足食物、住房、衣物和交通等基本需求的人口的百分比,1992年的这一比例为40.8%,1999年则下降到34.0%。1999年,贫穷状况主要集中在非洲后裔(47.7%)和居住在东北部的人(58.6%)。与此同时,白人和生活在东南部的人的贫穷率最低(分别为22.6%和20.6%)。

23. 这种贫穷和不均衡的情况是由包括历史和环境的各种因素造成的。一个因素是1990年代劳力市场的恶化,因为劳力市场无法吸收将要进入其中的大量年轻人从事受社会保护的活动。在六个主要大都会地区,1989至1998年期间的失业率逐步上升,分别为每年平均上升3.5%至7.6%。在1998年到达顶点之后,由于1999年起开始重新安排了经济模式,2001年的失业率略有下降,达6.23%。劳力市场的这种情况也是1990年代正规社会保险范围缩小的原因――在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中遇到一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的机会,从1992年的39.8%下降到1999年的35.9%。

24. 过去十年期间,巴西工人平均实际收入的历史也经历了十分不同的时段。虽然在1994年宏观经济稳定之前,高通胀率逐步降低了薪水的购买力并加剧了贫穷,但由于《雷亚尔计划》带来了稳定,劳动的实际收入也逐步增加。1997年,实际平均收入达到十年的最高水平129.3(1994年7月=100)。在亚洲(1997年)和俄罗斯(1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1999年巴西汇率下降之后,巴西工人的实际平均收入再次下降,2001年平均为116.1(1994年7月=100)。

25.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巴西人均在学年数依然很低,这种情况加剧了不平等和贫穷。尽管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的在学年数有所增加,1992年平均为5.2年,但在区域或种族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1999年东南部平均在学年数为6.8年,但东北部仅为4.6年。大都会地区的平均在学年数为7.4年,农村地区则为3.5年,前者为后者的两倍有余。白人与非白人之间的在学年数差距也很显著,前者为7.0年,后者为4.9年。有关这一指标调查的最佳结果是,1999年妇女平均在学年数为6.2年,男子则为5.9年。

26. 国际采用的另一项指标文盲率依然很高,但正在逐步下降。在15岁和15岁以上的人中,文盲率从1992年的17.2%下降到1999年的13.3%。在这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别:1999年南部为7.8%,东北部则为26.6%。

27. 现已力图采用众多的政策来处理这些指标,因为这些指标不令人满意。人们关心地注意到,作为1980年代巴西社会民主化成果的《宪法》于1998年生效以来,一些社会政策已扩大了它们的实施范围。

28. 在教育方面,7至14岁在校儿童的比例在1992至1999年期间大幅上升,从86.6%上升到95.7%。

29. 在保健政策方面,全民享有免费保健的制度即联合保健制度于1990年开始运作。1998年,这一制度切实有效地协助了大约16,500万人口中的9,000万人。结果是使1990年代的保健指标继续有所提高。婴儿死亡率在1990至1998年期间从每1000儿童死亡49.4人下降到33.1人,但存在着区域差别(1998年南部为每1000人死亡18.7人,东北部则为每1000人死亡53.5人)。1999年男女出生时预期寿命为68.4岁(男子为64.3岁,女子为72.3岁)。1990年代前五年开始实行的家庭保健方案所涉地区的人口2001年共计为5,100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项社会指标较差的东北部,这项方案的实施范围在2001年得到了最广泛的扩大,使之包括了67.5%的市。

30. 在环境卫生、水供应和垃圾收集方面,1990年代的服务范围也有所扩大。1992至1999年期间,享有饮用水家庭的百分比从83.3%增加到89.2%。同期,适当的下水道覆盖范围从68.2%扩大到75.7%,1992年有81.7%的家庭可获得定期收集垃圾的服务,1999年则有93.7%的家庭可获得这项服务。这三个方面中,每个方面在1999年的覆盖率均以南部和东南部为最高,达90%,北部和东北部为最低(55%至80%)。

31. 1990年代实施范围显著扩大的社会政策的最后一个实例是社会安全。该十年期间,根据1988年《宪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通过福利养恤金受益的民众的人数有所增加。2001年12月,社会安全支付了2,000余万雷亚尔的月补助金。在这一总数中,向农村地区大约支付了700万雷亚尔养恤金,其中210万雷亚尔为福利养恤金。由于采取了这些举措,领取某种社会安全福利(包括公务员养恤金)的60岁或60岁以上人口的百分比,从1992年的68.8%上升到1999年的77.3%。众所周知,提供收入在对付巴西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贫穷方面至关重要。

四、总体政治结构

A. 政治历史

32. 1500年,葡萄牙人来到了后来被称为巴西的领土,发现那里有无固定住处的土著居民。白人带来的流行病和疾病使土著居民的人数在几个世纪内急剧减少,今天巴西仍有约374,000个印第安人。巴西殖民历史的特点是出口苏木(16世纪初)、甘蔗(16和17世纪)以及黄金和钻石(18世纪)的经济周期,其中大量使用了葡萄牙人带来的非洲奴隶劳动力。黑奴在该国的存在以及随后出现的种族通婚(不仅在白人与黑人间而且也在白人与印第安人间的通婚),是决定巴西的种族、文化和社会面貌的因素。奴隶制已于1888年废除。

33. 1822年独立后,巴西在在帝制期间与葡萄牙保持着特殊关系(两位皇帝为葡萄牙皇室成员)。1889年宣布成立共和国,结束了帝制时期。那时,在美国《宪法》的启示下,采用了联邦和分权制度。

34.自1930年起,共和国经历了体制动乱的时期,导致了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1937年,改变该国框架进程的领导人之一格图利奥·瓦加斯总统批准了具有相当专制性质的宪法,同时实施其改革方案,以独裁者的身份进行统治,直到1945年下台为止。随后出现了一个动荡时期,但依据宪法的解决办法在这一时期占了上风,直到选出儒塞利诺·库比契克及其继承者雅尼奥·夸德罗斯为止。1961年,夸德罗斯在执政的第一年辞职,之后巴西陷入危机,导致1994年的军事政变。

35. 军事政权废除了宪法规定的保障,限制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并扼杀反对派。最初,军政府促成了积极的经济成果,其部分原因是借用了大量外债,但到1980年代后期,债务危机引起的严重经济困难(高通胀率、经济增长率下降以及巴西经济丧失竞争力)加剧了各种紧迫的政治问题。1985年,民众开展了一场要求直接选举共和国总统的运动,从而标志着军事政权的结束,不过只是在1989年在由文人政府执政的过渡期间之后才进了行选举。1987年2月组织了全国制宪大会,按照民主原则并以确保个人和集体权利及保障为目标起草了一部新宪法。1989年,重新民主化进程的最终结果是通过普选选举了费尔南多·科洛尔为共和国总统。

36.在漫长的弹劾程序之后,费尔南多·科洛尔总统因被控腐败于1992年9月被依法撤职。按《宪法》规定,副总统伊塔马尔·佛朗哥接任巴西总统职务。对总统的弹劾进程是在人民的有力参与下按照宪法准则进行的。

37.1994年,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当选为共和国总统。他的政府于1995年开始执政时采用了新的政府模式,其主要重点是对付通胀并确保货币稳定。通过1994年7月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担任财政部长时制定的《雷亚尔计划》达到了这些目标。在修订宪法允许行政部门职位可连选连任之后,卡多佐先生于1998年再次当选为总统。他在位八年。

38.2002年,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当选为巴西总统。他于2003年1月1日上任。

B. 政治行政组织

1. 国家组织

39.巴西是联邦共和国。联邦由26个州、一个联邦区(首都所在地)以及5,507个市组成。政体为总统制。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各自独立,但相互关系协调。

40.《联邦宪法》详尽规定了联邦、州、联邦区和市的管辖范围。巴西的政治结构反映了旨在从组织、地理和空间的角度实现国家分权的努力。

41.国家的分权及联邦结构是《宪法》不可侵犯的核心――即所谓的“严格不变的条款”,不能通过按第60条第4款第一和第二项进行的宪法改革予以取消。继国家联邦结构和分权之后,1988年《宪法》根据第60条第4款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在其实质性、不可侵犯的核心――即“严格不变的条款”中纳入了直接、秘密、普遍和定期选举以及个人权利和保障。

42. 为了对付1964至1985年期间对巴西留下痕迹的专制政权的影响,而该时期的特点是行政部门过分庞大而且联邦凌驾于联邦各成员之上,1988年《宪章》的目标是恢复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以及巴西联邦所有成员――联邦、州、市和联邦区之间的协调与均衡。

43. 《宪法》体现的原则之一是分权。《宪章》规定,联邦的权力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第2条),每个部门都有《宪法》规定的自己的具体业务领域和特性。

44.立法部门采用两院制,由众议院(代表巴西人民的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代表州和联邦区的议院)组成。行政部门采用总统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国务部长予以协助。司法部门的最高审级法院为联邦最高法院,其最重要的职责是维护《宪法》。司法系统包括三个机构,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选举、军事和劳工法院)组成。

45. 除了分散政府结构的政治权力之外,在采用联邦原则时,《宪法》还确定从地理和空间的角度分散政治权力。《宪法》规定赋予作为联邦机构的联邦、州、市以及联邦区以自治权。因此,不可分隔的州、市和联邦区组成了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成员的具体特性,那就是平等自治,负责具体的职能,而且相互之间没有上下等级的次序。

46. 1998年《宪法》体现了以主权、公民权、人的尊严、工作和私营企业的社会价值以及政治多元化为基础的民主法制的特点(第1条,第一至四项)。

2. 行政部门

47. 行政部门由共和国总统和由其任命的国务部长组成。共和国总统任期四年,并可连选连任一次。《宪法》详尽规定了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有两个机构直接与共和国总统联系以提供咨询:一个是共和国委员会,就联邦干预事项、防卫状况和戒严以及有关民主机构稳定等事项发表意见;另一个是国防委员会,处理有关国家主权和捍卫民主国家的事项。

48. 巴西法律对“责任罪”的定义是总统作出的以下行为:“试图违反联邦《宪法》,尤其是侵犯立法和司法部门及公众部的独立职能以及联邦各单位的宪法权力;侵犯政治、个人和社会权利;破坏政府的诚实正直;不遵守法律和司法决定”。如果对总统的指控得到接受,将在联邦参议院审判其责任罪,或在联邦最高法院审判其普通罪行。

49. 众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传唤国务部长提供有关它们关心事项的资料。如果不服从此种传唤,他们可被视为犯有责任罪。

3. 立法部门

50. 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由上院即联邦参议院以及下院即众议院组成。参议员任期8年,众议员任期4年。众议员和参议员享有议会豁免权,不得对他们的意见、言语或投票提出指控。国民议会确定联邦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共和国政府予以批准。除其他外,以下事项属于国民议会专有职责范围:对意味着会对国家继承物造成负担或作出难以履行的承诺的条约、协定或国际行为发布决定;授权总统宣战或讲和;批准处于“防卫状态”和进行联邦干预;授权宣布戒严,或暂停任何这些措施;暂缓行政部门作出超越正常权力或立法授权界限的行为:审查总统提交的报告;监督并控制行政部门的行为;维护立法部门与其他部门规范特权相对的立法管辖权。

4. 司法部门

51.司法部门所设各机关如下:联邦最高法院、最高司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法官;劳工法院和法官;选举法院和法官;军事法院和法官;州及联邦区法院和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总部设在联邦首都,其管辖范围为全国领土。

52. 法院可通过其成员的多数票,宣布政府的某一法律或某一规范行为违宪。

53.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捍卫《宪法》,该法院拥有特别权限,可裁定有关以下事项的案件:法律或联邦或州的规范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联邦与州、联邦与联邦区、或其中任何各方之间的诉讼和冲突;外国要求的引渡;州最高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之间、各高等法院之间或这些法院与其他任何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要求签发制止直接违宪行动的令状。

54. 联邦最高法院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并经联邦参议院绝大多数批准的11名大法官组成。

55.最高司法院的职权之一是拥有特别管辖权,可裁定任何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但属联邦最高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除外)以及联邦的行政和司法当局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或某一州司法当局与另一州行政当局间的管辖权冲突。

56.联邦地区法院拥有特别管辖权,可裁定对这些法院的决定或地区联邦法官的决定所作的刑事审查或撤消这些决定,并可以上诉法院的身份,对由联邦法官和州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联邦权力时所决定的事项采取行动。联邦法官有权裁定有关土著人权利的争端。

57.劳工法院调解并裁定雇员和雇主间的个人和集体劳工争端,包括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争端。

58.军事法院裁定法律规定的军事罪行。最高军事法院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并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15名终身任职的大法官组成,其中5名为文职大法官。

59.联邦各州组建本州的法院,州法院的管辖权由各州的宪法规定。

60.法官终身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职务或减少其薪金。

61.《宪法》规定,律师的作用对司法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不得因律师在履行专业职能时所作的行为或表示的意见而对之加以侵害。

62.《宪法》规定,公设辩护人部这一机构对于管辖职能至关重要,其任务是向各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指导和辩护。

5. 检察署

63. 有时被称为“第四部门”的检察署(检察长办公室),是仅在拉丁美洲才有的机构。监察署是常设机构,对于国家的管辖职能至关重要。尽管该署不属于司法部门,但它负责捍卫法律秩序、民主制度以及不可剥夺的社会和个人权利及利益。监察署的活动只能由经公众审查的职业官员进行。检察署的成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保障。监察署的行动遵守各州相对自治的原则:除了联邦一级外,各州也都设有监察署。

64. 监察署的主要机构职责是进行公共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公共民事诉讼,以保护社会和公共财产、环境以及其他的个别和集体利益;并在法院捍卫土著居民的权益。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A. 《宪法》和法律框架

65. 巴西的1988年《宪法》反映了立法者努力巩固和扩大《宪法》序言部分(旨在确保社会和个人权利、自由、安全、福利、发展、平等和正义作为兄弟般的多元化和无歧视社会最高价值的民主国家)所载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基本原则”(第一编)确认了这些基本权利和保障,处理个人和集体利益及义务、社会权利、国籍、政治权利和政党的第二编第五章(“基本权利和保障”)则予以详述。

66.《宪章》未规定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任何例外或减损。但如果宣布处于防卫状态或戒严,则可能限制一些权利。《宪章》规定了这些限制的期限。

67.1988年《宪章》为巴西的民主过渡和人权制度化提供了法律框架。由于摆脱了1964年上台的专制军事政权,《宪法》反映了“专制统治后”的民主共识。在长达21年的专制政权之后,《宪法》力图恢复法治、分权、联邦、民主以及以人的尊严的前提为基础的基本权利。

68.如前所述,1988年《宪法》包括了它所体现的各项基本原则之中的民主法治的特点,并强化了联邦和分权原则。

69. 《宪章》标志着在巩固基本权利和保障方面取得了异常的进展,因此它成为巴西宪政史上最广泛和详尽的文件。

70.第1条第三项确定了人的尊严的价值,将之视为贯穿巴西司法秩序的基本核心,以此作为理解1988年采用的宪政制度的评价标准和依据。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及保障要求有一种贯穿在整个宪法之中的特别和广泛的力量,作为解释巴西司法秩序所有准则的标准。

71. 《宪章》第4条第一至第十项在国际关系方面采用了十分显著的创新方针。虽然该条反映了帝制时期对国家独立和不干涉的关切,并维护了共和党人的和平理想,但1988年的《宪章》体现了创新精神,因为它强调了巴西宪政史上先前未见的国际主义方向。这种国际主义的趋势表现在“普遍实现人权”、“人民自决”、“谴责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以及“各国人民合作争取人类进步”等原则之中(第4条、第二、三、八和九项)。

72. 由于摆脱了先前的各项宪章,1988年的《宪法》以独特的方式体现了优先尊重人权,将之视为推进国际秩序的典范。这项原则要求将国内司法秩序向国际保护人权制度开放。由于普遍实现人权是巴西处理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因此,人权问题应成为国际社会合理关切和关心的问题。对于1988年《宪章》而言,人权的概念是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问题。

73. 1988年《宪章》以同样新颖的方式,在全面的《人权宣言》结尾(第5条第一至第七十七项)确认,《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不排除因其采用的制度和原则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和保障,或巴西联邦共和国作为其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其他权利或保障”。因此,1988年《宪章》创新地载有巴西作为其签约国的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样,《宪章》就将国际权利视为一种特殊的有等级差异的权利,即根据宪法准则确定其等级的权利。

74.此外,1988年《宪章》第5条第1款还体现了立即实施界定基本权利和保障准则的原则。

75.作为保护人权的主要法律框架,“公民”《宪法》以普遍的合法性作为其广泛的基础。在巴西所有的宪法中,1988年的《宪章》最高度地考虑到民间社会及其众多行动者的要求和主张。

B. 保护人权的国内机制

76. 人权的普遍性导致建立了国际保护规范系统,这一系统具有全球和区域的范畴以及一般和特殊的范畴。鉴于这些系统都以人权的首要性为依据,因此它们相辅相成,同时与国家保护系统进行互动,以此确保尽可能切实地促进和保护基本权利。

77. 在采纳国际保护机制和遵守由此产生的国际义务方面,巴西接受对在其领土上保护人权的方式进行国际监督。因此,国际人权保护文书具有双重的重要意义:它们巩固了保护人的尊严的最低国际标准,并确保在国家机构疏忽或失职时,可求助于国际权利保护程序。

78.应该补充指出,自民主化进程以来,尤其是自颁布1988年《联邦宪法》以来,巴西已采取了重要措施,采用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巴西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以下几项:

1984年2月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9年7月20日《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

1989年9月18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0年9月24日《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1月24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2年1月24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2年9月25日《美洲人权公约》(“圣何塞公约”);

1995年11月27日《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

1996年8月13日《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

1996年8月21日《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2001年6月20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2年6月2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79.尽管所有这些国际文书在人权领域都有其特殊的目标,但它们的共同目标是确保平等的价值,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毫不歧视地自由和充分行使人权。按照国家人权方案,行政部门应义不容辞最广泛地宣传巴西已批准的国际条约。现已通过出版物、辩论、讲习班以及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办的培训课程做到了这一点。

80.除了批准这些国际条约之外,巴西还通过1998年12月3日第89号法令承认了美洲人权法院的权限,该法令按《美洲公约》第62条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宣布。2002年,巴西国家采用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的个人申诉制度,并于2002年7月提交了一项关于巴西接受《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个人申诉机制的法案,提请国民议会批准。

81. 除了在“公民”《宪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外,也除了巴西国家采用了保护人权的国际准则之外,1988年之后期间值得称道的是在巴西整个立法史上制定了最大量的人权法律。可以说,关于被理解为行使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人权的法律,多数是在颁布1988年《宪法》之后作为《宪法》的结果并在其启示下制定的。这些立法中突出的有:

1989年1月5日第7716号法:该项法律界定了因种族偏见造成的罪行,并将种族主义视为不得保释的罪行,对之不适用法定时效(1988年《宪法》之前,种族主义仅被视为不端行为);

1990年7月13日第8069号法:该项法律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法规》,该法规被视为关于这一问题的最先进的立法之一,因为它规定充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

1995年4月13日第9029号法:该项法律禁止为许可或保留正式工作而要求提供怀孕和绝育证明或其他歧视性文件;

1995年12月4日第9140号法:该项法律承认因自1961年9月2日至1979年8月15日参与或据称参与政治活动而失踪的任何人为死亡事件,责成国家对这些死亡事件负责,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金;

1996年1月2日第9263号法:该项法律调整了《联邦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第226条;

1996年2月12日第9265号法:该项法律调整了《联邦宪法》第5条第七十七项,并规定无须为行使公民权所需的行为支付费用;

1996年5月13日第1904号法:该项法律设立了全国人权方案,赋予人权以公共政策的地位,并建议政府采取举措,促进和保护巴西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1996年8月7日第9299号法:该项法律将审讯军事警察成员所犯杀人重罪案件的权力从军事管辖机构移交给民事管辖机构;

1997年4月7日第9455号法:该项法律规定酷刑罪为不得保释的罪行并应予以惩处,此种罪行的犯罪者无权得到宽恕或赦免,其主犯、从犯以及有能力制止这一罪行但未予以制止的人将按照1988年《宪法》第5条第四十三项负有罪责;

1999年5月26日第9799号法:该项法律在《综合劳工法》中加入了妇女进入劳力市场的有关规则;

1999年7月13日第9807号法:该项法律制定了准备和维持特别保护受威胁的受害者和证人的准则,并设立援助受威胁的受害者和证人的联邦方案;

2001年5月15日第10224号法:该项法律规定了性骚扰罪行;

2002年5月13日第4228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隶属于联邦公共行政的全国平权行动方案;

2002年5月13日法令:该法令设立了全国人权方案二,并规定了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目标。

82.《宪法》规定了旨在确保尊重各种权利的程序文书。每个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公共机构发出的关于其私人利益或集体或普遍利益的资料。请愿书可转交给负责保护权利或反对滥用权力行为的政府当局。法律不得排除因司法部门的审议而对某一权利产生的任何伤害或威胁。法律不得妨碍已取得的权利、正确的司法行为或已定案件。法律规定惩罚以任何形式歧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宪法》规定可为保护受威胁的权利而采用六种基本补救办法:人身保护令状、资料保护令状、训令状和集体训令状、禁令状、民事诉讼以及公共民事诉讼。

83.《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并不排除巴西为其缔约方的国际法律文书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和保障。巴西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书必须(通过法令)经国民议会认可并由共和国总统批准。经批准的文书在《联邦公报》公布(颁布)之后,便成为国内法律系统的规则,并必须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和主管当局可援引并直接适用这些文书。

84.无论是各级司法或行政当局,都必须尊重有关保护人权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在这方面任何当局都不拥有专有和特殊的管辖权。司法当局和检察署有权保护受到威胁的人权。通过法律诉讼(这种法律诉讼可对联邦本身、联邦各州、市、联邦区和任何政府实体提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可获得法律补救。

85.认为其权利受到伤害的个人,可根据职能分工,直接求助于州级检察署(多数的县设有检察署代表)或联邦级检察署。捍卫人权委员会是个人可直接求助的另一个机关。该委员会由联邦公共行政机关和民间社会的代表组成,由司法部长担任主席,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力。委员会收受当事方本身或第三方甚至新闻界提交的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控诉和指控,并提议和建议主管当局采取纠正措施。该委员会并非是执行机构,因此对行政或司法当局没有强制性的权力;它只能要求并建议为进行调查、惩处和纠正侵犯人权行为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在与检察署和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合作下,捍卫人权委员会监测主管当局如何在知悉的情况下处理侵犯人权的具体案件。

86.于1964年设立该委员会的法律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就《联邦宪法》、《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规则的效能开展询问、调查和研究,并就与各项举措有关的所有事项或旨在确保尊重人权措施的实施工作与联合国进行合作”。

87. 检察署对土著人民权利进行司法保护。土著人民个人提出的控诉也可提交捍卫土著人民权利和利益理事会,该理事会是于1991年8月在检察署内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收受、调查和评价有关侵犯土著人及其社区权利的指控,并将之转交主管当局。

88.被拘留者的集体利益得到与司法部挂钩的机构国家刑事和教养政策委员会的保护。

89.州法院以初审法院的身分对侵犯权利行为作出裁决;随后,有关当事方可向上级法院(酌情为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就上级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但这种案件十分罕见,因为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宪法法院。

90. 关于警察的作用,联邦警察和州警察(民警和军警)的管辖权有所不同。联邦警察直接隶属于司法部,其职能在联邦《宪法》(第144条)中规定为:调查对政治或社会秩序或对联邦货物、服务和利益所犯的刑事违法行为以及具有州际或国际影响而需要对之采取统一压制行动的其他违法行为;预防或镇压贩运毒品;履行海岸警卫队、空中警察和边界警察的职能;并专职履行联邦法警的职能。州警察在联邦各州州长的授权下行事,由民警和军警组成,调查罪行和犯罪行为并发挥州级法警的作用,军警穿着特别制服,负责维持秩序(在街道和公共场所执行警务,压制可能骚乱公民安全的行为,维持秩序并压制街道交通违法行为)。军警不是武装部队的组成部分。

四、新闻和宣传

91. 巴西为其缔约国的涉及保护人权的所有国际法律文书都译成葡萄牙文并在《政府公报》中公布,该《公报》在全国各地发行,因此任何人都可几乎免费地阅读该《公报》。此外,关于国内批准国际法律文书的资料,可通过全国广播电台网的每日节目进行宣传,使公众了解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活动。

92.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有关人权的主要国际公约都由政府实体以及民间社会的各种协会(例如学术团体、工会、巴西律师协会)以及天主教教会印制和散发。工会和天主教教会以通俗入门书的形式宣传这些文件的内容。在有些情况下,官方机构与儿童基金会等国际机构合作印制和散发人权问题国际公约。

93. 政府和民间社会一直在举办辩论会,讨论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书以及巴西实施这些文书的情况。在联邦、州和市各级,政府一直在为公务员主办人权问题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在有些情况下是与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

94. 在与负责执行这些文书的联邦其他行政机构的合作下,外交部编写人权问题国际法律文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提交负责监测人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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