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PRK/2016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June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收到日期:2016年4月11日]

目录

页次

一.土地和人民3

A.土地3

B.人民、语言和宗教3

二.政治结构概况3

A.政治简史3

B.政治结构概况4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6

A.为保护人权采取的立法措施6

B.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结构8

四.信息和宣传9

附件………….10

一.土地和人民

A.土地

1. 朝鲜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北部,由朝鲜半岛及其周围的4,198个岛屿组成。它三面环海,总面积为222,200平方公里,80%为山地。

2. 朝鲜于1945年8月15日从日本殖民统治下光复。光复后不久,它在北纬38℃被分为南北两个部分,朝鲜战争之后,以《停战协定》中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作为边界。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部分,面积为123,138平方公里。

B.人民、语言和宗教

3.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属于单一民族国家。朝鲜人自古以来就生活在这块土地上,创造了其特有的历史和文化。

4. 截至2014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口为24,895,000人。首都平壤的人口为3,160,400人。

5. 民族语言是朝鲜语。

6. 全国有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天道教。它没有国教。

二.政治结构概况

A.政治简史

7. 朝鲜在公元前30世纪之前即组成和发展为一个国家。

8. 二十世纪初,根据非法炮制的《乙巳五约》(1905年)、《丁未七约》(1907年)和《韩日合并条约》(1910年),朝鲜沦为日本的殖民地。

9. 朝鲜人民在金日成主席的领导下,进行了长达20年的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英勇的武装斗争,于1945年8月15日完成了民族光复这一历史事业。

10. 光复后,由于外国势力的干涉,朝鲜被分为南北两部分,南北朝鲜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北部是社会主义,南部是资本主义。

11.在北部,1946年2月8日,在各地区人民自主成立的地方政权机构基础上,建立了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领导进行了民主改革,建立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度。经首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民主选举,1947年2月成立北朝鲜人民委员会,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

12. 为了应对民族分裂的危机,1948年8月,在朝鲜南北全境为建立统一的中央政府进行了普选,1948年9月9日,代表朝鲜全体人民利益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新的独立的人民政权的出现,并历史性地宣告了以主体思想为基础的朝鲜的诞生。

13. 朝鲜人民赢得了1950至1953年抵抗美国及其仆从国的祖国解放战争,光荣地捍卫了祖国。朝鲜人民在战后仅用了四到五年时间就完成了城乡地区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主义制度。

1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60年代至1990年代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阶段的任务过程中,依靠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全体人民的团结一心和爱国努力,大大巩固了人民的权力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为独立的国民经济奠定了基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文化,激发了劳动人民的创造力,满足了他们健康的文化和情感需要,同时还在全民和全国防卫系统的基础上加强了国家自卫能力。

1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的杰出领导下,高举主体思想的旗帜,历经磨难,建立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

16. 今天,在奉行热爱人民的各项政策的尊敬的金正恩同志的英明领导下,朝鲜人民坚定信心,阔步前进,正在为建设一个充分实现人民理想和愿望的繁荣和强大国家而奋斗。

B.政治结构概况

1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

18.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和其他全体劳动者。劳动者通过其代表机构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19. 行政区划包括12个道(或中央直辖市)、210个市(或区域)和郡,以及4,000多个邑(或里、区、洞) 。

20.国家机构系统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和检察机关组成。

1.权力机关系统

21.权力机关系统由最高人民会议、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地方人民会议及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

22. 最高人民会议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会议由按照普遍、公平及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的代议员组成,任期五年。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力以及组织主要国家机关(如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和内阁等)的权力,制定国家的国内和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审议和批准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结果,并且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和原则性政治问题。

23. 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指挥全体武装部队,领导国家的国防建设,其活动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2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袖担任国防委员会第一委员长。

25.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该委员会讨论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法案,推动最高人民会议下届会议对重要法律的批准,监督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情况并采取有关措施,讨论和决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问题。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26. 道(或直辖市)、市(或区)及郡人民会议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会议由按照普遍、公平及直接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代议员组成,任期四年。地方人民会议作为人民的地方代表机关,在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如审议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地方预算及其执行结果;在有关领域采取措施,推动遵守国家法律;选举或撤消同级的人民委员会委员、法官和法庭上的人民陪审员等。地方人民议会闭会期间,地方权力机关是道(或中央直辖市)、市(或区域)及郡人民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也是同级国家权力的行政和执行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秘书、委员组成,任期与同级人民会议相同。地方人民委员会在同级的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国家权力的地方机关职能,行使举行人民会议届会,组织代议员选举,与代议员一道开展工作等权力。地方人民委员会受同级人民会议和上级人民会议或委员会领导,并对之负责。

2.行政机关系统

27. 行政机关系统由内阁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成。

28. 内阁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以及国家整体的行政管理机关。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各部部长以及其他必要成员组成,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相同。内阁采取措施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管理国家的规章条例,起草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制订国家预算,通过其执行措施,组织和实施工业、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外交事务等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家总体行政和经济活动。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29. 道(或中央直辖市)、市(或区)及郡人民委员会在同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机关职能,也是国家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和开展特定领域的所有行政和经济工作,其工作对同级人民会议负责,服从上级人民委员会及内阁的领导。

3.司法和检察机关系统

30. 司法和检察机关系统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31. 检察机关系统由最高检察院,道(或直辖市)、市(或区域)及郡检察院以及特别检察院组成。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会议任免,各级检察员由最高检察院任免。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调查和起诉工作在最高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有检察院都隶属于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32. 司法机关系统由最高法院、道(或中央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组成。最高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选举。地方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由同级地方人民会议选举。特别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命,其人民陪审员由有关部队士兵或由雇员开会选举。最高法院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地方法院对各自的人民会议负责。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为保护人权采取的立法措施

33.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体现了主体思想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须为人民服务。

3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人权视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所有其他领域作为社会个体应当享有的独立权利,并积极努力,保护和落实这些权利。

35. 人是万物的主宰,决定一切,这是一种新的哲学原则,主体思想也要求将人置于有关自然和社会的一切考虑的中心,一切事物都须服务于人,据此,金日成主席提出了这样的人权观,即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存在,应免受任何社会主从关系和不平等的压制,充分享受独立和有创造力的生活。

36. 基于主体思想的人权观最初体现在1936年5月发表的《光复祖国联盟十点纲领》中,当时抗日武装斗争正在进行中。

37. 为了充分确保全体人民享有社会和政治权利,《纲领》第6条规定:“应实现言论、新闻、集会和结社自由,反对日本的恐怖统治,抵制封建思想的遗毒,释放所有政治犯。”关于人人享有平等和尊重,第7条规定:“应废除歧视性等级制度和其他不平等待遇,确保无论性别、种族和宗教等的人类平等,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妇女的尊严。”

38. 为了落实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光复祖国联盟纲领和宣言》提出了以下主张:“普遍实行民主的经济和文化政策”,“废除奴役和奴化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每天8小时工作制”,“改善工作条件,增加工资”,“救济失业者”。

39. 朝鲜光复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发布准备尽快成立的民主政府将要执行的《二十点纲领》,宣示了维护人民权益的方案。

40. 依据该《纲领》,委员会采取了多项旨在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措施。

41. 为了实行民主的社会政治改革并使司法审判制度民主化,1946年,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了《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规则》、《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法院及检察院的构成和职能基本原则》、《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司法规则》,以及《北朝鲜检察院刑事聆讯和安全机关初审法》。

42. 同年,为确保民主的社会经济改革,制定和实施了《北朝鲜土地改革法》、《北朝鲜工业国有化法》、《北朝鲜工人和职员劳动法》、《男女平等法》以及其他法律和条例。

43. 为确保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民主化,1947年,委员会颁布了《保护生命、健康、自由及名誉法》、《废除封建习俗残余法》、《保护私人财产法》,以及《惩治危害公众健康罪法》。

44. 北朝鲜人民委员会成立后通过的民主法律和新的条例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民主改革的成果。

4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8年9月成立之后,通过了《宪法》(1948年9月9日),目的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肯定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成功和公民的民主权利。

46.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过颁布《法院组织法》(1950年3月1日)、《刑法》(1950年3月3日)、《刑事诉讼法》(1950年3月3日)和其他有关法律,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各项公民权利。

4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12月27日通过了与已经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宪法,并于1992年4月、1998年10月、2009年4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对宪法作了修订,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48.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依据《社会主义宪法》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增进和保护人权。

4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12月19日颁布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76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1990年颁布了《民法》和《家庭法》。

50. 它还颁布了数百部法律和条例,包括《儿童养育法》(1976年)、《劳动法》(1978年)、《公众健康法》(1980年)、《环境保护法》(1986年)、《各级人民会议选举法》(1992年)、《国籍法》(1995年)、《申诉和请愿法》(1998年)、《涉外民事关系法》(1995年)、《法庭组织法》(1998年)、《律师法》(1993年)、《公证人法》(1995年)、《教育法》(1999年)、《预防流行病法》(1997年)、《保险法》(1995年)、《对外贸易法》(1997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7年)、《社会保障法》(2008年)、《老年人保护法》(2007年)、《残疾人保护法》(2003年)、《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法》(2010年)、《保护和增进妇女权利法》(2010年)、《劳动保护法》(2010年)、《高等教育法》(2011年)、《普通教育法》(2011年)、《图书馆法》(1998年)、《体育运动法》(1997年)、《烟草控制法》(2005年)、《公共卫生法》(1998年)、《食品卫生法》(1998年)、《住宅法》(2009年)和《经济开发区法》(2013年),使公民得以更好地享有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其物质和文化生活。

B.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结构

51. 负责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主要机关是各级人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在公共卫生、教育、劳动、商贸、食品和日用品、食品管理、体育、环境保护以及申诉和请愿等领域增进公民的人权。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也担负保护人权的重要任务和职能。此外,民间组织也开展保护人权的工作,例如人权研究协会、朝鲜保护残疾人联盟中央委员会、向日本军性奴役和强制征募受害者提供赔偿措施委员会、民主律师协会、律师协会、青年联盟、工会、妇女联合会、朝鲜儿童支助会、朝鲜教育基金等。

52. 国家建立了对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的伤害赔偿制度,包括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向国家机关,或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请愿,或提起诉讼。国家机关依照适当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证明来文内容和请愿完全正当,受害人可相应恢复名誉或获得赔偿。民事赔偿是依据《损害赔偿法》及其《执行条例》进行的,刑事赔偿则依据《刑事赔偿条例》进行。

53. 《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条例为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提供了可靠保障。

5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尽一切努力切实执行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公约。

5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其《宪法》、部门特定法律和条例中体现了人权文书所载的权利。因此,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宪法》和有关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56.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 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它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5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就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提交了若干份定期报告。它参加了人权理事会的第一和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

58.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停留和居住的外国人也享有法定权利。

四.信息和宣传

59. 政府采取措施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宣传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和规定。在人权日和其他国际性纪念日,政府通过大众传媒并通过举办演讲、短训班及研讨会积极传播有关信息。国际人权文书的文本已被译成朝鲜文,分发给人民权力机关,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经济、文化机关以及公共组织,教育机构还开设了人权教育课程。《国际人权文书汇编》(第一和第二卷)、《儿童权利国际文书汇编》和其他参考资料,也已用朝鲜文出版发行。

60. 在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后,向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部委,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青年联盟、工会、妇女联合会、律师协会、人权研究协会分发了报告和提交通知的副本,并通过大众传媒加以报道。

附件

表1概况

人口

24,895,000

出生率(千人)

13.9

死亡率(千人)

8.4

平均寿命

72.1

201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US$1,013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2014 年。

表2年度人口及其增长率

年度

人口

增长率(%)

年均增长率(%)

2008

24,052,000

-

-

2012

24,625,000

102.4

0.59

2014

24,895,000

101.1

0.55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8 年人口普查报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2014 年。

表3按年龄组划分的人口及其构成(千人)

年龄

2008年

2012年

2014年

总计

24,052

24,625

24,895

0-14

5,578(23.2 %)

5,286(21.5%)

5,187(20.8%)

15-59

15,319(63.7%)

16,046(65.2%)

16,369(65.8%)

60+

3,155(13.1%)

3,293(13.4%)

3,340(13.4%)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8 年人口普查报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2014 年。

表4人口中男女比例

性别

人口(,000)

在人口中所占比例

12,136

48.8

12,758

51.2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2014 年。

表52013年城镇和农村地区人口比例

城镇地区

农村地区

61.2%

38.8%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表6公共卫生和教育开支所占比例(%)

类别

公共卫生

教育

2011

6.1

8.3

2013

6.4

8.4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

表7营养和健康调查

类别

年度

慢性营养不良

急性营养不良

体重偏低

多指标类集调查4

2009

32.4

5.2%

18.8%

营养调查

2012

27.9

4.0%

15.2%

资料来源: 国家营养调查最后报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12 年。

表8年度作物产出

年度

产量(千公吨)

2010

5,124

2012

5,298

2014

5,713

资料来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