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LIE/CO/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列支敦士登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20日的第965次和第966次会议(CEDAW/C/SR.965和966)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CEDAW/C/LIE/4)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IE/Q/4,列支敦士登政府的答复见CEDAW/C/LIE/Q/4/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详尽,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并参照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但报告中缺少按性别分列的《公约》所涉某些领域妇女境况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境况的统计和定性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代表团,代表团由列支敦士登大公国外交部司长率领,其成员包括平等机会司司长。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但表示遗憾的是有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而且答复并不总是十分明确和准确。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妇女和人权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境内执行《公约》方面所作的积极贡献。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施有关项目减少夜总会中的剥削关系,为可能遭受贩运者提供咨询和受害者援助方案,增加广大公众对妇女遭受贩运问题的了解。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为妇女项目作出贡献,继续在国际人道主义和发展合作的范围内促进妇女的人权,国际人道主义和发展合作资金约占缔约国2009年国民总收入的0.6%。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本结论性意见所述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现在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这些问题。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关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有关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缔约国对充分履行《公约》义务负有首要和特别责任。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按照其程序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完成缔约国下一次报告进程方面酌情采取必要步骤。

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重申它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CEDAW/C/LIE/CO/3,第9段):虽然《公约》可以直接适用,但没有受到其他区域法律文书,如《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同等程度的关注和重视。因此,不经常将《公约》当作制订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各种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基础。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在法庭审理中不援引《公约》规定,这表明妇女以及司法机构和法律业者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了解不多。

11.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吁请缔约国在有关国际义务之外,承认《公约》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确保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最相关和最具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并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规定纳入国内法。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在修订《性别平等法》时更加重视《公约》。它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单个来文和调查的意见,成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重要培训内容,使他们能够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它还重申它请求缔约国增加妇女对《公约》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了解。

保留

12.委员会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大公国的王位继承遵循特别的自治法,但仍然关切缔约国对《公约》第一条的保留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它尤其关切这一排除的强烈象征意义,以及其对缔约国执行整个公约的潜在影响。

13.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撤消对《公约》第一条的保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扩展了以前只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平等机会局的职责范围,增列了一系列歧视问题,在没有专门的促进妇女权利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可能削弱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职能。委员会指出,平等机会局只有一名雇员负责处理性别平等问题,也无权审议妇女提出的侵权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回顾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北京行动纲要》载明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创造必要条件促进国家机构有效运作,包括配备足够人员和资金的指导方针,以及其第2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平等机会局优先注意妇女不受歧视以及摈弃所有其他歧视理由确保其享受性别平等,加强平等机会局拟订和执行性别平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对此提出咨询意见,并协助和监督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

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考虑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审议妇女提出的侵权申诉,并对此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临时特别措施

16.委员会重申表示关切缔约国只是有限地执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特别是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消除事实上对贫困妇女群体的歧视。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女性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更多地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为此,它建议缔约国:

根据现有数据和研究成果,订立有时限的目标,调拨足够的资源来执行在所有这些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战略,如外联和支持方案、激励措施、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

提高议员、政府决策官员、雇主和广大公众对临时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请缔约国全面说明这些措施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当缔约国选择和执行的政策措施在落实《公约》有关规定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和成果时;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措施的影响。

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起了各种项目和举措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旧习,这些陈规旧习歧视妇女并延续男女不平等观念。委员会仍关切男尊女卑观念的持续存在,表明这些措施在某些领域的效果有限,包括男子在育儿和其他家务中的参与有限。

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制订综合性政策,针对男人和妇女以及女童和男童持续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特别是在妇女处境不利的领域这样做;

加强与公民社会和妇女组织、政党、教育工作者、私营部门和传媒的合作,向广大公众以及决策者、雇主、处境不利的妇女和青年群体等利益攸关者传播有关信息,并制定跨越所有部门的全面战略,消除对女性特别是对女性弱势群体的成见;

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促进负责任的父亲角色,向雇主和雇员宣传男女都有权利用灵活工作安排,以确保半日制度工作不是仅限于妇女的就业形式。

暴力侵害妇女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性犯罪法》,打算对威胁近亲属、跟踪、婚姻或家庭关系中的强奸或性骚扰等危险行为进行当然起诉。委员会表示关切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性别暴力中伴生的所有犯罪行为并非都出现在这些计划中。

21.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评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进行当然起诉,因为妇女得不到保护,并容易遭受此类暴力。它还建议缔约国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严格适用有关刑法条款的培训,增加对家庭和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持和援助,尽快颁布2008年起草的《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列支敦士登国民结婚不满五年的第三国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受害者身份或出具其他重要的个人证据,在婚姻解体时将被取消居住许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遭受配偶暴力的第三国妇女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和保护,以便能够证明自己的受害者地位,在婚姻解体时保留居住许可。

24.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处理庇护程序中往往忽视性暴力或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因为都是以正规理由或申请者对旅途情况描述不可信等驳回庇护申请。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审议申请可否受理的正规理由或遣返申请人时,应利用标准程序识别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

确保全面确定国际保护需求,包括接受以性暴力或性别暴力理由提出的难民申请,考虑申请庇护妇女和女童在原籍国的实际情况;

确保在整个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中体恤妇女,根据缔约国的难民法第23条第6款赋予寻求庇护妇女以特别权利,如获得咨询服务的权利。

贩运和意图营利迫人卖淫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防止和打击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而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努力迄今仅侧重于夜总会舞女,未考虑到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具体脆弱性。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报告称,当局有时迫使寻求庇护者包括妇女离开缔约国,从而增加了她们遭受贩运的风险。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被贩运或担心在返回原籍国时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而且其国际保护诉求属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难民定义范围的妇女和女童,均被承认为难民并给予庇护;

建立确定贩运受害者的机制和救助机制,确保庇护诉求以虑及年龄和性别的程序进行评估,以回应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特殊保护需要并保证提供免遭驱回保护;

提高寻求庇护者的认识,并向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培训,让他了解寻求庇护者面临更大的遭受贩运风险;

确保向所有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居住许可、保护和支持;

加紧努力,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 委员会仍表示关切妇女在议会、市政委员会、政府、各国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公共行政部门的高级职位、包括外交部门中的代表性显然不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目前没有女市长,议会中没有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特别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解释:妇女的职业与家庭责任负担往往过重,无法参与政治生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政府机构任命方面的性别对等制度、对政党的资助以妇女在其内部机构的平等代表性和候选人名单为条件等,以增加妇女在选任和委任性政治机构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向公务员和政界人士(尤其是男性)提供性别平等培训,以加强妇女和男子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充分和平等参与是全面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从而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创造更有利环境的认识。

教育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继续选择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处理定型教育选择的努力可能延续妇女和男子的传统教育与职业选择。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妇女和男子的学业与职业选择多样化,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妇女和男子选择非性别典型的教育和职业领域。

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研究生课程中的录取率和完成率很低,没有女教授和女性大学校董会成员,妇女在系主任、讲师、教员职位和在大学管理层中的比例过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列支敦士登大学最近削减了性别和多元化措施预算。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

促进妇女在硕士和博士课程中的入学率;

鼓励妇女申请教授、系主任、讲师和教员职位,以及申请担任大学管理领导职位;

在任命大学校董会成员时尊重两性对等原则;

向缔约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性别和多元化特别方案和基金划拨足够的资金和资源。

就业

34. 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依旧,女性主要从事低薪和非全时工作,其职业发展和养老金受到不利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失业率较低,但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政策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按照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实现男子和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实质上平等,消除职业隔离,缩小性别间工资差距;

减少非全时工作对妇女的任何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职业发展选择、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的不利影响;

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00号《同酬公约》、第111号《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和第156号《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

36.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缺乏公共托儿所和走读学校,促进父亲参与育儿和其他家务的措施影响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公共托儿所和公共走读学校的数目和能力;

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弹性工作安排和非全时工作不仅惠及女性,也向男性开放;并大力鼓励男性利用此种安排;

促进负责任父亲角色,包括向父亲提供带薪育儿假等激励措施,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育儿事务和同等分担其他家务。

卫生

38. 委员会注意到,负责处理怀孕冲突问题的工作组在寻找解决堕胎刑罪化问题上进展缓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避孕药具不是普遍免费发放,弱势群体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获取性和生殖卫生服务与信息方面经常遇到困难。

39.依据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3,第26段)和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加快堕胎立法的审查工作,以废除对堕胎妇女的惩罚规定;

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女青年、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可自由充分地获得避孕药具以及性和生殖卫生服务及信息。

女性弱势群体

40. 委员会表示关切某些女性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教育、就业和卫生等领域面临事实上的歧视,尤其容易遭受暴力和虐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妇女和儿童等寻求庇护者的收容条件往往不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关于各类妇女,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分类数据;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这种歧视,特别是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中的歧视,并保护她们免遭暴力和虐待;

确保向寻求庇护者、包括向家庭和失散儿童提供适足的收容条件,并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婚内共同财产的定义和范围,尤其是养老金、保险金和其他职业资产等无形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平等分割的财产;是否有任何法律机制来补偿劳动力市场现存性别隔离和女性更多地承担无偿家务而造成的配偶之间的经济差别。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适用于事实同居伴侣关系的财产分割制度下,一旦伴侣关系破裂,妇女面临失去物质保护的风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在当前的父母监护审查工作中显然缺乏对比较研究的考虑。

43.委员会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研究离婚对配偶双方的经济影响,特别注意男性配偶全日制不中断职业生涯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将此类研究结果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之中;

确保将婚内共同财产概念扩展到无形财产,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和其他职业资产,并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补偿妇女在无薪工作中的不平等份额;

进一步努力提高妇女对缔结长期事实上同居伴侣关系风险的认识,尤其是此种伴侣关系破裂时可能出现的保护差距的认识;

作为目前父母监护权审查工作的一部分,考察关于共同监护权对妇女和儿童的潜在不利影响的国际比较研究。

传播

44.委员会请列支敦士登在本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了解其已经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实际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落实这些意见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各生活领域更多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执行以上第25段和第29段所载建议。

编写下次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同时与各妇女和人权组织协商。

4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2006年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两份文件构成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报告应限于40页,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