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关于立陶宛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1734和1735次会议(见CEDAW/C/SR.1734和CEDAW/C/SR.1735)上审议了立陶宛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LTU/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TU/Q/6,立陶宛的答复载于CEDAW/C/LTU/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LTU/CO/5/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六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感谢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并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立陶宛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副部长埃特维达斯·宾格利斯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立陶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安德留斯·克里瓦斯,以及外交部、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卫生部、内务部、司法部、刑事警察局、国家劳动监察局和国家教育局代表、议会人权委员会成员及立陶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TU/5)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平等待遇法》和《男女机会平等法》修正案:

㈠2019年修正案扩大了机会平等监察员的职责范围,规定由其负责监测《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与残疾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情况;

㈡2017年修正案切实规定,反对性骚扰方面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定期合同雇员和公务员,还包括求职者;

㈢2016年修正案澄清,歧视包含基于怀孕和生育理由对妇女的歧视,且工作场所中禁止的骚扰行为不仅包括性骚扰,还包括其他形式的骚扰;

㈣2014年修正案要求国家机构、包括市级机构在战略规划文件和(或)战略行动计划中规定采取保障男女机会平等的措施,防止和打击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和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现象;

(b)《刑法典》修正案:

㈠2017年修正案规定,歧视或煽动仇恨行为、尤其是基于性、性别和性取向的此类行为须负刑事责任;

㈡2015年修正案就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临时保护令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施害者与受害者分开居住,且不得接近受害者;

(c)201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废除了某些罪行的自诉制度,遭受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不必再在相关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

(d)2016年的《反对家庭暴力法》修正案旨在改进机构间协调、多学科培训和审前调查之前的受害者保护工作;

(e)2016年,缔约国对《关于行政违法行为法的核准、生效和执行法》的条款作出修改,使其与《平等待遇法》和《男女机会平等法》修正案保持一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促进性别平等。例如,缔约国为此通过了以下文件和项目:

(a)2018年,关于执行2015-2021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2018-2021年期间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其中特别规定,将为符合条件且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部分项目资金,并采取措施消除教育系统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b)2018年,缔约国通过了2014-2020年预防家庭暴力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国家方案相关行动计划的修正案,以免违背缔约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c)2017年的指标数据库发展计划补编有助于立陶宛统计局发布更加详细的性别统计指标;

(d)缔约国通过了2015-2025年公共安全发展方案、与其相关的2016年机构间行动计划(旨在有效打击人口贩运,包括妇女和女童贩运),以及2017年的预防和调查人口贩运现象特别教育模块方案;

(e)2016年,名为“城市成功密码——性别平等”的项目获得通过,旨在系统性减少与市政当局职权范围内所有专题有关的性别不平等现象;

(f)2016年,缔约国通过了2017-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实质上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本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指出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单独编写行动计划。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以下方面:

(a)有关在法院诉讼中援引《公约》的案件数据匮乏;

(b)缔约国公众对整个《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任择议定书》下的判例缺乏认识;

(c)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不成系统。

9.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9段),促请缔约国:

(a)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综合数据,说明自本结论性意见发布以来,每年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件数目;

(b)传播并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及其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和询问的意见和建议,使妇女和男子更加了解《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方法;

(c)在这方面加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的能力建设方案。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已对立法框架作出改进,以确保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包括基于各种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许多妇女需要在家庭和私人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但《平等待遇法》和《男女机会平等法》不适用于此类问题;

(b)缔约国没有在立法中具体禁止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也没有界定性别和性这两个法律概念;

(c)缔约国没有在立法中禁止基于性别变更理由的歧视,而在一些法院裁定中,此类歧视已被确认为性歧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关于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综合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将反歧视和机会平等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家庭和私人生活问题;

(b)通过相关法律,明确保护妇女不受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在法律上界定性别和性的概念;

(c)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基于性别变更理由的歧视妇女行为是性别歧视。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2.委员会欢迎2019年的法律援助改革,其中规定向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弱势人群提供一级法律援助(法院诉讼除外),并在法院诉讼中向所有受害者、尤其是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和仇恨犯罪受害者提供二级法律援助,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但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没有收到残疾妇女或女童提出的任何申诉,与性歧视或性别歧视有关的申诉总体数目也较少,部分原因是该办公室没有设立地区和地方分支机构。

1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弱势或边缘化群体,如少数群体妇女、移民、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间性者,能够充分获得司法救助;

(b)使妇女更加了解在《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使用的补救方法;

(c)扩大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范围,在地区和地方两级为所有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所获资金稳步增加。委员会还欢迎《设立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法令》修正草案,其中尤其设想将委任不低于副部长级的国家代表。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

(a)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作为监测和监督机构,还直接参与制定和实施关于执行2015-2021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2018-2021年期间行动计划;

(b)机会平等监察员的任务授权已转变为性别中立的任务授权;

(c)缺乏综合的性别预算编制战略和预算拨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设立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法令》修正草案,澄清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避免在其监测和决策职能方面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混淆;

(b)采取措施,扭转机会平等监察员任务授权中根深蒂固的性别中立性,并设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专门单位,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利,促进性别平等;

(c)通过综合的性别预算编制战略,规定设立特别预算拨款,以便在缔约国全国执行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和方案。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在2017年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给予议会监察员办公室A级认证。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议会监察员办公室在处理妇女提出的申诉,特别是性别暴力、包括私人领域内的申诉方面,任务授权有限;

(b)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资金不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议会监察员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受理妇女提出的申诉、包括私人领域内的申诉,并就这些申诉提供权威调查结果和建议;

(b)增加议会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尽管这是解决历史造成的性别失衡问题和相互交织的跨部门权利关切的公认途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根据宪法法院判例,限制人权需要有立法依据,而目前版本的《男女机会平等法》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解,即这部法律不足以为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提供立法依据,要采取任何此类措施,必须制定其他具体法律。

19.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为采取和适用暂行特别措施扫除立法障碍,确保并鼓励运用相关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方案模式,按照《公约》为缔约国规定的义务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b)使立法机构、决策者以及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包括私营部门进一步认识到,暂行特别措施可作为关键手段,用于消除所有领域内的歧视现象,实现实质平等;

(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等妇女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促进男女实质平等,并设立监测措施执行情况的机制。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欢迎机会平等监察员审查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材料。审查发现,书籍材料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女童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机会产生影响,并加剧了薪酬不平等现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对监察员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欢迎为学校教科书和培训工具的作者和审查人员举办讲习班,为教师举行关于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仇恨言论,包括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如机会平等监察员开展的调查所示,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带有父权主义和性别歧视色彩的信息依然存在,关于妇女应遵循传统角色和价值观的呼吁仍未断绝,媒体上也有此类声音;《家庭强化法》可能加剧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关于执行2015-2021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2018-2021年期间行动计划的设想,加强执行消除教育系统中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就机会平等监察员对学校材料的审查制定并执行具体的后续行动计划,推动性别问题专家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学校课程评价和改革;

(b)加强执行《平等待遇法》为机会平等监察员规定的任务,即改变男女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c)提高媒体机构的认识和能力,包括在广告、媒体报道、社交媒体和广播电视节目中努力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加强媒体伦理监察员与机会平等监察员在这方面的合作,使妇女、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评价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以鼓励媒体为妇女塑造积极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正面形象;

(d)研究《家庭强化法》对进一步加深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有何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研究结果。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受《伊斯坦布尔公约》启发而采取的措施,如关于盯梢骚扰问题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议会尚未批准缔约国于2013年签署的《伊斯坦布尔公约》;

(b)有关修正《民事纠纷调解法》的法律可能使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幸存妇女和女童再次受害;

(c)调查当局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不当,例如未能完成调查或未能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d)只有在审前调查启动后,警察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限制性或保护措施;强制执行保护令或监测保护令遵守情况的力度不够,导致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妇女可能遭受更多暴力侵害;

(e)缺乏单独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的民事保护令程序;

(f)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特别援助中心资金不足,农村地区的专门支援中心数目不足。

23.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23段),回顾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在依照《公约》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加快开展持续进行的立法协调工作,包括为此通过关于盯梢骚扰问题的法律草案并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诉讼中优先采用刑事起诉手段,而非和解或调解,评估新的和解与调解法律是否最终会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产生负面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评估结果;

(c)监测并评估司法机关成员、检察官和警察在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反应能力,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强制开展能力建设,使其能够严格适用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有关的刑法条款,并掌握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程序,有效起诉和惩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施害者;

(d)废除警察只有在审前调查启动后才能申请限制性或保护措施的规定,加大力度强制执行此类命令,保护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为此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开展能力建设;

(e)通过相关法律,单独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民事保护令程序;

(f)增加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特别援助中心的供资,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增加农村地区的专门支援中心数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国际合作进行打击。具体而言,委员会欢迎设立负责统计数据收集和发布的国家报告员办公室,成立支持受害者并为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筹集资金的非政府组织“全国反人口贩运协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特别是无人陪伴的女童和男孩并将其移交适当服务机构的专门培训,并打算通过一项关于在2020-2023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调查和审判阶段对包括妇女在内的贩运受害者保护不足,相关政府机构对贩运儿童(包括贩运女童)的指标缺乏了解和理解;

(b)受害者识别和移交机制不一致,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c)贩运者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以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目标;

(d)缺乏关于对贩运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及判刑的数量的全面资料和易于理解的数据。

25.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27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就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所有方面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边防卫队、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儿童保护官员和儿童护理专家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包括市一级的培训;

(b)改进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受害女童并将其移交适当服务机构的程序,加强受害者和证人保护及支持服务,包括医疗、心理咨询、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能力或是否准备与检察当局合作;

(c)提高对贩运风险(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和互联网招募失业和低收入家庭受害者)的认识,包括在学校和家庭提高认识;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有效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行为人,并提供按性别、年龄、民族血统、就业和社会地位分列的相关统计数据。

26.委员会注意到,《行政犯罪法》规定,可以处罚对卖淫的需求。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减少卖淫需求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而且缔约国未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在卖淫中受到剥削的妇女是否被认定为受害者以及她们的身份(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唤作证人的身份)是否受到保护的资料。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协助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并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的卖淫程度、为减少卖淫需求采取的措施,使卖淫非刑罪化并承认卖淫妇女为受害者,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为她们提供证人保护。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欣见妇女在缔约国公务员制度中有很高的代表比例。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副部长一级女性占比为42%,而欧洲议会立陶宛籍议员的女性占比已增加到2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组织关于女性领导力的活动、生活-工作平衡倡议以及促进对妇女友好的工作环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4名部长中只有1名是女性,而且只有一个政党对最近全国选举的女性候选人提名实行了自愿配额。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阻碍女性获得公共部门决策性职位的障碍一直在减少,尽管速度没有预期的那么快。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29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进一步努力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比例,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设置政党和市政领导女性候选人配额,以增加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以及城市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包括获得最高外交地位的妇女和代表国家的具有外交身份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参加联合国主持的一些非正式之友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目前正在起草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立陶宛人中有3.5%是妇女。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妇女组织的代表合作,为完成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定稿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确保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和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全部内容。

国籍

32.委员会欣见自2012年以来包括无国籍妇女在内的无国籍人人数在缔约国境内稳步减少,并注意到立陶宛妇女可以将其国籍转给其外国丈夫。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对性别问题保持中立,而且缔约国没有按照以前的建议对立法进行任何修改。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31段),鼓励缔约国修订国家立法,规定自动授予在立陶宛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否则将是无国籍的罗姆儿童)国籍,并使其国籍法符合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具体通过向涉足这一议题的所有官员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敏感和性别平等的培训,确保妇女的国籍权不因国籍法对性别问题持中立态度而受到任何影响。

教育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19年设立国家教育局,该机构还获得授权促进性别平等和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欢迎缔约国启动旨在改善包括女童在内的小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篮子”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大学中女性研究人员的比例很高,而且在以前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注册的女生人数不断增加。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担任学术领导职位的女性人数很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资料说明做了哪些努力来改善将属于少数群体的女童特别是罗姆女童和残疾女童纳入学校的情况,也没有资料说明2017年开展的高等教育改革在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需求(包括重组妇女职业培训方案的需要)方面的影响。

3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33段),并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女童和男童、父母、教师和政治领导人对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这些障碍可能阻碍女童在各级教育中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

(b)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征聘和提拔时给予妇女优惠待遇,以加快任命她们担任高级学术管理职位;

(c)加强改进措施,将罗姆女童和男孩以及残疾女童和男孩纳入主流教育系统而不是把他们安置在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开设班级的学校,并在其关于罗姆人口和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辍学率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资料;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2017年开展的高等教育改革对匹配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需求的影响。

就业

3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的女性就业率为欧洲联盟内部最高水平,几乎与男子的就业率持平;实行社会保险最低标准,除其他外,规定就业妇女(包括兼职工人)必须获得最低工资水平的社会保险;倒置举证责任,要求雇主证明其遵守同工同酬原则。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计划到2026年将男女养恤金领取年龄提高到65岁,并采取了促进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和妇女创业的措施。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性别鸿沟造成传统意义上女性占主导地位职业的养恤金福利和工资水平都比较低;

(b)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难以将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

(c)缺乏监督公营和私营公司平等机会计划质量的机制,这种机制是《劳动法》修正案的强制性要求。

37.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35段),建议缔约国:

(a)定期审查所有职业部门的工资情况,定期开展劳动监察,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加强措施,包括根据同样旨在增强罗姆妇女经济权能的将罗姆融入立陶宛社会的2015-2020年行动计划,解决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问题,增加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包括达到领取养恤金年龄的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c)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确保公营和私营公司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制定平等机会计划义务;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健康

3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境内的48个公共卫生局与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家庭合作,倡导妇女和女童采纳健康生活方式,并解决城市的具体健康问题,包括预防自杀。委员会还欢迎2016年启动的针对11岁女童的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接种方案,尽管该方案的参与率仍然很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2020年更新关于终止妊娠的部级规章。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2019年健康教育、性教育和家庭教育总方案的执行情况,注意到卫生部补偿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为15至19岁的女童和妇女提供某些类型避孕药具的报销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实行了现行的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但女童和年轻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女童和妇女以及罗姆女童和妇女,有效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包括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仍然有限,而没有资格获得缔约国强制性健康保险的无证移民妇女在整个妊娠和分娩期间获得优质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机会也仍然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级教育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合年龄,并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b)确保所有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够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确保无证移民妇女在整个妊娠和分娩期间能够负担得起并在必要时免费获得孕产妇保健服务,包括产前保健服务;

(d)通过立法而不是部级规章来监管终止妊娠行为,将在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和(或)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同时为妇女提供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的渠道,特别是针对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的护理。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9年6月通过了“家庭基本服务一揽子计划”,其宗旨是加强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并为有五个或更多孩子的母亲提供额外的社会福利。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规定育儿假配额的头两个月(包括母亲和父亲的假期)对父母双方都不可转让,欢迎缔约国规定祖父母也可以休类似的假,欣见利用陪产假和/或育儿假的父亲人数一直在迅速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并未平等分享,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农村地区的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而言尤其如此;委员会同时关注人口减少和老龄化、特别是农村地区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对妇女社会保障造成的负面影响。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从事的无酬照护工作,包括育儿和照顾其他受扶养人,将其计入她们的养恤金应享福利和社会福利,并继续努力确保协调妇女的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特别是提供足够数量的负担得起和方便使用的托儿设施,包括在农村地区;

(b)制定政策和方案,确保妇女受益于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并减轻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对妇女养恤金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特别是对老年妇女的影响;

(c)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设计具体干预措施,利用机会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能,包括在占主导地位的农业部门之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获得高等教育、信息和通信技术和有补贴交通工具的机会,并确保她们参与这些战略和方案的设计,把妇女作为受害者或受益者以及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的积极参与者加以重视;

(d)加快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残疾妇女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规定在社会企业中雇用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的强制性配额,欣见她们参与了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工作。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有报告反映,残疾妇女被强迫堕胎、遭受非自愿绝育、被强行夺走幼儿、遭到她们的照料人员或护理机构中其他居民的性虐待、医疗和心理需要被忽视或被非自愿安置在精神病院或社会护理机构;

(b)对残疾妇女(包括患有智力或心理残疾的妇女)缺乏特别保护,她们是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也缺乏为她们提供的专门服务;

(c)残疾妇女在就业方面存在多重障碍;

(d)宣布缔约国境内4 500多名残疾妇女(包括智力和心理障碍妇女)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能力受限,这影响到残疾妇女参加选举,而且剥夺了她们结婚的权利和监护子女的权利。

43.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39(d)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残疾妇女不遭受性别暴力;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接受任何治疗或医疗程序,并确保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非自愿或不必要程序的人被追究责任;

(c)确保残疾妇女有权负责任地自由决定其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d)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都有权在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侵害的情况下负责地自由决定与其性行为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e)加强措施,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

(f)修改《民法典》,废除关于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规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不承认非传统形式的家庭关系;

(b)在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和儿童领养服务局进行评估后,法院可以将同意结婚的最低年龄从18岁降低到16岁,甚至在女童怀孕等重大情况下进一步降低最低年龄。而且,在实践中,女童特别是罗姆女童受童婚的影响格外严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其不打算毫无例外地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45.委员会忆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LTU/CO/5,第41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承认婚姻以外的非传统家庭关系形式,包括同性和事实上的结合;

(b)修订《民法典》,毫无例外地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监察员和立陶宛统计局为生成更多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开展联合项目并发布性别平等统计图,注意到立陶宛统计局打算升级官方统计门户网站、增加一个专门讨论性别平等的新栏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农村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仍然稀少。

47.委员会建议立陶宛统计局迅速完成其官方统计门户网站的升级工作,增加一个专门讨论性别平等的新栏目,并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全面数据,特别是与农村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3(c)和(e)、37(b)和43(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11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的期限应为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