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利比里亚

1.委员会分别在其2009年7月31日的第901次和第902次会议上审议了利比里亚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CEDAW/C/LBR/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R/Q/6,利比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LBR/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接受了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该公约第20条第1款修订案。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而且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编写报告指导方针编写的,如实介绍了利比里亚妇女状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逾期过久,而且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期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供了书面答复,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回应。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主管两性平等与发展事务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卫生、司法和两性平等事务副部长以及政府上述各部及民间社会代表,他们具有《公约》所涉广泛领域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的、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议定书,并期待其批准。

5.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最近才结束冲突,注意到战争导致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障碍对整个人口,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造成负面影响,阻碍了《公约》的全面实施。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一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编写采用了参与式做法,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都参与了编写,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提供了技术援助。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中表现出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实现两性平等方面的政治意愿和承诺。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努力修订载有歧视妇女规定的现行立法并颁布新立法,包括2006年的强奸罪立法,该法修订了新刑法第14.70节和第 14.71节、2003年遗产法、以及尚待议会通过的关于政治进程中妇女平等参与和代表的公平法案。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努力建立各种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政策和方案,其中包括《全国打击基于性别暴力行为行动计划》(2006年)、《全国卫生计划》(2007年)、《全国女童教育问题政策》(2006年)、《减少贫困战略》(2008-2011年)、《全国农村妇女方案》(2008年)和《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全国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其中一些计划和政策的执行依然处于初始阶段。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定期与该国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妇女组织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这些组织协助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主要关注领域及建议

10.在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的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需要缔约国对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和建议给予优先关注。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活动中侧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以及司法机构,以确保有效地落实这些结论意见。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在履行缔约国公约义务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尤其应承担问责责任,与此同时,委员会还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法律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酌情根据其任务和程序,为实施上述结论意见并根据《公约》编写下次报告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关于歧视以及歧视性法律的定义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于1984年批准了《公约》,但是《公约》尚未被纳入利比里亚法律,尚不能用于利比里亚法庭裁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11(b)条保障不分性别所有人都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缔约国宪法或立法中没有包括《公约》第一条所述关于歧视的定义,该条包括直接及间接歧视;而且没有任何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出版《公约》,以便直接适用其中条款。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优先将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纳入适当的本国立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宪法。

14.委员会注意到在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的支助下为审查本国立法以查明其中歧视妇女的内容所做的努力,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本意及实际效果上歧视妇女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依然在实施中,特别是经修订的利比里亚内陆细则和条例违反了缔约国的公约义务,载有歧视妇女的规定。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强制落实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方面的情况,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律和宪法审查框架内以综合方式进行法律改革,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优先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包括习惯法,并使之符合《公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消除妇女,特别是受习惯法制约的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可能面临的所有障碍,并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向妇女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她们对自己的权利的认识,包括通过法庭寻求法律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国内法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以及执法人员、地方官员、主管以及其他传统社区领导人进行的普法教育及培训的一部分,以形成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提高公众对妇女人权的认识,提高立法者和一般公众对优先进行立法改革的紧迫性的认识,促进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16.赞赏地注意到建立了部级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并规定了明确的任务,与此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平等与发展部因缺乏足够的能力和资源,难以有效地协调各部门以及各级政府执行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战略的情况。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作为该全国机制工作基础的国家两性平等政策第二稿的拟定和通过速度缓慢。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优先加强国家机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必要的授权,以发挥催化剂作用,协调《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在所有职能部委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有效使用。委员会还呼吁政府通过并毫不拖延地实施全国两性平等战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具体的基准和时限要求有系统地监测其两性平等主流化工作的效果,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所取得的成就、遇到的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采取的步骤。

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1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陈规陋习、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所有领域的角色、责任和身份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规范、习俗和做法成为继续歧视妇女和继续包括早婚和逼婚以及神裁法在内的陋习的借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的、有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者消除这类有害的陈规陋习、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定型观念。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文化是国家生活以及社会结构的一个动态层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受到很多影响,因此,会发生变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拟定一项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的综合性战略,以改变或消除伤害和歧视妇女的文化陋习和定型观念,促进妇女根据《公约》第2(f)和5(a)条充分享受人权。该战略应当包括立法以及专门为包括政府官员、主管以及其他传统领导人和社区领导人以及女长老(桑德女子协会的首领)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制定的教育以及提高认识方案,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利的环境,促进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文化价值观、态度和习俗的改造和变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各种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在实现上述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20.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陋习依然存在,严重侵犯女童和妇女在身体完整和健康方面的人权,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义务,而且遗憾的是,没有法律禁止这种陋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内务部为从业者签发营业执照,这是对这种陋习的公开支持,不利于为消除这种陋习所做的努力。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优先颁布一项立法,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确保起诉并根据违法程度惩罚违法者。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停止内政部目前这种为从业者发放许可的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扩展并加速执行旨在提高那些靠切除女性生殖器谋生的人的认识并为其提供其他收入来源的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以及教育方面的努力,既针对女性也针对男性,包括各级政府官员、部落首领、其他传统和社区领导以及女长老,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陋习及其背后的文化借口。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2.在冲突期间以及冲突后,对利比里亚妇女的暴力侵犯、特别是性暴力侵犯问题规模之大、程度之严重、发生率之普遍,令委员会严重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冲突期间,妇女和女童尤其容易受到性暴力侵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了解决全国普遍存在的暴力侵犯妇女而拟定政策和建立机构性机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是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综合性立法框架,以防止并消除各种形式暴力侵犯妇女行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缺少足够的服务和保护。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通过和实施一项综合性立法框架,解决各种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加快实施现有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开展教育和提高公众认识方案,使人们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24.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旨在打击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措施实际上没有强制执行,缺乏协调且依然集中在城市地区。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努力培训警察、司法机构以及卫生部门并提高他们的认识,但是因为这些部门缺乏能力,难以对暴力侵犯妇女和女童行为做出充分的反应。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积压了大量案件,受害者没有机会诉诸法律,犯罪者常常逍遥法外。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对司法机构、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社工和医务人员进行关于暴力侵犯妇女问题方面的培训,确保以应有的认真态度和速度起诉和惩处暴力侵犯妇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考虑到性别差异的支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消除妇女在全国各地诉诸各级司法机构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制定暴力行为受害者支助措施,包括庇护所和法律、医疗以及心理支助,特别是为那些在冲突期间受到暴力侵犯的妇女和女童,并继续努力促进她们康复并重返社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处理各种形式暴力侵犯妇女行为问题的现有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在实施这类措施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发生率的趋势。

贩运问题

26.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令》,但是委员会对为了确保法律的实际实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现状和有效性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该国贩运活动程度的明确信息。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加速努力,有效地实施并全面强制执行2005年《打击人口贩运法令》。这类努力应特别包括对人贩子进行有效的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妇女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援助和支持,加强预防工作,从根源入手消除人口贩运问题,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免被人贩子贩卖,遭到剥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与区域其他国家的合作,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并进行关于该国人口贩运发生率的研究。

政治参与及参与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为了确保妇女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所做的努力,包括在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范围内所做的努力,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最高决策层的参与率偏低,而且缺乏具体的步骤以解决导致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和第8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采取具体措施尽快增加妇女在政府所有部门和级别的代表人数,包括通过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这样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审议公平法案草案/关于促进妇女平等在政治进程中的平等参与和代表的法案时注意到《公约》第7条和第8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宣传活动,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并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效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

国籍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经修订的《1973年外国人与国籍法》载有某些歧视利比里亚妇女的规定。尤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该法,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如果其母为利比里亚人,其父非利比里亚人,该婴儿不能自动获得其母亲的国籍。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目前法律改革进程中,根据《公约》取消与国籍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

教育

32.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依然是妨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和实现自强的主要障碍之一。委员会确认正在进行的旨在提高女童入学率和在学率的努力,确认在缩小小学入学率性别差距方面取得进展,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各种结构以及其他方面的障碍,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尤其影响女童和年轻妇女受教育。这些障碍包括,缺乏有形基础设施;教科书及学校课程表中依然存在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使社会上对妇女歧视态度更加严重;以及缺少训练有素的合格的教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长期存在对女生性虐待和骚扰的情况,诸如早婚和逼婚之类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教育的负面影响,以及怀孕女生就学面临重重障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尤其在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以及妇女自强基础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确保女童在学率,方法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及实施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确保认真处理并惩罚学校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行为,消除所有妨碍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上学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消除妨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陈规陋习,拟定不存在定型观念的教育课程,以便从结构入手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为此开展各种正式及非正式综合性方案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

就业与妇女经济自强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利比里亚妇女未能享受《公约》第11条所述全部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该国现行劳工法和政策的存在、规模及实施程度方面的明确信息。尤其令人关切的是,在橡胶园等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的境况差强人意、非正式部门妇女人数极多、妇女无法享受很多有关权利和社会福利,包括孕产期保护。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赋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权力和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利比里亚紧急就业方案和利比里亚就业行动方案提供了83 000个就业机会,其中只给了妇女900个。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一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与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同等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纳入本国劳动法和政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积极考虑通过关于体面工作的立法草案,确保立即取消现行法律和政策中所有歧视妇女的规定,确保经修订的法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均适用而且得到强制执行。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地位不利的问题,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正式部门的就业机会,方法包括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所有创造就业机会方案都应考虑到男女平等因素,使妇女充分受益。

保健

3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冲突对利比里亚卫生保健基础设施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妨碍妇女和女童平等、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确认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医疗领域采取的步骤,例如拟定了基本医疗服务一揽子计划和尽快降低产妇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的路线图,但是,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基本资源和能力,无法实施其医疗政策并确保妇女充分享受《公约》第12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产妇死亡率之高令人震惊、少女怀孕率高、妇女和女童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没有机会获得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熟练的接生服务和产后护理。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社会以及国际社会开展医疗领域合作,包括发展有形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以加强本国提供包括精神健康服务在内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使妇女和女童有更多的机会平等、公平地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鼓励经常利用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认识,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医疗设施、训练有素的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在特别是接生和产后护理方面,而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继续实施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方面的提高认识举措,包括那些针对少女的各项举措,对预防及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给予特别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产妇死亡率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实际根源,确定具体目标和基准,以在规定期限内改善这方面的情况。

农村妇女

38.欣见国家农村妇女方案正在实施中,最近的减贫战略对性别平等问题给予关注,但是,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占利比里亚妇女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境况不稳定,缺乏足够的医疗服务、教育、经济机会、社会福利和适宜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基本卫生设施和供水基础设施,对农村妇女的影响格外大。如前所述,鉴于农村妇女依然受到经修订的利比里亚内陆细则和条例所载歧视性习惯法的束缚,委员会对农村妇女是否有机会诉诸司法,《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是否得到强制实施深感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农村,有害的传统做法依然流行,侵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并严重影响她们实现平等和提高地位的一些陈规陋习依然存在。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根除有害的传统做法以及那些助长这些做法的习俗和传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包括社区决策进程和发展规划,与男子以及城市妇女一样,平等、公平地利用各种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及经济机会,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设施。委员会再次要求缔约国确保废除或修订所有歧视性习惯法,使习惯法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完全一致,并呼吁缔约国消除一切可能妨碍农村妇女诉诸司法的因素。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增进妇女对包括在法定法院寻求法律矫正在内的自身权利的了解和意识。

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中依然存在歧视性条款,违反《公约》第15条和16条的有害的陈规陋习依然盛行。委员会欣见通过了《2003年继承法》,统一了妇女财产权利方面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财产权依然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传统法院,没有丈夫的陪伴,妇女不得单独出庭;早婚和逼婚依然盛行;在习惯法婚姻中,妇女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寡妇和离婚妇女状况的资料。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5条和16条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消除习惯法及成文法中所有歧视性规定,使妇女在婚姻中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传统法院的程序符合人权规范和标准,以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诉诸法律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包括关于寡妇和离婚妇女情况的资料。

数据收集和分析

42.委员会注意到最近为改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所做的努力,包括最近发起国家统计发展战略,以重建负责数据的政府各部委和机构的统计能力并加强相互之间协调,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或很少提供关于《公约》一些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必须有这类数据,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决策、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并准确评估《公约》覆盖的所有领域的妇女状况和长期趋势。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优先考虑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性数据以及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现状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并呼吁缔约国关注与此有关的一般性建议9。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促进这类数据收集及分析,并确保根据数据用户需求进行这类努力。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包括按性别和城乡分列的统计数字和分析,说明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起到加强《公约》各项条款作用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信息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说,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切实地实施《公约》。委员会呼吁在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中都纳入性别平等观念,并明确体现《公约》规定,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情况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九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利比里亚政府批准其尚未加入的那些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签署)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传播结论意见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利比里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了实现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及人权组织传播。

公约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于2004年签署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意见的落实情况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说明为了落实载于上文第13段和第21段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利用技术援助拟定并实施一项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缔约国对话,方式包括委员会成员对缔约国进行国别访问,为实施上述及公约义务进一步提供指导。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的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次报告日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做出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