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

男生

共计

水平

户籍

外籍

合计

户籍

外籍

合计

户籍

外籍

合计

女生

男生

幼儿教育(3-4岁)

57.5

42.5

100.0

54.2

45.8

100.0

55.8

44.2

100.0

47.3

52.7

学前教育(义务,4-6岁)

55.7

44.3

100.0

54.5

45.5

100.0

55.1

44.9

100.0

48.8

51.2

小学教育(义务,6-12岁)

58.4

41.6

100.0

58.8

41.2

100.0

58.6

41.4

100.0

48.9

51.1

特殊教育(有学习困难的学生,6-12岁)

22.4

77.6

100.0

34.7

65.3

100.0

29.6

70.4

100.0

41.9

58.1

总计

57.6

42.4

100.0

57.4

42.6

100.0

57.5

42.5

100.0

48.7

51.3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届会议

*本报告印发时未作正式编辑。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对与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卢森堡*

前注:

·如欲索取任何补充资料,请联系机会平等部一级政府顾问Maddy Mulheims女士,电话:+352 2478 58 10,电邮:maddy.mulheims@mega.etat.lu。

·为方便理解和阅读,本文列有详尽的统计数据表,并保留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一般性问题、宪法、法律及保留

1.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编写过程。请特别说明是否曾与非政府组织及妇女团体磋商,以及是否曾向议会或任何其他指定的高层主管机构提交报告。

如报告第4和第5段所述,政府于2004年8月4日发表声明,在“男女平等”一章中规定,在编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时,“将与非政府组织、议会家庭、机会平等和青年委员会、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及妇女工作委员会举办听证会,以加强所有基层行为体的了解和参与。作为该报告的补充,还将制订一项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阐明在待遇平等、劳动力市场准入、妇女参政比例、接待机构、家庭暴力、社会及教育权利等领域的男女平等政策目标。促进平等不仅在于执行对妇女有利的具体措施,还包括明确调动以平等为目标的所有总体行动和政策,亦即男女平等政策”。

与有关部委合作编写的报告草稿经政府会议通过后,提交议会家庭、机会平等和青年委员会。

随后在2006年3月6日,机会平等部与议会家庭、机会平等和青年委员会举办了关于《公约》报告及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研讨会。研讨会共有102人参加,包括82名妇女和20名男子,目的是讨论和完善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并协同基层行为体予以实施。

除非政府组织、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外,还邀请在向社会各阶层传达行动计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伙伴参加,包括卢森堡城乡工会及机会平等部顾问机构。

研讨会分五个专题小组,分别针对行动计划的12个主题。

专题小组的报告提交议会委员会讨论。除其他外,讨论内容包括儿童姓氏法,将男女平等列入《宪法》第11条,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有关行业、头衔和职务名称的行政用语增加阴性词汇,拿骚家族王位继承,多项欧盟指令的移用,社区政策,教育和培训等。

研讨会期间进行的讨论使议会能够为辩论男女平等政策和确定适当行动收集必要资料。

2.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A/58/38(Part I)第300段)中表示关注卢森堡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1(g)款的保留。请提供资料,说明在2005年12月23日关于儿童姓氏的法律通过之后是否已确定撤回对第十六条第1(g)款所作保留的日期(第26段),并请说明,是否已采取措施撤回对第七条的保留,特别是是否已确定撤回的日期。

在2006年2月17日的政府会议上,继通过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报告之后,政府决定撤回卢森堡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保留。2005年12月23日儿童姓氏法的通过,使得撤回对第十六条的保留成为可能。撤回对第七条的保留的工作正在进行。议会制度和宪法修订委员会将在2007-2008年议会届会期间提出关于修订《宪法》,特别是修订有关大公王位移交的《宪法》第三条的拟议案文。

大公已授命其行政部门拟订关于王位继承顺序的家庭协约修正案。

有关撤回两项保留的通知将及时发出。

3.报告指出,自1999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修订《宪法》第11条,以将男女平等列入《宪法》条文(第15段)。报告还指出,新条文将于近期提交议会。请说明该法案长期拖延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说明法案目前在议会可能会遇到哪些阻碍。

议会于2006年3月16日一读通过新的《宪法》第11条第2款,措词如下:

“妇女与男子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国家应积极促进消除在男女平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

该案文于2006年6月21日在议会二读通过。

4.报告第6段提到对有关《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法庭判例,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请说明作出司法裁定的日期,并介绍法庭推理的详情。

自2002年以来在这方面没有新的判例。

5.请提供资料,说明正在或曾经为公务员、警察、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的《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相关培训方案及其效果。请说明这类培训是否系统化和强制性。

原定2004年11月25日在《公约》签署25周年之际举行的“《公约》现状”会议,由于感兴趣者寥寥而取消。政府作出的执行《公约》承诺,是一项培训重点:在各部委公务员和普通雇员及性别问题主管单位成员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

在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列出的措施中,规定由司法部负责以下培训(见《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教育与培训》,第2章):“法院系统、警察系统和惩戒机构工作人员的主动宣传”。

暂行特别措施

6.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报告提供的资料不多。请说明是否已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制订配额或奖励办法,增加各个部门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并说明这些措施的性质和效果。

除2004年12月21日关于准许优先招聘女性候选人从事惩戒机构士官以下职业(看守职业)的大公国条例(见第50段)之外,在就业方面对低比例性别采取的照顾措施,也可以视为针对《公约》第四条的目标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促进青年就业的新措施自2007年7月2日起生效,原先的融入实习由新的就业入门合同取代。就业入门合同由促进机构、青年本人和就业管理局签订,目的是确保青年人在工作期间接受有助于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实践培训。就业入门合同只保留给那些能够在合同结束时向青年人提供实际就业机会的促进机构签订。就业基金按月向促进机构偿付相当于青年人所领津贴及雇主方社会费用50%的份额。对于在促进机构行业及(或)相关职业工作的低比例性别人员,这一份额的偿付率定为65%。

此外,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编,第二章)必须执行与低比例性别有关的条款。某一职业或行业中的低比例性别,指的是该性别的人数比例等于或低于全国从事此职业或行业的所有工作人员总数的40%。

因此,希望雇用低比例性别工作人员的雇主可从就业基金获得一定份额的偿付。为了适用这些措施,雇主有权散发或公布优待低比例性别工作人员的招聘启事或就业通知。此外,为了确保男女工资完全平等,雇主可规定一些具体优惠,鼓励所雇用的低比例性别工作人员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或者预防或补偿这些工作人员在职业工作中的劣势。

职业再融入实习对领取或不领取津贴的就业申请者而言都是有好处的。职业再融入实习包括交替进行实践培训和理论培训,可由就业管理局向年龄在30岁以上,而且在就业管理局安置处至少已登记三个月的就业申请者提出。企业将向就业基金支付相当于不合格工作人员最低社会工资50%的份额。对于低比例性别就业申请者的工作,企业则只需承担实习者所领津贴的35%。

《劳动法》还规定采取积极行动和具体措施,通过具体优惠,鼓励低比例性别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或者预防或补偿在职业工作中的劣势。

本章所指的措施包括:

1.实行新的工作安排;

2.雇用前或(和)雇用后的具体招聘措施;

3.特别培训行动;

4.与转变行业有关的措施;

5.促进行动;

6.鼓励低比例性别担任责任岗位和决策岗位的行动;

7.进一步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的措施。

这些积极行动必须在企业规划中列出(公共部门除外)(见卢森堡第五次报告第196-200段)。

2005年通过的称为“全国革新和充分就业协约”的《全国改革计划》,是指导2005至2008年这些领域公共政策的战略文件。这份文件秉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阐述了卢森堡传统社会模式中的环境、社会及经济因素。

就卢森堡报告中提到的就业政策而言,这些政策必须与男女平等政策共同实施。

考虑进行的改革秉持《2005-2008年全国改革计划》阐述的思想,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以下领域:

-入学儿童放学后的管理(实施接管之家概念)

-继续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在私营企业采取积极行动(妇女就业率持续上升)

-关于远程工作的社会伙伴框架协定

-逐步实施活到老学到老战略(提高成年人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满足劳动力市场在技能和素质方面的需要,将工作地点变为学习地点,创建或发展学习地点以促进基础培训,促进劣势及低素质人员的社会和职业融入)

-确保优质教育和培训(使教育和培训系统适应在技能方面的新需要)。

此外,由欧洲社会基金出资的行动特别包括提高就业率和鼓励男女平等的目标(中心4——男女机会平等)。

上文所述的《全国改革计划》措施也有助于提高妇女对就业市场的参与。

针对《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目标,目前没有其他措施。

定型观念与教育

7.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中对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可能会阻碍妇女行使权利表示关切(A/58/38(Part I),第308段)。报告列举了政府为消除这些定型观念而采取的若干举措,但没有说明是否制定了一项消除男女作用方面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并说明是否已对现有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如果已作评估,得出了哪些教训,这些教训如何对政策制订工作产生影响。

所需资料已在第79段和第80段详述。

各种媒体宣传运动作为统筹宣传的组成部分,围绕下列优先专题进行:

2002-2003年:协调职业工作与个人生活的关系以及男女的角色;

2003-2004年:男女工资平等;

2004-2005年:妇女参与决策;

2006-2007年:改变思路,消除定型观念。

这项战略的影响已于2006年通过抽样作出衡量。宣传运动的知名度以及公众对所述专题的态度和意见,已通过两轮电话采访,分别取样504人和510人。56%的接受调查者表示看过机会平等部在电视上或影院里作的宣传,其中有78%的人给予好评。不少人(25%)记住了宣传片的简短口号。宣传片《top of the mind》讲述的专题是工资平等和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仅75%接受调查的妇女,甚至还有70%接受调查的男子认为在工资上存在男高女低现象。这一结果表明,男女工资不平等已经引起关注。

这些宣传运动经常被选为“全国广告奖”得主,该奖的评选标准之一是讯息清晰明确,以及作品的质量和独创性。

宣传措施的影响将在2008-2009年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框架内进行评估。

8.报告提到,提高妇女地位部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认识和促进两性教学法(第74段)。请详细说明这些方案的性质、范围和效果。

所需资料已在第五次报告第75-78段详述。有关影响具体表现于卢森堡大学已经系统化地将性别问题列入培训和研究活动中(见第五次报告第78段)。

9.报告还提到,男女儿童受职业定型观念的影响会在教育方面作出不同选择(第151段)。请说明政府为增加非传统领域的女生人数而采取的措施和设定的期限,以及最近五年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除卢森堡第五次报告第152段所述措施(包括“女孩日”和“男孩日”)之外,还应补充“坚强女研究员”(Forsche forschende Frauen)倡议。为了提高女青少年对科学研究的认识,文化、高教和研究部与卢森堡大学及全国研究基金合作,推出了“坚强女研究员”倡议,通过在研究室里的会面和实习,建立女研究员和女高中生之间的联系。

对于促进女青少年选择非女性传统领域的职业的措施,目前尚未分析其影响。

关于研究-培训的法律草案针对享受研训补助的孕期女研究员提出了一项具体措施,包括延长发放补助的最高期限;这样一来,卢森堡现行关于产假的法律规定中所界定的相关假期就将得到延长,她们也将因此能够在整个产假期间获得补助。

为了增加女研究员的人数,并进一步协调儿童教育与家长开展研究活动之间的关系,卢森堡大学允许将教学工作任务减少到20%,而不是40%,以便能够继续开展研究活动。

10.儿童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大批外籍儿童(超过入学人数的40%)常常因卢森堡的教育方案和教学方法,特别是语言问题而处于不利地位(CRC/C/15/Add.250,第50段)。请分析移民和外籍女童、包括寻求庇护者的女孩的受教育情况,介绍为确保移民儿童融入教育体系而采取的措施(第184段),并说明其效果。

在卢森堡,新到卢森堡大公国的儿童和国际保护申请者与生活在大公国的其他儿童和青少年一样,不论父母是何身份,都必须上学。

超过16岁的青年人不论是何身份,在继续上学的同时,都可以参加无需工作许可、由国民教育部完全负责的培训。

国民教育部为接待外籍儿童所作的努力

外籍儿童入学服务

·接待:新到卢森堡的家长和学生不论来自哪个国家(欧盟成员或第三国),其接待和信息咨询都在新生入学接待中心(CASNA)进行。新生入学接待中心是国民教育部于2005年特别设立的专门服务窗口。每周有两天,一名来自葡萄牙的女教师提供葡语接待服务。

·受益人数:最近两年,新生入学接待中心每年接待400个家庭。

·不同文化调解:由国民教育部培训的不同文化调解员负责翻译信息资料,并在必要时陪同新来者进行入学登记。

文凭等效服务

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部设有一个文凭承认处,负责以下任务:

·确保在文凭承认方面接待公众并提供相关信息;

·做好承认外国文凭、证书和资格的准备工作;

·参与将今后涉及专业资格承认的欧盟指令移用到卢森堡法律的工作;

·建立关于承认程序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建立帮助侦测假文凭的外国文凭数据库;

·向公众提供有关“欧洲通行证”的文件资料;

·在文凭承认领域代表国民教育部,与其他行政机构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联系。

文凭承认处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培训和外籍儿童入学等部门紧密合作。

国民教育部为融合外籍儿童所作的努力

融合学校

2000年11月议会就融合学校问题进行方针辩论时,曾明确表态支持设立专门学校,以保持社会凝聚力。继24点动议通过之后,国民教育部开始执行一整套措施,以期促进外语儿童融入学校和促进不同文化教育及教师培训。

一般措施

立法措施

2004年6月25日高中和技术高中组织法明确规定,煽动种族仇恨、仇外心理及宗教不容忍属于违规行为,可予以纪律处罚。纪律委员会可宣布予以退学,也可将学生送交班级委员会处理(第42条)。

教材

大部分教材都已引入多元文化观,包括阅读、历史地理、公民教育或道德及社会教育课本等,其目的是防止不容忍、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并使所有学生、不论卢森堡学生或外籍学生都能够认同其内容。

中小学教育的历史和地理课程并非以卢森堡本国为中心,而是围绕欧洲甚至全世界。科技中学教育中的当代世界常识课本也是如此(另外,考虑到学生的语言特征,该课本为德/法双语)。

教师培训

在教师继续培训方面,提供的课程涉及人权和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又作为参考读物和价值框架向学生提出。教师掌握各种实践工具,以有趣新颖的办法,鼓励学生阅读这些课文。

特别措施

不同文化调解员

卢森堡学校提供不同文化调解始于1999年,当时是为了应对大量到来的寻求庇护者,其中大部分来自巴尔干(不同文化调解员讲阿尔巴尼亚语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不同文化调解最初是临时性的,但其需求一直在增加,并且逐步扩大到葡语、汉语和俄语等其他语种。

欧洲种族主义与仇外现象观察所在2006年度报告中将这项措施作为良好做法的例子。

小学教育

为保持社会凝聚力,卢森堡实行教育义务制并促进学前教育。

葡语儿童占很大比例的幼儿和学前教育班可征聘葡语教师,每周到班上提供数小时的定期协作,以加强对母语的重视(母语助教)。

在小学教育方面,葡语家长可帮子女报名参加母语综合课程。这些课程的目的是保全和发展儿童的母语能力,并帮助树立积极的自我形象。葡语教师根据课程表,每周两小时用葡语讲授一些正式课程(科学入门、历史、地理)。

中学教育

-特定语言班:在科技中学教育中,可参加用法语授课的特设技术和专业培训班。

-初中(VII-V)“Allet”班(德语为外语):这类班级招收已达到小学六年级水平,法文和数学俱佳,但德文有所欠缺的学生。“Allet”班提供德语强化教学,目前在卢森堡男子中学、迪基希传统中学、阿尔泽特河畔埃施的胡贝尔·克莱门特中学、埃希特纳赫传统中学和博纳瓦科技中学开设。七年级外籍学生的比例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16%左右,今年已增至21%。

学生的成绩普遍良好,动机是决定因素。就2007-2008学年总共190名学生而言,女生和男生之间并没有太大差别。

议会于2006年7月21日投票通过法律,准许政府开设国际课程为考取国际中学毕业文凭作准备。这些课程在两所中学开设:中部科技中学和卢森堡中学。

-外籍儿童入学服务

·不同文化调解员向教师、家长和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举办针对外籍家长的情况通报会

·联系外国大使馆和协会团体

·举办用法语授课的专业培训

·翻译课本(从德文到法文)和正式的资料文件(用葡语、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等)

另外,职业和社会融合与学习成绩也存在密切关系。然而大部分外籍儿童和青少年来自低微的社会文化阶层,在全国各地,这些儿童的学习成绩都低于平均水平。不久前刚刚成立的学校公正性工作组,将分析并提出可防止所有卢森堡籍和外籍学生不及格和辍学的措施。

向新到卢森堡大公国的人通报情况

采用的情况通报方式:

·关于接待措施(译成各种主要的目标语言)、特设班、不同文化调解员、母语综合课程的宣传小折子

·平面媒体、广播电台

·国民教育部网站

·针对家长的情况通报会

·给社区的情况通报文件

·不同文化调解员

·大学培训教师的准时通报

资料散发方式:

·按照要求(电话索取)

·通过因特网

·在国民教育部办事处,即新生入学接待中心

·在社区行政机关

对已实施项目的评估

国民教育部自2005年1月起定期对公立中学进行评估(“学习质量行动议定书”PAQS)。

2006年设立统计和分析处,除其他外,负责研究学生的辍学和不及格问题。

外籍儿童入学服务处负责落实向新生入学接待中心提出的要求和不同文化调解要求。此外,该处还通过视察接待班及为这些接待班教师组织的交流会等形式,了解中学教育接待班的进展情况。

数字

统计分析显示,男女儿童之间不存在歧视,各级教育中外籍男女生比例差别不大。而且在教育水平要求最高的传统中学,外籍女生的比例还高于外籍男生。

幼儿和学前教育、小学和特殊教育——2006/07学年(暂时数字)

(单位:百分比)

中学教育——2006/07学年(开学数字)

(单位:百分比)

女生

男生

共计

水平

户籍

外籍

合计

户籍

外籍

合计

户籍

外籍

合计

女生

男生

传统中学教育

初中

78.8

21.2

100.0

81.8

18.2

100.0

80.2

19.8

100.0

54.1

45.9

高中

82.6

17.4

100.0

84.5

15.5

100.0

83.4

16.6

100.0

56.3

43.7

科技中学教育

初中

56.3

43.7

100.0

58.5

41.5

100.0

57.4

42.6

100.0

48.3

51.7

初中 预科

39.4

60.6

100.0

38.8

61.2

100.0

39.1

60.9

100.0

40.2

59.8

高中 技术培训

60.9

39.1

100.0

65.6

34.4

100.0

63.7

36.3

100.0

41.9

58.1

高中 技术班

68.6

31.4

100.0

68.8

31.2

100.0

68.7

31.3

100.0

59.6

40.4

高中 专业班

56.1

43.9

100.0

60.4

39.6

100.0

58.7

41.3

100.0

39.2

60.8

传统中学合计

80.8

19.2

100.0

83.1

16.9

100.0

81.8

18.2

100.0

55.2

44.8

科技中学合计

58.6

41.4

100.0

59.4

40.6

100.0

59.0

41.0

100.0

47.2

52.8

总计

66.6

33.4

100.0

66.4

33.6%

100.0

66.5

33.5

100.0

49.8

50.2

注:国际保护申请者视同外籍人员,以同样方式接待。

扩大提供儿童看护也有助于外籍儿童融合。提供儿童看护对移民儿童也有好处。

为进一步协调职业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关系,2005年提出了儿童接管之家这个新的概念,负责看护放学儿童。接管之家向卢森堡籍和外籍儿童提供各种服务,例如作业辅导、监督或假期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课外活动加强或学习卢森堡语言,促进融合。

在中学教育方面,2005/06学年以试点项目的形式推出了无午休连续学习制。学前和小学教育中接待及看护机构的数目有所增加。幼儿教育(3-4岁儿童)将从2009年起在全国普及,届时社区将有义务提供这类教育,而家长可选择是否让其子女入学。

除儿童日托服务之外,越来越多的社区开始提供类似“校方供膳”的活动(任何以学龄儿童进主餐时的接待、供膳和看护为内容的服务)和“作业辅导”的活动(任何以小学生放学后的接待和看护为内容,但不含寄宿的非校方服务,向小学生提供娱乐活动及家庭作业辅导)。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1.除家庭暴力外,报告未提供任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的资料。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预防和打击措施。尤其请提供资料,说明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可获得哪些援助服务以及对施暴者的起诉和处刑案例有多少。另请说明,是否已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民众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2006年5月26日法保护所有工薪雇员、实习生、学徒、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防止他们因工作关系遭受性骚扰,该法现已成为《劳动法》第二卷第四编(男女待遇平等)第五章(性骚扰)。2006年警方统计资料显示,没有发生因工作关系遭受性骚扰的案件。

据警方统计,有760名妇女和女童及598名男子和男童被列为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受害人。这些暴力行为包括暗杀、谋杀、凶杀、故意殴打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故意殴打伤害但未导致工作能力丧失、非故意殴打伤害、劫持人质、绑架、非法监禁、强奸以及违反家庭暴力法的行为等。

在所有涉及女性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中,49%的妇女和女童遭受家庭暴力,6%的妇女和女童遭受强奸。

在警方统计的侵犯个人违法行为中,家庭暴力占12%,其中87%的受害人为女性,83%的侵害人为男性。2006年根据家庭暴力法作出了35项刑罚判决(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和1 000欧元罚金)。

为了有效应对所有这些形式的暴力行为,大公国警方已增派人员予以打击。

如有需要,遭受身体、精神或性暴力侵害的妇女可安排到妇女寄宿服务处寄宿,也可向散布全国各地的许多专业咨询服务处咨询。这些服务处按照国家与管理机构缔订的协议,由国家提供全部资金。

目前尚未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民众调查。

贩运和淫媒

12.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中建议采取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政策(A/58/38(Part I),第313段)。请详细说明政府为落实这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尤其请提供关于被贩运到卢森堡的妇女和被起诉和惩处的淫媒业者的统计资料,以及关于这些妇女可获得的援助服务和保护措施,包括居留许可证发放情况的资料。

全国男女平等计划规定了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行为的行动,让嫖客认识嫖娼活动可能带来的危险:

–对民众的态度,特别是购买有避孕套或无避孕套性服务的男子的态度进行数量和质量评估;

–绘制卖淫点地图;

–清查嫖客需求;

–建立一个网络,照顾被为性剥削目的贩运的受害人;

–对负责照顾被贩运妇女的人进行宣传和培训;

–让嫖客认识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的现象和性传染病的传播危险;

–用多种语文为卖淫业者制作一个专门的信息工具。

绘制卢森堡境内卖淫点地图

2007年6月14日,机会平等部展示了绘制卢森堡境境内卖淫点地图的成果。对卢森堡的卖淫嫖娼环境作了观察并对妓女和老鸨作了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妓女背景、卖淫活动、妓女对卫生保健和预防的认识、社会联系及社会照顾、生活前景等问题。虽然妓女存在不同类型(“偶然型”、“传统型”、毒瘾型、新移民型),但从事卖淫活动的主要原因都是金钱利益。

卖淫嫖娼专题调查

根据机会平等部的授权,一家研究和舆论协会于2007年2月对卢森堡境内卖淫嫖娼情况作了一次调查。1 010名年满18岁且生活在卢森堡的人接受了调查。调查显示,12%的男子确认曾花钱购买性服务,妇女为0%。

打击贩运妇女的措施

为了移用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巴勒莫预防、制止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补充议定书以及欧盟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框架决定的各项规定,机会平等部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主要负责建立一个有效照顾被贩运者的网络。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将于2007年底提交议会。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和移徙的法律草案对第三国国民被贩运者的居留许可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07年10月底提交)。

2006年,大公国警方成立了“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问题”特别调查组。被为性剥削目的贩运的妇女由妇女寄宿中心予以照顾,并由非政府组织巡回探望。

依照刑法关于卖淫、剥削和贩运人口的第六章第379条和第379-2条作出的判决

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卢森堡各法院和法庭依照刑法第379条和第379-2条——共审理了10起案件,涉案人男性六名,女性八名。所有受害人均为女性。

13.政府决定不再向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希望到夜总会当演员的个人发放签证和居留许可证,以此作为打击贩运人口的一项努力,请详细说明这项决定的效果。

自2004年5月1日停止向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人发放准许到夜总会当演员的签证或工作许可证以来,夜总会老板已重新安排和调整处理方式。

事实上,随着欧盟新成员国的加入,从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捷克共和国等国短期招聘妇女到夜总会当演员已经成为可能。夜总会老板订立的合同有些荒诞,将妇女视为独立工作者。

这样一来,由于这些持有效护照的妇女有权旅行和迁移(见申根协定),警方很难进行调查并给出准确的数字。大多数妇女在进入卢森堡时未按规定登记,导致主管当局无法控制她们的人数和居留。

不过,由于这些妇女(独立工作者)没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登记,警察及劳动和矿业监察机关已开始对夜总会老板录口供。法庭判处罚款,但这并不能阻止夜总会经营者继续剥削妇女。但司法部组建的一个多学科工作组正在研究国家补救这一情况的可能性。目前正在拟订的关于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监督措施、以及关于管理外国人的法律,将可更加有效地打击剥削妇女行为。

参与政治生活

14.虽然委员会在前次报告中建议缔约国制订其他措施扩大妇女在所有部门决策岗位的代表性(A/58/38(Part I),第311段),但妇女在政府、议会、市镇议会及其他公共机构中的代表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3号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现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使妇女能够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全面参与公共生活?

第五次报告第97-113段对第七条所述措施,回应了委员会在A/58/38号文件第311段提出的建议。

全国男女平等计划规定了以下措施:

–推动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

·出资为女政治候选人和当选者举办培训;

·研究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问题;

·在“积极行动”框架内鼓励私营企业注意使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与所有领域和各个级别的决策岗位;

·在私营企业中开展信息通报和宣传方面的研究、行动和活动;

–推动制订社区男女平等政策

·贯彻落实2005年7月内政和领土整治部、机会平等部及卢森堡城乡工会就男女平等政策发给社区行政当局的通函(见卢森堡第五次报告第113段)。

–“地方发展的性别平等”项目

·机会平等部同斯洛文尼亚和丹麦合作实施一项男女社区政策项目。该项目涉及制订培训工具和促进妇女参与地方决策,其进展情况已在卢森堡第五次报告第110至112段介绍。

就业

15.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中对持续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表示关切,并建议采取措施,消除男女薪酬差距(A/58/38(Part I),第314和31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所述消除男女薪酬不平等的措施、特别是2004年6月30日法律的效果。

根据A/58/38号文件第314-315段的建议,已完成两项研究:

第一项研究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否受歧视?由经济统计和研究中心(STATEC)完成,2007年4月24日向“男女就业平等:现实还是虚幻”会议提交报告。

第二项研究

“集体协约中的男女平等”,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男女平等问题专家、法学女博士维维安·埃克尔作法律分析,目的是:

–查明薪酬歧视的原因并设法予以消除,同时使男女行动者认识这一现象;

–分析集体协约对男女待遇和薪酬平等的影响,以改进在待遇和薪酬平等方面的功效。

第二项研究显示,集体协约对男女薪酬平等的影响很小。研究报告已提交供社会伙伴采取立场,并供职业和薪酬公会提出意见和立场。有关回复将于2007年10月中作出。政府已决定在一段试验期内(具体期限未定)保留方法责任原则其后可能以结果责任取代,以消除无法作出客观解释的歧视内容。

2007年4月24日,机会平等部在中产阶级、旅游和住房部,经济和外贸部以及经济统计和研究中心的协作下举办了“男女就业平等:现实还是虚幻?”会议。会议的目的是向社会伙伴和企业通报持续存在的男女薪酬不平等现象,并让与会者在这方面承担责任。大约200人参加了这一会议。

16.关于前次报告以来妇女在某些职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变化,报告只提供很少资料。请概述这一变化情况,并酌情按妇女的族裔和年龄分列所有资料。

统计数据按国籍分列,按族裔分类没有实际意义。就业管理局2006年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平均而言,女性居民有薪酬就业人数的增长速度(比同期增长3.3%)高于男性(增长1.7%)。非居民中,男女差别不大(女性增长6.9%,男性增长6.3%)。

需要指出的是,在卢森堡的居民就业人数中,女性占41.3%。

1983年至2006年25-54岁年龄段的就业率演变情况,按国籍和性别分列

男卢森堡籍外籍女男女

卢森堡籍

外籍

全体

年份

1983

93.0

36.0

95.1

47.0

93.7

39.2

1984

93.6

37.6

94.9

47.7

95.5

43.9

1985

93.4

38.7

93.8

48.1

94.1

44.2

1986

94.4

41.1

95.5

49.8

96.0

47.2

1987

94.5

42.9

96.1

54.0

94.9

46.4

1988

95.0

43.0

95.4

50.9

95.1

45.5

1989

93.6

43.8

94.8

53.8

94.0

47.0

1992

93.8

49.8

93.7

60.0

93.8

53.3

1993

92.9

50.7

94.7

59.3

93.5

53.7

1994

92.5

49.9

92.6

60.5

92.5

53.8

1995

91.9

50.0

92.6

59.0

92.2

53.4

1996

92.0

51.8

92.2

56.4

92.1

53.6

1997

92.0

53.2

91.4

60.8

91.8

56.2

1998

93.0

54.9

92.2

57.9

92.7

56.1

1999

92.9

58.0

92.7

63.6

92.8

60.3

2000

94.1

59.5

90.4

64.5

92.6

61.6

2003

92.6

63.9

91.3

66.9

92.0

65.3

2006

93.3

70.0

92.0

68.6

92.7

69.4

资料来源:劳动力调查——经济统计和研究中心。

调查范围:居民。

1983年至2006年15-19岁年龄段的就业率演变情况,按国籍和性别分列

男女男外籍卢森堡籍女

卢森堡籍

外籍

全体

年份

1983

38.2

36.1

43.4

46.9

39.7

39.1

1984

35.6

31.2

43.8

39.1

37.8

33.3

1985

32.3

31.6

36.0

39.1

33.6

34.3

1986

31.0

30.7

32.4

32.4

31.5

31.3

1987

28.0

24.7

38.3

35.8

31.0

28.0

1988

20.4

22.7

35.5

30.9

25.0

25.2

1989

24.1

20.4

33.9

24.7

27.2

21.7

1992

19.3

21.0

28.8

24.2

22.9

22.2

1993

8.8

8.5

22.2

21.3

14.3

13.4

1994

13.8

14.1

18.7

21.1

15.6

16.7

1995

11.2

11.7

20.4

16.7

14.9

13.7

1996

9.0

7.7

20.0

15.9

13.3

10.9

1997

7.4

3.5

13.7

10.7

9.8

6.4

1998

10.1

5.0

9.4

10.0

9.8

7.0

1999

10.8

6.2

14.6

12.0

12.3

8.6

2000

8.7

7.4

12.0

7.7

9.9

7.5

2003

7.5

6.3

11.1

5.6

8.9

6.1

2006

7.4

3.4

7.3

5.1

7.4

4.0

资料来源:劳动力调查——经济统计和研究中心。

调查范围:居民。

2006年15-64岁年龄段的就业率,按国籍和性别分列

男葡萄牙籍欧盟成员国非欧盟成员国女卢森堡籍比利时籍法国籍意大利籍

国籍

全体

卢森堡

71.4

54.4

62.8

葡萄牙

81.5

66.2

74.4

法国

87.5

65.2

76.6

比利时

83.4

66.2

75.0

意大利

71.7

59.1

65.8

欧盟成员国

77.4

63.7

69.9

非欧盟成员国

77.8

54.8

64.4

全体

75.3

58.2

66.7

资料来源:2006年劳动力调查——经济统计和研究中心。

调查范围:居民。

1988年、2003年和2006年有薪酬雇员分布情况,按居住地点和性别分列

人数

百分比(行比,en lignes)

百分比(列比,en colinnes)

居住地

合计

合计

合计

1988年

居民

83692

45837

129 529

64.6

35.4

100.0

82.5

87.1

84.1

卢森堡人

59725

31139

90 864

65.7

34.3

100.0

58.9

59.1

59.0

外国人

23967

14698

38 665

62.0

38.0

100.0

23.6

27.9

25.1

边境居民

17754

6813

24 567

72.3

27.7

100.0

17.5

12.9

15.9

总计

101 446

52 650

154 096

65.8

34.2

100.0

100.0

100.0

100.0

2003年

居民

99589

68176

167 765

59.4

40.6

100.0

58.2

66.5

61.4

卢森堡人

55644

37538

93 182

59.7

40.3

100.0

32.5

36.6

34.1

外国人

43945

30638

74 583

58.9

41.1

100.0

25.7

29.9

27.3

边境居民

71388

34274

105 662

67.6

32.4

100.0

41.8

33.5

38.6

总计

170 977

102 450

273 427

62.5

37.5

100.0

100.0

100.0

100.0

2006年

居民

102475

73459

175 934

58.2

41.8

100.0

55.1

64.8

58.7

卢森堡人

55083

39817

94 900

58.0

42.0

100.0

29.6

35.1

31.7

外国人

47392

33642

81 034

58.5

41.5

100.0

25.5

29.7

27.1

边境居民

83656

39912

123 568

67.7

32.3

100.0

44.9

35.2

41.3

总计

186 131

113 371

299 502

62.1

37.9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监察总局。

调查范围:居民和边境居民。

2006年女性有薪酬雇员分布情况,按经济活动行业和居住地点分列

卢森堡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商业饭店餐饮金融中介家务企业服务公共管理外国人边境居民

经济活动行业

人数

百分比(行比,en lignes)

百分比(列比,en colonnes)

卢森堡人

外国人

边境居民

合计

卢森堡人

外国人

边境居民

合计

卢森堡人

外国人

边境居民

合计

农业、狩猎、林业

189

93

59

341

55.4

27.3

17.3

100.0

0.5

0.3

0.1

0.3

渔业、水产养殖

0

0

0

0

0

0

0

0

0.0

0.0

0.0

0.0

采掘业

19

7

9

35

54.3

20.0

25.7

100.0

0.0

0.0

0.0

0.0

制造业

1546

1594

2573

5 713

27.1

27.9

45.0

100.0

3.9

4.7

6.4

5.0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及分配

127

18

9

154

82.5

11.7

5.8

100.0

0.3

0.1

0.0

0.1

建筑业

736

565

868

2 169

33.9

26.0

40.0

100.0

1.8

1.7

2.2

1.9

汽车和家用物品的买卖及维修

4832

4644

8051

17 527

27.6

26.5

45.9

100.0

12.1

13.8

20.2

15.5

宾馆和饭店

683

3461

2281

6 425

10.6

53.9

35.5

100.0

1.7

10.3

5.7

5.7

运输和交通

1810

1156

1389

4 355

41.6

26.5

31.9

100.0

4.5

3.4

3.5

3.8

金融中介

4039

4291

8235

16 565

24.4

25.9

49.7

100.0

10.1

12.8

20.6

14.6

不动产、租赁和企业服务

2368

6481

8553

17 402

13.6

37.2

49.1

100.0

5.9

19.3

21.4

15.3

公共行政

13608

2040

461

16 109

84.5

12.7

2.9

100.0

34.2

6.1

1.2

14.2

教育

448

354

239

1 041

43.0

34.0

23.0

100.0

1.1

1.1

0.6

0.9

卫生和社会活动

7221

3840

5050

16 111

44.8

23.8

31.3

100.0

18.1

11.4

12.7

14.2

社会和个人共同事务

1532

1518

1328

4 378

35.0

34.7

30.3

100.0

3.8

4.5

3.3

3.9

家务

473

3063

433

3 969

11.9

77.2

10.9

100.0

1.2

9.1

1.1

3.5

域外活动

42

268

113

423

9.9

63.4

26.7

100.0

0.1

0.8

0.3

0.4

其他活动

144

249

261

654

22.0

38.1

39.9

100.0

0.4

0.7

0.7

0.6

总计

39 817

33 642

39 912

113 371

35.1

29.7

35.2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监察总局。

调查范围:居民和边境居民。

17.报告说明了2003年5月19日法律规定的改善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协调的措施(第18段)。但对育婴假的分析显示,休育婴假的母亲人数一直高于父亲人数(第87段)。除报告中提到的立法修订外,政府还准备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鼓励男女之间更好地分担工作与家庭责任?

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补充措施来鼓励男女之间更好地分担家庭和职业责任。

不过,为了更好地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家庭与融合部除其他外,推出了下列计划:

1.创办儿童接管之家

2.创办托儿所和儿童日休所

3.住家式教育接待

计划1. 创办儿童接管之家

“儿童接管之家”的概念从三方面实施:数量方面(增加机构数量)、地域方面(按照卢森堡全国各地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分配)和质量方面(扩大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

根据2003年卢森堡人口、贫穷和社会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S) 的一项调查,在需要以父母双方都从事职业活动的家庭所使用的看护方式进行看护的儿童中,2003年约有26%的儿童求助于这些接待机构的看护系统。

虽然2005年卢森堡大公国已有8 000个儿童校外接待名额,但政府 表示到2013年大约需要30 000个名额。对需求的地域评估显示,农村地区的需求率约为30%,城市地区为50%,两者平均为40%。这些估计数字是针对居住在卢森堡的儿童人数,并根据接待机构的实地运作经验得出。

2007年8月,卢森堡大公国有92个接管之家,共计10 449个接待名额。

计划2. 创办托儿所和儿童日休所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幼童日间接待机构总共包括163个托儿所和日休所,共有5 208个接待名额,无等候名单。

计划3. 住家式教育接待

住家式教育接待是指同时在白天和(或)晚上接待并留宿三岁以上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所有活动。

2006年,卢森堡共有73个家长助理,分布在31个社区。

18.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妇女受教育水平高于男子,在第三产业中的就业人数也更多。政府已经或准备采取哪些战略来确保女青年找到并保住与她们资格相称的职业?

在私营部门的积极行动方面,机会平等部自2005年起资助一个由不同行业部门的企业参加的“双向辅导”项目。

该项目的对象是在企业中担当责任岗位的学术妇女。在“辅导”关系中,称为“辅导员”的人向称为“被辅导者”的另外一人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学术知识。这种特殊关系发生在两个当事人的日常职业关系之外。在“双向辅导”的情况中,“辅导员”和“被辅导者”并非来自同一企业。这样就可以通过经验交流,跨过不同企业文化带来的障碍。“双向辅导”可在不同行业之间,甚至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人员之间进行。

评估显示,职业发展是“被辅导者”的最重要主题之一,可与冲突管理及职业工作和私人生活的协调相提并论。在参与这个项目的企业中,潜力大的妇女在职业发展中都得到了系统化的支持。

卫生保健

19.报告指出,性教育不再被视为只是特殊专业人士的责任(第277段),但并未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便利妇女获取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及计划生育服务,以避免意外怀孕和求助非法堕胎。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除卢森堡第五次报告第271-281段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指出:

-在学校设施安装自动发放机,确保免费发放避孕用品。非政府组织和计划生育机构也发放避孕用品。

-目前正与计划生育机构、教育部和家庭部协商编写青少年情感和性健康指南。

-与在实地从事青少年性教育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协作。

近些年来,与自愿终止妊娠问题有关的公共和政策意识不断得到加强。

20.报告指出,妇女肺癌死亡率大幅升高(第243段和第245段)。报告还指出,自1980年以来死于肺癌的妇女人数已增加47%以上,而且恐怕还会增长(第261段)。报告还指出,18岁女性每日吸烟者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第264段)。请说明政府在反吸烟运动中如何针对妇女和女童采取行动以及如何遏制妇女肺癌发病率的增长趋势。

2006年8月11日反吸烟法的目的是保护居民免受被动吸烟的不利影响和鼓励戒烟,除其他外,包括禁止在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产品、禁止一切有关香烟及其产品的广告和赞助活动等。

自2005年以来,卢森堡的吸烟人数有所减少

(单位:百分比)

1987

1993

1998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烟民

33

29

32

30

30

33

31

27

25

资料来源:TNS-ILRES-卢森堡防癌基金会(FLCC)关于卢森堡吸烟情况的调查。

2006年,15岁及以上卢森堡居民的吸烟率高达25%。15至17岁男青年的吸烟率为11%,女青年为26%。18至24岁男青年的吸烟率为36%,女青年为34%。

卫生部目前正与实地专家和行动者协商制订全国反吸烟计划。这项计划旨在防止和减少吸烟并降低吸烟引起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其目标之一是防止青年染上烟瘾,通过协调行动促进尽量不接受香烟产品,把烟民形象具体化,并力求最终改变这一行为。

TNS-ILRES/卢森堡防癌基金会年度调查结果

样本代表15岁及以上居民(当面取样)

弱势妇女

21.请说明卢森堡境内外籍妇女的情况,特别是非欧盟国家妇女的情况,并说明在教育、卫生、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领域为消除对外籍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及促进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另请说明这些措施及任何暂行特别措施的效果。

2005年9月25日,政府外国人专员署请SESOPI中心与社会培训研究所协作,对家庭部为便利和加强外国人融入卢森堡多元文化社会而启动的试点项目INLUX“更好地生活在卢森堡”进行一次外部评估。这个项目的根本目标之一是帮助参与者用国家通用语言(卢森堡语或法语)掌握一项基本技能,以建立与其他居民交流的信心。参加课程的大多是处于社会中高层、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已婚妇女。试点项目结束后,参加者已能够用两种授课语言之一掌握一项基本技能,有信心与其他居民进行交流,并继续参加除项目第一期课程之外的培训和学习。

22.关于老年妇女的情况报告提供的资料甚少。请概述她们的情况,特别是经济福利。在这方面,请说明妇女因家庭和育儿责任而缩短带薪职业年限对其享受养恤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影响,已采取哪些措施消除这一情况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般而言,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与其余年龄段人口的可支配收入相似,而老年妇女的可支配收入与同龄男子相当。只有高龄人口的可支配收入在男女之间才有差距。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是,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大部分妇女享受遗孀养恤金(因配偶去世而产生的权利),但其津贴水平低于权利人的个人养恤金。

老年人口等值收入和其余年龄段人口等值收入之间的比较(居民)

全体男女

资料来源:欧盟统计局(2004年)

总体而言,老年人的贫穷风险不大,但妇女的贫穷风险要高于男子。妇女陷入不稳定处境的风险随年龄增长而增加,这是因为老年妇女只能享受数量有限的个人养恤金(因为职业生涯不完整)和被扣减的遗孀养恤金。

各年龄段的贫穷风险情况(以等值中位收入的60%为限度)

全体男女

资料来源:欧盟统计局(2004年)

对各年龄段实际工作时间和最大可能工作时间进行估计比较后发现,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妇女,实际工作时间的百分比明显低于未工作时间。一方面,大部分处于工作年龄的妇女没有参加工作,很可能无权领取任何个人养恤金;另一方面,大部分有权领取养恤金的妇女又没有完整的职业生涯,导致只能享受数量有限的养恤金。这两种情形造成高龄妇女的可支配收入主要依靠配偶的个人养恤金,以及可能出现的遗孀养恤金和(或)社会扶助。

2000年各年龄段实际工作时间与最大可能工作时间的估计比较(女性)

工作不工作

资料来源:B. LEJEALLE,2003年

纵观各代人的情况,婚后停止工作已真正取代因子女教育而停止工作。对于最年长的几代人,婚后停止工作先于拥有子女,因此前者取代了后者。一般说来,年长的几代人一直到80年代末,在婚后停止工作的同时都可以从支付给养恤金的社会分摊款中获得现金补偿,其后果就是,这些妇女放弃了享受个人养恤金的权利。

2000年26-34岁、35-44岁、45-54岁和55-64岁年龄段妇女在25岁、30岁和35岁之前停止工作的原因

(各年龄段停止工作总人数的百分比)

25岁35岁30岁子女子女子女结婚结婚结婚其他原因其他原因其他原因辞退/合同结束辞退/合同结束辞退/合同结束

资料来源:B. LEJEALLE,2003年

现已制订一些具体措施,使妇女能够在因为子女教育而停止工作的情况下保留领取养恤金的权利。在若干条件下,父母之一可享受至少相当于两年强制保险的养恤金追加增额。将父母之一抚养一个或多个六岁以下子女的时间考虑在内,产生了补充保险期。

将教育期考虑在内,妇女就可以从60岁开始,在强制期和补充期总年数达到40年时提前享受养恤金。如此一来,有权在60岁时提前享受养恤金的妇女平均就有8年补充期来满足40年的工作期限。在65岁享受老年养恤金的情况中,这些期限只有细微变化。

2004年按养恤金类别(57岁提前养恤金、60岁提前养恤金;65岁老年养恤金)、性别和工作地点(卢森堡、外国)分列的强制期和补充期年数

65岁老年养恤金60岁提前养恤金57岁提前养恤金补充期补充期补充期强制期,外国强制期,外国强制期,外国强制期,卢森堡强制期,卢森堡强制期,卢森堡男女

资料来源:卢森堡社会保障督察总署

总体而言,病残养恤金一直在养恤金权利中占据重要角色,大约30%的新退休人员是病残养恤金的受益者。在不到60岁提前退休的情况中,这种方式极其普遍,妇女和男子都是如此。抛开病残养恤金不谈,妇女退休年龄明显高于男子。这一现象对于技能不高的妇女(工人身份)尤其突出。其原因是,这些妇女必须一直工作,才能满足享受法定最低养恤金所需的至少20年期限。

2003年病残养恤金和老年养恤金(提前享受的老年养恤金)受益人按性别分列的退休年龄

全部老年养恤金病残养恤金男性工人女性工人男性雇员女性雇员

资料来源:卢森堡社会保障督察总署

在卢森堡大公国,当被保险人拥有至少40年强制保险期或补充保险期时,每一年度的老年养恤金或遗孀养恤金均不得低于参照额的90%。如果养恤金数额低于最低养恤金数额,养恤金受益人就可领取养恤金补款,来补足最低养恤金数额与个人养恤金数额之间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未达到40年期限,但有证据证明至少已投保20年,则最低养恤金应当为每缺一年减少1/40。

在病残养恤金和65岁老年养恤金的情况中,最低养恤金补款的受益人大多为妇女。而在登记分摊款不足以产生适足个人养恤金的情况下,通过活动不多、工资不高的时期再加上补充期,也可以享受最低养恤金。

2004年按所给予的个人养恤金类别(57岁提前养恤金、60岁提前养恤金、病残养恤金、65岁老年养恤金)和住址(居民)分列的领取最低养恤金补款者百分比(个人养恤金占总数的%)

老年养恤金病残养恤金60岁提前养恤金57岁提前养恤金女性非居民男性非居民男性居民女性居民

资料来源:卢森堡社会保障督察总署

不过,当家庭收入额由于某种原因低于最低保障收入水平时,该家庭可领取补款来补足最低保障收入与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而对于由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组成、且金融资源有限的家庭,还可以获得补充补助。

在卢森堡,社会支付卫生保健费用以俾斯麦保险制度衍生的强制保险制度为基础,范围包括所有从事正规职业活动的人,不论是否领取工资、享受替代收入的人(病假补贴、产假补贴、失业金、病残养恤金、老年养恤金、遗孀养恤金、最低保障收入等)、或拥有庇护申请者身份的人。作为个人保险原则的特例,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或其伴侣在本人没有适当权利的情况下拥有“衍生权利”。医疗-生育保险覆盖下列服务费用:医疗救护或其他救护、化验室分析和检查、住院护理、药品、医疗体操和温泉治疗、治疗工具和假器、卫生设备运输等。

现已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获取卫生保健的便利条件:(1) 自由选择医生,直接联系专科医生和医院门诊;(2) 医生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数量充足;(3) 2004年基于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平均偿付率约为91.8%;(4) 向经济拮据的被保险人提供偿付便利,还为某些昂贵的服务预支费用。

亲属保险的目的是至少部分补偿因卫生保健和帮助第三方开展基本生计活动的需要所产生的费用。之所以由社会支付这些费用,一方面是因为影响不论长幼每一个人的风险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费用不低,不太可能只由一个人或其家庭承担而不损害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因此,亲属保险提供的是一种不附加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说,不需要审查亲属的经济收入。

2006年,有1 526名妇女领取了除个人养恤金之外的最低保障收入补充补助。

2007年8月,有497名妇女享受了2004年4月30日法律规定的补款。该法律授权全国团结基金分担老年综合中心、康复之家或其他全日制社会医疗机构提供接待服务的费用,总共已有666人受益,其中妇女占74.62%。

特殊措施

婴儿期

在若干条件下,父母之一或两者可享受相当于用风险发生前的最新应缴分摊额工资投保两年的养恤金补充增额。从第三个子女开始或在子女有残疾的情况下,这一期限将延长至四年。

子女教育期

“教育期”措施旨在将父母之一在卢森堡抚养一个或多个六岁以下子女的时期考虑在内。

考虑这些时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满足享受提前老年养恤金(从60岁起)和最低养恤金以及购买只随投保期长短而增减的养恤金包干增额所需的期限。

教育包干

从60岁起无法用养恤金负担教育费的父母可享受教育包干。

同“婴儿期”措施一样,这一包干只可给予父母之一,导致大部分受益人为妇女。

育婴假

在若干条件下,任何在家中抚养一个或多个五岁以下子女的人都可享受育婴假。

对于全日制育婴假,父母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子女教育上,而且在育婴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活动。对于半日制育婴假,在工作地点从事的职业活动不得超过法律或工作协议规定的月度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

教育补助

在家中抚养一个或多个子女的卢森堡居民,至少在子女长到两岁之前,可享受教育补助。

受益人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居家子女教育上,而且不从事任何职业活动,也没有任何替代收入。如果母亲从事一项或多项非全日制职业活动,但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则除可支配的收入外,可享受一半教育补助。

促进发展儿童接待机构的规定

政府纲要规定,为进一步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各合作伙伴将在扩大儿童接待机构(托儿所、日休所)方面作出重大努力。

为了确保更好地看护儿童,帮助有此意愿或迫不得已的家长能够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政府鼓励各社区在全国各地普及创办学前和小学级别的接待及看护机构。

在中学教育方面,2005/06学年以试点项目的形式推出了无午休连续学习制。学前和小学教育中接待及看护机构的数目有所增加。幼儿教育将从2009年起在全国普及,届时社区将有义务提供这类教育,而家长可选择是否让其子女入学。

除儿童日托服务外,越来越多的社区开始提供类似“校方供膳”(任何以学龄儿童进主餐时的接待、供膳和看护为内容的服务)和“作业辅导”(任何以小学生放学后的接待和看护为内容,但不含寄宿的非校方服务,向小学生提供娱乐活动及家庭作业辅导)的活动。

公共部门的非全日制工作

只要不妨碍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可按照25%、50%或75%的比例提供非全日制工作。

原则上非全日制工作应每天进行,但行政部门负责人也可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与工作人员约定其他分配方式,按周、按月、甚至按年分配工作时间。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半休半职工作人员。

为全力教育子女而中断工作的公务员恢复在公共部门的职位

这项措施是一项过渡措施,适用对象为按照旧的休假立法被迫辞去公职以便能够全力教育子女的公务员。这些人今后可恢复其辞职前在原行政部门的职位,不受干部和人员编制的限制,他们的职业生涯也将恢复到辞职时的状况。

公共部门年资加给

停薪休假、半休半职或非全日制公务员可享受年资加给。全力教育15岁以下子女的工作人员可适用以下加给年限:

·停薪休假的工作人员最多十年;

·半休半职的工作人员以全职计加给。

23.请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资料和数据,包括她们有权享受的经济、医疗及其他支助。

1.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寄宿服务处:寄宿服务处

2006年,残疾人寄宿服务处原定719个名额中,寄宿者女性347人、男性350人。2006年度,在女性寄宿方面,这些机构用于支付人事和业务费用的预算约为970万欧元。

“自我防卫”课程和性教育

卢森堡残疾人救助联盟(HMC)的“日托中心”协同Info-Handicap网举办了针对女性残疾人的“自我防卫课程”,还协同计划生育部门举办了关于性教育的培训。其他管理机构,如卢森堡智残儿童家长协会(APEMH),则在性行为及有关性虐待行为方面对妇女进行个别关注,并建议她们参加为广大民众开设的“自我防卫”课程。

2.关于重度残疾人的收入

任何人,凡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有权居住在大公国,在大公国安家并实际居住,由于身体、智力、感官或精神缺陷和(或)因为社会心理困难加重缺陷而丧失至少30%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表明不宜从事任何工作,或者技能低下显然不可能适应正常工作岗位或其需要,均可申请获得重度残疾人收入。

2006年有309名妇女获得重度残疾人收入。

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3月30日,卢森堡大公国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采纳了不歧视、机会平等和男女平等等一般性原则。

任择议定书

24.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广泛宣传卢森堡于2003年批准的《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见第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