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和黎巴嫩山省工作的组织

在首都和黎巴嫩山省以外地区工作的组织

被核准的组织数目 *

9

13

* 所有的组织在向内务部提交一份通告后都被核准开展各项活动。

37.这张图表表明,在有巨大需求的地方妇女组织的数量增加了;因此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那就是在共和国不同地区的民间活动和国家活动的数量正趋于平衡。这些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只有一个组织其目标是“重唤起妇女对于参与政治和国家管理的责任感的认同以及对于参与国家决策的必要性的认同”。这些观念应是所有组织的目标中最先要考虑的,而其他21个组织的目标还局限在慈善传统的发展上。

38.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组织所关注的都是满足妇女、个人和公民的需求,而不仅仅是满足妇女在其传统社会角色方面的需求。上述组织表明的目标中还包括另外一些主题,即强调要让妇女能够获在经济、科学、文化和社会方面有所收获。因此,除了传统慈善工作的活动外,培训的观念、现代化的观念以及发展反抗暴力侵犯妇女的能力的观念等已变得引人注目。同样,这些组织的服务对象也分为许多类别,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儿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和一些传统上在组织活动中最受关注的妇女群体。现在,我们见证了这样一种转变,虽然在这个领域只是局部的,这种转变以适应当今发展的需求以及适应这种呼吁的战略定位为代表,以通讯技术方式为代表,以现代化的组织为代表,这种转变是为了让我们以一种史无前例的方式来完成目标。

三、指数

1.居民数量

39. 根据2004年至2005年开展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居住在黎巴嫩的居民数量为3 755 035人。

2. 妇女比例和人口出生率

40.妇女占黎巴嫩人口的一半,在居民总数中所占比例为50.2%;现在,据估计平均到每个妇女身上的人口出生率大约为1.7%,这一数据使黎巴嫩的民主化进程处于最后一个阶段的边界上。然而,不同地区妇女的生育水平有所不同,比如,在北方这一数据最高(3.4个孩子),而在贝鲁特和黎巴嫩山脉地区,这一数据达到了最低值(分别为1.7个孩子和2个孩子)。

41.人口出生率受到妇女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妇女受教育水平越高,人口出生率越低;在文盲妇女中,生育率为3.2,在接受了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妇女中,生育率降到了1.4。婚姻被认为是影响生育率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而妇女的婚姻在上世纪最后15年中经历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影响表现在妇女平均结婚年龄的上升,根据黎巴嫩家庭健康状况调查(2004年),这一年龄为女性28.8岁,男性32.8岁,而在黎巴嫩所有地区,第一次结婚的年龄都推迟了。民主化进程的影响还表现在居民年龄结构的变化上,例如2004年少年的比例(0-14岁)降低至27.2%,而老年人(65岁以上包括65岁)的比例上升至5.7%。育龄妇女的比例尤其重要,因为它达到了55%。

3.婚姻状况

42.在2004-2005年开展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在0.1%的婚姻中女性年龄为10-14岁,在1.5%的婚姻中女性年龄为15-19岁阶段。至于离婚方面,在35-39岁阶段中,女性离婚率为2%,在40-44岁这一年龄层中,离婚率为1.6%,在50 -54岁阶段,也为1.6%。在15-19岁和20-24岁年龄层中,这一比例降到了0.2%。另外,有6.9%的妇女丧偶。

4. 老年人

43. 同样的全国调查显示成年居民年龄在64岁及64岁以上的占居民总数的7.5%,其中男女比例大致相等,女性3.7%,男性3.8%。同时,这项调查还显示达到或超过75岁的人口比例已达到2.37%(女性1.2%,男性1.1%)。在调查期间,老年人工作者在所有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为男性5%,女性1.4%。

5.家庭妇女

44.根据2004-2005年的调查,家庭妇女的比例已达到全国女性居民的6.6%。家庭妇女出现在调查的所有年龄类别中,最少的是在24岁以下这一年龄段,家庭妇女的比例不到1.3%,而在70至75岁这一比例达到了最高的14.8%,在60至64岁这一比例为13.1%, 65至69岁年龄段的比例为13.0%。

6.母亲死亡率

45. 根据家庭健康状况调查(2004年),每10万个新生儿出生,母亲的死亡率大约为88.38人。这些数据实际上是在调查进行前的12年中积累的,而调查的结果建立在这些数据之上。对于这些有效的记录,我们应该谨慎地对待。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到2015年每10万个新生儿出生,母亲的平均死亡率将降低到20人。

7.保险体制的普及性

46.黎巴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保险体制覆盖面的不全面。也就是说,这个体系并不包括其所有居民。根据2004年开展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的结果,保险体制的覆盖率不到44%。然而,这一比例在不同地区的上下浮动很大。

8.健康教育

47.一项在工地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对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了解不断增加,但在年轻人的思想中仍然存在一些关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错误观念。因此,我们感觉到有必要对性知识方面的问题进行补充教育。另外,一些没有进入高中和大学学习的年轻人对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看法,也没有确切地明白艾滋病的几种传播途径,他们也不知道如何采取一些基本措施来自我保护。年轻人还在如何获得和使用安全套的问题上遇到了困难。

9.教育

48.黎巴嫩的基础教育指数表明,在全国的规划中,不同性别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鉴于对女性的教育和有效障碍并不冲突。但是在不同的地区(casas地区和大区),教育方面的注册方式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最贫穷的地区和最偏远的地区,女孩在免费学校或者是特殊的非免费学校的入学注册率相对较低。女性占整个受教育主体总数的70%以上。

49.在教育内容最积极的方面,自1997年以来就一直对学校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实施复兴教育的计划,根据计划现行的教育体系应当从总体上服从审查和调整。已经有众多的教学计划被采纳,尽管事实上最近的几次行动在不同层面遭遇了众多挑战,但行动对于改变现有的教学观念以及黎巴嫩对教育的定位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研究表明,这些教学计划对于教学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它们的最大弱点在于当它们试图在学校教材中加入关于男女两性平等的观念时,其行动就显得非常迟缓。

第1条

妇女歧视定义

50.黎巴嫩在2004年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表明,《宪法》在一般法律框架和裁决中支持男女平等,明确黎巴嫩宪法中不得有任何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并赋予所有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在黎巴嫩,男女平等是一项具有宪法价值的普遍原则。因此,假如任何新立法的条文不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就很可能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无效。

51.关于“对妇女的歧视”黎巴嫩的立法机构没有给出过明确定义,但是黎巴嫩有义务实施《宪法》中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规定,并根据《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的声明履行其法律职责,这其中涉及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提到的对妇女的歧视的概念被黎巴嫩的法律所采纳。当然,这些国际宪章和公约较之国内法律居于优先地位。

52.任何关注黎巴嫩立法进程演变的人都会注意到,对法律进行审查是使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相一致的最显著原因。鉴于国际公约是作为权利依据而被采纳,是国内法律的前提,因此法院坚持不懈地努力支持这种趋势。

第2条

非歧视性原则及其实施保证

53.黎巴嫩根据1996年7月24日发布的第572号法律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公约》第2条没有持保留意见,因为黎巴嫩宪法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条文,并且赋予每个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在黎巴嫩,这是政府第一次在其声明(2005年7月)中承诺“政府作为公共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和活跃机构将致力于关注妇女问题,并通过营造良好法律氛围,鼓励女性加强其在不同领域中的作用。”

一、立法现状和非歧视性原则

54.任何在宪法涉及的范围内研究歧视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的人都会注意到,除黎巴嫩宪法先前已经公布的条款和1990年补充加入的序言外,已经在多个领域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且人们努力通过消除歧视性条款来推动法律净化行动,尽管这些努力的效率有时也反映了所遇到的困难和阻碍。

1.黎巴嫩在拓展已签署国际公约实施框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55. 2005年黎巴嫩加入的国际公约及议定书如下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8月24日第680号法律)

《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之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2005年8月24日第681号法律)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之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2005年8月24日第682号法律)

56.在加入了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之后,黎巴嫩司法部随后于2005年10月制定了借助联合国机构的技术援助防止和禁止黎巴嫩贩运人口以及打击毒品贩运和犯罪的法案。该法案旨在支持《刑法典》关于依据宪法及其他议定书的宗旨打击人口贩运的各项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当地的立法机构并利用司法程序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就司法、治安和民间社会计划在国家和国际网络间进行协调;在信息及认识运动的支持下组建一支专业队伍为这些问题的司法调查和后续工作服务。

2.关于个人身份法律之外的双边公约对某些家庭问题的处理

57.混合婚姻有时候会引起问题,这促使黎巴嫩政府联合其他国家制定了一些双边协议,最近的一个是2006年1月5日黎巴嫩与瑞士联邦之间的协议(根据第16102号法令)。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建立一个混合的协调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涉及儿童权利的问题做出安排,如监护和探视,前提是儿童拥有协议双方任何一国的国籍,或是该儿童按照习惯居住在协议双方任何一方的国土上。在这之前还需要先签订一个咨询协定,内容是关于父母与孩子保持联系的可能性。黎巴嫩和美国已签订了这样一个协定(2004年9月25日的第13454号法令),黎巴嫩和意大利还就在某些家庭问题上开展合作而签订了协议(2004年9月28日的第13477号法令)。

58.这些协议的内容着重阐述法律对于父母地位平等原则的认可,它们在目前黎巴嫩所实施的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中打开了一个有积极影响的突破口。最近,黎巴嫩和瑞士签订的协议明确了混合委员会的使命,它是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和所有儿童都有权与父母同住并接受双方关爱的原则。

一项儿童的法律规定,已经离开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的孩子必须要与其父母建立长期稳定的个人联系,必须能与他们保持直接的联系,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样的做法与儿童的最终利益相悖。

尊重那些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探视其子女的权利。

59.与瑞士签订的协议还表明,当有人在保证尊重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同时寻求司法援助时,不应因为一些宗教、国籍、性别、种族或年龄的原因而拒绝给予援助。

3.业已制定的法律的稳定性

60.考虑到2004年的报告和当前报告之间的间隔时间较短,已制定的法律还没有进行细致地修改。然而,只要研究过最近15年的立法演变以及一些法律尤其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与公务员相关的制度,任何人都会发现立法机构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强烈的愿望要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促成了2002年12月12日的第483号法律,对《社会保障法》第14条做出了修改(其中的“包括”一词自此有了阴性,从而使这个词没有任何性别歧视色彩)。这使得《刑法典》也要做出修改,同样要进行改动的还有《劳动法》第26条,它禁止妇女上夜班。2000年,以前的条文被废除,新的条文取而代之,其中提到“雇主不得因为性别不同而在工作种类、薪酬数额、聘用条件、晋升机会、职业资格和工作着装上对男女员工区别对待。”立法机构的这一愿望得到了法院在司法解释和指导上的支持,这样才能将国际公约置于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位。

4.在提出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61.最近几年,我们提出了不止一项积极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下面我们引用几个例子:

措施规定年幼的孩子要取得护照必须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而在以前只要父亲一方同意就可以了。

法令赋予公共安全总负责人权力,如果孩子的母亲嫁给非黎巴嫩籍男子,他能够批准给她三天礼节上的停留时间,每三年批准一次。

司法部2004年7月17日发布的第70/1号法令涉及到有关管理外国家庭的机构以及2005年1月3日发布的第1/1号法令修改了2004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国职员及家庭的治安保障(强制性的)的第117号法令。

5.为在黎巴嫩与其他国际、地区或派别签订的共同计划中实现真正平等而做出的努力

62.妇女问题在这份计划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我们正在认真努力地消除一切阻挡男女平等参与的障碍。这不可避免地促使我们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向实现真正的平等迈进。同样,黎巴嫩根据2005年2月4日发布的第656号法律制定的协议规定,在黎巴嫩共和国和欧盟范围内对小型和中型企业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这表明“在目前计划的阶段,必须要特别注意规则的平等性和男女机会的平等性。黎巴嫩政府致力于向受益方提供援助,以消除阻碍男女平等参与计划的障碍。”在2002年,黎巴嫩签署了一项旨在同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欧盟-地中海地区协议(2002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474号法律),协议的目标包括鼓励和承认妇女在教育方面的参与,包括高等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议还致力于增强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的作用。另外,就所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像失业、残疾人再就业和男女待遇平等社会问题进行了双边的对话。

6.阻碍实现完全平等的困难和障碍

63.除了在国籍上和个人法律身份上的歧视性条款,妇女仍然在《刑法典》的某些规定中受到歧视,尽管法院在一些问题上已经表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如他们在可减轻罪行的情节上表现出来的决心。

二、司法体系及权利平等

64.对于公民来说,向宪法委员会寻求帮助并不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这是个例外(具有向宪法委员会寻求帮助的权力涉及到对法律的合宪监控,这个监控权属于共和国总统、首相、10名议员以及被法律认可的团体首脑,这些都不受个人身份、信仰自由、宗教仪式的实行和宗教教育自由的影响)。黎巴嫩的法律保证公民在法庭上的平等,没有男女性别的歧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公民不论身体还是思想上的差别,不论是黎巴嫩人还是外国人都有起诉的权利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在黎巴嫩,妇女只要年满18周岁就和男性一样享有所有权利。此外,在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只要没有滥用或者误用起诉的权利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两种权力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黎巴嫩的法律赋予男女无性别歧视的权利,使他们有权在任何诉讼中及同等条件下寻求司法援助。如果诉讼中一方的现状不允许其支付审判费用,他可以寻求司法援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5条)。黎巴嫩人以及在互惠基础上通过正常方式在黎巴嫩居住的外国人都可以得到司法援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6条)。人们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为提起诉讼或者为自我辩护寻求司法援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7条)。

三、在审判及司法实践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66.进展是普遍的,不仅局限于对妇女的权利给予特殊保证,还延伸至对人权的保护,使得司法公正重新主宰,并给诉讼双方带来信心。

1.由于司法法官的工作而引发的责任,可对国家提起诉讼

67.这一针对法官的行动从1930年代起就终止了。在1991年第一次采取该行动时,其在原则上似乎是被承认的而实际中还是被否定了。但是,2001年黎巴嫩最高法院及所有各分院朝着完全接受这种行动的目标在原则上和实质上迈出了完整的一步(2001年6月29日发布的第16/2001号法令)。因为在2005年出现了重大停顿,所以在迈出这一步之后可能还会有很多后续的步骤。根据2005年5月23日发布的第5号基本法令,最高法院及所有各分院在处理针对国家的诉讼时其权限是不确定的。

68.当法官在司法基础上出现错误,或者忽略了司法基础,或者以一种和司法解释相悖的方式履行司法职责,或者法院的审判不是建立在司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或者以一种随心所欲、侥幸偶然、任意专断的方式处理判断,这些行为都被黎巴嫩最高法院及所有各分院当作依据来判断法官是否犯下严重错误,并以此证明针对国家的诉讼是由于法官工作的责任而引起的。

2.批准收回或废除决定的机制

69.这是由法院的司法解释引出的一个独特机制。该机制要想被接受并取得成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存在程序上的错误;这个错误不能归咎于诉讼双方(在实践中即程序错误不能归咎于法庭本身;错误会影响到争端的裁决结果)。此外,如果有任何其他寻常或不寻常的解决办法,那么就将采取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运用收回决定的机制。所以这是一个特殊的机制,其重要性在于一旦出现由法院引起的程序错误,法官可以予以纠正并使诉讼中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一方重新获得公正。顽固坚持错误决定(为了不触及权威和司法判决的执行特点)和纠正不公正现象并还遭遇不公的一方以公平,两者之间法官选择了后者,即运用收回决定的机制。做出这样的决定是需要勇气的,黎巴嫩最高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在2001年4月25日一次发布了两项收回政令,并据此收回了在2002年做出的两个决定。在这两项政令之后又发布了第3号法令(由黎巴嫩南部山区上诉委员会发布),并随后在2003年发布了第4号法令(由贝鲁特民事上诉法院在2003年6月9日发布的第855号法令)。所有这些都可以让我们得出结论, 2001年4月25日以后的阶段与在这之前的阶段是不同的,黎巴嫩的法院承认了收回从前错误决定的做法。

四、黎巴嫩司法领域中的积极范例以及民间社会对这些范例的监督

70. 2005年7月,黎巴嫩贝鲁特的一个诉讼法院做出了黎巴嫩在这方面的第一个决定,即拒绝了固有的豁免权并废除了一项判决结果。这项判决禁止医院医生群体的起诉,并判决被告在贝鲁特的特殊刑事法庭接受司法惩罚,因为他们在一次剖腹产分娩中造成了一位妇女的死亡。

71.为了保证平等以及不存在任何基于种族或特定类别的歧视,最高刑事法院郑重声明,每个家庭“都有权利像个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来捍卫尊严,因为所有法律、国际公约和人权宣言都没有在个体之间设置任何区别,无论是在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还是工作性质方面”(1998年1月6日发布的第1/98号法令)。

72.在《刑法典》的改革中,黎巴嫩司法机构还致力于缩小名誉犯罪的适用范围。十多年来,司法解释一直认为个人动机并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动机的构成部分。根据《刑法典》,哥哥杀死妹妹(假设)的事实并不构成名誉动机,因为其中不排除自私的想法或其他个人考虑的影响。这样,结果就是犯罪者不能利用固有的豁免权(最高上诉法院刑事法庭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法令)。

73. 作为一项新措施——以确保民间社会支持高质量的审判和司法实践,这是因为尽管人们常常要求法官为民间社会辩护,民间社会却根本不为法官们辩护——黎巴嫩永久国内和平基金会从2006年开始与美国-地中海伙伴关系的一个倡议进行合作。该倡议名为“黎巴嫩司法公正观察站”,旨在支持在基本法方面做了许多事务的司法审判领域的先驱人物。该观察站的工作方案主要是对此类审判进行日常观察,在专门的研讨会上予以讨论,之后会同讨论会上各方提出的意见,一起发表在一个文件汇编中。前面几段中提到的审判只包括2006年文件汇编中所收录的几个实例。

第3条

总体政治方面

74. 显然,正如委员会评论所表示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并不令人满意,歧视仍然存在于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但是,多年来对妇女的歧视日积月累,许多领域一直都在呼吁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妇女享有其权利并弥补差距。这说明有必要在这方面采取积极政策。

一、黎巴嫩政治体系的特点

75. 自独立以来 (1943年) ,黎巴嫩的政治生活和政府行为的特点就表现为在关于某些问题的不同立场、不同意见甚至是矛盾中寻求解决办法和调解。鉴于黎巴嫩社会历史结构的性质,即社团和宗教多样化,决定了黎巴嫩政府采用的是调解的民主政治体系而不是大多数民主模型——“威斯敏斯特”类型。

76. 根据这一体系,政治组织及一般工作将建立在如下4个基础之上:

政府组成采取多党制,政府汇集黎巴嫩本国社会的不同成员。

按比例代表不同的类别。

在被认为重要的问题上给予不同类别否决权。

在既定领域承认各类别的自主决定权。在黎巴嫩,这些领域包括创办学校、社团一级关于个人身份的领导、信仰自由和宗教仪式的实行。

77. 在政治实践中,多党制使得黎巴嫩在宗教社团存在分歧的问题上或在变更国家政治社会所依赖的权力结构问题上无法形成共同的公共立场。因此,很多问题仍不能在谈判桌上达成一致的国家规划。在战略选择和国家选择上同样不能达成一致,政治和能源方面自然也包括在内。

78.借口尊重持有不同意见的自由和社团自由,妇女问题每次都成为社团分歧的焦点所在。在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以及社团自由的说辞之下,我们忽视了宗教社团中个人身份制度多样化的不正常状况,这种多样化包括了在个人生活方面以及家庭生活方面长期存在的歧视。黎巴嫩妇女,无论其属于哪个社团或宣称属于哪个社团,都是个人身份制度中男女歧视的受害者,在她所受到的待遇方面也是如此。

79. 正是这个问题解释了为什么官方对于妇女问题的关注如此落后,甚至落后几十年,这是该领域内国家和民间组织的利益的缘故。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困扰,自1970年代以来黎巴嫩政府被迫在国际关系舞台上及国际会议中缺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黎巴嫩政府在1990年代初开始表示出对这一领域的关注,政府派出代表团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会议,还发表了关于黎巴嫩妇女地位问题的国家报告。我们可以说,从那时起黎巴嫩的妇女问题走进了黎巴嫩政治生活的聚光灯下,但它并不是黎巴嫩的首要政治任务,或者说直到2005年夏天它都不是首要的政治任务。于2005年夏天议会普选后组建的现任政府在涉及一些重要问题的政府报告中加入了一个有关妇女问题的特别段落,这是基于议会对内阁的信任。在所述政府报告中提到,政府“……承诺集中精力关注妇女作为主要和积极的参与者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创建有利的司法环境鼓励妇女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努力将性别平等融入金融、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政策,以适应在这方面的全球新理念。黎巴嫩政府还将采取一切措施落实1995年关于妇女问题的北京国际会议提出的建议”。

二、程序方面

80.政府的关注表现在寻找一种能够使妇女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的模式。随之还有自发组织的有特殊利益的团体的大型活动,这一团体由民间领域的积极分子和官方决策领域中的专家组成,也包括负责黎巴嫩妇女事务的国家组织。这种在妇女问题上的积极氛围增加了对妇女平等参与的必要性的关注,而且2004年促成了政治社会任命妇女担任政府部长职务的决定,这是黎巴嫩历史上的第一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任命没有直接涉及明确的职务或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目标。

81. 关于与选举组织相关的法律项目,2005年由政府负责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它希望在比例体系的基础上将议会选举的选举名单中20%的席位分配给妇女。但是该项目仍未实现。

82. 此外,政府积极关注妇女问题的趋势还表现在黎巴嫩在2003年加入了阿拉伯妇女组织创建协议,并且根据其义务组织了关于妇女和武装冲突问题的阿拉伯区域座谈会。

83.回顾政府在社会保护和卫生方面实施的普遍政策,它呼吁妇女应在其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并且应当从每一次资源投入以及不同领域活动的资源投入中受益,但是在一般利益框架中加入这些内容并不包括通过公共和专门的途径针对妇女采取特别措施。

84. 在对总预算条款的审查中,我们注意到没有任何资金分配给咨询机构或是专门针对妇女的特别项目。

85.预算中缺少这些内容并不表示对妇女参与的漠不关心,因为现在妇女参与已经越来越成为黎巴嫩的一个显著特点,政府和官方也不例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内政部在尝试部署关于选举的法律项目时,曾试图将各妇女组织的观点合而为一,形成一种单一的方式,即强迫妇女参与政治活动及决策。但是,各妇女组织在这方面未能协调一致。

86. 人们可以认为有许多迹象表明了政府在实现男女权利平等方面的选择,尤其是在是否采取特别措施的问题上,比如加强临时配额或在就业中给予妇女优先权。在一个或多个领域实现能力或资源分配的平等,可以增强妇女的能力并使她们能够享受与男性一样的有效平等,或者筹备和实施一些特别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展开各种活动来提高意识或加强能力或弥补差距。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要知道黎巴嫩官方的态度已经开始从对事漠不关心向积极主动的方向转变。

87. 从1990年代初,妇女问题在政治领域的无足轻重和缺失逐渐转变为政府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中立的态度。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妇女问题,但没有投入资源和财力,也没有采取特别措施。

88. 在北京+5国际会议之后,关于妇女问题的公共评论越来越多,同时也使压力不断增大。黎巴嫩在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后取消了对某些条款做出的保留,并鉴于阿拉伯的整体利益参与了第一次关于妇女问题的阿拉伯首脑会议。出席此次首脑会议的有数位阿拉伯第一夫人和一些阿拉伯官方和民间的妇女领袖。之后,签署了关于创建阿拉伯妇女组织的协议,这些组织揭示了该项工作的开始。自从各阿拉伯国家在其预算中给予资源分配,黎巴嫩政府也开始在此方向着手,并且积极开展合作。尽管如此,这个问题还是没有提到政治议程上来。

89.然而2004-2005年间发生了一些一般性的转变,包括以犹豫不决地通过了几个关于妇女问题的提案,原则上允许妇女参与阿拉伯世界的公共工作,政治家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妇女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已成为民间和国际社会普遍接收的规则这一事实。妇女工作已经于2005年夏季被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还将在选举中分给妇女20%的选票,所有这些仅仅是第一步措施,旨在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中所设想的对妇女积极的区别对待。

90. 鉴于国家预算一直积极努力制定适用于黎巴嫩妇女事务国家组织的特殊和经常性预算并批准此项措施。如果采取该措施,将在男女平等问题服务方面给予资源配置。这些资源可以用于实施由国家组织筹备的项目,并且该组织长期寻求与行政和全国性组织的合作,同时也包括其他国家组织。

91.在此需要注明,由积极中立的政策转向积极的歧视政策,有关这种转变的指数是基于黎巴嫩议会建立了一个妇女和儿童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在2006年春天开始主动打开涉及歧视妇女的卷宗。配偶为非黎巴嫩人的黎巴嫩已婚妇女有权使其子女拥有黎巴嫩国籍。

92. 考虑到众多要求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呼吁,委员会的评论也构成了在这方面的压力。黎巴嫩有关各界也致力于实现旨在提高意识和赋予直接能力的特别项目,然而以前他们对平等以及享受平等问题的处理只是将其作为整个社会大问题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加以解决。

93. 国家组织致力于实现一项特别项目,该项目的目的在于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在不同行业组织培训课程,以便实现在妇女问题上的普遍转变。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黎巴嫩在建立根据不同性别分类的国内数据库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94. 我们可以确定最近两年在保障男女权利平等方面出现了积极的转变,这是大多数非政府组织议程中的优先任务。在这方面,最近几年已经有多个项目开始实施,这种趋势首先反映在金融领域,其次是在协会项目的实施者方面,首先强调妇女的作用,她们在解决诸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加强民主实践等社会问题上能够发挥灵活的作用。

95.总之,我们认为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原则立场,黎巴嫩的事实表明在四个方面的态度上有积极的转变:

拒绝的消极立场

漠不关心的立场

积极有利的立场

积极参与的立场,通过采取连续的积极歧视的措施

第4条

临时特别措施

一、政府政策方面

96. 政府报告中符合妇女利益的积极措施:

96.1 现任黎巴嫩政府在2005年7月25日的政府报告中承诺让黎巴嫩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给予妇女更多领导公共组织的机会。

96.2 黎巴嫩政府还承诺通过创建有利于加强妇女在不同领域中的作用的司法环境来关注妇女问题,将妇女视为公共生活中重要和积极的伙伴。政府将把性别平等纳入金融、经济和社会政策中,以便在这些领域适应新的全球理念。在妇女问题上,黎巴嫩还将在1995年北京国际妇女会议建议的基础上落实各项措施。

二、政府及管理措施

1. 关于国籍的临时特别措施

97. 实施2003年9月17日第10955号法令,该法令授权公安局局长签发不同类型的居留证。对于黎巴嫩妇女的子女,国家安全总局采取了一项措施,免费给予母亲为黎巴嫩人的儿童友好居留证,每3年更新一次,不论配偶的国籍。

2. 在涉及儿童的公平审判方面的特别措施

98. 为了保证家庭的完整,国家安全总局采取的措施要求在为未成年儿童签发护照时母亲在父亲签字旁签字。

3.关于生殖健康的措施

99. 将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基础卫生保健系统(2003年3月2日第9814号法令)正是对妇女的积极歧视的措施之一。

4. 关于正规教育的措施

100. 在通过的普及教育国家行动计划(2005-2015年)中明确表示,在对妇女积极歧视的阶段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弥补两性在教育和识字方面的差距。此计划表明国家将保证每个学生一个位置。考虑到性别计划中对男性的偏爱,以及他们在这方面所享有的优先权,国家保证“每个学生一个位置”(所述计划的口号)应使妇女成为首要的受益者。在同一框架内,赋予公立教育和大学前职业教育正规学校的学生上学的权利并免除人民对学校的分摊。

5. 与黎巴嫩国家和其他各方共同计划相关的措施

101. 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加强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消除阻碍男女平等的障碍,这正是黎巴嫩政府和其他各方共同计划明确提出的目标,例如2005年黎巴嫩和欧盟签署的辅助中小企业计划。

6. 关于在体育协会确定妇女代表比例的措施

102. 2000年,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决定在地区奥林匹克委员会及体育协会的管理职位中妇女应该占有其中20%的职位。在以青年和体育部为代表的政府的支持之下黎巴嫩将此项决议付诸实施。

103. 与之前一样,我们发现在体育协会担任管理职务的人中妇女占了很大比例,共有36个组织,妇女参加了其中的21个。

第5条

有代表性的影响

一、妨碍纠正性别歧视的结构性困难

104.一直以来,黎巴嫩付出了巨大努力以实现男女平等,但在通向完全平等的道路上仍遇到了一些阻碍,以下将介绍所遇到的一些困难:

104.1某些性别歧视在现实中不易被觉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文化习俗的影响,人们认为这些做法是正常的,因此也就很难将其指出并划归到性别歧视的范围内。

104.2 由于文化中羞耻感较强以及家庭隐私的关系,在家中发生的性别歧视妻子或女儿一般不会说出来,否则就会受到来自社会上象征性的、精神上或身体上的惩罚。因此也为研究者进行调查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使得家庭中性别歧视的范围越来越大。

104.3在人权法和家庭方面,黎巴嫩的特殊情况还通过对个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表现出来。这种特殊性使得人们很难接受男女平等这一原则,因为在此基础上就意味着恢复和提高另一个群体的地位而非他们的地位,所以他们并不把自己归为这一群体中。妇女歧视是由于人们的普遍沉默导致各群体逐渐认同并接受妇女这一群体特殊性的结果。

104.4全国性的调查研究十分薄弱尤其是在妇女方面,更不要说妇女情况的调查与统计,既不完整又比较分散,有必要集中调查(这也是黎巴嫩妇女问题国家组织成立的原因)。当各方为在大学教育及健康权项目中实现男女平等而努力时,在黎巴嫩各大学中开展的女性研究计划有的正在进行之中,在少数大学已进入到第一个应用阶段。

二、男女不平等的主要表现

1.家庭方面

105.妇女无论在家庭内外承担了许多的责任,但是通常她们的付出并没有得到任何物质形式的回报。例如,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确立后的合作关系、家庭的建立、家庭的建设与发展、农村妇女的活动都是如此。有这样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认知,其中妇女角色重要性往往被妻子和母亲所夸大,大部分情况下把妇女角色定义到建立家庭,保证家庭和谐和保证家庭成员成功的职责中。但是也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文件作为例子来说明丈夫无论在家庭中,还是小公司或是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中仍处在优势地位。

106.家庭主妇的劳动是无偿的,她们的首要责任就是教育子女。然而当她们年老时却得不到任何物质补偿或社会补偿,尽管她们一生都在为社会生产做贡献。社会只是将关心转嫁给她们的子女,可是她们的子女越来越多的移居海外或失业。

2. 社会评价方面

107.既然女性管理者的限额不断增加,在各社会组织中的女性不断努力,但由于这些努力的回馈无法看到,它们往往都归功于男性。这也是归结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即颂扬社会参与、竞争与领导的价值。至于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所发生的就不被人们仔细斟酌了。

3.与其他社会关系的连续报告

108. 黎巴嫩近些年表现出一种移民趋势。黎巴嫩移民仍保留他们一致的文化观念,基于对这一点的考虑,这有时也成为他们选择妻子的限制来源,例如,黎巴嫩的父母希望女儿嫁给黎巴嫩人,甚至不惜以断绝家庭往来作为要挟。另外,如果黎巴嫩的移民男青年想要娶外国妻子并携子女回国,他们将不会被认同也不会得到母亲的同意,相反的情况也是一样的结果。为避免其他国家法律中允许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权力与本国法律相矛盾,黎巴嫩政府对待此问题专门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其中最近的是与瑞士联邦于2006年1月5日签署的(见第16102号道德法令)。该法令中明确表示要建立一个共同委员会,以期在子女权利、抚养及探视权问题上达成一致。这一涉及父母与子女的约定已在黎巴嫩政府同美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实施(见2004年9月25日的第13454号法令)以及黎巴嫩与意大利签署的就某些家庭问题开展合作的协议(见2004年9月28日的第13477号法令)。

三、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而做出的努力

1.政府组织的努力

a)社会事务部

109. 社会事务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实施多项共同计划,目的在于倡导反对向妇女施加暴力的文化,如接待受害妇女、提供心理治疗、提供法律咨询(见附件1)。以上所提到的计划具体措施如下:

109.1社会事务部的中心为暴力受害妇女及其他遭遇社会困难的妇女免费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109.2与全国性的协会和专家联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免费的心理和法律咨询以及倾听服务,引导这些暴力受害妇女。

109.3在儿童高级理事会基础上成立保护儿童防止虐待委员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战略,打击两性虐待儿童的行为。

109.4 与指定的和专门的全国性协会达成一致,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提高他们的认识并且在保证提供庇护所以外,对那些受到暴力伤害的女孩和希望重新融入社会的女孩给予必要的培训、资格和指导。每一个同国家签约的协会在国家出资情况下收容25到50个女孩或妇女是可以实现的。政府在2005年与以下社会团体达成一致:希望收容院帮助收容了85个成年妇女和16个未成年女孩;玛丽马尔泰协会收容20名妇女;《生命的信息》协会收容了60多人,其中12人是成年人;少女和妇女基督教协会为拥有不同国籍的妇女提供关怀;信仰耶稣的修女们在Soheila 中心照料了54人,在Ein Saada中心也有35人,她们在上述协会的帮助下不断恢复。同时政府还大力支持这些全国性协会履行其使命,帮助青年男女克服道德上的偏差。

109.5为暴力受害妇女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这方面,政府在信息技术领域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的组织合作,实施了一项提升妇女和儿童权利的计划。该计划还包括发行一张CD,内容为黎巴嫩法律中涉及妇女的相关条款和人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及诉讼程序,但是其中没有受害妇女及其他妇女在必要时可以求助的资源的清单(如医疗、法律等)。社会工作者接受一定的培训,学习如何使用这个CD光盘并将其中的信息传达给暴力受害妇女。

b)劳动部

110.  立法:由于黎巴嫩的《劳动法》免除了关于家庭佣人的条款,劳动部紧急签发了许多条文,包括在应用方面的一些政府决议和说明,目的在于管理众多雇用了外籍女佣的雇主同私人雇主及其佣人的关系。最近的相关规定是2004年7月17 日发布的第70/1号法令,其中涉及众多雇用外籍女佣的外国人。《劳动法》修正案考虑到了法律中没有涉及到的雇佣类别,该法案已经提交内阁并交于众议院讨论和通过。该法案在起草中以及在它的许多规定中都借鉴了阿拉伯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并在立法和司法机构中获得了通过。

111. 措施:此外,劳动部与国际组织、全国性协会合作(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委员会、黎巴嫩基金委员会或DHCHR )在2005年11月28日至30日召开研讨会,以提高对黎巴嫩外来移民佣人地位问题的关注。此次研讨会通过了10项建议,主要内容是关于成立国家委员会的必要性,依据固定的形式签订雇佣合同,搜集数据,在劳动部成立特别委员会帮助受雇于公司的外籍移民女工,分发宣传小册子帮助女性劳动者明确自己的任务,组织一次运动让女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力,包括保留个人证件的权利、活动自由权、私生活受尊重权,这些都交于国家安全局和国内安全部队共同管理执行以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某些权力。

c)内务部

112. 立法: 1990年9月6日发布的第17号法律明确规定,隶属于政府的国家安全局拥有打击任何形式暴力行为的权力,而且在必要时可以动用武力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法律范围内保护人民自由,并且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可以使用武力。但是,应当注意《黎巴嫩刑法典》中并没有针对暴力的定义,也没有规定上述暴力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113.统计数据:2005年公布与记录在案的暴力犯罪超过2 844起,具体数据如下表:

犯罪类别

总计

受害者为女性的案件数量

强奸

31

14

恐吓

592

119

人身伤害 / 致残

21

---

绑架

9

1

绑架、诱拐

76

22

诱拐儿童

19

5

诱拐儿童剥夺父母抚养权

8

1

绑架导致婚姻破灭

60

22

责备与辱骂非公务人员

311

---

抢夺

402

59

枪击和虐待

1 053

170

谋杀

85

7

杀人未遂

117

14

总计

2 844

434

114.通过对2003、2004、2005年这三年中受害者为女性的犯罪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对妇女施暴的犯罪呈下降趋势(总数已成功地从586起降到509起,近而又下降到434起)。这可能是在推广反暴力文化中主张抵制暴力的作家发挥了作用。

115.障碍 :负责人指出安全部队在开展工作时遇到了一些障碍,例如:

- 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地点没有设立特殊的场所来接待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

-对那些对暴力犯罪感兴趣的人的集中培训不够,而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起诉后没有采取迅速的反应。

- 在相关调查中没有设立关于女性的调查项目。

- 法律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因性别不同而施行暴力的说明。

- 没有任何保护受害者反击袭击者的措施,有时甚至包庇袭击者。

d)卫生部

116.卫生部“全国生命健康计划”发言人表示,卫生部将在一些中心提供关于卫生保健的各种服务,包括增强认识、咨询建议、预防服务、生殖保健、治疗选择、生殖组织以及医治不孕之症。

117.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国家公共卫生部联合社会事务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委员会组织了主题为“将社会范围内的暴力行为纳入规划发展及全国遗传健康计划”的研讨会。

2. 非政府组织的努力

118.以下表格反映了非政府组织为消除性别歧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提高社会觉悟和加强教育单独或同政府组织合作所做的努力。

118.1为抵制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在提高文化适应、社会觉悟以及相关培训方面所做的努力。下表指出2005-2006年黎巴嫩在抵制对妇女施加暴力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内容形式来源于实施组织的记录。

执行部门

计划 / 目标

活动

涉及群体

受益者人数

评论

社会事务部

(与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组织及黎巴嫩耶稣社会培训学校合作)

此计划旨在提高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保护家庭抵制暴力方面和增强家庭及其成员对家庭暴力危险性的敏感意识上的能力,同时采取替代措施以实现非暴力。

敏感性培训

觉悟化运动

信息运动

社会工作者、家长、教师、年轻人、新婚者、医院服务人员

56 名社会工作者和 1 042 名个人 ( 840 名女性, 202 名男性 )

该计划分 9 个阶段实施,其中 7 个阶段已经完成,并惠及到整个黎巴嫩地区。召开一次信息会议就该计划进行了阐述和评估。

社会事务部

( 与妇女民主联盟合作 )

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能力 / 宣传抵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培训、社会觉悟化、敏感化、 观察和治疗、倾听会、 实现联系

协调、资料

开发服务中心、妇女民主联盟、全国性协会、学生、 文化俱乐部

27 名社会工作者 , 239 名女性

此计划分三阶段实行,前两阶段已经完成,第三阶段正在进行中。(依照计划一本关于研究和事先调查资料的图表手册会在第三阶段发行)

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组织

赋予经济能力的项目,职业能力的获得,提高敏感性

培训

受害家庭主妇

23 名女性

该计划转为年度计划

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组织

支持广播中心对受害者进行非暴力培训

培训

社会参与者

15 名女性

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组织

提高敏感性的项目,宣传抵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会面 / 集会 / 会议 / 信息

学生、妇女组织、家庭主妇、信息评论家、官员、 护 士 / 助产士

20 名国内安全部官员 、 12 名社会救援人员 、 52 名护士和助产士、 82 名学生 、 35 个妇女组织

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组织

发行一本宣传手册,实际比较对不同性别的暴力

资料

工作人员 / 负责两性健康的工作人员

黎巴嫩跟踪妇女问题组织

就反抗配偶暴力 / 抵制暴力对妇女进行培训

培训

各种社会团体

35 名女性

持续性的培训

妇女民主联盟

心理、社会、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接待暴力受害者 / 尊重受害者其他请求

暴力行为受害者

200 名女性

黎巴嫩各阶层

妇女民主联盟

关于暴力行为受害者的研究

资料

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中的研究员

宣传

许多暴力及剥削

暴力行为定义及范围

给予心理和法律上的支持

咨询会

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儿童

16 名妇女儿童

许多暴力及剥削

提高抵制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意识

意见交流会

志愿者、巴勒斯坦临时居住地的儿童、 临时居住地孩子的母亲

97 名志愿者

350 名儿童

50 位母亲

许多暴力及剥削

提高社会觉悟

培训如何使用内容涉及人权法的光盘

大学生

10 所黎巴嫩地区大学

许多暴力及剥削

引导人道主义

培训

社会工作者、管理者

16 名管理人士和 50 名社会工作者

许多暴力及剥削(与国际大赦组织合作)

集中力量,提高社会觉悟

研讨会

艺术家、演员、电影艺术家、信息论家、评论家等等

- 黎巴嫩公众

名为《敬意》的受害妇女模型巡回展览

118.2为支持和收容暴力受害妇女及被边缘化的妇女所做的努力。

根据各收容所及其所属协会的特点进行暴力及歧视受害妇女的收容工作

所涉群体

女性受益者数目

活动

工作团体

性质

耶稣教会

暴力受害少女、单身妈妈(及她们的孩子)以及各种团体

89 名妇女

扫盲

培训

有毕业文凭的助产士、心理学专家、心理医生

心理、社会、教育以及法律跟踪

“生活之光”中心

忍受肉体折磨(如暴力、被迫卖淫)或家庭忽视、流浪、误入歧途的 7-18 岁少女

28 名妇女

心理治疗、寄宿家庭、消遣娱乐、文化修养、职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健康顾问

以各种方式使受害者融入家庭及社会

“生活的使命”协会

处于紧急情况中的妇女

20 名妇女

文化适应课程

相关职业培训

社会指导

临时或永久性

马尔泰和玛丽协会

暴力受害妇女、夫妻冲突中的妇女、刚刚开始参与卖淫活动者、年满 18 岁的单身母亲

16 名妇女

每日关怀

心理专家指导、社会指导、精神引导、心理学、妇科医学教育

社会文化适应,心理适应,融入社会

118.3 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4月1日期间各非政府组织为消除妇女歧视所做工作的事例说明。

协会名称

活动

黎巴嫩妇女理事会

宣传介绍 2005 年 1 月 27 日新选举法的活动

就新选举法内容进行培训并讲述其中适应文化部分

黎巴嫩妇女联盟

开展呼吁修改《刑法典》运动,并为关注该运动的人员进行培训

黎巴嫩消除性别歧视国家联盟

开展全国性的实现男女平等的运动,并最终在 2005 年 8 月 25 日对法律中关于国籍的条款进行修改

黎巴嫩追踪妇女问题国家委员会

起草制订第 2 号文件,关于在黎巴嫩法律中增加消除性别歧视条款的计划

o 修改黎巴嫩法律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o 建议修改现行法律并进行新的立法

观察研究教科书中关于两性区别的内容,依靠 OMSAR 的支持出版阿拉伯文书籍,在 2006 年 1 月 27 日召开记者发布会,关于在全国和全民中加强初等教育的培训

黎巴嫩妇女联盟

促进发展研究与培训团体

2005 年 11 月 8 日开展主题为“我的国籍是我和我的家庭的权利”的运动

阿拉伯妇女光明联盟

《光明》联盟出版了一本关于黄金时代的书 , 为年龄较大的妇女提供服务。此书涉及黄金时代的健康、经济、社会的不同方面(该联盟于 2004 年在心理健康方面得到了一位阿拉伯妇女的指导)

促进发展阿拉伯非政府组织联盟

200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全国性的实现两性平等的讨论会

家庭权利运动组织

游说各宗教当局放宽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年龄限制,男孩 13 岁,女孩 15 岁

《我们这一代》联盟

提高少女的社会觉悟

四、在反对暴力文化及妇女遭受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在信息方面

119. 妇女在信息领域的各方面所占比重日益增大。各种信息资料冲击着性别歧视的传统意识。大量广告描述男性不但要负责家庭收入来源,同时还要照顾孩子,而之前这一直都是母亲的职责。大量关于夫妻平等、家庭问题的电视节目出现在生活中,这些节目也谈到了性别歧视。另外许多关于妇女现状的调查被媒体公布。各报刊杂志经常刊登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文章,已达到宣传的效果。

2. 在知识与研究方面

120.发表了大量探讨妇女问题的论著,这说明公共意识对该问题的日渐关注,尤其是妇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

121.出版了许多涉及两性区别的儿童书籍,这些书籍试图改变陈规定型观念,以建立一种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

3.在学术方面

122. 黎巴嫩大学–法律学院, 联合阿拉伯人权研究所、阿拉伯儿童和发展理事会以及黎巴嫩大学法律、政治、经济科学院,并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于11月7日在突尼斯迦太基增设了儿童权利方向的硕士学位(2005-2006年) 。该项目涉及家庭环境问题、取代家庭教育的替代教育问题、《国际人权宪章》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 在文化方面

123.在选举文化方面:文化的不断产生发展超出了对性别传统角色的认识,也带来了意识形态上的冲突。无论是戏剧、电影、纪录片、电视剧还是小说,亦或是文化评论,都将使妇女在外表和内心获得前所未有的勇气。

5. 其他

124.社会已越来越意识到对于妇女的不公正,同时注意到宗教法庭有时也会摆脱刻板条文的框架而使其判决符合平等的原则,保障妇女的权利以及其作为母亲应当履行义务,并负责家庭及生活事务。举例说明: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一直持续到其成人,无论离婚还是孩子父亲去世;取消从夫制;保障配偶的经济权利(赡养费)及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补贴(银行担保,禁止丈夫独自外出旅游等),在夫妻间推行平等原则,修改某些社团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并希望推广到其他社团。

五、挑战

125.已经召开了多次有关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的集会、研讨会、见面会和会议。会议提出的建议/挑战如下:

126. 在调查研究方面

126.1有必要进行数据统计以针对基于不同性别的暴力行为制定预防和治疗性战略。

126.2深入研究黎巴嫩社会不同阶层在对妇女暴力问题上的看法。

126.3在对信息、观念和实际的大量调查过程中使收集的资料与使用的定义相统一。

126.4对可以接触到暴力的社会各阶层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目标群体包括:妇女、男性医护人员、男性公安人员、从事法律的男性、社会工作者及从事信息方面工作的人员。

126.5 以定期的关于反暴力活动的官方和非官方报告作为信息来源,建立监督评估机构。这些资源反映了国家内部安全和健康状况。

126.6 以人们最易接受的对话或访谈形式持续发表有关资料及数据。

126.7有必要对实施的计划进行评估,以检验其对目标人群产生的效果。

127. 网络、协调与合作

127.1 有必要协调各抵抗对妇女暴力组织的活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达到相互协调和补充。

127.2 有必要建立相关机制使民间社会组织与黎巴嫩妇女事务国家组织加强联系与协调,这样后者才能够真正为抵抗对妇女暴力的政策和指导活动撑起一片天。

128.法律和执行当局

128.1修改法律中涉及家庭暴力及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的条款(如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家中佣人与雇主间)。

128.2 提高暴力案件受理机构的敏感性(如国家安全局),改善公安机关的接待条件及人道主义服务水平。简化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并提供清楚的说明解释。

129.信息、教育、文化以及社会舆论

129.1有必要将商业信息作为强制性事实加以处理,并利用这些信息生产信息材料,而且相对于那些不平等的计划这些材料应当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并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宣传平等和非暴力文化。

129.2有必要形成一种机制来监视家庭教育、信息、教科书等中的缺失、暴力和不平等,无论是隐蔽的还是显露的。

129.3在与专家和警察谈论对女性的性暴力时至少要表达清楚,没有歧义,没有偏差,交谈可以以任何秘密的方式进行。同时只要是有可能成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无论是外籍工人还是公众明星都可以参与。

129.4有必要把对妇女的暴力放置于更广泛的文化范围里,如下:

关于强化暴力文化及使对妇女暴力合法化,尤其是对儿童施暴的可接受性问题,研究父母在这方面教育中的作用。

融入以理论和哲学为基础的教育计划,这是男女平衡观念的基础。

有必要传播非暴力文化,对谈判技巧、应对冲突和愤怒的方式进行培训。

第6条

抵制剥削妇女

一、在法律地位方面

130.黎巴嫩立法者指出《公共卫生保护法》和《刑法典》在“教唆卖淫和人身伤害及败坏公共道德”条款里提及卖淫问题。

131.黎巴嫩法律禁止非法移民从事卖淫活动,同时禁止沉湎于卖淫活动。各种卖淫活动场所的设立都有具体的条件,其中场所所有者必须得到政府许可。各政府安全部门有权搜查疑似未得到许可的经营场所,并决定将其关闭。法律禁止任何人利用第三者的卖淫活动挣钱维生,并将给予重罚。如果卖淫活动的谋利者和获利者是卖淫妇女的直系亲属,或利用职务之便支配妇女卖淫(父亲、丈夫或老板)将予以重罚。但法律中没有说明嫖娼者是否受到处罚。至于法院,将会根据卖淫妇女的背景适当减轻判决,如其卖淫是由于受到威胁,或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上的困难(2003年4月16日巴卜达特别刑事法官裁决)。如果卖淫妇女之前并未受到强迫则将以以前的判决为依据(2004年5月14日巴卜达特别刑事法官裁决)。另一方面,在黎巴嫩的法律中不存在有关对妇女暴力的条款,但在《刑法典》关于强奸的条款中提到了妓女,并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132.在黎巴嫩的法律中没有关于为那些被职业介绍所贩卖的妇女和少女的提供保护的条款。但是国家通过签署和批准与其直接相关的国际公约来保护上述受害妇女。此种做法被认为是巨大的进步,因为黎巴嫩先后加入涉及禁止以恶劣工作方式对待儿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1999年《第182号国际劳工公约》(2001年8月21日第335号法律),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其中涉及贩卖儿童、儿童从事卖淫及恋童癖者(2002年6月5日法律第414条)以及在2005年签署如下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8月24日第680号法律)。

《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之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2005年8月24日第681号法律)。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之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2005年8月24日第682号法律)。

133.在加入了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之后,黎巴嫩司法部随后于2005年10月制定了借助联合国机构的技术援助防止和禁止黎巴嫩贩运人口以及打击毒品贩运和犯罪的法案。该法案旨在支持《刑法典》关于依据宪法及其他议定书的宗旨打击人口贩运的各项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当地的立法机构并利用司法程序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就司法、治安和民间社会计划在国家和国际网络间进行协调;在信息及认识运动的支持下组建一支专业队伍为这些问题的司法调查和后续工作服务。

134.关于处理题材暴力及宣扬性暴力的电影和杂志的相关措施,国家公共安全总局表示应设立传媒事务办公室,主要通过安全总局各部门的帮助,负责各种出版物、电视、广播以及进入黎巴嫩市场的各种出版物,使其处在社会道德和社会礼仪规范内,尤其重要的是不能损害公共美德和社会廉耻感。电视、广播禁止播放任何内容与社会道德和社会礼仪规范不符的节目,如性暴力。

二、实践方面

135.鉴于国家正在为修改现行法律做研究调查,黎巴嫩各级政府停止批准开设新的卖淫场所。

136. 据黎巴嫩国家公共安全总局称,政府十分关心对进出黎巴嫩的人员流动的控制,在此基础之上安全总局还需负责控制外籍人口进入黎巴嫩,以保护领土主权,并拘捕和引渡触犯当地法律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外来人口。

137.黎巴嫩存在卖淫现象,正如国家公共安全总局提供的数据所显示的,虽然没有完全消除,但同前三年相比犯罪数量明显减少。

表1

137.12000-2005年妇女犯罪情况,分类如下:

犯罪性质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总计

为卖淫提供便利

101

110

21

19

24

7

282

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提供便利

4

8

113

25

46

33

229

拉客、教唆卖淫

1

0

2

0

2

0

5

从事卖淫

69

107

110

60

70

69

485

总计

175

225

246

104

142

109

1 001

资料来源 :国家内务安全总局、参谋部、信息部门。

表2

137.2 2000-2005年未成年少女犯罪情况分类:

犯罪性质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总计

为卖淫提供便利

4

4

3

0

2

0

13

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提供便利

1

0

4

1

2

1

9

拉客、教唆卖淫

0

0

0

0

0

0

0

从事卖淫

7

6

0

2

1

6

22

总计

12

10

7

3

5

7

44

资料来源 :国家内务安全总局、参谋部、信息部门。

表3

137.32000-2005年不同国籍妇女犯罪情况分类:

犯罪性质及国籍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总计

拉客

黎巴嫩

阿拉伯

其他国籍

国籍不明

42

42

13

4

67

24

18

1

12

8

1

0

6

13

0

0

12

12

0

0

5

2

0

0

144

101

32

5

公开为卖淫提供便利

黎巴嫩

阿拉伯

其他国籍

国籍不明

3

1

0

0

6

1

0

1

58

38

16

1

13

11

1

0

28

16

2

0

21

10

2

0

129

77

21

2

拉客并教唆卖淫

黎巴嫩

阿拉伯

其他国籍

国籍不明

0

0

1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1

3

1

0

从事卖淫

黎巴嫩

阿拉伯

其他国籍

国籍不明

36

18

14

1

47

34

26

0

49

38

20

3

26

22

12

0

25

32

13

0

35

16

18

0

218

160

103

4

总计

175

225

246

104

142

109

1 001

资料来源:国家内务安全总局、参谋部、信息部门。

三、为卖淫及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做出的努力

138.调查表明大部分卖淫的受害者都是因为被强奸或一些社会问题如暴力、吸毒而误入歧途的。尽管社会事务部没有直接介入帮助从事卖淫的受害者,但是通过为受害妇女和其他妇女提供服务来帮助那些受害者,其中主要措施已写入《公约》第5条关于“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的条款中。之前在第5条中提到“希望之家”协会是一个自1970年以来长期致力于帮助卖淫受害的少女和妇女重获尊重的社会团体,但应注意的是这个协会不能为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因此该协会在必要时会把这些受害者转交给其他协会,如耶稣基督教收容所、马尔泰和玛丽收容所,当然这只是短暂的,因为提供帮助的初衷就是使这些受害者再次被社会所接受。至于马尔泰和玛丽收容所,它不断地收容、陪伴并授权给那些受到家庭暴力或社会暴力(身体交易)伤害的妇女,或偶然卖淫的妇女(由于经济、社会或其他压力),或是单身母亲(及其孩子)等等,而从接收到再次融入社会的时间从三个月到两年不等,将视每个妇女的情况不同而定。到2005年10月马尔泰和玛丽收容所接收了134位妇女和33个孩子,他们正是因为得到了收容所的帮助才得以再次融入社会,并在2000年1月1日第一个收容所建成起就来到这个收容所。

139.黎巴嫩政府努力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主要措施如下:

加大提高人民觉悟的宣传,加强同全国性协会及各国负责劳动的大使等的合作。

签署同两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协议备忘录,以管理旨在帮助外籍受害劳动者的收容所的事务。

给予国际移民委员会在黎巴嫩开办代理办事处的权利。

授予社会义工陪同受害劳工接受黎巴嫩移民局问询的权利。

四、挑战及卖淫问题

140. 非法移民从事卖淫活动加大了政府拘捕和管制的难度,应加大力气根治导致卖淫活动猖獗的根源。因此,应为妇女提供从事受人尊敬的职业的机会。

第7 条 和第8 条

妇女与参政

141.《黎巴嫩宪法》的序言以及第7至第12条规定:所有黎巴嫩人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根据1953年2月18日颁布的第37号立法令确定了妇女政治权利的基础。

142. 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这段时期见证了在数量上的显著增长以及对修改现行选举法的强烈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更好地代表所有社会阶层,并确保各位候选人在竞选活动的组织上以及在活动筹资、信息组织和竞选宣传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而且为了活跃年轻人的角色,鼓励年轻人参与政治运作,将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妇女协会和组织及其他支持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借助这一环境重申其批准妇女配额制度的请求,以此作为允许妇女在国家和地区决策中担任职务的一个步骤。

143.在处理这些请求方面,内政部曾于2004年请所有提出意在引入新选举法的建议和项目的人将其副本送交内政部。但是,没有颁布任何新的法律方案,因为2005年的选举是在2000年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其中没有任何特别关注妇女权利的条款。

144.于议会选举后组建的政府即刻任命了一个“议会选举法国家组织”(2005年8月8日颁布的第58号法令),并委托该组织在5个月内编写一部新的选举法法案。

145.上述组织要求那些关心这一问题并且对该问题感兴趣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提出他们的建议。在时限期满时,该组织共收到121个方案,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其中85%以上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妇女代表性的问题。根据政府的指示,该组织开始尝试了解那些方案的提出者们对妇女代表性问题及其他问题的态度,并制作了一份表格发给他们以便于其发表看法。关于采取妇女配额制以保证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就这一问题开展的调查(共有121人参与调查,包括6名妇女)结果如下:

-反对任何形式的妇女配额(候选人名单或席位名单),35.9%

- 赞成占议会席位30%的配额,16.3%

- 赞成占议会席位10%-20%的配额,5.4%

- 赞成妇女只能在候选人计划中占有配额,23.9%

- 对此问题没有任何意见,18.5%

那些支持只在候选人计划中给予配额的人倾向于采用封闭式名单制度和比例代表性,但是支持席位配额的份子应根据选择的不同进行分配。应当指出的是支持妇女配额的人在回答者总数中的比例接近46%。

146. 需要指出的是黎巴嫩全国妇女组织提出了一项计划,建议在候选人中设置妇女配额。

147.国家咨询机构一直呼吁在制定选举法案的过程中应该努力通过将候选人中的20%作为妇女配额。但该法案的命运取决于内阁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并且最终取决于众议院的态度,毕竟是由众议院决定是否通过该法案或者是做出任何改动。

148. 2005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了黎巴嫩妇女在其政治角色上的觉醒程度。主要是表现在她们参与游行示威、静坐及各种表达群体意愿的行动,这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志。

1. 议会选举行使投票权

149. 对2005年妇女参与议会选举的研究表明,不论是妇女投票的方式,还是决定了黎巴嫩妇女在议会选举中的行为的文化、社会、政治及经济因素,都没有出现重大变化。数据显示没有任何一种差别是关于两性区别方面的,因为在选举中女性的投票比例已能够与男性投票比例相比较且总的差额不会超过0.05%。2005年进行的选举在妇女选举行为或妇女问题方面没有任何改变。

2.选举候选人资格

150. 下面表格中的数字表明2005年议会选举的候选人数目与2000年相比出现锐减,已经从18人降至14人。这些候选人在所有候选人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3%。这次候选人数量锐减的主要原因在于妇女们认为,如果其候选人资格没有被确定选举名单的政治首脑们接受,那么这种选举资格是无效的并且需要缴纳选举费用。

1953-2000年众议院候选人数目表

选举年份

候选人数目

退出的候选人数目

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目

1953

1

1

0

1957

1

1

0

1960

2

0

0

1963 ( 部分 )

1

0

1 ( 任命 )

1964

2

1

0

1965 ( 部分 )

1

0

0

1968

2

1

0

1972

4

2

0

1991 ( 任命 )

-

-

1 ( 任命 )

1992

6

0

3

1996

11

1

3

2000

18

1

3

2005

14

0

6

151. 2005年年初,在候选人申请的规定期限期满前,报刊和公共告示咨询会向人们展示了许多已经获得候选人资格的妇女的姓名。然而,围绕批准1960年《选举法》而引发的争议(在地区法的基础上)以及因此转而以2000年《选举法》为基础(根据州长的指令)推翻所有的标准,影响了候选人的利益,特别是候选人的个人利益。有关当前紧要政治问题的选举活动的事实或许就是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问题在政治家们的优先考虑事项中已丧失了其重要性的事实。然而,最近几次议会选举使6名妇女代表进入了众议院,其中3人是第二次当选,另外3人则是第一次通过议会选举进入众议院。两名妇女在选举中没有任何竞争,而其他人则与候选人名单上竞争对手展开了争夺。

152.显然,长久以来传统因素(对家庭的依附、服务、客户关系网、家庭继承、政治继承、宗族制度)的影响决定了妇女的成功机率。

153.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全部16个议会委员会中有3个委员会是由3位女性领导的。

3. 信息及妇女选举候选人

154.在候选人尤其是那些受孤立的候选人所抱怨的而又不能归咎于受政治影响的家庭的问题上存在着信息方面的机会不公现象。那些潜伏于表面情况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事实证明,大部分获取信息的方式(视觉直观的和书面的)都属于那些活跃而有影响力的政治家。因为那些电视台、杂志和报刊以及广播电台的设备都是掌握在他们所有者的手里,并为他们的选举目的服务,尽管立法机构试图重申对信息及选举广告的管理,以保证包括男女在内所有的候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2005年选举期间,对信息获取方式重要性的某些研究表明,女性候选人拥有的选举信息覆盖率远远低于男性候选人。一个受到7家电视台信息公告和选举日(2005年5月15日到6月20日)影响的覆盖率控制表明,新的候选人报道主要出现在以下这些媒体:NBN 9%;未来、ANB、Al Manar (Le Flambeau) 7%; NTV 5%;黎巴嫩无线广播和电视组织覆盖所有候选人的选举报道2%。

155.有5家日报在同一时间进行了覆盖控制,结果如下:Al Mostaqbal (未来)6%、Al Balad (国家)、 Al Diar(国土)、 Al Nahar (日报)、 Al Safir (大使) 5%。

156.如果考虑到在全体候选人中占有比例不到3%的女候选人比例,我们发现,这个报道的比例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关于报道的质量和内容,则出现以下的问题:

156.1在对新的男女候选人的报道质量方面没有任何原则性歧视,因为这些报道已经覆盖了各种新闻类型:节目、访问、赞助、不同场合、参加庆典、演讲、放映、与支持者会面、宣布名单等。

156.2没有任何报刊为女候选人留出了专属的报道篇幅,但是对女候选人的新闻报道从总体上来说是作为政治和选举新闻的一部分。

156.3为了配合选举的分析性文章,报刊在对选举新闻的报道中刊登了一些女候选人的照片,但是其中并没有标出她们的名字或提及她们的消息。

156.4关于女候选人的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已显示出最大差距。例如,如果女候选人中的4位候选人共同分享了一篇关于她们行动的大致报道,那么对于其他候选人则就只能进行非常有限的报道(这篇报道有时候会在男候选人名单中列出她们的名字,或者是刊登她们参观宗教景点或拜访政治首脑的活动的照片和新闻)。显然,信息对于女候选人(同样也对于男候选人)所表现的利益对她们的政治归属和在不同政治集团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她们对信息设备的接近程度都起着作用。

157. 《Hya》电视台(有关妇女问题的特别电视台)在其长达一个月的完整节目中,为妇女和妇女选举问题留出了一期特别节目,报道女候选人的会面,探讨妇女(候选人和选举人)立场、观点和权利以及社会对妇女参政的考虑的对话。

4.黎巴嫩公共意志及妇女参与议会

158. 2005年底进行的观点调查表明,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关心使其能够在总体规划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调查之一证明,作为调查样本的一部分有76%的人支持妇女候选人获得议会席位,81%的人支持妇女在众议院中占有配额,73%的人赞成妇女在市政委员会中占有配额。同样地,有91%的人支持妇女在不同协会中的活动,80%的人支持妇女脱离家庭圈而外出工作。50%的被调查者表示妇女参与选举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5.参加竞选活动

159.2005年的议会选举,有大量妇女投入到选举活动中,这个事实证明了从1990年代初就开始显现的一个趋势。除以前报告所提到的以及在选举的参与规模及多样性问题的总体上来说仍为事实的报道,其他一些新的因素也促成了这种趋势的发展,即黎巴嫩妇女,尤其是年轻的黎巴嫩妇女在公共事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种趋势在哈里里总统遇害以及一系列爆炸和暗杀事件之后蔓延到了整个国家。这标志着选举斗争的质量和选举运动所具有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且也使黎巴嫩人民在经历长久斗争后第一次发现了自己能够自由表达观点和想法的权利。

6.参加政治党派及潮流

160. 在有关加入政党的妇女数量以及妇女在所有政党中所占比例和妇女在国内政党中地位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切的资料。然而,一位妇女在担任某政党主席之后便受到了丈夫的监禁,而该政党也在同一时间撤销了妇女部门。基于以上的事实,再也没有一个特别的妇女组织,而妇女们也无法平等地参与所有组织团体。另一位妇女在就任由其丈夫组建的政党的主席后遭遇暗杀。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党派阶层金字塔的升高,妇女的数量就会减少。因为,在一个大党派中的小数量理事会成员中,很难能找到多于一个妇女,如果有,也只是在黎巴嫩歌剧院上演的戏剧中而已。但是,需要注意2005年有一位妇女担任了某黎巴嫩政党的秘书长职务。此外,在一个新近创立的党派中心组织的12名成员中有3位妇女。

7.在决策地位方面取得的进展

161.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在妇女决策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因为有一位妇女担任了黎巴嫩公共安全总局代理局长的职务(2006年4月13日第16734号法令)。而且,国家内部安全部队总局的备忘录中也出现了关于两性军官特别培训的问题。

第9条

国 籍

一、司法方面

162. 黎巴嫩对《公约》第9条第2款涉及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提出保留意见。在最后的注解中,委员会表达了他们对于政府能否延续这一保留的忧虑,并且鼓励政府“为了限制关于《公约》的保留意见而赶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最终撤销这些保留意见”。

163. 作为回顾,我们指出,关于黎巴嫩国籍方面的法律中对于妇女的歧视存在于以下三点:

子女不能通过黎巴嫩籍母亲获得黎巴嫩国籍。

男方不能通过黎巴嫩籍配偶获得黎巴嫩国籍。

在黎巴嫩母亲与非黎巴嫩裔但已经获得黎巴嫩国籍的母亲之间存在着歧视,因为如果后者比丈夫寿命长,她的孩子就可以获得她的国籍,然而黎巴嫩妇女则没有这种权利。

二、为实现两性平等在修改国籍法律方面做出的努力

164.在关于取消针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意见的活动范围内,一些属于“黎巴嫩女性联络网”的非政府组织为了倡议成立“培训和促进发展研究小组”,于2005年秋天发起了一场名为“我的国籍是我和我的家庭的权利”的运动。这次运动目的是为了修改在黎巴嫩国籍法中造成两性之间的歧视的那些条款。

165.从法律角度看,这次运动以以下内容为基础:

消除仍然存在于《黎巴嫩宪法》中的矛盾的必要性。这种矛盾涉及黎巴嫩人之间的平等问题,并损害了妇女在给予丈夫与子女国籍的可能性方面的权利。

黎巴嫩签署的国际宪章的生效以及为了消除各种针对妇女的歧视,取消关于《公约》的保留意见的必要性。

对于那些和外国人结婚、在黎巴嫩居住的黎巴嫩妇女状况的调查,以及对由于被剥夺了家庭的公民资格权利及其他各种公民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不公平现象的监督。

166. 这次运动和一项更广泛的地区性的计划同时进行,它和其他类似的阿拉伯地区的运动是相一致的,有些地区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成功(埃及、突尼斯)。这样的行动包含了以下的活动:

针对主管决策机构的行动:黎巴嫩众议院中的行政与公平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委员会》。

运动中包含了一次为了发起运动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所有媒体均广泛参加。

参与贝鲁特举行的马拉松比赛(500名妇女打着这次运动的标语)。

培训和提醒关注活动,包括男女积极活动分子,以及整个黎巴嫩境内的男女大学生,目的是让人们知道这次行动的内容并让人们支持这次运动(散发广告通知、信息传单、小册子,为了得到支持收集签名等等)。

167. 在斗争中,这次运动基于如下背景:

关于涉及到黎巴嫩国籍的法律的研究及其他统计研究,这些研究突出了其黎巴嫩籍配偶被剥夺了国籍的丈夫的情况。

筹备法律草案,目的是修改关于黎巴嫩国籍的相关法律条文,以确保平等。

与努力争取废除全部有关国籍的法律中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的阿拉伯世界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168.此次运动将被纳入评估计划中。

第 10 条

教育平等

一、教育体系

169. 1990年代初期对黎敌对状态解除后,黎巴嫩对其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基本保持了原教育改革计划(1994年),关于全民教育的国家行动方案(2005年)以及黎巴嫩教育及教学战略首期方案(2006年)的基本框架。 上述行动方案均在达喀尔会谈(2002年)期间正式确定的目标范围内,旨在为整个社会所有儿童普遍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确保为使儿童接受基本教育而制定的招生条件不受外界干扰。该方案的目标包括保证所有儿童都能够获得良好且免费的教育;特别是保证来自条件落后地区的儿童,以及女学童能够得到持续的教育; 并计划到2015年将成年人扫盲率提高至50%左右,其中主要是以提高妇女扫盲率为工作重心,以保证女童能够获得完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70.然而,女孩或妇女受教育的比例偏低,以及在保守思想影响下存在的性别差异等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对教学计划及教学科目的设计。尽管为了将性别平等意识融入到教学领域,有关部门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经过对教科书的调查研究后证实,在一些教科书中仍然存在一些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的言论。 这种歧视体现在男性在所有的教科书作者中,以及在文章涉及的主题、内容以及图片中都占有绝对的比例,同时,这种歧视还体现在男性抛头露面的次数,对他们行使的职权责任的描述,以及他们所享有的优先权,参加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所从事的职业,各种社会关系,此外,还包括所有男性拥有的其他的特权以及被赋予的社会价值。

二、大学前教育

1. 总教育指数

171. 在黎巴嫩,有63.20%的学生在私立学校的各个阶段注册(在收费的私立学校中读书的学生占50.70%,在免费的私立学校中读书的学生占12.50%);而公立学校(免费)则拥有36.82%的男女学生,该数字已经超过了2004-2005学年的916 600名注册男女学生数。

172.就女学生在两类教学机构(公立及私立)间的分配比例来看,在公立学校注册的女学生人数超过了她们在私立学校的注册人数(53%比48.2%)。有个事实还表明了一种倾向:在家庭中,相对于对女孩的教育投入,父母更倾向于为男孩进行更多的教育投资。

2.平均入学率:总体指数

173.尽管没有完全实行义务教育,但是小学阶段的总体平均入学率达到了103.4%,超过了男生平均入学率:100%(来源于200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处的统计数据)。 然而这个高平均入学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小学全民教育的目标已经实现,因为该高平均入学率主要是由于其他原因形成的,比如学生在超过官方规定年龄之后仍继续留在小学,以及学生留级或复读,或者学生在学龄前就已注册。

174.该阶段的净平均入学率为90.6%(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处的统计数据)。根据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的统计,该阶段净平均入学率甚至还低于上述数值。总平均入学率与净平均入学率之间的差距反映出该阶段的教育存在某些问题(比如,许多学生超过6岁后才入小学一年级)。

3. 不同教育阶段的注册情况

175.以下表格显示了最近十年里大学前各阶段的女学生比例变化情况:

学年

% 幼儿园阶段的女孩

% 基础教育阶段的女孩

% 中间教育阶段的女孩

% 中等教育阶段的女孩

1995/1996

48

48.1

52.6

53.3

1996/1997

48.1

49

52.4

54.3

1997/1998

48.1

48

52.4

54.8

1998/1999

48.5

48.0

52.3

55.5

1999/2000

48.3

47.9

51.8

55.3

2000/2001

48.3

49.5

53

51.8

2004/2005

48.3

48.3

52.8

55.8

资料来源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2005 年第一次统计结果。

a)幼儿园阶段

176.取得的进步 :在黎巴嫩,幼儿园阶段的教育近十年来有了重要的进展。 在1991年和1992年间,平均入学率大约为68%(黎巴嫩教育发展:2001年国家报告)。上幼儿园的儿童(男女混合)比例为83%;该比例超过阿拉伯国家学前教育的入学率(14%),等同于北美洲和西欧国家的平均入学率(82%)(阿拉伯国家的妇女和男人:教育)。

177.不足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间的入学情况并不平等;在贝鲁特,3到6岁的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最高(92.8%),而北方省份的比例则最低 (80.8%)(MICS 2调研报告)。 另外,公立学校的影响仍较为薄弱,因为它在这个教育阶段只吸收了22%的学生(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2005年)。

b)基础教育

178. 接受基础义务教育的比例事实上已经达到了100%,而且在这个教育阶段不存在性别歧视。但是根据人口分布统计数据显示(2004-2015年国家全民教育行动计划方案)(国家教育研究中心),虽然女孩在基础教育前的阶段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是她们在中等教育阶段中却没有体现出相应的高比例。还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91%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均参加过学龄前教育计划。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比例。

c)中等及第二阶段

179.按照一般的趋势,女学生的比例在中间教育阶段开始上升。经过仔细研究女学生在中学第二年级的比例之后就会发现,按照各教育分支来区分,女学生的分布如下 :文学与人文科学81.6%,社会科学和经济学55.8%,生命科学52.4%,一般科学26.4%,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学习一般科学的各教育分支的男学生比例比学习文学与人文科学、生命科学的女学生比例更低。

180.值得注意的是女学生的比例在中间教育阶段开始上升,超过学生总数的一半。 这一趋势在1995到2005年间表现得很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一部分男学生中途退学转去工作,这使得该部分学生的入学率“消失”,反而提高了儿童就业率;男孩在这方面的比例要超出女孩好几倍。

4. 各省学校招收情况

181.北方省份分布拥有公立学校的数目最多(12.50%),而贝鲁特拥有的公立学校数量则最少(2.5%);但是,数量众多的私立付费学校却集中在贝鲁特周边地区。绝大部分的私立学校分布在黎巴嫩山省(以及贝鲁特的郊区),而奈拜提耶的私立付费学校占有比例最小。

182.由于大量的外省人口的大量涌入,教育部准备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的周边地区和郊区创办学校。另外,某些农村地区的学校决定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即采取灵活的教育措施,以期满足大学前阶段的学生们需要在既定的农忙季节参加劳动(例如采摘)的需要,进而保持他们在学习上的连续性并避免学生中途退学。政府同样关注条件较落后的地区妇女受教育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更多的女学生参加公办学校免费教育,从而在人数上大大超过该地区的男学生人数。

5.学业失败及中途退学

183.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初级教育阶段的女生升级及留级比例较高,其中女生中途退学的比例为1 - 2%,而男生的比例为1- 5%。 在中间教育阶段男女学生的退学率中,女生的退学率始终低于男生,即女生退学率为6%-17%,而高年级男生的退学率则为11%-23%(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2004-2005学年的统计刊物)。 对此,教育专家认为其原因在于男生在这个教育阶段多会选择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6.教师队伍

184. 教师队伍中的妇女比例增加。传统上,教育被认为是一种“ 女性的能力 ”。 在黎巴嫩,中小学女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70.2%,而男教师仅仅占29.8%。 在公立学校,女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比例是65.8%;她们在私立免费学校的比例是85.5%,在私立付费学校的比例是72.5%。 这些比例随着教育阶段程度(小学,中学,大学)的提高而降低。

185.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对针对男教师的培训计划始终重视不够。规划只包括那些与新计划相关的培训,在1998至2000年期间这类培训涉及的男教师达到45829名。

186.两性之间的平等政策已经正式列入计划,但是旨在提醒男教师关注两性差别的内在问题有所触动的培训计划目前还只是在民间社会机构中开展。

三、大学教育

187.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注册:黎巴嫩一共有38所大学、学院或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大部分位于贝鲁特及其郊区。 2004-2005学年在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人数达到141479名,其中53.8%是女学生。 值得注意的是黎巴嫩大学的学生中的女学生人数超过男学生人数的两倍,同样要注意的是黎巴嫩大学是一所政府大学,它不要求缴纳学费,而只需要交注册费。 尽管该数据看起来是对女孩有利,但是仔细研究专业设置之后就会发现,大学设有传统上有适合于男性的专业,比如工业技术及科学,也有适合于女性的专业,比如语言、教育学、护理学等。该比例表明男性与女性在不同专业的注册人数的差距,在技术、工业、计算机和企业管理专业男性占优势。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神学院和宗教学院实际上只招收男学生。 这种专业选择与公开的专业指导咨询政策没有任何关联:不论是公立机构还是私立机构的大学前教育指导中心的负责人都宣布了一项专业指导政策,该政策在两性之间不带任何偏见。

四、专业及技术教育

1. 总的招生情况

188.2004-2005学年在职业及技术教育机构注册的男女学生人数达到96882名;男女教师和行政人员的人数达到17068名。在这些数据中,女性的比例根据教育机构的不同分布如下:

公立职业及技术教育

专门职业及技术教育

女学生

46.7%

46.3%

女教师 / 女行政管理人员

45%

46.2%

初步统计资料来源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2004 - 2005 学年的统计刊物。

189.职业和技术学校分布在六个省份,大部分集中在首都及其周边地区,就居民密集程度来看,50.5%的学生分布在165所公立和私立学校和学院。而全国范围内,学院和学校的总数达441所(其中76所是官方机构,365所是私立机构)。

2.文凭

190.2004-2005学年期间,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根据其获得的文凭的不同分类如下:

文凭

百分比

女性人数

百分比

技术能力证书

3.1

73

7.7

技术毕业证书

9.9

1 732

26.7

中等职业教育证书

1.5

150

18

技术中学毕业证书

52.5

18 070

44.7

技术资格证书

28.7

10 057

48.6

技术证书

3.9

1 220

37.4

技术教育证书

0.4

85

23.1

总计

100%

44 053

45.5

初始资料来源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2004 - 2005 学年的统计刊物。

3.专业分布

191.跟典型的传统角色相比,两性之间在职业教育上的区别就更加明显了。在诸如机械和电子学等领域的各个专业,以及卫生技术、工业信息技术、电子学、医疗、焊接、拍摄、细木工、供暖、制冷等专业方面,均被认为是只有男性涉足的学科。在这些学科中女性少有涉足。而在幼儿教育、专门教育、造型艺术、女性服装设计、儿童护理、社会服务、旅馆服务等专业领域则长期被女性占领,没有男性涉足。

192.对于所谓的“中性”职业(会计、酒店管理、计算机、装饰、语言、印刷等等),女性相对男性所占比例则根据不同情况占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不等。

五、文盲及其改进途径

1. 文盲状况及其后退

193. 在普通民众及女性当中的文盲比例处于持续下降的趋势。 1980年总文盲率达到27.6%;而根据2004至2005年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10岁以上的公民的文盲比例仅占8.8%。 总体来说,女性文盲比男性文盲更普遍;男性文盲比例为5.6%,而女性的文盲比例为11.8%。 10-34岁年龄段的女性文盲比例从0.5 % 到2.2%不等。 男性文盲比例34岁之后相对女性文盲比例大幅下降;而女性文盲比例从34岁开始逐渐增加,在65-69岁的年龄段,女性的文盲比例达到了54%,而男性只占23.8%。 不同地区的文盲比例也不同,首都的文盲比例最低(5.5%),而周边地区则在8.5%(黎巴嫩北部)和14.6%(贝卡)之间摇摆不定。(中央统计局,2004-2005年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2.已付出的努力

194.社会事务部以及私人协会和机构正尽力通过一些专门的计划力图消除黎巴嫩各地区的文盲人数。 有关受益方式及消除文盲计划受益人的数据表明,妇女已成为消除文盲计划的受益人主体,受益人数达到1006名,而男性只有241名(2006年社会事务部全国扫盲委员会)。

六、信息技术

195.在黎巴嫩有不到40000个网络用户,约占总人口的4.5%;但是“网吧”却遍布黎巴嫩的大部分地区,且上网费用相对较便宜。统计数据显示不同的互联网使用方式并没有明显表明两性之间的差异(2004年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如果大学前教育计划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的话,那么实际上公立学校则常以缺乏人力和物力而不去执行,而在私立学校中信息技术教育却得到了广泛发展。 数据表明17%的公办学校,42%的私立免费学校和58%的私立付费学校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它们的教学大纲(2006年黎巴嫩教育和教学策略)。 公办学校在信息技术教育中所占的微弱比例极大地影响了公立学校中弱势群体以及女性学生,而对强势群体或男性学生影响相对较小。一些非政府组织因此举办了很多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旨在提高妇女及女学生的信息技术水平。

七、挑战

196. 黎巴嫩急需实施义务教育准则。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计划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民教育计划各项目标(2000年达喀尔)(文化研究和发展中心的2004-2015年国家全民教育工作计划方案)。 此项国家计划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项:

196.1实现全民义务教育,并促进当地社会在实施全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通过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到学校注册(目前主要指6-12岁年龄段的儿童,该年龄段正在被扩大,并有可能扩至6-15岁),并对这些适龄儿童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期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等手段实现全民义务教育计划。因此,这需要负责跟踪检查适龄儿童的就学情况的机构与家长进行直接的沟通。

196.2针对中途退学(drop-out)的预防性措施 :改革少年之家以及学校的支持。该项措施中最重要的举措在于建立专门辅导学生补习功课的模范中心。

196.3确保提供幼儿教育服务 :在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为3岁以上的幼儿提供教育服务,这不仅仅是保证这些地区基础教育的基本措施,也被视作可以保证在该项计划执行期间百分之百的儿童能够在幼儿阶段接受教育后继续在基础教育机构注册。

196.4修改基础教育中第三阶段入学的可能性:改革基础教育中第三阶段入学的可能性旨在保证全民义务教育顺利实现,使学生能够全部读完基础教育的三个阶段(直到15岁为止)。

196.5确保基础教育的信息技术和科技需求。

196.6解决扫盲问题:与有关机构及部委共同合作,强化实施针对青年人的扫盲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的机会及资源以实现完全扫盲:消灭信息技术及专业技术文盲现象。

196.7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继续向残疾人中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足够的机会,允许他们入校学习并保证为他们制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计划;向有关机构和部委提供教育支持。

第11条

平等就业机会

一、立法方面

197. 黎巴嫩的法律没有规定男性和女性在工作权利、工作机会、工作条件、工资、工作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且在2000年就已经废除了劳动法中关于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在某些产业内工作的妇女夜间工作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项新的规定,其明确“雇主不得因为性别不同而在工作种类、薪酬数额、聘用条件、晋升机会、职业资格和工作着装上对男女员工区别对待”。(《劳动法》新增第26条)。该劳动法甚至在第34条中做了倾向性的规定,即妇女每工作五个小时就可以获得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而男性工作者每工作六个小时才能获得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198. 在培训机会方面,《劳动法》没有做出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相反,政府及非政府的社会机构均同意为妇女提供各种劳动和职业培训,特别是那些以往妇女很少涉足的职业领域。

199. 在保护妇女在婚后或产后免受歧视方面,上一次报告中提出的规定仍然有效。这些规定中最重要的几点包括:黎巴嫩立法机构将妇女带薪产假从40天增至7个星期,并禁止企业主在妇女怀孕和休产假期间将其辞退。法律还规定,产假为妇女正常享有的福利,并不影响其享有带薪年假等权利。然而,黎巴嫩的法律没有规定父亲陪产假期,也没有规定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比较关切的支持性服务,例如建立托儿所或儿童护理中心。另外,法律也没有提及妇女在协调家庭义务及工作职责关系中遇到困难时的调解办法。而这种情况下,妇女通常不得已放弃她们的工作而转去照顾家庭。

200. 1941年黎巴嫩已经通过了男雇员(女雇员)的最低工资的权利,且男女在工资方面没有任何差别。1965年曾强加给妇女的规定,即妇女要完成同男雇员一样的任务和工作量,已于1967年废除。至于超过官方最低工资的部分,在私人机构则按劳资双方的协定为准,或者按企业的内部规定或集体劳务合同的规定为准。在后两种情况中,内部条例或集体劳务合同不能包含歧视妇女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完全无效,并且所有劳动合同均需在国家劳动部监控下实施。另外,《劳动法》还要求所有拥有15个或以上雇员的企业主制定企业章程及劳动管理制度(《劳动法》第66条)。据此可以看出,在工资方面对妇女进行歧视的做法是有限的。尽管如此,妇女在税收方面仍然受到歧视。已婚妇女与单身女性的待遇相同,因此不能享受到已婚男人或作为父亲所享受的减税待遇,因此妇女税费水平比男人税费水平要高,从而影响到妇女的净收入,即在扣除税收之后比男人的净收入低。

201.不论企业主与男/女雇员之间就劳动合同发生何种分歧,即使双方都不在劳动法规定的类别之内,均由劳动法庭(即“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劳动法庭是由一名法官和另两名陪审员组成,其他一名代表企业主利益,另一名代表雇员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提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均免交诉讼费和印花税,且当事人可不用通过律师而提起诉讼及到庭(1980年10月21日颁发的法律)。

二、经济方面

202. 根据2004-2005年度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有23.2%的常住劳动者是妇女。按照不同年龄段和劳动者性别,现将有效劳动力划分如下:

表1按劳动者年龄及性别划分的有效劳动力(百分比)

年龄

性别

总计

女性

男性

10 - 14

0.2

0.6

0.5

15 - 19

3.6

4.2

4.0

20 - 24

17.0

11.1

12.5

25 - 29

20.0

13.5

15.0

30 - 34

14.8

13.9

14.1

35 - 39

11.9

12.5

12.4

40 - 44

12.0

11.6

11.7

45 - 49

8.4

9.5

9.3

50 - 54

5.6

8.0

7.4

55 - 59

3.2

5.8

5.2

60 - 64

1.9

4.4

3.8

65 - 69

0.8

2.6

2.2

70 岁及以上

0.6

2.4

1.9

总计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管理局, 2004-2005 年度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203.如下表所示,为自己工作的女企业主和女自由职业者占女性总劳动力的11.3%,其他75.5%则由领取月薪的雇员或员工构成。

表2按照不同的工作职位和性别对常住劳动者进行划分(百分比)

性别

工作职位

女性

男性

总计

雇有员工的企业主

1.1

6.4

5.2

个体劳动者或有家属帮助者(有薪或无薪)

10.1

33.9

28.4

领月薪的雇员或职工

75.5

40.8

48.9

领周薪或日薪或按工作量计薪者

7.7

14.8

13.1

为自己的家庭或父母工作者(有薪或无薪)

4.1

3.1

3.3

实习人员(接受某项职业或专业培训),学徒工和在慈善机构,民事单位和人道主义机构工作的义工

1.3

1.1

1.1

总计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管理局, 2004-2005 年度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204. 在经济领域工作的黎巴嫩妇女中,很大一部分女性在服务行业工作,还有一部分女性投身于银行、教育、卫生和旅游行业。如果按照职能进行分类,则在高级管理岗位中很少见到黎巴嫩妇女的身影。关于男女间工资的差距,根据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非政府机构工作的妇女领取的薪水比从事对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工作的男性薪水低14%到20%。现在,该差距可能有所缩小。

205. 从失业人口方面看,下列表格显示妇女占失业人口的28.3%,这一微弱的比例主要是由于妇女面临着协调家庭责任及参与经济活动的困难,这经常会使妇女走出家门去找工作。

表3根据性别对常住失业人员进行划分年龄:10岁及以上

性别

百分比

数目

女性

28.3

27 323

男性

71.7

69 177

总计

100

96 500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管理局, 2004-2005 年度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206.负责妇女经济事务的有关机构在为社会经济状况欠佳的妇女提供技能培训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5年由阿拉伯妇女组织发起的一项统计调查研究显示,为黎巴嫩妇女提供就业机会的项目中有52%的项目是针对服务行业的,另有40%的项目是致力于工业领域的,只有6%的项目是针对农业的。这些项目旨在为妇女传授缝纫、刺绣、手工制作等技能并帮助她们销售产品。技术方面培训得到了特别关注,因为在这个领域里的工作机会众多。另外,也有一些机构为妇女提供小额贷款,并帮助她们发展一些依靠个体经营的项目;但是这些机构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资金供应的持续性。同时,劳务市场及商品销售市场空间狭小也限制了这项活动取得成功。

三、外国来黎工作的妇女

207. 国外的劳动者开始陆续来到黎巴嫩工作始于1973年。入黎境内的外国劳工数量不断增加,到2005年发给外国人的劳动许可证已达到了109 440个,而2004年则为103339个。其中,2005年经协议授权入黎境内工作的外国劳工总数为40654人,而2004年为37806人。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入境外国劳工为妇女,且她们当中大部分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05年有86177名女家政从业者而只有3 617名男家政从业者),大部分的从业者均来自亚洲和非洲地区非阿拉伯国家,即来自斯里兰卡(36 319人)、菲律宾(27249人)和埃塞俄比亚(16552人)。该数据来源于2005年统计结果。

1.来自国外的家政从业者的司法状况

208. 该类从业人员不在劳动法规定范围之内,因此该类从业人员与雇主(男主人或女主人)的法律关系应遵照规定相关义务的法律,合同和外国劳工法,以及相关补充实施条款的规定。在雇佣国外妇女从事某项工作(非家政服务工作,如某机构提供服务等)时,其应获得与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薪水并受劳动法保护和享有社会福利。

209. 黎巴嫩的法律不含有种族或人种歧视方面的条款。国外赴黎家政从业者不受有关歧视方面的法律或合同规定之约束,因为其与所有从事类似工作的黎巴嫩人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分国籍和性别。这也符合黎巴嫩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

210. 尽管(黎巴嫩和国外的)家政从业者遵照劳动法的规定,家政从业者还需受有关劳动紧急状况的法律约束并从中受益。该法律适用于所有黎巴嫩人和外国人,且不分男女。

211. 所有劳动合同纠纷,不论是否属于劳动法或所有其他法律处理范围,都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这意味着由(黎巴嫩或国外的)家政从业者对他们的雇主提起的所有诉讼均应通过上述委员会裁决。刑事诉讼则应交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如果某女性劳动者遭殴打或遭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她可以提出刑事诉讼。黎巴嫩的刑事司法机关将根据地区适用范围原则予以裁决,而不考虑国籍、民族或肤色等歧视性因素。

212. 司法部根据外国劳工法拥有对外国劳工组织管理的权力。在最近的三年中,为了改革征召国外女性劳工赴黎工作的法律系统,劳动部颁发了一系列有关组织管理外国劳工的部长级法规。在上述法规中,我们特别指出以下几项:

212.12003年1月17日颁发的第5/1号法令涉及组织管理负责征召外国劳工赴黎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机构。该决议后被同年7月9日颁发的第 70/7号法令取代。根据这项决议,雇主应该保证为家政服务者提供衣服、食物、医药、适当的睡觉和休息场所,在每个月的月底支付工薪,以及在应家政服务人员的要求下可为其协助办理国际转账;雇主也应该保证给予家政从业人员充足的休息时间,不能使其蒙受不良的待遇或对其殴打,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这项决议还补充了以下几点:禁止负责征召国外劳工赴黎从事家政工作的机构中的职员和负责人殴打国外劳工。若他们和雇主及国外劳工之间或在后两者之间发生纠纷,需如实上报至国家劳动部,必要时,应提起诉讼。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贝鲁特和其他省份的劳动审查部门都应该对负责征召国外劳工的机构进行监督;另外,上述部门每六个月都要发表一份关于各个机构的详细报告。因雇主和女家政从业者之间或者上述其中一方和机构间发生纠纷而进行的上诉和指控案件应由贝鲁特和其他省份的家政服务局处理。后者在参考司法权力机关的处理意见后,做出裁决。据此,在2005年有11所负责征召国外劳工的机构由于违反了劳动部签发的决议而被勒令停止办公。

212.2对于外国职员和家政从业者的保险共有三项决议。其中最近一项于2005年1月3日公布,并且在2005年1月28日第1/6号决议中做了修订。该决议已随附在国外职员保险合同中一份必填表格中。

213. 关于保护所有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国际公约,黎巴嫩的政府委员会已提议对此进行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最后评论部分的第48条),劳动部已经了解上述条约中之规定,但需要时间对其审核以决定是否需要批准执行。

2.外国在黎工作妇女状况

214. 国外的女劳工所面临的困难主要在于与将其征召至黎巴嫩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a)外国赴黎工作妇女与将其征召赴黎工作的机构间的关系

215. 大部分的国外赴黎妇女是通过一些担保以及保证为她们提供工作和住处的机构来到黎巴嫩的。因为这些机构都是在黎巴嫩战争期间建立的,所以操作并不总是很正规,且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力量也很薄弱。在来黎巴嫩之前,外国女工要在她们自己的国家签署一份合同并缴纳一笔费用;作为补偿,服务需求方将向机构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包括到黎巴嫩的旅费以及办理必要的居留证所应支付的费用)金额随外国女工的国籍不同而不同。外国女工从到达日期开始的三个月内仍然要受到机构的管理。这段时间被看做是一个试用期。然后她们要签第二份合同,这份合同有时会要求她们工作比之前同意的更长的时间且领取更少的薪水。对此,某些大使馆(比如斯里兰卡大使馆和菲律宾大使馆)已经开始要求该国侨民必须在赴黎之前在最初的协议中确认有关工作条款并签字。

b)外国赴黎工作妇女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216. 由于家政从业者不属劳动法的规定保护的类别,她们受到了有违人权及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原则的不公正待遇。这种不公平待遇主要体现在劳动时间及保证家政从业者应享有隐私权的规定上。她们也可能遭受到在某些家庭仍对妇女实施的暴力,因此有时她们会遭受到所在家庭雇主的粗暴对待。同样地,雇主通常还会采取一种手段,目的是要使他们之前为雇用国外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办理其在黎巴嫩工作和居住所需要的文件时支付的金额得到补偿:通常雇主扣留她们的护照,从而防止她们逃脱。由于这些家政从业者在经济、司法和文化状况上处于弱势,她们一般都害怕与雇主以及将她们征召至黎巴嫩的机构发生冲突。

3. 已做出的努力

217.为改善国外赴黎工作妇女的处境及工作条件所做出的努力包括政府的努力和非政府机构和组织所做的努力。

217.1在政府机构所做的努力当中,应当指出的是劳动部长最近已经制定了一项法律提案,并转交至部长会议,目的在于使其在众议院中通过。其内容包括家政从业者应当受劳动法规定的约束。该提案同样也赋予劳动部审查机关监管家政从业者的状况及工作条件和薪水支付情况的权利。在相同的框架下,劳动部长已经组建一个由一部分相关政府部门,民间机构,国际组织和有关大使馆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拟订法律条文,以便保证家政从业者能够享受正当的福利待遇。该委员会目前正在继续进行其各项工作。

217.2 为了组织、监督和促进各机构工作,劳动部已经批准这些机构成立企业主联合会。

217.3另外还需要提出的是,在海啸灾难过后,黎巴嫩已经主动赦免所有违法乱纪者,所有受灾国家公民在黎犯法者都将得到赦免,免除其刑罚及罚款,并允许其自担费用离开黎巴嫩境内。

217.4 另一方面,许多非政府机构(例如天主教明爱会)也会帮助和支持外国家政从业者。这些机构为他们提供医疗援助,免费的司法咨询以及追踪因触犯法律而被关押的外国妇女的诉讼案件,目的在于解决她们的问题或将她们送回祖国。这些非政府机构还致力于为外国女劳工制定一个专门的合同方案,从而避免任何形式的剥削。“黎巴嫩明爱会”协会是一个国际性天主教移民组织,它已经同国家安全总局缔结了一份关于建立“安全之家”的备忘录,旨在收容因被拐卖而从事卖淫活动但想停止的外国妇女。

217.5 2005年6月黎巴嫩明爱会的外国人中心进行了一次调查,目的是要了解黎巴嫩人是如何看待家庭雇用工的权利及其义务,以寻找改善办法并推荐一些可采取的措施。该调查是名为“捍卫在黎外国劳工和避难申请人人权”计划的一部分,且该计划现已与瑞典明爱会合作开展,并得到欧盟代表团的大力支持。

217.6 2005年11月国际劳工组织地区办事处同国家劳动部、阿拉伯国家最高人权委员会办事处、联合国发展基金会和黎巴嫩明爱会合作,组织了一个以“关于移民到黎巴嫩的家政从业者状况的觉悟化”为主题的研讨会。与会期间,劳动部长宣布将制定一个与该主题相关的总体计划。

四、阻力及困难

218. 妇女基本上仍然肩负着家庭义务,她们同时也作为积极因素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种双重任务妨碍了她们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发展。另外,妇女在家务劳动中实现的经济价值不计算在国内生产总值内。但是随着黎巴嫩家庭面对日益增长的经济压力以及黎巴嫩妇女对自身能力意识的不断提高,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到各个经济领域。

219. 边缘产业代表着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有许多妇女在从事诸如服务、轻工、专业技术及食品等行业工作。但是这些活动并没有计算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因此边缘产业中的妇女劳动者不受适用于正规行业的法律及制度的保护并享有相关福利。

第12条

医疗方面的平等

一、立法现状和卫生系统

1.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

220. 目前就公民享有保健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没有明文的司法规定。但是黎巴嫩政府自从1960年代初期就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使大部分的黎巴嫩人可以根据他们在公立和私人机构的工作享受到社会保障。除此之外还逐步采取了更多的措施,以便扩大受益人的范围,并从2000年开始采取非强制性的卫生保障措施。另外,国家直接通过政府医院为贫困人群提供卫生保健并负担其费用,必要时还承担他们在私立医院的医疗费用。国家免费为公民提供治疗某些不治之症和慢性疾病(比如癌症的治疗,多种硬化症,癫痫病,器官移植和血友病)的药品。政府免费为黎巴嫩的病人提供抗艾滋病药品,并且还在某一时期向巴勒斯坦难民免费提供。

221. 此外,2004年2月11日颁布了以保护患者卫生权利为原则的第574号法律。该法律除规定患者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外,还规定患者对病因及治疗进程享有知情权,院方应为患者提供现代化的、科学的数据。该法律不仅适用于治疗领域,同样适用于预防、康复和教育领域。

222. 在信息管理方面,第3820/94号电视及广播法第30条规定:信息部有权要求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机构每周无偿播放一小时有关国家方针、教育或卫生的节目,播放时间应在节目播放时间表中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求广播电台至少播放26小时的卫生保健节目,并满足国际、国家或官方卫生机构的要求。

2.卫生系统的特点

a)公共和私营部门

223. 公共卫生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私营机构在落实国家基础卫生保健战略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该战略包括在黎巴嫩各地重新统一建立的卫生中心综合网络的扩展,以及包括遗传卫生学在内的所有基础卫生保健建设。但是卫生部门仍然存在一些基本问题,主要体现在私营机构仍在医疗保险领域占主导地位,而且它们在黎巴嫩各地区间的分布比例和程度不均衡。其中在贝鲁特和黎巴嫩山省的分布过度集中,从而导致对医院能力建设和高科技方面的过度投资,并造成了治疗胜于预防的不利局面。在政府的全部开支中,基础医疗保健占有重要比重。因此,应该指出的是,政府在公共卫生方面的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超过了10%,而卫生医疗状况却比不上平均发展水平的国家,从而造成了卫生医疗服务分配方面的低效和不平等问题。

b)获取卫生服务

224. 获取卫生服务在黎巴嫩并不是一个问题。城市人口密度的上升(超过80%的居民集中在城市),医院(168所二级和三级卫生保健中心)和卫生中心(850所初级卫生保健中心)数量的增加促使获取卫生医疗服务的比例上升(95%的居民享有卫生服务;平均每350个居民有一名医生;先进医疗技术的传播;卫生部80%的财政预算支持;对没有医疗保险的个人提供治疗等)。

二、所付出的努力:卫生方案

1.政府实施的方案

a)遗传卫生方案

225. 在公共卫生部和社会事务部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合作框架下,黎巴嫩于1997年启动了遗传卫生方案,已经着手在黎巴嫩不同地区批准建立430个卫生中心,以便保证基础卫生保健方面的遗传卫生服务。目前该方案计划已在贫困地区开展,首先是扩大获得全面、优质的遗传卫生保健服务和信息(公共卫生部),其次,将为青年人提供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性卫生和生殖常识(社会事务部,国家青年和体育部及国家教育部)。

b)全国防治艾滋病方案

226. 1987年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开展了全国艾滋病防治计划,在最近的几年里成效显著,包括支持国家协会和民间组织,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等等。在提高认识方面的活动中,最突出的活动是通过配偶传播建议。本方案已经同民间组织和协会合作建立了一个2004-2009年间战略计划,其主要指导方针如下:保证包括两性平等和非歧视在内的人权;强化政府、劳资双方代表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组织(如在信息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律师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履行的义务,即对检查和检查前的建议保密,对整合教育、文化和社会的方向与赞助的核查,另外在政府和民间机构间建立伙伴合作关系。

2.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方案

227. 在卫生领域提供卫生保健和卫生宣传服务的非政府组织针对妇女开展了很多遗传卫生方面的项目。“家庭制度协会”是黎巴嫩地区,特别是在最贫困地区成立最早且分布最广的机构。2005年该组织在不同地点(当地的诊疗所,协会设在农村地区的分站和军队卫生服务中心)召开了180多次“启蒙教育指导”。上述活动主要针对的人群为诊疗所、卫生中心周围医疗站的女患者及军人配偶。该协会仅在2005年就为黎巴嫩各个地区的5 000名妇女提供了帮助。这些教育指导或者由“协会”独立完成,或者同其他黎巴嫩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或军队合作完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活动是和建筑工地的妇女合作开展的。这些妇女在当地各工地工作,带来了人口和发展问题。

三、妇女卫生情况

228. 卫生状况的发展显示黎巴嫩的“流行病转化”领域有所提前。心脏和循环系统疾病是导致成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癌症和事故。同时,慢性病发病率明显增高,且多为老年患者。

229. 以下表格是关于遗传卫生的一些指数。

表1

关于遗传卫生的一些指数(%)

2000 年男女幼儿死亡平均数

每千名安全出生婴儿 男性

女性

27

30

24

2000 年男女婴儿死亡平均数

每千名安全出生婴儿 男性

女性

35

40

30

1992 年母亲死亡平均数

( 每 100 000 名安全出生婴儿 )

88.38

2000 年避孕手段的使用率

(每 100 名已婚妇女)

63

2000 至 2004 年母亲在怀孕期间接受医疗护理的婴儿出生率

96

2000 至 2004 年在正规医疗队伍监护下的婴儿出生率

100

2000 至 2004 年母亲在生产后接受医疗护理的婴儿出生率

52

参考资料 :

1. 阿拉伯联盟、社会事务部、中央统计局、黎巴嫩家庭卫生研究: 2005 年的初步报告。

2. 中央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000 年黎巴嫩的儿童状况。

1. 疾病

a)慢性病

230. 2004年黎巴嫩家庭卫生调查结果显示约16%的男性至少患一种慢性疾病,而女性的比例是23%。女性患病比例高于男性的原因可能是女性更愿意讲述她们所患的疾病。值得注意的是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疾病和胃溃疡均为最常见的疾病。女性患高血压、胃溃疡和糖尿病的比例较男性要高很多,而男性患心脏疾病的比率则比女性高很多。

b)生殖系统疾病

231. 2004年黎巴嫩家庭调查结果显示8%的女性患有子宫下垂,6%患有尿失禁,9%患有尿道炎症。近72%子宫下垂和大约52%的尿失禁疾病需要到医生处就诊。

c)老年病

232. 由于老年人的人口比例上升,近几年来,人们逐渐开始关注老年疾病。以下表格显示男女老年人在某些疾病上的患病比例。

表2

根据性别和疾病种类划分的老年人在某些疾病上的患病比例(%)

疾病名称

男性

女性

总计

高血压

30.0

43.4

36.7

糖尿病

19.1

23.9

21.5

心脏病

22.6

23.7

23.1

关节疾病

9.3

17.3

13.3

尿失禁

2.8

3.9

3.4

高胆固醇

6.4

11.0

8.7

资料来源 :阿拉伯联盟、社会事务部、中央统计局。

d)癌症

233. 2000年国家恢复了癌症登记制度;2003年的初步报告(包括3 400个登记病例)显示女性的癌症患病比例占全部病例的58%左右,另有占全部病例7%的患者年龄在15岁以下。女性中癌症发生的平均年龄是55岁,而男性则是60岁。女性癌症患者中患乳腺癌的比例达到50%,而患子宫癌的比例则为7%。处理这些数据时要特别谨慎,因为这些数据被认为仅包括在药品管理局注册的需接受化疗的案例,而不包括采用其他疗法的病例。

234. 全国乳腺癌和子宫颈癌防治运动于每年10月举行,目的在于为妇女提供启蒙教育和指导,并使她们能够在遍布各地的卫生中心以优惠的价格就诊和接受乳房X光检查。

e)艾滋病

235. 根据黎巴嫩全国艾滋病防治计划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05年末已登记903个艾滋病病例:包括至2005年末通报的患病或感染病毒的病例(截止2004年末的病例达到808个)。该计划估计现实的情况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并且推测在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中女性占18%的比例,男性则占82%。有关艾滋病的指数在最近几年里没有并未发生很大的改变(包括:传播的方式,年龄组,与旅行有关的因素)。在艾滋病病例中据估计有2.4%来自于垂直传播(从母亲到孩子)。

2.残疾人

236. 根据2004.2005年度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显示,黎巴嫩人口中残疾人口占2%。不论男女,行动不便是绝大部分残疾人遇到的主要问题。

237. 根据社会事务部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末持有“残疾证”的人数已达到55888人。工厂和各医疗中心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他们为有特殊护理需要的残疾人提供操练疗法,并促进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另外,他们帮助残疾人从争取同情到获得权利至完全参与、乃至获得同等机会的工作中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四、医务界

238. 全科医生中妇女人数在逐渐增加。女医生的比例在1990年已达到11%,1995年则达到16%, 2005年达到19%(黎巴嫩医生工会)。此外,牙科医生的比例也以同样的速度增长(1990年达到11%,2005年则超过20%——牙科医生工会)。

239. 药剂师工会公布目前有2 435个女药剂师,占药剂师总数的57.7%以上。这个比例在最近15年间保持不变。

240. 最后,女护士的人数略低于5 000人,她们在整个医务队伍当中大约占86%。

五、所取得的进展:法律的修订

241. 在法律修订案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条约框架下修订法律成为目前采取的最突出的做法,但是还需要指出的是修订案不一定总是与国际条约一致,有时修订案会在不违背某条约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中的规定做出适用本地区的特殊司法解释。

六、失败和挑战

1.在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方面

242. 黎巴嫩没有批准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有:(关于最低社会保障的《第102号公约》;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03号公约》;关于为职业疾病和特殊工作提供特殊津贴的《第121号公约》;关于医疗保健和医疗赔偿的《第130号公约》;以及关于海洋运输业劳动者社会保障的《第165号公约》)。

243.如在有关国家间没有互惠协议,一般非黎巴嫩职员,尤其是巴勒斯坦籍劳工不得享有黎巴嫩社会福利。

2.在卫生服务的分配方面

244. 黎巴嫩的卫生保健服务分配不均,且卫生部门没有按照人口地理分布设置。医生和附属医疗设备主要集中在贝鲁特。这种情况也同样发生在私人医院以及医院床位分配上。至于医务诊所,虽然它们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较好,但是和它们保证的覆盖人数相比,它们接纳患者的能力有限。

3.卫生保障方面

245. 虽然存在大量的一般医疗保险,且国家公共卫生部还通过政府下拨的高额预算帮助不受医疗保险保护的患者支持医疗费用,但是个人还需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因此许多人,特别是穷人和老年人得不到足够的医疗保障。

4. 老年人方面

246. 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黎巴嫩男女老年人的数量及其比例正不断增长。这种老龄化并不只是意味着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同样也意味着因老龄化导致的疾病所需要的服务种类的转变。老年人最多发的疾病包括癌症、(高/低)血压、肾功能衰竭、阿耳茨海默氏病以及各种残疾人的疾病。治疗这些疾病需要高额费用并且需要大量的老年医学专家。而在遗传健康服务方面,国家生殖卫生计划没有专门考虑到老年妇女的需求,特别是她们的生殖卫生方面的需求。

247. 我们还要指出的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非强制性卫生保障体系没有包括所有的黎巴嫩老年人。

5.残疾人方面

248. 通过向残废人提供卫生和康复服务以及后续保健支持,借以实现为残疾人提供全保的权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重大的障碍,即,有限的保险预算不能承担技术援助及各种的医疗设施的费用,而卫生部的预算也极为有限,这种情况通常造成长期的等待,并妨碍了不同性别残疾人本应从全保条款中享有的权益及由公共卫生部支付治疗费用的权益。

6.年轻女性生殖健康方面

249. 虽然国家出台了生殖卫生计划,但是该计划并没有对年轻妇女生殖卫生状况予以足够重视。即使某些研究表明这类妇女在从事各种具有很大危险性的行为(诸如没有安全措施的性交)时,常使她们置身于危险的状况,如意外怀孕、性传播疾病或堕胎。这些行为还包括过度沉迷于某种产品,不良的饮食,不卫生的生活饮食制度,面对配偶的压力以及因社会扶持力量的薄弱而带来的困苦。综上所述,有必要制定一个旨在为该类妇女提供足够的有关生殖及性卫生信息的全国性战略,以便将她们纳入该卫生方案当中。

7.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方面

250. 从司法或官方的角度来看,在黎巴嫩不存在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甚至在1980年代就已出现许多旨在保证非歧视和防止因抨击艾滋病所产生的社会弊端的原则声明,同期还成立了许多防治艾滋病的机构(已经提到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和“全国防治计划”)。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治疗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方面,政府提供的正式支持有效形式及连带责任只限于免费提供药物,并在较少的程度上提供住院治疗,没有其他应享受的社会和经济权利。

251.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中有许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关注着与艾滋病相关的所有情况,例如从事学校、监狱或监督卖淫妇女及女演员的机构的艾滋病预防工作……这些机构在改善社会对艾滋病人群的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尽管这种看法在一般意义上得到了改善,比如在黎巴嫩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容忍程度大大提高,但是在不同的地区,人们对艾滋病患者表现出来的态度不大相同,不过总体上态度还是很模糊,甚至是不赞成的。

252. 在学校计划方面,艾滋病毒防范以及有关生殖卫生的课程也被纳入中等教育的官方教学计划中,尽管这已引起社会阶层的反对。应该注意的是只有一部分国家艾滋病防治计划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计划被引入教学计划中。

253. 最近十年里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过程中,有关合作方遇到了很多重大障碍,主要是人力及物力不足;缺乏社会及价值标准;缺少有系统的性教育及不使用诸如避孕套等保护措施;社会态度中根深蒂固的缺陷;对艾滋病人群的歧视;缺乏适当的监督方法(特别是在学校);监督体制因提供统计数据不完整而效力低下;登记病例不足;政府在调动资源方面承诺不够;缺乏制定适合的政策以及没有贯彻执行已颁布的法律。

第13条

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及优势

一、法律和政治方面

254. 黎巴嫩从1972年开始就一直拥护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根据1972年9月1日的第3855号法令)。1990年,黎巴嫩其宪法中添加了一个序言,声明该《宪法》与《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保持一致,并声明国家将这些原则无一例外地列入所有领域。黎巴嫩宪法委员会一贯的司法解释,就是认为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个链接……“这些包含在黎巴嫩宪法序言里的国际公约同该序言及其黎巴嫩宪法本身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宪法效力”(2001年5月10日的第2001 /2号法令)。

255. 因此,黎巴嫩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根据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国家公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所做的解释实施这些权利。

二、经济权利方面

1.居住权

256.虽然确认在居住权方面,不存在男女性别上的歧视,而且住房的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但是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房产拥有者的数目出现了净增长,从1972年的34.7%增长到1997年的68.3%,直至2004年的74.2%。根据全国家庭生活条件的研究报告,从2004年开始,大多数的房产为个人所有(86.8%),其次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拥有的房产(11.8%),再其次则是与父母或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1.4%)。

257.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专门委员会采取了重大措施来保护居住权。这些措施有助于黎巴嫩实现上文所述的房产权的比例。为确保连接各居民区的交通工具持续正常运行,并确保必需的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努力。比如,根据2004年全国家庭生活条件研究报告显示,99.8%的家庭通过主干网用电,而80%的家庭使用了电话(一条或几条电话线),其中包括固定电话(占37.4%)以及手机(占42.6%)。

258.为推行居住权,除原有努力外,有关部门追加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及行政措施。第一项追加措施即1965年的住房法,随即于1973年政府成立了住房及合作社部(于2000年废除),并于1977年设立了房屋银行,以便在1996年推出一般住房制度。其任务之一是通过住房及附属房的建设,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或通过鼓励住房储蓄、提供住房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的方式帮助受益人顺利得到住房。

259.所有符合条件的人,不分男女,均可受益于一般住房制度。根据有关机构的数据表明,最近五年来,妇女(单身或已婚)为贷款人的住房贷款的比例达到了总贷款额的约30%,这其中包括个人房产和集体房产。

2. 进行职业培训和获得能力的权利

260.发展服务中心隶属于国家社会事务部,并分布于黎巴嫩各个地区。该中心已于2005年组织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主要针对妇女的培训和技能课程。该类课程共计265次,其中有3 952名为女性学员,866名为男性学员。

261.国家职业介绍所除了完成以下这些任务:即接收求职申请,并从企业主公布的空缺职位信息中获得准确的有关该职位的信息,以便使该空缺职位与那些失业人员或首次找工作者递交的求职申请相符,同时还要与其他的分布在全黎巴嫩各地的全国性机构与协会合作,实施专门的培训计划,旨在为那些希望得到培训的人提供培训机会。受训对象或者是没有完成义务基础教育者,或是其他想要转换新职业,或是那些想要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以期得到升职的人。该机构执行的培训计划对任何人开放,不涉及申请人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以及性别或其他歧视性因素。该机构除了实施提高技能计划和培训计划以外,还要制定不加歧视地适合不同残疾程度并充分考虑残疾人特点及需要的就业计划,帮助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262.在2004-2005年度,国家职业介绍所与全国性25家协会合作,组织了超过25次的有关职业及工业的培训课程,共有2 087名登记学习的个人受益,其中妇女占总受训人数的47.8%。有必要指出的是,黎巴嫩保护残疾人协会是一个专门实施各类培训计划的全国性协会组织,其成员中有85.2%为妇女。

263. 国家职业介绍所在既定的条件下与各全国性机构及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组织培训。国家职业介绍所定期到培训地点视察,并主持最终培训结果的评估。对成绩优异者,国家职业介绍所将为其颁发证书。

264. 自1997年至2003年,共计有6 104人得到国家职业介绍所的资助参加职业培训。资助金额按黎巴嫩货币统计,约合234 535.2美元。

3. 工作权

265. 国家职业介绍所统计数据显示:该机构自2000年开始至2005年8月31日已收录7 343份求职申请。其中,女性求职者占总求职者的40.24%。按年龄划分,女性求职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岁到30岁(占37.7%)。如按照教育程度划分,大学程度的求职者占总求职者中的比例最高(占58%)。至于家庭条件,独身妇女在女性求职者中所占的比例最高(占78.4%),大大高于已婚妇女所占的比例(占21.6%)。很明显的是,有25.4%的女性求职者为初次求职。

266. 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求职申请,共有4 576个职位通过招聘启事公布于众,其中39.30%的职位要求只招女性,39.38%的职位要求只招男性,另有21.32%没有性别要求。在招聘职位中对妇女要求最多的教育程度多为大学程度(占30.55%)以及中级教育程度(占28.47%)。

267. 共计1 378个职位找到了合适的人选,其中女性求职者中有55.9%获得了职位。

4. 奖学金及海外专业培训补助

268. 学生申请奖学金或海外专业培训补助,无论男女,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269. 对在管理领域、公共机构以及市政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及特殊技能的公务员或政府工作人员的海外专业培训制度不具任何歧视性(1962年2月27日第8868号法令,以及相关的修订法案)。

三、妇女参加体育及社会活动

1. 妇女体育运动

270. 在黎巴嫩,女孩子无论在公立或是私立学校,均享有与男孩子同样的参与体育比赛及体育活动的权利和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妇女参加体育运动。自1997年阿拉伯妇女体育协会成立以来,妇女体育运动事业得到了惊人的发展。黎巴嫩作为该协会创始成员,自2005年12月23日起成为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的一员。

271. 2000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决定地方奥林匹克行政组织及各体育协会与联合会的职位中近20%的职位应该由女性担当。在黎巴嫩,由国家青年及体育部代表政府监督实施这项计划,并促使黎巴嫩妇女参与主持全部36个体育联合会的21个联合会。在黎巴嫩残疾人体育联合会中,在全部13名成员中就有3名是妇女。

272. 对于残疾运动员,应该指出的是国家青年及体育部已于2006年2月13日准备一份旨在组建解决残疾运动员各种问题的委员会的法令方案,该方案已处在审读阶段。妇女们可参加所有体育活动,尤其是由黎巴嫩特别奥林匹克委员会组织的体育活动。这些活动通常受教育及高等教育部下设的残疾人管理机构监督。

2. 其他各种活动

273. 2004-2005年度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

273.1在调查每个星期阅读报刊及杂志一项中,妇女在接受调查的总人数中占47.87%,其中有三分之二的妇女在15到44岁之间。而在调查每个星期都参加大学或社会活动一项中,妇女在接受调查的总人数中占47.70%,其中60.5%的妇女在5到25岁。

273.2在调查最近十二个月至少有过一次出国旅游的经历一项中,妇女在接受调查的总人数中占48.12%。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一、农村地区及农村人向首都迁徒的发展过程

274. 农村地区的概念很模糊,一般是指面积狭小的乡下地区,且村落位于国境线,远离贝鲁特60至140公里,甚至更远。由于距离的局限性,黎巴嫩农村地区的定义也具有局限性,只限于远离贝鲁特80至140公里的偏远农村地区。至于距贝鲁特郊区40公里处的环城地带,有太多的原因不能把它说成农村地区,尤其是这些地区现在已成房地产投资及房屋买卖的集中地带。

275. 城市乡村化旨在促使人们向中心城市周围地区迁徙,特别是指向首都周边的郊区迁徙。现在,首都郊区一带居住着大贝鲁特区三分之二的人口。

276. 根据中央统计局管理中心公布的“全国家庭生活状况调查”结果预测,我们可以把从本地迁徙到其他地区的农村妇女做如下分类:

表1

从本地迁徙到其他地区的农村妇女分类

从其他省份迁徙至以下地区的 妇女比例:

那巴提耶

南黎巴嫩

贝卡

北部地区

四省份流动人口 占各省人口比例

流动人口数量 (百万) %

流动人口数量 (百万) %

流动人口数量 (百万) %

流动人口数量 (百万) %

流动人口数量 (百万) %

贝鲁特

44.8

11.2

32

8

14

3.5

12.8

3.2

103.6

25.9

贝鲁特郊区

152

17.3

79.2

9

125

14.2

34.3

3.9

390

44.4

黎巴嫩山 : 郊区数量

4.2

0.7

12

2

15.6

2.6

30

5

61.8

10.3

百分比总计

201

---

123.2

---

154.6

---

77.1

---

554.4

---

居民总数城市及地区

276

---

472

---

544

---

805

---

2 096

---

预测数据来源 : 1998 年中央统计管理局出版发行的“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贝鲁特,第 88 及第 89 页。

277. 上表中的数据显示,外迁至北部城市地区的农村妇女数量下降至12%,外迁至南部地区的数量则下降至19%。但是外迁至那马提耶及贝卡地区的农村妇女数量分别达到了29.2%和20%。

278. 同时,四个人口流动大省居民总数达到420 000人。其中,妇女占55%,约230 000人。 适龄就业妇女(10岁至64岁)的比例共占妇女总数的67%,即约154 000名就业妇女,其中有60 000名从事家庭护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是说从事家庭护理工作的妇女不能偶尔从事其他的有偿工作。已就业的农村妇女中,受过教育的妇女总数达到23 000人左右(占15%)。其中,从事教学及或在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就职的妇女人数则达到了31 000人左右。其他适龄就业的农村妇女主要以家庭主妇为主,如果不考虑年龄超过64岁的老年家庭妇女,共占农村妇女总人数的8.5%。

279. 我们可以预测,如果加上10到15岁及超过65岁的妇女,四个人口流动大省的农村妇女就业人口可达到200 000人左右。这些农村就业妇女提高了黎巴嫩各省的劳动人口比例,占整个黎巴嫩劳动力人口的约15%左右。

二、立法情况和主要风俗习惯

1.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

280. 黎巴嫩国会没有将农业劳动列入劳动法条款中,而是为其制定专门的法案。但是这项专门法案至今未在国会通过。家族机构应该是在一家之主,如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训练家庭成员的机构,同样也不适用于劳动法。

2. 农村妇女享受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限制

281. 农村妇女若在黎巴嫩社会保障条款保护类别范围内时,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福利。例如,在农业部门,只有在某部门工作的黎巴嫩常驻就业人口才能够享受到保障福利。这意味着临时就业人口及非黎巴嫩籍人无权享受到上述的社会福利。家族企业从业者只能享受特许的保障福利,其中这些保障服务只限于健康保障福利。

282. 还值得补充的是,女性从业者的社会健康保健福利因社会福利基金的支持而得到保证,在上文提及的casas地区的这些女性从业者和由她们所赡养的人,在扎赫勒、的黎波里和西顿(隶属于casas地区)各分支机构注册的女大学生以及那些其父亲本人不享受社会福利的女学生,均可享受此社会福利。

283. 在农业生产领域,只有长期在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物资筹备、农产品出口以及农产品加工等工作的女性从业者方可享受社会福利。女性社会福利受益者至2004年底时未超过159人。

284. 农村人口中,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主要依靠私人诊所及由国家社会事务部及公共卫生部扶持的发展服务中心解决看病问题。各人口流动集中的地区主要城市及周边郊区均对建立公共卫生保健服务体系予以重视,而该项社会福利也正是国家卫生部应该向民众提供的。据统计,为农村妇女提供的社会福利是贝鲁特地区及黎巴嫩山地区向居民提供的社会福利一倍。这一结果也可以从“社会经济发展基金(ESFD)”报告中明显看出来。该报告在黎巴嫩偏远的casas地区的众多小村庄以及生活最贫困的妇女中选择77个村庄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能够享受国家社会福利基金的妇女占被调查人口的比例徘徊在0到20%之间,且零散分布在不同的casas地区,其中Akkar地区:16个村庄中有9个享受社会福利;Baalbek地区:16个村庄中有13个享受社会福利;Hasbaya地区:全部4个村庄享受社会福利;Hermel地区:7个村庄中有6个享受社会福利;Marjayoun地区:全部5个村庄享受社会福利;El Maniya地区:5个村庄中有3个享受社会福利;Sidon地区:全部8个村庄享受社会福利。

3. 忠诚的性质

285. 在农村及偏远地区,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仍然占主导地位。人们要对其从属的宗族及世袭保持忠诚。

4. 参与当地政府的性质

286. 农村地区参与地方议会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特点,而并非以地方发展状况为特点。这一特点影响了对当地政治的参与效率,尤其是妇女的参与效率,因为它消弱了责任归咎和编制账户的制度。

5. 生活方式及议会代表分离原则

287.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例如,议会代表法律规定使得北方省份约12%的注册选民,南方省份和贝卡地区约20%的注册选民,以及纳巴蒂亚地区约30%的注册选民在贝鲁特及其郊区拥有自己的财产及投资。这些人均来自偏远的农村,并为当地的注册选民,而非现所住地的注册选民。

三、为了改善农村妇女的境遇所进行的努力

1.由官方服务部门推选的方案

a)国家社会事务部议定的介入方案

288. 国家社会事务部推行一系列旨在为妇女提供医疗及提高职业技能的方案。该方案主要通过遍布在各个Casas地区的63个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发展服务中心下设有124个分支机构。每个发展服务中心一般都设有一个专门处理家庭及妇女事务的部门。2004年,为推行约222项医疗计划,发展服务中心与约150个协会组织签订了协议。该医疗计划综合了以前实施的针对来自郊区和农村妇女的医疗计划,领域涉及公共卫生及生殖卫生,同时该计划还提供专业教育及培训。

289.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中心开展的针对提高妇女技能的培训计划中,课程设置仍相对传统(缝纫、家务、刺绣、织物绘画)。如今,市场上对女性化妆、计算机操作、某些专业技术(诸如制作衣服饰品以及在传统衣物上刺绣)等方面专业技能的需求不断增长,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女性学习。但是,除Baalbek发展服务中心外,其他大部分地区的服务中心都未能成功地将可能带来不少收益的专业技能商业化,并帮助已接受培训的妇女获益。

b)附属于发展及重建咨询委员会的两大社会发展基金会所议定的发展方案

290. 两大基金管理委员会转型为市政及地方委员会协会,并作为地方合伙人积极推行地区发展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向77个村庄中处于贫困线的妇女及家庭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以帮助她们藉此产生更多的收入。这些村庄被认为是最贫穷的地区,当地市政当局及管理委员会也致力于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地方协会以及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以开展旨在提高当地妇女生活水平的政府介入方案。

291. 妇女除了接受旨在提高收入的技能培训外,还需向她们提供生育、照看婴儿和幼儿的服务津贴。女性委员会已在落实市政当局的决策或在卫生、教育及文化措施中的质量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外国组织及黎巴嫩各协会推行的贷款计划

292. 所有在黎巴嫩境内提供小额贷款的协会,据估计到2005年时已达到约30家。其中,有9家协会在提供小额贷款时不以性别为评判标准。在他们批准的贷款人中,妇女占10%到20%。另外,还有两家机构只向农村妇女提供贷款。拥有100万以上美元的贷款机构分别为“博爱”、“良贷”、黎巴嫩经济及社会发展协会、合作住房协会以及东正教亚美尼亚主教府。

293. 这些机构均得到了国际资金的大力支持,同时,他们也经常与政府机构合作以获得技术支持。十年来,他们已经在全国不同地区实施了65个贷款计划,其中有十个发展和贷款计划旨在帮助妇女提高收入,另有六个项目专门为农村妇女而设立。

294. 这些项目分别列在下列两个表格中:

表 2

294.1为农村妇女提供的超过100万美元的发展项目及贷款项目表格:

项目信息 项目标题

捐赠方来源

项目成本 ( 百万美元 )

1. 地方发展项目

世界银行

30

2. B aalbek 及 H armel 地区农村全面发展计划

+ 日本 CDR + 联合国禁毒署 + 联合国开发署 + 粮农组织

14 310

3. 黎巴嫩南部地区经济社会振兴计划

欧 盟

1 812

4. 公立学校重组及振兴计划 + 为女孩提供的培训课程

欧 盟

16 500

5. 农村地区合作资金方案

国际发展基金(IFAD)

37 350

6. 在黎巴嫩南部地区引入合作职业培训计划

德国

1 278

7. 在 B aalbek 及 H armel 地区以及 B ekaa 平原地区开展综合农业开发计划

西班牙

1 642

8. 发展经济机会计划

CHF-WV-MCI-YMCA/USAID

41

9. 农村地区社会及经济发展计划

欧 盟

8 695

10. 黎巴嫩南部地区房屋重建及开展小额贷款计划

欧 盟

1 511

扶持妇女发展的项目总成本(在授予贷款方面其微观因素起决定作用)

154

表 3

294.2 专门扶持妇女的项目表:

项目信息 项目标题

款项来源

项目成本 ( 百万美元 )

1. 发展关于社会类型的国家统计计划

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

600

2. 全国生殖卫生计划

联合国人口发展基金及国家社会事务部

---

3. 在西顿地区创建生育和保健中心计划

欧盟

487

4. 在Marjeyoun地区创建保健及分娩中心并提供设备计划

欧盟

499

5. 为西顿地区妇女提供小额贷款计划

西班牙

249

6. 为 M arjeyoun 地区的母亲及儿童建立诊所计划

比利时

356

专门扶持妇女的项目总成本

2 191

3.黎巴嫩国家部门在消除贫穷和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295. 因为有些协会受能力及活动范围限制,他们提供的服务类型及数量也许很难进行统计并给出参考指数。然而,我们可以提请注意有关卫生、社会及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性。在执行过上述各计划的协会中,有150个协会具有中等规模并拥有高级或中级水平的专业人员,他们只在提供社会保健服务的机构中占6.9%。众多的协会都提供和这些社会事务部发展服务中心类似的服务。卫生及教育服务和扫盲培训约占这一领域的四分之一。相关服务包括:妇科服务、内科服务、扫盲服务、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小项目管理。

296. 应该注意的是,通过对全国农村妇女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而使他们能够帮助协会成员处理并销售农副产品。在获得数目众多的旨在投入加工合作社建设的小额贷款后,目前已经汇集了超过50家的协会进行合作开展这项活动,并已获得成功。参加成员多数为教育程度低的妇女,有些甚至不识字。各协会共同合作,并在土特产公司的赞助下向黎巴嫩商业机构、海湾地区国家以及欧洲推销产品,在合作销售过程中,某些协会可以获得直接与需求方及投资方接洽的机会,并以此扩大生产经营。Bekaa地区的协会组织正是这样做的(Harmel、Laboua、Deir el Ahmar、Ersal、El Ayn、El Fakeha及El Mansoura合作协会)。

四、所实现的进展

1.健康方面

297.国家社会事务部在发展服务中心或在与各协会的合作上所做出的直接努力有助于改善孕妇的保健及生育水平。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服务中心正协同家庭法规协会,并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组织的支持下,实施一项名为“人口与发展战略计划”的项目。

2. 扫盲和成人教育方面

298. 国家社会事务部扫盲执行委员会已发行各类学习教材,其中若干教材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完成的。这些教材均已被发送到发展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的全国性协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与各协会组织在2004年成功地为1 385人提供帮助,保证了她们的学习。

299.在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中进行统计并评估她们中的文盲人数后,至少是根据1997年对家庭社会状况调查所提供的数据,她们中适龄工作女性中的文盲人数总计约达到13 600人,而工作女性总数则为60 000人,她们主要工作在家庭护理及农业领域。我们也可以说社会事务部和全国性的协会组织共同推行的扫盲计划到2005年已使7 384名妇女受益,即在农业部门共有54%的妇女被扫了盲。

300. 受益于国家社会事务部扫盲课程的妇女达到98%,而受益于各全国性协会组织的全部扫盲课程的妇女达到了80%。需要指出的是接受培训课程的妇女中有四分之三居住在贝鲁特郊区(根据社会事务部扫盲执行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其他四分之一的受益妇女主要集中在小城市及农村地区。2005年,扫盲班共接收各省份488名学员。其中,隶属于社会事务部的发展服务中心共接收388名学员(妇女),而其他协会接收100名学员(妇女)。

301. 全国扫盲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自1998-2005年这七年间,共有4 623名妇女参加了社会事务部相关的约35个中心的扫盲课程。这些发展服务中心分设在不同的省份,具体分布如下表所示:

表4发展服务中心扫盲活动1998-2005年

各级政府

开展7年扫盲活动的服务中心

7年间受益妇女

贝鲁特及周围地区

7 到 9 个中心

2 128

黎巴嫩山

2 到 3 个中心

349

E l N abatiyeh

4 到 7 个中心

614

北方地区

1 到 4 个中心

409

贝卡

3 到 8 个中心

825

南方地区

1 到 3 个中心

298

受益妇女人数总计

4 623

302. 除了国家社会事务部为扫盲所做出的努力外,各个协会组织也同样为此做出了贡献。自1998年到2005年期间,有26个协会组织过扫盲班,共有2 861名妇女从中受益。在这些协会中,有12个协会长期组织扫盲活动。近七年来,共有7 484名妇女受益于扫盲课程。

303. 全国性协会组织及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开展了各项活动,致力于成人教育,彻底消除文盲,以及提供职业技术教育。据预测,1998年到2004年间,受益妇女的人数达到约5 000人,其中55%的妇女参加了信息技术和装璜培训,以及其他现代艺术方面的培训,45%的妇女则参加了传统技能培训(缝纫、刺绣、制瓷、草编等)。在接受扫盲课程的妇女中,有63%的妇女住在外省地区以及Casas地区各省份的省会城市。

3. 农村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方面

304. 农村地区妇女参加投票的比例与男性参加市政及议会选举投票的比例相近。这是因为十五年的黎巴嫩战争迫使妇女在适应家庭事务管理上不同程度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而这些挑战和困难无论对于住在农村地区或是城市里的妇女来说,都是以前从未见过的。另外,黎巴嫩大学在各省省会城市分别设立了分校。这一举措使农村地区的女孩也可以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许多农村妇女也因此受到极大鼓励,积极参与市政选举。由此,妇女候选人的数量由战前的4人上升到2004年的700人,妇女候选人最后胜出的人数也由1998年的139人升至2004年的200人。通过在2004年的各项选举可以看出,妇女们已经意识到了Moukhtar(即公共行政长官)的重要性。该角色长期以来一直由有影响的交际广的男性担当。应该指出的是,1998年在最偏远地区(贝卡地区、北方地区及纳巴蒂亚)移民州长候选人当中,参加市政选举的女性候选人获胜的比例保持在48%到68%。而在贝鲁特及黎巴嫩山地区,这一比例则分别下降至6%和34%。

305.在政党方面,少有妇女在政党中担任重要的职务。但是,妇女参加政党有关社会、保健、教育、卫生等机构中的活动有所增加。因为这些政党可以为处于贫困水平线及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为了工作,妇女们不得不履行政治义务并受这些政党的支配。

4. 参与自由职业者工会方面

306.扩大高等教育及专门教育的受众范围促使小城市或村庄中具有特权的妇女走向自由职业道路,并加入所处行业的工会。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医疗、制药、律师、社会服务以及护理上。

第 15 条

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一、法律权利的平等

307. 除有关涉及国籍和个人状况的法律条款及表述有所保留外,黎巴嫩法律案文中不存在任何阻碍妇女行使与男性同样的法律权利。前两份的报告中已就妇女经过不同发展阶段并最终实现男女平等的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从1953年的争取政治权利平等开始,直至根据2002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483号法律,实现男女平等,享有涉及儿童利益的社会福利权利。

308. 所有条款,像在某些确定问题中继续存在的差别,已在之前报告中所示,仍未有任何改动。

1. 承担义务的能力

309. 黎巴嫩妇女无论是否婚否,法律均赋予其与男性同样的法律权利:诸如签订合同、管理财产、自由活动等。黎巴嫩法律承认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并授予其与男性同样的签订借贷合同、房产合同及财产管理合同等权利(黎巴嫩法律第215条关于责任及合同的条款)。

310. 在财产持有及管理权方面,黎巴嫩法律采用丈夫与配偶财产分开原则,以保证夫妻双方独立保有各自的财产。 因此,妇女可以以一种独立于男性的方式持有并管理财产。

311. 但是当丈夫一方宣布破产时,根据《黎巴嫩地域商业法》(第625到629条)有关规定,妻子一方财产持有权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妻子的财产权应取决于丈夫的情况,因为妻子在结婚期间获得的财产被认为是用丈夫的钱购得,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2. 法律诉讼权利和起诉与辩护权利的平等

312. 黎巴嫩法律(《民事诉讼法》第7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始终认为行使指控及起诉的权力属于个人行为。在黎巴嫩,妇女同男性一样,自满18岁起便享有全部法律诉讼权利。

3. 妇女证词

313. 在《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区分男女证人的条款。取消做证资格的各种情况及措施也同样适用于男女证人,没有任何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承认妇女做证权利最初在土地登记中所设想,后于1993年实施(法律编号: 1993年11月4日第275号法律)。

4. 在司法援助方面

314. 在《民事诉讼法》条款适用方面(第425到427条),司法援助适用于黎巴嫩属国的自然人。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常住黎巴嫩的受国家间互惠待遇协定保护的外国人。 为进行诉讼或在诉讼案中为自己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也是有可能的。在任何情况下,男女都有权申请司法援助,且男女申请司法援助的条件相同。黎巴嫩的两个律师令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贝鲁特律师令于2006年设立了妇女委员会。

5. 在赔偿方面

315. 黎巴嫩法律没有规定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但是在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规定另一方对其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义务及合同法》第122条和234条)。然而,经过审核有关给予男女当事人赔偿的法庭判例,发现在法官自由裁决的基础上,某些赔偿条款规定给男性当事人的赔偿金额在类似的情况下要高于给女性当事人的赔偿金额。这主要是受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以及在家庭中男女传统角色分工不同的影响。男人通常被看做是一家之长并负担着生活费用。

6. 在适居和选择住址方面

316. 在黎巴嫩民法中没有任何限制妇女搬迁及选择住址权利的条款。然而,社团法却赋予了男性在家庭中的领导地位,这使得已婚妇女无法有效行使其自由搬迁及选择住址的权利。因为根据该法律规定,已婚妇女被认为是与丈夫共同住在一起的。

二、为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所付出的努力的例子

317. 追求妇女事业的国家委员会于2005年出台了第二份旨在取消黎巴嫩法律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妇女的条款,并继续对《国籍法》、《劳动法》、社会福利、《刑法》、《个人身份法》进行研究。以期达到如下主要目标:

- 取消《公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并修改《国籍法》有关内容以期达到完全的男女平等。

- 父母均可享受减免家庭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视妇女与男性在家庭事务管理中具有平等地位,并保证妇女享受到全部的社会福利。

- 废除《刑法》中第562条的规定并修改第503和504条的规定。

- 修改有关堕胎的条款,并创建专门的指导和咨询中心。

- 宣传有关个人身份的民法。

第 16 条

个人身份法律条例中,黎巴嫩妇女的法律状况

318. 在人个身份法律方面,众多的法律、立法渊源和法庭,如前所述,在总体上都对《公约》第16条第(c)、(d)、(e)及(g)款做出保留。

319. 在黎巴嫩,应该区别两类有关确定个人身份的法律规定:

319.1第一类:该类法律规定只涉及如姓名、居住地、能力、个人身份法律文件登记程序等个人问题,与宗教无关。该类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黎巴嫩公民。

319.2第二类:该类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被认为具有宗教信仰或传统婚礼庆典性质的情况,包括条件、结果与违反行为……与在黎巴嫩社会中存在众多的宗教团体一样,此类法律规定也包括好几种法律体系。

一、法律和民事制度相关领域

黎巴嫩人在《民法》涉及的领域内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领域包括:

1.公民结婚和公民在国外结婚

320. 根据1936年3月13日签发的第60号法令第25条之规定,黎巴嫩政府承认其公民在国外所完成的婚姻。《民事程序法》第79条保留黎巴嫩民事法庭处理上述婚姻产生的纠纷的权利,不论夫妻双方是否都是黎巴嫩人抑或一方是黎巴嫩人一方是外国人。黎巴嫩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肯定了法院有资格处理此类案件,同时还规定此类案件应递交婚姻登记所在地法院处理。

2. 判决和决议的执行

321. 黎巴嫩宗教权力部门无权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所有判决和执行决议均应按照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由负责执行的法庭执行。除了依靠可比较的判决与决议外,宗教权力部门无权延缓判决和决议的实施。与此相对应,执行法庭的负责人无权过问将要被执行或正在处于讨论中的判决或决议的内容。它只能在出现非正确来源或呈报的判决与某项宗教或世俗规定不符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或决议(根据1951年4月2日颁发的法令之第26条)。对于某些诸如有关判决无效婚姻、取消婚姻或判决离婚等法律条款,虽然不由执行法庭执行,但是在有关个人身份文件登记的法律条文中却已明确规定采取特殊方法解决。该法案于1951年12月7日颁发,并适用于所有黎巴嫩人。

3. 个人身份文件的登记

322. 根据黎巴嫩1951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及其修订案,个人身份登记是强制性的。根据该法律第22条,应由男方在结婚日期后一个月内持婚姻证书到个人身份登记处注册。登记人持有的婚姻证书必须由主持婚礼的阿訇批准并经公共行政长官及两位见证人签字方为有效。如果男方未能获得批准,则由女方申请。如果女方也不申请,则个人事务管理及统计登记处则根据主持婚姻的阿訇的书面批准为新婚夫妇登记注册,并保留当事人诉诸法庭的权利。如未能及时进行婚姻登记者,根据1951年颁布的法律之第24条规定,对其做罚款处理。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登记和婚姻无效登记。

4. 财产分割制度

323. 对于来自于配偶的动产及不动产,宗教法庭不对其进行裁决,而应由民事法庭予以裁决。

324. 除非夫妻双方在签订结婚合同时或签订结婚合同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明确表示,黎巴嫩法庭采取财产分割制分配财产,以便夫妻双方可以各自保留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及双方共同生活时期自己获得的财产。女方与男方一样要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

二、关于宗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的特殊领域和妇女在这方面的状况

325. 应该指出的是,在黎巴嫩,现有婚姻制度框架之外的一切男女关系皆为非法。各宗教社团均认为婚姻不只是男女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同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男女双方进入这种社会制度时必须要受到该制度下有关规定的约束。然而,这些规定中存在着很多对妇女歧视的地方。自开始结婚起至解除婚姻,妇女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1. 结婚年龄

326. 《个人身份法》对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都有规定,其中有些法规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可至15岁,如下表所示:

表1结婚年龄(按不同宗教团体和性别)

宗教团体

预计结婚年龄

允许结婚年龄

准领结婚证机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逊尼派

18

17

17

9*

法官

什叶派

实际多数

15

9*

法官

德鲁兹教派

18

17

16

15

法官或调解尊长

天主教派

16*

14*

--

--

--

希腊东正教派

18

18

17

15

堂区神甫

亚美尼亚东正教派

18

15

16

14

婚姻法庭

叙利亚东正教派

18

14

--

--

--

福音教派

18

16

16 °

14 °

婚姻法庭

亚述东正教派

18

15

未确定——视申请人的健康和所处环境状况决定是否具有结婚资格

主社团主教

犹太教派

18

12½

13

12 ½以上

由父亲决定或经母亲授权及女方本人同意或在女方失去双亲的情况下由兄弟授权

* 尽管该条文仍然存在,但已不再被应用,因为批准女孩在该年龄结婚时已不再使用此条文。

* 根据新颁布的第 800 号法律第 2 点之规定,天主教社团会接受更低年龄的结婚申请,“有关教会管理机构要求参加婚礼庆典者的年龄要大于结婚者的年龄。”

°根据叙利亚及黎巴嫩新教福音派社团新颁布的《个人身份法》第 14 条。

2. 伴侣的选择

327. 所有宗教社团皆认同有效婚姻的基础为男女双方必须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决定结婚。尽管妇女同意和完全自由地决定结婚与否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在一些宗教社团的个人身份法中仍对妇女在选择配偶时做出了限制。 例如:

327.1在逊尼派和什叶派宗教社团,男穆斯林信徒必须与具有同样宗教信仰的妇女通婚(以此保护伊斯兰教)。而女穆斯林信徒与非穆斯林间的通婚将被视为无效,尽管此人属于古兰经认可的族群(《妇女权益法》中第58条关于家庭权利)。同样,尽管这种制度已不再被使用,但是如果一个成年穆斯林妇女与非穆斯林男性通婚,有关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穆斯林法取消该妇女的婚姻有效性(《妇女权益法》第47条)。

327.2在德鲁兹派社团,不同的宗教信仰是阻碍婚姻的因素之一 :有关权力机构应该在妇女年满21岁时准予其结婚(《犹太教社团法律》第6条)。

327.3而犹太教社团则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有一方属于其他的宗教社团,则该婚姻是无效的(《犹太族区个人身份法》第37条)。同样在犹太教社团,如果男方去世,但未留下子女,且该人还有嫡亲或同父异母兄弟,则女方在其兄弟在世期间不得与其他人再婚,除非死者兄弟放弃该权利(《犹太教社团法律》第62条)。

327.4在基督教社团采用的个人身份法中规定,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女不得通婚(《东部天主教》第803号法律)。在东正教社团中,除希腊东正教社团以外,其他社区均要求非东正教的基督教徒加入东正教后方可通婚。(《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25条;《东亚述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25条;以及《叙利亚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23条)。只有希腊东正教社团允许女非东正教基督徒婚后保持其宗教信仰(新法律第20条)。

3. 结婚见证人

328. 在某些宗教社团,男女双方在结婚见证人方面并不平等。

328.1在逊尼派和什叶派社团,一个男性见证人理论上等于两个女性见证人。但在逊尼派社团,实际上只接受男性见证人。

328.2在德鲁兹社团,尽管《个人身份法》第14条的条文没有规定结婚证人是男性证人,但实际却要求这么做。

328.3在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中有一条规定婚礼应该在至少两个成年男性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但是该规定未被实行。

4. 嫁妆

329. 穆斯林社团中对嫁妆的要求与基督教社团的要求不同。

329.1穆斯林社团中,嫁妆是缔结婚姻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嫁妆数额会在结婚证书中列明,但也有可能在结婚证书中只字不提。在这些情况下,女方可以得到数额相当于其父亲在其他家族成员结婚时支付的嫁妆(根据哈乃斐派惯例)。在实际情况中,嫁妆分两部分:预付的嫁妆和延付的嫁妆。预付的嫁妆在办理结婚手续时支付,而延付的嫁妆通常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支付,例如死亡或离婚。如果嫁妆在离婚前未被使用,则女方在离婚时得不到半数的嫁妆。如果女方主动提出分手或因社会地位不符而被有关权力机构要求分手,则女方将失去全部的嫁妆(《家庭权利法》第83条)。嫁妆是妇女的特殊的权利 :女方父母没有权利拥有嫁妆,男方配偶也不得使用女方嫁妆为自己购买婚礼备品或将其以个人目的使用。但实际上,男方经常利用离婚时法律专门赋予给男方的权利向女方施压迫使其放弃延付的嫁妆,而这部分嫁妆本应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如果有人认为嫁妆问题实际上是把妇女看作商品,其中应该确定一个价格的话,穆斯林宗教法庭司法解释则认为“嫁妆并非商品交易。它既不是对妇女进行买卖,也不是因男性具有的性别优势或因双方共同生活时男女虽名义上平等,但男性在伊斯兰世界中从未被买卖,其价值至高无上并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而对女性做出的赔偿。将预付和延付的嫁妆全部或部分的返回给妇女,主要是为了确保女方可利用部分嫁妆准备嫁妆,同时也为了保证在妇女离婚后或丈夫去世后可从延付的嫁妆中受益……”(逊尼派最高宗教法庭1992年12月9日签发的法令)。

329.2在某些基督社团的法律中对嫁妆专门做了评注(例如在《叙利亚东正教社团的个人身份法》第42条中对嫁妆做了评述),它不是判断婚姻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之一,它是可选择的。

5. 婚姻关系

330. 近几年来,大多数个人身份法律都专注于家庭内部传统角色分配,即赋予男性家庭之主的角色,而让妇女屈从于男性,并料理家务。

331. 1990年在天主教社团出现了一系列有关天主教社团东正教教堂的新法律。其中新颁布的第777号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同样享有有关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避免了所有有关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歧视现象。但是该原则未列在以前的“婚姻制度”中。另外,第914号新的东方法案对夫妻住所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双方应共同拥有房屋或准房屋”。而此前的法律中要求女方“必须保护丈夫的房屋”。

332. 2003年希腊东正教社团出台的有关个人身份的新法案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丈夫权利的表述。该新法案的第11条规定“通过婚姻,夫妻双方即构成一个团体。两人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重任,并共同教育子女”。第25条还规定了“父母负责教育子女,并承担子女生活学习费用。”

333. 但是在一些法律中仍有些表述暗示男性主导权,比如下列表述:“男人作为一家之主可以在法律上代表整个家庭”(《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法律》第46条,以及《东亚述东正教社团法律》第38条),在法律上及正常情况下丈夫是一家之主(《福音派社团新法》第22条),或“男人应该保护妻子,而妻子应该遵从丈夫”(《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法律》第46条),或“结婚后女方应该始终如一地遵从丈夫”(《叙利亚东正教社团法律》第38条),或“女方婚后需在征求丈夫同意后方可行事”(《福音派社团新法》第21条)。 然而这种遵从是精神上的,而非强制性的,尤其是在有证据表明女性未遵从丈夫的情况下。在1956年所给予的判决中指出“科普特东正教常务理事会法律机构自成立之日至其废除,始终认为不应强迫妇女违背自己的意愿对丈夫服从;世俗势力强迫妇女服从丈夫有损妇女尊严,且这种服从制度有悖于基督教义。因此,原告的答复违背并滥用了争议双方所参照的法律规定。”

334. 《德鲁兹社团个人身份法》第23条规定“丈夫必须善待妻子,并给予妻子与其在家庭中同等的地位;妻子在享有合法婚姻权利的同时必须服从丈夫”。第22条还规定了“妻子自缔结婚姻起支付预付的嫁妆后必须住在丈夫的家中”。但是德鲁兹宗教法庭司法解释中规定“上述条款的解释及应用时应根据shar’i et法进行,且整个德鲁兹的传统不允许粗暴强制妻子住在丈夫的家里,而是通过道德约束而非通过身体或心理限制促使妻子住在丈夫家里。如果妻子拒绝住在丈夫家里,就会招致涉及到其个人权利的责任问题(德鲁兹上诉法院1999年4月22日签发的第30/99号法令)。

335. 在逊尼派及什叶派穆斯林教社团,《家庭权利法》第73条规定“丈夫必须善待妻子,且妻子在处理需要征求丈夫意见的事务时必须服从丈夫”。《Jaafari法律》第310条中还规定如果女方跨出了对丈夫服从的界线或如果女方未经男方许可离家出走,则女方被认为是“不守妇道的人”。 女方会因不服从丈夫而导致男方取消对她补偿生活费的义务。相应地,“如果丈夫在没有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义务给妻子必要的生活费,以及不可能向shar’i法官提出诉讼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妻子继续住在丈夫的家里变得不舒服和难相处,那么妻子一方则需要离开丈夫住在父母家里或其他的地方”(jaafarite判例指导第313条)。在此基础上,shar’is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妻子拒绝服从丈夫并与其共同生活,并不会影响她与丈夫共同住在一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会被认为是不守妇道的人,并将会失去得到生活费的权利。(西顿区shar’i法院于2000年2月9日颁发的编号为259注册号为11的法令,以及2002年6月18日shar’i jaafarite 高级法院颁发的编号为59/466注册号为116的法令)。另外,在逊尼派社团,丈夫有权在未经现任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前妻所生的未到成年年龄的子女同住,而其妻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则无权行使该权利(《家庭权利法》第72条)。

6. 妻子的姓氏

336.在黎巴嫩,子女必须随父姓。法律不允许子女使用父亲以外其他人的姓氏,但是在不知道父亲姓名的情况下,子女可以随母姓。黎巴嫩妇女不能以和男性同等资格,将其姓氏作为子女姓氏,也不能将其名字加至家人的姓氏中。但是,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在所有公共场合中,妇女保留其家庭的姓氏,也可以随其夫姓。妻子在结婚后并没有完全失去本姓,但是在黎巴嫩妇女不太注意本姓,而是转随夫姓。妇女随夫姓的做法在某些宗教社团通过个人身份法得到了强化。根据这些规定,妇女必须随其夫姓(《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47条以及《东亚述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40条)。

7. 配偶间和后代的赡养费

337.赡养费是指提供吃、穿、住、医疗、伤残服务、教学与教育等需要的费用。在夫妻共同持续生活且生活和谐的情况下,将不涉及到此问题。只在夫妻产生矛盾时才会发生。

a)妻子的赡养费

338.在穆斯林社团,赡养费完全由男方承担。而女方甚至不动用自己手中的钱。这符合古兰经中经文的训导:“男人应对女人负责,因为真主更偏爱肯花自己的钱承担责任的人”。离婚妇女在妊娠期间(即edda期)有权要求赡养费,如果离婚是情有可愿的即rage'i或者涉及到ba'en(即,实际分居),(长期分居或短期分居)。 对于离婚赔偿,在某些穆斯林社团只涉及到延付的嫁妆。

339.在基督社团赡养费主要由丈夫承担。在丈夫没有能力提供生活费时,由妻子提供。但是在叙利亚东正教社团,丈夫既使无能力支付也必须承担赡养费(《叙利亚东正教社团法律》第37条)。在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根据法律规定,妇女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生活费(除非妻子愿意提供更高比例的生活费,否则只提供收入的三分之一作为生活——《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104条)。希腊东正教社团新法令禁止收入高的妻子帮助收入低的丈夫,并为其提供生活费(第24条),同时也禁止妇女为子女提供生活费(第53条,B段)。这种情况实际上只有在夫妻双方产生纠纷时才会发生,因为在基督教社团,妻子不能在法庭正在对婚姻关系进行判决(放弃婚姻或宣判婚姻无效或取消婚姻)期间额外向法庭提出要求生活费的诉讼。立法机构同意女方在法院审理主要诉讼案件时要求提供临时赡养费,为了防止在夫妻双方矛盾长期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女方得不到足够的生活保障。在直到法院最终判决出台并宣布夫妻放弃婚姻关系,或取消婚姻关系或该婚姻关系失效,男方将不提供赡养费。如是妻子一方放弃婚姻关系,女方将得不到男方的赡养费补偿。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则女方享有永远赡养费补偿。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被取消或无效,则双方夫妻双方终止。无辜一方可申请经济赔偿。

b)子女的赡养费

340. 父亲应持续为年轻子女提供赡养费,除非父亲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子女的生活花销。在父亲破产的情况下,在某些宗教社团,为子女提供赡养费的职责被转给由有能力的母亲承担(例如根据《天主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167条和第170条规定,《德鲁兹社团个人身份法》第67条和第70条规定,以及《希腊东正教社团新个人身份法》第52条规定)。在某些宗教社团,子女成年后直到足可以挣钱糊口或嫁人,父亲便停止向他们提供赡养费(例如《天主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167条规定,《德鲁兹社团个人身份法》第67条规定以及《科普特东正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152条规定)。

c)征收赡养费及估计赡养费额度的权利

341. 在黎巴嫩,由宗教法庭、shar’i法庭以及各宗教社团法律机构行使该权利。

d)收缴赡养费

342. 黎巴嫩宗教权力机构无权收缴赡养费,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应将涉及应征缴的赡养费的法律规定及法令提交到执行法院并由其处理。宗教权力机构也无权阻止执行提交的法律规定及法令或类似的法律规定及法令。对赡养费进行的裁决在各个宗教社团均具有强制性。妻子有权对丈夫财产实行保全扣押,如果其不支付赡养费,妻子可要求法院对丈夫实施监禁。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障,以及为保证能够正常得到赡养费及可能的补偿金,妻子一方可向宗教法院提出要求男方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限制其离开黎巴嫩领土的担保。此外,欠缴的赡养费作为债务(如国债)可以通过从工资、定期生活津贴及退休金中扣除,扣除额度最多可达到一半(《民事程序法》第864条)。

8. 父母的权利

343. 父母权利包括教育子女权、抚养权、监管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即对未成年人或其财产的管辖权。这一权利最先由父亲享有,其次由家庭其他成员按下表享有:

表2

* 各宗教社团子女管辖权享有人列表

宗教社团

享有管辖权的人

解释 / 评述

子女管辖权

财产管辖权

逊尼派

1. 父亲

2. 爷爷

1. 父亲

2. 父亲选定的监护人

3. 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子女财产管辖权归仍健在的爷爷所有,其实父亲指定的监护人,再其次为该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 在爷爷或监护人缺席的情况下,由法官享有管辖权。

什叶派

1. 父亲

2. 爷爷

3. 父亲指定的监护人或爷爷指定的监护人

4. 法官

德鲁兹教派

1. 父亲

2. 父亲选定的监护人

3. 法官选定的监护人

可以将管辖权委托给妻子,母亲或其他的妇女以及任何一个继承人或其他人。

天主教社团

1. 父亲

2. 母亲(必须有能力且其能力已由法院核实)

希腊东正教派

1. 父亲

2. 父亲选定的监护人

3. 法院选定的监护人

父亲选定的监护人行使管辖权时,其他人不再享有该权利。

亚美尼亚东正教派

1. 父亲与母亲地位平等

2. 配偶一方去世,管辖权转为另一方持有。

3. 如婚姻关系被取消或有一方放弃婚姻关系,父母管辖权归抚养子女一方

如有异议,以父亲的意见为主。

叙利亚东正教派

1. 父亲

2. 父亲去世前指定的人

3. 爷爷(身体健康)

4. 长兄

5. 叔父

6. 叔父的

儿子

7. 单身母亲

8. 宗教权力机构指定的人

福音教

1. 父亲

2. 母亲

3. 法院选定的人

新法第 66 项

亚述东正教派

1. 父亲

2. 父亲选定的监护人

3. 爷爷

4. 宗教法庭选定的监护人

犹太教

犹太教社团将对子女的管辖权分为儿子管辖权和女儿管辖权。

---

* ( 1 ) 代表第一优先权 ( 2 ) 代表次优先……等等。

9. 监护权

344.子女看护权包括保护子女安全,保证子女身体及心理健康,保护子女利益。根据不同的宗教社团,以及子女不同性别,母亲在获得子女看护权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a)看护子女的年龄

345. 看护子女的年龄随所处宗教社团不同而发生变化,见下表:

表 3

根据不同宗教社团及子女性别,可委托母亲看护的子女年龄表

宗教社团

子女为男孩

子女为女孩

逊尼派

7

9

什叶派

2

7

德鲁兹教派

7

9

天主教社团

2*

2* ( 子女处于哺乳期 )

希腊东正教派

14

15

亚美尼亚东正教派

7

9

叙利亚东正教派

7

9

福音教

12 °

12 °

亚述东正教派

7

9

犹太教

6

直到女孩结婚

* 《天主教社团个人身份法》第 123 条规定“应由母亲负责哺乳子女”。子女享有的其他权利及义务主要由父亲来承担,但当父亲失去或被剥夺该权利时,则由母亲承担,前提是法院在核实其确有能力行使该权利后,以书面形式转让权利。因此,根据《天主社团个人身份法》第 125 条之规定,在每一个甚至所有的涉及剥夺妇女对子女的看护权的案例中,均由法院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做出相应裁决。据此,父亲一方可以在哺育期结束后可向法院请求行使子女看护权;如法院认为子女与父亲生活后利益得不到保障,将拒绝给予父亲子女看护权,并要求子女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是该决定需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并视其需要母亲保护的状况而定,而不考虑父方的利益。

º 新福音教社团出颁发的法案中将被看护子女(不分男女)的年龄要求由 7 岁提高至 12 岁。

b)母亲子女看护权的丧失

346. 大多数基督社团及什叶派社团都认为母亲再婚将导致丧失子女看护权,该权利将由母方转由父亲持有。但是,在逊尼派社团,即使母方已不在的情况下,父方也不能获得子女看护权,而转由其他女性即maharem拥有(在体现男女双方的父母权利对等的前提下,女方父母在法律上享有优先权)。然而,希腊东正教社团新颁布的法案中强调母亲再婚将有损子女权益,故法院不支持母亲再婚。

10. 一夫多妻制

347. 拥有多妻制度只在逊尼派社团及什叶派社团被允许,因为穆斯林有权娶最多四个妻子。但是这种多妻制度的前提是要履行在各妻子之间公平、公正的义务(《家庭权利法》第74条)。在逊尼派社团的家庭权利法案中规定,妻子可以要求丈夫不再娶第二个妻子。如果男方未遵守该规定,第一妻子或第二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家庭权利法》第38条)。但该规定在什叶派社团未被通过。

11. 离婚

348. 天主教社团规定婚姻关系是唯一的,不可分离的。其他宗教社团允许离婚事实的存在,但是不同的社团离婚的规定不同。但是,在所有未经第三方权利机构介入的离婚案件均应由法院审核是否离婚事实已经存在,因为黎巴嫩民法不承认在法院之外发生的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必须经法院核实离婚事实的确发生后方可承认其合法。

349. 在逊尼派及什叶派社团,男方有权在未经女方同意或不出庭的情况提出离婚,同时男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办理离婚。离婚有两种类:即ragé'i(延迟离婚),这类离婚中的夫妻关系只有在妇女妊娠期(称作edda期)后方可结束,在此期间,男方有权取消离婚决定,无需征求女方同意 ;另一种离婚类别为ba'en,即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在ba'en 离婚形式中又分两种情况:即baynouna,永久解除夫妻关系及暂时解除夫妻关系(分居)。这种暂时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允许男方在离婚不到三个月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签署婚姻合同并重新给予女方嫁妆的方式恢复婚姻关系。而baynouna,永久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则限定男方不能与曾离过婚的女方恢复婚姻关系。

350. 在逊尼派社团中适用的法律规定,女方有权在婚姻合同中规定女方要求男方不得再娶第二任妻子,如有违反情况,女方有权主动提出离婚或要求第二任妻子与男方离婚(《家庭权利法》第38条)。同样在逊尼派社团,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纠纷或发生诸如殴打女方,强迫女方从事违法行为,或男方沉迷于违禁物品,或男方拒交女方生活费,女方可要求分居,并经法院判决后解除夫妻关系。逊尼派社团妇女也可以通过“kholé”(是指在女方的要求或同意下由男方提出解决夫妻关系。但是,女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351. 在什叶派社团,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居。但如果得到男方同意,女方可以通过“kholé”方式解除夫妻关系。此外,shar’i法庭(即穆斯林宗教法庭)允许女方在婚姻合同中注明有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利。

352. 在德鲁兹社团,只有法院有资格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男方也可以在不到shar'i法院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出于保护女方权益为目的必须在向女方宣读对男方的谴责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及延付嫁妆的规定后,再次向男方宣读判决结果。在离婚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女方不能再与男方复婚。在某些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在两位证人及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取消婚姻关系。法官承认该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并做出判决。

353. 天主教社团——该社团法律不允许离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解除婚姻关系或家庭分居。家庭分居是指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保持夫妻关系。

354. 在东正教和福音派社团,对于非男女双方内部的原因,而是由于诸如其中一方转入另一宗教组织等原因,男女双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对于通奸者,不论男女作为配偶均有权要求离婚。但是在一些宗教社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允许男方要求离婚。从法律层面上说,取消婚姻关系和离婚的性质相同,其产生的结果也无任何区别。

12. 离婚时双方的财产问题

355.女方与男方同样享有支配自有财产的权力,男方不得干涉。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中,各方只能持有各自部分的财产,而不能以任何方式持有另一方财产。除犹太教社团中的个人身份法规定所有女方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各项收入均被认为是男方的财产,而其他所有宗教社团均在各自个人身份法中明确提出了男女各方所持财产的独立性。

356. 根据这一财产分配原则,夫妻双方的不动产比较容易分配,但是在分配动产时,则遇到了诸多麻烦。法院提供的常规司法解释认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房屋里的所有动产和家当均归男方所有。例如在东正教社团的《新个人身份法》第30条指出:“按照惯例,有关女方的动产,诸如女方用自己或其父母的钱购得的财产仍归女方所有,其他的动产则归男方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13. 继承权

357. 黎巴嫩人无论男女均有权继承遗产,无须征求所属宗教社团权力机构的同意。男女双方各自所得遗产被视为是对花销及所提供的服务的补偿。伊斯兰教徒与非伊斯兰教徒采用的遗产法有所不同。非伊斯兰教徒在处理遗产时根据1959年6月23日颁发的《民事继承法》,交由有资格的民事法院处理。而伊斯兰教徒则根据穆斯林shari’a法,由有资格的穆斯林宗教法院处理。

358. 在1959年颁发的非伊斯兰教徒继承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权利,母亲与父亲享有同等权利,姐姐(妹妹)与哥哥(弟弟)享有同等的权利,妻子与丈夫享有同等的权利。尽管男女可享有同等权利,但是风俗习惯仍然具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力,所以一些父母在分配遗产时通常分配给男性继承人的份额要高于女性继承人的份额。此外,根据1959年的法律规定,黎巴嫩人与外国人,不论其国籍,均享有财产继承权,除非国外法律禁止其继承黎巴嫩人的财产。

359. 在穆斯林社团,奉行的原则是“男性的份额是女性的两倍”,也就是说男性继承人得到的财产是女性继承人的两倍。但是在什叶派和逊尼派社团适用的继承原则有所不同,因为在什叶派社团通常采用的财产继承方式属于jaafari方式,而在逊尼派穆斯林社团通常采用的是hanafi方式。德鲁兹社团的遗产法中除了某些专门针对德鲁兹人的规定外,也采用hanafi方式分配遗产。另外,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在穆斯林社团会分给妻子一份继承份额,也就是继承费。

359.1根据jaafari传统,将不同的继承人分成若干等,排在头等的继承人优先得到遗产。因此,财产将按不同等级依次分配,除非上一等级中没有继承人(例如如果一个人去世时留下母亲和哥哥,则母亲属于第一等级中的继承人,可享有全部遗产,而死者哥哥因排在第二等级所以不能享受遗产)。在同一等级中,与死者关系最近的继承人即cujus,无论男女,比与死者关系较远的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例如,如果一个人死后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孙子,则女儿享有全部遗产而孙子则不能继承财产)。但是如果继承人的等级相同,则按照“男性继承人获得比女性继承人多一倍份额”的原则处理。

359.2根据hanafi传统,一般规则是“ospat”(意即父系)可排除第二等级,而女性继承人相对男性继承人无优先权,只能继承法律规定的法定特留部分。这意味着女儿在继承人系列中无优先权(也就是说她不能取消ospat)。

359.3在德鲁兹社团,遗产分配一般按照hanafi原则分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的分配原则,如tanzil(逐步降级继承)以及khalfiya(连续继承)的权利,其意思是死者后代可以继承死者部分遗产,而该部分遗产本应由原继承人仍在世的情况下继承。穆斯林法院不承认khalfiya的权利,该法案只适用于德鲁兹社团的遗产继承。

360.在穆斯林世界,不同的宗教信仰可以阻碍继承遗产。一个穆斯林不能继承一个非穆斯林的遗产,而一个非穆斯林同样也不能继承一个穆斯林的遗产,既使他们是兄弟关系或夫妻关系。在非穆斯林社区,宗教信仰不同不会阻碍其继承遗产,除非有法律规定因宗教信仰不同继承人不得继承遗产。因此,黎巴嫩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相互之间不继承遗产。

14. 已经取得的进展

361. 该进展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规定及法院司法解释。

a)法律规定方面

362. 所取得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62.1在天主教社团新颁布的一系列东正教社团法案中承认男女在共同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362.2在2003年新颁布的个人身份法以及安提俄克及东希腊东正教社团族长制诉讼法中,去除了所有触及妇女尊严及人格的表述。新出台的法案还认为“婚姻使男女双方结合到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及教育子女的义务。”该新法案允许女非东正教基督徒婚后保护其原来的宗教信仰,并承认男女均有权要求取消婚姻关系或离婚。 在分居案例中,新法案要求男方必须保证为女方提供法定住所或其他住处,并保证为子女提供与其处于同等水平的人相同的生活条件。如果男方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命令其离开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并规定女方可以与子女住在该住所,因女方造成的分居申请不按此办法处理。在关于子女看护权方面,新法将被看护子女的年龄提高到14岁(男孩)和15岁(女孩),且规定母亲再婚不会令其失去子女看护权。在其他方面,新法允许主教或族长(宗教社团精神领袖)因无法填充宗教法院中的人数配额而从其他神甫或世俗人士中挑选人选以填补空缺,对世俗人士不做性别要求。

362.3在2005年福音教社团新颁布的《个人身份法》(从2006年开始生效)中,把被看护子女(不分男女)最低年龄由7岁升到12岁,并规定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妇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4岁。在以前的法案中,结婚年龄从未被提及,而是根据实际多数决定结婚年龄。

362.4有些家庭问题通过黎巴嫩政府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意大利及瑞士等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得到了解决。

b)法院司法解释

363. 在子女看护权的规定中,宗教法院认为子女看护权问题首先涉及的便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因为法院在众多案例实践中给出旨在优先考虑子女权益的司法解释。因此,即使该司法解释允许父亲在子女达到指定年龄时收回子女看护权,但是众多法院还是决定将子女交由母亲抚养,不论子女是否已到成年年龄。有些宗教法院已经开始向社会工作者及心理专家寻求帮助。这些人负责到实地做调查,即到发生家庭纠纷现场了解子女的状况。法院方面(shar'i法院)认为不应该限制妇女必须居住在丈夫家中,只能通过道德约束而不是通过身体或心理上强制其住在丈夫家里。如果妻子拒绝住在丈夫家中,则唯一触及其个人权益的后果则是无法得到赡养费。另外,在所有宗教社团法律中都对赡养费给予方式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从而使妻子能够对其丈夫财产行使保全扣押的权利。如果丈夫不为妻子提供赡养费,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占有丈夫财产。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障,以及确保能够正常得到赡养费及可能的补偿金,妻子一方有权利要求宗教法院迫使男方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限制其离开黎巴嫩领土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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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 femme et son rôle représentatif dans les élections libanaises : sondage de l'opinion publique libanaise, fin 2005, rapport de la 1ère étape précédant la campagne d'information, conseil féminin libanais et centre Ma-Data préparé par Moustafa Soliman et Ghid Soliman, Beyrouth, janvi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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