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支敦士登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5日举行的第1606次和第1607次会议(见CEDAW/C/SR.1606和CEDAW/C/SR.1607)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IE/5)。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针对报告(CEDAW/C/LIE/QPR/5)前议题和问题清单而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上次定期报告(CEDAW/C/LIE/CO/4/Add.1)编写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列支敦士登公国外交部大使兼主任马丁·弗里克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移民和护照事务办公室、教育办公室、国家警察局、社会服务办公室、外交部和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IE/4)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6年第504号法,该法设立了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是该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依据;

(b)将性别列为禁止歧视理由的《刑法典》第283条,2016年;

(c)关于父母和子女的新法,规定共同监护权为父母分居或离婚后的一般性规则,前提是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2015年;

(d)将性别纳入申请庇护理由的《庇护法》修正案,2012年;

(e)将未亡配偶或登记同居伴侣的法定继承份额从遗产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一半的《继承法》修正案,2012年;

(f)规定对严重威胁近亲属、跟踪、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中的强奸或性侵犯以及强迫婚姻等行为依职起诉的《性犯罪法》修正案,2011年;

(g)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刑法典》修正案,201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家实施战略》,2018年;

(b)《经订正的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准则》,2017年;

(c)《2017-2021年政府方案》,其中载有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促进男女事实上平等的各项目标。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

(b)《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6年;

(c)《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6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实质性)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和在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妇女视为其本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策略。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列支敦士登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就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采取必要步骤。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尊重列支敦士登公国自由决定国家元首的合法主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剥夺女性王位继承权的做法影响在缔约国执行整个《公约》。

10.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关切(CEDAW/C/LIE/CO/4,第13段),提醒缔约国,其认为缔约国对《公约》第一条的保留与《公约》相悖,并呼吁缔约国审查其保留,以期撤回保留。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1.尽管缔约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公约》从未在法庭诉讼中被援引或参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表明司法机构和法律界以及妇女本身,尤其是少数群体、移民和难民妇女,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获得充分了解,并在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中适用《公约》,包括通过向公众、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广泛传播《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民间社会合作,确保充分适用《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一般性建议。

司法救助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充分保障妇女获得司法救助,且缔约国的法律中不存在针对性别的限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在实践中受限,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不太懂德语的妇女而言,如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依据《性别平等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请书和申诉的数量很少。

14.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及受害者可获得的补救的认识,为司法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并就严格适用该立法对警察进行培训;

(b)加强措施,以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及可获得的补救和服务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综合性国家性别平等政策、战略或行动计划,以系统解决性别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原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公共行政中性别平等方面的责任重构,包括将平等机会股由一个独立的政府股转移到社会服务办公室的一个下属股,并将性别平等委员会和儿童与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并入人权协会,此举导致性别平等任务更为受限、问责制减弱和新结构知名度降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由于财政资源有限,缔约国没有能力进一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个综合的性别平等及其主流化政策和战略,包括通过使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程序,并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b)加强平等机会股,确保为其提供必要的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权利,定期评估性别平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执行进度,并评价此类努力的影响;

(c)确保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和在缔约国内执行整个《公约》划拨充分的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通过设立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的法律,随后设立该协会,期望将其作为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协会并未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资格认证而且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申诉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最多保证国家人权协会运营三年,之后该协会可能被迫自筹资金。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认证,授权该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申诉,并为该协会有效执行任务划拨充足和可持续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执行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任务时。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为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不论供资的其他来源如何,缔约国应确保为其划拨足够的资金使其能够执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为加强平等机会而采取的政府举措,如妇女政治进程、与议员举行讨论以及有关榜样主题方面的会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含义中暂行特别措施的了解有限。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已执行的大多数措施未能考虑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使缔约国的直接民主制度使得个人可以要求公众投票来修正国家立法,例如,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权设定最低配额,但根据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仍需要遵守国际义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公约》涵盖所有领域内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为执行设定具体激励办法的暂行特别措施划拨充足资源,以期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妇女代表性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方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牢记“措施”这一术语包括各种立法、行政、管理及其他规范性文书、政策和做法,如外联或支助方案;资源的分配和/或再分配,特惠待遇、定向招聘、雇用和升迁、有时限的数字目标以及配额制度;

(b)继续提高政治家、媒体和公众对采取暂行或长期特别措施的必要性的认识,以便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多种举措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看法,例如庆祝“国家未来日”和举办有关榜样主题的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课程,帮助提高教师对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和教学材料的认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妇女和女童继续选择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但针对妇女的偏见和仇恨言论依然存在。

22.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建议(CEDAW/C/LIE/CO/4,第19 (a) 和(b)段),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制订一项综合性政策,采取持续和积极主动的措施,这些措施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以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陈规定型看法,尤其是在妇女处境最不利的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仇恨言论,并特别关注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刑法典》修正案,尤其是有关性犯罪的法律,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无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

(b)有报告称《刑法典》修正案尚未得到充分执行,除其他外,这是由于司法机构要求的举证标准过高;

(c)没有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系统数据收集;

(d)本报告所述期间发布的驱逐令和禁止入境令数量减少,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数量并没有相应减少;

(e)在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时,采取向警察咨询或调解的做法;

(f)未就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司法人员和警察进行专门培训。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并继续加速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打击性别暴力的现行立法,审查法官要求的举证标准,以期通过采取对受害者更加友好的办法来修正任何过多门槛;

(c)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系统收集性别暴力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d)开展研究,了解本报告所述期间发布的驱逐令和禁止入境令数量减少的原因;

(e)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禁止在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由警察进行调解或咨询;

(f)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第35号一般性建议和《伊斯坦布尔公约》所规定,就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向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专门能力建设。

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订正《外国人法》,以便规定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属加重处罚情节,对犯罪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委员会还欢迎在起诉贩运者和网络犯罪者方面加强区域合作。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设立金融部门委员会,以查明与贩运人口和当代形式奴隶制相关的非法资金流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与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卖淫营利有关的提高认识活动有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包括协调统一刑期来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同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通过交流信息和协调程序,以防止贩运人口行为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贩运人口的犯罪性质的宣传运动和其他提高认识活动,并进一步关注寻求庇护者和儿童等可能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弱势群体。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案件的刑事调查很少且没有对其进行起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卖淫法》将妇女卖淫定为刑事犯罪,这可能会阻碍她们举报皮条客及嫖客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以甄别、调查和起诉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不对各种场所中的卖淫妇女进行刑事定罪,并为她们提供支助和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公共行政机构内决策职位中妇女的数量增加了一倍,而且在政府和外交部门中已经实现了性别均等。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自最近立法选举之后,缔约国内女议员的人数显著减少,而且在市政一级妇女的代表性程度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出的提高妇女政治代表性的措施是自愿性的,其取决于政党承担其责任的意愿。委员会欢迎各政党承诺确保其选举名单中性别均等。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其各项政策,同各政党和民间社会进行对话,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评估议会,包括决策职位中女性代表不足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如对政党实施财政激励措施以便优先考虑女候选人,并将此类措施延伸至2019年的地方选举,以确保妇女在市政和议会一级的选举名单中具有同等代表性;

(b)为公职人员制定一项人力资源综合战略,以培养和培训妇女,制定各项指标以培养妇女的领导能力并增加妇女在政治生活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

(c)确保男子和妇女在董事会、基金会执行局、委员会(包括在市政一级)和工作组中具有平等代表权;

(d)收集有关妇女在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中代表性的分类数据。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和在这方面实施“pepperMINT”实验型实验室等若干值得称赞的项目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将性别视角纳入整个教育领域。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缔约国没有专门述及大学学生(三分之一的学生是妇女)和工作人员平等代表权以及移民和其他弱势群体平等代表权问题的强制性法律条款;

(b)高中、缔约国三分之一的三级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一级的女童人数不足,而且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来分析人数不足的根本原因;

(c)旨在优化从义务教育向高等教育过渡的努力不带性别色彩,而且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d)缺乏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学生报告欺凌或性骚扰的机制。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强制性法律条款,明确禁止在教育中歧视妇女、女童和其他弱势群体;

(b)采取措施增加列支敦士登大学中女性学生和教学人员以及移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数量;

(c)加大努力,与邻国合作收集有关列支敦士登出国留学学生教育选择的性别分类数据;

(d)分析高中和特殊教育一级女童人数不足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扭转这一趋势;

(e)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措施以引导女童和男童选择非传统职业,加强对妇女和女童的职业、专业或创业培训,并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师培训、辅导班、奖学金和其他旨在缩小男童和女童之间教育差距的激励措施;

(f)建立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学生报告欺凌或性骚扰的机制。

就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已采取积极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决定既不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也不批准《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或《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这可能阻碍充分实现妇女享有平等工作条件的权利;

(b)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性别工资差异缩小的速度缓慢,为缩小这种差异而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成效;

(c)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低收入行业;

(d)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比例过高,这是由于她们在子女抚养和照料责任方面负担过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批准劳工组织第100、111和156号公约,并确保其劳动法符合这些公约;

(b)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c)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包括采取措施消除在招聘和晋升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d)提倡男女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照料责任,引入弹性工作安排、增加托儿设施以及采取创新措施,以提高社会对男性照料子女和妇女选择分娩后恢复工作的接受度;

(e)保证至少26周的带薪产假和父亲至少4周的额外领薪休假;

(f)在重要部门采用追踪性别平等表现的专业准则,并制定用以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

保健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订正《刑法典》中关于堕胎非刑罪化的内容。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仅在有限情况下堕胎才是合法的,尤其是将胎儿有致命缺陷的情况下的堕胎视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早孕现象且获得可用避孕药具信息的渠道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应缔约国要求在其邻国对来自列支敦士登的双性者实施医学上不可逆的变性手术,越来越多的年轻妇女开始酗酒、吸烟和/或吸食大麻。

36.缔约国应:

(a)协调统一《刑法典》第96至98(a)条,以期将孕妇的堕胎行为和提供堕胎服务的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合法化,包括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或胎儿存在严重缺陷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其非刑罪化;

(b)加大努力,防止早孕并确保年轻妇女和女童可随时获取可用避孕药具信息;

(c)明确禁止对双性者实施未经同意的变性手术和针对双性儿童制定和执行基于权利的医疗保健协议,并要求儿童对实施医学上不可逆的变性手术做出知情同意;

(d)收集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妇女和女童酗酒、吸烟和吸食大麻的情况。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欢迎为私营部门的雇员推出弹性工作安排和特殊日托设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部门很少采取这些措施。委员会注意到,“重返职场”方案超过90%的参与者是年龄较长的妇女,该方案旨在让人们重新加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战略性办法为妇女创业提供有利条件,而且妇女领导的企业得到供资的机会不足。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在各行业工作的妇女和男子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非全时工作、远程工作和其他措施,以减少工作和福利隔离现象;

(b)开展研究,评价妇女非全时工作对其享受社会福利、尤其是享受养恤金有哪些影响;

(c)提供一揽子经济方案和激励措施,扩大妇女的经济机会,并通过对私营部门更严格的监管以及引进商业便利赠款、孵化计划、金融普惠服务、一揽子激励方案和其他创业举措来促进妇女领导的企业,以扩大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39.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歧视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或边缘化妇女群体的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对所有生活领域内这些妇女群体的境况的分类数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相关数据,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所有领域中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境况的情况。委员会还重申了本结论性意见第34(a)段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不加入劳工组织或不批准《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的决定,或至少确保其劳工标准符合《公约》中的最低要求。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进行的继承法改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以前曾提出建议(CEDAW/C/LIE/CO/4,第43(a)段),但缔约国尚未对配偶双方离婚产生的经济后果开展研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订正监护法,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前。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找平衡的监护安排有时优先于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这种做法可能忽视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欢迎对有关登记伴侣姓名的法律进行改革,但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对2011年有关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及其在实际登记伴侣和传统婚姻中实现平等待遇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就离婚对配偶双方产生的经济后果开展研究;

(b)对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的效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实践中登记伴侣与婚姻之间是否已实现待遇平等;

(c)确保在就儿童监护权做出决定时,缔约国法院和主管部门将家庭暴力问题考虑在内。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24(a)和36(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