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巴嫩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5年11月3日委员会第1345和第1346次会议(见CEDAW/C/SR.1345和1346)审议了黎巴嫩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N/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N/Q/4-5,黎巴嫩的答复载于CEDAW/C/LBN/Q/4-5/Add.1。

A.导言

* 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20 日 ) 通过。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黎巴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Najla Riachi Assaker大使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国内安保部队、安全局、内政和市政部、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黎巴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其他日内瓦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BN/CO/3)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述法律:

(a)2011年第164号法律,惩治贩卖人口罪;

(b)2011年第162号法律,废除刑法第562条,该条允许对打着所谓的荣誉的幌子犯下的罪行进行减刑;

(c)2010年第129号法律,修正劳动法第59条,并让巴勒斯坦难民工人在被开除时获得补偿;

(d)2010年第128号法律,修正社会保障法第9条,并让巴勒斯坦难民工人在服务终了时获得补偿。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例如在2012年通过:

(a)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4-2019);

(b)黎巴嫩妇女国家战略(2011-2021)。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在2008年12月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非常了解黎巴嫩由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持续冲突而面临经济、人口和安保问题的破坏性影响,从而导致:

(a)大规模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涌入黎巴嫩领土的难民估计有160万人,此外估计有500 000名巴勒斯坦难民;

(b)黎巴嫩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了社会和经济成本,导致贫穷和失业急剧增加,国家卫生和教育系统和基础设施服务负荷过重;

(c)教派冲突加剧了不断恶化的安保状况。

8.委员会也意识到同时出现的政治僵局和体制危机妨碍了颁布法律和采取措施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国际社会没有提供充分支持以减轻缔约国的经济负担,没有更好地分担人道主义回应费用。

10.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多元社会出现的宗教保守主义和教派分歧,对妇女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再出现的政治危机使缔约国受到影响,但也被用来作为理由,将妇女问题说成是非“关键性”问题,因而不给予其应有的优先地位。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妇女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多年来对巴勒斯坦难民以及伊拉克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采取开放边界和收容政策,共收容200多万难民,并赞扬其作出显著和持续努力,确保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部长理事会于2014年10月23日批准的关于黎巴嫩境内叙利亚流离失所者的政策文件,以及关于流离失所者危机管理的三个主要优先事项。委员会关切的是,黎巴嫩管制入境、逗留和出境的1962年法律不区分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徙者。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有很多关于叙利亚难民妇女和女孩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案件,并且缺乏关于这一现象和关于在黎巴嫩的无国籍人数的官方数据。

12.根据其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与性别有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妇女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执行部长理事会于2014年10月23日批准的关于黎巴嫩境内叙利亚流离失所者的政策文件时,确保奉行不驱回原则,包括不驱回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孩,并依照《公约》第2和第3条,确保这些流离失所者能够进入其领土,建立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庇护程序,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列为庇护的理由;

(b)审查黎巴嫩管制入境、逗留和出境的1962年法律,将女性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与女性移徙者所需要的保护加以区分;

(c)寻求技术支助,以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尤其是性暴力事件以及难民妇女和女孩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事件的数据,并按照《公约》第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

(d)进行普查,以确定其领土内无国籍者人数,并采取必要措施,为其提供民事登记文件,并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争取和动员国际社会帮助分担经济负担,解决难民的需求,包括重新安置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收容机会,并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

(f)按照委员会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关于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问题),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以及妇女参与和平进程各个阶段),并寻求国际社会帮助其履行各项义务。

执行

13.委员会充分知悉缔约国为通过一个保护和增进妇女权利的法律和体制框架而做的努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在进行全国动员和争取国际支持时将本结论意见所载建议作为高度优先事项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与所有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议会和司法机构,并与民间社会和国际合作伙伴建立协调机制。

议会

14.委员会强调立法力量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除目前的体制危机,并按照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撤回保留

15.尽管代表团提供了详细解释,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意撤回其对《公约》下列条款的保留:

(a)关于在子女国籍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权利的第9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部长理事会一再认可1925年第15号法令关于黎巴嫩国籍的歧视性规定,其中规定国籍完全基于父系血统;

(b)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16条(1)(c)、(d)、(f)和(g)。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撤回在加入《公约》时对第9条(2)所作的保留,废除1925年关于黎巴嫩国籍的第15号法令,并通过立法确保在将其国籍传给其外籍配偶和子女方面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

(b)撤回在加入《公约》时对第16条(1)(c)、(d)、(f)和(g)所作的保留;

(c)考虑到区域最佳做法,与宗教社群领袖的宗教学者开展对话,以期克服在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时遇到的阻力。

宪法框架

17.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宪法仍未完全符合《公约》,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被认为不符合宪法和国际法律义务的法律提出异议的程序所涉范围和适用性有限。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在《宪法》中,依循《公约》第2条款界定和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见CEDAW/C/LBN/CO/3第10和11段以及A/60/38(Supp)第96段),并修正《宪法》第9和第10条,以确保在宗教自由和教派多元的范围内确保性别平等。

立法框架

1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初步审查载有歧视妇女条款的法律,但关切的是,有关修正案迟迟没有通过。委员会欣见刑法得到修正以及第562条被废除。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其余的歧视性刑法条款和身份法歧视教派内妇女,以及区别对待不同教派的妇女成员。委员会还对劳工、社会保障和市选举法方面的歧视性规定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法律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并促请缔约国在体制危机得到解决、政府职能得到恢复后,修正或废除刑法及个人身份法、劳工法、社会保障法和市选举法中歧视妇女的一切条款。

诉诸司法

21.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诉诸司法系统时面临的障碍,特别是缺乏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司法人员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知识和敏感性。

22.委员会依照关于妇女诉诸司法机会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妇女有机会使用的并能对其需求作出快速反应的可持续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系统制度化,并确保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所有阶段,包括在裁判外争端解决机制中以及时、持续和有效方式提供此种服务;

(b)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在《公约》和妇女权利问题方面制订加强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能力和对其进行培训的方案,以确保宗教法院的各种规范、程序和做法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人权标准保持一致。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3.委员会遗憾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器的体制薄弱、地位有限、决策权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所有政府机构在协调工作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关切的是,各职能部委的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与社会事务部妇女事务司很少进行协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就《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2011-2021)执行情况提供的信息是有限和不足的。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EDAW/C/LBN/CO/3,第21段),即缔约国:

(a)紧急优先强化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赋予其必要职责、决策权以及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切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

(b)使各职能部委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性别平等联络中心制度体制化和强化,以在其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实施有效的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

(c)确保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和合作,促使其参与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规划;

(d)加速执行《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2011-2021),为此通过一项行动计划,明确界定国家和地方当局在《国家战略》方面的职能,并建立全面数据收集系统,以监测其执行情况。

定型观念

25.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存在重男轻女的定型观念,媒体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作用,这些都有损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教育和职业生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广告业长期传播有成见的有时是侮辱性的妇女形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媒体和广告业认识到需要在性别问题上消除歧视性成见,以确保不将妇女描绘为仅仅是妻子和母亲,彰显妇女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积极参与者的正面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欣见2014年关于保护妇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第293号法获得通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明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也没有将婚内强奸、以荣誉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其他有害的做法定为刑事罪的专门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将通奸定为刑事罪的法律中继续存在歧视性规定,而且法律并不优于习惯法和身份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方面,包括在性骚扰、家暴、人身侵犯和强奸案件方面,以及在涉及安全部队的此类案件方面,缺乏关于报告、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的分类数据。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修订其关于保护妇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第293号法,特别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婚内强奸、打着所谓的荣誉的幌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其他有害做法定为刑事罪;

(b)废除在通奸问题上区别对待男女的规定,确保第293号法优先于习惯法和身份法;

(c)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以及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关系分类的下列数据: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举报数目,以及对肇事者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目;

(d)加强对暴力侵害女性受害者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

(e)确保记录所有关于性骚扰的指控,对所有据称的人身侵犯和强奸行为进行适当调查、起诉和惩罚,并使受害者有机会得到适当补救,包括赔偿。对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人身侵犯和强奸的指控,应由独立司法机构进行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欣见通过2011年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64号法,但关切的是,1962年的艺术人员签证计划便利了移徙女工在娱乐部门受到性剥削,第164号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该法将受害者入罪,但委员会对艺术人员签证计划没有偏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贩运人口受害者早期识别和转送制度,这些受害者在没有得到适当保护和协助的情况下频遭逮捕、拘留和驱逐,而政府的安保、司法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并与民间社会缺乏合作。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艺术人员签证计划,以确保其不被用于对妇女进行性剥削,并采取适当步骤,减少卖淫的需求侧;

(b)按需要修订刑法第523条,以确保贩运受害人不受到起诉;

(c)对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察、移民局人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培训,以确保通过迅速起诉所有贩运妇女和女孩案件和适当惩治人贩子,严格执行164号法以打击人口贩运;

(d)确保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将其移交保护服务机构;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援助,包括向受害者发放临时居住许可,无论其是否有与起诉机关合作的能力和意愿,同时向其提供获得替代性收入的机会;

(e)向贩运受害人提供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的适当机会,并向社会工作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加强这些服务;

(f)确保政府安保、司法和社会服务部门在打击贩运方面进行机构间协调,并加强其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太少,以及未能使政党和工会代表加强在妇女权利问题上的能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议会选举政党候选人名单上妇女最少有30%配额的法案未获通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在采取有效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暂行特别措施方面遇到强大政治阻力。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通过选举任职和通过任命任职的各级机构中增加妇女人数,以便符合《公约》第七条规定;

(b)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迅速提高妇女在所有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中的参与人数;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突出妇女充分和平等进入各部门各级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并解释采取配额制等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妇女事实平等的必要战略的目的。

教育

33.委员会注意到妇女问题后续行动国家委员会和教育研发中心的研究报告中关于在学校教科书中消除歧视性性别成见的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有效措施在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删除这些成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为教师提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同时在职业指导方面很少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尤其是科学和技术领域的职业道路。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任何以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角度描述妇女作用的内容。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LBN/CO/3,第25段),即缔约国应加强为教师提供性别、妇女权利与平等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消除有可能阻止女童进入科学和技术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专业领域的传统成见和结构性障碍,加紧努力为女童提供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辅导和非定型的职业培训。

就业

35.委员会欣见通过2014年第266和267号法,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产假延长到10周全薪假。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促进分担家庭责任的观念,和帮助妇女克服在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时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进入正式劳动市场的机会有限,以及没有法律将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存在差距,职业上存在隔离现象以及相当高比例的妇女从事低薪工作,如担任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和销售人员、行政人员和中层专业人员。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家务,包括推行强制性陪产假或在生育后分享育儿假;

(b)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5(1988)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奖励雇主雇用妇女,推行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加强对妇女的职业培训,以增加妇女进入正式劳动市场的机会;

(c)通过将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法律;

(d)采取消除横向和纵向隔离的具体措施,包括促进妇女平等参与高技能工作和高级管理职位,提供咨询和职位安排,以帮助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在职职业发展和晋升,促使妇女和男子职业选择多样化,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特别是科学技术领域的职业,鼓励男子寻求在社会部门就业,并向妇女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咨询和职位安排服务,不限于传统就业领域;

(e)采取具体措施缩小薪酬差距,实施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包括建立一个负责使用性别中性准则进行工作评价计划的机构。

移徙性家庭女佣

3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保护移徙性家庭女佣权利的各种措施,包括发统一合同、要求雇主签订保险单、管制职业介绍所、通过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的法律以及在社会宪章和国家社会发展战略中纳入此种工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情况证明这些措施不足以确保这些工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劳工部拒绝了全国工会联合会建立家庭佣工工会的申请、缺乏关于移徙性家庭女佣工作合同的强制执行机制、这些工人获得保健和社会保护的机会有限、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佣工公约(第189号)未获批准。委员会关切的是,虐待移徙性家庭女佣发生率很高;雇主持续采取没收护照和维持卡法拉担保制度等做法使工人面临受剥削的风险和难以离开虐待她们的雇主;家庭佣工在诉诸司法方面存在障碍,包括担心在司法程序进行中遭受驱逐和居留权无保障。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令人不安的报告显示移徙性家庭佣工死于非自然原因,包括自杀和从高楼掉下,而缔约国未调查这些死亡案件。

38.委员会依照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200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提高移徙性家庭女佣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人权的认识,监测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包括建立强制执行机制以确保在缔约国和工人原籍国使用同样的合同;

(b)加紧通过管制家庭雇工的法案,其中规定对实施虐待做法的雇主施以适当惩罚,并批准劳工组织关于为家庭雇工提供体面工作的第189号(2011年)家庭雇工公约;

(c)废除卡法拉担保制度,确保移徙性家庭女佣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包括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保证其安全和居留权;

(d)迅速调查所有关于移徙性家庭女佣非自然死亡的报告,起诉和惩罚任何肇事者;

(e)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移徙性家庭女佣的权利,包括批准建立家庭佣工工会。

巴勒斯坦难民妇女

39.委员会关切的是,巴勒斯坦难民妇女的工作权受到限制。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修订其劳工法,确保巴勒斯坦难民妇女有进入缔约国劳动力市场从事工作的权利。

保健

41.委员会欣见公共卫生部于2013年通过一项提供一组全面的初级保健服务的计划,在缔约国全国设立初级保健中心,以及在减少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和少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私人保健提供者的监测不足,而这些提供者是妇科保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严格地将堕胎定为刑事罪导致大量不安全的堕胎,而在小学、初中和高中,与年龄相符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迟迟没有进行。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每个区域根据其面积和人口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采取措施,适当监测私营保健服务提供者的业绩,并在小学、初中和高中课程中提供与年龄相符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至少在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在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使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欢迎农业部在2008年建立国家农业和农村地区妇女观察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妇女参与农业部门的最新分类数据。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农业季节女工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同时,促进妇女通过技术援助、小额贷款设施和银行帐户在农村创业的举措很有限。

4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收集农业部门女工的最新分类数据,通过保护农业季节女工的法律,并加强对农村地区妇女创业举措的支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关切的是,源自缔约国宗教多元性的诸多身份法,造成妇女在其各自教派内受到歧视,并使属于不同教派的妇女之间,在生活的关键方面,包括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得到不平等待遇。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管制民事婚姻的进程停滞不前,并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民间社会一些部分的需要增加,但缺少一个可供选择的民事身份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最高上诉法院对宗教法庭很少监督,而后者倾向于在离婚、赡养费和子女监护诉讼中作出对丈夫有利的裁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项法案倾向管制未成年人的婚姻而不是禁止童婚,而在农村女童中,童婚发生率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数字。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及选择自己宗教归属权利原则,通过一项任择民事身份法,以保护妇女和缓和其在法律、经济和社会上被边缘化的状况;

(b)要求各教派编纂其律法,提交议会以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和《公约》条款,并建立上诉机制,以监督宗教法庭诉讼,并确保宗教法庭的裁决不歧视妇女;

(c)按照国际标准,将女童和男童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农村女孩童婚。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指导其落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努力。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9.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的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用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部委、议会、参议院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寻求国际社会支持以解决难民危机所造成的人口和经济问题方面作出相当大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迄今获得的支助不多,因此鼓励缔约国继续争取国际社会为此提供支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机构及其他国际实体合作制订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使妇女能够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f)和22(b)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11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