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草案:立陶宛

1.2008年7月2日,委员会第834和第835次会议审议了立陶宛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TU/3和CEDAW/C/LTU/4)(见CEDAW/C/SR.834和8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TU/Q/4,立陶宛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 C/LTU/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不过,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有时过于笼统,令委员会难以评估妇女的具体状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陈述和答复。不过,委员会遗憾的是,这些答复并不尽如人意,有时对公约及其具体规定的性质缺乏了解。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副部长率领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富于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改革。特别是,它欢迎《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的修正案禁止间接歧视,允许为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际平等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及转由指控所针对的个人或机构,而不是据称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它还赞赏缔约国颁布《立陶宛共和国平等待遇法》,禁止基于年龄、性取向、残疾、种族或人种、宗教或信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并规定了落实平等待遇的途径。

6.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和实施两项《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2003-2004年和2005-2009年),其中载有多项措施,以确保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机会均等。

7.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通过长期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2007- 2009年贯彻措施计划》,旨在以一致、综合和系统方式减少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和实施《2005- 2008年预防和控制贩运人口活动方案》,可能向与有关当局合作的贩运活动受害者发放居留证,并在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这方面开展了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Seimas)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可在缔约国直接适用,且《公约》的规定优先于与之有冲突的国内法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各项规定和事实上的两性平等概念、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未为缔约国各部门所充分了解和适用。委员会意识到国际法现在是法律院校课程中的一个必修部分,但表示关切的是,大多数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足够认识,法院判决从不曾援引《公约》即表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很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求助于补救措施,包括司法程序和诉诸机会均等监察员。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各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作为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两性平等政策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框架,包括采纳新的法庭案件分类制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24条和《任择议定书》第13条承担的义务,采取具体措施,使这两项条约,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广为人知。它促请缔约国在培训中心为检察官、法官及律师推行在职培训方案,宣讲这些条约及其作为强制性义务的适用。它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持续的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运动。它还请缔约国设立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区域和地方分支机构,方便妇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求助于这些程序及补救措施。

12.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第2(4)(6)条规定,暂行特别措施不应被看作是歧视性的,在议会(Seimas)通过专项法律后即可适用,但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此类法律,包括在政治、公共生活、教育和公共或私营部门的就业等领域。

1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系统地通过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包括目标和时间表或限额,辅以一套激励制度,并切实付诸实施,以加快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领域与男性事实上的平等。此外,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以简化实际申请暂行特别措施的程序,进而确保视需要在各个领域和各级有效利用这些措施。还鼓励缔约国就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恰当性组织专门培训,以促进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适用这些措施。

14.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始终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和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立陶宛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定型看法,这有可能妨碍妇女行使和享有其人权,尤其体现在最近通过的《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媒体、教科书和教材方面,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妇女传统上的教育选择,其在劳动市场的弱势地位和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和决策地位上,特别是在地方一级代表性不足。

1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并采取全面和不间断的措施,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它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以本着《公约》第5条精神,促成在男女两性角色和职责方面的文化转变,同时鼓励媒体反映妇女的正面和非色欲形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所有教育机构和各级的教学和咨询人员的两性平等教育和在职培训,尽快完成对所有教科书和教材的修订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适用暂行特别措施以鼓励妇女进入教育机构的决策层,并增加学术人员中的女教授人数。它还促请缔约国制订和实施有关方案,就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选择辅导女童和妇女。

16.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待遇法》扩大了机会均等监察员的任务,除了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外,纳入其他的歧视理由,但关切的是,由于此一新任务,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包括其定量的普遍性和定性的跨领域性,可能会失去一些能见度,因此减少人们的注意力。同样,尽管欢迎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设立一个单独的两性平等司,受权协调该部的性别平等活动,包括执行《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司只有四名雇员。它还关切的是,每一个部都任命了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但他们除履行这一职能外,还有其各自的日常工作。关于地方一级,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一些市镇已任命了志愿性质的两性平等人员,但市镇一级没有法律义务任命此类人员,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在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不充分。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从人力和财力资源上加强国家一级的两性平等机制。就机会均等监察员任务的扩大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歧视妇女问题,包括其跨领域性质,可获得足够的能见度和关注。在这方面,应在国家预算中为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划拨充足资金,以便其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切实执行任务。委员会还建议,应解除国家一级各部委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原来的一些任务,以便他们有更多时间针对两性平等问题开展工作。鼓励缔约国修订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规定强制性义务,以要求每一个县、市政府任命一名两性平等问题专家,并就两性平等活动加强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的联系,包括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培训。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基于对第二个《国家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方案》的评估,在2010至2014年期间推行第三个方案。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提交其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作出了各种努力,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最近对《刑法典》的一系列修订,建立危机处理中心网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支持,以及在2008年将全国范围救助受虐妇女的专线电话延长为连续服务(每天24小时)。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起草防止家庭暴力的概念框架,为制订防止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奠定基础。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立陶宛,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的情况下。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欠缺可能导致此类暴力行为被视为私事,警察、卫生官员、有关当局和整个社会不能充分认识受害者和实施暴力者之间关系的派生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通过概念框架或随后的专项法律的时间表,它感到遗憾的是,危机处理中心数目不足,因为这些中心许多是在非政府组织倡议下建立和运作的,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

19.委员会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确保制订全面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以消除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财政资源,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并密切监测其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获得即时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和足够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所,以及必要时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就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制订专项法律,规定补救和保护,并设定通过该法律的时间表。它促请缔约国改进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原因和后果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包括研究和收集关于暴力发生时实施暴力者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信息。

2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的失业率从2000年的13.9%明显降低至2008年的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多项举措,支持这种参与和促进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包括新的《劳动法》规定了灵活的育儿假,为男性新近设立陪产假,弹性工作安排和鼓励企业采取家庭友善政策,但继续关切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之间重大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持续存在,以及男性休陪产假的比例偏低。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遵守《公约》第11条,优先考虑实现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弥合男女之间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在此背景下,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载明将由机会均等监察员监察的公共和私营雇主必须实施的平等计划,并涉及薪酬问题和家庭友善政策。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职责,包括加强刺激男性使用其陪产假权利的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家庭,但关切的是,最近通过了《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有关家庭问题的实质性法律和政策,由于《概念框架》依据的家庭概念有其局限性,可能对妇女行使和享有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人权产生负面影响。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有效监管《国家家庭政策概念框架》对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承认的非传统家庭的影响,包括单亲家庭、非婚生子女的未婚父母、有子女的女同性恋伴侣以及由祖父母和儿童组成的家庭。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生殖健康领域作出一些努力,包括出版和传播关于性教育和生殖权利的小册子,但仍然关切的是,堕胎率居高不下,女童和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计划生育方法,包括避孕药具有限。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据悉有一半以上的15岁到25岁之间的年轻妇女不使用任何避孕药具和学校中没有硬性规定性教育。委员会对产前阶段生命保护法草案深表关切,草案只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堕胎是合法的,且有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由于根据该法律草案,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堕胎均可被视为依照立陶宛法律应受惩罚的罪行,委员会关切的是,此法律的通过可能会迫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因而可能危害其健康和生命,导致产妇死亡率上升。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增进妇女获得卫生保健,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它请缔约国加强防止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广泛地廉价提供系列完整的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方法,包括紧急避孕,在学校提供强制性性教育和增加妇女和男人的计划生育知识和认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产前阶段生命保护法草案通过后,提高人们对该法律草案对妇女的影响的认识,从而确保妇女不会求助可能严重危害其健康和生命的不安全的医疗程序,如非法堕胎。

26.委员会注意到《男女两性机会均等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构应提供援助,以协助实施男女机会均等的组织推行有关方案,以及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为非政府组织制订筹资策略,但仍然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经费短缺,并注意到,这类经费是分散的,竞争激烈的,而不是固定的和持续的。

2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标准,以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提供并确保持续和足够的政府财政支助,用于妇女非政府组织提高能力,以加强关于妇女人权的各项工作。缔约国可考虑发表关于国家支持此类非政府组织的公开年度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个人和公司就可能对妇女组织的捐款的认识,并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非政府组织代表有效参与欧洲两性平等方案。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方案》(2000-2004年和2008-2010年)和《2007-2013年立陶宛农村发展方案》,它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例如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包括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继续在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和其他领域受到基于性与性别和其他理由的歧视,从而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针对妇女的足够信息,也没有充分表述这些妇女群体的状况。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歧视,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族裔妇女,包括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其各自的社区和整个立陶宛社会受到的歧视。它鼓励缔约国增强她们对现有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的意识,帮助她们了解与事实上两性平等和不歧视有关的自身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酌情将这些妇女纳入终身学习方案和立陶宛劳动力市场,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妇女资源中心。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监测现有的方案,并制定新的政策和方案,着眼于赋予农村妇女经济权力,确保她们获得生产性资源和资本、保健服务以及社会和文化机会。此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就这些弱势妇女群体受到的交叉形式的歧视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研究,收集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其教育、就业和健康状况,以及她们在政治生活中进入决策层的情况和她们可能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0.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关于财产分配,包括无形资产和潜在的未来收入分配的现行法律,以及离婚时分割财产可能没有适当注意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此类差距源于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妇女承担较大份额的无酬工作,以及家庭责任可能导致的间断的职业模式。

3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后果,特别注意男性配偶因全职工作和不间断的职业模式,加强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审查其现行法律,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4.委员会注意到,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立陶宛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35.委员会请立陶宛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或两年]内就上文[第19和25]段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详尽的书面资料。

下一次报告日期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于2011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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