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2009年1月29日,委员会第877次和第878次会议审议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Y/2 和CEDAW/C/LBY/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LBY/Q/2,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答复见CEDAW/C/LBY/Q/2/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遵循定期报告编写导则,也没有提供关于《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特别是教育、卫生和就业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了一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赞赏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对没有就所提问题提供具体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提交过迟表示遗憾,并提醒缔约国需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因为延迟提交报告会给《公约》的执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部门寻求技术援助。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总人民大会妇女事务秘书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总人民计划委员会、总人民社会事务委员会、总人民司法委员会、总人民公安委员会、总人民外交事务委员会、总人民对外联络委员会以及总人民大会秘书处的代表。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对总人民大会于1997年3月批准了《阿拉伯利比亚社会妇女权利和义务宪章》特别表示欢迎。

6.委员会注意到,1984年关于婚姻和离婚的第10号法令经1993年第9号法令修正,禁止在没有得到首任妻子书面同意和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实行一夫多妻。这是向废除一夫多妻迈进了一步。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第37条废除所有按照不服从丈夫(nushuz)的原则作出的裁决,这些裁决应视为无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总人民大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所有现行法律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仍对未能明确《公约》在该国国内制度中的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国内立法中没有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b款的禁止歧视妇女的规定。委员会提请注意,缺乏此类禁止歧视妇女(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具体规定,对缔约国全面适用《公约》形成了阻碍。

10.委员会回顾,利比亚代表团承认《公约》高于其国内法律,因此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按照《公约》第1条在国内立法中列入禁止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并按照《公约》第2条b款酌情列入对此类歧视的制裁规定。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传播和提高对《公约》各项规定的认识,但是仍感到关切的是,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不广为人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未曾援引过《公约》的规定。

12.委员会建议,针对所有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开展关于《公约》,包括《任择议定书》和判例法以及关于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包括综合普法方案,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以便她们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案件。

保留

13.委员会欢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于1995年撤销其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继承权方面对第2条持有保留,并对关于结婚和离婚的第16条c款和d款持有保留,因为委员会认为,这些保留违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任何保留,而该公约同样要求在这两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

14.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就撤销其对《公约》的所有保留开展社会各阶层都参与的公开辩论,以确保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妇女能够充分受益于《公约》的所有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对通过了《阿拉伯利比亚社会妇女权利和义务宪章》给予肯定,但对没有一个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来监督《宪章》和《公约》的执行并促进其中规定的妇女权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拟定方案和行动计划。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体制化机制,承认对妇女歧视的特殊性,并专门负责促进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并负责监测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的实际实现,以期在各级促进妇女的人权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最高政治级别赋予这一机制以必要的权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通过在所有领域协调和监测性别平等主流化,有效促进《公约》的执行和妇女在各个领域对其人权的享受,从而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均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政府机构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向它们提供充分的性别培训,并让它们与国家机构建立联系。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利用代表团提到的将于2009年7月25日推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2009至2019年妇女战略的机会,根据本结论意见制定方案和行动计划。

歧视性法律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确认,将对关于国籍法各项规定的1980年第18号法令加以修订,以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但委员会仍然对嫁给非利比亚国民的利比亚妇女在其子女国籍问题上没有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关于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感到关切,该法不允许妇女未经孩子父亲同意携子女出国旅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个人身份,特别是有关结婚(包括一夫多妻)、离婚、继承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男女平等权利。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修订1980年第18号法令,以使其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迅速修订其儿童监护法,以确保妇女在携子女出国旅行问题上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立法改革,在结婚、离婚和继承问题上为妇女规定平等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结束一夫多妻制。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按照直接适用的《公约》第4条第1款实施这些措施的理由缺乏明确的理解,特别是在劳动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缺乏这种理解。委员会还担心,没有将这些措施作为加速在公约各个领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必要工具而加以系统实施。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制定具体立法,以便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第4条第1款的直接适用以及暂行特别措施对于加速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1.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制定一项促进利比亚妇女人权和消除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国家战略感到关切。委员会仍然对传统上根深蒂固的关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妇女对教育的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和她们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均部分反映了这种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战略计划,特别是要改变广为接受的男女定型角色,从而促进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以及男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委员会建议同时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积极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1984年第10号法令第17条规定丈夫不应对妻子造成身心伤害,并赞扬缔约国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个妇女法庭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结论意见中的建议,就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特别是免遭家庭暴力侵害通过一项综合法律。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和女孩未被定罪即被禁闭在所谓的社会康复设施内,无从就被禁闭一事诉诸法院,她们有些人是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缔约国却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她们。此外,委员会对以下做法感到震惊:鼓励被强奸的妇女与强奸者结婚,以免遭社会耻辱和边缘化,如果妇女怀孕,则确保传宗接代,从而使犯罪人不受惩罚。委员会认为,强奸者与受害者结婚可能导致受害者再度受害。委员会对报告中没有提供统计数字说明不同形式暴力伤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程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维持将婚外性关系定为犯罪的第70(1973)号法律对妇女的影响可能会特别严重。

2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实施秘书长关于研究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报告(A/61/122和Add.1和Add.1/Corr.1)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HRC/4/34/Add.1)中所指明的建议,并监测其影响。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暴力伤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制定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实施打击暴力伤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包括搜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一切形式暴力的数据,对暴力伤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在家庭内发生的这种行为的程度进行研究。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复审允许在违背妇女和女孩意愿的情况下、将其禁闭于所谓的康复设施内的法律规定。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对犯罪人正式提出起诉,并确保受害者得以康复。委员会建议向司法人员、执法官员、法律和保健从业人员及一般公众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暴力伤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2008年发起的消除暴力伤害妇女行为多年运动。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考虑废除第70(1973)号法律。

妇女弱势群体

2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4年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但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无证移徙者,包括妇女和儿童,受到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载列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移徙妇女的状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徙妇女的详细资料。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利比亚国民即使在国外实施此项犯罪,也将被判刑。但委员会关切缺少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程度的资料,也没有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以及保护受害者的综合法律和计划。委员会关切缺乏关于卖淫的信息,以及没有保护卖淫受害者的综合战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综合战略,打击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进一步努力同原籍国和过境国开展区域、国际和双边层次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消除贩运现象的起因,并通过交流情况,改善预防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警察和国际来源搜集、分析数据,起诉和惩处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得到适当支助和保护,以作证揭露贩运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其作为过境国的角度,分析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起因和程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取缔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包括确保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进行有效起诉和惩处,从而抑制男性的需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综合信息和数据,说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并说明为防止和打击这种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参加总人民大会的比例已经上升到32%,欢迎利比亚代表团提供信息,说明妇女参与基层人民大会及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情况。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任职人数,尤其是在决策机构(包括政府行政部门、议会和外交团)中的任职人数依然过低。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23号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具体目标,加快增加妇女在政府行政部门、议会和外交团的任职人数。在采用此类措施推动妇女参加政治生活方面,还应当制定时间表或提高配额方面的基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女性毕业生比例很高,但遗憾地指出,报告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城乡地区的妇女获得《公约》第10条所述一切领域教育机会的情况。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第10条所述一切问题,包括妇女和女孩获得职业教育的机会、接受大中小学教育和技术教育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其他助学金的机会、参加进修教育方案的机会,提供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的数据以及关于辍学率的统计数字。

就业

3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未能就利比亚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境况提供详细的综合资料。

3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第11条所述所有问题,包括妇女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和产假的权利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城乡地区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的境况。

保健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免费保健服务的资料,但遗憾地指出,报告没有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资料说明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3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包括就《公约》第12条所述所有方面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这些方面有:城乡地区的计划生育、怀孕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

家庭关系

37.委员会注意到,1994年第10号法令第8条a款规定,监护人不得违反妇女意愿强迫其结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男性监护妇女的观念似乎得到普遍接受,并限制了妇女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在关系到法律和事实上的个人地位问题时。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步骤,包括设计和实施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以消除男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监护权妇女的做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男性监护权观念以及这种观念如何影响到《公约》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落实开展社会对话,以期消除这种做法。

国家人权机构

3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采取步骤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在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领域中建立一个独立的、职权宽泛的国家人权机构。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这些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职能将包括处理与男女平等有关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

4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主管部门在执行《公约》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特别是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水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历次报告编写过程中参与不足,明显的例证就是利比亚非政府组织未向委员会提交备选报告,也未参与历次报告的审议。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特别是与妇女非政府组织更有效地和有系统地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各个阶段都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数据收集和分析

4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就《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因而难以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随着时间推移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区域和国际援助,以开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显示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以便更全面地说明妇女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中的状况,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和就业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注意收集关于最脆弱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和移民妇女的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6.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7.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8.委员会请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总人民大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第20条第1款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和第38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