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20 日 ) 通过。

关于利比里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5年10月29日委员会第1339和第1340次会议(见CEDAW/C/SR.1339和1340)审议了利比里亚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R/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BR/Q/7-8,利比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LBR/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性别与发展、儿童和社会保护部部长Julia Duncan-Cassell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性别与发展、儿童和社会保护部副部长和利比里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其他日内瓦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9年审议利比里亚初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BR/6)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旨在促进女孩各级教育的2011年教育改革法;

(b)部分涉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2011年儿童法;

(c)规定修订各项法律包括修订与妇女权利有关法律的2011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以改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了:

(a)关于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于2014年启动;

(b)国家卫生和社会福利计划,涵盖2011-2021年,涉及各级保健;

(c)在蒙特塞拉多县的刑事法院“E”,其任务是审理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案件;

(d)起诉系统内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单位;

(e)警务处内的妇女和儿童保护股,2009年。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2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武装冲突结束以来的短暂期间所做的值得称道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埃博拉疫病大流行的破坏性影响逆转,埃博拉疫后恢复期众多的经济和健康问题对《公约》的执行构成严重挑战。委员会注意到已到位的各种恢复计划,包括旨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利比里亚经济稳定和恢复计划。委员会认为在进行这些努力时需要充分执行《公约》以确保妇女权利得到尊重和享受。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本结论意见所载建议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包括酌情争取在执行这些建议时获得国际援助和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采取一项执行各项建议的四年国家行动计划,这将为缔约国提供更好地执行和监测各项建议的路线图。此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时,将妇女纳入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工作中。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力量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一般背景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在武装冲突后,并且最近在埃博拉疫情爆发后面临许多问题。委员会承认并充分支持缔约国努力从事冲突后重建,应对疫病爆发,减轻其对人民尤其是对妇女护理人员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并减轻其对经济、国家财政、食物保障、保健和就业部门,及其对缔约国尊重、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很高兴获悉缔约国作出努力,调整其政策和方案,以应对埃博拉的影响。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其将全面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方案纳入复原和经济刺激计划,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因为埃博拉疫情的爆发不成比例地影响到妇女和女孩的健康、教育和就业。

10.委员会支持缔约国的努力,并鼓励缔约国:

(a)在埃博拉疫后恢复和经济刺激计划列为优先领域的所有方案和活动中使两性平等成为主流观念;

(b)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制订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消除患过埃博拉病和为病人提供护理的妇女和女孩所蒙受的污名;

(c)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克服在埃博拉疫情爆发后许多地区服务和方案中断的情况,特别是加强保健、教育和就业部门,以及改善食物保障和社会保护方案。

歧视的定义和法律框架

11.委员会指出,宪法第8和11条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禁止基于某些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和族裔背景的歧视。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中禁止的歧视并不包括其他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如婚姻状况,而且该定义与《公约》第1条不完全一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通过适当立法以改善妇女权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几项对妇女权利有重要关系的法案尚未通过,例如关于生殖健康、家庭暴力和公平的法案。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R/CO/6,第13段),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采取一项关于妇女歧视的全面法律定义,涵盖所有歧视理由,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以及基于性和其他理由的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各项未决法律,如关于生殖健康、家庭暴力 和公平的法律,并确保其充分符合《公约》。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大部分《公约》规定纳入其国家法律秩序,并修订现有法律,包括在持续进行的宪法审查中修订法律。委员会注意到,在2011年,缔约国通过一项建立审查法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多元法律制度中,习惯法和成文法并用,并关切地注意到习惯法的某些内容与成文法冲突,并且不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依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第12-15段)规定,加快统一习惯法和成文法的过程,以消除现有冲突,此种冲突对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并通过传统的妇女理事会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确保妇女参与这个过程;

(b)提供一切必要保障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由传统法院,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年)号一般性建议,禁止所有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

(c)确保持续进行宪法审查以处理令人关切的问题,包括处理根据习惯法建立的平行准司法机制,如传统法院的适用性问题,以促进妇女和女孩诉诸司法的机会;

(d)加快将《公约》所有规定纳入国家法律秩序中,并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

诉诸司法和法律申诉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通过女律师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的帮助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计划下放法院系统,以促进获得援助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法律援助计划,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往往受阻于地理因素导致难以利用法院,以及司法部门内部据称的腐败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确保问责制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有效机制,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缺乏适当人力、财力资源,而且据报该委员会不遵守国家机构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巴黎原则)。

16.委员会回顾其第33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为建立全面的法律援助计划起草一项促进妇女诉诸司法的适当法律援助法案;

(b)确保法律援助法案在刑事和民事事项上均可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

(c)确保妇女,特别是弱势和被边缘化的妇女,如残疾妇女,能在缔约国的15 个县有效诉诸司法;

(d)对据称的司法机关内部腐败进行调查,以起诉和惩治阻碍司法的腐败司法官员,从而恢复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e)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调查委员会,接受和调查对法官和执法官的控诉;

(f)为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提供适当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其任务包括与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保护部现在的任务已扩大到包括儿童和社会保护。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埃博拉疫后期间财政资源已经捉襟见肘,但关切的是,该部任务的扩大以及缺乏适当人力和财力资源可能影响缔约国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工作。委员会欣见各职能部委设立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并为确保系统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为两性平等编制预算作出努力,委员会注意到,埃博拉疫情爆发推迟了对2009年国家性别政策执行工作的影响进行的评估。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两性平等、儿童和社会保护部提供适当人力、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开展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而进行的活动,包括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

(b)继续支助各职能部委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以便确保其有效使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有效为性别平等编制预算;

(c)继续在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方面为负责编制各级预算的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d)评估2009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以了解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和加强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合作伙伴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修正选举法等方法确保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该法目前规定各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男女至少各占30%。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这一比率的制裁办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如教育和就业,没有适当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在妇女任职人数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

20.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和充分实施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使更多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的法律,作为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消除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包括发布通告禁止某些使性别方面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得以持续的做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良的文化习俗和传统持续存在,秘密部落社会如散蒂和坡罗,使父权观念和男女在社会和家庭的作用和责任中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得以持续下去。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定型观念导致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绑架女童和一夫多妻等做法增多,使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秘密部落社会继续使有害习俗,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启蒙仪式得以持续下去,对被控使用巫术的妇女和女孩采取神裁法以及祭祀杀人等做法都很普遍。

22.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媒体及其他方面为提高意识而做的努力,其目的是提高人们对社会各级持续存在的歧视性男女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b)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扩大关于此种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共教育方案,方案对象是作为缔约国传统价值监护人的传统领袖;

(c)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禁止和消除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反对和废除一夫多妻制;

(d)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歧视性男女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包括为消除对被控施巫术的妇女和女孩采用神判法的做法而采取的措施,并与传统领导人及散蒂和坡罗秘密社会接触,以期说服其放弃所有有害做法,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切残割女性生殖器官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R/6,第20段),并重申其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作法,如通过《强奸罪法》和《儿童法》,但传统和社区领袖以及佐薇(zoes),特别是在散蒂等部落社会中,仍然大规模实行这种有害的做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一种严重侵害妇女和女童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有害做法,家庭暴力法案提出了征得同意的内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有不属于散蒂秘密社会成员的个人,尤其是住在不实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县的人,被绑架和被强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2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R/6,第20段),并敦促缔约国:

(a)在《儿童法》中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刑事罪行,并就所犯罪行实施相应制裁,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这一做法,并根除这一做法;

(b)去除家庭暴力法案中关于征得同意的内容,确保该法案被用来起诉和适当处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人;

(c)加紧努力,使宗教团体及其领导人和一般民众认识到,包括女性割礼在内的一切形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都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刑事性质和有害影响;

(d)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期制定针对佐薇和传统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从业人员的具体创业方案,帮助其寻找其他谋生之道。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起草家庭暴力法案、设立处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单位以及设立专门起诉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案件的“E”刑事法院等措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下放“E”刑事法院,并在其他县复制该法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15个县中的7个县为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率很高,祭祀杀人事件增加,特别是在选举前时期;

(b)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定罪率很低,强奸仍然是最常被报告的犯罪之一;

(c)收容所数量不足,大多数县的大多数妇女和女童无法进入现有收容所。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通过确保将“E”刑事法院扩大到该国各县,鼓励报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以遏制流行的有罪不罚文化,特别是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文化;

(b)制定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全面预防战略,并制订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方案;

(c)拨出足够资源,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纳入保健部门战略计划,培训保健服务提供者为受害者提供全面临床护理;

(d)确保快速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并确保其全面涵盖所有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婚内强奸和性暴力;

(e)开发定期收集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统计数据的系统,包括家庭暴力、绑架、祭祀杀人的数据,这些数据应按年龄、犯罪类型和受害人与肇事者关系分列;

(f)在所有县建立收容所,以确保暴力事件受害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

(g)更新2015年底到期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建立全国暴力问题协调机制来处理所有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并协调国家为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作的努力。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欣见在2014年推出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建立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工作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缔约国目前正在调查一桩涉及被贩运到黎巴嫩的14名利比里亚女童的案件。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被起诉案件和肇事者被定罪案件数量的资料,缔约国尚待建立关于人口贩运和受害者收容所的信托基金。考虑到妇女和女童由于贫困更易受伤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在埃博拉疫后妇女和女孩被贩运程度的数据。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确保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使其能够进入收容所,获得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和获得其他创收机会;

(b)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开展全面研究,以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和形式的数据,特别是埃博拉疫后时期的数据,这些数据应按年龄、地区和来源国分列;

(c)加强努力,提高认识,以促进举报贩运罪行,及早发现和转介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

(d)加强努力,开展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换信息,协调起诉人口贩子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各国合作;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旨在处理利用卖淫营利问题的现有方案的资料,包括需求侧的资料,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的退出方案的资料。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在促进妇女在缔约国领导职位的任职人数方面取得进展,如修正了《选举法》第4节(5)以纳入在提名候选人方面实现性别平等以及选举女总统及选举其连任总统的内容。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在决策层,包括在议会、公务员高级领导职位和部长级职位,仍然任职人数过低。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5号和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性别均等的任命制度,以及加快征聘女性担任高级公共职位等,以加快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任职和通过任命任职的机构,包括参与议会、公务员高级领导职位和部长级职位。此外,缔约国应考虑在持续进行的宪法审查进程中,将关于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使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实质性平等的规定纳入宪法。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1.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对关于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完成了评价,缔约国正在审查各项评价建议,以通过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这项国家行动计划,妇女在安保部门的参与仍然有限。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在防止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定期审查关于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便处理所有引起关切的问题和确保持久和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第1325(2000)号决议,并考虑到反映在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和第2122(2013)号决议以及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建议中的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方方面面,让妇女充分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参与决策。

国籍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与国籍法有关的挑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宪法》第28条抵触的1973年《外国人和国籍法》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使妇女无法将利比里亚国籍传给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委员会指出,这一规定是歧视性的,因其不适用于子女在缔约国外出生的利比里亚男子,这项规定使利比里亚籍母亲的子女面临无国籍的风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1973年《外国人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使该法与《宪法》和《公约》一致,并确保按照《公约》第九条规定,在国外生育的利比里亚妇女能够与子女生于外国的利比里亚男子一样平等地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嫁给非利比里亚人的利比里亚妇女生育的子女不沦为无国籍人,并享有其他儿童同等的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

教育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1年通过《教育改革法》和有关女童教育的各项政策,如防止性骚扰政策,并在2013年修订了关于女童的教育政策。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的加速学习方案以及为教育专业的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这种做法的部分目的是鼓励妇女和女孩从事教育事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女童入学率和续学率低,并在获得奖学金方面存在性别差距。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越来越多的女孩辍学,主要是由于少女怀孕和被招募加入散蒂秘密社会;

(b)女童遭到老师虐待和性暴力侵犯以及在上学放学途中遭到虐待和性暴力侵犯的情况很普遍;

(c)没有适当的方案将重点放在使女孩在分娩后重新进入教育系统;

(d)旨在消除埃博拉疫情爆发对女童教育产生的影响的具体方案不够明确,特别是在消除对女童教育的传统观念和负面定型观念方面不够明确,而埃博拉的爆发加深了这些观念;

(e)学校提供的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很有限。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BR/CO/6,第33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用各种方案,鼓励女童入学和留在学校,包括采用监测机制以应对散蒂秘密社会在学年中招募女童的问题,取消与小学教育相关的各项间接费用,并保护弱势女童,包括残疾女童;

(b)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学校中虐待和性暴力侵害女童的行为,并确保肇事者受到适当处罚;

(c)加强目前为鼓励女童和年轻妇女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如电脑学科和技术)所作的努力,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和实施旨在使男女儿童知晓各类教育选择的方案,以鼓励其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

(d)促使女童在生育后重返学校以减少女童辍学率;

(e)采取措施,消除阻碍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和定型观念,这些观念因埃博拉疫情爆发而加重,加大了女童回到扮演家庭女性角色的压力;

(f)将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为少女和少男提供全面性教育,其中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重点是防止早孕。

就业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体面工作法》,以及通过推广同等价值工作同酬原则努力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注意到,就业部门受到埃博拉疫情爆发的严重影响,正规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许多妇女由于这场大流行病而失去经济机会和收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埃博拉疫后恢复工作也将重点放在改进就业部门,而在此部门妇女继续面临职业隔离,并集中从事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薪工作。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埃博拉疫后恢复计划具体针对就业部门长期存在的两性不平等问题,如职业隔离和在妇女集中的非正规部门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问题;

(b)加紧努力,包括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

(c)开展定期劳动检查,确保私营雇主遵守劳工法,特别是关于家庭佣工的劳工法。

保健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遏制埃博拉疫情而做的努力,和为恢复面临严重财力、人力问题的卫生系统而已经到位的各项计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招聘和部署4 000名卫生工作者,包括训练有素的助产士。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因其作为照料者的角色使其面临较大的感染风险,因此埃博拉疫情的爆发严重影响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助产服务和其他服务遭到严重破坏,埃博拉大流行的影响进一步阻碍了缔约国为降低产妇和婴儿高死亡率而作的努力;

(b)没有关于为幸存妇女和女童提供埃博拉疫后护理的具体方案的资料;

(c)少女怀孕率高,且缺少关于埃博拉疫后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机会的数据;

(d)不安全堕胎普遍存在,尽管缔约国努力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有下列重大风险情况下提供堕获得胎服务的机会:继续怀孕会严重损害母亲身体或精神健康,胎儿严重受损,强奸、乱伦或其他重罪性交行为导致怀孕;

(e)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仍然缔约国的一项挑战。

40.依照关于《公约》第12条(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考虑到在疫情爆发期间妇女在照顾埃博拉病人方面所起的作用,确保妇女充分参与旨在恢复和加强缔约国卫生系统的埃博拉疫后恢复计划的执行工作;

(b)使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有更多机会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包括为幸存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埃博拉疫后医疗护理,消除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障碍,包括社会文化障碍;

(c)加强培训助产士和护士,以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

(d)通过提供适当财力、人力资源,加强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的方案,并确保在更广泛地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免费产科护理方案;

(e)推进基于权利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全面教育,特别是通过开展大规模运动,提高人们对可用避孕方法的认识,使缔约国全国各年龄段的男女有更多途径获取全面、安全、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和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

(f)扩大有关提供堕胎和堕胎后护理和服务的方案和服务,以确保有机会获取这些服务;

(g)加紧实施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并继续向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女患者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包括为有关孕妇提供这些药物,以防止母婴传播。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生计,例如通过旨在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社区决策过程的国家农村妇女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一些促进创业的方案,如社会现金转拨方案以及提供小额信贷。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继续面临防止其充分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地方治理决策过程的障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获得保健、环境卫生、饮用水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于妇女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没有资料说明在发放从事经济活动的土地特许权时所需遵循的具体程序,并且有报告说私营公司在剥削这些土地。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促进妇女,特别是在传统全国委员会和各妇女委员会内,充分参与农村发展方案和政策及决策,并将性别公平观念纳入正在接受审查的《地方治理法》;

(b)继续扩大妇女获得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贷款的机会,使其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办自己的企业;

(c)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将重点放在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提供保健、环境卫生、饮用水和电力等服务;

(d)对于传统上由妇女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确保在赋予公司或第三方进行经济开发的特许权时,与受影响社群进行有效磋商,并遵守征得受影响妇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义务;

(e)加紧努力,收集关于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寡妇状况的分列数据,并消除其在社会中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各种不同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习俗和民事婚姻制度,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不知道其在消除这些后果方面有多种适用的法律机制可选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习惯法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但根据成文法为18岁,这对消除童工和强迫婚姻的工作产生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统一习惯法和成文法婚姻中继承权规定的2003年《继承法》没有得到强制执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家庭关系法》,在离婚时只有父亲拥有父母的权利和对子女的监护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经济权利不受保护。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女孩和男孩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并确保按照习惯法和按照成文法结婚的妇女得到平等保护,并在普通法院对此作出矫正。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统一法律后,习惯法和成文法婚姻下的继承权符合《公约》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并确保妇女充分知悉法律的改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家庭关系法》,并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妇女拥有同等的父母权利,并规定在儿童监护权问题上,以顾及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立法措施,以保护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经济权利。

《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指导其落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努力。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7.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的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传播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用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部委、议会、参议院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并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履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时,利用这些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使妇女能够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和26(b)至(e)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11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