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关于拉脱维亚的合并第四至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1日举行的第1749次和第1750次会议(见CEDAW/C/SR.1749和CEDAW/C/SR.1750)上审议了拉脱维亚的合并第四至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LVA/4-7)。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VA/Q/4-7号文件,拉脱维亚的答复载于CEDAW/C/LVA/Q/4-7/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合并第四至第七次定期报告,但对推迟十多年提交该文件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它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说明,并在对话后提供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议会副议长Inese Lībiņa-Egnere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成员中有外交部、司法部、福利部、文化部、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国家警察以及拉脱维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4年审议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终止儿童的非公民身份法》(2019年);

(b)《监察员法》,据此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2006年);

(c)《刑法》和《刑法生效及适用程序法》修正案:

㈠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女童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之害,确立切割女性生殖器、骚扰(跟踪)和心理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

㈡将强迫婚姻和权宜婚姻定为刑事犯罪,以打击贩运人口(2013年);

㈢打击强迫卖淫(2007年至2014年);

(d)《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旨在协助受害者、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并引入对强奸、性暴力和故意轻微身体伤害的依职起诉,以及新的“受特殊保护受害者”类别,包括儿童、性暴力或家庭暴力或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者以及贩运受害者(2016年);

(e)《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法》修正案,规定向遭受家庭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人和儿童(包括难民和“具有替代身份者”)以及此类暴力的施害者提供国家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2015年);

(f)《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儿童权利保护法》、《孤儿和监护法院法》、《警察法》和《行政违法法》修正案,要求法院和警察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受害者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要求警察对违反法院保护令的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2014年);

(g)《儿童权利保护法》条款修正案,具体规定在儿童面前虐待其亲属的行为构成对儿童的情感暴力(2013年);

(h)《色情制品限制法》修正案,扩大了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将涉及女童或男童的色情表演包括在内(2013年);

(i)《民法》条款修正案,授权法院在婚姻破裂的原因是配偶一方对要求解除婚姻的另一方或其子女实施身体、性、心理或经济暴力的情况下解除婚姻(2012年);

(j)《劳动法》修正案,加强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待遇(2006年至2018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

(a)2018-2020年期间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计划(2017年);

(b)2018-2020年期间妇幼保健改善计划(2017年)和2012-2014年期间妇幼保健改善计划(2011年);

(c)2017-2020年期间改善肿瘤保健服务计划(2017年);

(d)2018-2020年期间消除艾滋病毒感染、性传播感染以及乙型和丙型肝炎病毒行动计划(2017年)及相关方案和指导方针;

(e)2014-2020年期间防止贩运人口国家战略(2013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13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

(d)《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8年);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离婚、赡养费主张、归还儿童和监护权等家庭关系的相关法庭诉讼中援引了《公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众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判例缺乏认识;

(b)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没有参与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律师以及公共机构进行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系统性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

(c)缔约国仍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传播并加大力度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判例,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为主张这些权利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方法的认识;

(b)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律师以及公共机构的能力建设方案,确保使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参与设计和提供此类培训;

(c)加速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将其作为优先事项,以便促进缔约国妇女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对立法框架做出修正,旨在确保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包括基于各种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立法框架中规定全面独立的对歧视妇女的法律定义和男女平等原则,也没有一部综合的性别平等法。

12.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意见(A/59/38,第二部分,第46和52段),建议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中纳入歧视妇女的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交叉形式歧视,以及男女平等原则,并通过一部综合的性别平等法。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收入或资产门槛以下的所有申请人提供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以来,处于特殊境遇的妇女,包括寻求临时保护令的性别暴力受害者,可免于遵守门槛要求,无论其居住身份如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遭受多重或交叉歧视的妇女无法诉诸司法,原因包括存在与可获性有关的障碍,缺乏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存在临时监护和部分法律能力制度,以及她们对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方法和赔偿机制缺乏认识。

14.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弱势或边缘化妇女,例如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非公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间性者,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将她们充分纳入并易于她们使用;

(b)废除关于替代决策的法律规定,以恢复所有妇女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为此执行协助决策制度,并确保提供司法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

(c)使妇女更加了解可利用的补救办法,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主张,包括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5.委员会欢迎福利部于2010年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以与民间社会协商协调各部委和国家总理办公厅对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下列情况:

(a)缔约国缺乏全面的性别平等战略;

(b)由福利部及其社会政策规划与制订司、而非单独的政治行政实体负责协调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

(c)对性别平等和一般性社会政策着重依赖综合办法,2018-2020年期间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计划以及2014-2020年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即为如此,而对法律的性别影响评估据报存在缺陷;

(d)缺乏综合的基于性别的预算编制战略和预算拨款;

(e)缔约国未充分支持倡导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履行其职能。

16.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意见(A/59/38,第二部分,第50和52段),并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行动纲要》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性别平等综合战略,并让妇女组织参与其设计、实施和评价阶段;

(b)在国家和城镇各级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包括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有效运作,并考虑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部;

(c)采取综合办法来设计、执行并评价独立的性别平等政策,确保性别影响评估系统地成为立法进程的组成部分,并对现行立法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d)在国家和地方各级采用综合的性别预算编制战略,规定为执行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和方案提供特定预算拨款,并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根据性别绩效指标分析缔约国预算的内阁修订指示;

(e)将与妇女组织的对话制度化,考虑与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包括就为其活动提供国家资金的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了《监察员法》,随后于2007年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于2015年给予该办公室“A”级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规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以及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

(b)监察员办公室经费不足。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授权,纳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以及性别平等;

(b)增加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缺乏了解。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重申其以往建议(A/59/38,第二部分,第52和62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等妇女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促进男女实质平等,克服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特定妇女群体所经历的历史劣势,并建立监测措施执行情况的机制;

(b)使立法机构、决策者、司法机构、其他执法官员和民间社会以及私营部门进一步认识到,暂行特别措施可作为关键手段,用于消除所有领域内的歧视现象,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教育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鼓励男童和女童的教育选择多样化,包括对近4 000名教育工作者进行性别平等原则培训。委员会还欢迎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鼓励父亲利用其陪产假和育儿假权利。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在缔约国,仍然存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媒体和政界人士带有父权主义和性别歧视色彩的信息宣传以及妇女应遵循传统角色和价值观的呼吁;

(b)2015年《教育法》修正案规定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遵循受宪法保护的婚姻和家庭价值观,这可能会使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下去。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妇女组织参与下,通过一项综合战略,以打击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提高媒体机构对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必要性的认识,鼓励它们塑造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正面形象,并特别关注最弱势妇女群体;

(c)加强执行措施,以消除教育系统(包括学校课程)中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就2015年《教育法》修正案的影响开展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其结果的资料;

(d)考虑在媒体中采取平等对待和不歧视政策并建立相关的监测机制。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委员会还欢迎寻求临时保护令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可免交法院费用。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b)未制订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未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只是在《刑法》第48条中将其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d)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高,特别是强奸和故意杀人的案件数量很多;

(e)警察和调查当局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不力,例如不将受害人和施害者分开进行约谈,不能完成调查或将案件提交刑事起诉;

(f)在此类案件中,警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发出的限制令或隔离令以及法院发出的临时保护令数量很少,未有效强制执行命令或监测命令遵守情况,使此类暴力的受害妇女面临再次受害的风险;

(g)最弱势群体妇女未被纳入、也不容易获得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此类服务仅在城市地区提供。

24.委员会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意见(A/59/38,第二部分,第56段),建议缔约国:

(a)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通过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将婚内强奸界定为单独的刑事犯罪;

(d)继续优先关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包括根据2018-2020年期间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计划及其后续计划这样做,重点是预防、查明暴力根源、向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并迅速推出面向所有家庭暴力施害者的强制性康复方案;

(e)监测并评估司法机构和警察在性暴力、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反应能力,确保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严格适用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法条款,掌握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并有效起诉和惩罚性别暴力施害者;

(f)确保有效实施授权警方发布限制令或隔离令和法院发布临时保护令的立法修正案,加强此类命令的执行;

(g)确保最弱势群体妇女被纳入并可获得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所有服务,而且在农村地区也可获得此类服务。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为此开展国际合作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国家资助的全面援助和支助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尚未颁布关于贩运的具体立法;

(b)官方统计数据使缔约国认定该国主要是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而有报告称,人口贩运的外国受害者不被承认为受害者、不许进入缔约国并作为非正常移民妇女被遣返;

(c)对贩运行为人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极低。

2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A/59/38,第二部分,第58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打击贩运的综合立法;

(b)改进及早识别(特别是在国家边境)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受害女童)并将其移交适当服务机构的程序,加强受害者和证人保护及支持服务,包括延长目前最长180天的保护期,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当局合作;

(c)有效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行为人,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原籍、就业和社会地位分列的相关统计数据。

27.委员会注意到卖淫在缔约国是合法的,但受关于限制卖淫的第32号条例管制,还注意到《限制卖淫法》草案仍在审议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面向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信息。

(b)《刑法》将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和强迫卖淫的概念混为一谈,这实际上可能导致贩运的女性受害者再次受害,使她们更容易受到剥削、虐待和歧视。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计并实施针对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包括为她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b)如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正案,澄清《刑法》中的“脆弱性”和第1651节中的“同意”等术语,确保在卖淫中受到剥削的妇女被认定为受害者,不对从事卖淫进行行政罚款处罚,特别是为此通过《限制卖淫法》草案,并采取措施解决卖淫需求方面的问题,以减少这一现象。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在公务员系统、司法系统、地方、国家和欧洲各级民选职位以及外交使团等领域的参与、包括在决策一级的参与方面取得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仍未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发挥决策作用,最弱势妇女群体的情况尤为如此,此外,在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纵向性别隔离。

3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A/59/38,第二部分,第62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加强努力,提高在民选的和经任命的政府机构决策一级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比例,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要求各政党为妇女候选人规定配额,以增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

国籍

31.委员会欢迎2019年通过《终止儿童非公民身份法》,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后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自动获得拉脱维亚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对关于公民身份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可能产生的性别影响、特别是对最弱势妇女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感到关切,因为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统计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分析关于公民身份的现行法律政策的潜在性别影响,开发数据收集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语言少数群体、族裔血统和残疾等相关因素分列的关于申请公民身份和获得公民身份者的信息,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根据普通基础教育标准和普通中等教育标准(2020-2021年)以及学前教育指导方针(2019-2020年),开展全面教育改革,以开发新的能力本位教育内容,其中包括尊重性别平等。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妇女和女童进入以前由男性主导的学科。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担任学术领导职位的妇女的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辍学率高;

(b)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少数群体女童、特别是罗姆女童的入学率,但她们的人数没有显著提高;

(c)大多数残疾女童就读于特殊学校或鼓励她们接受家庭教育;

(d)教育改革导致在公立和私立中等教育机构中对女童和男童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减少。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女童和男童、父母、教师和政治领导人对女童的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减少和防止学生辍学,特别关注女童;

(b)继续在各级教育中采取措施,消除可能阻碍女童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被任命担任高级学术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d)加强措施,将罗姆女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收集辍学率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和年龄等相关因素分列的罗姆女童在学人数和辍学率信息;

(e)加强努力,更好地将残疾女童和男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而不是把他们安置在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开设班级的学校或鼓励家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合理便利,可接受优质全纳教育,包括在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机构;

(f)确保《教育法》修正案不对女童和男童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造成不当限制。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劳动法》修正案加强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待遇,并将骚扰视为一种歧视形式。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2020年包容性就业指导方针,该方针旨在促进人人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不论年龄、性别或残疾状况如何,并将消除性别工资差异确定为关键优先事项之一。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职业中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这也导致养恤金福利较低;

(b)持续存在纵向和横向性别职业隔离;

(c)缔约国在将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方面面临困难;

(d)男女家庭责任分担不平等;

(e)国家劳动监察机构未收到任何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

(f)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或《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途径包括与雇主协会和工会合作,在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在内的所有职业部门进行定期性别工资审查,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鼓励缔结更多集体谈判计划;

(b)加强措施,解决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问题;

(c)增加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包括弱势妇女群体,如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d)抓紧实施设想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制度改革,使育儿假配额不可转让;

(e)全面研究工作场所性骚扰发生率情况,采取措施打击这一做法;

(f)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卫生保健系统立足于全民健康覆盖原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促进妇女和女童的健康生活方式,欢迎2018-2020年期间妇幼保健改善计划和2014-2020年期间公共卫生准则的实施促使妇幼保健领域的一些指标改善,包括降低了婴儿死亡率。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在2019年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包括女性感染者)引入了额外的支助服务,以确保及早有效地获得治疗,以及在艾滋病毒预防点提供的服务是免费和匿名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分配给保健的财政资源相当于缔约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7%,相对较低;

(b)尽管存在现有的全民健康覆盖系统,但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包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女童和青年妇女情况尤为如此,包括农村地区的女童和妇女、罗姆女童和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女童和妇女;

(c)没有资格参加缔约国强制性健康保险的无证移民妇女在整个妊娠和分娩期间获得优质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获得高质量精神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d)早孕率高,16岁以下女孩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必须由女孩或其父母支付,女孩的意见要屈从于女孩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

(e)缔约国艾滋病毒流行率高,妇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不断上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分配给卫生部门的国家预算比例,以便为所有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提供真正的全民健康覆盖;

(b)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包容性、无障碍的基本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根据2018-2020年期间精神卫生保健计划,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系统的可用性和质量;

(c)确保无证移民妇女在整个妊娠和分娩期间能够负担得起并在必要时免费获得孕产妇保健服务,包括产前保健服务;

(d)确保各级教育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是强制性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适合年龄,并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确保所有女童都能获得免费堕胎服务,并确保在关于堕胎的决定中始终听取和尊重女童的意见;

(e)继续加强措施,包括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措施,以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羞辱或歧视。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欢迎养恤金逐年增加,并注意到在这方面妇女受益比例高于男子,这也是因为领取低额养恤金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而低额养恤金领取者也往往有权获得更多社会福利。委员会还欢迎残疾妇女的社会福利也有所增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民间社会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而采取的举措,如创业方案、农村妇女小额信贷方案以及拉脱维亚农村妇女协会设立的农村妇女创业支助基金。委员会还注意到,约三分之一的企业为妇女所有,但这些企业主要是微型和小型企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8年,共有31.1%的妇女面临贫困和社会排斥风险,特别是弱势或边缘化妇女,如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b)人口萎缩和老龄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妇女的社会保障产生了负面影响。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实施所设想的收入支助制度,同时特别关注生活贫困妇女,包括属于弱势或边缘化群体的此类妇女,并改善在农村地区的此类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服务的机会;

(b)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制定政策和方案,确保妇女受益于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减轻人口萎缩和老龄化的负面影响,途径包括为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创造更多就业和创业机会并改善她们获得高等教育、信息和通信技术和有补贴交通工具的机会,并确保她们参与这些政策和方案的设计;

(c)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弱势妇女群体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出台任何具体政策或方案来解决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也缺乏关于这些群体的分类统计数据,而且2018-2020年期间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计划提到了青年、老年人和残疾问题,但没有考虑针对这些群体妇女采取具体措施。更具体地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和女童更容易遭受性别暴力、性剥削、被安置在社会公共机构和被剥夺父母权利,在教育、就业、保健、社会保障和诉诸司法方面的参与程度低得多,因为在性别政策或与残疾有关的政策中没有得到具体考虑;

(b)由于根深蒂固的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基本服务、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面临多种形式歧视;

(c)由于对掌握拉脱维亚语言知识的要求,老年妇女,特别是来自语言少数群体的老年妇女,面临多重障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和方案,消除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多种形式歧视。更具体地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被明确纳入所有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所有与残疾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并在与具有代表性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协商后,将平权行动措施纳入所有此类法律、政策和方案;

(b)加紧努力,确保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基本服务、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并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c)根据拉脱维亚加入的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10条,确保向语言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提供适当支持,包括在国家和市政办事处提供笔译员和口译员,特别是在讲少数民族语言者高度集中的地区。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不承认某些形式的家庭可能导致对妇女的歧视;

(b)根据《民法》第32和33条,年满16周岁者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与成年人结婚;

(c)居住在社会公共机构中的已婚残疾妇女,往往在同一机构被强迫与配偶分开生活,或在配偶一方被转移情况下在不同机构生活。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种形式家庭的妇女受到法律保护,包括确保她们享有经济权利;

(b)修订《民法》,毫无例外地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婚姻、家庭和育儿权利,为他们提供包容性支助服务。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周年审查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24(b)、26(b)和42(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4年2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