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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导言

4

- 土地和人民

4

- 总的政治结构

5

- 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6

第二部分

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7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7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

10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

13

第5条:男女任务和定型观念

13

第6条:取缔对妇女的剥削

18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20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23

第9条:国籍

24

第10条:教育

26

第11条:就业

33

第12条:平等获得保健

39

第13条:社会和经济津贴

48

第14条:农村妇女

51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方面人人平等

60

第16条:婚姻平等与家庭法

63

第一部分

导 言

土地和人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共和国)位于印度支那半岛、与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和缅甸等国为邻,它们全都是发展中国家。老挝共和国是一个内陆国家。湄公河自北向南流经该国。老挝仍是一个不发达国家,人民生活在贫困之中。城市与农村地区及平原与山区之间的生活条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老挝共和国有520万人口;76%的人口生活在平原地区,22%生活在城市地区。首都万象有居民528 109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9.3人,该国人口非常稀少。

出生预期寿命妇女为61岁,男子为57岁。婴儿死亡率为每一千个活产82名,1至5岁每一千个活产170名。产妇死亡率为530/10万,而生育率为4.9(2000年人口普查)。

根据1995年人口普查,成人总体识字率在15岁以上人口中为60%。男子的识字率比妇女的要高得多,分别占74%和48%。城市地区的识字率(85%)远高于农村地区(55%)。

大约65%的人口为佛教徒,33%为泛灵论信徒。人口的百分之一为基督徒(1995年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1995年)承认48个不同的民族群体,其中又分为4个较大的分群体。在接受调查的人口中,53%为老挝族(主要老族),11%为克穆族,10%为 Phutai族,7%为赫蒙族,2.88%为卢埃族,2.03%为Katang族,1.97%为Mahkong族,1.64%为阿卡族。人口其余部分由其他40多个民族群体共同组成。

本国的官方语言是老挝语,但是几乎所有的民族群体都有本族的语言,尽管并非始终采用书面形式。

从家庭经济开始,工业和服务业刚刚兴起。生产力发展缓慢。大多数农民仍使用落后的器具。产出低下,仅够家庭消费。市场货物的生产仍然有限。工人数量仍然很少,而且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都有限。整个人口的知识程度低下。

老挝政府于1986年推出了新的经济机制以促成迅速的经济改革并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向以开放市场为主的体系。一揽子经济改革方案包括各种措施以纠正宏观经济失衡,废除物价管制,以及通过消除大部分进口限制、减少进口税和废除或大幅度降低出口税等放宽贸易。

与此同时,建立了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实行了双重银行体系,并发起了税制改革。重组了公共行政和国有企业,并对政府开支实行了合理化。修订了各种法律以鼓励私营企业、银行、保险、贸易和外国投资。

尽管有这些改革,老挝共和国仍包括在最不发达国家之列,但是政府已制定了到2020年前超出这个类别的目标。1997年国民生产总值为19亿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400美元。1992至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但1998至1999年降至5.2%,主要的原因是亚洲经济危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占52.1%,工业占21.4%,制造业占16.4%,服务业占26.5%(开发协会,1999年)。据1995年人口普查,失业率为2.4%。

通货膨胀对本国货币基普的压力非常大。从1997年最后一个季度直至1999年第三季度,本国货币基普的汇率从1 793基普/1美元变至8 909基普/1美元。由于政府采取行动,1999年最后一个季度货币稳定至7 500基普/1美元,并在2000年第一季度保持了这一汇率。1997年未清和拨付的外债为23.9亿美元(开发协会,1999年)。

总的政治结构

老挝共和国由老挝人民革命党(老革党)领导,实行一党制,该党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一级的领导结构。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

群众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包括老挝国家建设阵线、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老挝妇女联盟和老挝工会联合会。它们作为团结机构开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之间的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族人民、各社会阶层和宗教,增强民族团结,调集群众的力量捍卫和建设国家。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教育和训练青年和年轻先进分子忠于祖国,成为党的事业的接班人。老挝妇女联盟提高各个领域妇女的知识和技能,并促进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实行男女平等。与此同时,它还必须积极发挥作用保护母子的利益。老挝工会联合会教育工人成为好公民。它有纪律并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

1992年以前,全国一级拥有最高人民议会,省县两级拥有人民议会。最高人民议会由国民议会取代,国民议会于1992年年底首次选出,负责制定法律和批准预算。国民议会即第四届立法机关,由99个席位组成,其中妇女占21席。国民议会的选举每五年进行一次。

首部宪法于1991年通过,它赋予老挝共和国政府以管理所有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和安全及外交事务)国家职责履行的权利。就制定法律而言,政府将法律草案提交国民议会,将法令草案和法规草案提交共和国主席。

省市两级分别设有省长和市长。县有县长,村有村长。省长和市长各配副省长和副市长。各级都有责任履行宪法和法律,并组织严格实施上级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目前,老挝共和国约有44项法律和数百项法令和条例。总之,与其他国家相比,老挝共和国的整个法律框架比较新。法律人员数量有限,而且迫切需要受过培训的法律人员和培训现有的法律人员。

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组织和个人如下:共和国主席、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政府、人民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和中央一级的群众组织。

起草法律的过程共有4个主要步骤:

1.由主管部提出议案。

2.将议案提交司法部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委员会)。

3.将议案提交总理府法律部由总理府本身和其他政府代表审查并由总理签署。

4.将议案发给国民议会,由常设委员会的立法起草委员会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修改建议。如果需要修改,将议案发给司法部。

5.将议案发给国民议会会议批准。

公众参与老挝立法起草过程是一个追求的原则,并被认为对老挝共和国政府具有巨大的重要性。现正在使这项程序标准化和系统地普遍化。

国际条约的执行

老挝共和国党和政府致力于参加和批准国际条约。它们按照老挝共和国的特点和现实情况积极执行这些条约以促进进步和保护多民族老挝妇女的权益。不过,由于缺乏经验和人力资源,还未将很大部分的国际条约义务转化为可持续和有效的国家立法和行政活动。

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信息和教育

为纪念《人权宣言》五十周年,老挝共和国政府将部分主要人权条约翻译成老挝文并将这些译文分发给主要政府官员和通过公共图书馆分发给一般公众。为了纪念《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政府还核准在全国进行了一次邮票竞赛。400多幅设计图画参加了竞赛,并将被认为最能传达普遍人权信息的图画入选印成邮票。还将最佳图画选用于明信片,明信片展览在全国各地巡回,展示在邮局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

1999年7月为主要的部长、副部长和政府官员组织了一次国际公约和条约问题研讨会。多边人权条约构成研讨会议程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1条 歧视妇女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老挝共和国,没有任何法规专门界定对妇女的歧视。不过由于该国是公约缔约国,该国承认结束任何形式性别引起的对妇女的歧视的法律义务。

宪法的下列条款提到上述对歧视的解释:

第6条:“国家保护人民不容侵犯的权利和民主自由。所有国家组织和职能部门必须向人民通报各种政策、条例和法律和对他们进行教育,并与人民一道执行它们以便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所有可能有损人民荣誉、身体、生命、良知和财产的骚扰行为。”

第8条:“国家奉行各族人民团结和平等的政策。所有民族群体均有权保护、保留和促进它们的优良风俗和文化以及国家的风俗和文化。禁止一切对民族群体进行分裂和歧视的行为。”

第22条:“老挝公民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教育、信仰和民族群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24条:“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

第2条 消除歧视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同意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办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991年宪法第22条规定,“老挝公民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教育、信仰和民族群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第24条规定“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法律面前平等指在所有政治、民事、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法律文件和条例中。

通过国家机构但主要是通过老挝妇女联盟这个维护老挝妇女的群众组织的司法活动,已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综合措施以确保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值得提及的是法律承认老挝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所有方面,这是指她们有权直接进国家机构工作。宪法第6条还指出“国家保护人民不容侵犯的权利和民主自由”。“禁止所有可能有损人民荣誉、身体、生命、良知和财产的骚扰行为。”

老挝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起草制度是全国人民发表意见的结果。这反映出全国人民努力使老挝成为一个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国家的普遍意愿和坚强决心。

与其他国家相比,老挝共和国的整个法律框架相对较新。由于新,人民对法律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仍很有限。机构体制在许多方面具有局限性。司法部正在启动一个方案提高本国司法系统的能力,而且这个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将性别培训列为法律系学生的课程。还将对犯罪调查员和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进行性别培训。方案的一大部分为在基层各级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特别针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以使他们了解老挝法律保证给予他们的权利。

按照老挝宪法(第46条),“有权提议法律草案的组织和个人如下”:

1.共和国主席

2.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

3.政府

4.人民最高法院

5.总检察长

6.中央一级的群众组织。

促进妇女进步的国家机器——老挝妇女联盟

老挝妇女联盟被专门授予提升妇女作用和地位及积极促使她们参与保卫和发展国家进程的任务。宪法第7条指出“老挝国家建设阵线、老挝工会联合会、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老挝妇女联盟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群体所有阶层的机构,以便它们参加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任务;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老挝妇女联盟成立于1955年,其组织结构从中央遍布基层各级。老挝妇联约有80万成员。它是所有民族群妇幼合法权益的代表。它是团结老挝各阶层妇女的集合点。它是教育各民族群体了解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机构。妇女负责维护和发展国家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其目的是确保有效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

老挝共和国党和政府认识到迫切需要研究老挝妇女发展方面的优势和制约因素,以便制定详尽的计划促进1998至2003年老挝妇女发展计划规定的老挝妇女地位的提高。

妇女进步的某些障碍

消除对妇女歧视道路上紧迫的问题之一是缺乏关于本国社会经济情况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由于不能可靠了解本国男子和妇女的情况,老挝妇女联盟实现提高老挝妇女地位的目标就有一定的难度。为使这种局面改观,在国家统计中心的帮助下,老挝妇女联盟要求总理府发出通知,要求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性别统计资料纳入整个国家统计系统。1999年12月12日发出了0009PMO号通知。

根据老挝妇女的看法,整个1990年代实施的土地所有权发放过程有着某些令人忧虑的方面。土地所有权发放过程涉及裁定土地所有权,这是一种永久性文件,证明所有人(即名字列入文件的人)的土地的合法所有权。老挝妇女联盟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1998年)在全国四个点进行的妇女情况调查中,结果显示关于土地原属权的数目与土地证上宣称的土地所有人的名字之间存在差异。

结果清楚表明,除了婚姻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外,妇女从其家庭得到的土地的百分比大于男子所得土地的百分比。这种调查结论符合老挝社会的现实情况,其中女儿构成从其父母继承的大多数。与此有关,在老挝社会的多数情况下,结婚后丈夫迁入妻子家庭居住,因为照顾父母一生的将是女儿,而且正是女儿还将继承父母的土地和住房。这种母系传统是老挝社会特殊的传统,它承认照顾父母亲直至他们死亡和在他们死后举行适当的葬礼的价值。

土地原属权

土地证名字

#

#

丈夫家庭

798

18%

丈夫名字

2 470

58%

妻子家庭

1 254

30%

妻子名字

696

16%

共同财产

2 203

52%

双方名字

279

7%

不过,由于土地所有权发放过程,这种母亲继承格局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将土地原属权与永久土地权的登记相比较,在58%的情况下只有丈夫的名字出现在土地证上,即使原先只有18%的土地属于他们。至于妇女的土地,只有16%以她们的名义登记,尽管妇女原先拥有30%的土地,这意味着在妇女土地权的登记中,只有52%是正确的。看来很清楚,余下48%的土地落到了丈夫的名下。至于原先为共同财产的土地,即52%的土地,列为夫妻双方名字的百分比极小,只有7%。这意味着在这些土地中只有13%作了正确的登记。这还意味着87%,即这种土地的余下部分是仅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的。

老挝妇女联盟对这些结果感到震惊,因此已在全国各地为老挝妇女联盟的代表组织了老挝法律问题研讨会。触及的课题之一是土地分配过程和老挝妇女在这个过程中的权利。《财产法》专门规定,“婚前获得、通过继承得到或明确授予某一配偶的财产不被认为是共同财产”。老挝妇女联盟还向负责土地分配过程的当局提出了关切的问题,而且这些当局目前正在考虑采取有关措施以反对从对妇女歧视的观点看令人忧虑的趋势,包括在县级土地所有权发放官员中提高对性别敏感程序的认识。

第3条 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

缔约各国应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1年宪法规定了一项公民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基本权利的制度,而且第24条规定“男女老挝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老挝政府根据1991年宪法颁布了其他立法,就行使公民权利的内容和方式提供详尽的规定。

妇女政治权为妇女直接参与决策或制定法律或决定有关妇女权利、利益和地位提高的事项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第23条规定“年满和超过18岁的老挝公民拥有选举权,而且年满和超过21岁的老挝公民拥有被选举权,但精神病人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法院取消的人除外”。

1997年颁布的关于《国民议会选举法》的老挝共和国主席令第二节“国民议会议员人数的确定和关于候选人的原则”第7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应包括适当比例的不同阶层、性别和少数民族人民的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法》(1991年)关于选举一般原则的第8条规定,“老挝国家建设阵线和其他群众组织(也包括老挝妇女联盟)负责国民议会被提名人名单的提名和批准,并与选举委员会及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协作”。这保证了老挝妇女联盟提出国民议会选举女候选人的权利。

《公共行政法》草案第6章第2节“村当局”第71条规定,“村委员会成员在村居民中通过直接普选选出。”而且第74条规定:“要想当选为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出生起拥有老挝国籍,不分性别或民族群体……”这样,就使妇女能够成为候选人并在地方一级选举中当选。

妇女在经济、公民和劳动领域的权利为妇女在生活的公私领域发挥独立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基本公民权利如占有权和继承权等为1991年宪法第15条所承认,并体现在《1990年财产法》第20条,尤其是第26条中,它指出“丈夫和妻子对于婚姻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不管是谁实际获得了资产。婚前属于丈夫或妻子或通过继承接受或在婚姻生活期间具体授予丈夫或妻子的资产将不被视为婚姻财产”。《继承法》(1990年)第6条对于女孩或男孩的继承权不作区分,但具体规定“横向血统的亲戚:兄弟姐妹或父辈叔婶及母辈舅姨和侄表兄弟姐妹,”如果遗产所有人没有子女或配偶,就拥有继承权。《合同法》(1990年)第7条承认妇女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该法第47条承认妇女的借贷权。1991年宪法第26条承认就业权,它指出“老挝公民有权工作并从事不为法律禁止的职业。”《劳动法》(1994年)起草的基础是确保男女对于就业(第2条)、薪资(第39条)、社会保险(第47、54条)及适用优惠措施保护女工(第38条)、母亲(第17、34条)及儿童(第37条)的平等。

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参与文化和科学研究的权利为妇女接受教育、培训、科学和技术提供了法律支持。这一点得到宪法第25条的保证:“老挝公民拥有受教育权”。而且第32条指出“老挝公民拥有进行研究;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创造艺术和文学作品及从事不违法的文化活动的权利。”

采取的政策措施

为使法律变为行动以使老挝妇女受益,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六次大会(1996年)指出,在为发展国家人力资源采取的措施中,将必须专门处理妇女和少数民族问题。第六次大会还要求针对妇女采取专门措施以使老挝共和国农村得到公平的农村发展。

《1996至2000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指出,国家的可持续人力发展“针对弱势群体,给它们创造就业机会,其途径是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技能发展并提高妇女的地位,以对它们家庭的教育起增值作用”。该计划还指出,政府将奉行“2000年前普及教育”的战略,承认各级学校普遍存在着性别差距,并采取各种措施解决这种差距问题。该计划还指出,采取了具体措施以提高妇女的地位,扩大她们的创收方案和机会,并减轻她们的劳动负担。

在预算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和投资需求计划》自第六次圆桌会议(1997年)起就采取了措施以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计划指出,政府1996年至2000年的目标之一是“遵照我们对20/20政策的承诺,至少将政府经费(投资和经常性费用)的20%投向社会部门,使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成为我国的新的信标部门”。

《1998至2003年老挝妇女发展计划》指出“……大多数老挝妇女,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仍然过着艰难的生活。城市妇女虽然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基础教育和保健,但与男子相比仍处于劣势”。它还指出,“态度、保守观念和落后的传统仍然妨碍妇女地位的提高”,而且“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及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消除还未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同时“妇女的教育程度仍然很低,妇女的文盲率仍然很高;净入学率低;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和女孩的辍学率仍然居高不下”,以及最后“妇女发展的预算和资源不能满足需求”。

计划说明了1998至2003年老挝妇女的下列发展战略和目标:

-集中力量提高妇女的教育、技术、科学和专业技能;

-到2003年,更多的15至45岁的妇女应能读写,而且其中应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技术初中、技术高中和大学学习;

-保护老挝各民族群体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支持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并将性别问题列入每个政府部门发展计划的议事日程。这样做是为了使妇女能够参与制定政策和决策。

为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和地位提高而采取的措施

自1980年代以来,性别和发展项目一直在接受捐助国的支持。由于性别在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老挝政府的强调,1990年代的支持有所增加。在过去数年中,多边和双边捐助国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性别项目。

双边捐助国在下述领域援助了老挝政府

各种培训活动,特别是关于老挝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妇女法定权利和责任问题的性别认识和信息传播活动遍及全国各地。

1997年成立了老挝妇女联盟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信息和发展中心),以增加老挝共和国性别问题上可获的信息量,将性别纳入各级的信息收集和发展规划工作,并支持提高各民族群体妇女的能力。这些中心位于四个点,开展四项相互关联的活动:性别培训、性别问题的定量和定性研究、通信交流活动和信息收集及传播。

全国各地正在开展支持妇女的微观金融和小型企业发展活动。

多边机构在下列领域援助了政府

人口基金支持了生育间隔问题项目;儿童基金会通过老挝妇女联盟在8个省促进了基于社区的综合农村发展。联合国妇发基金支持中央老挝妇女联盟参与提高妇女能力的活动,特别是组织管理培训和拟定它的1998至2003年战略。开发计划署支持发展老挝妇女联盟的一个企业,即老挝棉花,并支持老挝妇女联盟参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活动。开发计划署其他的项目正在将性别和发展问题纳入每个项目。资发基金正在支持一个微观金融项目,在两个农村省份为男女双方发展小型企业。亚银正在与老挝政府合搞一个项目以使越来越多的女孩能够上学。

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在社区发展、参与性农村发展培训、能力建设和老挝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4条 加速男女平等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平等的政治参与

为实现全国一级事实上平等的政治参与,老挝共和国主席就《国民议会选举法》发布了一则法令(1997年),它的第7条指出,“国民议会成员应包括不同阶层、性别和少数民族的不同比例的代表。”

在国民议会第三届议会(1997年)85名成员中,只有8名妇女,仅占议员的9%。由于执行主席令,使下届议会的女议员数从9%增至21%。

平等的就业机会

老挝共和国通过了一次处理性别平等就业机会和利益的劳动法。

第5条 男女任务和定型观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其他一切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妨碍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文化做法的摘要

每个社会都产生男女不公平的观念、期望和规范。然而老挝社会的基本规范和模式可以摘要如下:

-男子必须强壮,必须领导家庭,而且必须是家庭在社会中的代表;此外,认为他们适合担任社会领导人。

-妇女必须温柔,自我谦让,成为称职的家庭主妇,照管丈夫的子女,并且是不抛头露面的追随者。换言之,妻子必须在所有事情上屈从丈夫,特别是在关系到社会地位的事情上(信息和发展中心)。

宗教的作用

宪法第9条指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和其他宗教信徒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修女及其他宗教教士参加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活动,并禁止一切分裂宗教和人民的行为。

家庭问题的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成员都有重要的作用可发挥。根据传统,老挝共和国不同的民族群体有着不同的家庭结构。在主要的老挝族群体中,主要为母系生活模式,最年幼的女儿通常继承土地,传统上夫妻双方留在妻子父母的住户中。常常预期最年幼的女儿照顾父母的老年生活。儿子离家结婚并与姻亲生活在一起。在这一群体中聘礼的做法很常见,因为据老挝妇联最近的调查(1999年),在87%的婚姻中丈夫支付聘礼。在主要的老挝族群体中,妇女在家庭经济活动中起着强有力的作用。尽管这种情况和尽管有母系结构的支持,与男子相比,老挝族群体中的妇女在政治和社会上仍处于从属地位。正如老挝族谚语所说,“家中有女婿,粮仓装不下”。

在老挝Theung族中,家庭结构最常见的是父母双系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父系的。在老挝Theung族中,据老挝妇联最近的调查(1999年),77%的婚姻收受聘礼。在这个群体中,家庭权威几乎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

在赫蒙族中可以见到典型的父系结构。男孩子继承土地,妇女嫁到丈夫家中同其一起生活。据老挝妇女联盟的调查(1999年),在赫蒙族中,67%的婚姻收受聘礼。与主要老挝族和老挝Theung族相比,妇女处于更加从属的地位,因为她们没有自己亲属的支持。

所有民族群体共同的是家庭的传统分工,因为照顾家庭的工作责任重重地压在妇女的身上。烧菜做饭、担水拾柴、打扫房屋、照看子女和病人及缝洗衣服等工作以及照顾家庭和福利等必不可少的所有其他工作主要都由妇女承担。此外,妇女还是农业生产领域重要的参与者,而且作为现金收入的创收者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换言之,老挝社会的大多数妇女挑着双重担子、家庭工作和经济领域的工作。据日常时间利用调查,老挝妇女睡眠、体育活动、休息和走出家庭与他人社交所花的时间少于男子(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1997年)。

老挝农村家庭成员作为儿童保育提供者的作用

据儿童基金会进行的一项研究(1994年),当子女3至4个月大时,父亲将开始参与抚养孩子的工作。父亲花更多的精力外出工作,通常母亲留在家中。有时候,父亲帮助带婴儿。一般说,母亲将不得不比父亲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子女。随着子女的长大,父亲的任务将增加,如果子女不听母亲的话,他们将对较大的子女进行更多的管教。如果祖父母不住在附近,父亲参与照顾的程度也将增大。父亲还决定有关疾病、上学和家庭分工的问题和其他主要问题。祖父母也在照管孩子方面起主要作用。通常祖母担当这项任务,她将同时照管几个孙儿女。

在老挝农村地区,到了七八岁,家中女孩将开始照管弟妹。很少让男孩做这件事,通常只有在家中没有女孩时才这样做。放学回家后女孩通常照管弟妹并做些家务。男孩往往玩耍并捕捉鸟类和其他动物。女孩年满12岁时,往往让她们全责照管弟妹。

父母对其子女性别的态度

据儿童基金会的研究(1994年),所有三个民族的父母都报告说他们对子女一视同仁而不管性别。然而在实践中,父母在如何照顾、对待子女或向他们提供机会方面是有区别的,要视性别而定。各个民族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在赫蒙族中,父母强烈偏爱生育儿子而不是女儿,特别是作为第一个孩子,因为据认为长子能够继续家庭祖先的精神和家系。赫蒙族继续姓氏和继承权及保持祖先精神的传统只有靠儿子来保留,如果父母没有任何子女或只有女儿,他们将设法从亲戚或其他夫妇那里收养一个男孩。

在老挝Theung族中,父母还有偏爱儿子甚于女儿的倾向。儿子通常获得其父母更多的支持和关心。

老挝寮族人对于其子女的性别没有这样绝对的偏爱。

对家庭暴力和强奸的态度

就研究而言,在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进行的一次调查(1998年)中,首次在全国范围提到了家庭暴力和强奸的问题。结果表明,在接受抽样调查的2 399家住户中,29名妇女在过去12个月中遭受了性暴力。其中22人报告事件发生在家中。据同项调查,15名妇女报了事件:2名妇女报告警方,11人报告村当局,2人告到法院。

至少在年轻一代中,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被认为是相当正常的。据在年轻人中进行的一项调查(倾听年轻人的声音,1998年),53.4%的年轻人认为,“如果妻子犯了某种错误,男人打她是完全正当的”。定型成见早已形成,因为有63%的女孩同意这种说法,而同意的男孩“只有”45%。

《刑法》(1992年)没有专门述及家庭暴力问题,但指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第22条)“……近亲之间发生身体暴力如未造成严重伤害或人体损伤、诽谤、诬蔑、侮辱、凌辱……”(非正式译文)。

在老挝共和国,强奸属严重罪行,《刑法》(1992年)指出:

“任何人使用武力,使用威胁性武器、毒品或其他方法使不属于他妻子的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而违背她的意愿实施强奸,应被处以3至5年监禁。

“如果不法行为者强奸15至18岁或接受不法行为者监护或照管的妇女,应被处以5至10年监禁。”

“如果不法行为者通过轮奸强制强奸受害人,强制强奸15岁以下幼女,或在强奸时损害女性的身体,或使受害人在余生变成残疾,或杀害受害人,应被处以7至15年监禁。”

“如果不法行为者以暴力强奸和杀害女性并抛弃她,应被处以15至20年监禁或终身监禁,或接受死刑。”(非正式译文)

《刑法》(1992年)第120条指出,“任何人如与未年满15岁的男孩或女孩发生性关系,应被处以1至5年监禁。”(非正式译文)

在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进行的上述研究(1998年)中,2 399家住户抽样中有22家报告在过去12个月中女性成员受到了某种类型的身体暴力。两家住户报告女性成员受到了强奸。作为比较,1998年全国各地县法院起诉了64宗强奸案(司法部)。

学校课本中的男女性定型成见和打击性侵犯影片的措施

据教育部对小学1至6年级课本进行的一项调查(1999年),教科书中可以发现某些性别偏见。一年级课本中的图片仍在某种程度上传播这样一种信息,比如喂孩子吃饭或照管弟妹等有些任务只属于妇女。有些图片还传达体育和其他户外活动只属于男孩的信息。

教育部对这种情况产生了警惕,并在更新教科书时将插进对性别任务持有更均衡观点的画面。

处理性侵犯影片和杂志的措施十分明确。《刑法》(1992年)第127条指出,“任何人如出版或拥有不道德或攻击祖国文化和美丽的图书或图片、录像带或其他东西,应被处以3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罚款5 000至5万基普。”

传统态度对妇女生活和活动的影响(信息和发展中心,1999年)

缺乏上学及接受教育和知识的机会——一般说,老挝妇女的教育程度低于同年龄组、同宗教或相同社会背景的男子。农村地区和除了老挝寮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差别甚至更为明显。

缺乏训练其智力及其交流能力的机会——整个生命周期,从小孩到成年,多数老挝妇女面临种种限制。在她们长大后,也很少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她们很少有机会在公共论坛上发言和发表意见,而这会给她们提供发展交流技能的机会。

缺乏专业选择——目前,随着国家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平和有更多的工作可做,仍有许多种类的工作被认为“不适合妇女”,特别是在技术领域。例如,

-像工程或灌溉等专业领域被社会认为属于繁重的工作,因此不适合妇女。甚至在妇女完成了学业时,管理层也不按妇女的技术能力使用她们。

-农业工作涉及到农村地区,在这个领域,妇女单独出行被认为是不可能或难以完成的,尽管这个领域对女工有着巨大的需求。由于老挝共和国有大量的妇女干农活,因此需要女性农业推广人员以便与女农民的联系和交流变得更为容易。

即使国家城市地区取得了进步,轻视性别任务的一般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也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在老挝农村地区的许多领域,妇女被剥夺了机会。妇女在教育方面处于落后地位,而且面临有限的选择。这些因素造成了在社会上和妇女自身根深蒂固的劣势观念和思想。

反对男女定型成见的措施

即使老挝城市地区在男女平等方面已取得了许多进步,老挝妇女联盟和老挝共和国政府仍然严重关注老挝妇女相对于老挝男子的从属地位,特别是在老挝农村地区。《1998至2003年老挝妇女发展计划》指出的一个目标是“使社会认识性别问题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

具体地说,已采取了下列措施施以增加老挝妇女享有其权利和反对老挝社会中男女定型成见的可能性。

老挝四个点的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正在培训男女双方成为性别培训者。这些性别培训者将到不同部和位于全国各地的其他机构去进行性别问题的培训。这项活动仍处于刚开始的阶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在公营部门工作的老挝人中改变男女的定型成见。

老挝妇女联盟最近开始执行一个改善其联络部的项目。项目的目标是增加各种杂志、报纸、广播和电视节目以提升一般公众对男女在社会中任务的知识,并向一般公众传达强大的老挝妇女的信息。

老挝妇女联盟目前正在执行一个提高其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领导能力的训练,可望使老挝妇女联盟的关键人物成为更优秀的领导人,因而更有能力促进妇女在老挝社会中地位的提高。

老挝妇女联盟正与司法部协作,进行老挝法律培训和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

老挝妇女联盟正在与教育部合作,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基础教育。目标包括鼓励父母允许其女儿上学,并让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妇女参加扫盲运动。

第6条 取缔对妇女的剥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贩卖妇女和女孩及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是全世界共同关切的问题。在老挝共和国,自从1986年正式采纳新经济机制以来,一直在高速进行经济改革。新经济机制的本质是转向市场定价和取消管制,通过经济自由化以为贸易和投资创造开放的氛围。新经济机制还包括了主要通过东盟成员资格为区域一体化开放的措施。所有这些进程和工厂薪资非常低等情况也造成卖淫和其他相关社会丑恶现象的滋长。老挝人民革命党、政府和老挝妇女联盟对这种情况感到震惊,并已发布了同它作斗争的政策和措施。

卖淫

在老挝共和国,卖淫是非法的。《刑法》(1992年)第122条指出,“任何人口从事与另一人性交的商业行为而谋生,将被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接受监外再教育。任何人如协助或便利他人从事卖淫将被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接受自由不受限制的教养处罚。”(非正式译文)

据《刑法》(1992年)第123条“任何人如通过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取得收入,将被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任何人如果使未年满18岁的人沦为妓女或迫使任何未满18岁的女孩违背其意愿从事卖淫活动,将被处以3至6年监禁。”

“如果某人从事性商业的专业中介活动或引诱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或迫使受他(或她)照管的妇女沦为妓女,此人将被处以3至5年监禁。”(非正式译文)

促成卖淫活动增长的因素包括工厂薪资未提供足够的基础以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准。女孩和年轻妇女经常负有家庭义务给家里父母寄钱,而且财政压力迫使许多女孩到餐馆、夜总会和旅馆陪客喝酒等挣份外快,而在这些地方她们易受其男顾客的性剥削。

如上所述,老挝的法律对于卖淫相当严厉,特别是在第三者出售妇女的性服务时。遗憾的是,出售色情服务的做法使得当局非常难以执行这些法律,因为如果女孩或年轻妇女与顾客自己达成卖淫协议,则警方难以获取发生卖淫的证据。实际行为极少发生在酒吧,从而使当局更难干预。

对于一般人对妓女持何种态度没有进行过多少研究。不过据最近在年轻人中进行的调查(倾听年轻人声音,1998年),17.8%的年轻人认为卖淫是老挝社会一大问题。他们还相当清楚地看到,贫困的境遇促使年轻的女孩和妇女沦为妓女,并且感到不能将这种事态发展归咎于女孩和妇女。

眼下,没有多少服务或治疗方案可提供给妓女或处于受剥削风险的少女。政府和老挝妇女联盟对这种情况保持着警惕,而且《1998至2003年老挝妇女联盟发展计划》指出,为妓女和潜在的妓女提供替代收入来源和职业培训的一个项目将构成老挝妇女联盟特定时期活动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个项目还旨在收集关于处境艰难的妇女和儿童的更多信息。个别学校和医院也已表示有兴趣收集更多的信息以了解如何应对处境艰难的年轻人。

贩运妇女和儿童

老挝法律对于贩卖妇女和儿童很严厉。《刑法》(1992年)第92条指出,“任何人和为了赎金或贸易诱拐或贩运他人,将被处以5至15年监禁。”(非正式译文)

《刑法》(1992年)第69条还进而指出,“任何人如诱骗他人前往另一国,或将人非法送到另一国,将面临6个月至3年的监禁。”(非正式译文)

与驱使妇女和少女参与卖淫的原因十分相同的原因驱使她们遭受贩运。雨季这个老挝共和国种植季节过后,一年中年轻人往往到泰国谋生4至6个月,因为老挝共和国农村的人没有很多的季节性就业机会。

目前,没有关于老挝共和国被贩运妇女或女孩人数的可靠估计。1995年进行的老挝政府官方调查指出,老挝南方几个省中仅仅一个省即沙湾拿吉就有1.5万青年前往泰国当季节工。老挝与泰国接壤的省有8个,全都是有大量的人前往泰国找工作的地区。目前,很少有人了解他们同意前往泰国的条件或一旦到了泰国他们受到多大的胁迫和剥削。

据一项研究(倾听年轻人声音,1998年),50%的年轻人说他们在泰国找到了工作或有人试图说服他们前往那里找工作。多数年轻人决意不出走的原因各不相同。多数人说他们的父母不让他们出国。特别是女孩说,泰国是个危险的地方,她们感到担心:

“他们将送我们出去从事卖淫,然后警察会抓我们进监狱,而且我们担心有人会强奸我们。”

同一项研究还指出,在工作和薪资方面受骗的担心也使有些年轻人未去泰国,因为有人认识一些朋友,他们曾被许诺好的工作,结果发现一旦到了那里诺言并未兑现。

不过,许多年轻人表示想前往泰国找工作或实际上已去过那里并津津乐道。冒险感吸引许多年轻人到泰国去,而且钱也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因为泰国薪资高,即使据调查称许多年轻人认识到他们可能遭到欺骗。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对此种情况非常关切,并正在参加湄公河分区域区内贩运妇女和儿童项目。这一项目的目标是收集关于区域内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原因的信息,并拿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分区域措施。在老挝共和国,将建立一个载有跨界贩运信息的数据库作为项目的第一项活动。在项目的随后各阶段,包括社会其他部门的一个部际工作组将提出如何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具体措施。还将开展提高对社区一级问题认识的活动作为项目的组成部分。

老挝妇女联盟正在开始执行一个项目以促进面临贩运剥削风险的妇女和女孩的工作机会。该项目的一个目标是为风险群体提供职业培训。

第7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宪法(1991年)第23条指出,“年满和超过18岁的老挝公民拥有选举权,而且年满和超过21岁的老挝公民拥有被选举权,但精神病人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法院剥夺的人除外”。

宪法(1991年)第24条进而指出,“男女老挝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这样,老挝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本国的政治和公共生活。”

妇女作为政党党员

宪法(1991年)第3条指出,“多民族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权利通过政治制度的作用行使和确保,其中老挝人民革命党是领导核心”。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共和国的惟一政党。

自1980年代初以来,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颇为稳定。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和担任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妇女比例有所提高,从1982年的7.3%增至1996年的8.2%。

目前老挝人民革命党政治局内没有妇女代表,政治局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

国民议会

如本次报告第4要项下所解释,在1997年举行的上次国民议会选举中,老挝人民革命党和老挝妇女联盟都非常热切地希望增加国民议会中女议员的人数。在立法中,妇女参与率的提高通过老挝共和国主席发布的《国民议会选举法》令(1997年)表述,该法令第7条指出“国民议会成员应包括不同阶层、性别和少数民族人民适当比例的代表。”

从1975年直至1997年,国民议会女成员的数目相当稳定。由于妇女参与率从第3届议会的9.4%增至第4届议会(1997年)的21.1%,女代表比例的增长向前跨越了一步。在老挝共和国,国民议会的选举是强制性的,230万合格选民中99%参加了选举。女候选人当选的成功率达到了78%,而男子的成功率为58%。在国民议会议员中,有两名女议员当选议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常设委员会的任务是筹备国民议会的届会和确保国民议会制定的方案得到实施。一名妇女当选为国民议会副议长。

在过去3年中国民议会议员举行了两届会议以提高国民议会议员对老挝共和国的主要性别问题的认识。在研讨会上拟订的意见之一是由国民议会21名女议员组成一个妇女核心小组。还一致同意国民议会的全体议员应接受性别培训。

老挝共和国政府

从1994年至目前,女部长人数增加了一名。38名成员组成的部长内阁成员中总共有两名女部长。79名副部长中有5名是妇女。

地方行政

首长在省内代表总理和政府,并由主席应总理建议而任命。省长是该级最高级别的官员。在18名省长中有一名是妇女。在每个省中还有两名副省长是省长的直接助手。他们也是任命的官员。目前设有妇女被任命为副省长。

县长在他(或她)的地区单位内代表国家,但他(或她)根据省长指示履行其职责。县长负责执行宪法、法律和最高当局发布的指令。县长每两年选举一次。141名县长中有两名女县长。

村长在县长的监督下履行其职责。在村一级,村长负责确保实施法律、条例和上级当局发布的指令。村长还是基层组织的治安官。他(或她)负责仲裁村民之间的冲突。因此村长是老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分。总共8 505名村长中有88名女村长。村长有一名副村长协助其完成任务。12 491名副村长中有236名是妇女。

村委会在磋商的基础上协助村长及其副手执行其任务。老挝妇女联盟总是派一名代表参加村委会。

老挝共和国政府已提出了关注地方一级公共行政妇女参与程度低的问题。在自1997年执行的公共行政改革项目的三方审查会议上,政府强调了推动更多妇女参与公共行政的政策的重要性。会议指出,性别问题应列入公务员制度改革行动计划,但又指出由于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执行起来可能会有困难。会议还指出,公共行政改革应与老挝妇女联盟密切配合来解决问题。建议推动妇女参与地方一级行政的第一步将是在整个公务员系统进行一次关于妇女培训、技能水平和参与及保持率的调查。

工会

宪法(1991年)第7条指出:“老挝国家建设阵线、老挝工会联合会、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老挝妇女联盟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群体所有阶层的机构,以便它们参加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任务;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劳动法》(1994年)第11条进而指出,“所有劳动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的具体条例建立工会。在无工会的地方,应确定工人代表。”

老挝工会联合会履行四项职能:教育和培训工人了解技术和文化问题以及各种法律和条例;鼓励工人积极参加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建设;动员工人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参加管理企业;维护老挝共和国工人的权益。

老挝工会联合会有71 594名会员,其中25 787名为妇女。

阻碍妇女参政的因素

虽然在推动妇女国家一级参政方面已取得了大量成果,但仍有许多因素阻碍妇女在地方各级参政。其中有些促成因素可追溯到老挝的传统和文化。

在其整个一生中,老挝妇女受到种种限制。进入成人期后,她们很少有机会参加社会活动,例如通过参加村民会议对各种议题发表她们的意见或提供信息。因此,她们很少有在公共论坛发言和发表意见的经历,这些场合将给她们提供发展其交流技能的经验。据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最近发表的一项报告(1999年),妇女常常不想出席会议,因为她们不知道如何阅读,担心不理解议题,而且不想发言。她们很少希望当某些专门领域如政界的领袖或社区领导人,因为当领导意味着要符合高标准。她们常常认为她们没有能力,因为这些职位要求广博的知识和经验、决策勇气和实力。

传统和文化造成的妇女形象应是温柔、热情、美丽、可爱和人人喜欢。如果妇女当上了领导人,必然会出现她使某人不悦的情况,因为她将会管理许多人。而且,由于接受了领导角色只适合男子个性特点的社会观念,导致多数妇女认为,即使妇女有能力,她们也仍然不及男子,特别是在较高的领导层面(信息和发展中心,1999年)。

使妇女能够参加公共生活的支持服务

老挝妇女联盟的根基是1954年作为老挝人民革命党的一个群众性政治动员助手成立的老挝爱国妇女联合会(爱国妇联)。1984年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爱国妇联更名为老挝妇女联盟,将它的组织向非党员开放,将它自上至下的集中组织改革成四级(中央、省、县和村),并决定将其范围扩大到妇女政治动员以外。然而,老挝妇女的政治动员仍是老挝妇女联盟在社会所有层面的核心活动之一。

根据老挝妇女联盟的建议,最近一届国民议会选举的女候选人数目增加了,因此本届国民议会女议员的人数也有所增加。目前,老挝妇女联盟正在为老挝人民革命党高级成员执行一个性别培训项目,以使他们认识社会各层面的性别作用和问题。为在各级提高老挝妇女联盟成员的自尊,老挝妇联正在执行一个项目,就作为老挝共和国公民的权利问题培训其成员。这些活动,连同加强专门针对女孩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将可望鼓励妇女和女孩今后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8条 国际代表和参与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宪法(1991年)第26条指出,“老挝公民有权工作并从事不为法律禁止的职业。”《劳动法》(1994年)第2条进而指出,“政府应确保雇主和工人共同受益于他们的工作关系而不依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和社会地位加以歧视。”这样,老挝妇女有权与男子平等地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并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外交部

在外交部工作的妇女人数自1980年代初以来稳步增加。目前,外交部405名官员中,84人为妇女。4名妇女担任处长级职务。37名大使或外交使团团长中有1人是妇女。她现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外交部,1999年)。

在派往国外代表国家的高级使团中,使团中包括老挝妇女联盟的一名代表是惯例。例如,在日内瓦举行的过去4次捐助圆桌会议就是这种情况。例如,1997年举行的最近一次圆桌会议,7名使团成员中有一名为妇女,代表老挝妇女联盟参加了谈判。包括老挝妇女联盟一名代表作为政府使团组成部分的这种相同做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联合国会议。参加第4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老挝代表团中妇女占多数。

增加外交部妇女就业的措施

如第7条项下所述,老挝共和国政府提出了关注公共行政妇女参与程度低的问题。在自1997年起执行的公共行政项目三方审查会议中,政府强调了制订一项政策推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性,而且将把它列入公务员制度改革行动计划中。这个行动计划将在外交部及老挝共和国其他各部贯彻执行。

存在于老挝共和国的国际组织

目前老挝共和国共驻有12个国际组织。下列数目的老挝雇员正在为这些组织工作。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51名雇员中20人为妇女。在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志愿人员的3名雇员中有一名妇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目前雇用15名妇女和17名男子,而世界粮食计划署雇用男女各1人。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雇用两名妇女和3名男子。粮食及农业组织雇用两名妇女和6名男子。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14名雇员中,3名是妇女。世界卫生组织雇用4名妇女和6名男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驻万象联络处都各有1名女雇员。

联合国组织鼓励合格的女申请人申请所有空缺职位。联合国组织目前正在使它的各计划署的职位合理化,而且在此过程中特别给予合格的老挝女雇员以提升的可能性。

第9条 国籍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宪法第20条)允许双方行使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因此,国籍的取得或保留受同样的规范性原则支配。

按照《老挝国籍法》(1991年)第1条规定,“老挝公民:

1.指在本法颁布前拥有老挝国籍或已经依法取得老挝国籍的个人;

2.指依照本国法律有老挝国籍或已取得老挝国籍的个人。”

《老挝国籍法》规定,母亲享有与父亲相同的权利将她的国籍给予子女,而不管她是凭出生还是入籍取得的国籍。

按照《国籍法》第8条规定,老挝国籍凭出生、入籍或该法提及的另一种基础取得。

下列人员应是凭出生成为的老挝人(《老挝国籍法》第9和第10条):

一.有老挝公民资格的父母所生的子女,而不考虑这些子女出生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内外。

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内出生的子女。

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外出生但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出生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内拥有永久地址。

四.如果子女出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外而且父母双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外拥有地址,子女的国籍将由其父母决定。

按照《老挝国籍法》第13和14条规定,如果外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他们可凭申请取得老挝国籍:

1.在申请老挝国籍时年满18岁或以上;

2.能说、读和写老挝语文;

3.拥有关于他们社会和文化融合、知识和尊重老挝传统的证据;

4.身体健康;

5.不受法院起诉或不被拘捕;

6.同意放弃其原有国籍;

7.申请老挝国籍前连续10年在老挝共和国有长期居所。

老挝立法不以任何法令或法规规定与非国民结婚可以成为丧失老挝国籍的理由。按照《老挝国籍法》(第17条)规定,“取得的老挝国籍可以从取得之日起10年之内撤销,如果发现取得老挝国籍的个人:

1.在申请老挝国籍时提供了虚假信息;

2.侮辱了老挝公民资格。

撤销老挝国籍将不会招致改变有关个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国籍。”此外,按照该法第3条规定,“老挝公民与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结婚或离婚将不会引起他们老挝国籍的任何改变。配偶取得或丧失老挝国籍将不会引起另一方国籍的任何变更。”

按照《老挝国籍法》第16条规定,“老挝公民可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核准放弃老挝国籍。如果请求人未履行作为公民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承担的义务,老挝国籍的放弃将不予核准。”

这些条件适用于全体公民,男女都一样。

按照《老挝国籍法》第21条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放弃了老挝国籍而另一方保留了老挝国籍,则子女将保持老挝国籍。”

按照《老挝国籍法》第18条规定,所有个人,男女都一样,可递交申请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批准而重新获得老挝国籍。

第10条 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务定型观念,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具体教育信息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辅导在内。

真正了解当前老挝共和国教育部门的情况,需要历史地回顾这个国家的教育情况。仅仅一个世纪前,受到教育的惟一儿童是信佛教的男孩,他们可进寺庙学习。在法国殖民时期,城市地区的法语课程和法语学校开始教育男孩和精英家庭的少数女孩。由于缺乏法语技能和学费,普通农家的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教育。毕业后,这些学生立即进入法国行政部门工作。在1975年革命时,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口识字,而且绝大多数是男性。青少年中只有5%上中学(儿童基金会,1996年)。

1976至1985年,新政府扩大教育的工作取得了令人难忘的成绩。学校、学生和教师的人数大约增加了77%。小学入学率提高了50%以上,中学入学率提高了近200%。同期,1万多名学生领取了东欧、苏联、越南和中国的奖学金。其中大约20%的奖学金发放给妇女。该时期毕业的全体学生都在公务员系统安排了职务。还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扫盲运动,并取得了立竿见影但不幸的是并非长远的效果。这样,在革命后的10年期间,老挝共和国在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努力一直继续到今天,但从总体情况和弥合教育方面的差距而言,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老挝共和国教育系统的组织

老挝的教育系统分为五级:

-学前教育

-小学(5年)

-初中(3年)

-高中(3年)

-中学后(2至6年)

教育系统在国家一级由教育部组织和管理。教育部有工作人员136名,其中28名是妇女。教育系统通过省教育服务办公室和县教育局网络延伸到乡村。村一级的整合由村长、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负责。

宪法(1991年)第25条指出,“老挝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宪法(1991年)第19条进而指出,“国家在小学一级执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授权经营私立学校,它们使用国家的课程。国家与人民共同建设各级学校以保证建立一个全面的教育系统,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发展教育。”不过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决定将各级小学义务教育的实施推迟到2000年以后,尽管如此,在进行有关教育部门的决策时仍将铭记这个目标。

现状——初等教育

尽管1991年宪法指出所有各级均实行义务初等教育,但最尖锐的教育问题却出现在小学一级。小学一级学生流失的程度最为严重,入学的学生只有41%从小学毕业。据1995年人口普查,在6岁及以上人口中,只有9%的妇女读完了小学,男子的数字是13%。27%的妇女和35%的男子在小学接受了某种程度的教育但并未上完。6至10岁的所有学龄儿童中大约28%不上小学。女孩的数字上升至33%。不上学的儿童中少数民族的子女占了很大的比例。总入学比率显示出巨大的差异。中部省份总入学率最高,而南部和北部各省很低。

据人口普查(1995年),6岁以上的女性52%和6岁以上的男性33%未接受过教育。少数民族的女孩有更大的比例,即56%从未上过小学,而且上过小学的人中多数也只念完二年级。此外,4 000多个村庄——大多地处偏远地区——缺乏上小学的机会。

1993至1994学年,有小学教师22 650名,其中约有42%是妇女。在农村地区,小学女教师的比例下降到30%左右。很大比例的教师即55%不合格(少于8年学校教育和3年师资培训)。老挝农村地区不合格教师的数量比城市地区大得多,前者约占教师的70%,后者约占35%(世界银行,1995年)。

现状——中学

据1995年的人口普查,在15岁及以上人口中,3%的妇女和5%的男子完成了初中学业,2%的妇女和3%的男子完成了高中学业。大约4%的妇女和6%的男子上过初中,以及1%的妇女和2%的男子接受过某种程度的高中教育。

中学上学比例较低的原因可从初等教育的复读率中找到一部分。在小学一级,平均复读率为25.3%,辍学率为16.4%,而通过率为71.1%。1994/1995学年,有73 073名小学生参加了毕业考试。其中42.2%是妇女。全体参考生中通过的占71%,而参加考试的女生73.4%通过了考试。使用1995至1996年度的升级率,一年级新生中35%有可能升入五年级,但五年级学生中将只有55%升入初中。女孩的比例比男孩的要低得多(世界银行,1995年)。

1986/1987学年,初中教师共有6 764名,其中2 648名是妇女。1994/1995学年的教师总数是7 710名,其中3 055名是妇女(世界银行,1995年)。

现状——高等教育

自1990年代初以来,初高中入学率增长了18%。与此同时,学生进入中学后各级继续学业的机会减少了19%。中学和中学后各级学生的主要问题似乎在于缺乏与劳动力市场需要对口的大专教育机会和职业培训(儿童基金会,1996年)。

据1995年人口普查,2%的女性和3%的男性完成了高等教育。1995/1996学年,接受高等教育的男生有5 755名,女生有2 237名。1997/1998学年的学生人数为男生7 389名,女生3 360名。1995/1996学年,2 731名男生和1 625名女生取得了学士学位。1997/1998学年,男生为3 598名,女生2 244名。1995/1996学年,共向3 024名男生和612名女生颁发了学位证书。1997/1998学年,男生为3 791名,女生为1 116名。1997/1998学年,总共有33名男生和13名女生从高教育机构退学(教育部)。

高等技术教育按主要学科分,1997/1998学年学生在校情况如下:

高等技术培训(学位文凭级别)

交通运输

436

79

灌溉

306

30

建筑

355

55

电子

314

45

林业

219

50

农业

261

32

法律

1 113

251

邮政——电信

73

15

企业管理 ( 私营教育 )

714

559

大学(学士学位)

医学系

282

248

人文和社会科学系

1 401

1 045

科学系

128

68

根据针对来自各省处境不利的学生或针对处境不利的女学生的“特殊考虑”条款,在特殊情况下可为女生进入大学学习提供便利。可先准许这些群体进行一年的大学预科学习再参加入学考试,以便能为考试进行适当的准备。

有些外国政府还为高等教育一级的留学提供奖学金。例如,澳大利亚政府每年提供40个硕士学位奖学金,20个在自由选择类,20个在政府雇员类。澳大利亚政策对这两个类别都实行50%男生和50%女生的配额原则。

非正规教育和识字

据1995年人口普查,老挝共和国的总体识字率为60%,即15岁及以上人口中,六成的人能够读写老挝文。首都地区的识字率最高,这里15岁及以上人口中85%有阅读能力。男子的全国识字率比妇女高得多,分别为74%和48%。这方面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异。城市地区的识字率是85%,而农村地区的识字率则略低于55%。少数民族妇女的识字率尤其令人忧虑:

识字女性%

识字男性%

老挝族

66.12%

86.03%

克穆族

22.71%

60.76%

赫蒙族

8.10%

45.65%

阿卡族

0.74%

7.01%

生育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显示,在已婚妇女中,40%未受过教育,26%受过小学教育,其中只有12%毕业。自1990年以来,政府制定了一个非正规教育方案。这个方案将技能培训与扫盲和基础教育结合起来,而且受益的多数是妇女。

女孩参加运动和体育的平等机会

全国从事体育专业的教师人数为373人,其中38人为妇女。在中小学两级,男女生平等参加体育。男女孩子课程相同,孩子们玩足球、排球、羽毛球和其他类似形式的集体运动。

据全国运动委员会统计,下课后约有5 000名男子和1 500名妇女利用自由支配时间参加跑步锻炼。据同项统计,妇女和女孩倾向于玩篮球和排球作为自由活动,而男子和男孩更喜欢玩足球和从事像空手道和老挝式拳击等运动。在每年举行的传统的佛教大斋节赛艇中,每年约有600名男子和200名女子参赛。

教科书中对男女孩的定型成见

据教育部(1999年)对小学一至五年级课本进行的调查,教科书中可以见到某些性别偏见。一年级课本上的图画某种程度上仍在传达这样的信息,即某些任务如喂孩子吃饭或照看弟妹只是妇女的事。有些画面还传达运动和其他户外活动只属于男孩的信息。教育部对这种情况保持着警觉并将在审查教科书时列进对性别任务持有更平衡看法的图画。

学校的计划生育教育

老挝共和国政府承认青少年人口教育的重要性,而且教育部将专注于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部门学习的青少年。主要的目标是编制课程教材以将人口教育纳入中小学及非正规教育方案。内容方面包括生殖健康和性教育及人口问题和关切的事项。目前只在全国各地为数不多的教育机构执行试点项目,但在1999至2000年期间,该方案将扩大到100所小学、60所新建的初中、40所高中、8个非正规教育中心和4所师范学校。

妨碍女孩和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因素

有几个因素造成女孩和妇女不能平等地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首先,女孩负责做家务和看管弟妹。这导致女孩上了不多几年小学后普遍中途辍学。实际利用教育服务的机会是决定女孩和特别是少数民族女孩(尤其是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女孩)是否上学的关键因素之一,她们的家庭可能出于若干原因不愿意将她们送到村外的学校读书。目前,大约有4 000座村庄没有学校。

城市地区的女孩由于看不到教育会使找工作的机会增多而辍学(儿童基金会,1996年)。在民族群体居住的农村地区,有些群体特别是父系群体对女孩获得教育持有一种文化偏见。此外,在许多民族群体中,女孩在年纪非常轻的时候就结婚生孩子,因此难以接受教育(亚银,1997年)。

如果学校中树立同性和(或)同民族积极的行为榜样,少数民族的女孩和成员便较有可能参加学习。1993/1994学年,老挝族(主要老族)的小学教师的比例达到82%左右。每个年级的小学女教师的比例随年级而变化,从二年级48%的高比例降至五年级25%这样低的比例,五年级是小学升初中的关键性的过渡年(亚银,1997年)。

此外,少数民族的男女孩子在学校面临语言困难,因为所有的教学都使用主要的老族的语言进行(亚银,1997年)。

最后,并不总是很容易就看出识字、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同女孩和妇女的生活的相关性。有的家庭依然认为,教育男孩的未来成本效益要高于对女孩的教育(亚银,1997年)。

在非正规教育中,现行的方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其中有些半途而废,原因是未考虑到受训者——他们多数代表少数民族——的传统(儿童基金会,1996年)。

确保两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政府政策和计划

老挝共和国政府非常关注教育部门的整个情况。1998年,教育部编写了政府教育政策的概况。有关女孩和妇女的教育,提到了下列几点:

-有力地强调改善获得基础教育服务的公平性

-为妇女和女孩、少数民族群体和弱势成人提供职业培训

-扩大弱势群体包括女孩、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成人识字和职业教育方案。

此外,教育部还制定了一个特别的“2000年普及教育”方案。这个方案的目标包括:

-到2003年将6岁儿童的净入学率提高到80%,到2005年提高到85%;

-降低辍学率和复读率,并将保留率从40%提高到80%;

-通过提升教学内容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从而使学生能够获得同社区需要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将初中的毕业率提高到70%;

-在民族群体的成人中实现80%识字率的目标。

政府非正规教育的努力针对七个主要目标群体,包括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她们受教育的程度不够,目标是使她们接受关于家庭健康和安全孕产的教育。

为实现这个目标,教育预算已从1990年占政府预算总额8.3%提高到12%左右。

为了具体针对女孩和妇女的教育需要,政府开始执行一个妇女教育项目。制定这个项目是为了提高正规学校系统的性别和民族敏感性,特别是通过促进村级三个主要教育系统(土著传统学习系统、非正规教育和正规教育或学校教育)的整合及加强教育系统本身内部的纵向和横向整合和协调。项目活动计划在全国各地推开并于2005年完成。

就实现教育可持续性而言,该项目将:

-加强协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教育内部的资源分配;

-增进国家政策目标与省县两级当地条件的协调和整合。

就提供受教育机会而言,该项目将:

-增加女孩和少数民族利用教育设施的机会,包括200所新的小学和6所新的寄宿制小学;

-促成学校、家庭、社区、宗教机构和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和社会文化现实共同的理解;

-研究尽量减少求学女孩社会经济障碍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处理贫困和偏僻地区女孩和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和财政制约因素的结构、行动计划和可持续的手段。

为使教育同女孩和妇女息息相关,该项目将:

-加强传统学习与正规基础教育的整合;

-将非正规教育做法适用于正规教育战略;

-树立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的行为榜样。

此外,还将培训老挝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以消除少数民族女孩在试图进入正规学校系统求学时面临的语言障碍。

还将通过另一个方案关注妇女的非正规教育,这个方案目前正在开始执行并将持续到2003年。作为方案的组成部分,将为参加非正规教育班学习的妇女的子女提供育儿设施以使这些妇女能够从所提供的教育中受益。

第11条 就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工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生活;

(d)对于怀孕其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男女在法律面前就业平等

宪法(1991年)第26条指出,“老挝公民有权工作并从事不为法律禁止的职业。劳动人民有权休息,生病时接受治疗和及失去工作能力和残疾、老年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接受援助。”《劳动法》(1994年)第2条指出“政府应确保雇主和工人从他们的关系中共同受益而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社会地位的歧视。”与此同时,它规定了男女双方就业报酬和条件平等,以及工作质量评价方面待遇平等(第21、24、25、26条)。

根据《劳动法》(1994年),按月领取报酬的所有工人有权每年最多享受30天全薪病假,而且在病假超过30天时,有关工人应获得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偿金(第29条)。

第30条指出,根据不定期或超过一年期订立的就业合同雇用并且工作时间超过一整年的所有工人应有权享受15天年假。从事艰苦工作或有损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应有权享受18天年假。

该法第50条保证所有工人有权享受一年一次的体检和与职业病有关的保健。所有工人受到职业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保证获得同样的补偿(第53条)。

《劳动法》(1994年)第33条指出,“雇主不得雇用妇女从事条例规定的对其健康有危险的繁重工作,不得在夜间从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5时在所有工业部门工作。在次日复工之前,妇女的休息期应至少达到11小时。”

通常,男子的退休年龄为60岁,妇女的退休年龄为55岁。退休前从事危险职业连续超过五年的工人,领取退休金所需的工作年限为20年,而且退休年龄男子为55岁,妇女为50岁《劳动法》第54条,1994年)。

根据《劳动法》(1994年)第48条规定,“各社会经济部门每个劳动单位应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或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支付补偿基金以确保其工人的生活水准。工人和雇主应按照政府通过的条例向社会保障基金缴款。”但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只是从1996年起才开始运作,而且迄今为止,只有5 150名女性和7 910名男性向退休基金缴款,有135 名女性和1 455名男性向孤儿基金缴款,并有270名妇女和2 545名男子向残疾基金缴款。这些数字目前涉及公营部门,而且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将于2001年启动。

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

老挝妇女占到人口的51%左右和劳动力总数的50%。大约90%的妇女参加劳动力。1995年人口普查表明男女失业人数很少(占劳动力的1.7%),但在失业其间女雇员很有可能获得就业机会。1994年城市劳动调查表明,城市工人(不足4%为少数民族)男女比率较为平等(男52%,女48%)。根据同项调查,城市职业机会存在着男女失衡状况,妇女占据非熟练工作岗位的绝大多数,且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少得多。在管理人员中女性仅占10%。在专业人员、熟练的手工艺工人和机器设备操作工等职业中,女性比男性少30%。服务性工作和非熟练的初等工作,以女工为主。城市工人的平均收入也显示出男女差别,女工收入约为男工薪资额的77%。在对男女任何一方来说教育和训练均不是主要考虑因素的初等职业中,妇女收入占男子平均薪资的61%。

主要由于正规工资部门的劳动力在老挝共和国仍为数不多,因此最近亚洲危机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不像有些邻国那样严重。世界银行(1999年)进行的初步评估表明,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妇女不得不承受过重的负担以应对最近亚洲经济危机产生的经济困难。将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以核实这些结果。

从事农业的妇女

必须牢记,老挝共和国主要是一个农业社会,超过83%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在农村地区,耕作是几乎91%的创收男性和超过94%的创收女性的主要活动, 各区域间差异很小。老挝共和国的农业生产者绝大多数是自耕自给性的,收入非常低。不幸的是,眼下的官方统计不允许对其农业收入得到户主次要活动或住户其他成员非农业主要活动补充的农户进行分类(世界银行,1995年)。

妇女总数中85%为农民,其产出主要供家庭消费。甚至在城市地区,47%的女劳力也介入农业。据估计,妇女和女孩承担50%至70%的所有家庭消费和生产任务。稻米是老挝共和国最重要的作物。男女在谷类、水稻和旱稻种植和家畜饲养方面的任务大体公平,妇女承担大部分乏味耗时的任务,而男子从事短时间的费劲工作。不过,妇女和儿童从事与消费和现金创收的园艺、家庭和林产品采集有关的大部分家务。妇女来自牲畜饲养的所得占到家庭食物和家庭需要的30%,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妇女的捕鱼所得占到家庭蛋白质食物的70%(亚银,1996年)。

老挝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妇女在农村发展和农业部门的重要作用。如第10条“教育”项下所述,政府正在促进妇女普及教育,特别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的教育。政府注意到,妇女扫盲和至少接受初等教育对于她们使收入来源多样化来说是当务之急。改善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的具体措施将在第14条“农村妇女”项下论述。

正规和非正规企业中的妇女

在中小型企业部门,妇女作为企业家的地位失而复得。1975年革命以前,妇女主宰了针对城市市场的小买卖、市场经营、家庭铺面手工企业和小商店。随着私营贸易的开放和由于最近的亚洲经济危机影响了家庭的收入,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妇女收复了办实业的权力和地位(儿童基金会,1996年)。

1995年的小型企业调查发现妇女拥有和经营着2.5万个注册小企业中的63%。妇女在这个部门占到劳动力的57%,该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约9%。女企业家和男企业家的平均年龄分别为36岁和41岁,这表明妇女创办企业的年龄早于男子。女企业家的教育程度明显较低:在受访者中22%的妇女和12%的男子未受过学校教育。95%的妇女办的企业使用技术水平较低的手工工具。中小型企业的某些领域有着强烈的男女偏见。四分之三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位于农村地区,约13%位于五座最大的城市(贸易部,1995年)。

企业类型

混合

碾米

82.2%

6.5%

11.3%

面条米纸

2.5%

97.5%

食品加工

6.2%

93%

家具

99.3%

0.6%

0.1%

编织

1.0%

97.6%

1.4%

金属加工

100%

食品出售

29.4%

70.6%

饮料出售

1.1%

95.6%

3.3%

商业部门由妇女主导,女性与男性的比率是2:1,妇女还主宰着服装和纺织品生产及碾米以外的食品加工。男子主要在木材、金属和其他制造分部门居多。男子拥有的企业的销售额约为女性拥有的企业的两倍。

一次定性调查(德国技术合作署,1996年)披露,女性拥有的企业多数以家庭为基础,这是因为这种形式在儿童保育方面有灵活性,也因为人们认为这在文化上是可接受的。调查总体上认为这些选定的女性企业看来运作良好并正在进步。妇女为她们为什么创办企业提供了几个原因:

-配偶的政府薪资不足以维持家庭生计;

-女性担任户主,没有别的办法;

-被解职的政府雇员;

-极小规模的买卖和贸易崛起成企业;

-非正规手工技能发展为较大规模的生产。

在老挝社会中,妇女被认为在家庭外是商业谈判和财务管理的能手。同项调查披露妇女拥有的企业贡献了约一半的家庭收入。

老挝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小型商业企业显然为妇女能力的提高和机遇开辟了新的渠道,并给其家庭增加了收入。老挝妇女联盟正在与女企业家联手执行一个更大的叫做“促进妇女参加经济发展和减轻贫困”的方案,以便增强妇女的职业技能并使她们有更好的机会获得创收贷款和使妇女更好地了解她们的合法权利。

然而在企业领导人和管理者队伍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全国工商联合会估计私营企业中11%的资深决策者是妇女,而且她们的薪资只有男性管理者的一半。

老挝共和国按性别列示的企业领导人,1993年

合计

老挝全国工商联合会理事会

11

1

12

贸易和服务部门

39

2

41

工业、手工业和农业部门

26

3

29

进口部门

28

4

32

服装和纺织品制造部门

15

5

20

咨询

10

1

11

建筑

9

0

9

旅游、餐馆、旅馆

9

2

11

在工业部门从业的妇女

快速增长的服装业已成为第二大出口部门,而且吸收的城市女劳力最多。50个企业中大多数是外方和老方合资的中小企业。1.5万名工人中,95%以上为教育程度很低的年轻农村妇女(亚银,1996年)。

政府关注服装厂中这些年轻妇女的情况,因为她们对《劳动法》赋予的权利的了解非常有限。政府已组成了一个部际工作组促进服装工业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纺织工人对于她们在工作场所的权利的认识(城市劳动调查,1994年;亚银,1996年)。

在政府系统工作的妇女

农业之外,政府系统是妇女就业的第二大渠道。1988和1991年,公务员系统的改组使妇女就业率的下降幅度超过了男子的幅度。不幸的是,在精简期间,公务员系统丧失了众多有才智的熟练女专业人员。这种倾向加剧了公务员系统的性别失衡程度,削弱了妇女在发展规划和执行中的影响力,并减少了妇女作为女孩行为榜样的人数(儿童基金会,1996年)。

根据1995年的人口普查,130 500名国家雇员中,27%是妇女。1999年,有19名妇女担任局长级职务,46名妇女担任副局长职务,236名妇女担任公务员系统的处长(政府公共行政改革,2000年)。

仍然留在公务员系统的专业妇女继续面对着性别偏见。工作安排并不经常与女雇员的资格条件相匹配,而这随之影响年轻妇女的专业选择。年轻妇女不想学习理科或工程,因为与同等教育程度的男同事相比,她们在许多领域面临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有限的升迁可能性(亚银,1996年)。

在学术专业中还有一些男性占据主导地位的专业。

1995年人口普查中按性别分类的受雇人员

职业

议员和高级官员

5 167

94

工程

3 257

522

在老挝妇女联盟1993至1995年组织的一系列部长级会议上,在公营部门工作的妇女说,她们希望为在公营部门工作的雇员组织提高性别认识的活动。老挝妇女联盟正在解决这个紧迫的问题,目前正在不同的部组织性别培训。

老挝共和国政府对于因公务员系统妇女提升缺乏足够的渠道而丧失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此类人才资源感到非常关切。目前公务员系统的高级官员中只有6%是妇女。在自1997年以来执行的公共行政改革项目的三方审查会议上,政府强调了制定一项政策推动更多妇女参加公共行政的重要性。会议指出应将性别问题列入公务员制度改革行动计划,但它也指出,由于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事实证明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会议还提出,公共行政改革应与老挝妇女联盟密切配合以解决问题。会议建议推动妇女参加地方一级行政的第一步将是在整个公务员系统进行一次关于妇女培训、技能水平、参与和保留率等的调查。

孕产妇福利和儿童保育

《劳动法》(1994年)第34条指出“雇主不得雇用妇女在其怀孕期间或分娩后6个月期间从事下列任何工作:提升或搬运重物;干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应安排女工干其他临时工作。在干这些临时工作时,有关工人应继续领取其正常的薪金或工资,最多为期3个月,之后应按新工作向她们支付薪金或工资。雇主不得雇用怀孕妇女或不满12个月的子女的妇女加班或在周休息日的夜间工作。”

《劳动法》(1994年)第35条指出“分娩之前或之后,女工应有权享受至少90天的产假,正常工资由雇主发给,或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如果已向这种基金全额缴纳了费用。此种产假应包括至少42天产后假。在分娩后的12个月中,女工应有权每天工休一小时喂养或照看其子女,如果她们将子女放在托儿所或带到了工作场所。”妇女还有权领取政府按照《劳动法》(1994年)第36条规定对生育子女确定的相当于至少60%最低工资的一次性现金福利。

在老挝农村地区,一种传统的“Yu Kam”是产后妇女休息和产后康复的历史悠久的传统做法。这个时期的长短并不一致,视特定民族群体的传统而定。一般说,所有民族群体的母亲在婴儿分娩后至少都要全休一个月(儿童基金会,1994年)。城市地区的妇女,特别是在国有部门,能够更好地受益于《劳动法》准予她们的带薪产假。

在老挝农村地区,合作社时代(1976至1985年实行)在许多村子建立了托儿中心。在托儿中心这种地方,白天父母可将子女寄托在那里,以便能够到田间干合作社农活。农村地区的有些托儿中心仍在运转,但在合作社时代结束后儿童支持系统往往倒回到依靠近亲的传统模式,通常依靠祖父母(儿童基金会,1995年)。

在城市地区,有一些幼儿园和日托中心可供利用,但它们大多由私人经营,普通挣工资的人负担不起。在正规和非正规企业工作的妇女通常对工作时间和她们企业的地点作出安排,以便她们能够照管其子女。近亲特别是年长的女孩、子女和祖父母参与照管其子女。有些国家机构拥有儿童保育设施在同座楼内运作,雇员上班工作时间可将其子女寄托在这些中心内。在另一些情况下,父母的亲戚白天帮助照管子女。

第12条 平等获得保健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在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老挝共和国的国家人口和发展政策目标:

-支持各种措施以促进实现与国内可利用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相适应的人口增长率。

-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并帮助他们通过确保安全孕产提高其生活质量,降低与生殖系统病情相关的妇幼发病率和死亡率,并使夫妻双方在考虑到他们自身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负责地决定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

-通过增加享受教育、保健、社会福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以提高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口的地位。

-促进全国各地人口的均衡分布以保护国家的环境,其目的是确保可持续的发展。

-通过支持人口与发展问题的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同时又提高国家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机构和技术能力,促进和便利人口因素和问题纳入所有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计划和方案。

在过去的5年中,老挝共和国的健康状况有了改观,但仍落后于亚洲标准。老挝共和国的社会指标调查表明,婴儿死亡率为每一千次出生死亡约82人。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次出生死亡约530人,而且总生育率每名妇女约为5.6个子女。妇女的出生预期寿命是61岁,男子是57岁(人口普查,2000年)。卫生系统的特点是服务利用程度相当低而且服务效率有限。

保健服务的利用和质量

在过去的20年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医务人员和设施总数已增加到合理的水平。1976至1995年间,中央医院的数目已从4家增至8家,省级医院的数目从12家增至18家,县级医院从96家增至131家,而且保健中心的数目已从294个增至542个。尽管如此,城乡之间医疗服务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差距已变得极其明显。在大多数最贫困和健康状况最差的家庭所生活的农村和边远地区,专业保健网络仍很薄弱。城市居民几近百分之百地可以利用附近的医院和医疗从业人员,而70%的农村家庭远离医院、诊所或药房3公里之外。条件差的基础设施限制了保健服务的可供性和可用性:49%的农村村庄要花两三天时间才能得到保健服务。在117家县医院中,据报告只有20家全面开业。万象居民每人拥有的医生数为全国其他地方的9倍,中级医务人员为4倍,而低级医务人员为近两倍。全国医生中一半以上为居住在万象的10%的人口服务(世界银行,1995年;儿童基金会,1996年)。

由于极端贫困和粮食经常供应不足,给农村人口保持良好健康造成额外的障碍。文化传统和低下的教育程度使情况变得更糟。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往往不易看到保健服务的价值,而且有时候还搞迷信。村民们咨询长者和其他受尊教的人,而他们并不一定能提供正确的保健信息。在有些少数民族群体中,家庭成员利用哪些和哪种保健服务,要由父亲来定。即使农村妇女决定利用现代保健设施,语言障碍也限制她们这样做(儿童基金会,1996年)。

关于在老挝共和国选择何种保健提供者,几乎60%的成人和儿童报告说他们寻求药品医疗保健。平均只有12%的人到现代设施去看病。17%的人口报告利用传统保健,而13%的人口报告没有得到任何保健。在老挝共和国农村,利用药品和传统术士的人在报告寻求保健的人中占到75%。另一方面,某些保健服务的利用情况有所改善(世界银行,1995年)。这包括妇幼保健方案和针对村庄的保健方案。

城市住户利用药品和现代保健的模式

药品

现代

合计

合计

72%

66%

69%

20%

23%

22%

保健人员的总数已从1976年的5 000名增至1995年的10 200名,但保健部门人力资源和财务的管理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保健人员工作任务缺乏明确性,而且尽管教育程度较高薪金却仍非常低。由于薪金不能定期发放和缺乏药品及设备,偏僻地区的保健人员条件更加困难。这些条件阻碍保健人员到农村地区的意愿。各种研究表明,医务人员特别是较低级别的医务人员希望接受更多的培训(儿童基金会,1996年;世界银行,1995年)。

除了最高级别的医疗专业,作为保健提供者,妇女的参与地位与男子的平等。

女专业人员作为保健提供者的参与情况(卫生部,1995年)

类别

妇女

男子

工作人员合计

57.4%

42.6%

高等院校

23.0%

77.0%

内科医生

41.4%

58.6%

中级人员

56.6%

43.4%

低级人员

63.7%

36.6%

卫生部目前正在处理其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本方案包含三个子目标即培训、人员配置和积极性的调动。

政府对卫生部门的供资在过去几年中稳步增加,已从1986/1987年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8%增至1995年的3.2%。外援占到卫生开支来源的25%,住户的缴款占57%(世界银行,1995年)。

区域卫生中心和村药店除了药品外不准收费。不要求退休人员、政府和党务工作人员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和配偶付费。穷人、学生、僧侣和修女也免费(儿童基金会,1996年)。

政府已制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00年至少50%的人口将利用卫生设施。专门针对保健服务女性使用者的方案将在以下各章作进一步的讨论。

妇女的健康状况

根据成年女性死亡率首次全国研究(1994年),所有城市妇女中约有三分之一死在医院或死在去医院的途中,而农村妇女却不足八分之一。教育、民族和经济地位全都影响妇女利用现代医疗设施的意愿。

成年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次为引起发热综合症的疟疾、产科并发症、引起慢性呼吸疾病的结核病、心脏病、侵袭性腹泻、腹部肿瘤、事故、引起急性腹泻的霍乱和软组织感染。

妇幼保健

孕产妇死亡率(530/100 000万)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可得、可用和可接受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考虑到大部分高风险因素能在首次产前就诊时认定和管理,甚至一次就诊就能拯救母亲的生命。然而,只有四分之一的妇女前往产前护理设施就诊。态度和可得性是个不变的阻碍因素。农村家庭离最近的公共保健设施平均11至15公里(国家统计中心、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老挝社会指标调查,1993年)。农村孕妇往往缺乏交通工具和旅行及服务所需的钱(公共卫生部/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1995年)。

成年女性死亡率首次研究(老挝社会指标调查,1994年)表明,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产后出血、流产并发症、传染病(疟疾)、产后脓毒症和心脏病。

在老挝共和国,数十年来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据估计1989至1994年期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13/1 000和142/1 000(国家统计中心、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性别差异微不足道。有关疾病如疟疾、麻疹、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和痢疾占了婴儿和儿童死亡和发病率的大头。对1984至1988年期间与1989至1994年期间的死亡率所作的比较表明,婴儿死亡率小幅下降了7%,而1至5岁儿童的死亡率则大幅下降了52%。后者下降的原因是1至5岁儿童的死亡率从68/1 000降到了33/1 000。在所有儿童死亡(1至5岁)中,大约58%处于生命的第一年。

在全国一级,老挝共和国几乎有40%的妇女报告子女是分娩在自己家中的,没有任何帮助。大约30%的妇女报告说得到朋友或亲属的协助,而23%获得传统术士或接生婆的帮助,但也在家中。

城乡孩子分娩时的援助类型(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老挝社会指标调查,1993年)

无人帮助

朋友 / 亲属

传统术士 / 接生婆

现代

城市/农村

城市/农村

城市/农村

城市/农村

21%/42%

23%/34%

29%/21%

27%/3%

按地点统计,老挝共和国的分娩援助差异很大。在城市地区,孩子分娩时利用现代保健服务的要高得多,达到27%,而且随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在农村地区,所有收入组的现代保健利用率都低。在15至49岁年龄组的已婚妇女中,只有17%接受过至少三次破伤风疫苗接种,这是一种在分娩时能够拯救母亲生命的免疫功能。

产后护理多数通过妇幼保健诊所的保健人员的家访进行,这是因为文化惯例鼓励产妇分娩后卧床约一个月。不过,目前这种服务提供的程度相当有限。

近三分之一的老挝家庭食物摄入量不足,因此许多成人和儿童患有慢性能量不足症。由于劳动负担繁重,食品不安全和经常怀孕,妇女的患病率高于男子(分别为15%和12%)(粮农组织,1995年)。长期的母乳喂养做法(平均14至16个月)有益于新生儿,但在食品摄入数量质量差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会严重减少母亲的营养。数次住户和营养调查(国家统计中心、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老挝社会指标调查,1993年;粮农组织,1995年)都提请注意急性和慢性营养不良的盛行及其与家庭食品安全、贫困、低水平的教育和洁净水供应的关系。慢性营养不良在人口中普遍存在且分布均匀。世界银行的研究(1995年)表明,与我国北部和中部地区比较,南部地区的急性营养不良高达两倍。不过,老挝共和国的营养不良远低于东南亚的平均水平。

5岁以下儿童消瘦和身高发育不良看来很严重。从粮农组织对老挝营养状况的诊断可以看出,0至5岁婴幼儿消瘦(体重与身高之比)程度为10%,发育不良(身高与年龄之比)达到48%。根据这些研究,食品消费和营养不良的性别差异程度微不足道。然而,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以证实这一结果。

老挝共和国政府已认识到与死亡率相关的严重问题,并已推出了一个方案与这种令人忧虑的趋势作斗争。政府已制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00年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00/100 000。为实现这个目标,安全孕产方案将致力于:

·确保全体妇女中至少50%能够获得和利用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并将高风险怀孕病人和产科紧急病人转至医院;

·提倡独享的母乳喂养至4个月(至少80%的妇女);

·提倡分娩后30分钟之内母乳喂养以减少产后出血(至少80%的妇女);

·提倡使用蚊帐(impregnated nets)(至少80%的妇女睡觉使用蚊帐以减少疟疾和贫血症的发生);

·消除碘和维生素A缺乏症。

妇女的需要问题还由扩大的免疫方案、全国腹泻病方案和急性呼吸道感染方案等处理。

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老挝共和国的总生育率为5.6个(人口普查,1995年)。城市地区显示生育率低于农村地区。根据目前生育率测量,城市妇女平均有3个子女,少于其农村姐妹(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同项调查提示,总生育率随教育和富裕程度下降,而且情况相同而不管何种民族群体。

降低妇幼死亡率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提高年轻妇女生头胎的平均年龄。不过,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显示年轻妇女结婚和生孩子的平均年龄小于她们的母亲。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分别有28%和17%的年轻妇女15至19岁生孩子(人口普查,1995年)。目前年轻妇女在19.7岁时生头胎,比她们的母亲早得多,后者在22.1岁的中位数年龄开始生孩子。

还有一个重要的生育率因素是男女双方对合意的家庭规模和避孕手段使用的态度。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表明,55%的已婚妇女不想再要孩子。想要更多子女的愿望同尚未生育3个子女的妇女密切相关,而在这以后限制家庭成员数的愿望占据上风。在不想再要子女的人中,很大比例是从事农业、受教育较少和生活在我国北部和中部地区的妇女。迄今为止,关于男子的避孕观念和所希望的子女数尚未获得多少信息。

在过去4年中,避孕的普及率稳步提高,从1995年的4.8%增至1998年的11%。在城市地区,接受程度高于农村地区。

1998年按省列示的避孕观念接受情况和估计的避孕普及率

接受人数

普及率

万象直辖市

10 544

12.4%

万象省

3 150

6.5%

甘蒙

6 666

14.3%

琅勃拉邦

4 201

7.1%

沙耶武里

1 315

2.7%

沙湾拿吉

13 089

11.1%

博胶

1 296

6.6%

乌多姆赛

2 283

6.5%

川圹

2 331

7.1%

华潘

3 888

9.2%

占巴塞

5 378

6.2%

沙拉湾

3 091

6.4%

公河

533

4.6%

对具体避孕法的偏爱似乎随地域而变化很大。一般说,可注射的药物是最受欢迎的避孕法(1998年为46.5%)。接下来依次是口服药丸(24.2%)、宫内避孕器(20.4%)和安全套(9%)(全国出生间隔方案、IMCH、公共卫生部,1999年)。

同已婚夫妻的情况不一样,青少年接受关于生殖健康或出生间隔的信息或咨询的渠道很少。这个问题目前正在通过在各级教育机构提供人口教育班加以解决。如在第10条项下所解释,这个教育方案将加以扩大。此外,老挝青年联盟将青年(男女双方),特别是15至24岁的非在校青年作为对象。该方案将专注于性发育、对性别关系认识的提高、生育子女和出生间隔以及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等。基于社区的普及法将适用于培训教育者同行。老挝青年联盟还将与卫生部一起共同探索创新方法以向青少年提供咨询和生育间隔服务。

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表明,在女性答卷人中39%的人了解堕胎,但自1991年以来只有3%的人有过一次。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任何人如实施非法堕胎可处以2至5年监禁。如经常实施非法堕胎或不法行为者使妇女的健康恶化或使该妇女死亡,对不法行为者可处以5至10年监禁。自行实施或试图实施堕胎或要求他人为她实施堕胎的妇女,将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非正式译文)

不过,近年来医院已能制定允许据以实施堕胎的医学标准。这包括危及母亲生命的与怀孕相关的风险,母亲至少已有4个子女和出生间隔法失效引起的怀孕。老挝政府非常关注这样一种情况,即堕胎并发症是孕产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并因此推出了一个项目向省县两级的妇幼保健人员提供全面培训以治疗浓毒性堕胎并发症。

在统计上,不把男女绝育视为出生间隔法的一部分。但有着明确的规则管理在何种条件下(例如已产子女数、年龄、健康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可以实施女性绝育,而且有许多省县级医院提供这种服务。不幸的是,这些程序登记在普外科项下,不反映在出生间隔服务的分娩统计中。

为促进安全孕产和儿童营养,并满足公众对避孕日益增长的需求,政府于1988年将它的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的立场改为提倡出生间隔的立场。全国出生间隔方案于1995年开始执行,其授权来自卫生部批准的国家出生间隔政策。与老挝妇女联盟一起培训了一支村志愿人员队伍(基于社区的分配人员)以在我国农村地区倡导出生间隔。还对村级药店和商店店主进行了培训以提供有关出生间隔服务的基础教育和某些咨询,以及直接向有关客户分发安全套和口服药丸。今后将建立更多的流动诊所以提供出生间隔服务,还将为孕妇、产后妇女及其新生儿提供例行的服务。

1999年5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了国家人口与发展政策定稿并提交部长内阁审批。这项政策直接响应老挝人民革命党1996年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它要求制定有关政策使人口增长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策还符合老挝共和国签署的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方案》的目标。政策引用了《老挝共和国宪法》(1991年)第24和27条,认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男女平等,并指出妇女在法定权利、经济和社会机会方面应得到平等待遇。

国家人口政策和发展政策草案阐明了2000至2020年的政策目标、目标指标和执行战略。政策具体地要求扩大初级保健的范围;向全国各地提供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以便降低婴儿、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总生育率,同时又在2020年前将避孕普及率提高到85%。政策提倡为了妇女的最佳健康生育间隔至少应为2至3年,而且理想的母子比率应为2至4个子女。政策还拟订了到2020年女性的识字率和女学生的入学率,并主张加强人口数据收集以指导人口活动的政策、规划和实施。

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鉴于老挝共和国与亚洲艾滋病毒感染率最高的三个国家,即柬埔寨、缅甸和泰国为邻,因此关注艾滋病毒是有原因的。根据最近得到的信息,感染艾滋病毒的累积人数为420人,其中46%为男性,35%为女性。接受测试的人中19%不希望被确定,因此数据不能按性别分类。虽然这个数字看来较低,但目前正在建立一个国家血清检测系统,而且越来越多的轶事证据表明老挝共和国目前可能确实在流行艾滋病毒。这包括:

-在泰国干季节工回国后接受测试的近1 000个年轻人中感染率超过了6%(不幸的是信息未按性别分类);

-有证据表明被认为风险不是最大的人群中感染率在上升,其中包括已婚妇女和从未出过国的其他人;

-经济拮据与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商业公司对移民工需求的增加结合起来造成酒吧工作和酒吧工增加,以及随着道路改善和老挝共和国对邻国的开放而机会增加。

买得起的高质量安全套这种主要的预防手段不能经常随时随地地获得,而且在老挝共和国安全套的使用率历来很低。根据在城乡两地妇女中进行的一项调查(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在已婚妇女中,98%的城市妇女听说过艾滋病毒,但听说过艾滋病毒的农村妇女却只有48%。据最近在首都地区进行的一项研究(1999年),不使用安全套的答卷者最经常指出的理由是“信任伙伴”(40%),接下来是“缺乏可获性”(27%)和“不喜欢安全套”(13%)。以“缺乏可得性”为不使用理由的妇女(37%)多于男子(30%)。据这项研究,只有37%的妇女曾经使用过安全套。这个数字不足为奇,因为56%的男子和59%的妇女感到身带安全套的妇女放荡/下贱。在所有答卷者中还有63%的人相信“是否使用安全套由男子决定”。

看来所有年龄组的男女都普遍不了解性传播疾病的各种原因、与某些性行为相联系的风险和在面对疾病具体症状时应采取的适当卫生措施。由于对这种情况感到震惊,由不同部的专家组成的特别工作组编写了“国家防治性传播疾病政策和战略”草案。卫生部长于1998年6月核准了这项政策。政策草案中确定影响性传播疾病传播增加的原因之一是男女差异,它使妇女处于风险特高的境地,其原因是她们缺乏知识,她们在社区和家庭中的总体地位低,以及在与男子商榷安全性行为时她们的能力有限。

目前国家制定了同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二者作斗争的方案。1998年设立了老挝共和国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托基金以协调和动员各种资源和便利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管理。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老挝妇女联盟执行,并将具体处理女性人口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认识提高和预防的需要问题。对于安全套的可获性,老挝共和国刚推出了一个安全套社会营销方案,而且该方案能够在一年之内在全国各地分配100多万个安全套。全国性传播疾病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社区推广具体处理易受伤害的群体(包括妇女在内)的问题。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津贴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妇女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在第11条“就业”项下,已详细讨论了妇女享受产假的权利。《劳动法》(1994年)第35条指出,“分娩前后,女工应有权享受至少90天的产假,并从其雇主或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其正常工资,如果已向该基金进行了足额缴款。此种产假应包括至少42天产后假……在分娩后的12个月中,如果女工将其子女放到托儿所或带到工作场所,应有权每天工休1小时喂养或照看子女。”妇女还有权领取相当于政府根据《劳动法》(1994年)第36条规定就生育子女确定的相当于至少60%的最低工资的一次性现金津贴。妇女是这些津贴的惟一受益人而且津贴直接支付给他们。

如第11条“就业”项下所讨论,《劳动法》第48条指出“社会经济部门的每个劳动单位均应按照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或向补偿基金缴款以确保其工人的生活水准。工人和雇主应按照政府通过的条例向社会保障基金缴款。”然而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只是自1996年以来才运作,而且迄今为止只有5 150名女性和7 910名男性向退休基金缴款,有135名女性和1 455名男性向孤儿基金缴款,以及270名女性和2 545名男性向残疾基金缴款。目前这些数字涉及公营部门的雇员,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将于2001年起动。公营和私营两个部门的基金现在和今后都向从事工资劳动的男女双方提供。

目前,老挝妇女或男子都不能得到其他形式的家属津贴。

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权利

《财产法》(1990年)第7条指出“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建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任何人年满18岁并能控制其意识能力时将被视为拥有行为能力。任何人不足18岁但已依法结婚将被视为拥有行为能力。”该法第46条指出,贷款是一种合同形式,在处理合同时适用的条件在处理贷款时同样适用。因此,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订立合同和取得贷款并管理这些合同。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问题第5号条例》(1996年)界定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发放贷款的条件并确立了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权利。

传统上,老挝人民对能在生活上自立而具有某种自豪感。借钱的观念被认为是不恰当的。信贷和金融计划在老挝共和国是一种较新的现象,而且只是自1992年以来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数量才有所增加。在老挝共和国有4家自主但为政府所有的银行,而且多数泰国银行在首都万象设有分支机构。

1995年的一项小企业调查(贸易部)发现,在2.5万家注册小企业中,妇女拥有和经营的占了63%。在这个部门妇女占到劳动力的57%,并给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9%左右。大约22%妇女办的企业拥有信贷,而在男子办的企业中只有7%。不过,妇女的贷款大多数是在正规银行部门以外得到的。

根据德国技术合作署的研究(1996年),老挝妇女不喜欢经办各种手续以获得贷款而且感到太羞怯而根本不想进入银行机构。在文化上,她们感到借钱是难为情的事,而且害怕人们会发现她们负债。据老挝妇联(1998年)研究,老挝妇女还需要一名“家属代表”——他总是一个男子——签字以获得正式的银行贷款。官办银行还倾向于收取高利率。妇女宁愿快捷地向不提问题的放债人借款,或参加非正式的储蓄或信贷小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还缺乏附属担保品或不拥有能用作附属担保品的依法承认的资产。下列非正规信贷渠道向妇女开放。

轮流基金小组:一种传统的信贷形式,在老挝共和国已存在了数代人的时间。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一组人决定合用他们的钱。小组开会次数等于小组成员数。每次开会时,其中一人可以取出“合用钱”供他(或她)自用。每个成员只能取一次钱。小组始终由一名受人尊教的女性领导,她在钱款问题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并由她保证小组其他成员诚实可靠。整个圈子中每个成员将支付相同的金额,最终形成共有的贷款总金额。利息计算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宽限共有款:共有款的取款者不付利息;这尤其通行于在同一工作场所的朋友/同事中。

带息共有款:基于上述总的机制,小组成员有机会从共有圈子获得比投资多的额。每个共有款提取者在取走其份额后,必须向下个共有款提取者支付还款和利息。根据这种机制,最后的贷款提取者将比其他人多得,而且第一个提取者将有所损失,因为前面没有共有款提取者。利率在底线上固定,但可按需求洽谈。

这种非正规信贷方法在市场交易商之间很常见,而且在某些女制造厂商和家庭作坊业主中也很常见。

家庭对家庭贷款:这种贷款由较富裕的人放给妇女所有的企业、朋友和邻居。使用的附属担保品包括汽车、房子和土地。利率约为3%和5%。

放债人:这种方法广泛用于市场交易商之间。它是放债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双边协议。放债人将一笔款项放给借款人,每天还款,利率通常很高。利率、偿还期限和每天还款额由放债人与借款人谈判达成。

由妇女所有的多数老挝企业拥有其中一类贷款。手续不太复杂,而且也不需要正式户主的签字。

最近,还有半正规信贷供妇女利用。这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某个主要借款人将来自正规银行机构的贷款在拥有小型企业或从事小规模交易活动的妇女中再分配。这些妇女可以将款项再分配以通过累计利率取得收益或留给自有企业使用。利率为10%至20%。

老挝妇女联盟、工业和手工业部及农业和林业部也充当中介,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各组人员提供贷款和循环基金。不需要附属担保品,而且利率不高(5%至12%)。这些类型的新鼓励措施对妇女似乎具有吸引力。例如,在北方的沙耶武里省,一种微观融资方案的客户85%是妇女(资发基金,1999年)。

老挝妇女联盟希望鼓励妇女充当小企业家,并已发起了一个培训妇女掌握企业家技能的方案,向她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支助,包括小额贷款和循环基金。方案执行期为1998年至2003年。

妇女参加文娱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全国专门担任体育课的教师人数共373名,其中38人是妇女。在中小学中,男女孩子平等参加体育。男女生课程相同,孩子们玩足球、排球、羽毛球和其他类似的集体运动。

据全国运动委员会的统计,放学后约有5 000名男生和1 500名女生参加慢跑作为其自由活动。据同一统计,妇女和女孩在闲暇时间倾向于打篮球和排球,而男子和男孩更喜欢踢足球和从事自卫性运动,像空手道和老挝式拳击。在每年举行的传统的佛教大斋节划船比赛中,每年约有600名男子和200名女子参加。

1998年A司部分运动统计

足球

300

108

排球

240

120

乒乓球

100

60

老挝传统拳击

80

自行车

60

20

网球

60

30

游泳

40

20

跆拳道

60

15

这些统计表明,妇女和女孩参加半专业和专业运动的积极性不如男子和男孩。参加1998年第13届亚洲运动会的男女比率也进一步证实了这种情况,因为96名运动员是男子,19名运动员是女子。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以断定女孩和妇女不想将业余运动爱好转为专业级的原因。

妇女能与男子平等地参加老挝共和国生活的文化方面。几乎完全为妇女保留的文化生活的一个特点是传统的老挝舞蹈。作为舞蹈教师和保护人员,妇女在将这种舞蹈一代代留传下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闻和文化部有工作人员总共2 646人,其中741名是妇女。

第14条 农村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机会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老挝共和国国家人口与发展政策:民族人口的地位

为减少社会经济差异,将在全国各地采取措施以提供享受教育、保健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鼓励就民族人口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文化方面开展数据收集和研究活动以增加信息供应量用于规划、决策、方案执行和监测。

-组织各种运动鼓励各个民族群体送其女孩上学并延长她们在校的学习时间,并强调至少完成初等教育的重要性。

-采取措施使各民族人口能够获得生殖保健和初级保健服务。

-鼓励各个群众组织如老挝妇女联盟、老挝国家建设阵线、老挝青年联盟和其他组织参加关于民族人口的人口与发展问题的信息、教育和宣传活动。

农村发展在老挝共和国的总体发展规划中至关重要,因为据1995年人口普查,17%的居民生活在城市地区,而83%生活在我国农村地区。城市地区的定义基于下列标准。要被归类为城市村子,该村必须至少满足下列5个条件中的3个。达不到这些标准的村子被认为是农村村子。这些标准是:村子里有一个市场;有机动车路可出入村子;村子位于县或省级当局所在的城市的附近;村里多数住户可用上电;向多数房子供应自来水。

在老挝共和国,妇女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妇女负责很大部分的农活,而且提供的稻米种植劳动力多于男子。在农村地区,种植是几乎91%的男性和超过94%的女性的主要活动(世界银行,1995年)。

男女双方在农业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并执行不同种类的任务。老挝共和国大多数农业生产者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收入非常低,而且稻田的所有权对生存至关重要。妇女在种稻方面的任务十分必要,因为糯米生产通常采取以下方式:男子犁田、筑堤田和准备秧田,而妇女插秧、除草、收割、脱拉和从事其他收割后的工作。

除了通常的家务以外,农村妇女还要负责50%至70%的水稻和旱稻种植;50%的家庭牲畜饲养工作(猪、鸡、鸭和鹅);30%至50%的捕鱼;至少50%的经济作物生产;少数民族村子中70%的鸦片生产;很大部分的家庭菜园活;染织、编篮子和建房。(亚银,1996年;Scherk-Sendbergen等人,1995年)。此外,拾柴和收集其他林产品占去妇女大量的时间。大约93%的老挝住户将木柴用作煮饭燃料(人口普查,1995年)。为一家五六口人拾柴的妇女每年必须担回120至150捆柴薪。肩扛背驮,每担柴重15至20公斤,并使用1至3个小时行走和切割(信息和发展中心,1999年)。

农村活动的机械化这个领域,往往增强男子在农业中的主宰地位。在老挝农村地区,农民正在缓慢地将牛耕改为耕耘机或小型拖拉机。这导致劳动分工的改变,因为一般的态度是只有男子才能使用更有技术的耕耘机工作。耕耘机用于耕地,而且可用来运柴、水和作物。男子往往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因此妇女在种稻方面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可能会减少。妇女历来利用有机粪便肥田。随着拖拉机正在一起引进化肥和其他投入,而且这些现代技术创新被认为是“男人的事”。不过,预计妇女在支付这些新创新费用方面将作出贡献(Schank-Sandbergen,1996年)。

农村妇女享有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

据全国首次成年女性死亡率研究(1994年),所有城市妇女中约有三分之一死在医院或去医院的途中,相比之下农村妇女不足八分之一。教育、民族和经济地位全都影响妇女利用现代医疗设施的意愿。城乡之间医疗服务和医务人员的差距已变得很明显。在农村和偏僻地区这些大多数最贫穷和健康状况最差的家庭居住的地方,专业卫生网络仍然很薄弱。城市居民接近百分之百地可以到附近医院接受开业医生的治疗,而70%的农村家庭离医院、诊所或药店的距离超过3公里。保健服务的可得性和可用性受糟糕的基础设施的限制:49%的农村需要两三天时间才能得到保健服务。在117家县级医院中,据报告只有20家完全开业。万象居民每人的医生数为老挝其他地方的9倍,中级医务人员为4倍,而低级医务人员为近两倍。老挝50%以上的医生服务于生活在万象的10%的人口(世界银行,1995年)。

由于短缺现代保健设施,我国农村人口的健康受到严重的阻碍。不识字的少数民族妇女还存在着语言障碍。

关于老挝共和国选择保健提供者,几乎60%的成人和儿童报告说找药房治疗。平均只有12%的人到现代设施去看病。17%的人口报告接受传统的保健,而13%的人口报告得不到治疗。在老挝共和国农村,利用药房和传统术士的占到报告寻求保健的人数的75%(世界银行,1995年)。

孕产妇死亡率(660/100 000)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可得、可用和可接受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考虑到大多数高风险因素可在首次产前就诊期间确定和管理,甚至一次就诊就能拯救母亲的生命。然而,只有四分之一的妇女到产前医疗设施作检查。态度和可利用性是经常性的阻碍因素。农村家庭离最近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距离平均为11至15公里(国家统计中心、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老挝社会指标调查,1993年)。农村孕妇经常缺乏外出接受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和钱(公共卫生部/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1995年)。

城乡分娩时的援助类型(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社会指标调查,1993年)

无帮助

朋友 / 亲属

治疗术士 / 接生婆

现代

城/乡

城/乡

城/乡

城/乡

21%/42%

23%/34%

29%/21%

27%/3%

分娩时的援助在老挝共和国因地点不同而差异巨大。在城市地区,利用现代保健接生的比例高得多,达到27%,而且随收入水平而大幅度提高。在农村地区,现代保健在所有收入组中都低。15至49岁已婚妇女中只有17%接种过至少3次破伤风疫苗,这种免疫功能能够在分娩时拯救母亲的生命。

老挝共和国的总生育率是5.6(人口普查,1995年)。城市地区生育率比农村地区低。根据目前的生育率测算,城市妇女的子女比其农村姐妹平均少3个(生育率和出生间隔调查,1995年)。同一调查表明,总生育率随着教育程度和财富的下降而下降而并不管民族群体如何。

在过去4年中避孕流行程度稳步增长,从1995年的4.8%上升到1998年的11%。在城市地区接受程度高于农村地区。

1998年按省列示的避孕观念接受情况和估计的避孕普及率

接受人数

避孕普及率

万象直辖市

10 544

12.4%

万象省

3 150

6.5%

甘蒙

6 666

14.3%

琅勃拉邦

4 201

7.1%

沙耶武里

1 315

2.7%

沙湾拿吉

13 089

11.1%

博胶

1 296

6.6%

乌多姆赛

2 283

6.5%

川圹

2 331

7.1%

华潘

3 888

9.2%

占巴塞

5 378

6.2%

沙拉湾

3 091

6.4%

公河

533

4.6%

对具体避孕法的偏受似乎随地域不同而变化很大。一般说,可注射的药物是最受欢迎的避孕法(1998年为46.5%)。接下来依次是口服药丸(24.2%)、宫内避孕器(20.4%)和安全套(9%)(全国出生间隔方案、IMCH、公共卫生部,1999年)。

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

据1995年人口普查,老挝共和国的总识字率是60%,即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有六成的人能读写老挝文。首都地区识字率最高,15岁及以上人口中85%能够阅读。男子的识字率比妇女的高得多,分别为74%和48%。这方面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别。城市地区的识字率为85%,农村地区的识字率略低于55%。少数民族妇女的识字率尤其令人忧虑:

识字女性 %

识字男性 %

老挝族

66.12%

86.03%

克穆族

22.71%

60.76%

赫蒙族

8.10%

45.65%

阿卡族

0.74%

7.01%

就识字而言最重要的成果表现在城市妇女中,接下来是农村女性。然而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按区域列示的两个年龄组的女性文盲率(老挝支出和消费调查,1992/1993年)

区域

36 至 55 岁

18 至 35 岁

城市

36%

7%

农村

76%

43%

中小学生的总入学率表明地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它还表明与较为城市化的中部相比,北部与南部的农村之间也有严重的差异。

按性别和区域列示的小学和初中的净入学率

小学入学率

男性

女性

总数

区域

北部

54%

49%

51%

中部

71%

66%

69%

南部

53%

49%

51%

合计

62%

57%

60%

初中入学率

男性

女性

总数

区域

北部

13%

11%

12%

中部

17%

18%

17%

南部

15%

11%

13%

合计

15%

15%

15%

农村妇女获得农业信贷的机会

1995年的一项小型企业调查发现,在2.5万家注册的小企业中,妇女拥有和经营的占63%。这一部门妇女占到劳动力的57%,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约为9%。四分之三以上的中小企业位于农村地区,大约13%位于5个最大的城市。然而,女企业主更多地集中于城市地区(73%)而不是农村地区(61%)(贸易部,1995年)。农村地区妇女的创收活动给靠自给自足农业为生而难以为继的家庭提供了重要的现金收入来源。

老挝妇女联盟、工业和手工业部和农业和林业部也充当中介机构,向尤其在农村地区的各个人群提供贷款和循环基金。不需要附属担保,而且利率低(5%至12%)。例如,在北部的沙耶武里省,一个微观金融方案的客户85%是妇女(儿童基金会,1999年)。

农村妇女和土地改革

1990年代,政府实施了分配土地所有权的方案(证明所有人合法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永久性文件——所有人的名字列示在文件上)。老挝妇女联盟性别资源信息和发展中心在老挝4个地方进行的妇女情况调查(1998年)结果表明,有关土地来源和土地证宣称的土地所有人名字的数目之间存在出入。

结果清楚显示,除了婚姻期间得到的共有财产外,妇女从其家庭收受的土地的百分比大于男子收受的土地的百分比。这一调查结果与老挝社会的现实情况相吻合,在老挝社会中,女儿在从父母继承的人中占了大多数。与此相关,在老挝社会的多数情况下,婚后丈夫搬到妻子家庭去住,因为将由女儿照顾父母的一生,还将从父母那里继承土地和房子。这种母系传统为老挝社会所特有,它承认给父母养老送终和在他们死后举行适当葬礼的价值。

土地原属情况

土地证上名字

数目

%

数目

%

丈夫家庭

798

18%

丈夫名字

2 470

58%

妻子家庭

1 254

30%

妻子名字

696

16%

共有财产

2 203

52%

双方名字

279

7%

然而,由于土地证发放的过程,这种母系继承格局正在慢慢变化。如对土地原属情况与土地永久权的登记作一比较,可以看出58%的情况下只有丈夫的名字出现在土地证上,即使原先只有18%的土地属于他们。至于妇女的土地,只有16%以她们的名义登记,尽管原先妇女拥有30%的土地。这意味着只有52%的情况下妇女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是正确的。看来很清楚,余下48%的土地落到了丈夫的名下。至于本来属于共有财产的土地,即52%的土地,列上夫妻双方名字的百分比极小,只有7%。这意味着只有13%的这种土地是正确登记的。这还意味着87%即这种土地的余下部分,是只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的。

农村妇女享有供水、灌溉和基础设施的机会

1992至1996年间,农村的供水和卫生覆盖面明显增加。这些成就来自加强了的服务提供和倡导。安装了数种饮用水系统。而且认识也提高了,认为环境卫生是个人卫生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老挝农村各地正在成功地执行水和环境卫生方案(儿童基金会,1996年)。

灌溉对于稻米种植者确保稳定的产量和提供来自补充作物的收入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灌溉计划的责任已逐步转给农民自己。建立了水用户组织以管理灌溉计划。妇女参与水用户组织的决策将十分必要,因为妇女肩负着有关种稻的很大部分工作量。妇女还需要水供应清洗、洗澡和用户一般性用途。据一项研究(Schenk-Sandbergen,1995年),妇女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于水用户组织的决策之外。因此,在老挝农村的部分地区,灌溉计划并不满足妇女的需要,而且妇女仍需步行很长的距离担水给家人饮用,即使村里可以利用灌溉计划也不行。

就老挝共和国基础设施的发展而言,老挝仍面临着几个制约因素。大约三分之一的村子和22%的人口仍在农村地区,卡车开不过去,只有11%的人口生活在有电可用的村子,而且只有7%的村子设有永久性市场(世界银行,1995年)。

政府在农村地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老挝共和国政府非常关注全国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为使现状有所改观,政府已推出了一个农村发展方案作为政府8个优先方案之一。农村发展方案规定的目标是:减轻偏僻地区农村人口的贫困;提供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商业化;增加利用发展服务的机会。方案为促进民族文化和男女参与发展作出了一项特殊规定。

为了系统地促进农村发展,政府正式成立了一个农村发展领导委员会并概括了它的任务和责任(第40号法令,1994年11月)。该法令还要求建立省发展委员会(省发会),由副省长主持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强调了地方真正参与省农村发展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并特别提到老挝妇女联盟作为地方知识重要来源的作用(1998至2002年农村发展方案,重点场址战略)。农村发展方案要求村志愿人员动员村民并协助管理村的活动。老挝妇女联盟的代表拟参加村小组的工作。

农村发展方案与国家其他发展方案挂钩以避免稀缺资源的重复。这些方案全部对妇女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全国营养行动计划、国家人口政策、全国水和卫生方案及全国人力资源方案。

保证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措施

老挝共和国政府已认识到了同特别是我国偏僻地区的妇女和儿童死亡率有关的严重问题,并推出了一个遏制令人担心的趋势的方案。政府制定了一个到2000年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00/100 000的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更安全孕产方案将致力于:

·保证至少50%的妇女获得和利用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并将高风险孕妇和产科急诊病人转往医院;

·提倡完全母乳喂养至4个月(至少80%的妇女);

·提倡出生后30分钟内母乳喂养以减少产后出血(至少80%的妇女);

·提倡使用蚊帐(至少80%的妇女使用蚊帐睡觉以减少疟疾和贫血症的发生);

·消除碘和维生素A缺乏症;

·确保所有夫妻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至少75%的夫妻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使15至45岁妇女的缺铁性贫血症减少三分之一。

妇女的需要问题还由扩大的免疫方案、国家腹泻病方案处理,也根据急性呼吸道感染方案处理。

国家人口政策和发展政策草案制定了从2000年到2020年的政策目标、目标指标和执行战略。政策具体要求将初级保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以便降低婴儿、产妇、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总生育率,同时又在2020年前将避孕普及率提高到85%。政策提倡为了妇女的最佳健康出生间隔至少为2至3年,而且理想的母子比率是2至4个子女。政策还拟订了到2020年女性识字的目标和女生的入学率,并倡导加强人口数据的收集以指导人口活动的政策、规划和开展。

保证农村妇女平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措施

如第10条“教育”项下所讨论,关于教育、政府已制定了农村女孩和妇女入学的具体目标。政府的非正规教育努力针对受教育程度不够的七个主要目标群体和妇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那些——让他们接受关于家庭健康和安全孕产的教育。

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预算已从1990年政府预算总额的8.3%增加到12%左右。

为具体针对女孩和妇女的教育需要,政府已开始执行一个妇女教育项目。制定该项目是为了提高正规教育系统的性别和民族敏感性,特别是通过促成三大教育系统在村一级的整合(土著传统学习系统、非正规教育和正规教育或学校教育)和教育系统本身内部更好的纵向和横向整合和协调。项目活动包括改进农村妇女教育条件的特殊规定,拟于在全国各地开展并在2005年前完成。

在实现教育可持续性方面,项目将:

-改善协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教育内部的资源分配;

-加强国家政策目标与当地条件的省县两级的协调和整合;

-增加女孩和少数民族享受教育设施的机会,包括200所新建小学和6所寄宿小学;

-使学校、家庭、社区、宗教机构和地方教育当局对于教育和社会文化现实达成共识;

-制定一套尽量减少女孩上学的社会经济障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并制定一种结构、一个行动计划和可持续的方式方法解决贫困和偏僻地区女孩和少数民族家庭的经济和财政制约问题。

保证农村妇女平等获得贷款、技术和便利农村妇女干活的措施

关于农村妇女获得贷款,老挝妇女联盟希望鼓励妇女充当小企业主,并已推出一个方案培训妇女掌握企业家的技能,向她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性支助,包括小额贷款和循环基金。方案执行期为1998年至2003年,并在老挝共和国17个省运作。

为了减轻农村妇女繁重的工作量,老挝妇女联盟推出了一个方案,在我国10个偏僻省份培训妇女使用现代农业技术。将在使用和建立碾米厂、厕所、水泵和传统水井方面培训妇女。就灌溉计划而言,将在选定的灌溉计划中以试点方式组织性别培训,以便使推广人员更深入地了解妇女一般地在农业和特别是在灌溉方面的作用。林业局还推出了一个将性别纳入主流的方案和在局内成立了一个性别发展单位,以期向本局工作人员提供性别敏感的林业管理问题的培训。

老挝国家湄公河委员会推出了一个全国性别行动计划,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在老挝共和国各个湄公河河水和相关资源部门和组织中增强性别敏感性方面的技能、知识和态度。数据收集构成性别方案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至于改变土地分配过程中令人忧虑的错位,老挝妇女联盟为其全国各地的代表组织了老挝法律研讨会。触及的主题之一是土地分配过程和老挝妇女在此过程中的权利。

第15条 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方面人人平等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鉴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员流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宪法规定,在老挝法律面前老挝妇女和男子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妇女行使这些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宪法(1991年)第22条指出“老挝公民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教育、信仰和民族群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24条“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进一步强调了这一信息。《刑法典》第2条指出,所有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将可能受到惩罚。

在老挝法律中没有只适用于妇女的特殊辩护。不过,《刑法典》在具体情况下准予妇女特殊的让步。《刑法典》第36条“有助于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指出,怀孕的女犯人可能减轻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9和30条进一步指出,“不得对……怀孕妇女……判处终身监禁”和“对于犯法时或在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刑被批准时怀孕的妇女……禁止执行死刑。”(非正式译文)《刑法典》第34条还指出“对于在犯法时怀孕的妇女或照顾8岁以下幼小子女的妇女不得批准软禁判决”(非正式译文)。

《刑法典》中有一个只提及妇女的法律概念。据《刑法典》第119条规定,只有妇女可能是强奸的受害人。该条指出“任何人如果使用武力、以武器威胁、药物或其他方法导致不是其妻子的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状态以便在违背该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实施强奸,将可处以3至5年监禁。”(非正式译文)

宪法和法律体系赋予妇女的这些权利应由村级政府行使。《地方政府法》准予村长及其副手有权在村一级适用老挝法律。村长负责确保执行上级当局发布的法律、条例和指示。村长也是基层单位的治安官员。他(或她)是村民之间冲突的仲裁人。因此,村长是老挝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村民所犯的所有罪行首先接受村级调解,而且只有在这一级不能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才将案件提交县法院。

在基层一级适用法律的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比例也不足。总共8 505名村长中,有14名女村长。村长下设一名副村长协助其完成任务。在12 491名副村长中,101名是妇女。村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协助村长及其副手完成任务。委员会成员也能充当争端仲裁人。老挝妇女联盟的代表总是村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但经常是地方政府中的惟一女代表。

老挝仍极端缺乏训练有素的法律人员。受过训练的女法律专业人员甚至更为稀缺,从下表可以看出这一点。

1998年在老挝法律系统供职的法官和法律官员

合计

人民最高法院

19

17

2

省法院

86

78

8

县法院

168

157

11

中央一级检察官

28

25

3

地方检察官

106

93

13

律师协会成员

27

26

1

司法部正开始执行一个方案以提高我国司法系统的能力,而且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将性别培训列为法律学生的课程之一。还将向在最高法院工作的罪行调查员和法官提供性别培训。方案的一大部分包括在基层一级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特别针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使他们了解老挝法律保证给予他们的权利。

在公民事务上男女平等的权利

《财产法》(1990年)第7条指出,“行为能力指通过自身行为给自己创造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任何人如年满18岁以上并控制着他(或她)的意识能力,将被视为拥有能力。未年满18岁但依法结婚的人将被视为具有行为能力。”该法第46条指出,贷款是一种合同形式,而且在订立合同时适用的相同条件在订立贷款合同时也适用。这样,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订立合同和取得贷款并管理这些合同。

《关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第5号条例》(1996年)界定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发放贷款的条件,并确立了妇女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金融银行要求户主签字,而户主总是男子,然后才发放贷款(老挝妇联,1998年)。

基本公民权利如占有权和继承权等得到《1991年宪法》第15条承认并体现在《1990年财产法》第20条和特别是第26条中,它指出“婚姻财产指结婚夫妻在婚姻生活期间获得的资产,但价值低的个人物品除外。丈夫和妻子对婚姻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不管谁实际获取了资产。婚前属于丈夫或妻子或通过继承收受或在婚姻生活期间具体赠予丈夫或妻子的资产,将不被视为婚姻财产。”《家庭法》(1990年)第27条指出“丈夫和妻子对于获得的资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不管资产由丈夫还是妻子获得。丈夫和妻子有权按照家庭需求使用获得的资产。获得的财产的用益权和决定权,必须事先取得双方同意。”

《继承法》(1990年)第6条对于男女孩子的继承权不作任何区分,但具体规定“横向血统的亲戚:兄弟姐妹,或父系叔婶、母系舅姨,或侄甥子和侄甥女”享有继承权,如果遗产所有人没有子女或配偶。该法第49条给予男女双方以执行遗嘱的平等权利。

男女择居的平等权利

宪法(1991年)第27条指出“老挝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流动和居住的自由”。《家庭法》第14条进一步指出:“家庭居住地的选择由已婚夫妇共同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老挝共和国不同的民族群体有着不同的家庭结构,它反过来又决定家庭的居住地。在主要的老挝群体(老挝寮人)中,主要为母系生活模式,通常由最年幼的女儿继承土地,而且夫妻传统上留在妻子父母的住户内。儿子离家出走结婚并与姻亲生活在一起。在老挝Theung人群体中,极其常见的是双系和在某种程度上父系的家庭结构,年轻夫妻可以留住在新娘的村里或搬到新郎的村子。在赫蒙人群体中,可以见到典型的父系结构。男孩子继续土地,妇女到丈夫家生活。在主要的老挝人和老挝Theung人群体中,妇女更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妇女得不到其自己亲属的支助。

第16条 婚姻平等与家庭法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d)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e)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f)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g)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家庭法》(1990年)第3条论述结婚自由并指出“年满结婚年龄的男女有权在意愿、自由和相爱的基础上结婚。禁止强迫或阻止他人结婚”。第9条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有权从18岁起结婚。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可将这项限制降低到不小于15岁。结婚必须基于双方同意和意愿不受任何一方或个人胁迫。”第2条还指出“在有关家庭关系的所有方面,男女有平等的权利。家庭关系的产生不依赖于出生、经济及社会地位、国籍、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宗教和居住地等”。第4条论述一夫一妻制,指出“婚姻受制于一夫一妻制。”

《家庭法》(1990年)第1条指出,本法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基于男女双方意愿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该目标得到第13和14条进一步强调,前条指出“丈夫和妻子在家庭内部的所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丈夫和妻子共同决定家庭内部事务。夫妻双方负有责任热爱、尊重、关怀和协助对方,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并将家庭建成团结一致的幸福和进步的家庭”;而后条指出“丈夫和妻子有权领导开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

《家庭法》第20条说明了离婚的原因并给予男女要求离婚的相同权利。第22条进而指出“在妻子怀孕期间或新生儿未年满1岁时丈夫无权要求离婚。”第23条论述了子女的监护问题,指出“如果丈夫和妻子不能商定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问题,将由法院考虑到子女利益的情况下裁定将由父亲还是母亲照顾他们。离婚夫妻必须照顾和教育其子女。法院将根据丈夫与妻子的协议或在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裁决而裁定提供到成年为止的子女扶养费。”第24条赋予夫妻双方在离婚情况下要求扶养费的平等权利。

《家庭法》第28条论述离婚情况下财产的分割问题,指出“婚前资产将仍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婚后获得的资产应由结婚夫妻均分,但丈夫或妻子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或对获得的资产负责的除外。不法行为者将只得到婚后获得资产的三分之一,而且如果未成年子女留在父母一方,该方可按法院裁决得到更大的份额。”

《家庭法》第三部分论述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第29条指出“按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的义务在子女出生的基础上产生。子女可能出生于依法结婚的父母或出生于未婚夫妇但其父亲自愿承认他的父亲身份或其父亲身份为法院裁决所承认。”第30条论述子女的亲子鉴定问题并指出,如果子女出生于未婚父母,子女在成年后可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父母可共同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父亲拒绝亲子鉴定时,子女的母亲、看管人或监护人也有权要求法院考虑亲子鉴定。第8条指出,在亲子鉴定情况下,父亲负有义务提供食品和照顾子女直至成年。

《家庭法》第33条论述父母保护子女权益的义务问题并指出“父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子女的权益……”而且第35条进一步强调父母对其子女的平等义务,指出“父母负有义务照顾其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自立能力的子女。不管父母的婚姻是否存续还是离婚,照顾子女的义务必须继续……”

《家庭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具体论述夫妇对计划生育的平等权利的问题。不过,1999年5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了国家人口与发展政策的最后稿并提交郊长内阁批准。这项政策直接响应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六次代表大会(1996年)的决议,它要求制定一项使人口增长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政策也符合老挝共和国签署的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方案》的目标。政策引用《老挝共和国宪法》(1991年)第24和27条,它们认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的男女平等,并指出妇女在法定权利、经济及社会机会方面应得到平等待遇。这项政策草案使老挝共和国全体人民能够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决定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并因而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确保人口总增长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家庭法》第38条规定了收养的条件,指出收养子女的父母必须是成年个人,其父母权利未被撤销。至于子女的看管,《家庭法》第44条赋予男女双方被指定为孩子监护人的平等权利。

《家庭法》第14条论述已婚夫妇的活动权利,指出“丈夫和妻子有权领导开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家庭法》第15条指出“丈夫和妻子有权选择丈夫或妻子的姓氏或保留各自婚前的姓氏。”第31条进而指出“父母有权按照他们的爱好或经双方同意选择子女的名字……如果父母的姓相同,子女的姓将同于父母的姓……如果父母的姓不同,子女可经父母同意后使用父亲或母亲的姓。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子女将使用法院裁决的姓。”

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相同权利由《1991年宪法》第15条赋予,并体现在《1990年财产法》第20条和特别是第26条中,它指出“婚姻财产指结婚夫妻在其婚姻生活期间获得的资产,但价值低的个人物品除外。丈夫和妻子对婚姻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不管谁实际获取了资产。婚前属于丈夫或妻子或通过继承收受或在婚姻生活期间具体赠予丈夫或妻子的资产,将不被视为婚姻财产。”《家庭法》(1990年)第27条指出“丈夫和妻子对于获得的资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不管资产由丈夫还是妻子获得。丈夫和妻子有权按照家庭需求使用获得的资产。获得的财产的用益权和决定权,必须事先取得双方同意。”

《继承法》(1990年)第6条对于女孩或男孩的继承权不作任何区分,但具体规定“横向血统的亲戚:兄弟姐妹,或父系叔婶、母系舅姨,或侄甥子和侄甥女”享有继承权,如果遗产所有人没有子女或配偶。该法第43条给予男女双方以执行遗嘱的平等权利。

《家庭法》第9条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指出“男女双方有权从18岁起结婚。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可将这项限制降低到不小于15岁。结婚必须基于双方同意和意愿而不受任何一方或个人胁迫。”第11条论述了婚姻审议和登记问题,指出“有意结婚的双方必须向登记处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认为双方符合所有规定的条件,登记官将请有关的人在3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登记结婚行为。”

实践中妇女与男子的婚姻平等

老挝共和国不同的民族群体有着不同的家庭结构,而且在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有着不同的传统。在主要的老挝族群体中,主要是母系生活方式,通常由最小的女儿继承土地,而且传统上夫妻双方留在妻子的父母家中。经常预期最小的女儿照顾父母的晚年。儿子离家外出结婚并与姻亲生活在一起。在这一群体中,聘礼做法很常见,因为据老挝妇联最近一次调查(1999年),87%的婚姻中,丈夫出了聘礼。主要老挝族群体中,妇女在家庭的经济活动中起着强有力的作用。

在老挝Theung人群体中,见到最多的是双系和某种程度上父系的家庭结构。在老挝Theung人群体中,据老挝妇联最近的调查(1999年),77%的婚姻中收受聘礼。在这一群体中,家庭权威几乎完全由丈夫掌握。

在赫蒙族群体中,可以见到典型的父系结构。男孩继承土地而妇女出嫁生活在丈夫家中。据老挝妇女联盟的调查(1999年),在赫蒙族群体中,67%的婚姻中收受聘礼。与主要老挝族和老挝Theung族群体相比,妇女更加处于从属的地位,因为妻子得不到自家亲属的支持。

据1995年人口普查,老挝人口的很大部分已婚,但是不同的年龄组和男女之间在婚姻状况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15至19岁年龄组中,只有6%的男子已婚,而已婚的妇女超过18%。同样,在下两个年龄组即20至24岁和25至29岁中,已婚妇女的比例也高于相应的男子组。人口普查没有披露妇女和男子是否经常在年满18岁以前结婚。不过,儿童基金会在华潘省进行的一项研究(1994年)称,在所有的民族群体中,人们报告的结婚时间都早于前几代。妇女结婚的平均年龄是17.6岁,而男子的平均年龄为18.8岁。据报告,在所有的民族群体中,赫蒙族结婚的年龄往往最小。这项研究将表明,在老挝的农村地区,仍习惯于未满18岁就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