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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3

3

《公约》第1条

4-6

3

《公约》第2条

7-13

3

《公约》第3条

14-19

4

《公约》第4条

20

5

《公约》第5条

21-35

5

《公约》第6条

36-46

8

《公约》第7条

47-66

11

《公约》第8条

67-71

16

《公约》第9条

72-83

17

《公约》第10条

84-119

19

《公约》第11条

120-220

25

《公约》第12条

221-238

45

《公约》第13条

239-256

49

《公约》第14条

257-284

52

《公约》第15条

285-297

57

《公约》第16条

298-338

60

导言

1.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92年5月14日在拉脱维亚共和国生效。该国在执行《公约》时依据了《公约》的规定及其第18条的要求。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介绍了该国的法律行为以及它对保护妇女权利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政治和法律态度。

2.为拟订本报告,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其成员包括外交部、司法部、内务部、福利部以及文化部的代表。根据1998年3月17日“关于部长内阁在国际人权事务机构的代表权”第92号法规,由部门内阁授权的一名代表担任上述特别工作小组负责人。对该特别工作小组起草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由以下机构提出,它们是:拉脱维亚大学法学院人权问题研究所、国家人权办公室、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拉脱维亚计划生育和性健康协会,妇女资源中心以及自由工会联合会。

3.2003年4月16日,部长内阁审查通过了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在一起的增订报告。

第1条

4.拉脱维亚自恢复独立后,批准了很多国际人权文书,这些文书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禁止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1966年12月16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1952年12月20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对拉脱维亚均是有约束效力。另外,应当指出,拉脱维亚业已批准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无歧视地行使《公约》提及的权利与自由。

5.拉脱维亚宪法规定,“国家应根据对拉脱维亚具有约束力的现行宪法、法律及国际条约承认并保护基本人权”,除宪法外,禁止歧视原则和平等原则也规定,“拉脱维亚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应当不受歧视地予以行使。”因此,拉脱维亚妇女在宪法关于“基本人权”一章规定的人权各个领域享有一切权利。

6.拉脱维亚立法对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领域行使和享有的权利,没有作出任何限制规定,无论她们的婚姻状况如何。

第2条

7.不受歧视地行使个人权利根据宪法第91条得到宪法的保障,并且纳入了宪法第8章。 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对拉脱维亚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别报告草案发表评论意见时指出,拉脱维亚的法规不包含间接歧视定义。在这方面应当强调,这类定义载于2002年6月1日生效的新的《劳工法》。

8.此外,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在特定人权领域的其他规范法中均有述及,譬如,《教育法》规定,拉脱维亚共和国全体公民及每个人都有权取得拉脱维亚共和国签发的非公民护照,凡取得永久居留证的人,以及欧洲联盟成员国已取得临时居留证的人士及其子女,不论其财产状况及社会地位、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和政治信仰、健康状况、职业及居住地如何,都有接受教育的同等权利。

9.《“广播电视”法》规定,节目不得包含有辱国家名誉和尊严的煽动国家、种族、性别或宗教仇恨的内容。《“广告宣传”法》规定,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因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政治信仰或者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以种族理由对个人实施歧视。

10.根据《宪法》,人人享有自由及个人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自由均不得被剥夺,或者他/她的自由在拉脱维亚不得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受到限制。《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载有剥夺妇女某些权利或者以性别差别为由限制享有某些权利的规定。

11.《“司法部门”法》对司法部门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在拉脱维亚,法院做裁决时不考虑当事人的血统、社会及财产状况、种族及国籍、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类型及性质、居住地、政治或其他观点。司法部门的这项基本原则保证妇女无论其职业、血统、社会、宗教或文化信仰如何,都有权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在拉脱维亚法院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损害。

12.公共机构按规范法规的规定采取的行动,并受这些法规制约,而且还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从而保证两性平等原则得到遵守。要求消除任何个人、企业或者组织对妇女歧视的立法规范载入了与相关领域的立法法律中。

13.社区固有的习俗以及在行使权利时的做法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可能性方面避免强调男女的作用。拉脱维亚《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规范都对妇女带有歧视性。

第3条

14.拉脱维亚为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和从法规角度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15.福利部社会政策发展司于1999年1月成为协调拉脱维亚两性平等问题的主管机构。2000年设立了公共融合及两性平等司。

16.两性平等问题协调员的主要任务是如下:在福利部协调两性平等问题,与其他公共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研讨会,收集整理有关两性平等问题及该领域发展趋势的材料;与国际组织及其专家就性别平等问题开展合作;制定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提案和项目。

17.2001年10月16日,部长内阁通过了在拉脱维亚执行两性平等的构想。这个构想纳入了负责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的制度机构。2001年底,一个协调两性平等工作组成立,其成员由各部、非政府组织以及研究机构的代表组成。工作组的任务是:拟订执行两性平等计划草案,协调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现行及预定的政策文件及法律行为的努力。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对《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发表评论意见时指出,在通过上述构想时,建立促进两性平等中心及制定审查与性别有关的纠纷的机制没有被接受。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认为,这项决定应在今后重新审议,因为它的设想是每个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创建促进两性平等的机构。

18.国家人权办公室指出,按规定,两性平等受现行法律的保障,但这只不过是在生活各个领域真正实现两性平等的依据。它说明,应当特别重视这些法律规定的切实执行。

19.为保证妇女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保障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基础上享有并行使人权与基本自由而在各个领域举办的特别活动,将在讨论《公约》具体条款时进一步说明。

第4条

20.由于两性平等得到宪法保障,因此,拉脱维亚没有专门采取旨在促进事实上平等的特别措施。有关为保证妇女在不同领域的发展和进步而举行的各种活动的资料,见《公约》特定条款。

第5条

21.拉脱维亚男女社会文化行为的发展是由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决定的,这种历史及文化受该国各种政治制度和主流文化形式的影响。需要提及的最重要影响是拉脱维亚古老族裔居民的传统文化,基督教传统及教会法规范,第一次世界大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独立期间的民主及专制主义传统,苏联统治期间的文化及妇女的社会地位,自恢复独立以来形成的政治及社区文化传统。

22.拉脱维亚古族裔居民的传统文化基础是父权制农民家庭,在这样的家庭,妇女大多充当母亲角色。在这方面,妇女特别受人尊重并且拥有特权,但在社会结构方面,妇女占有的地位是父权制家庭模式所特有的。

23.基督教传统及教会法规范对拉脱维亚社会妇女角色的影响主要与天主教(在拉脱维亚东部的Latgale)及路德教(在拉脱维亚北部和西部的Kurzeme和Vidzeme)有关;这两种宗教是拉脱维亚信奉人数最多的教派。但在苏联统治期间,这种传统丧失了它的大多数影响。

24.民主传统及两性平等传统在拉脱维亚版图被纳入俄罗斯帝国期间,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原因是人口的教育及生活水平较高。在1905年革命期间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公民社会形成的进程中,两性活动被看作是对这些观念已经根植于整个社会的首次确认。

25.1918年建国后,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取得了政治及公民权利,这种权利在民主及专制期间也得到了广泛行使。

26.在苏维埃时期,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形成了一种无理性的观念,其后果是社会平等功能未受到重视,妇女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被忽视,尽管此种观念建立在普遍承认妇女的权利及真正执行这些权利的基础上,但结果通常适得其反,损害了妇女作为社会正式成员的人格。

27.自拉脱维亚1991年恢复独立以来,该国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态度正在逐步改变。社区有机会接触有关女权主义者运动、妇女组织的活动、各种运动以及政党和协会的活动的材料,这些都与陈规定型观念的变化有关。总的来说,各大众媒介都在逐渐以更加一致的方式揭示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公众舆论定型观念的改变。在解决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给出了各种相互关系模型,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评价更加宽容。日益受到重视的是强调妇女个人的选择及其意义。自2000年5月起,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开始在拉脱维亚运作,并作为非政府组织协助国家机构促进两性平等。

28.拉脱维亚妇女直接及间接参与两性平等问题的解决。为解决这个问题召开了各种会议,(2001年5月,由福利部和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共同举办了首次两性平等问题全国会议)。女作家、女哲学家、女演员、女实业家以及女政治家在公开表明她们对生活的看法和态度时,显示了妇女的知识能力以及对两性平等问题的各种观点。

29.大众媒介对妇女社会角色的看法受到如下事实的明显影响,即拉脱维亚大多数通俗杂志和日报都是由妇女有效经营着,妇女在实业界取得的成功在消除习惯性社会角色分工的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其威力比发表的文章及出版物要大。例如,拉脱维亚最大一家日报“Diena”的总编辑是S.Elerte。同样,“Zurnals Santa”出版社出版的男女性周刊及月刊的数量最多,发行量最大,其负责人是S. Dancberga-Anca。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对拉脱维亚执行《公约》情况的国别报告草案发表评论意见时承认,担任要职的一些妇女一般都没能消除现有的陈规定型观念,为了进行比较,另请参阅下文关于妇女、雇主及担任重要公职的妇女情况报告提供的数据。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还指出,直到现在,有关两性平等的出版物和广播产生的影响依然无足轻重,为使公众对男女有一正确的认识,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各种组织都必须认识到开展有系统、有计划的工作的必要性。

30.拉脱维亚有两个国家电视频道及两大商业电视频道。在新闻机构、文化及艺术栏目以及家庭栏目供职的大多数记者是女性。两类电视频道播放的家庭节目强调父母双方对家庭负有同等义务及照料责任,在事业发展方面有同等机会。

31.在拉脱维亚国家广播电台及商业广播电台的广播节目中,感觉不到有任何男子与妇女特别对立的内容。可以感受到,妇女的职业素养及其事业的成功得到了强调。电台的广播节目在讨论公共问题时,往往会承认妇女行使自由选择权的重要性。

32.拉脱维亚的公众舆论也受拉脱维亚及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不断扩大的合作的影响,这些国家的妇女解放运动向来声势强大,并且证明了其重要性及可持续性。该国召开了有北欧国家及波罗的海国家妇女参加的各种会议。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评论意见中指出,拉脱维亚代表参加了联合国1995年北京会议以及2000年北京+5活动(纽约、日内瓦和维尔纽斯)。

33.国家人权办公室在评论意见中通报说,它收到了对家庭暴力提出的少数申诉,但即使没有及时解决的家庭暴力申诉或悲剧性案件很少,也使在个人安全方面对妇女的歧视成为拉脱维亚的一个现实问题。尽管法律规定要对人身暴力负刑事责任,但国家人权办公室认为,如果妇女受到的人身伤害不能被视为严重或者至少是中度伤害,拉脱维亚执法机构就不会对家庭人身暴力现象给予充分重视。此外,法律没有界定工作或者家庭中的心理暴力,也没有对这类暴力制定任何预防机制。国家人权办公室认为,由于这些原因,妇女不愿向执法机构举报暴力案件,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没有国家及地方对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援助,并且不修订《刑法》,也不改变警方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即不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一种家庭纠纷,而是看作一种犯罪),这个问题将得不到解决。

34.为了解决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国家警察局中央刑事警察委员会与危机中心“Skalbes”开展了多年合作。该中心雇员(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以及社会工作者,为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士提供匿名援助)为国家警官举办了教育及情况介绍研讨会,研讨人们在危机状态下的反应、家庭暴力以及缓解压力等问题,例如,2002年在这项合作范围内,两个小组,即国家警官小组和妇女小组接受了如何处理性虐待受害者问题的训练。因此,目前在里加、里加区、尤尔马拉以及瓦尔米耶拉遭到性虐待的妇女可能会向警官提出申诉,参加上述训练课程的妇女学会了与性虐待受害者进行沟通的技巧以及减小压力的策略。另外,国家警察局也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例如,在向性虐待及性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及心理援助领域,与医疗中心“Genders”和“拉脱维亚所罗斯基金会” 进行了合作,参与了各个领域的共同项目;交流了信息,并与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援助的Socila康复中心进行了合作。另外,还成立了多学科小组,医务人员以及心理和社会援助组织的雇员在这个小组内与国家警察局和地方警官讨论了各种棘手问题,并审议了各种特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了在具体情况下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心理学家参与国家警察局与当地警方的联合现场检查得到了保证。根据内务部信息中心有关家庭犯罪的数据,2000年对家庭暴力提出了三次刑事诉讼,但到2001年增加到13次。这一信息表明,暴力受害妇女越来越信任警方并且变得越来越勇敢,敢于举报暴力罪行;同时表明警官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5.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2001年晚些时候进行的“人们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及态度”调查表明,拉脱维亚社会认为性别限制仍然存在。在这项调查中,拉脱维亚居民最常提出的是对权利的各种不同限制(60.2%),而在机会方面,这种回答不大常见(36.7%)。同样,调查对象承认,现实生活中,在机会方面对女性的限制更多(47.4%)。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还认为大众媒介使用“妇女文学”、“妇女世界”等字眼具有消极影响,而且是对不同社会角色的存在的确认。

第6条

36.拉脱维亚恢复独立后,在防止对人的性剥削方面履行了国际承诺。1949年12月2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自1992年7月13日起在拉脱维亚生效,根据上述公约,卖淫不得被认可为是一种职业,国家警察局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

37.根据部长内阁2001年5月22日“关于限制卖淫”的第210号法规第11条,拉脱维亚禁止第三方促进卖淫的任何活动。上述法规概括了禁止促进卖淫活动的范围,包括妓院的维护和经营,故意为这类机构提供资金,或者参与为这类机构提供资金。如果此类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多次发生,则违反这些法规应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8.此外,《刑法》对在卖淫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领域的其他刑事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第164条“强迫从事卖淫”对如下制裁做出了规定,即剥夺长达三年的自由,或者拘捕,或者处以不超过最低月工资六倍的罚金。当事人恶意利用其信用,或者采取欺诈手段,以及利用他对犯罪人的依附关系或者他的无助状态从事卖淫的,应处以剥夺五年自由,或者不超过最低月工资100-200倍的罚款,并且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引诱或者强迫未成年人(不满18岁)从事卖淫,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卖淫场所的,可处以剥夺六年自由的刑罚,并且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诱使或强迫青少年(不满14岁)从事卖淫,或者为他们卖淫提供场所的,可处以剥夺5-12年自由,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

39.《刑法》第165条对靠卖淫为生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诱奸为谋取物质利益卖淫的人的,可处以剥夺四年自由,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同样的行为,如果根据前述协定由一群人实施,或者如果对未成年人(不满18岁)实施,拉脱维亚法律的规定是剥夺八年的自由并处没收财产。其次,同样的行为,如果根据前述协定由一群人实施,或者如果对未成年人(不满14岁)实施,应处以剥夺5-12年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40.修订的《刑法》自2000年6月15日起生效,其第165.1条确认将当事人送到国外从事营利性卖淫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上述条款,凡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将他送到国外从事营利性卖淫的,可处以剥夺四年自由。同样的行为,如果是为了谋取物质利益而实施,或者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应处以剥夺十年自由,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上述行为如果由有组织的团伙实施,或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应处以剥夺8-15年的自由,并处以没收财产。

41.进口、制作、公开展示,利用广告宣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发有关或者描绘儿童性虐待、兽奸、奸尸或者带有色情性质的暴力的色情材料,或者为了同样目的持有该等材料的人,适用的刑罚是剥夺不超过三年的自由,或者处以不超过最低月工资50倍的罚款,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制作(制造)色情材料的人,适用的刑罚是剥夺不超过六年的自由,或者处以不超过最低月工资80倍的罚款,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对于利用青少年制作(制造)色情材料的人,适用的刑罚是剥夺不少于5年但又不超过12年的自由,并处以没收或者不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提起刑事(受害人是妇女)的统计数据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刑法》条款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第152条 非法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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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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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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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6

6

第153条 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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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第155条 非法监禁在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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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 强迫从事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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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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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条 靠卖淫所得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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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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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第165.1条 派当事人从事性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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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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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166条第3节 关于进口、制作及散发色情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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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条第4节 关于进口、制作及散发色情材料(涉及青少年)的违法行为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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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条 非法运送当事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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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尽管国家立法对怂恿卖淫及贩卖人口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旅游卖淫以及贩卖人口在拉脱维亚变得越发活跃。涉嫌贩卖人口的犯罪团伙将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的妇女带到拉脱维亚,这些妇女发现她们身处无助境地后,便会从事卖淫,或者充当色情出版物的模特。妇女被带到其他国家从事卖淫,其中也有未成年少女,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被带到中欧及斯堪的那维亚国家。拉脱维亚未成年人参与卖淫这一事实日益引起人们的关心。拉脱维亚所有妓女中有10-12%是未成年少女。研究表明,不满16岁的妓女在性俱乐部(提供性服务的俱乐部)的需求量最大。社会研究数据表明,卖淫的大多数少女及妇女在孩提时期就曾遭受过性虐待;她们没有固定居所、职业和收入,也没有接受过充分的教育。上述风险群体需要及时予以挽救并让她们融入社会,但在目前,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拉脱维亚没有能力充分提供这些服务。

43.由于性剥削的原因,为了限制贩卖人口,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拉脱维亚立法与欧盟的规定取得了一致;组建了一支特别警察部队;执法机构的国际合作正得到加强;开展了有教益的活动,以制止潜在的受害者同意从事卖淫;促进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44.一支名为“道义警察”的专业警察部队负责处理如下事项:预防第三方在拉脱维亚共和国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以及开展调查和协调调查活动。这支部队是欧洲理事会根据1997年2月24日关于打击贩卖人口以及儿童性剥削的措施协议第K3条通过的单一行动计划组建的。2001年,道义警察增编(成员达到20人),但其活动仍然主要在盖里加进行,目前它还没有能力在最大的地区城市内开展活动。

45.波罗的海地区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小组鼓励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目前,该小组正在起草成员国警方进一步合作的提案,包括考虑将预防贩卖妇女作为优先事项的提案;促进成员国执法机构在调查刑事案件时的双边信息交流;促进调查案件的警员进行交流并设立联合调查机构;敦促特别工作小组处理防止贩卖妇女的专家更加仔细地分析所获资料,并交流分析结果;在调查期间另行进行财务检查。

46.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拉脱维亚办事处在处理对当事人被送到国外卖淫的案件进行调查的相关事项方面,与一些国家的执法机构开展了成功合作。需要提及的是,各国警方合作最为成功的结果之一是名为“西班牙路线”的国际行动。这项行动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及陶格夫匹尔斯警察局的刑事警官们的倡议下,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目的是发现并摧毁将妇女从拉脱维亚先后送到德国及西班牙卖淫的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团伙。国际刑事警察组织驻立陶宛、德国及西班牙办事处以及这些国家各地区的执法机构参加了这次行动。这项行动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作为行动的结果,陶格夫匹尔斯地区刑事警察以招聘妇女到国外卖淫为由对一位拉脱维亚公民提起诉讼,同时,四人在德国被拘押,原因是他们涉嫌让来自拉脱维亚的妇女在德国的脱衣舞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工作。

第7条

47.拉脱维亚为防止在政治及公共事务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开展了必要的活动。

妇女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48.对与性别有关的积极选举权及消极选举权没有做出限制。宪法保障它所涉及的积极选举权,并且规定拉脱维亚的正式公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8岁即拥有选举权。根据“Saeima(议会)选举”法,拉脱维亚公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即有选举权,条件是该法第2条列示的限制规定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以下人士没有选举权:监狱服刑人员;为安全起见拘押的案件疑犯及被告;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确认无行为能力的人。

49.根据“城市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及民事堂区委员会选举”法,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有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条件是上述法律第6条列示的所有限制都不适用于他。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无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确认的,没有选举权。同样,监狱服刑人员以及为安全起见拘押的案件嫌疑犯及被告均无权参加选举。

50.妇女在选择参加(议会)选举的地点时,不受其家庭男性成员或者其居住地的约束-每个人无论性别如何都享有在平等的基础上选择投票地的权利。“议会选举”法规定,在议会选举中,选民可在全国的任何投票站投票。如果是地方选举,选民可酌情在他登记居住地或者根据法定程序登记地产的地方政府的辖区内投票。在选举之日没有永久居住地登记证明的选民,有权在其最后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地方政府行政辖区投票。

51.在宪法一级保证妇女享有消极选举权,宪法规定,凡拉脱维亚的公民,赢得多数票并在议会选举第一天年龄超过21岁的,可当选议会议员。凡拉脱维亚的公民,赢得多数票并在地方选举之日年满21岁的,可被选入地方政府,条件是他/她已在相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辖区登记过,并且在选举之日前至少最后12个月内未中断登记,或者在选举之日前至少最后6个月内在上述辖区工作过,或者他在上述辖区拥有房地产。消极选举权对男女都一样。

52.下述人士不能当选议会议员:无行为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得到认可的人;监狱服刑人员;被判处蓄意犯罪且其罪行在现行法律生效之际在拉脱维亚属犯罪行为的人;犯罪记录尚没有注销的人,但改过自新的人除外;在行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犯下刑事罪,或者在犯罪后精神失常并因此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的能力后接受强制治疗的人;或者未实施此类强制措施便结案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前苏联、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者外国安全部门、情报机构或者反间谍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1991年1月13日后参加前苏联共产党(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共产党)、拉脱维亚国际工人阵线、工作团体联合委员会、战争及老工人组织、全拉脱维亚公共拯救委员会及其地区委员会的人;未能在最高(第三)熟练程度上掌握所在国语言的人。同样的限制也适用于地方政府的选举。

53.应当强调,自1995年以来,《刑法》第90条规定的干预行使选举权以及参加公民投票的权利(受害人是妇女)这种罪行尚无发生的记录。

54.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就妇女参与议会及地方选举提供的数据,妇女积极地行使其消极选举权利(见表)。

妇女

男子

被提名人

当选者

被提名人

当选者

1997年地方选举

4 832 (41%)

无数据

7 099 (59%)

无数据

1998年第7届议会选举

288 (26.64%)

17 (17%)

793 (73.36%)

83 (83%)

2001年地方选举

5 933 (43.75%)

1 784 (41.15%)

7 627 (56.25%)

2 551 (58.85%)

55.应当指出,与当选为第5届及第6届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相比,当选为第7届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增加,当选为第5届及第6届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是15个。由于代表团2001年7月发生了变化,第7届议会的1/5或20位代表是女性。地方选举结果的汇总资料显示,地方政府越小,妇女占代表总人数的比例越大。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认为,参加议会选举的女性提名人如果与参加地方选举的女性提名人相比,显示出的结果是男子平等参与政治事务的定型观念在政党中仍然存在。在第6届议会提出的一项提案确定在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男性候选人不超过75%,女性候选人不少于25%。但这项提案未得到议会同意。

56.当选为议员的妇女也积极参与议会委员会的工作。一些妇女成为第7届议会如下委员会的主席:授权及申请委员会、公民资格法执行委员会、社会及劳动事务委员会(在她2001年3月当选为里加市议会议员之前,预算及财政委员会的主席也由妇女担任);还有一些妇女成为人权及公共事务委员会,欧洲事务委员会,公民资格法执行委员会,国家经济、农业、环境及地区发展委员会的主席。除此之外,一些妇女还担任了第7届议会七个派别中的三个的领导。

妇女参与国家政策的制订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

57.拉脱维亚立法对妇女参与国家政策的制订,担任公职并在各级公共管理机构履行一切公共职能不加任何限制。

58.自1999年8月以来,该国最高职位总统一般一直由女性担任,她同时还兼任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应当指出,根据统计数据,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自当选以来始终是该国最受欢迎的政治家。

59.在拉脱维亚主要行政权力机构-部长内阁也有妇女任职。在拉脱维亚恢复独立后的头两届政府中,根本没有女性工作人员,但在以后组成的政府中,妇女担任了各种职务(参见下表)。

在政府担任部长的人数(包括国务部长及分管特殊工作的部长)

其中的女性

妇女担任的职位

由I.Godmanis担任主席的部长理事会

(1990年5月7日至1993年8月3日)

30

0

-

由V.Birkavs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1993年8月3日至1994年9月19日)

27

0

-

由M.Gailis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1994年9月19日至1995年12月21日)

29

4

财政部长-

I.Samite(1995年5月26日至1995年12月21日),

国家改革部长V.A.Terauda,

对外储备事务国务部长(1994年9月19日至1995年12月21日)

国库收入国务部长-A.Poca

由A.Skele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 1995年12月21日至1997年2月13日 )

28

2

投资及信贷政策国务部长-S.Jegere

国库收入国务部长-A.Poca

由A.Skele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1997年2月13日至1997年8月7日)

18

1

国库收入国务部长-A.Poca

由G.Krasts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1997年8月7日至1998年11月26日

17

2

文化部长-R.Umblija

国库收入国务部长-A.Poca

由V.Kristopans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1998年11月26日至1999年7月16日

21

6

经济部长-I.Udre,

文化部长K.Petersone,

司法部长-I.Labucka,

国库收入国务部长-A.Poca,

环境国务部长I.Vaidere,

高等教育及科学国务部长T.koke

由A.Skele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1999年7月16日至2000年5月5日

14

2

教育及科学部长S.Golde,

文化部长K.Petersone

由A.Berzins担任主席的部长内阁

2000年5月5日至2002年11月7日

14

2

文化部长K.petersone

司法部长I.Labucka

60.对妇女担任公务员职务没有限制。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凡想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士,须符合下述条件:

(1)应是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

(2)应娴熟地掌握拉脱维亚语言;

(3)应有高等教育学历;

(4)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未因蓄意刑事犯罪被判刑,或者已经改过自新,或者其犯罪记录已经注销;

⑹在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决后未被开除公务员职务;

⑺其无行为能力根据法定程序没有得到承认;

⑻目前不是而且一直不是前苏联、前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者外国安全部门、情报机构或者反间谍机构的正式官员;

⑼目前不是而且一直不是法律或者法院裁决禁止的组织的成员;

⑽不是某个机构经理或者顶头上司的亲戚(与公务员结婚,并且是姻亲或者一等亲以及兄弟和姐妹)。在相关机构不能保证以任何其他方式履行其职能的情况下,部长内阁可确定例外情况。

61.尽管在性别方面没有施加法律或政治上的限制,但在目前,妇女在立法机构及行政机构的任职人数仍比男子少。

62.下表概要列出的统计数据不仅说明了男子与妇女在政府机构的就业情况,而且还说明了他们在国民经济、贸易、制造及服务业的所有领域的就业情况(单位:千人)。

男子

妇女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在各类活动领域就业

534.

520.

527.

537.

535.1

533.5

511.3

497.

509.0

505.9

502.7

504.4

农业、狩猎及林业

118.

114.

115.

112.

107.2

94.9

69.5

66.9

70.9

65.6

64.1

57.7

农业及狩猎

105.

101.

102.

99.9

94.0

81.4

67.8

65.2

69.2

63.9

62.4

55.3

林业

12.8

12.7

12.9

12.7

13.2

13.5

1.7

1.7

1.7

1.7

1.7

2.4

渔业

4.5

4.4

4.8

4.8

4.5

4.6

0.7

0.7

0.7

0.7

0.7

1.7

工业-合计

118.

111.

114.

107.

105.8

107.9

95.4

90.7

94.3

85.1

78.8

80.0

采矿业及采石业

2.2

2.2

1.7

1.3

1.5

1.5

0.9

0.9

0.6

0.4

0.5

0.5

加工业

102.

94.6

97.9

92.0

91.0

93.6

90.7

85.3

89.0

79.7

73.2

74.4

水电气供应

13.4

14.4

15.3

14.0

13.3

12.8

3.8

4.5

4.7

5.0

5.1

5.1

建筑

48.1

49.0

52.2

54. 4

54. 9

56.1

8.3

8.5

8.3

9.0

8.9

9.1

批发及零售;汽车、摩托、个人用具及家用电器和设备的维修

56.9

51.2

57.9

68.2

69.7

73.9

89.7

85.2

94.0

100.3

100.2

100.

宾馆饭店

5.8

5.2

5.3

4.8

5.4

5.7

17.2

15.3

15.6

17.6

18.5

19.9

运输、存储及通讯

60.7

59.4

59.2

59.6

58.1

56.3

31.3

30.6

29.8

30.4

30.1

29.1

财务调解

4.8

5.0

5.1

5.6

5.1

5.4

9.1

9.7

10.0

9.7

10.4

11.0

房地产、租赁及其他商业活动方面的交易

27.6

22.6

21.6

26.8

31.0

32.3

22.6

18.5

16.5

20.3

21.7

24.7

公共管理及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险

33.6

35.9

36.9

37.3

35.8

35.9

23.5

25.1

26.2

26.3

28.1

27.6

教育

18.9

18.9

18.1

19.2

19.0

18.7

71.6

71.3

73.0

70.7

70.0

68.7

保健及社会照料

10.7

10.3

10.0

10.2

10.1

8.3

54.1

51.8

51.0

51.5

51.1

50.7

其他公用事业、社会及个人服务

25.7

32.6

26.1

26.3

28.5

33.5

18.3

23.4

18.7

18.7

20.1

24.2

63.同在决策机构一样,主要由妇女的经验以及她对生活的感受和对社会生活的评价决定的势力范围实际上不平衡,没有理由坚持认为国家做出的决策代表了所有人的观点。在这方面,拉脱维亚的非政府组织机构由妇女担任负责人,她们正在变得越来越积极。

64.下表显示了1995年至2002年1月妇女在国家警察局所占的比例(拉脱维亚、里加以及地区警察局)。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拉脱维亚

13.7

14.2

16.5

18.1

18.2

19.1

19.2

里加

20.6

22.3

23.3

22.9

24.2

24.9

26.2

地区

11.4

14.7

14.7

14.5

14.5

15.5

15.4

65.警务人员被授予特别警衔,根据警衔的不同,警务人员可分为两类-士官和警官。下表显示了妇女在每一类警务人员中所占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拉脱维亚

警官

23.5

26.5

25

26.5

25

士官

9.6

9.8

11.4

11.7

13.5

里加

警官

35

35.2

30.3

31.7

28.8

士官

11.6

10.6

18.2

18.2

23.7

妇女参与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权利

66.妇女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不受限制。“非政府组织及其协会”法规定,凡年满16岁的人,可成为非政府组织的成员,非政府组织的全体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8条

67.妇女在国际上代表国家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权利不受限制,这是因为不限制妇女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制约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法案对代表国家的人士的性别没有做出任何限制规定。

68.目前,在总统一级分别有资格在国际上代表拉脱维亚的是国家总统瓦伊拉·维凯-弗赖贝加,以及文化部长和司法部长。

69.根据“外交及领事事务”法,凡拉脱维亚的公民,在外交部核心机构或者驻外外交领事代表处担任公务员职务的,都可在拉脱维亚外交机构供职。

70.另外应当指出,妇女在拉脱维亚外交机构供职并且以大使及其他外交官的身份代表拉脱维亚的人数相对很多。2001年,61.1%的妇女在外交部系统工作,在拉脱维亚驻外代表机构工作的所有官员当中,52.4%是女性。五位女大使在大使一级代表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奥地利、列支敦士登、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及匈牙利大使、驻法国大使、驻克罗地亚和捷克共和国大使、驻西班牙大使以及驻立陶宛大使),占拉脱维亚大使总人数的13.7%。此外,拉脱维亚目前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派有女代表,在世界贸易组织派有常驻代办。应当指出,上述国家及国际组织是拉脱维亚的重要合作伙伴,因此,拉脱维亚在这些国家及国际组织派驻代表是朝着提高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本国的方向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

71.拉脱维亚驻外外交代表领受津贴,他们因此可以与家人一起住在驻在国,同样,外交官的子女在综合学校上学并由父母照管的,国家为他们支付学费。这些补偿及津贴的支付取决于外交官的工作地点、外交职衔及职位,但决不会受性别的影响。

第9条

72.拉脱维亚人的公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授予及剥夺问题根据1994年8月11日《公民资格法》解决。这部法律于1998年制订,考虑到了国际法的规范,并且采纳了欧洲各机构的建议。

73.拉脱维亚《公民资格法》规定,公民资格的取得、变更及保留是个人自由意愿的体现。每个人无论国籍及性别如何,如果他能依照法定程序证明他/她与拉脱维亚公民资格的联系,都有权取得拉脱维亚公民资格。公民放弃拉脱维亚公民资格后,无论他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变更该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法》对取得公民资格的以下方式做出了规定:入籍、公民资格的确认、公民地位的登记以及公民资格的恢复。

74.任何人,凡年满15岁的,都可申请公民资格,并要遵守下述条件:

(a)截止入籍申请之日,申请人的永久居住地是拉脱维亚并在拉脱维亚至少居住了五年;

(b)申请人讲拉脱维亚语,了解《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规定、国歌歌词以及拉脱维亚历史(公民资格的申请人须通过相关的考试);

(c)申请人或他/她的监护人有合法收入来源;

(d)申请人不受入籍限制-拉脱维亚公民资格不得授予采取违反宪法的手段损害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国家民主议会结构或者拉脱维亚现行国家权力的人,前提条件是此类行为根据法院裁决得到确定;1990年5月4日后,宣传法西斯主义、沙文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或者其他极权主义思想或者煽动种族仇恨或不和的人,前提条件是此类行为根据法院裁决得到确定;外国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执法机构的官员;在外国武装部队、军队、安全部门或警察(民兵)服过兵役的人;从前苏联(俄罗斯)武装部队或者前苏联(俄罗斯)国内军队复员后自1940年6月17日起选择拉脱维亚共和国作为其居住地但自服役之日起没有永久居住在拉脱维亚的人;前苏联(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克格勃(国家安全委员会)、或者其他一些国家的安全部门、情报机构或其他特殊部门的雇员、密探、特工或安全房警卫,条件是此类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得到确认;因犯罪(这种罪行自《公民资格法》生效之日在拉脱维亚也是一种罪行)在拉脱维亚或者其他一些国家受到惩处的人;在1991年1月13日后在苏联共产党、拉脱维亚共产党、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人国际阵线、劳动集体联合委员会、战争及老工人组织、全拉脱维亚社会拯救委员会及其地区委员会或者拉脱维亚共产主义者联盟从事过反对拉脱维亚共和国的工作的人。

75.如果一个成年人通过入籍被授予拉脱维亚公民资格,其不满15岁且永久居住在拉脱维亚的未成年子女同时当然取得拉脱维亚公民资格。

76.自1991年8月21日后在拉脱维亚出生的子女是公认的拉脱维亚公民,但条件是:

(a)他/她的永久居住地是拉脱维亚;

(b)他/她在拉脱维亚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未因犯罪受到五年以上的监禁;

(c)他/她是无国籍人士或者非公民。

77.根据《公民资格法》第2条,拉脱维亚公民(通过登记取得拉脱维亚公民地位的人)是:

(a)自1940年6月17日起成为拉脱维亚公民的人,以及其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过的后裔,但在1990年5月4日后取得另一国公民资格(国籍)的人除外;

(b)永久居住地不是拉脱维亚且没有公民资格(国籍)的拉脱维亚人及Livs;

(c)永久居住地是拉脱维亚并且依照拉脱维亚共和国1919年8月23日“国籍法”第7节丧失拉脱维亚公民资格(国籍)的妇女及其子女,条件是这类人士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过,但在1990年5月4日后取得另一国公民资格(国籍)的人士除外;

(d)永久居住地是拉脱维亚并且在用拉脱维亚语授课的普通教育学校或者普通教育分(两)组学校拉脱维亚人组修完正式教育课程,并且在这类学校接受小学或者中学教育的人,条件是他们不拥有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如果一个成年人根据此项规定登记公民地位,公民资格也授予他/她的未满15岁并且永久居住在拉脱维亚的未成年子女;

(e)在拉脱维亚境内且其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

(f)没有父母并且居住在拉脱维亚儿童中心或特殊寄宿学校的儿童;

(g)出生时生身父母都是拉脱维亚公民的儿童,无论其出生地在哪里。

78.《公民资格法》第25条规定,凡因父母或领养人做出的决定以及法律过错或者非法取消公民资格而丧失拉脱维亚公民资格的人,都可恢复拉脱维亚公民资格。

79.根据入籍委员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妇女在入籍过程从事的社会活动较多,这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愿和选择。截止2001年10月31日,入籍委员会收到的请求授予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资格的申请有48 843份,其中30 480份申请或者全部申请的68%是妇女提交的。

80.根据《公民资格法》,拉脱维亚公民资格也可授予为了拉脱维亚的利益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此决定由议会代表根据所述人士的申请做出。在比例方面,男子根据这一程序被授予拉脱维亚公民资格的人数比妇女多,其相关的事实是社会对政治家、实业家及运动员等男子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职业给予更高的尊重。但应当指出,因特殊贡献接受公民资格的每位候选人在个人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81.关于拉脱维亚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公民资格法》规定,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缔婚,以及此类婚姻的解除不改变拉脱维亚公民的公民资格。同样,如果配偶一方取得或丧失拉脱维亚公民资格,另一方的公民资格不变。

82.如果确定子女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法》在妇女与男子的关系方面,没有对妇女做出任何歧视性限制规定。《公民资格法》第3条规定,子女出生时,父母一方是拉脱维亚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人的,该子女是拉脱维亚公民,条件是该子女生于拉脱维亚,或者生于拉脱维亚以外的国家,并且在出生时,拉脱维亚是其父母或者与他/她住在一起的父母一方的永久居住地。在上述情况下,父母也可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子女选择另一个国家(不是拉脱维亚)的公民资格。

83.如果子女在出生时,其父母有一方是拉脱维亚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人,并且父母双方的永久居住地在拉脱维亚以外,父母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确定该子女的公民资格。同样,如果在子女出生时,父母有一方是拉脱维亚公民,而另一方是无国籍人士或者身分不明的,该子女无论出生地在哪里都是拉脱维亚公民。

第10条

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84.妇女在拉脱维亚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规定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规定人人有权免费接受中小学教育。根据宪法规定,初级教育是义务教育。

85.《拉脱维亚教育法》规定,有权取得拉脱维亚共和国签发的非公民护照和取得永久居住证的每个拉脱维亚公民及每个人,以及取得临时居住证的欧盟成员国公民及其子女,无论其经济及社会状况、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及政治信仰、健康状况、职业及居住地如何,都有接受教育的同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和宪法,拉脱维亚的初级教育或者初级教育至18岁以前的继续教育是义务教育。

86.《教育法》规定,在拉脱维亚接受教育的机会方面,没有性别之分。人人无论男女都有接受教育及取得文凭的同等机会。全体学生学习相关教育大纲的相同课程的机会根据国家教育标准予以保障。

87.拉脱维亚的普通教育分几个阶段,即学前教育、初级教育及中等教育。

88.“普通教育”法规定,不满7岁的儿童学习学前教育课程。这个阶段没有性别限制。儿童根据提交申请的顺序进入本地政府的学前教育机构。同样,儿童根据父母亲(监护人)提交的申请以及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教育医疗委员会的声明可获准进入特殊学前教育小组,接受特殊学前教育。

89.根据“普通教育”法,在拉脱维亚可在提供初级教育课程的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夜校(半日制学校;转换学校)、寄宿学校以及由社会或教师负责管教的班级接受初级教育。拉脱维亚的初级教育是义务教育,没有性别限制,提供小学课程的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招收1-9年级学生的入学考试。

90.根据“普通教育”法,凡取得初级教育证书的人,有权在不受年龄限制的情况下开始接受中等普通教育。在接受普通教育方面没有性别限制。国家及市级普通教育机构有权根据招收截止10年级学生的国家初级教育标准举行入学考试。

91.同样,妇女可学习特殊教育课程,并且不受性别限制,这些特殊教育课程为身心发育失调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开发普通实用劳动技能的教育以及带有职业性质的教育。针对学生发育失调、他们的能力以及健康状况制订的特殊教育大纲由教育-医疗委员会执行。在2000-2001学年,在拉脱维亚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普通教育机构特殊班级学习的学生达10 250名,其中有3 933名女生,占总人数的38%。

92.关于学生的职业取向以及他们的职业选择,应当强调,择业中心自1987年起开始在拉脱维亚运作,为寻找最适合自己干的工作的择业者提供适当的帮助。在2000-2001学年,48 625名学生,其中有21 287(43%)名妇女,在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在2000-2001学年,拉脱维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学生达101 270人,其中的62 182人是女性(61%)。

93.妇女在部门教育机构学习不受限制。因此,警察学校25%的学生是女性;女性占警察学院全日制学生的40%,半日制学生的27.5%。在这些机构没有单另为妇女制订教育大纲,唯一的区别是“普通体育”课,各门体育课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要求,并且考虑到了女性的特殊生理特点。

94.拉脱维亚妇女接受教育和取得文凭不受限制(详细情况参见下表)。

学生人数

女生人数

女生人数%

2000-2001学年

上综合(日间)学校

344 822

173 238

50.24

1999-2000学年

在综合(日间)学校上完1-4年级的学生人数

133 039

64 542

48.51

在综合(日间)学校上完5-9年级的学生人数

159 601

78 128

48.95

在综合(日间)学校上完10-12年级的学生人数

341 788

172 523

50.48

夜校(轮换上课)的毕业生人数

17 765

5 844

49.67

95.在拉脱维亚接受高等教育执行“高等教育机构”法的规定。该项法律规定,拉脱维亚全体公民和拥有拉脱维亚共和国签发的非公民护照的人,以及拥有永久居住证的人,有权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按照入学程序进行。

96.关于开始后期学习阶段的学习,对妇女没有做出歧视性规定。“高等教育法”规定可以开始后期学习阶段的学习,条件是有关学习大纲的前期阶段的考试已在另一个高等教育机构通过,或者另外在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参加。

97.在2000-2001学年,高等教育机构实施464个各类学习课程、166个学术研究课程、247个专业学习课程以及51个博士学习课程。考虑到由一些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相同学习课程,课程的总数是556个,其中499个在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实施,57个在由法人提供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实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趋势是参加专业学习课程的学生不断增加。2000年,在所有取得学位或资格的个人当中,有44%的人获得了专业资格证书。完成最高级别的学习后,取得硕士学位及专业资格的人不断增多。在上述课程方面,没有歧视妇女的迹象。

98.拉脱维亚不存在男女生分开接受教育的现象,有效立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拉脱维亚没有不同质量的学校;男女生在利用校舍、设备及教职员工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由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规定没有做出任何基于性别的入学限制规定,教育机构的入学根据竞争程序或者学生居住地的程序进行,女生可以上职业教育中心、学院及高等教育机构的任何专业。

教育机构为消除不利的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措施

99.普通及特殊学习课程的现有内容设想消除男女生陈规定型观念。教育和课程编制中心在国家基础教育标准“公民九年学习”及“中等学校政治和法律课程”学习标准以及各种学习标准框架内实施了一个项目,计划使学生在社会学习-公民学习过程中认识并理解有关的社会政治问题。课程也将侧重与妇女权利与义务有关的问题,在小学一级,更多地是向学生灌输知识,在中学的“政治和法律”课程中,将更加详细地讨论平等问题。目前,教授这些课程的教师在法律或社会科学领域分别获得了更高的资格或者接受过相关的高等教育。

100. 此外,在2001-2002学年,拉脱维亚大学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专业课程的机会,目的是也学习“所有人的权利”这门旨在为中学开设的学习课程的教学方法。

101. 另外,教育和科学部考试与课程编制中心在发展新的学习内容以及开发儿童知识和技能测试系统的过程中,在拉脱维亚各学校实行了更加符合现状的各种创新举措。譬如,1994年制订了学习“健康研究课程”的指导方针。上述课程在中学已作为选修课程开设。这门课程在各学校的开设将对妇女自信心及个人稳定性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拉脱维亚计划生育及性健康协会认为,有关性健康及计划生育的课程不应当作为选修课,而应当列为必修课(在普通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都是这样做)。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职业教育机构、中等技术学校以及特殊教育机构没有开设“健康研究课程”,只有教师接受适当的培训并掌握必要的方法,这门课程才能加强妇女的自信和稳定。

102. 关于消除在各级教育中对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部门内阁第462号“国家基础教育标准”(05.12.2000)条例规定,基础教育课程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使学生了解主要的自然和社会发展过程和道德伦理价值的形成,以保证拉脱维亚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民主知识及价值。同样,部长内阁第463号“国家普通中等教育标准”(05.12.2000)条例也确认,培养学生对自身和他人持积极而尊重的态度并以这种态度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能力是普通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在职业教育领域,部长内阁第211号“国家职业中等教育标准”(27.06.2000)条例规定,培养学生对他人及国家持积极的态度是这类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并且激励个人履行拉脱维亚公民义务的自信和能力。

103. 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认为,教科书及各种材料反映了两性角色的不平衡,应加大这一领域的工作力度。

领受学习和学生贷款的权利

104. 根据宪法,国家提供免费初级教育及中等教育。同时,拉脱维亚的民办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有权向学生收取学费。国家和市级特殊教育机构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提供。

105. 凡自然人,无论其性别如何,都可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学费从国家预算中支出,但这样的待遇仅可享受一次。2000-2001学年,在拉脱维亚所有学生当中,靠国家预算拨款上学的学生占33%;由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学费的学生占所有学生的66%。自费生的人数有增长的趋势。

106. 1999年,学费占国家高等教育机构资金的21%。学费的高低取决于特定高等教育机构和课程的不同。

拉脱维亚高等教育机构2000-2001学年的学费(拉脱维亚拉特)

学士课程

硕士课程

专业学习课程

日间部(第一学年)

(全日制学习)

100-1802

200-1200

50-1802

晚间部(半日制学习)

380-413

60-900

160-900

函授部(函授学习)

120-600

200-600

50-600

107. 拉脱维亚学生可以获得学习及学生贷款。学生贷款旨在满足学生的社会需求,而学习贷款旨在缴纳学费。发放贷款的程序遵照部长内阁“由国家担保从贷款机构的资源中发放、偿还及清偿学生贷款的程序”条例规定。这些贷款经两个自然人担保后由贷款机构发放;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贷款在收到本地有关政府的担保件后发放。在发放上述贷款方面,没有与性别有关的限制。

进修教育

108. “普通教育”法规定,人人享有在国家认可的所有学习课程方面接受教育及进修教育的同等权利。各级教育标准为学生继续接受教育及终身学习提供了可能。关于进修教育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拉脱维亚不存在性别差异。

109. 拉脱维亚男子与妇女的知识水平没有差距(参见上表)。根据上表,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高于男子,在所有其他进修教育的层次上,男女人数基本相同。

2000-2001学年

学生人数

妇女(女生)所占比例

特殊教育机构、综合教育机构的特殊班级

10 250

3 933(38%)

职业教育机构

48 625

21 287(43%)

高等教育机构

101 270

62 182(61%)

辍学者的教育

110. 拉脱维亚没有为未能毕业或者辍学的女生制定特殊的学习课程。成年人可在夜校接受或者完成初级教育或者接受中等教育。2000-2001学年,拉脱维亚有14 996名学生上了普通教育夜校(轮换学校),其中有7 147名女生;在上述所有学生当中,37名学生(14名女生 )上1-4年级;1 943名学生上5-9年级,其中有657名女生;13 016名学生上10-12年级,其中包括6 476名女生。

111. 1999-2000学年,9 572名学生离开普通教育日间学校(1-12年级),其中有4 152名女生。学生离开职业教育机构的主要原因有: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834人),生病(199人),学业成绩差(1 996人),未能在教育机构入学(1292人),居住地改变(109人),家庭原因(968人)以及其他原因(1 287人)。

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112. 在拉脱维亚,根据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大纲,人人都有积极参加运动及体育训练课程的权利。根据部长内阁的制订的法规,体育运动被列为国家各级初级教育、普通中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标准的必修内容。

113. 男女生享有参加运动及体育活动的同等机会。2001年6月5日由部长内阁批准的“运动”法草案没有作出可能与性别歧视有关的任何限制性规定。

获取家庭健康问题资料的权利

114. “健康研究”课程以及各级教育标准规定的普通教育课程都要讲授家庭健康问题。

115. 健康促进中心、国家家庭保健中心、拉脱维亚计划生育及性健康协会负责提供家庭保健信息,保证家庭福利和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的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法已经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116. 里加市妇产医院为加强家庭和刺激出生率举办了多项活动,如开设家庭分娩、婴儿发育和营养以及孕妇家庭关系实用课程及讲座。妇产医院开设了一家母亲学校,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了该校的活动。一名注册男助产士、新生儿科学专家及一名家庭关系顾问负责授课。

117. 里加市妇产医院与健康促进中心联手拍摄了两部家庭教育影片(《圣诞节的奇迹》以及《必经之路》。为怀孕期间的妇女提供了妈妈日记:年轻的妈妈和照料孕妇的医务人员都喜欢阅读。一家妇女保健机构已经开业,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孕妇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教育。

118. 与妇女权利机构合作举办了计划生育讲座及实用课程。另外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譬如,利瓦尼的“白房子”),并举办了计划生育讲座。联合国人力资源基金与拉脱维亚计划生育及妇女保健协会合作实施了一个项目,名为“在促进生殖健康领域的两性平等方面加强协调”。福利部成立了一个促进母乳喂养特设协会,在这一领域获得了相当的成功。

119. 国家家庭保健中心成立了一个特别医生小组(妇科学家、男科学家、遗传学专家、精神治疗医师、性科学家、实验专家、诊断学专家、免疫学家),负责不育家庭的治疗和康复。不育家庭的检查和康复算法已经拟定。已经开发出分析男女不育症的软件。在性传染及皮肤病中心的配合下,就防止性传染疾病为家庭医生开设了一系列讲座。

第11条

120. 拉脱维亚宪法保障每个人根据个人能力及资格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宪法也包括禁止强迫性劳动。

工作权利;禁止劳动关系方面的歧视

121. 在拉脱维亚,工作权利作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对妇女来说得到了同男子一样的保障。《拉脱维亚劳工法典》第1条规定,“在拉脱维亚共和国,自然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以及经济状况如何,在劳动关系方面保证享有平等。”

122. 同样,《劳工法》 规定,人人享有同等的工作权利,对健康没有危害的公平、安全工作条件以及公平的工作报酬。根据《劳工法》,这些权利应当不受直接或间接歧视地受到保障,不考虑其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经济状况或家庭地位或者其他情况。为保障这些权利,也禁止处罚雇员,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该人带来不利后果,原因是雇员在劳动关系的框架内以许可的方式行使其权利。

123. 违反平等及不歧视原则的行为可能最常发生在确定就业关系的阶段。为了防止这一点,《劳工法典》规定,不得对权利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制,也不得按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以及经济状况确定直接或间接特权,但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规定的限制及特权除外。

124. 《劳工法》还涉及了不平等待遇问题,禁止在确定就业关系时以及就业关系存在期间以性别为由给予不平等待遇,特别是在提拨雇员,确定工作条件、工作报酬或职业培训,以及在中止就业合同时给予不平等待遇。该项法律也对间接歧视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即明显的中性的条款、标准或做法对同一性别的一大部分人造成不利后果的情况,除非这类条款、标准或做法既得当又必要,并且根据与性别无关的客观情况具有正当理由。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与雇员性别有关的待遇允许有差别,但条件是属于某个特定性别是完成相关任务或从事相关职业的客观及正当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发生纠纷,雇员提出可能是以性别为由对他实施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情况,雇主的义务是证明差别待遇依据的是与雇员的性别无关的客观情况,或者属于特定性别是完成有关任务或从事有关职业的客观及正当前提条件。

125. 《劳工法典》在遴选雇员的标准方面未做出规定。《劳工法》包括禁止在遴选雇员时实施性别歧视,并且规定,广告招聘不得只招聘男子或女子,但下述情况除外,即属于某个特定性别是完成有关任务或从事有关职业的客观及正当前提条件。不过,大众媒体上的招聘广告对应聘者的性别仍十分看重。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尽管现行法律规定禁止性别歧视,但调查和研究显示,有些雇主不愿雇用已作了母亲,孩子尚小或者有几个孩子的妇女,特别是在她们休完育儿长假后。

126. 如果在确立就业关系后,雇主违反了禁止不平等待遇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根据《劳工法》要求给予相关的赔偿。如果发生纠纷,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酬情确定。如果就业关系因违反禁止不平等待遇的规定未能确立,申请人无权要求强行确立这些关系。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指出,在拉脱维亚同其他国家一样,难以对性别歧视这一事实作出证明,原因是性别歧视可能是隐性歧视并且基于个人的性别和年龄。该协会进一步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国家人权事务处或者国家劳动检查局提出个人申请。该协会认为,缺乏信息以及解决问题的快速有效机制是这类歧视的主要原因。

127. 如果在就业领域侵害妇女的权利,受害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寻求补救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一切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自然人或法人都可要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关于违反性别平等的原则,国家法院有两种裁决。在一种情况下,法院参照《公约》、《宪法》和《劳工法典》得出结论,认为以某人是妇女因而从事监狱看守工作身体上吃不消为由而不雇用她违反申请人自由选择职业及就业地点的权利。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法院的结论是,妇女与男子从事同样的工作,其固定薪资与男子相比较低,这与禁止歧视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不一致。法院的这种做法表明,在劳动关系这种重要领域的性别平等不仅由法律保障,而且也要在实践中予以保证,从而保证切实落实上述原则。

128. 根据国家人权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就性别歧视的明确案件向人权办公室提出的申诉十分少(2000年有4次申诉,2001年有2次申诉),但在这方面通常会提出其他申诉,譬如,就公平工作条件及社会保障的权利提出的申诉或者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申诉。

自由选择职业及就业的权利

129. 在拉脱维亚,在任何人自由选择职业及就业方面,没有性别限制。如上所述,自由选择职业由于没有对职业教育施加性别限制而得到了保证。在遴选雇员时禁止采取不平等态度的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自由选择就业。

130. 拉脱维亚立法没有对妇女与男子在职业晋升方面的差别做出规定。职业选择不以性别为由受到限制,对职业选择的管理遵循禁止不平等待遇的原则。同样,“公务员制度”法确定了检验申请人是否适合公务员职位的程序,并且确认了不包括以性别为由实施的歧视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包括申请最高资格的公务员职位空缺招聘程序,以及为获取履行公职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而参加有关课程。

131. 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提供的资料,自2000年12月31日,男女在国家公职部门的比例分别是40%和60%,拉脱维亚自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男女的比例差别很大。

132. 按职位对男女比例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妇女就任高级职位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但高级职称仍然只授予男子。譬如,与1999年12月31日的情况相比,妇女担任国务秘书职位的比例上升,从1999年的16%(2人)上升到2000年的27%(3人)。妇女担任副国务秘书的比例仍然基本未变,2000年是36%(10人),1999年是37%。妇女担任公共管理机构经理职位(包括区域办事机构的经理职位)的比例上升。2000年年底,妇女担任机构经理的比例是53%(109人),也就是说比1999年年底增长了6%。与1997年年底的情况相比,妇女担任机构经理职位的比例增加了2.5倍。需要提及的是,关于男女的比例及发展趋势,其重要原因是妇女被吸收到国家公职部门,工作和收入稳定,有社会保障,而公职部门男子人数减少的原因是公职部门的薪酬与私营部门相比居低。

133. 工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积极促进两性平等,特别是拉脱维亚自由工会联合会,其妇女委员会是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的奠基者之一;妇女委员会的代表是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委员会的成员。拉脱维亚自由工会联合会为促进工作妇女的平等已经制定了具体计划,并在2000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调查,名为“劳动市场上的拉脱维亚工作妇女”及“工作中的性别歧视”。

134. 同样,《劳工法典》规定,雇员有权不受性别歧视地签署就业、薪酬及社会保障方面的集体协议。《劳工法》对集体协议做出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它规定以此实现就业关系内容的规范化,特别是薪酬和劳动保护组织、就业关系的确定和中止、雇员资格的提高、与劳动纪律、雇员的社会保护有关的问题以及与就业关系有关的其他问题,并且对相互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获得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

135. 1993年5月4日制定的“劳动保护” 法规定,实施这项法律的规定没有性别限制,条件是工作的完成者是下述人士:与雇主存在就业关系的雇员,无论其地位及权益形式如何;有工作能力的农民或渔民的农场的家庭成员;参与个别作业的人士;中等特殊教育机构的学生以及已在学习和从事生产实践的学生;监狱服刑人员;有工作但被拘押的人士,从事强制性国家服务以及有效劳动服务的人士。

1995年总计

1996年总计

1997年总计

1998年总计

1999年总计

2000年总计

2001年总计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辞退

返聘

第146条

劳动保护规定的违反

3

-

3

-

1

-

3

1

7

4

1

-

7

4

136. 《劳动保护法》还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未另行做出规定,该法应适用于就业各个领域。除此之外,本法还规定,根据工作环境的风险及医生的声明由规范法提供特殊保护的雇员(不满18岁的人、孕妇、产后妇女、残疾人以及本法第7条第2款提及的名单上的雇员),有权接受雇主确定的其他救济。

137. 根据“国家劳动检查”法以及部长内阁“国家劳动检查”条例,国家劳动检查局对上述规定的遵行情况实施监督。目前没有按性别对劳动安全做出的统计数据。仅能补充的是,职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是所谓传统上的男性行业——木材加工、建筑和修缮、食品工业及运输和出租车服务业。国家劳动检查局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检查的资料及其他帮助。

138. 应当指出,根据国家劳动检查局散发的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目前约有55%的雇员对劳动安全规范法律没有明确认识。除此之外,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判断,在拉脱维亚企业工作的雇员有61%配有个人防护器材,45%的雇主先评估风险,再分发防护器材,35%的企业为预防风险开展了集体防护活动。在企业,与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有关的主要问题是资金开支大、信息获取困难、非危险技术采购不足、缺乏劳动保护方面的称职专家、培训不够以及缺少适合个人用的防护器材。

领取与工作量相符的薪酬的权利

139. 宪法规定人人有权领取与所做工作相符的薪酬,并且不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拉脱维亚的薪酬实行最低月薪制。所有雇主都应向雇员为其正常上班时间(每周40小时)的工作支付最低月薪。拉脱维亚的最低月薪定期上调,但仍然低于中央统计局 计算的最低生活费用(参见下表)。

薪酬、最低月薪和最低生活费(1993-2000年)

年份

年平均最低月薪

年平均最低生活费

最低月薪占最低生活费的比例

国民经济部门工作人员的最低月薪

最低月薪占国民经济部门工作人员平均月薪的比例

1993

12.50

37.59

33.3

47.23

26.5

1994

22.00

51.50

42.7

71.87

30.6

1995

28.00

63.82

43.9

89.50

31.3

1996

35.50

73.78

48.1

98.73

36.0

1997

38.00

78.78

48.2

120.03

31.7

1998

42.00

82.43

50.9

133.30

31.5

1999

50.00

83.18

60.1

140.99

35.5

2000

50.00

84.47

59.2

149.53

33.4

2001

55.00

86.93

69.0

16 0 . 61(预测)

34.2

140. 《劳工法典》对自然人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普遍平等做出了规定。该法还规定,雇员与雇主签署就业合同后,有权领取薪酬。

141. 《劳工法》规定,根据就业合同,雇员有责任完成一些工作,并要遵守既定工作程序和雇主的指示,而雇主有责任支付议定的薪酬,并提供公平、安全并且无害健康的工作条件。雇主的职责是就同一类型的工作或者相同价值的工作为男女确定同等薪酬。如果雇主违反有关条款所载规定,雇员有权要求通常由雇主为同一类型的工作或者同等价值的工作支付的薪酬。

142. 为评估脑力工作,部长内阁1996年5月28日通过了“评估脑力工作及确定资格类别的基本方法规定”第185号条例,适用于评估企业、公共组织及宗教组织、政党等的脑力工作。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的机构有义务实行该条例。目前,评估体力劳动的条例草案正在拟定当中。

143. 无论雇员的性别如何,加班薪酬也应核算。

144. 拉脱维亚的一些法案(譬如,“司法机构”法、“国家管制”法、“检察官办公室”法),对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的机构雇员薪酬制度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雇员的薪酬依其地位及资格类别而定。

145. 上述各种规范法确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过,考虑到在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的各种机构工作的雇员的薪酬按特定法规支付,这项原则不可能始终得到遵守,同等价值的工作在不同机构的薪酬各异。这种薪酬与人的性别无关,但与各种薪酬制度的存在有关,原因是这些薪酬制度中的基本薪资审查未经相互协调,其后果是基本薪资以及同等价值工作的其他费用差幅很大。为了消解现有矛盾,改善薪酬领域的状况,财政部正着手实行薪酬改革,其中包括制定两种新的薪酬制度。

146. 根据2001年“国家公务员制度”法,部长内阁通常了“国家公务员薪酬及福利规定”(02.01.2001.)第20号法规。这些法规在完全实施国家机构新的薪酬制度前,对确定公务员薪酬和福利及其数额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147. 《劳工法》第85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机构、企业和组织的雇员的薪酬依照集体就业合同或个人就业合同根据相关机构、企业或组织的财力而定,与雇员的性别无关系。同一条款规定,正式职位、手工艺、职业或专业的名称由雇主根据“职业分类”确定,而资格类别根据完成的工作给予。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法第36条及部长内阁1996年5月28日第185号法规“评估脑力工作及确定资格类别的基本方法规定”第2段,部长内阁2001年10月23日签署了第5号指令“评估职位和确定职业资格类别的程序”,制定了评估职位及确定有关公职部门职位适用的资格类别的统一程序和标准。

148. 目前,薪酬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正在实施当中:为公共管理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制定一种单一薪酬制度,是公共管理机构改革的内容之一。根据新的薪酬制度,确定公共管理机构的官员及雇员的薪酬时将考虑下述因素:

(a)职位的资格类别,将根据评估职位的方法通过分析职位来确定。

(b)官员及雇员的资格程度,将依据评估职位的方法授予。

149. 因此,新的薪酬制度的主要标准是官员及雇员的贡献,每个官员及雇员的工作质量及薪酬的提高将依他的工作业绩而定。根据上述内容,新的薪酬制度将遵循性别平等原则,特定人士的薪酬将不取决于他的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以及经济状况。

150. 妇女雇主的人数相对很少(参见下表)。

按就业状况列示的就业人口分布情况(%)

雇员

雇主

自营职业者

无酬家庭成员、亲属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1995 年

51 . 7

48.3

70.3

29.7

64.6

35.4

45.3

54.7

1996 年

51.1

48.9

72.0

28.0

60.3

39.7

46.1

53.9

1997 年

51.2

48.8

75.6

24.4

54.8

45.2

43.0

57.0

1998 年

52.3

47.7

69.3

30.7

57.4

42.6

45.9

54.1

1999 年

51.6

48.4

70.5

29.5

52.2

47.8

44.3

55.7

2000 年

50.0

50.0

70.9

29.1

51.3

48.7

47.9

52.1

151. 根据中央统计局提供的资料,在所有职业领域,妇女的平均月薪毛额低于男子的薪酬。

在国民经济部门工作的男子与妇女的平均薪酬毛额

妇女

男子

妇女薪资与男子薪资的比例

1995年

72.64

92.82

78.3

1996年

79.07

100.73

78.5

1997年

97.91

122.83

79.7

1998年

109.26

137.71

79.3

1999年

118.48

148.1

80

2000年

126.16

160.45

78.6

2001年

133.38

167.67

79.5

152. 产生的各种问题与劳动市场的男女隔离,即在所谓“男性”及“女性”行业的就业分工有关。目前,大多数妇女在教育、保健、社会照料等行业工作,她们的平均薪酬以及职业提升的机会比男子占主导地位行业的少。

153. 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妇女选择在公营或市级企业工作,原因是尽管她们的薪酬较低,但那里的社会保障既稳定又有保证。这是间接歧视表现为男女之间义务不平等(因为妇女通常得照料子女,考虑家庭的社会保障)并转化为经济生活领域的间接歧视(社会原因是妇女进入工作待遇较高的领域的机会较少)的例子之一。同时,最为司空见惯的是没有上社会保险的人很多,因此,这些人没有社会保障,从而使农村地区的贫困形成恶性循环。

154. 为依照法规促进法定社会保险费的核算及缴纳,防止雇主逃避缴纳规定的保险费,制止隐瞒雇员的实际薪酬,国家税收部门主要采取对雇主进行专项审查及税务审计的形式对此实行管制。此外,为了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在税务管理方面做了以下工作:承兑帐单和申报单,以及向纳税人通报情况,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和咨询。关于拟提供的有系统的援助以及国家税收部门出台的修正案的资料,将定期在国家税收部门的主页上予以更新。2002年,在国家税收部门的地区办事处,征询纳税人意见的次数达298 000次,并举行了1 357次教育活动-研讨会、讲座及讨论等。为在2002年改善公共关系,国家税收部门组织了1 915次宣传活动-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在广播电台及电视上播放访谈节目,与学生和非政府组织等在学校举行各种会议等。

155. 为了披露雇主不与雇员签署劳动合同以及不核算工资的个案,或者通过“从雇员收入及居民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法定社会保险费帐目”表明支付的工资达到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以及以另外一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其余部分,国家税收部门组织了专项审查(主题-“雇主”),以披露所述类型的违规行为。约60%的审查在里加市以外进行。2002年,国家税收部门进行了13 221次主题为“雇主”的审查,占所有专项审查的64%,按比例来说,这是审查最多的主题。与2001年相比,“雇主”专项审查的数量增加了16%,7%的个案披露有违规行为。与2001年相比,披露的违规数量增长了2%。

156. 国家税收部门在每个年度确认“税务审计规划及会计程序”,根据这个程序,在所有类型的企业活动中,贸易公司在已经进行了几年的年度审计方面享有优先权。在最后挑选接受税务审计的纳税人时,采用下述挑选风险标准:国家税收部门地区办事处掌握着如下一些公司(商业实体)的资料:没有核算其雇员工资或者其雇员工资达到或者略高于部长内阁确定的最低工资额;营业额很大,但雇员人数很少;未申报有酬就业,或者经营被认为是风险因素的其他活动。2002年,当最后挑选接受税务审计的纳税人时,633家公司被认为有风险因素,占列入审计议程的所有公司(1 096家)的58%。2002年,法定社会保险费在1 152次税务审计中得到审计,也就是说占全部税务审计数量的67%。经核算,在这类支付方面,另外支付了673 200拉特。

领取劳动救济的权利

157. 在领取劳动救济方面,拉脱维亚不存在按性别区别对待的做法,但由不同性别的生理特点及雇员家庭状况决定的情况除外,无论雇员的性别是什么。

158. 《劳工法典》的规定适用于一切雇员及雇主,无论其地位及权益形式如何,条件是就业关系以就业合同为依据。上述法典确定了应缩短工作时间的雇员的类别,即16-18岁的雇员、在危险或者艰苦工作条件中工作的雇员以及孩子不满三岁的妇女。同样,对不满18岁的雇员、孕妇、孩子不满三岁的妇女、抚养不满三岁且没有母亲的子女的父亲以及上述年龄的子女的监护人,制定了限制他们上夜班的规定。应为如下人员制定非全日工作的规定:事先与雇主达成协议的雇员,如果非全日工作的要求由孕妇提出;子女不满14岁的配偶任一方或者抚养没有母亲且不满14岁(伤残子女-不满16岁)的子女的父亲;上述年龄的子女的监护人或者根据医疗证明照料生病家庭成员的人士。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根据按福利部的要求进行的“雇主和雇员认识劳动关系”的调查,对这些救济的认识水平低下。

159. 《劳工法》禁止雇用儿童从事长期工作,也禁止在接到医疗证明后,雇用孕妇及产后一年期限内的妇女,以及哺乳期妇女-在整个哺乳期,如果确认从事相关工作对妇女或其子女的安全与健康有害。

160. 达成非全日工作协议的可能性已经由《劳工法》做出了规定,如果该等要求由孕妇、产后一年期限内的妇女以及哺乳期妇女(在整个哺乳期)、以及子女不满14岁或者伤残子女不满16岁的雇员提出。此外,雇员拒绝从全日制工作改为非全日工作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况,不能作为中止就业合同或者对雇员权利进行任何其他限制的理由。《劳工法》禁止雇用不满18岁的人、孕妇、产后一年期限内的妇女、哺乳期妇女(在整个哺乳期)加班及上夜班。准许雇用子女不满三岁的雇员上夜班,但须征得他的同意。据国家人权办公室讲,关于子女不满三岁的妇女可以从事非全日工作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并未奏效,其原因有两个:雇主不同意非全日工作或按规定达成非全日工作协议,因此,妇女仍继续从事全日工作。

休带薪年假的权利

161. 《劳工法典》规定,所有雇员都有年假,休假期间保留职务并领取平均工资。雇员的年假不少于四个日历周,但公众假日除外。不得用现金补偿假期,但没有休假的雇员遭到解雇的情况除外。第一个工作年的假期将给予连续在有关企业、机构或组织工作6个月的雇员。如果雇员未连续工作满6个月,第一个工作年的假期可给予休产假前的妇女或者刚休产假后的妇女,以及子女不满12岁的妇女;不满18岁的雇员,遭受政治压迫的个人以及其他法定情况下的个人。第二个工作年及随后各个工作年的假期可在该工作年根据批假顺序随时批给雇员。妇女有三个及三个以上不满16岁的子女或者有一名残疾子女的,有资格多休三个工作日的假期。

162. 《劳工法》规定,每个雇员均有权休带薪年假。带薪年假不得少于四个日历周,但公众假日除外。不满18岁的人可休一个月的带薪年假。例外情况是,如果在当年批准雇员休完全部带薪年假对企业的正常工作进度产生不利影响,准许在征得雇员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假期顺延到下个年度。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不满18岁的人、孕妇及产后一年期限内的妇女,以及哺乳期妇女(在整个哺乳期)。不得用现金补偿带薪年假,但就业关系中止及雇员未休带薪年假的情况除外。与《劳工法典》相反,雇员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不满16岁的子女或者一名残疾子女的,无论其子女的性别如何,雇员都可多休三天的假期。雇员如果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到6个月,可申请给予他第一个工作年度的带薪年假。雇主的职责是给予此类全部假期。妇女可在休产假前或者刚休完产假后要求准许她休带薪年假,不管该妇女为有关雇主工作的期限多长。

社会保障的权利

163. 拉脱维亚遵循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缴纳社会税是获得多数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

164. 自恢复独立以来,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保证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需要变革,因为现在不可能继续提供苏维埃时期提供的社会保障;同样,推行市场经济原则后,人民不得不为自己的生活履行更多的义务。最初,政府试图继续实行提供最大规模社会保障的政策(譬如,通过在1991年制订“国家养恤金”法)。不过,这项政策的实施经证明是不可能的,而且有可能起到破坏社会援助预算的作用。

165. 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依据的事实是使缴纳社会税成为获取多数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此外,缴纳社会税的数额也决定着将来领受福利金和养恤金的数额。社会税由个人缴纳,每个居民缴纳的税金将记入他/她在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帐户中。2001年3月13日,宪法法院的裁决确定,即使雇主没有为雇员缴纳社会税,雇员也有权接受社会保障服务。有人指出,雇员没有能力影响雇主的这类行为,因此必然要登记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还要说明的是,国家承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和社会税的征收。

166. 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保障社会服务方面的平等,无论性别、国籍及宗教信仰如何。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领域-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

167. 社会救济活动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旨在保证为处于贫困或任何其他社会风险状况,而且其他社会保险措施不适用或者不充分的居民提供保护。社会救济职能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分工。根据“社会救济”法,国家提供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是社会案例、物质援助以及社会复兴。

168. 根据“社会救济”法,接受社会救济服务这项权利的享受人是拥有社会身份代码的拉脱维公民、非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但领到临时居住证的人士除外。这项权利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多少无关。在拉脱维亚,社会津贴制度包括普遍的国家社会津贴,这种津贴的发放取决于发放对象属于哪个人口群体以及财力经过检验的市社会津贴。

169. 国家社会津贴和市社会津贴有区别。国家社会津贴分为定期支付的津贴和一次性支付的津贴。定期支付的国家社会津贴包括:

(a)国家社会保障津贴;

(b)儿童保育津贴;

(c)国家发给家庭的津贴;

(d)补偿交通费的津贴发放对象是肌肉运动有障碍,而且已经接到医生和专家的说明,证明其需要专用交通用具的残疾人(这笔津贴每两年发放一次);

(e)监护人的薪酬;

(f)寄养家庭的薪酬;

(g)监护人为儿童提供营养的薪酬。

170. 分娩津贴及丧葬津贴均为一次性支付。

171. 根据“社会救济”法,地方政府负责发放下述社会津贴:

(a)为贫困家庭发放社会救济津贴;

(b)住房津贴;

(c)护理津贴。

172. 地方政府视自己的预算情况可发放其他津贴。

173. 应当指出,据国家人权办公室讲,拉脱维亚的人口贫困状况带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如果家庭成员人数增多,妇女陷入贫困的危险也会增大。有孩子的妇女比没有孩子的妇女贫穷,原因是照料子女的责任限制了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由妇女单独抚养小孩的家庭尤其面临这种风险,原因是孩子的父亲通常逃避支付离婚抚养费,尽管法院的有效裁决勒令其支付该等费用。通常,执法机构不能保证这种裁决能够得到遵行。

174. 社会保险对社会的稳定和社区安全做出了规定,保障每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在失去现有收入时能够根据缴纳的保险费按比例领取收入补偿金。社会保险是国家组织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为因被保险人生病、残疾、孕产、失业、年老、职业事故或职业病,以及因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死亡增加的开支而失去工作收入的人或其亲属承担的风险上保险。“国家社会保险”法已界定社会保险的类型。

175. 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规定,拉脱维亚存在着三级老年养恤金体系。这一体系的各个级别相辅相成。如果已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可领取老年养恤金(一级养恤金体系);通过参加国家养恤金基金(养恤金在其中不断累积),保证养恤金的循环(二级养恤金体系,将从2001年7月开始运作);在私人养恤金基金投资(三级养恤金体系)。

176. 养恤金的数额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缴纳期限的长短而定。因此,在这方面遵循两项原则,一项原则是“缴纳的越多,领取的越多”,另一项是“退休越晚,领取的养恤金越多。”

177. 在国家养恤金制度方面,只有在确定退休年龄时才考虑性别。1995年,妇女的最低退休年龄是55岁,男子是60到62岁。1996年,妇女的退休年龄根据“国家养恤金”法提高到56岁,并在每个日历年延长半年,直至满62岁为止。2001年,老年养恤金权利的享有者(男子和妇女)是年满62岁,保险期不少于10年的人。年满60岁的人有权申请提前退休,条件是其保险期不少于30年。

178. 男子与妇女可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两年退休,条件是社会保险期不少于30年。如果提前退休,仅可领取80%的养恤金。

179. 由于妇女领取的薪资比男子的低,她们的平均养恤金也较低。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妇女的老年养恤金按她们的社会保险费比例发放,这种做法带有歧视性,其原因是:首先,妇女的平均薪资因职业和部门不同而较低;其次,妇女的职业因专事于照料子女而中断,由于国家在这个阶段按最低月薪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她们的老年养恤金的最终金额较低。

老年养恤金的平均数额,每个月按实际价格计算的拉脱维亚拉特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各种养恤金的平均数额

8.29

10.50

27.00

32.72

38.50

42.42

51.23

58.00

58.54

58.87

男子

X

X

X

X

X

44.36

53.78

62.34

62.91

63.19

妇女

X

X

X

X

X

41.90

50.56

56.56

57.16

57.55

其中:

老年养恤金

7.42

9.90

27.30

32.60

38.30

42.55

51.57

58.92

59.76

60.27

男子

X

X

X

X

X

44.50

54.20

64.03

65.02

65.51

妇女

X

X

X

X

X

41.74

50.44

56.69

57.42

57.91

180. “失业保险”法对失业时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程序(失业保险)、有资格享有这项服务的人以及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提供的服务如下:失业津贴、失业人员死亡时的丧葬津贴、职业培训或者失业人员再培训期间的补助金。已经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为失业人员提供保险,如果其社会保险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在前一年缴纳的保险费不少于9个月)并且根据“失业”法规定的程序获得失业地位,就有资格享受这些服务。

181. 在根据“失业”法赋予失业人员地位方面,不存在以性别为由的歧视。凡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领到永久居住证或者其护照上盖有人口登记机关的印章并且有个人身份代码,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达到工作年龄,没有参加商业活动,正在寻找工作,在其居住地国家就业机关登记过并且每月至少到该机关走访一次的,被确认为失业人员。

182. 在丧失失业人员身份方面,也不考虑性别。失业人员在如下情况下属丧失失业人员身份者:订立了无限期合同或者超过两个月的固定合同;根据法律获得领取老年养恤金的权利;被移交给国家正式监护;在教育机构的日间部就读;连续两次拒绝合适的工作机会,连续两次拒绝接受职业培训或再培训,无任何正当理由未能参加职业培训或再培训课程,或者未能执行有酬临时社区工作就业合同,为取得失业人员地位提交虚假资料,将永久居住地迁移到拉脱维亚共和国境外。

183.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订立就业关系的所有人以及没有订立就业关系的特定弱势人口应上失业险。这些人包括义务制现役部队的士兵;照料不满18个月的子女的人;以及领受疾病津贴的人。

184. 确定失业津贴的数额时,无论失业者的性别如何,均应参照失业者的社会保险期以及失业者的收入(社会保险费从中提取)按比例定额。

185. 2001年年底,在国家就业部门登记过的所有失业者有57.4%是妇女。2001年与2000年相比,所有失业者中的女性失业者增加了0.2%。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年龄大的妇女通常会失去工作,或者长期失业。因此,在达到领受养恤金年龄之前的妇女应当被视为一个特别易遭受贫困风险的社会群体。由于就业率低,未达到领受养恤金年龄并且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很多妇女都会借机提前退休,也就是说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这样至少能领到最低的薪金。根据1998年(按福利部要求)进行的题为“贫困女性化:1991年至2000年拉脱维亚风险指数变化”的调查,在所有退休的妇女中,80%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了休。

186. 妇女失业率高也与下述事实有关:

(a)在孩子未达到最低入学年龄前,雇主不愿意雇用养育学龄前子女的妇女,原因是这通常妨碍雇员的工作;

(b)妇女休完育儿假重返劳动力市场后,发现自己难以适应,这主要是因为她的职业技能在育儿期下降,因此必须掌握工作所需的新技能;

(c)青年妇女被雇用时一般都很勉强,原因是妇女有可能以分娩为由请假。

187. 国家就业部门负责管理给予失业人员身份和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培训的工作以及与落实失业政策有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国家就业部门提供的资料,希望入校学习、接受再培训或者提高资格的妇女通常约为男子的两倍;国家就业部门送去接受培训、再培训或是提高资格的妇女也多于男子(参见下表)。

希望接受培训、再培训或提高资格的男女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13 857

8 374

5 483

1996年

16 589

10 291

6 298

1997年

15 337

10 128

5 209

1998年

24 542

16 243

8 299

1999年

29 395

18 512

10 883

2000年

28 025

17 488

10 537

2001年

31 192

19 358

11 834

派送接受培训、再培训或提高资格的男女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6 339

4 206

2 133

1996年

8 831

5 562

3 269

1997年

7 950

5 049

2 901

1998年

16 602

11 671

4 931

1999年

9 704

6 186

3 518

2000年

10 267

6 592

3 675

2001年

10 269

6 925

3 344

188. 在国家就业部门办公期间,希望参加有酬临时社区工作的男女人数基本相同(参见下表)。

希望参加有酬临时社区工作的男女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37 189

17 210

19 979

1996年

38 052

17 749

20 303

1997年

32 786

16 913

15 873

1998年

39 911

19 937

19 974

1999年

34 946

16 754

19 182

2000年

31 539

15 738

15 801

2001年

32 620

15 914

16 706

派遣参加临时有酬社区工作男女的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14 034

5 474

8 560

1996年

10 212

4 077

6 135

1997年

8 825

3 631

5 194

1998年

12 358

5 363

6 995

1999年

11 404

4 584

6 820

2000年

9 993

4 230

5 763

2001年

15 218

6 691

8 527

189. 此外,男女求职者在国家就业部门帮助下找到工作男女的人数基本相同(参见下表)。

(在国家就业部门帮助下)找到工作的男女求职者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19 272

9 599

9 673

1996年

15 323

7 858

7 465

1997年

30 327

16 546

13 781

1998年

13 195

7 184

6 011

1999年

41 384

23 013

18 371

2000年

43 656

24 784

18 872

2001年

39 906

23 013

16 893

其中,找到工作的男女失业者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17 616

8 985

8 631

1996年

14 068

7 328

6 740

1997年

29 350

16 106

13 244

1998年

31 239

17 491

13 748

1999年

40 981

22 856

18 125

2000年

43 143

24 566

18 577

2001年

39 462

227 986

16 664

2001年

派送参加求职者俱乐部活动的男女人数

年份

共计

其中:妇女

其中:男子

1995年

-

-

-

1996年

1 551

-

-

1997年

5 501

4 657

844

1998年

7 710

6 601

1 109

1999年

15 835

12 973

2 862

2000年

17 940

14 419

3 521

2001年

24 667

18 261

6 406

190. 根据“孕产和疾病保险”法规定,凡个人按“社会保险”法参加保险的均有资格领受疾病津贴。

191. 疾病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因不能上班而失去带薪工作所得收入的人,不论其性别如何;或是因下述原因失去收入的自营职业者:因病或因伤丧失工作能力,必须领取医疗或防治救济;为了检疫需要进行隔离,而且根据医疗证明,这种治疗对工作能力的恢复有必要;需要照料不满14岁的生病子女;办理了在住院诊所进行修复或矫正治疗的手续。

192. 根据“社会保障”法,凡在过去12个月内一直生活在拉脱维亚共和国,但总天数不少于60个月的人(拥有个人身份代码的拉脱维亚公民、非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但领取临时居住证的人除外),都有权领受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险津贴。本法没有规定按不同的性别提供社会保险。男女残疾养恤金的数额相同,但取决于保险期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从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参见下表)。

按实际价格计算的月平均残疾养恤金数额(单位:拉脱维亚拉特)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各类养恤金的平均数额:

8 .29

10.50

27.00

32.72

38.50

42.42

51.23

58.00

58.54

58.87

男子

X

X

X

X

X

44.36

53.78

62.34

62.91

63.19

妇女

X

X

X

X

X

41.90

50.56

56.56

57.16

57.55

其中:

残疾养恤金

13.29

14.00

28.30

33.90

39.20

42.81

50.86

54.70

53.98

53.40

男子

X

X

X

X

X

42.49

50.28

53.82

52.84

52.06

妇女

X

X

X

X

X

43.14

51.43

55.56

55.11

54.70

193. 根据“残疾人医疗和社会救济”法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救济所确定的原则,所有残疾人均享有医疗和社会救济的同等权利。上述法律也给出了残疾人的定义-在拉脱维亚,残疾人指因疾病、受伤或先天生理缺陷导致身体各器官功能紊乱,而且这种残疾已经根据法定程序作过鉴定,因此需要给予更多医疗和社会援助的个人。

194. 对残疾情况的专门检查由负责健康和工作能力问题的普通和特殊医疗专家委员会进行,在这方面,该委员会要贯彻部长内阁 “关于国家健康和工作能力医疗专家委员会对残疾情况进行专门检查的程序” (1996年7月16日)的第263号法规。对16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以及领到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医疗委员会将在其居住地根据疾病类型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治疗儿童的医生将对不满16岁的儿童进行残疾鉴定。医疗委员会还对超过退休年龄,而且其智力和体能的下降与年老引起的机体变化无关的人进行检查。

195. 在拉脱维亚,所有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社会援助和医疗援助,而且在就业和进一步融入社会方面也会获得援助。提供这些援助的目的是防止致残和残疾加重,或是为了减轻残疾的后果。公共和市医疗机构以及初级保健护理医师负责提供医疗援助。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费用由国家专项社会保险预算支付。

196. 福利部社会保险部门制定社会保险领域里的国家政策,并且负责执行这项政策。该部门还负责制定并执行为老少家庭提供国家社会津贴的国家政策,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并保证根据欧洲联盟规范法的规定制定社会保障立法。社会救济部门拟订统一的国家社会救济政策,负责这项政策的执行,并监督这项政策在拉脱维亚的执行。社会救济基金承担如下主要任务:保证国家参与各市提供的社会救济;管理并监督社会救济预算资金的开支;确保收集、编纂和分析执行、监督及评估社会救济政策所需要的数据;创建并有计划、有系统地更新社会救济提供者和领受者的数据库。

197. 从1997年1月1日起,社会救济津贴和养恤金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自1998年1月1日起改制为公营联合股份公司“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这可保证更好地控制资源的支用,而不会再像从前那样,有关津贴从工作所在地的社会税中拨付。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社会保险专项预算及国家社会服务。

禁止以结婚或生育为由的歧视

198. 为了防止以结婚或生育为由对妇女实行歧视,《劳工法》作出规定,禁止在招工面试期间询问有关怀孕的问题,但在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特定工作或职业的情况除外,并且禁止询问有关婚姻或家庭状况的问题。

199. 《劳工法典》还禁止雇主自行解雇怀孕的妇女以及子女不满3岁的妇女,并禁止以怀孕或育儿为由扣减她们的薪酬。许可解雇的必要情况是,企业、机构或组织已经停业(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抚养不满14岁且没有母亲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及监护人)。另外还规定,如果要裁员,在留人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子女不满14岁(残疾子女不满16岁)的妇女,或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家属的雇员,条件是她们的生产能力及资格相同。

200. 《劳工法典》禁止中止与孕妇及产后一年期限内的妇女以及哺乳期妇女(在整个哺乳期)的就业合同,但如下情况除外:雇员无任何正当理由违反就业合同或者法定工作程序;在工作期间从事非法行为并因此失去雇主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有悖良好道德标准,而且这类行为与就业关系的存续不一致;在工作期间因酗酒、吸毒处于一种迷幻状态,从而将他人的安全及健康置于危险当中;以及如果雇主破产。

201. 《劳工法》还规定,在为裁员解雇雇员时,抚养不满14岁的子女或者不满16岁的残疾子女的雇员,可优先保留原职,条件是她们的生产能力及资格相同。

202. 如果雇主中止就业合同的后果是侵害了雇员的权利,雇员无论性别如何,均有权在接到解雇书后一个月内要求法院确认雇主中止就业合同无效。根据《劳工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证明就业合同的中止有合法理由,并且符合中止就业合同的法定程序。在其他情况下,当雇员要求恢复工作时,雇主的职责是证明在解雇雇员后,他/她没有侵害雇员继续保持就业关系的权利。

203. 《行政违规法典》规定,雇主或官员若违反劳动关系法或劳动保护法或管理这些问题的其他规范法,将处以200拉特的罚款,而违反就业法或管理这些问题的其他规范法将处以150拉特的罚款。上述规定自1995年7月19日起生效。

204. 在拉脱维亚,产假、生育假及津贴在有关期限内给予。《劳工法典》规定,56个日历日的产假加上56个日历日生育假总共112个日历日,无论在生育前休了多少天产假。怀孕后第12周开始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并在整个怀孕期间持续接受医疗护理的妇女准予补休14个日历日的产假,加到产假内后共计为70个日历日。怀孕、分娩及产后期间发生并发症以及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的妇女可多休14个日历日的生育假,加到产假后共计70个日历日。可按妇女的要求准许她休照料子女假,直至子女满3岁为止,并且应在这一期间支付国家社会保险津贴。照料子女到3岁的时间应计入整个不间断在职期限内。

205. 上述法律还规定,在产假和生育假之前,或者在紧接所述假期之后,可按妇女的要求准许她休年假,无论她为有关雇主工作的在职期限有多长。

206. 《劳工法》关于产假、生育假及其计算程序以及额外产假和生育假的规定与《劳工法典》的规定相符,由于这些规定的长期实行和公众心对这些规定的明确认识,《劳工法典》可以消除产假和及生育假的计算错误,并且便于妇女预测这些假期的天数。

207. 根据《劳工法》,因怀孕和分娩准予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假。

208. 《劳工法》规定,每个雇员无论性别如何都有权因生育或领养子女休育儿假。这种假期可在孩子年满8岁之日前给予,期限不超过一年半。雇员要求休的育儿假既可准许全部休完,也可准许分期休完。雇员的责任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育儿假或部分育儿假的起始时间及期限。雇员休育儿假所花费的时间计入整个在职期限。应为休育儿假的雇员保留原来的职位。如果不可能保留,雇主应提供同等或类似职位。

209. 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前,产假和生育假期间的社会津贴根据前苏联部长会议及全苏中央工会委员会“关于国家社会保险津贴准备金”条例(1984年2月23日),以及全苏中央工会委员会“关于提供国家社会保险津贴程序”条例(1984年12月12日)发放,这两个条例在1997年1月1日前对核算和发放生育津贴的程序具有约束力。

210. “生育和疾病保险”法 规定了在整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发放及支付生育津贴的程序,该程序所针对的是因没有上班而丧失了带薪工作收入的妇女,或者丧失了收入的自营职业妇女。本法的目的是保证妇女在生病、产前和前后短时间内丧失工作能力时给予她们收入上的补偿。

211. 根据“生育和疾病保险”法,生育津贴的数额是津贴领受人从工资中缴纳的平均保险费的100%。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第102号公约第67条,生育津贴的数额超过《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两倍以上。

生育保险的量化指标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支出(百万拉脱维亚拉特,按实际价格):

生育津贴

2.5

2.6

2.7

3.9

4.8

4.9

5.7

数额的量化指标(月平均额,以千计):

带薪产假的期限

70.2

63.7

74.3

95.3

96.0

102.1

105.1

津贴的平均数额(按实际价格,拉脱维亚拉特)

生育津贴(每天)

2.91

3.35

2.98

3.48

4.00

4.01

4.52

212. 计算结果显示,2000年,在所有生育子女的母亲中有47%领取了生育津贴。与前一年相比,申请生育津贴的人数增加了7%。不过,大多数子女的生身母亲既无工作又不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因而领不到生育津贴(见下表)。

婴儿人数及生育津贴领受者的人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婴儿人数

18 830

18 410

19 396

20 248

19 690

生育津贴领受者的人数

13 279

16 281

10 724

11 486

11 811

213. 鉴于拉脱维亚的经济状况,妇女在怀孕期间通常失去工作,并且找不到新工作,从而被迫沦为失业人员,“生育和疾病保险”法特别重要,它规定因所在机构、企业或组织破产遭到解雇的妇女按一般程序享有生育津贴,条件是产假权利在她们被解雇后不迟于210天内确定。

214.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税”法、“国家养恤金”法、“强制性失业社会保险”法、以及“意外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法的规定,领受生育津贴并不限制领受任何其他津贴或社会保险服务。

215. 根据“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法,领受生育津贴的人也应买强制性社会保险。照料年满1岁半的子女的人要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向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缴纳的保险费从国家中央政府基本预算中列支。领受生育津贴的人也应买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残疾、生育及疾病专项预算中列支。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生育津贴。

216. “社会援助”法第7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是为残疾儿童提供接受社会照料及康复服务的机会,因此,地方政府提供特别幼儿园、日间中心和家庭照料服务,但遗憾的是,这些服务的数量供不应求。“社会援助”法第6条还规定,国家的义务是在各机构和中心为智障儿童提供社会照料和康复服务。“保护儿童权利”法第55条第3款也规定,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如果家庭不能为他提供照料,应交由国家给予悉心照料。福利部监督三个特别儿童社会照料中心,在这些中心,重残儿童得到了收治。

217.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的数据,2001年1月1日,有9 712名儿童领取了为残疾儿童额外提供的家庭国家津贴。根据国家社会救济基金的数据,2001年1月1日,育儿机构及教育机构有805名残疾儿童,其中291名在孤儿育儿中心,453名在特别儿童社会照料中心,61名在孤儿院。

218. 《劳工法典》禁止雇用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以及危险工作。部长内阁核准了禁止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工作清单,并且与拉脱维亚的专业组织调整了这些清单。禁止让妇女搬运超过立法法律许可的最大定额的重物,另外还规定,根据医疗声明,孕妇的工作定额可降低,或者是将她调到工作强度减小并且没有不利因素影响的其他工作场所,但保留原先的平均薪酬。

219. 《劳工法》规定,在接到医疗证明后,禁止雇主雇用孕妇、产后一年内的妇女以及整个哺乳期内的哺乳妇女,条件是已经确定从事特定工作可对妇女或其子女的安全与健康产生危险。

220. 与《公约》第11条列举的权利保护有关的立法在拉脱维亚定期审查和修订,目的是保证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利。自拉脱维亚恢复独立后,社会保障体系推行改革,并且已经制定了新的《劳工法》;另外,部长内阁有关这些法律的执行及其执行条例也已定期修订,并考虑到拉脱维亚的现状。国家人权办公室在它的评论意见中强调,新的《劳工法》生效将改善就业领域的状况,因为本法对招工广告、招工面试以及同等薪酬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对实施性别歧视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12条

221. 在拉脱维亚,妇女行使其保健权利没有遭到歧视。《药物治疗法》 规定,患者及其最亲密的亲戚或合法代表(受托人、监护人)有权选择拉脱维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由他们负责患者疾病和伤势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222. 《药物治疗法》规定,人人有权根据部长内阁规定的程序获得直接的援助。国家保障的不同程度的医疗援助根据部长内阁制定的程序为如下人士提供: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非公民、护照上印有个人身分代码并在人口登记部门登记过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以及被拘押、被捕、判刑及监狱服刑人员。这种援助按需要在有关时间和地点提供,在此情况下的医治根据福利部核准的标准提供。

223. 生活在拉脱维亚境内的每个儿童以及没有得到个人身分代码并且没有在人口登记部门登记过的儿童有权取得国家保障的医疗援助。儿童有权免费取得国家保障的医疗援助。

住院和看病的人数

住院病例

门诊病人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1997年

272 003

260 628

4 887 761

6 135 448

1998年

194 961

268 619

3 244 590

6 211 437

1999年

210 744

263 856

3 436 536

6 380 160

224. 保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估计的婴儿预期寿命,在这方面,拉脱维亚表现出了性别上的差别(见下表):估计的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11岁,比女性短。

估计的婴儿平均预期寿命

拉脱维亚

城市/城镇

农村地区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1995年

60.76

73.10

60.99

73.82

59.57

72.74

1996年

63.94

75.62

64.25

75.97

61.42

74.93

1997年

64.21

75.88

65.21

76.05

62.85

75.36

1998年

64.08

75.54

65.17

75.88

62.16

74.87

1999年

64.89

76.20

65.70

76.24

63.67

75.93

2000年

64.93

75.98

65.99

76.64

63.46

75.76

225. 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拉脱维亚的传播迅速加快。2000年,登记的艾滋病毒新病例为467例,艾滋病新病例24例。2000年的艾滋病毒发病率达到每10万居民19.14例。2000年死亡10人,其中有3人死于艾滋病。患者主要由15-49岁的人组成,此外,男子的人数比妇女高出三倍。艾滋病毒在拉脱维亚传播的途径是静脉注射毒品使用者之间的血液传染以及共用针管和针头的传染。艾滋病毒病例的数量增加,被感染妇女的人数也增加。因此,异性恋传播及艾滋病毒纵向传播(母亲-婴儿)有扩大的危险。目前,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有15人生育了子女,两名子女经诊断受到感染,4名健康状况良好的子女已经从记录中删去。1999年的情况显示,除拉脱维亚传统艾滋病毒风险群体外,静脉注射毒品使用者、罪犯、同性恋者、具有风险型行为的异性恋者、新的易受害有关风险群体也是育龄妇女、孕妇及年龄在15-19岁的青年人。根据艾滋病预防中心的数据,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有四分之一通过性接触感染,此外,这种类型的感染常常有扩大的趋势。鉴于上述事实,以这种方式感染的风险,妇女是男子的2-4倍,这种趋势使妇女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226. 目前,拉脱维亚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有55%年龄在20-29之间,其中78%是吸毒者。拉脱维亚男性与女性对感染艾滋病毒的态度有保留;公众认为这种感染与吸毒有关。公众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相对持甚至更多的保留态度,原因是该妇女做了母亲后,有可能将其不治之症传给下一代。大多数这类妇女在她们的生活中从来没有遇到过其他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遭到社区的拒绝。不过,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妇女是其家庭物质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她们在家庭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艾滋病毒感染率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累积登记的注射人数

46

3

57

6

82

6

206

45

384

108

738

220

死于艾滋病毒

-

-

-

-

-

-

3

-

2

1

6

0

死于艾滋病

1

-

-

-

-

-

2

-

1

1

1

2

227. 该表所列数据表明了保健领域的刑事案件数量,其中受害者是妇女。

刑法条款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reg.

dis.

reg.

dis.

reg.

dis.

reg.

dis.

reg.

dis.

reg.

dis.

reg.

dis.

第133条

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

-

-

1

-

-

-

1

1

1

1

-

-

-

-

第134条

感染性病

-

-

2

1

-

-

-

-

-

-

-

-

-

-

第135条

非法堕胎

-

-

-

-

-

-

-

-

-

-

-

-

-

-

第136条

强迫堕胎

-

-

-

-

-

-

-

-

-

-

-

-

-

-

第137条

非法医治

-

-

-

-

-

-

-

-

-

-

-

-

-

-

第138条

执业医师未尽到责任

-

-

-

-

-

-

-

-

-

-

-

-

-

-

第139条

非法取走人体组织和器官

-

-

-

-

-

-

-

-

-

-

-

-

-

-

获得计划生育资料的权利,接受与家庭保健有关的援助的权利

228. 在拉脱维亚,妇女在取得促进家庭健康和福利的专用教育资料方面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男女在获得计划生育资料及咨询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229. 拉脱维亚共和国福利部负责国家家庭保健中心;该中心的任务之一是提供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资料。这种资料的提供是一项免费服务。

230. 拉脱维亚有一些处理计划生育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例如,负责散发资料,开展人口教育活动和促进性健康的非政府组织“Papardes Zieds”。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说明,拉脱维亚青年健康中心委员会、拉脱维亚青年红十字会、家庭及学校教育中心以及各地区的一些组织参与了类似的活动。

231. 为人口保健提供资金的程序以部长内阁1996年12月24日的“保健资金提供”条例为准。该条例规定,国家强制性健康保险保证从国家强制性健康保险中支付拉脱维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与观察孕妇和产后妇女健康状况、帮助分娩和提供病理性怀孕援助有关的医疗费用。

232. 怀孕妇女如处于怀孕及产后观察期,并接受与怀孕程序相关的医疗服务,可不必支付看病费,这种医疗服务是免费提供的。

233. 根据部长内阁1997年3月18日关于“1997年购买门诊治疗医疗器械的救济”条例,出现医疗禁忌征候的孕妇,购买口服避孕药和机械避孕工具时可享受优惠。

在怀孕和产后期间接受医疗护理的权利

234. 在怀孕和产后期间接受医疗护理的权利根据部长内阁1999年1月12日核可的《药物治疗法》、“保健资金提供”条例以及福利部(1995年11月20日)“关于孕妇和婴儿检查诊断”的第324号命令提供。

235. 除了落实国家的产前计划外,里加市妇产医院还开展了如下工作:从怀孕第10周起对胎儿心跳进行听诊;从怀孕第34周起记录并查看胎儿的心电图(如果出现医疗症状);对孕妇进行医疗护理。妇产医院还提供治疗专家、心脏病专家、内分泌专家咨询;在怀孕期间定期开设产前课程,讲解怀孕程序、孕妇身体的生理变化以及怀孕期间婴儿每三个月的发育情况。在怀孕期间,母亲接受定期检查(产前保健),在围产期保健系统内也要接受检查。

236. 从2000年开始,在15-44岁的妇女中,每1 000个活产中人工堕胎的数量不断减少。每100个分娩的妇女中人工堕胎数已连续第二年少于100胎,即85胎(1999-1993年)。人工堕胎绝对数减少,出生的子女增多。2000年,分娩数增加了4.5%。中止怀孕数减少了4.4%。

拉脱维亚中止怀孕的人数

共计

其中:人工中止怀孕

1991年

44 886

38 837

1992年

40 494

34 325

1993年

37 256

31 348

1994年

32 535

26 795

1995年

31 324

25 933

1996年

29 653

24 227

1997年

27 206

21 768

1998年

25 076

19 964

1999年

22 974

18 031

2000年

22 201

17 240

237. 另一个积极发展是不满14岁的临产妇女占临产妇女总数的比例下降,并且占分娩总数的比例低-仅0.005%(1998年-0.04%,1999年-0.02%)。35岁以上临产妇女的人数平衡增长-占所有分娩人数的9.8%(1998年-8.5%,1999年-9.0%)。15-17岁临产妇女的比例波动不定:2000年,占全部分娩人数的2.7%,1999年,占2.3%(1998年占2.8%)。

238. 1995年开始的趋势在2000年也得以持续,鉴于活产数量增多,死产数量及在出生后0-6天死亡的婴儿数量减少,围产期死亡率指数下降。

第13条

239. 在拉脱维亚普遍具备能够让个人参与各个领域公众经济事务的条件,并且没有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妇女参与这些领域公共事务的机会主要取决于社会平等的程度。妨碍作出这些选择的主要限制因素与下述事实有关,即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程度大大低于男子(参见下表,所有居民中参加经济活动的居民人数),而且妇女在传统上要承担大部分家务。

在所有居民中参加经济活动的居民人数(15岁和15岁以上的人,单位:%)

共计

男子

妇女

1996年,IX

59.8

69.8

51.5

19 97年,IX

59.7

68.6

52.3

19 98年,IX

58.8

68.8

50.7

19 99年,IX

58.2

67.8

50.3

2000年,IX

56.8

64.7

50.3

就业(截至每年11月的数据)

15岁和15岁以上

已就业的人

全日制工作

半日制工作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 96年

1086 . 4

892.0

460.5

505.0

405.1

444.4

55.4

60.6

1997年

1091.0

896.5

487.8

527.1

420.9

462.7

66.8

64.4

19 98年

1088.7

896.4

473.7

533.5

410.1

467.3

63.6

66.2

19 99年

1088.6

899.0

474.5

515.0

410.5

463.2

64.0

51.8

20 00年

1090.5

901.4

474.8

492.0

412.5

447.2

62.3

44.8

1996年每周的时间分配(小时和分钟)

已就业的人

学生

既未就业也不学习的人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自我照料

72 : 14

70 : 43

78 : 46

77 : 38

81 : 35

79 : 17

总和工作量

66 : 13

74 : 25

51 : 15

54 : 21

40 : 06

51 : 53

有酬工作

49 : 44

45 : 14

00 : 28

00 : 15

04 : 40

01 : 20

经常学习

00 : 20

00 : 24

43 : 26

44 : 04

00 : 25

00 : 33

照料子女,操持家务

16 : 09

28 : 47

07 : 21

10 : 02

35 : 01

50 : 00

休闲时间

27 : 37

21 : 46

35 : 18

33 : 55

43 : 29

35 : 27

未确定

01 : 56

01 : 06

02 : 40

02 : 06

02 : 50

01 : 23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240. 拉脱维亚实行一般性家属津贴制度,这是国家社会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津贴的支付从国家预算中列支。领受这种国家津贴的资格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关。根据“社会救济”法,有权领取社会救济的是拉脱维亚公民、非公民以及有个人身分代码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但领到临时居住证的人士除外,并且没有任何性别上的区别。

241. 自1996年以来,对家属津贴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这项制度之前,家属津贴根据前苏联部长会议及全苏中央工会委员会1984年2月23日关于“提供国家社会保险津贴”基本条例,以及部长内阁1995年10月17日“关于津贴和补助”的第34号条例发放。

242. “社会救济” 法对下述国家家庭津贴的分配作出了规定,即育儿津贴、分娩津贴以及家属国家津贴。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一般性救济,这包括下述几类救济:为残疾子女不满16岁的家庭额外支付国家家属津贴中的社会保险津贴;为抚养子女以及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监护人提供的津贴;寄养家庭、机构照料、领养及监护人的薪酬。

243. 根据“社会救济”法,家属国家津贴给予抚养子女的人。国家家属津贴具有普遍性,其发放对象是不满15岁的子女或者超过15岁并上了综合学校但还没有缔婚的子女,但期限不能超过20岁。如果家属国家津贴给予不满16岁的残疾人,应按部长内阁确定的金额为他提供额外津贴。

244. 目前,拉脱维亚为1999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提供的家属国家津贴的数额为:第一胎4.25拉脱维亚拉特,第二胎5.10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2倍,第三胎6.80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6倍,第四胎及以后各胎7.65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8倍。拉脱维亚为1999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子女提供的家属国家津贴的数额为:第一胎6拉脱维亚拉特,第二胎7.20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2倍,第三胎9.60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6倍,第四胎及以后各胎10.80拉脱维亚拉特或者提高1.8倍。目前,这些津贴并不充足,提供这些津贴的新程序正在制定中,津贴数额也在不断增加。有些地方政府在子女出生后也从其地方预算中支付津贴。

245. “社会救济”法规定,育儿津贴按月定期提供,这种津贴不按子女人数确定,而且提供给需照顾3岁以下的子女,无工作,或从事非全日工作,且不享受产假补助金的人。子女年龄在1.5岁以下的个人享有的育儿津贴数额为每月30拉特,需照顾1.5岁至3岁子女的个人每月可领取7.50拉特的津贴。

246. “社会救济”法规定,育儿津贴给予子女父母任一方。根据“社会救济”法,子女父母之一或者领养了一名子女或对一名不满一岁的子女实施监护的人,有权领受分娩津贴,该等津贴是一次性普遍津贴。分娩津贴是新生儿应得津贴的50%,目前是98拉脱维亚拉特。如果母亲在怀孕后第12周已在医疗机构登记过,并且遵从了医嘱,津贴的数额会翻一番,为196拉特。不过,如果生下双胞胎或者三胞胎,母亲领取一次性分娩津贴的数额与生一个子女的数额相同。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对报告草案的评论意见中指出,育儿津贴仅为最低薪资的50%,而且妇女的薪资得不到全部补偿,因此妇女生育的子女不会多于生育调查所显示的子女人数(通常为2个,生3个的不多)。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认为,妇女生活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妇女因不能重新找到工作而面临的威胁,以及失业对妇女收入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机会所产生的各种潜在影响。

247. 必须指出,家属国家津贴和育儿津贴发放给子女的母亲,但子女的父亲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有权领取这些津贴。另外,拉脱维亚立法没有对单身母亲的专项国家社会津贴作出规定。

领取贷款的权利

248. 妇女在拉脱维亚贷款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根据《民法》,合法交易以及贷款的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能力。在上述法律的含义方面,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指未成年人以及因生活糜烂及精神错乱被监管的人,条件是法律未作出另行规定。

249. 根据“信贷机构”法,借贷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后检查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并定期要求提交单据证实借款人经济活动的财务稳定性,以及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250. 自2001年9月起,隶属拉脱维亚的抵押及土地银行将由妇女经营或者女性雇员占75%的中小型企业列为中小型企业发展贷款计划的目标群体。所述计划在企业的间接要求和经验方面提供救济。经验表明,拉脱维亚大多数小企业由男子经营及所有。这样一种状况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应视为比例失调,这就是所述计划缘何为妇女企业提供额外支助的原因。

251. 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指出,在北欧投资银行2001年进行的调查中,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认为,妇女企业家会遇到与性别有关的障碍。调查表明,多数调查对象(63%)认为国家应规定为女企业家提供法定援助。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也指出,有关支持拉脱维亚妇女创业活动信贷计划的资料,根据题为“妇女对支持拉脱维亚妇女创业活动的看法”的调查(由拉脱维亚大学哲学和社会学研究所进行),30%的调查对象了解这些计划。

252. 私营信贷机构为自然人发放贷款时确定的主要条件是每个家庭成员均有有固定工作且月收入稳定,此外,家庭子女的数量无论性别如何也是考虑的因素。鉴于妇女在经济上不大活跃,平均收入比男子低(参见附加在第151段后的表格),申请并领取各类贷款的妇女比例比男子低。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指出,银行通常要求将现有房地产作为贷款担保;而房地产并不总是登记为妇女的财产。但是,根据国家土地局的数据,55%的房地产登记为妇女的财产,45%登记为男子的财产。因此,在这个领域,隐性歧视没有表现出来。

253. 在抵押房地产方面也不存在性别差异现象。一个人在拥有或处置房地产方面取得房地产的能力不存在性别差异。规定人人享有权利的宪法保护个人的这些财产权,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方可加以限制。

254. 处置财产的权利也由《民法》规定,其中,财产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全部权利,即管理和使用财产的权利,因财产获取一切可能利得的权利,依照规定程序处置财产以及从第三方收回财产的权利,这也产生了个人无论性别如何按照房地产的担保借款的权利。

参与文化生活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255. 在拉脱维亚没有对妇女参与与娱乐、运动及所有领域文化生活有关的活动实施限制。与个人参与有些文化活动有关的唯一限制是不分性别的年龄限制,目的是防止青少年受到有害影响。

256. 妇女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在讨论第10条时已经描述过。妇女参与各类文化生活的特点在讨论第3条时已经详细介绍过。

第14条

257. 根据拉脱维亚认可的城市/城镇及农村地区的地界划分,国家98%的领土是农村地区,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1%。平均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12人。

258. 拉脱维亚农村地区的状况以及农村妇女特定问题的特点是就业机会不足。农村经济主要取决于作为主要就业类型的农业,农业为37%的所有农村就业居民提供了工作和生活途径。农业部门目前正在不断进行的改进促使就业人口进一步减少。其他农村经济部门不能为农业以外的农村人口提供收入。1996年《农业法》的目标之一是为下述方面创造前提条件:保证农村地区的就业;如果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消除农业负面因素;以及保证农业领域的就业者享有同等社会经济福利机会。所述法律以及管理农业部门的其他法律规定未载有歧视妇女的规定,也未载有对妇女带有歧视性的限制性规定。

259. 农村地区需要34 000个工作场所,而且由于农业的持续复兴,在今后2-3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50 000个。农村地区及城市/城镇失业登记人数相似(分别为8.9%和7.1%),但是,农村地区的实际就业情况相当糟糕,其特点也是表现为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隐性失业形式,例如,无酬家庭成员的比例在农村地区达11.6%,在城市/城镇仅为0.2%。截止目前,农业部门的收入水平最低,无酬家庭成员的人数最多(通常,一个人如果在家庭企业工作,其薪资和社会税得不到支付),将来,这种状况将会迅速加剧农村地区的社会紧张关系,因为居民到了退休年龄后由于退休前的收入很低,实际上领不到或者领取很低的养恤金,并且将只能依赖自然(维持生计的)经济。

260. 如下数据反映了农村地区的妇女状况(根据2000年的就业数据):妇女占拉脱维亚所有居民的54.7%;所有妇女中有50.3%在经济上活跃(供比较,男子有67.7%);积极参加社会生活的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6.1%(供比较-男子为60.6%)。

261. 高学历男子与妇女参加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程度差别不大(分别为82.4%和80.1%),初等学历男子与妇女在这一指标上的差别较大(分别为48.9%和30.3%),而未达到初等学历的人在这个指标上的差别,男子是妇女的近两倍(分别是21.0%和14.0%)。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大多接受过初级教育及初级以下的教育。因此,有必要促进低学历妇女的活动,因为一般来说,她们也是农村地区最贫穷的居民,特别是单身母亲以及有许多子女的大家庭的代表。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农村地区妇女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Marta” 妇女资源中心提供的资料,这个组织与实业界妇女俱乐部联手在拉特加尔(拉脱维亚东部)为里加和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妇女开设商业、英语以及拉脱维亚语课程。

262. 妇女在农村地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原因是空缺的职位通常是更适合男子干的重体力劳动,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状况也因这个事实而恶化。

263. 参加经济活动的农村居民有37%在农业领域工作,农业领域就业者的薪资仅相当于国民经济部门平均净薪资的78%,人口收入非常低。此外,国民经济发展对人口福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城市/城镇。由于这一原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

264. 先在农村地区发展起来的经济及社会基础设施逐渐老化,不能满足现代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的维护费用相对昂贵,原因是农村地区的人口密度小,以及农村人口在经济上的被动处境。

265. 农村地区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口不断老龄化,以及现有的参加经济活动的潜在人口的死亡。

266. 根据拉脱维亚宪法,拉脱维亚人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同样,人权的行使不受任何歧视。在这个框架内,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如下权利:参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接受高质量的保健;获得社会计划的支助;享有初级教育及进行教育的机会;以及建立自助团体与合作社。妇女可参加公共活动,获得各类贷款和信贷,享受适当生活条件,以及参与农村地区发展及领取发展津贴。农村妇女还有机会获得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以及在拉脱维亚境内提供的津贴。

参与农村地区发展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权利

267. 妇女有参与农村地区发展规划的同等权利。“领土开发规划” 法以及部长内阁“关于空间规划” 的条例计划在开发规划领土时遵循公开原则,这就是说让普通公众参与领土开发计划的制定,从而保证资料和决策的公开性。为了保证对国家领土开发计划的讨论,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部在官方报刊《拉脱维亚公报》上公布开始制定国家领土开发计划和公共讨论程序,并有可能推出领土开发计划,以及确定提交书面建议和参考资料的地点和时间表。地方政府在制定领土开发计划时负责开展相同的活动,而且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268. “领土开发规划”法规定,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了解供公开讨论的领土开发计划;同时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供公开讨论的书面建议和参考资料,并参与公开讨论、辩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及提出建议。没有对性别差异做出规定。

269.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及地区发展部提供的资料,约3 000名领土开发规划问题专家在拉脱维亚地方政府工作,其中一半以上是女性(1 600名)。

270. 在拉脱维亚的建筑领域,妇女有参与新建筑项目讨论的同等权利,在这方面,男女代表在同等条件的基础上参与。男女平等的一个实例是,建筑部门最高级官员和部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女性。同样,在获得建筑和领土规划教育的机会方面没有差别,这个主题在讨论第10条时已做过详细分析。

接受医疗保健的权利

271. 城乡妇女在获取医疗服务的机会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这种权利根据《药物治疗法》提供,该法规定人人有权接受紧急医疗援助。

272. 与1999年相比,拉脱维亚2000年拥有的医生人数增加了93人,此外,里加的医生人数减少了71人。与1999年相比,拉脱维亚的家庭医生人数增加了165人或20.6%,里加仅增加8人。根据初级保健政策,护理人员-男助产士的单位人数不断减少,但与些同时,医生私人诊所的数量增加。私人医生诊所出资办的门诊总数大幅增加。与1999年相比,独立牙科医生诊所的数量以及私人牙科医师诊所的数量增加;医院的数量减少,2000年为42家,1999年为151家;1999年,有1 063家门诊诊所,到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 659家,即加上独立牙科医生诊所、外籍牙科医师诊所以及外国保健单位的总数。

273. 患者可了解到初级保健机构和特定地区提供医疗及社会援助的机构的情况,以及选择初级保健医生的机会与必要性。初级保健医生诊所在地区按人口密度确定。医院所在地应位于方便患者就医的地点,并且能够让患者选择最近的医院的就医。在上述所有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

274. 为流动和固定保健提供者制定的总体规划旨在使保健系统得以进一步发展;改善保健提供者的结构;巩固和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并增加患者获取保健服务的合理机会;以及为在各地区及全国建立综合保健系统奠定基础。

275. “环境保护法”第1条提出保护人类健康及保证获得环境资料的机会也是该法的目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这部法律及其他法规都没有载入限制农村地区妇女行使有关权利的规定。

社会保障的权利

276. 规定提供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的法律没有规定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服务有任何差别。接受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服务的程序在讨论第11条时已做过详细介绍。城乡地区社会保险服务的提供,服务质量及种类没有差别。

277. 但是,农村地区妇女使用社会保险服务的人数相对较少,原因是在农村地区应为妇女的工作缴纳的社会税仍然未缴,或者仅缴纳了一部分,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城市更为普遍。因此,妇女丧失接受社会保险服务的机会,或者社会保险服务根据缴纳的税金核算。一项规定直到2001年3月14日才生效,根据这项规定,如果雇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仅缴纳了部分保险费,雇员不能接受社会保险服务。这就是说,即使雇员上全日制班,如果没有为他/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他/她无权接受社会保险服务。鉴于农村地区劳工市场的艰难状况,妇女通常不会反对此类就业条件。宪法法院在其2001年3月13日的裁决中宣布,上述规定违反了宪法,并自宣判之日起予以废止。

278. “社会救济”法确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提供社会救济方面的义务。这部法律规定,所提供社会救济的差别不是城乡差别,而是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别。在很多城市,“社会救济”法的解释很随意。每个城市执行不同的津贴制度,其目标和工作重点各不相同。因此:

(a)居民无法在统一条件下接受社会救济的机会;

(b)社会救济津贴不是完全针对社会最贫困成员,贫困者没有真正获得现有保障;

(c)实际上由城市发放的社会救济津贴低于法定数额;定期支付的津贴减少为一次性支付;

(d)在一些城市,津贴的发放与一个家庭/个人的实际问题和资源评估无关,在领受津贴方面的限制取决于该人是否属于某个特定社会群体;每年给予一个家庭/个人的津贴数额受限制。

279. 在城市社会津贴系统内也存在地区差别。因此,Kurzeme(拉脱维亚西部)的人口平均收入在拉脱维亚仅次于最低,平均来说,人人领取社会津贴,作为一大笔生活支助费,这同人均收入最高的里加地区的情况一样。据此得出的结论是,Kurzeme地区地方政府在发放津贴及促进他们的活动方面更加积极。刚才提到的两个地区只不过是每个家庭成员从城市津贴中获得的收入高于拉脱维亚平均收入的两个例子。在人均平均收入最低的地区-拉特加尔地区(拉脱维亚东部)-平均来说,人人从城市津贴中领取津贴,但遗憾的是,这部分津贴在拉脱维亚属于最低的支助费,比拉脱维亚的平均数额低两倍以上,比Kurzeme地区的数额几乎低三倍以上。

280. 社会救济服务提供给面临社会风险状况的人,这些服务的使用在城乡地区相似。社会救济的范围和质量不仅取决于具备的财力,而且取决于特定城市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学历。遗憾的是,拉脱维亚仍然缺乏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原因是这种职业是新近出现的职业之一。因此,农村地区社会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社会工作者,以及保证这种服务尽可能接近接受服务者的居住地的必要性,目前,在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方面,城乡之间的比例失调,因此,在取得社会救济的机会方面,相应也存在比例失调现象。此外,目前仅有56%的城市设有社会救济部门,实际上,小城市通常连至少一个社会工作者也没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6年开始改革社会救济制度,并实施“the money follows the client”原则。应当指出,2000年总共仅有824名社会工作者在城市社会救济部门工作;这就是说,社会救济部门仍然很小,平均由一至两名雇员组成。接受过社会工作者培训的雇员人数仍然居低。2000年,拉脱维亚14个地区连至少一个接受过社会工作专门培训的人都没有。目前,每2 879个居民中平均有一名社会工作者。为了达到最高水平,拉脱维亚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应增加2.8倍。

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农业领域专业教育的权利

281. 妇女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根据《公约》第10条说明。

282. 拉脱维亚农业咨询及教育支持中心(LCSAC(A)是国家组建并提供资金的最大组织,它提供农业咨询和继续教育课程,并且在拉脱维亚所有地区设有区域单位。妇女在从这些中心获得资料并利用这些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方面不存在法律或实际障碍。政府了解农村地区妇女的艰难经济状况以及有必要支持她们接受教育,计划根据农业部与拉脱维亚农业咨询及教育支持中心达成的2002年度协议,保证拉脱维亚各地区妇女有机会参加两门自选的课程。在农业领域接受普通职业教育的机会决不会因性别受到限制。

建立非政府组织的权利

283. 为了防止可能的歧视,一些促进农村地区妇女活动及其获取信息及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农业补贴计划的框架内得到支助。这些非政府组织开办研讨会和课程,旨在解决就业和增加收入问题。农村地区妇女非常积极地行使她们结社的权利;2001年,拉脱维亚农村妇女协会成立,这是各州及教区妇女组织的“保护性”组织,它帮助妇女对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发表见解,并为妇女谋取福利。生效的法律行为决不限制妇女行使她们的权利,恰恰相反,政府试图促进农村地区的各种倡议,这将对不同社会团体(无论其成员的性别如何)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领取农业贷款的权利

284. 农村妇女获得农业信贷的机会以及申请“国家支助计划”补贴的机会受到保障。为了加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活动,她们可从“农业与农村发展特别入盟方案”(特别入盟方案)、“拉脱维亚农业及农村地区发展计划”或者“年度国家补贴计划”获得资金。同样,2002年3月1日,“拉脱维亚农业长期投资信贷计划”即将启动,这个计划也可用来为农村妇女提供项目。在《国家补贴计划法》的框架内“对非政府组织及农业生产者的支持”计划为拉脱维亚农村妇女协会这个代表农村妇女的最大组织提供3 000拉特的财政支持。目前,农村妇女小额贷款计划正在实施,根据这项计划,为开展中小型企业项目提供小额贷款,妇女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创办新企业以及发展现有企业。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在它的意见书指出,尽管社会缺乏农村地区妇女小额贷款计划方面的信息,但这项计划的进展非常成功。

第15条

285.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在拉脱维亚宪法一级得到确定——宪法载有的一项规范规定,在拉脱维亚的法律及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行使不存在任何歧视。

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及法律能力

286. 根据“司法机构”法,法律及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法院的判决不考虑血统、社会及经济状况、种族及民族、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类别和性质、居住地以及政治或其他观点。

287. 规范性法律没有规定针对妇女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能力的任何歧视性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自然人及法人在法院有权依照法律保护其遭到侵害或有争议的民事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力指赋予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能力。一切自然人及法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力。没有规定性别上的限制。《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生活糜烂被监管的人以及有精神疾病的人不具有法律能力。

取得财产及使用财产的权利

288. 在宪法一级,宪法规定在处置上述财产方面人人拥有财产及自由权,条件是这种权利没有受法律限制;妇女保证在管理财产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289. 根据《民法》,个人有权拥有及使用财产,并从中取得一切可能的福利,处置财产以及依照规定程序从第三方收回财产,不存在任何差别。

290. 关于在签署合同方面的同等权利,拉脱维亚不存在性别限制。《民法》规定,交易若要生效,参与交易的各方都应具备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能力。如上所述,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与男子的相同,而根据《民法》,未成年人、因生活糜烂被监管的人以及有精神疾病的人不具备法律能力,条件是法律未另作其他规定。在个人能力方面也不存在性别限制。

291. 《民法》规定保障男子与妇女在权利方面的平等。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能力的人通过承担义务,行使其权益,满足精神和物质需求。这些规定在订立合同及管理财产方面为个人提供同等机会。规范性法律没有规定对妇女有关私人文件或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实施歧视性限制的可能性。

移徙自由及选择居所的权利

292. 根据宪法,合法居留在拉脱维亚境内的每个人都享有移徙,选择居住地以及离开拉脱维亚的自由。持有拉脱维亚护照的任何人在拉脱维亚境外都受国家保护,而且有权自由返回拉脱维亚。拉脱维亚与一些国家签署的协议规定移民及保护移民权利的程序。人人有权自由离境或移民到国外。这些权利不得以政治或思想动机为由加以限制。拉脱维亚公民及有权取得非公民护照的人不得引渡到外国。

293. “边境保卫”法规定了国家边境保卫行动原则,其中的一项原则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及其法定权益,不管他们的公民资格、婚姻及其他状况、种族和民族血统、性别和年龄、教育和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及其他观点如何。同样,边境保卫法也保证维护人们从一个国家移徙到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妇女在国家边境的自由移徙不受限制。关于国家边境保卫的规范性法律不包括关于人的移徙及根据性别原则进行边界管制特殊程序。截至目前,国家边境保卫部门没有在边境管制期间妇女权利遭到侵害,以及对有关妇女越境移徙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任何登记资料。

294. “关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进入并居留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在拉脱维亚取得居留证、永久居住证以及临时居住证的权利,其中没有规定针对发放这些证件的性别条件。在拉脱维亚居留的居住证不得发放的条件如下:如果发放对象有健康问题或疾病,其性质、严重性及可能持续的期限危害社区的安全及其成员的健康;或者有理由认为该种疾病可能威胁公众健康以及所述疾病列在拉脱维亚共和国福利部通过的疾病清单上,但经福利部同意前来治疗所述疾病的情况除外;他们没有保证支付他们在拉脱维亚居留期间保健费的健康保险单;无力供养其本人及其家属,但拉脱维亚共和国公民承担供养他们的义务的情况除外;根据法定程序发现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境内外犯有罪行,而且所犯罪行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应被剥夺三年以上的自由。这项规定不适用的条件是刑事记录已按拉脱维亚共和国法定程序注销;如果在国外犯罪,条件是罪犯服刑期不少于五年。若有如下情况,也不得发放居住证:被拒绝入境;五年以内从拉脱维亚引渡出境;为取得居住证故意提交虚假资料;身份证及入境证失效或者没有入境证;系极权主义、恐怖主义或采取暴力手段的任何其他组织的成员并对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者是任何秘密反政府组织或犯罪组织的成员;犯下危害人类类罪、国际或战争罪,或者法院判令参与过大规模镇压;非法居留拉脱维亚共和国,或者帮助另一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非法进入拉脱维亚共和国境内;已领受永久移居国外的补贴,不管这种补贴是由拉脱维亚公共机构或城市机构支付,还是由国际(外国)基金会或机构支付。没有规定领证人性别的条件。

295. 男子与妇女有同等权利选择其在拉脱维亚的居所。在拉脱维亚,妇女与男子在独立选择居所的年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根据《民法》,子女在未成年之前,父母对其有亲子权。男女两性的未成年期一直持续到他们满18岁为止。父母可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居所。

296. 拉脱维亚不限制妇女租住居所或者拥有单独居所,根据“关于租住居所”的法律,持居住证永久居住在拉脱维亚的任何自然人都可成为承租人或转租承租人。代表无行为能力人的租赁协议由其监护人订立,而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可在其监护人的同意下订立租赁协议。

297. 男女在居住地登记方面拥有同等权利。根据部长内阁“关于居民登记及注销的临时程序”条例,居民在其居地登记。居所的业主(自然人)及其家属有权在归其所有的居所进行登记。居所业主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领养的子女)及家属和其他人(经业主许可搬到其居所的人)有权不经业主同意在其居所登记,并且将情况告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属和其他人有权在租赁的居所登记,条件是所述人士的姓名及身分号码在租赁居所时写入协议(或协议附件)。如果所述人士的名字未在租赁居所的协议中注明,下述人士有权在居所登记,并将情况告知出租人:法院裁定对居所拥有权利的人;在父母租住居所居住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领养的子女);承租人家属的监护人。

第16条

298.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并支持婚姻、家庭以及父母及子女的权利。国家为残疾儿童、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特别帮助。

299. 根据宪法,拉脱维亚人权的行使不存在歧视,宪法承认妇女在家庭及家庭关系事务中与男子有同等权利。

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

300. 在拉脱维亚,婚姻建立在男女自愿达成的协议及其法律平等的基础上。

301. 根据《民法》,年满18岁的人即可结婚,并且没有性别区别。在特殊情况下,年满16岁的人,如果其配偶是成年人,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可以结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同意,父母或指定监护人所在地的监护法院可同意其结婚。

302. 在拉脱维亚,配偶双方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前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妻子怀孕,或者法院裁定配偶达到法定年龄,该婚姻不能宣布为无效。自1993年以来,妇女初婚的年龄逐渐增加(见下表)。

年份

妇女初婚的平均年龄

1993年

22 . 5

1994年

22.5

1995年

22.8

1996年

23.2

1997年

23.6

1998年

24.0

1999年

24.2

2000年

24.4

303. 拉脱维亚妇女在选择配偶方面与男子拥有相同权利,这种选择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这项原则在结婚仪式上予以保证,新娘和新郎在结婚仪式上确认他们结婚的意图。缔结婚姻后,配偶任何一方经宣布因精神病或智力低下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既意识不到其行为的重要性又不能控制其行为,以及配偶在可能受到处罚的威胁影响下结婚的,可对婚姻提出质疑。

304. 如果在其他未婚配偶或任何其他人的压力下选择未婚配偶,这种婚姻应视为虚假婚姻,也就是没有成家的意图,因而可以宣布其无效。

配偶的平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

305. 根据《民法》,婚姻要求夫妻相互忠实于对方、同居、相互照料以及共同维护家庭幸福。配偶双方在安排家庭同居方面有同等权利。《民法》还规定,如果配偶未能协议解决纠纷,可以在法院寻求补救措施。

306. 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要求妇女结婚后改从夫姓。根据《民法》,配偶双方结婚时可自行选择配偶任一方婚前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可保留其婚前姓氏,不必使用共同的婚后姓氏,或者将配偶另一方的姓氏加到自己的姓氏中。根据部长内阁2000年8月22日第295号“姓名书写及识别条例”,如果一个人改姓配偶姓氏,将根据拉脱维亚语语法规则并考虑该人的性别在其姓氏后添加词尾。

307. 《民法》还对配偶的财产关系做出了规定;根据《民法》,配偶双方保留其婚前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有权管理并使用其财产,即婚前拥有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拥有,或者由其一方拥有,但财产若由配偶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在配偶另一方的帮助下购置,则属于配偶双方的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如果不能确定财产的归属,应假定所述财产由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配偶共同管理并使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但经配偶双方同意后,所述财产也可由配偶任何一方管理。配偶一方对所述财产采取行动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配偶双方都有义务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中支付家庭所需的费用。

308. 配偶在结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可按婚姻协议建立、变更及中止其财产关系。婚姻协议各方可建立单独或联合婚姻财产关系,而不是建立配偶的法律财产关系。如果婚姻协议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属个人单独所有,配偶双方各自保留婚前所得财产,但可在不考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下独立取得、使用及处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婚姻协议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所有,除独有财产外,配偶双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合并为不可分割的财产,并且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的独有财产。在婚姻协议中确定婚姻期间所得共同财产时,配偶双方应就谁将成为共同财产的管理者(丈夫、妻子或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09. 为了使婚姻协议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该协议应在由拉脱维亚共和国企业登记部门管理的配偶财产关系登记册中登记。如果婚姻协议包含关于房地产的条款,协议也应在登记房地产的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在配偶财产关系登记册中登记的摘要应在官方报纸《拉脱维亚公报》(Latvijas Vestnesis)上公布。人人有权查阅配偶财产关系登记册,并索要其中的摘要。

登记的婚姻协议

年份

登记的婚姻协议的数目

1994年

13

1995年

134

1996年

206

1997年

256

1998年

272

1999年

371

2000年

449

310. 根据《民法》,配偶双方都有权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在一般性基础上处置其财产,无论配偶双方的财产关系属何种类型。

311. 男女都有权要求解除婚姻。法院在接到配偶一方或双方申请后可解除婚姻。配偶一方无论性别如何均可要求离婚,条件如下:配偶另一方对他/她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配偶一方离开另一方,而且分离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结婚后,配偶另一方患有长期的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传染病;配偶一方犯罪后使另一方名誉扫地或过着不忠诚或淫乱的生活导致不能要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婚姻生活破裂,到了不可能继续同居及维系家庭关系的地步,婚姻关系也可解除。解除婚姻的原因也可能是配偶单独生活的时间持续了三年。还可根据配偶双方的共同协议解除婚姻,但应在结婚一年以后。其他情况下,不得解除婚姻。

离婚数量占婚姻总数的比例

年份

结婚后的离婚率

1993年

70.4

1994年

72.7

1995年

70.6

1996年

62.8

1997年

63.0

1998年

64.4

1999年

63.9

2000年

66.6

312. 根据《民法》,解除婚姻后,前任配偶生活贫困的,可要求配偶另一方根据财力状况按比例支付离婚抚养费,但无任何正当理由逃避上班赚取收入的情况除外。如果一方采取行动促进了婚姻的解除,或者已经再婚,则不负抚养前任配偶的义务。

行使父母权利方面的平等

313. 照料及抚养子女是父母或监护人的首要及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及国家保证父母及监护人能够履行他们对子女负有的义务。

314. 照料及抚养共同子女并保证他们的幸福是父母双方的义务。父母的义务是根据自身的经济及社会地位行使其亲权、照管子女的生活及福利,并为子女提供生活用品,即提供食品、住宿及衣服,以及照料、抚养及教育子女。子女在未成年前,父母对他们拥有亲权。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认为,尽管父母双方负有照料子女的义务,但拉脱维亚及其他地方的妇女仍然承担着这项义务的大部分,并因此为这项义务花费了很多时间,从而限制了她们达到其他需求的可能性。

315. 根据《民法》,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他们的亲权。如果配偶双方发生纠纷,若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应由监护法院解决。如果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由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根据相互协议行使亲权。如果发生纠纷,上述问题的解决程序与子女是登记的婚姻内出生的情况相同。如果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未予确定,则由母亲行使亲权。如果父母分居,与子女住在一起的父母任一方行使亲权。这种情况下,男子与妇女在抚养子女方面拥有同等权利。权利方面的限制仅适用于那些根据法院判决中止亲权的父母。父母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其财力比例抚养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子女。

316. 如果婚姻解除或者宣布无效,父母未能就子女与谁生活在一起达成协议,此问题应由法院解决,并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子女若满七岁,尽可能听从他们的意愿。

317. 《民法》还规定了确定子女血统的程序以及男女在这个领域的权利。

318. 如因丈夫死亡或离异而结束婚姻,妇女婚后所生子女,或者在婚后306天以内出生的子女,被视为婚内生子女。妇女在婚姻解除后306天以内所生的子女,如果她已再婚,所生的这个孩子应视为再婚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前任丈夫及其父母有权对孩子的血统提出质疑。父亲可以直接表示承认或确认婚姻期间或终止之后所生子女是否是他本人的子女,这种不可争辩的行为是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充分证据。如果父亲同意通过人工方式生产子女,不得对子女提出质疑。假定子女是婚生子女,即孩子的父亲是否是其母亲的丈夫,可向法院提出质疑。在法院结案前,孩子被认为是婚生子女。假定孩子是婚内生子女,孩子母亲的丈夫可自获悉孩子是他的骨血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质疑。孩子的母亲享有同等权利。孩子成年后两年内可对自己是否为婚生子女提出质疑。

319. 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血统依据由父亲自愿承认或由法院判决确定生父关系。如果父母向登记处提出联合申请,则完成了对父子关系的确认。父子关系的确认将载入出生登记册。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子关系没有通过向登记处提交申请予以确认,可由法院予以确认,并允许使用各类证据,包括科学证据在内,使其有可能证明或排除孩子是特定人士的子女。在法院确认父子关系的要求可由孩子的母亲或监护人、成年子女本人以及孩子的生父提出。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指出,妇女通常不知道上述规定,因此,她们在推迟离婚后,会发现自己所处的境地是子女的父子关系只能提交法院审议。

320. 尽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关系由父母达成协议自愿确认,但男子愿不愿意承认生父关系至关重要。如果男方不同意,妇女无权单方面确定子女的生身父亲是谁。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子女的母亲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确定生父关系。这项立法规定特别重要,因为未登记的夫妻所生子女不断增多(见下表)。

未登记的夫妻所生子女

年份

未登记的夫妻所生子女的比例

1993年

23.0

1994年

26.4

1995年

29.9

1996年

33.1

1997年

34.8

1998年

37.1

1999年

39.1

2000年

40.3

321. 拉脱维亚的立法没有规定生父关系只能由法律上的自由人来确认。其含义是,已婚男子,无论其妻子同意与否,都有权承认他与另一妇女所生子女的生父关系。在确定生父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征求妻子的同意,并且不考虑反对意见。

322. 婚生子女的姓氏根据父母的姓氏确定。如果父母的姓氏不同,孩子依照父母亲达成的协议既可使用父亲的姓氏,也可使用母亲的姓氏。如果父母未能就子女的姓氏问题达成协议,子女的姓氏根据法院的裁决确定。非婚生子女的姓氏在子女出生时如果尚未确定父子关系,则根据母亲的姓氏确定。如果孩子的生父关系在孩子出生登记时已经确定,孩子姓氏的确定程序与婚生子女规定的程序相同。

323. 拉脱维亚立法不包含表明男子有权单方面对与家庭子女人数及生育间隔有关的问题做出决定的规定。妇女自由获取信息、教育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手段将在对《公约》第12条的讨论中详细分析。

成为监护人的平等权利及收养的权利

324. 根据拉脱维亚立法,妇女与男子在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方面拥有同等权利,条件是这些人拥有履行这项义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性格特征。被指定为未成年监护人的男子与妇女负责抚养未成年人,并像其父母亲一样照管受监护人。

325. 根据《民法》,年满25岁并且比被收养人大18岁的妇女与男子可收养子女,条件是有理由认为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之间将发展成父母及子女关系。孩子的父亲可收养其非婚生子女,不考虑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及18岁年龄差别的规定;这种收养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以及孩子的母亲或监护人在一般理由上的同意。

326. 配偶双方可共同收养子女,也可由配偶任何一方收养。已婚人士只有在征得配偶另一方同意后才能收养子女,但配偶另一方被宣布为因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除外。但是,几个相互没有姻亲关系的人不能同时收养同一个人。

327. 为了保证收养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所有参与人,即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如果被收养人不小于12岁),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子女尚未成年)均须同意收养;收养受监护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收养未成年人应由监护法院声明收养不会伤害受监护人。应居住在国外的人士的要求,一名未成年人仅在一个家庭不可能保证对子女进行适当抚养和照料的情况下经司法部许可后才可被收养。

328. 《民法》规定,父亲和母亲在亲权的基础上是其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监护人。父母一方若死亡,监护权即转给另一方,不必经过监护法院的确认。父母一方若死亡,而且另一方又再婚,再婚的一方仍然继续是其前次婚姻所生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监护人,但他/她有义务通知监护法院他/她又再婚,并根据遗产权的条款分配死者的遗产,并以适当方式转让或保证应分给子女的那部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性别限制。

329. 父母双方都有权在其留给现有子女及即将出生的子女的临终遗嘱中指定其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临终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或者如果指定的监护人未经核可,以及如果他们已经不在人世,或不能履行监护权,未成年子女最亲近的亲戚应立即到有关监护法院请求为该子女指定一名监护人。监护法院从其近亲中挑选最适当的人选,但最亲近的监护人如果不能胜任监护工作,则从其远亲中挑选监护人。

330. 《民法》对担当监护人的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下述人士不能成为监护人:受监护的人;已经被剥夺亲权的人,以及因不适合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而不再履行该项职责的人;经宣布无清偿能力的负债人;父母亲或祖父母在遗嘱中拒绝作其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人;其利益显然与受监护人利益相抵触的人;监护法院监督有关监护行为的人;外国人,但确定外国人对本国公民拥有监护权的情况除外;未成年人。对成为监护人的人,没有与其性别有关的其他限制。

331. 监护人所负的义务在拉脱维亚是一项公共职责,若没有合法理由,人人不得拒绝,有鉴于此,《民法》也罗列了下述理由。拒绝承担监护人义务的合法理由如下:难以兼顾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公共或市政部门;文盲;年龄超过60岁;负有三项监护义务或者负有一项监护义务但工作量很大;一个大家庭;贫困;妨碍适当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疾病;转移到另一监护法院的管辖区;因公务或居住地离监护人住地远经常及长期不在,并因此妨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无论性别如何均可比照上述理由。

332. 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有关监护法院根据法院裁决指定,法院的裁决应首先指定被监护人的配偶或者最亲近的其他任何亲戚为其监护人,并考虑到为受监护人留下遗产之人的最终遗嘱。根据《民法》,同样的规定适用于看管人和监护人。同样,在这个领域没有性别限制。

333. 拉脱维亚也有寄养家庭机构。根据部长内阁第211号“关于寄养家庭”(1997年10月6日)的条例,寄养家庭指为暂时或者长期被剥夺家庭环境,或者呆在家庭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孩子提供特别状态援助及保护的家庭,直至孩子返回家庭,或者如果不可能,孩子应被收养、监护或者进入儿童保育及教育机构。寄养家庭的地位授予希望成为寄养家庭的家庭,配偶的年龄在21-60岁之间。在特殊情况下,寄养家庭的地位可授予一个人(要取得寄养家庭地位的人不受性别限制)。

334. 子女的利益至关重要:监护权根据监护法院或教区民事法院的裁决确定;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确认某人为收养人以及根据监护法院或教区民事法院的裁决发布声明声称收养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履行类似的职责-根据监护法院或教区民事法院给予寄养家庭地位;父母、监护人、寄养家庭的代表在子女的个人利益及财产利益方面有代表权及作出安排的权利。

配偶选择职业和就业以及选择选择姓氏的同等权利

335. 妇女选择已婚姓氏的权利已在上文讨论过。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公约》第10条的分析中也讨论过。

禁止童年订婚和童婚

336. 按照对拉脱维亚立法的理解,订婚是对结婚的相互承诺。订婚不包括童年订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人均不能作出这种承诺。订婚没有赋予要求通过法院结婚的权利。

337. 如上所述,拉脱维亚已经确定结婚最低年龄,在达到特定年龄前结婚应宣布为无效。

338. 到正式登记处登记结婚在拉脱维亚具有强制性。根据《民法》,登记处管理人员及法律列示的各教派(福音路德教、罗马天主教、东正教、旧礼仪派、卫理公会、浸理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牧师获准管理有关教派的,有权主持结婚仪式。牧师按婚姻登记官的要求将有关每次结婚的信息提交登记处,结婚仪式在十四天内举行。牧师未能履行这一职责的,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未在登记处进行或未经牧师主持的婚姻根据法定程序应宣布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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