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JK/CO/9-1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九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562次和第2563次会议(见CERD/C/SR.2562和SR.2563)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九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TJK/9-11),并在2017年8月21日举行的第2576次会议(见CERD/C/SR.2576)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九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总体上符合报告准则。缔约国派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了审议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评论作出了坦率和建设性的答复,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于2015年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修订法律和政策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而付出的努力,包括:

修订了《难民法》(2014年);

出台了新的《关于国籍的宪制法》(2015年);

出台了《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援助法》(2014年),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全面方案》(2011-2013年和2014-2016年);

批准了《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内政部合作打击人口贩运协定》(2014-2018年);

通过了多项《刑法》修正案(2013-2015年),以加强执法机关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作用和权力;

推行了若干规定以防止有人陷入无国籍状态,包括防止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并便利特定类别的无国籍人依照简化程序入籍;

设立了儿童事务监察员一职(2016年)。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数据收集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汇编了一些关于该国人口族裔组成的分类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众想要查阅这些数据并不容易,而且这些数据基本上没有出现在该国提交的第九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之中。委员会重申,必须设立比较指标,关注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少数族裔、罗姆人/啰哩人和非公民在健康、预期寿命和死亡率、就业、教育、诉诸司法的机会、公共机构任职比例或拘留方面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情况。有了这种指标,才能评估在落实《公约》规定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遭遇的困难(第一和第五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帕米尔族和雅格诺比族这两个少数族群的分类数据;2010年人口普查时,这两个族群都被列为了塔吉克族。

6.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必须汇编和提供人口各群体社会经济和文化地位与状况的准确分类数据的意见。委员会认为,这一资料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帮助缔约国确保人人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并避免基于族裔和民族的歧视(CERD/C/TJK/CO/6-8,第8段)。这种数据应以多种项目进行分类,包括族裔、民族、性别和年龄,还应包括帕米尔和雅格诺比族群状况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开展下一次全民人口普查(2020年)时收集全面的分类数据。

种族歧视的定义和入刑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尚未修订法律以采用符合《公约》、涵盖所有种族歧视理由的全面的种族歧视定义(第一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涵盖《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未将煽动种族歧视和以种族为动机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因此并不充分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第四至第五条)。

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RD/C/TJK/CO/6-8,第9-10段),即缔约国应反思该国认为没必要制定符合《公约》的种族歧视定义这一立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或颁布法律,加入一项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的全局性定义,并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消灭种族歧视(第五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谴责《公约》第四条所列的一切形式和表现的种族歧视并将之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受种族歧视影响的人员在缔约国法院提出诉讼时要承担多大的举证责任。

种族歧视诉讼案件的缺失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指出,该国的执法部门、调查机关、监察员办公室和法院一直没有收到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没有申诉不一定是好事,可能说明民众不了解有关信息或对当局不信任(第六条)。

10.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TJK/CO/6-8,第11段)并促请缔约国对申诉缺失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付出努力,使执法和司法官员了解《公约》的规定并建设他们的相关能力,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认识,包括对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的认识。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少数族裔在联邦和地方层面的公共机构中的任职比例仍然不平等,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数量不相称。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没有包括少数族群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在实施变更地名或其他公共场所名称的决定前没有充分征求少数群体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过去的一些名称具有少数族裔渊源(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员能够公平地担任公共和政治职务、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此类人员在联邦和地方层面所有公共机构中的任职比例,包括为此采取特殊措施。

罗姆人/啰哩人的处境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罗姆人/啰哩人面临的结构性歧视阻碍了他们享有自身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委员会还指出,罗姆/啰哩妇女和女童因多种理由面临歧视,包括族裔和性别歧视。委员会尤为关切罗姆人/啰哩人在以下方面面临的挑战:获取个人证件、在居住地进行登记、住房合法化、获取优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以及受到保护免遭剥削和有害传统习俗的侵害。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制订一项具体的行动计划或战略来保护罗姆人/啰哩人免遭歧视和污名化并促进他们的人权,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遗憾(第五条)。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TJK/6-8,第13段),并促请缔约国通过一项战略或计划,以期改善罗姆人/啰哩人的处境,包括罗姆/啰哩妇女和女童的处境。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处境

15.委员会仍然对第325号和第328号条例感到关切,这两项条例限制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其中大部分来自阿富汗)的行动自由,禁止他们在特定地区生活,特别是杜尚别和苦盏。委员会还仍感关切的是,这些难民因此在获得就业、医疗、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寻求庇护者面临着被驱回的显著风险,因为他们无法切实用上公平和高效的庇护程序、非正常留境或入境会受到惩罚,并且缔约国对不遵守行动自由限制的行为会采取严厉的行政措施(第一和第五条)。

16.委员会参照第22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五条(1996年),重申其建议(CERD/C/TJK/CO/6-8,第14段),即缔约国应撤销第325号和第328号条例、废除《行政法》第499(3)条,以便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能与其他非国民平等地享有行动和居住自由以及获得工作、医疗、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无论持何国国籍均能切实用上公平和高效的庇护程序,并且不会因非正常入境或留境而受到惩罚。

无国籍人的处境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识别和登记无国籍人,这些无国籍人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由于没有国籍而面临着一系列保护方面的挑战。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完成《大赦法》,以使无国籍和国籍不确定的人员的身份正常化(第五条)。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实施措施,确保无国籍人的识别、登记和身份正常化,同时确保罗姆人/啰哩人等弱势群体的融入(第五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大赦法》并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打击人口贩运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和帮助受害者而付出的努力。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塔吉克斯坦仍然是妇女和儿童贩运的源头之一,少数群体、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尤其容易遭到贩运(第五条)。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这种恶行,为此应起诉犯罪人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援助和赔偿,包括与邻国合作采取这些行动。

针对非公民的歧视性法律

2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指出缔约国于2011年修订了《家庭法》,限制包括移民在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迎娶塔吉克妇女,这产生了歧视性效果,违反了《公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塔吉克妇女免遭人口贩运。但委员会认为,保护性措施永远不应该违反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结婚和选择配偶的自由。委员会还指出,被剥夺了公证结婚权的情侣往往会完全依照伊斯兰传统(nikokh)结婚,如果发生离婚,妇女和儿童可能得不到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护(第一、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2.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重申其建议(CERD/C/TJK/CO/6-8,第16段),即缔约国应审查国内法律,使之充分符合该国的国际义务和《公约》;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非公民能不受歧视地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提到的权利。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责任确保防止种族歧视的法律保障对非公民适用,不论他们是否具备正常移民身份,还有责任确保这种法律的执行不对非公民产生歧视性效果。

监察员的任务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通过新的监察员战略而付出的努力,这项战略包括巩固人权和改善诉诸司法机会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对监察员并非完全独立感到关切,并指出监察员得到了“B级”认证,说明该机构只部分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24.委员会参照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重申其建议(CERD/TJK/CO/6-8,第17段),即缔约国应保证监察员办公室独立,为此应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公约》之下的各项权利以及监测这些权利的状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察员办公室的级别,或者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促进少数族裔语言

25.委员会认可缔约国努力增加少数族裔语言写成的教科书、培训教师和促进少数族裔语言的进一步发展,但感到关切的是,乌兹别克语、俄语、吉尔吉斯语和土库曼语教学有所减少,并且教育课程中没有帕米尔语和雅格诺比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计划进行改革,要求学生在参加大学入学考试时以塔吉克语写一篇作文,委员会认为确保少数族裔成员掌握国语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这种努力绝不能让少数群体成员陷入不利地位(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族裔能够以少数族裔语言接受教学,在为此制订战略和方案时考虑到这些群体的特殊需求和利益。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少数族裔学生所上的学校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能力。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开展学术研究以及在教育课程和媒体上推行文化和语言工具,支持帕米尔语和雅格诺比语的保护和发展。

消除歧视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广大公众对罗姆人/啰哩人以及帕米尔人等其他少数群体怀有歧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民众对罗姆人/啰哩人的宽容、理解和团结(第七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期消除针对罗姆人/啰哩人和帕米尔人等少数族裔的歧视和负面定型观念,并促进所有族裔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

D.其他建议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9.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0.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37号决议,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确切说明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2004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8)。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5.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2和第14段所载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6.委员会还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8、第16、第18和第22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报告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交第十二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