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VAT/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教廷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4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220次和第1223次会议(CAT/C/SR.1220和CAT/C/SR.1223)上审议了教廷的初次报告(CAT/C/VAT/1),并在2014年5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245次、第1246次和第1247次会议(CAT/C/SR.1245、CAT/C/SR.1246和CAT/C/SR.124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教廷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9条提交了关于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初次报告(CAT/C/VAT/1),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初次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准则的要求(CAT/C/4/Rev.3)。但遗憾的是,报告是在逾期九年之后才提交的。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在审议期间提供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后于2012年1月25日加入了该公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与《公约》相关方面的立法,包括:

教皇弗朗西斯于2013年7月11日主动签发了“关于梵蒂冈城国司法机关在刑事事项中的管辖权”的《宗座牧函》,并于2013年9月1日颁布和生效,确定梵蒂冈城国司法机关对教廷按照国际协议要求批准予以起诉的罪行行使管辖权,这修正了罗马教廷的立法,特别是2013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刑事事项补充规范”的《第八号梵蒂冈城国法》,该项法律将酷刑罪、反人类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罪的定义纳入法律体系;《第九号梵蒂冈城国法》修正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务员和海外公民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并确定有关引渡、司法合作、法律互助和其他有关《公约》事项的标准;

信理部在2011年5月3日签发了《协助主教会议制订关于处理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准则的通知》,确定按照2001年的Motu Proprio 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规定,主教和主要院长应将神职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可信指控转交信理部处理。《通知》还规定,用《通知》的话说就是,“应该一如既往地遵循民法关于向指定机构报告此类罪行的规定”。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致力于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在教廷的报告中明确谴责违背人的尊严、完整和身份而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并援引几位教皇关于反对酷刑和死刑的声明,其中包括教皇本笃十六世在2007年向代表来自62个国家监狱牧师的天主教教诲师关怀囚犯国际委员会成员发出的通知,他说:“我重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禁止酷刑的规定”;

2013年8月10日,在梵蒂冈城国理事机构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机构,负责监督梵蒂冈城国所加入的国际协定的执行工作;

2013年12月5日,成立了“宗座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为教皇咨询委员会,其成员于2014年5月3日发表声明指出保障问责极为重要;

教皇弗朗西斯在2014年4月11日与国际天主教儿童局与会期间发表声明承认一些牧师对儿童的性虐待造成伤害,其间教宗重申,“我们在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和必须施加制裁的问题上不会退步。相反,我们应该更为严厉”。

7.代表团团长申明,教廷已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教廷与其他国际主体或其他缔约国缔结的协定,包括本《公约》在内,优先于教廷国内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适用范围

8.委员会指出,教廷在加入《公约》时所作的解释性声明和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又加以强调的缔约国报告中的陈述,表达了《公约》是专门针对教廷的观点。委员会还指出,上文提到,在2013年对教廷的法律进行了修正,规定教廷公职人员,除其他人员外,特别包括(a)教廷各机构以及与之有关联的机构成员、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及(b)教皇使节和教廷外交人员。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回顾指出,国家为其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行为和不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其中包括以官方身份或代表国家行事、与国家配合行事、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或表面上依法行事的人员。这种责任延伸到缔约国部署在海外业务的公务员作为和不作为。委员会提醒《公约》缔约国,它们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公职人员和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犯下或者教唆酷刑或虐待行为,不得同意或默许包括非国家行为者在内的其他人员在其行使管辖权或有效控制的任何情况下犯下这类行为。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作出的“解释性声明”与根据其法律和《公约》规定的上述准则不符。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上述考虑审视其“解释性声明”,不要排除重新解释或撤回解释的可能性。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涉及缔约国所有公职人员和其他以官方身份或表面上依法行事的人员。这些义务涉及这些人员在对任何人员或地区行使有效控制时的作为和不作为。

酷刑的定义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7月11日通过《第八号法律》,其中载列了《公约》规定的有关酷刑和其他内容的定义。委员会指出,这项《法律》提及“具有司法、司法警察或执法职能的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份发挥类似或相似作用的任何公职人员,以及任何受其唆使或得到其同意和默许……的人”。《宗座牧函》第3段指出,下列人员被视为公职人员:“(a)教廷各机构以及与之有关联的机构成员、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b)教皇使节和罗马教廷外交人员。(c)担任代表、经理或主管的人,甚至事实上管理或掌控直接依靠教廷的实体和梵蒂冈城国家总督管理的典型司法人员登记册上的人。(d)任何其他持有教廷行政或司法授权的人员,无论是长期或暂时性的、有偿或没有薪酬以及该人的资历如何。”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公约》第4条要求每一缔约国保证把“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根据本国刑法定为犯罪行为。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中表示,诉讼时效不应适用于酷刑罪(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希望确认缔约国充分遵守《公约》的要求,即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所有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根据《公约》规定,使酷刑的定义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缔约国履行其《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委员会还寻求缔约国澄清,其刑法规定禁止“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第3号一般性意见规定,诉讼时效不应适用于酷刑罪,要求缔约国澄清,没有对酷刑罪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0.委员会指出,自2001年以来,教廷官员曾要求必须向梵蒂冈城国信理部报告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性虐待的所有可信指控。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数据说明信理部证实2004年至2013年之间神父性虐待的可信指控有3,420件,通过教会刑事程序施以大量刑罚,包括解除848名神甫的职务,通过诸如祈祷或忏悔等方式惩戒2,572名其他神甫。委员会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回顾指出,缔约国当局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或表面上依法行事的人员在其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在其有效控制下的私人行为者,犯下违反《公约》的行为时均有义务尽职尽责地防止违反《公约》的行为发生。

11.在这一点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有关案例数量的数据资料,在这些案例中,缔约国向案件发生地和有关牧师目前所在地的民事机构提供了有关信息。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做出要求天主教神职人员向民事机构和信理部举报有关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行的保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公职人员抵制这种向民事机构强制报告这类指控的原则。

12.委员会还十分关注有大量相关案件的报告,在这些案件中被民事机构指控或被判定此类罪行的神职人员被转移到其他教区和机构,在那里他们仍与未成年人和其它易于受到伤害的人群接触,并在某些情况下在其随后的安置地仍实施虐待。这类指控出现在不同国家的委员会和调查机构的报告中。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委员会列举了Joseph Jeyapaul神父、Peter Kramer神父的案件,以及美国费城一个大陪审团于2005年完成的调查结果,说明了对这些问题的关切(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教廷官员和其它公职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对在其有效控制下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随时制止和惩罚任何确实可信的被指控为违反《公约》的这类行为,并在其控制范围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有关人员再次违法,包括:

继续制定和实施方案和政策,防止违反《公约》的行为;

确保提醒信理部或缔约国其他官员注意的被指控施虐的人员被立即停职,等待对投诉的调查,防止后续可能发生的对被害人的虐待或恐吓;

确保有效监督所有受到信理部调查的神职人员的安置情况,防止受到可信指控犯有虐待罪的神职人员为免于恰当调查和惩处其罪行而被调转他处。对于责任人,要实施惩罚,包括解除其牧师职务;

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公职人员尽职尽责,对于确实可信的虐待指控做出适当反应,对于任何失职的公职人员给予严肃的制裁;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公职人员将收到的有关违反《公约》的指控转达给适当的民事机构以便他们进行调查和对肇事者提起诉讼。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已提供给民事机构的既包括有关事件发生地点又包括当事人目前身在何处信息的案件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资料。

有罪不罚

13.缔约国确认正在根据《梵蒂冈城国刑事法》调查教廷前驻多米尼加共和国大使Josef Wesolowski主教性虐待未成年人的指控,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指出,据报道,波兰共和国曾要求引渡Wesolowski主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至今没有列举已经起诉实施或共谋或参与违反《公约》肇事者的任何案件(第4、5、6、7和第8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主管机构着手对Wesolowski主教和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领土上被指控犯下或同谋犯下违反《公约》罪行的任何其他人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如果有必要,缔约国应确保这些人被另一缔约国的民事机构追究刑事责任或引渡予以起诉。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其提供关于Wesolowski主教调查结果的信息。

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合作

14.尽管自2001年以来梵蒂冈信理部负责接收和调查天主教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性虐待的所有指控,但是委员会收到报告指出,在有些案件中,缔约国拒绝向民事机构提供有关对神职人员违反《公约》的指控提起诉讼的信息,委员会对此十分关注。委员会对2013年教廷驻澳大利亚大使援引外交豁免权拒绝提供档案资料协助新南威尔士州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性虐待的指控表示关注。委员会回顾《公约》第9条指出,缔约各国在就违反《公约》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应尽量相互协助”,“其中包括提供它们所掌握的为诉讼所必需的一切证据”(第9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向民事机构提供他们正在对天主教神职人员被指控犯下或默许的违反《公约》案件进行刑事调查的信息。缔约国应确保要求此类合作的程序是明确的,要详细告知民事机构,并对合作请求做出迅速反应。

基本法律保障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其报告和对话中提供信息,说明有关缔约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安全服务和公民保护部2012年法规草案规定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信息中并未提供这些文件是否包含委员会呼吁所有缔约国要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防止酷刑特别法律保障的内容(第2、13、15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律和法规确定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使其享有免受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所列酷刑的法律保障,包括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获得独立法律援助、独立医疗援助以及从被剥夺自由一刻起与亲属联系的权利。缔约国应通过其公职人员监督这类保障条款并确保如未能提供这类保障将会导致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罚。

申诉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16.委员会对梵蒂冈城国修正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表示欢迎,梵蒂冈表示当局将对其公民和官员违反《公约》的指控提起公诉。委员会对于提供的教皇弗朗西斯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宗座委员会、努力确保问责制和其成员已经宣布他们计划提出具体建议就“因不听、不举报涉嫌虐待和不支持受害者/幸存者和其家人而造成的性虐待惨剧和致命后果”提高意识的信息也表示欢迎。至今还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宗座委员会的任期、调查权和公开报告能力等信息(第12和13条)。

缔约国应:

建立独立的申诉机制,涉嫌违反《公约》的受害者可向其秘密举报指控受虐待,其有权与缔约国当局和涉嫌发生虐待地的民事机构合作;

确保对教廷公职人员,包括“推动司法办公室”公职人员违反《公约》的指控进行调查的机构是独立的,调查人员和涉嫌肇事者没有上下级关系。确保这类机构能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进行调查;

阐明于2013年12月成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宗座委员会是否应有充分的权利调查涉嫌违反《公约》的案件,确保其调查结果公布于众,这些应由具有检查职能的公职人员在具体期限内迅速办理。

教政条约和其它协议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人指控,教廷与其他缔约国谈判商定的条款和协议会通过限制民事机构的询问能力、强制由天主教会提供文件或告发与天主教会有联系的人而在实际上妨碍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考虑审查与其他缔约国达成的双边协议,诸如教政条约,以便履行其《公约》义务,防止协议有助于涉嫌违反《公约》者或确认掌握有关违反《公约》信息者,使其受到保护,因其地位或与天主教会的附属关系而免受民事机构的调查或起诉。

补偿

18.虽然注意到许多教区和宗教团体向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了资金赔偿,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以缔约国官方身份犯下或在其默许下犯下违反《公约》行为的许多据称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在过去案例中有人指控,缔约国默许或授权许可某些教会官员采取行动保护其资产不被民事机构没收以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对在爱尔兰经营Magdalene洗衣店的四个宗教团体不断拒绝向为在其设施里受到虐待的个人设立的补偿基金捐款作出的回应表示关注。委员会回顾指出,按照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救济的概念包含复原、赔偿、康复、满意和获得真相的权利以及不再重犯的保障(第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

按照《公约》第14条的规定和第3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措施确保被缔约国公职人员实施犯下或默许犯下的性虐待受害者得到补偿,包括公平、适当和可执行的赔偿权利,并尽量使其完全复原,而不论这类行为的肇事者是否被绳之以法。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虐待行为受害者的身体和心里康复,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鼓励个体宗教团体向违反《公约》受害者提供补偿,并采取额外步骤确保受害者获得所需救济,包括Magdalene洗衣店案件的受害者。

买卖和拐骗儿童

19.对于在一些国家大量出现的新生儿被天主教教会成员从亲生母亲身边抱走随后被安置在孤儿院或送给国外的收养父母的案件,委员会十分关注。如同Magdalene洗衣店的案件一样,委员会对于缺乏关于采取措施找回孩子并将其送还给亲生父母的信息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

要求有关教会提供其掌握的所涉孩子命运的相关信息,使他们重新回到生母身边;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和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做法。

不驱回和庇护

20.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证实了教廷不会驱逐、遣返或引渡某人到其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教皇弗朗西斯2013年7月13日《宗座牧函》所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阐述了这个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回应关于收到和批准的庇护申请数量的询问时,特别是在意大利政府当局处理和裁决的庇护申请的声明中,没有提供数据资料(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缔约国当局自2002年以来在其本土或海外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和获得批准的数字以及是否有寻求庇护者被遣返或其申请被否决以及发生在哪些国家。缔约国应确保其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任何被送到意大利的寻求庇护者,确定他们没有被驱逐到另外一个他们有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地方。

梵蒂冈警察队的培训

21.委员会注意到梵蒂冈警察队受到有关人权的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他们没有获得包括绝对禁止酷刑在内关于《公约》条款规定的具体培训,接待被剥夺自由者和寻求庇护者的医务人员没有获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的培训(《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10条)。

缔约国梵蒂冈警察队的培训包括绝对禁止酷刑、《公约》其他条款规定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决定和一般性意见等内容。缔约国还应确保缔约国警察队和医务人员以及相关执法人员获得《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的培训(《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统计数据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综合和按类别分列的数据说明针对违反《公约》行为案件的指控和调查情况。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监督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违反《公约》行为案件的指控和调查数据,以及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复原服务在内的补救办法。

23.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4.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广泛分发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5.请缔约国依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所载要求(HRI/GEN.2/Rev.6),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5月23日之前提供后续资料,答复委员会有关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或处罚以及本文件第10段和第11段所载有关有罪不罚问题的建议。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后续资料,说明本文件第14段和第16段所载的申诉和调查以及补偿情况。

27.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2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5月23日之前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根据《公约》第19条构成其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