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RWA/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卢旺达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596次和第1599次会议(CAT/C/SR.1596和1599)上审议了卢旺达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RWA/2),并在2017年12月4日举行的第161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卢旺达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AT/C/RWA/Q/2/Add.1)。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并赞赏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2017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在堕胎为法律所接受的情况下,在堕胎之前需申请法院许可的要求;

2014年通过关于难民的第13之三/2014号法;

2013年通过关于引渡的第69/2013号法,承认不驱回原则。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2017年在卢旺达所有法院采用综合电子案件管理系统;

2017年通过《卢旺达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20年)》;

2015年通过第112/03号总理令,确定了国家难民身份确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

2015年设立性别监测问题办公室,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

2014年通过一项部长令,概述法警拘留设施的标准,并规定在警方拘留期间应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

2014年通过《法律援助政策》和《儿童司法政策》;

通过《打击贩运行动计划(2014-2017年)》;

通过《卢旺达教养机构战略计划(2013-2018年)》,其中设想建造新的监狱。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充分遵守后续程序,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指出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大多没有落实,即对Kami和Kinyinga营地发生酷刑的指控追究责任(见CAT/C/RWA/CO/1,第10段),关闭任何秘密或非正式的拘留设施(第11段)、基本法律保障(第12段)和追究强迫失踪的责任(第14段)。

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刑法》第176条中的酷刑定义与《公约》第1条不完全一致,因为它不包括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疼痛或痛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同意实施酷刑的官员将被视为共犯,但仍感关切的是,共犯的法律定义未明确包括同意或默许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刑法》第177条对酷刑罪规定的处罚十分宽松,即可处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但赞赏代表团承诺作为当前立法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加大对酷刑罪的处罚(第2和第4条)。

9. 考虑到当前的立法审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给出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罪定义,包括由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所造成或在公职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疼痛或痛苦。缔约国还应依照《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根据这一罪行的严重程度对其规定适当的惩罚。

《公约》的地位和适用性

10.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2015年修正案,《宪法》和组织法高于国际条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做出了就《公约》规定开展培训的努力,但国内法院没有在案件中适用或援引过《公约》(第2、第10-12和第16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宪法》修正案,确保《公约》高于国内法。缔约国还应鼓励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禁止酷刑规定的不可克减性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事立法不排除对酷刑罪适用诉讼时效、赦免、认罪协议或总统赦免,并且在寻求和解或以接受罚款作为起诉涉嫌实施酷刑者的替代办法方面赋予检察官过大的酌处权(第2条第2款和第12条)。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必要的法律修订,以排除对酷刑罪适用诉讼时效、大赦、总统赦免和认罪协议以及导致酷刑行为不受惩罚的其他类似规定。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其中指出,实行大赦或采取其他阻挠办法,事先排除或表明不愿意对施行酷刑或虐待的人进行即时和公正的起诉和处罚,是违反不可克减原则的。

基本法律保障

14.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被拘留者的程序保障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代表团的答复,进行体检的权利尚未纳入立法,并且在“检察官确信应当这样做时”才得到适用。委员会还关切,可对被拘留者实行长达五天的警方拘留,而且在带见法官之前还可再拘留五天。关于触法儿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方可对他们进行长达72小时的合法拘留。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法律援助政策》,并启动了制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程序,但对据称在调查阶段难以获得指定律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有报告说办理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师受到骚扰感到关切,尽管代表团明确声明在卢旺达没有这种情况。最后,在赞赏设立综合电子案件管理系统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仍然不对警方拘留时间作妥善记录,而且没有考虑到军事设施的拘留期(第2条)。

15. 根据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所作的承诺,缔约国应进行必要的立法和其他修订,以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证所有被拘留人员,包括被情报部门和军队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起即享有所有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监测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此种保障的情况,并确保未能在实践中提供此种保障的官员受到纪律处罚或其他适当惩罚。这些保障应特别包括以下权利:

请求并由合格的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缔约国应确保医生可向独立调查当局秘密报告酷刑或虐待迹象和指控,而不用担心遭到报复;

在逮捕的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除非有特殊情况并得到证明合理的实际证据的充分支持,对被拘留少年而言则应在24小时以内;

迅速和秘密会见合格的独立律师,并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调查和询问期间。缔约国应加快通过法律援助法,并确保律师不因履行职责而被认为与委托人关系密切或参与了委托人的案件,且能按照《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18段),履行其所有专业职责而不受威胁;

在逮捕后立即将其被拘留的事情记入拘留场所登记册和综合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包括军事人员实施的拘留或军事设施内的拘留。

所指称的秘密和隔离拘留

16. 委员会对立法禁止非正式设施内的拘留表示肯定,但关切地注意到,对于士兵及其平民共犯,拘留场所可位于“军事检察署附近”的某个不确定地点。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的反恐法允许安全人员或任何“经授权人员”在将嫌疑人交到最近的警察局之前,可在不确定的拘留地点关押长达48小时。考虑到这一法律框架,尽管缔约国不承认秘密拘留设施的存在,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各种权威来源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军事设施和非正式场所实行非法拘留的做法持续存在,包括在国防部、Kami和Mukamira军营、Rubavu被称为“宪兵队”的军事基地以及Bigowe、Mudende和Tumba的拘留中心等。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几乎所有被拘留者都涉嫌威胁国家安全,并被长时间隔离拘留,其中有些人随后被转到正式拘留设施。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了问题,但缔约国没有澄清是否对这些地方的非法和隔离拘留指控展开了调查(第2、第11和第12条)。

17. 缔约国应:

废除立法中允许军事人员在军事拘留场所拘留平民或由非正式拘留场所的其他经授权人员拘留平民的条款;

确保没有人被隔离监禁或关在非正式拘留地点,以及检察官立即审查由军事人员或根据2008年反恐怖主义法实施的所有拘留,确保对被指明可能受到起诉的平民被拘留者提出指控并尽快带见法官,不予指控者则立即释放。如果拘留有合理理由,应正式说明被拘留者的情况,将其关押在正式拘留场所,并使其可获得基本法律保障;

调查秘密非正式拘留场所的存在,确定对这些场所实行有效控制者并追究其责任。

关于军事拘留设施中虐待和酷刑的指控

18.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所提的建议,即需要调查据称卢旺达军事情报机关在军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见CAT/C/RWA/CO/1第10段);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答复说没有进行调查,因为据称遭受酷刑的人和嫌疑人身份不明。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2010年至2016年期间,至少有29名推定受害人在对他们进行公开审判时提出了关于军事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不同的证词提到可能的行为人的名字,而且非政府来源也将其告知了缔约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未对这些指控开展调查的原因(第2、第12和第13条)。

1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对第14条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该意见指出,一国不及时对酷刑行为指控进行调查、提起刑事诉讼或允许与这些指控相关的民事诉讼,可构成对救济的事实上的拒绝,从而构成对该国在第14条下的义务的违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所有关于军事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均得到独立机构的有效和公正调查,并确保行为人和指挥官――无论是有唆使、同意还是默许行为――受到起诉,如被判有罪,则受到惩罚;

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充分赔偿,并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避免因维护其权利而遭到报复;

安装录像设备,在军事拘留场所和其他拘留场所进行的所有审讯期间使用,除非这样做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其律师或医生私密交流的权利;

将录像保存在安全场所,并可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查阅。

逼供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卢旺达《证据法》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或证据,但却要求证明招供是由于受到了酷刑。因此,如缔约国代表团所证实的,在刑讯逼供方面,被告负有举证责任。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一贯有报告表明,法官经常拒绝将伤疤或医疗记录视为酷刑证据,也不下令对被告进行法医检查或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答复说没有发生过被拘留者遭刑讯逼供的情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因为一些被告在公开审判中指称,他们以前的供词或证词是通过酷刑取得的,其中有些人还依据这些供词被定罪(第15条)。

21. 缔约国应:

对卢旺达《证据法》作出必要的立法修正,以确保:通过身心酷刑取得的口供或证词不可采纳,除用作控告某人刑讯逼供获取该供词的证据;举证责任不是如代表团所称的那样在受害者,而是在国家;

确保立即下令进行法医检查,并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和适当的调查;

确保执法人员、法官和律师接受关于如何侦查和调查刑讯逼供的培训;

确保主管当局对未就司法程序中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适当反应的法官采取行动;

确保立即将酷刑逼供的官员绳之以法;

采取必要措施,允许以之前的诉讼依据的是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为由,重启诉讼程序。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被拘留者在审判期间提出了许多酷刑指控,但自2012年以来,只有11起酷刑案件被起诉,6人被定罪。委员会虽注意到有资料表明,被军事拘留的酷刑受害者由于害怕报复而很少就其受到的待遇提出正式申诉,但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认为酷刑罪的举证责任在申诉人,申诉人应当证明其指控。委员会还关切,尽管在对话期间提出了问题,但缔约国没有澄清它是否曾根据酷刑指控或医生报告的信息依职权展开调查(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便利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出申诉,并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这些指控。缔约国还应:

确保由独立机制及时、公正调查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之间不应存在机构联系或上下级关系;应按正当程序对嫌犯进行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确保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即依职权进行调查;

确保在指控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中,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嫌疑人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确保申诉人受到保护,避免因其申诉或提供的任何证据而遭到报复;

编制与监测《公约》实施有关的分类统计资料,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过度的审前拘留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可判处至少两年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临时拘留以待调查,而无需指明任何其他理由。关于可判处较低刑罚的罪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可以下令“为了公共安全”而予以临时拘留(第2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改立法,以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这种拘留应仅作为一项例外措施使用,必须是在个案分析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即经斟酌所有情况,认定拘留合理且必要,而不是基于特定刑罚或诸如“公共安全”等含糊标准;

确保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使用;

确保司法机构继续监测审前拘留的必要性和时间长度,并向遭到不合理审前拘留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拘留条件

26. 委员会欢迎通过建造新设施和修缮其他设施以及通过建立“监狱监察系统”来改善监狱条件,但关切地注意到,监狱工作人员和医疗专业人员仍然不足,并且无法获得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食物和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些警察局以及预审设施和监狱中,违法儿童未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尽管法律规定这是必须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所有拘留场所容纳能力和占用率的分类数据(第2、第11和第16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警察局和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特别是,缔约国应该:

确保向被拘留者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食物和水、适当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条件,并在这些设施部署足够数量的监狱工作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

确保所有拘留设施严格将青少年与成年人、被审前拘留者与被定罪者分开关押;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避免拘留违法未成年人,并确保将剥夺他们的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

拘留场所的纪律处罚

28.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监狱总监指令》规定了处理监狱内严重不当行为的程序,并将单独监禁限制在最长不超过15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监狱工作人员经常以殴打作为惩罚形式,单独监禁经常长达30天(第11和第16条)。

29. 缔约国应监测监狱内的纪律措施,并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曼德拉规则》第36条至第46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

严禁体罚;

单独监禁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连续不得超过15天,并须接受严格的司法监督和控制;

在对被拘留者的纪律处罚程序中始终遵守正当程序权利;

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则的官员将受到适当的刑事和/或纪律处罚。

“中转”和“康复”中心的拘留和虐待

30. 委员会对“中转”和“康复”中心的扩大使用感到关切,在这些中心,涉嫌卖淫、吸毒或犯有轻罪的人及无家可归者在不经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被长期任意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最近通过了第17/2017号法,将这些中心界定为教育有“异常行为”者的场所,但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没有界定挑选这些人及其在中心被拘留时间的标准,而是由部长令作进一步的规定。虽然自2015年以来,基加利的Gikondo中转中心受这种部长令管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中心总的拘留时间没有限制,其必要性不受法院审查,被拘留者没有正当的程序权利,不能质疑其被拘留的合法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有所改善,但所有中转中心的条件仍然非常恶劣,据报告,儿童与成年人被关在同一所大楼内。委员会特别不安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儿童在内的被拘留者经常遭到殴打,而且由于殴打、缺乏医疗服务和拘留条件差,据称有几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后不久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认中转中心没有发生死亡事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澄清是否对这些中心的暴力或死亡指控进行过调查(第2条和第11至13条)。

31. 缔约国应:

废除“中转”和“康复”中心目前的非自愿拘留制度,这种制度导致个人在无适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遭到任意拘留,使他们容易受到虐待;

释放中转中心拘留的所有人,除非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犯有刑事罪,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将他们交由法官审理;

优先利用社区或其他社会救助服务为流落街头或依赖药物的人提供服务,包括将儿童安置在家庭环境中;

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中转或康复中心非法拘留、虐待和造成死亡的指控,适当起诉参与或允许这种行为发生的嫌疑人和官员,并追究其责任;

向所有在中转和康复中心被任意拘留的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补救。

国家人权委员会

32.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负有访问拘留场所的任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10年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从未提及军事设施中的任意拘留,尽管之前被军方关押的人声称向该委员会报告了他们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澄清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否访问过受军方控制的场所,以及收到多少被关在这些场所的人所提出的酷刑投诉(第2、第11和13条)。

33.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迅速、公正地调查收到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并在其年度报告中报告非法拘留和酷刑投诉情况。

国家防范机制

34.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对《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所作的修订,以规定国家防范机制的设立和任务,但遗憾的是,缺乏具体信息说明将分配的资源情况、该机制是否可以进入军事设施以及如何保证其独立性(第2、第11和第13条)。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必要的立法修订,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效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并为此设立专门结构和调拨充足资源。缔约国还应当保证,该机制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包括军事设施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以及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预防机制准则进行暗访(CAT/OP/12/5)。

缺乏与国际机制的合作

3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诺与国际机制进行对话和合作,但关切地注意到,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最近由于在进入某些拘留场所时遇到障碍和担心小组委员会采访的人员遭到报复而暂停了对缔约国的访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撤回了根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第34条第(6)款作出的承认该非洲法院有权受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案件的声明,因为根据代表团的说法,“逃脱惩罚的灭绝种族罪实施者可能会起诉卢旺达”(第2条)。

3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与国际和区域机制保持合作,以便为因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充保护。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使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未来访问期间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军事设施,充分遵守保密原则和免遭报复原则,从而协助和便利恢复暂停的访问;

考虑再次作出声明,承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有权受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案件,以便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可以不加区别地获得有效补救,维护其权利。

据称犯有轻罪者遭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问题

38. 据来源可靠的报告称,卢旺达安全部队和警察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卢旺达西北部至少处决了37名轻罪嫌犯,并至少有两次鼓励当地居民对其他人实施处决,这令委员会感到震惊。另据记录,至少有四名犯有轻罪者遭强迫失踪。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就人权观察2017年7月发表的一份报告在Rustiro和Rubavu地区进行调查后提出的报告称,有些死亡是由于事故、自然灾害原因和抗拒抓捕造成的,但令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对于是否对这些死亡展了开调查,缔约国没有答复(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关于法外处决、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指控进行公正调查,如果责任人被判定有罪,则予以处罚,包括可能负有指挥责任的官员或文职当局;

保证对法外处决、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指控进行的任何调查都根据《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2016年)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必要时包括尸体解剖;

确保受害者家属不受报复,被允许参加诉讼并获得适当赔偿;

严格控制在西北地区执法人员的活动,防止他们或其他任何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人权行为。

羁押中的死亡

40. 委员会注意到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信息表明,自2012年以来只了发生一起警察羁押中暴力死亡的事件,但委员会对关于在逮捕和现场搜查过程中以及在警察局内发生各种可疑死亡的报告感到关切,据称当时受害者试图逃跑,例如Alfred Nsengimana、Emmanuel Gasakure、Mahoro Jean Bosco和Eric Hashakimana的案件。委员会还关切,警方被指控杀害了据称与国际恐怖主义团体如Imam Muhamad Mugemangango、Channy Mbonigaba合作的穆斯林社区成员,并于2016年8月在Bugarama杀害了三名穆斯林社区成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缔约国对这些案件开展调查的任何资料(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4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根据《明尼苏达规程》迅速对羁押中的所有死亡案件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包括独立的法医检查,并起诉责任人,使受害人得到适当赔偿;

所有安全部队成员在使用武力方面接受适当培训,同时适当考虑到《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禁止使用致命武力,除非是为了保护生命而确实无法避免。

强迫失踪

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关于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21起强迫失踪案件的资料(见CAT/C/RWA/CO/1第14段),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几乎所有这些案件仍然悬而未决,包括AndréKagwaRwiseraka和Augustin Cyiza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强迫失踪现象继续存在,并特别针对反对派政党成员,如问题清单中提到的Jean Damascène Munyeshyaka和被禁政党联合民主力量(FDU-Inkingi)的成员IlluminéeIragena、JeanDamascèneHabarugira和ThéophileNtirutwa。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这些案件调查情况或受害者下落的信息(第2条和第12至第14条)。

43.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强迫失踪罪的有罪不罚现象,尤其是通过 :

确保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包括委员会提到的案件)得到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即使受害者没有找到,也应受到与罪行相称的处罚;

采取一切可能行动找到据报失踪的人员,并确保因强迫失踪而直接受到伤害的任何人都能获得可用来确定失踪者下落的所有现有信息,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补救,包括赔偿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以前提出了建议(见CAT/C/RWA/CO/1第22段),但酷刑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仍然以犯罪人承认犯罪或法院证实责任为条件。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自2012年以来,仅仅对两起酷刑案件发出了赔偿受害者的指令(第14条)。

45. 缔约国应 :

修订其立法并取消赔偿以犯罪人承认犯罪为条件的规定,以使缔约国对官员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有责任赔偿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包括在涉及国家民事责任的情况下;

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

不驱回和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

46. 委员会欢迎旨在加强保护、防止驱回的新法律框架,但对所报告的登记寻求庇护者方面的延误感到关切,这使他们面临被驱逐的危险。委员会还关切,土耳其居民以及从以色列迁出的厄立特里亚人和南苏丹人难以进入庇护程序,据称其中一些人已被强行驱逐到邻国。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已授予80,000多布隆迪人初步难民地位,并注意到代表团否认有强行驱回行为,但关切地注意到媒体报道的信息,即2016年5月强行驱逐了1,000多名布隆迪人。委员会还关切,2017年7月,以拥有毒品为由在马哈马难民营逮捕了几名难民,据称无视他们的正当程序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捕难民可能有遭驱逐的危险。根据这些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裁定庇护申请所遵守的时限和利用司法补救对驱逐提出质疑的资料(第3条)。

47. 缔约国应 :

确保为庇护当局配备足够的人力和资源,以便能够及时对寻求庇护者进行登记,并在法定时限内对庇护申请作出裁定;

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在没有国籍或申请方面限制的情况下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并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其申请;

在驱逐或重新安置之前对所有外国人进行筛选,以便始终保证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不被驱逐到他们有遭受酷刑或连锁驱回危险的国家,且有权进入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保证受到警察羁押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程序法律保障,并保障他们不被驱回的权利。

贩运人口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贩运案件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对犯罪人定罪和处罚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否认卢旺达安全部队有便利或容忍招募布隆迪难民参加武装团体以及为性贩运目的运送包括儿童在内的刚果难民的做法,尽管有各种可靠的消息来源报告持续存在这种做法(第2、第12和第16条)。

49. 缔约国应 :

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可能参与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难民以及参与性贩运活动的官员和个人;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补偿;

加大力度保护难民免遭贩运风险,特别是增加难民营中的执法人员人数;

向移民官员、难民营管理人员和部署在难民营附近的军事人员提供关于确定贩运受害者包括被贩运者中的酷刑受害者的培训。

培训

50.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执行包括《公约》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的培训方案所做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任何方法来评估这些防止酷刑方案的有效性。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向武装部队提供培训的信息感到关切(第10条)。

51.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对参与处置和监禁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文职、军事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公约》规定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定期和强制培训。缔约国还应制定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并采用一种方法评估与《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据称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政治反对派进行的严厉打击

5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诺与民间社会持续进行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政治反对派、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日益受到骚扰,并因任何被视为与卢旺达当局行动相冲突的行动或立场而被控以各种定义宽泛的罪名。据一些可靠的消息来源称,有些人被非法拘留,期间受到虐待,如总统候选人Diane Rwigara及其家人、联合民主力量成员Léonille Gasengayire和Boniface Twagirimana、记者CassienNtamuhanga以及Jean-Paul Dukuzumuremyi和Bernard Imberakuri。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11月24日,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在Umuhoza诉卢旺达共和国案(申诉号003/2014)中认定,缔约国由于审判程序违规,侵犯了联合民主力量政党前主席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及自我辩护的权利。鉴于这些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对这些据称侵权行为发表评论(第2条和第16条)。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 :

终止以定义宽泛的罪名拘留或起诉政治反对派、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以此为手段来恐吓或阻止他们自由报道人权问题的做法,并确保他们的程序保障和公平审判权始终受到尊重;

迅速对非法拘留、虐待和骚扰政治反对派、人士维护者和记者的指控进行调查,并确保采取适当行动,惩处责任人,对受害人予以补救。

后续程序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就下列问题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所指称的秘密和隔离拘留(第17(b)和(c)段)、关于军事拘留设施中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19段)、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第23段)以及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缺乏合作(第37(a)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期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6.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官方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7. 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包括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