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JOR/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约旦

1. 2010年10月13日和14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748和2749次会议(CCPR/C/SR.2748和2749),审议了约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JOR/4)。2010年10月27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768次会议(CCPR/C/SR.276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虽然报告迟交了12年,并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了该国所采取的措施及打算修订立法,拟进一步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所采取的立法及其它措施,诸如:

2006年,政府公报发表了《公约》,从而确保《公约》成为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且居优先于国家立法的地位;

2010年修订了《刑法》,从而确保不再考虑所谓“名誉”杀人罪犯的减罪情节;

自2007年4月以来实际上已暂停死刑;

2005年,国家安全局设立了监察事务处和人权事务处;和

2003年设立了政治发展部。

4.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本次报告期间,缔约国批准了与《公约》所保护人权相关的若干国际文书,具体为:

2006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

2009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了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但认为可采取深入措施为人权事务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之发挥恰如其分的职能(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推举全国人权事务心中各位成员和主管人选工作的透明度,并为该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6.对2006年通过的《预防恐怖主义法》所载“恐怖主义活动”定义含糊且颇泛,委员会感到担忧。

缔约国应审查《预防恐怖主义法》,并确保其以精确和与《公约》相符的方式,界定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

7. 在注意到宪法规定禁止歧视(第六条)的同时,对该条未明确阐明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0年)《个人地位法》在提出离婚和再婚要求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虽欢迎该法规定了对一夫多妻制的某些限制,然而,对该国仍允许一夫多妻制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男女之间在继承问题上的不平等。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约旦女性不能将她其国籍传承给自己的子女。总之,委员会表示关切约旦境内存在着违背男女平等且有碍切实落实《公约》的陈规陋习和风俗习惯。(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包括《个人地位法》与《公约》相符,并确保妇女尤其在结婚、离婚、对子女的监护、继承或国籍传承给子女等问题上,不遭受法律或实际上的歧视。缔约国还应继续并大力开展教育和提高意识的运动,力争消除歧视性的传统习俗,包括一夫多妻制。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平等权利问题的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对可能沦为谓“名誉”罪受害者的女性,采取非自愿“保护性”监护形式的政策,可谓(1954年)《预防犯罪法》条款所述监禁的做法。(第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增强法律框架,防止妇女可能遭受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它形式暴力的侵害。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逃离伴侣或丈夫侵害的受害者可获得援助,并可在中心得到庇护。缔约国应立即终止将妇女置于“保护性”监护之下的做法,转而以不侵犯妇女权利的方式,为面临暴力风险的妇女提供保护和支助。

9. 委员会关切一些报告称,各拘留中心,特别情报总局监所内发生数量颇多起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尚未设立真正独立的机制,负责处置指控公共官员所犯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案件,以及为数较少的酷刑或虐待案遭到追究。委员会还关切地得悉,当局不允许被拘留者享有立即与律师接洽和接受独立的医生体检的权利。(第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创建有效的独立机制处置对酷刑的指控。缔约国还应确保及时调查和追究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由一般民事法庭判处罪犯徒刑,并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应获得充分的补偿和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可立即与他们所选择的律师接洽并得到独立的医生体检。

10. 在注意到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定期探访管教和恢复中心的同时,委员会关切非政府组织不被允许探访上述各中心。(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设立一个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地点,包括对情报总局监所进行独立探访的制度。为此,请缔约国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1. 委员会关切,(1954年)《预防犯罪法》授权各省长批准对任何“被视为危及社会”的人可实行不予起诉、不切实获得保障或审判的羁押。(第九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终止现行行政拘留做法、修订《预防犯罪法》从而使之与《公约》相符,并将所有按此法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送交司法。

12. 委员会重申关注国家安全法庭在组织上和职能上有限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总理有权将不危及国家安全问题的案件转交国家安全法庭审理。(第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1994年提议缔约国考虑废除国家安全法庭的建议(CCPR/C/79/Add.35,第16段)。

13. 委员会重申关切对宗教自由的限制,包括对背弃穆斯林教的影响后果,诸如剥夺继承权,以及不承认巴哈教。(第十八条)

委员会重申1994年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深化措施保障宗教自由的建议(CCPR/C/79/Add.35,第17段)。

14. 委员会虽对缔约国正在审议传媒管制条例表示欢迎,然而却关切,记者诺撰写被认为有损缔约国外交关系或报道有关国王和王室的文章,仍会有遭刑事罪制裁的风险。(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和做法,确保记者和传媒宣传口不会因发表批评性的观点引起遭惩处的后果,而且任何针对新闻和传媒的限制应严格恪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公共集会法》规定,凡拟就总体国家政策举行任何公共集会,组织者都须首先征得省长的书面批准。(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修订《公共集会法》,并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任何对和平集会自由的限制都严格恪守《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而且不从属于政治考虑。

16. 委员会关切对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及其某些方面业务的限制。委员会尤其关切,政府持有全面的自酌权,可任命一位国家雇员临时担任新创建的非政府组织首席领导。(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修订《社团法》,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对结社自由的限制严格恪守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

17. 委员会关切一些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的童工人数递增,而《劳工法》不保护从事家庭企业或农业务工的童工。(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一切必要的措施,尤其是审查该国的立法,确保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从事家庭企业和农业务工的儿童,以消除童工问题。

18. 委员会虽欢迎,2010年11月即将举行的大选期间首次允许国际观察,然而却关切一些报告称未采取充分的措施保障自由和透明的选举。(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充分步骤,包括建立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进行系统的选举监督,深入保障自由和透明的选举。

19. 委员会关切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不足。(第三和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强妇女对各类公约生活的参与度,提高妇女的意识和扩大下院(目前系为10%)和市政理事会(20%)女性代表的最低比额。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择议定书》,拟建立起受理个人申诉的机制,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

21. 缔约国应广为公布该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对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次结论性意见。

2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针对上述第5、11和1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拟于2014年10月27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对其余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及对整体《公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