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MR/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喀麦隆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0年4月28日和5月7 日举行的第930次和944次会议(CAT/C/SR.930和 944)上审议了喀麦隆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CMR/4),并在2010年5月12日的第950次和951次会议(CAT/C/SR.950和951)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喀麦隆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书面答复了委员会拟讨论的问题清单(CAT/C/CMR/Q/4和Add.1)。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回复委员会对喀麦隆的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报告员2006年2月17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信件(CAT/C/CR/31/6)。

3.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感到满意,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根据1996年1月18日修订的1972年《宪法》第45条的规定,缔约国所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在内,权威性高于国内法律。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第三次定期报告审议 (CAT/C/34/Add.17)以来在标准和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2004年12月8日第2004/320号法令,关于政府组成,由此将监狱管理局归入司法部;

2005年4月15日第2005/122号法令,关于司法部构成,设立人权和国际合作事务局;

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6号法,关于难民身份;

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7号法,关于《刑事诉讼法》;

2005年12月29日第2005/015号法,关于打击贩运和贩卖儿童行为。

6.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5月18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中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两项议定书。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于2009年3月28日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纳联合国中部非洲人权和民主次区域中心,以及它对该中心活动的一贯支持。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欧盟在改进监禁条件和尊重人权方案框架内的合作。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对酷刑的定义和相应的惩处

10.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32条之二包含对酷刑的定义,但遗憾的是,虽然几经要求,缔约国仍未向委员会提供定义文本。委员会因此未能评估缔约国是否已完全依照《公约》第1和第4条纳入对酷刑的定义。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立法未规定根据违犯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处。(第1和第4条)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必要资料,以便委员会评估缔约国是否已依照《公约》第1和第4条在其《刑法》中纳入对酷刑的定义。委员会强调指出,对酷刑的定义应明确违犯行为的目的性,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将试图实施酷刑包含其中,亦将以威吓受害者或第三者或向其施加压力为目的的行为包含其中,并应将任何歧视视为实施酷刑的动机或理由。定义还应规定,将唆使或由政府人员或任何以官方名义行为的人员明示或默示同意而实施的酷刑定为犯罪。缔约国亦应确保将酷刑行为定为犯罪,并使其刑事处罚与所犯行为的严重性相称。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37和第116条规定,被拘捕者可通过合理的方便条件与家人取得联系、指定律师和咨询医生。然而,令委员会担忧的是,收到的信息显示,实际上被拘留者极少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此外,委员会还深切地关注,规定羁押时间为48小时,经检察官批准可延长一次,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拘捕后也不立即进行登记。委员会尤其感到担忧的是,有可信的指控说,执法人员利用延长拘留时间敲诈钱财。(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立即落实有效措施,使嫌疑人自被拘留之时起即享有一切基本保障,特别是有权利获得律师帮助、获得独立医生的检查、与亲人取得联系、在拘留时被告知自己的各项权利,包括被控罪名、尽早与法官见面等。此外,监狱当局应系统而规律地及时进行犯人入狱登记,写明每位被拘留者的姓名、实施拘留的官员身份、被拘留者入狱和出狱日期及与保持这类登记有关的其他一切内容。

可用的起诉机制和法律援助

12.委员会对有指控证实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者,尤其是妇女,难以诉诸法律感到关切。它还担忧的是,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仅限于受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决的被告。(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向所有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诉诸法律的便利,使所有穷人,无论被判何种刑罚,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

人身保护

13.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身保护的规定和对遭受任意关押或临时拘留者给予赔偿的规定,然而,它对规定人身保护令必须附带检察官的释放令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注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仍未开始运作。(第2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刑事诉讼法》,使任何享有人身保护令者都立即得到释放。缔约国亦应立即启动赔偿委员会的工作。

临时拘留

14.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对防范性拘留人数居高问题作出的解释,一方面对2009年被临时拘留者数达14,265人,而获判决者仅为8,931人深感关切。它还担忧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防范性拘留的最长期限为轻罪12个月、重罪18个月,但在实践中未得到遵守。(第2条)

缔约国应紧急采取措施,缩短临时拘留期,尤其确保遵守关于临时拘留的法律对最长期限的规定,并落实临时拘留只能作为特别措施的原则。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制订的计划,注意到它在普遍定期审议时承诺改善监狱状况和监禁条件(A/HRC/11/21/Add.1、第76号建议(14、21和33)),但是仍然对监禁处所的恶劣生活条件深感关切。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监狱人满为患、被关押者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出租囚室和出售医疗用品方面的腐败、不卫生和缺乏适当的食物、无卫生安全、无适当医疗、剥夺探视权、有些犯人刑期已满但未获自由。委员会还担忧的是,依《刑事诉讼法》第564条采用人身限制,造成包括少年犯在内的刑期已满人员,视其所欠款额,被超期拘留达20天至5年。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称少年犯与成年犯、被告与已判刑者、女犯与男犯没有系统地分监。它还对允许男性看守员看管女犯感到担忧。(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使包括武警局和警察派出所在内的所有监禁处所的条件符合《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大会第43/173号决议),尤其应:

在刑事政策上优先采用剥夺自由以外的处罚形式,如监外执行、缓刑、公益劳动,以及通过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争端,缓和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缔约国应为此增加司法和非司法人员数量。对于触犯法律的儿童,缔约国应确保监禁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改善被监禁者的饮食和医疗;

采取适当措施,终止所指控的监狱中的腐败行为和勒索行为;

加强对监禁条件的司法监控;

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人身限制的规定,采用新的制度使被监禁者得以偿还其债务;

重组监狱,以实现被告与罪犯分监,改善未成年犯监禁条件,确保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与成年犯分监,增加监狱外的未成年犯监禁所;

采取措施实现女犯与男犯分监并只由女性看守员看管;

就喀麦隆与欧洲发展基金制订的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改善监狱生活计划在开展中取得的成绩和/或遇到的困难提供详细资料。

16.委员会深感担忧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于监禁中死亡的人数居高,2008年1月至10月有178名被关押者死亡,其中登记的38例未说明死因。委员会还对有消息称警察在数次越狱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感到关切。(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被关押者之间和针对被关押者的暴力行为,防止监禁中死亡。它应做到对监禁处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和死亡立即展开公正、深入的调查,必要时进行法医调查,使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应为被关押者提交诉状提供便利。

17.委员会对缔约国为修订1992年3月27日第92/52号法令进行的研究感到满意,但担忧的是,在监狱中使用铐链和隔离等措施作为纪律惩戒措施,可能构成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11和1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止这一关于监狱纪律惩戒的法令,寻找符合《公约》的方法来对待可能危及安全的被关押者。

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存在骚扰、任意拘留、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以及用死亡威胁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做法,而且这些行为一直逍遥法外。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详细资料,尤其是对2010年4月22日在押记者Germain Cyrille Ngota先生(别名Bibi Ngota)死亡进行的行政调查的资料,一方面对被关押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人数之高,以及据称有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行为发生感到担忧。它还担忧的是,据悉有记者数次游行抗议羁押条件,造成一名在押记者死亡,警察进行了镇压。(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骚扰、任意拘留、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以及用死亡威胁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做法,并防止发生新的暴力行为。缔约国亦应确保迅速展开认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使这些行为的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此外,委员会赞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发出的呼吁,要求对记者Ngota先生死于Kondengui监狱一事展开彻底的、包括法医调查在内的司法调查。

2008年2月的事件

19.委员会注意到,对2008年2月发生的事件进行了细致周到的调查,并于2009年写出了报告,尽管委员会未收到报告副本。它还注意到,对所指控的警察侵犯人权,尤其是侵犯生命权行为展开了行政调查,结论是警察进行了合理自卫。然而,委员会担忧的是,有不同来源的可信消息称,警察犯有针对成人和儿童的法外处决、任意拘留、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及侵犯公平审判权行为。它还担忧的是,没有对所指控的警察犯有法外处决、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进行公正、彻底、包括法医在内的个案调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2008年2月的事件展开全面、独立和深入的调查。缔约国亦应公布调查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副本供评估。与此同时,缔约国应着手就已收到的关于警察犯有法外处决、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包括法医在内的调查,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并被判以适当刑罚。

有罪不罚问题

20.委员会对缔约国送交的关于对违反《公约》行为的警察人员提出起诉的资料感到满意,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注的是:

有可信指控称,并非系统地下令对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进行调查和诉究,如犯罪人被判刑,也是与其罪行严重程度不成比例的轻微处罚;

警察和军人在军营内或执勤中的违法行为如无国防部准许不得予以起诉;

缺少确保起诉人和证人在提出起诉或提交诉状后免遭虐待或威吓的措施,由于这种虐待和威吓,对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的起诉数量有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实施拘捕的官员、司法警员或治安警员要求被拘捕者跟随时如遭拒绝,可使用任何与违抗程度相应的强制手段”;

在调查和起诉警察人员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方面缺少全面统计数据。(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以实际行动坚决消灭顽固存在的酷刑和有罪不罚问题。它应当:

尤其面向警察、武装部队和监狱管理人员,公开地、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形式的酷刑做法,同时提出明确警告,任何犯有、参与或胁从此种行为者将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刑事处罚。

立即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就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对其责任人,无论是否政府武装人员,都予以起诉和惩处,并无须事先得到其上级或国防部的准许。调查应由完全独立的机构妥善完成。

确保在发生有酷刑嫌疑的情况时,立即在调查期间中止嫌疑人的职务,尤其当维持其职务有可能妨碍调查时更应如此;

切实确保起诉人和证人获得保护,避免他们因起诉或作证而遭到任何虐待和任何威吓;

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确保任何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都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判罚。

尽快汇编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有关案件的确切、详尽的统计数据,包括控告、调查、起诉、定罪和判罚等方面。

宪法委员会

21.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已于2004年4月21日成立负责调整各机构运作的宪法委员会。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成员任命不足,该机构一直未投入运作。它还看到,在延长宪法委员会委员任务授权的可能性上存在不确定性。(第2条)

缔约国应加快程序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确保该机构尽早开始工作。它应考虑修订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确定其委员身份的2004年4月21日第2004/004号和2004/005号法,以避免在延长委员任务授权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

警察部门的监督机关――“警察的警察”

22.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在国家安全总局下设立了称为“警察的警察”的警察工作监督特别处,同时关切地看到,该机构缺少独立性和客观性。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指控说,对警察所犯的非法行为,其中包括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所展开的调查是由警察工作监督特别处的人员进行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的是,对警察人员的控告仅有少量得到受理,并得到迅速、公正和全面的调查,最终受到起诉和判决。(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创设一个独立于警察系统之外的法庭,就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公正、深入和有效的调查。

军事法庭

2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成立军事法庭的第2008/015号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发生违犯战争和防御武器法、偷盗并携带火药武器的行为及所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军事法庭的职权可扩展至平民。(第2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军事法庭的传统职能应限制在兵役期所犯的罪行内,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将平民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犯关于战争和防御武器、偷盗并携带火药武器及所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排除于军事法庭的职能之外。

以“社会利益”或“公共和平”为由停止刑事诉讼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包含一项规定,司法部可依据这项规定以“社会利益”或“公共和平”为由停止刑事诉讼。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行政法庭的组成和职能的第2006/022号法第2条包含若干制裁越权的条款,缔约国也申明该程序自2006年生效以来仅使用过一次,但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对司法部的决定进行上诉的渠道,对《刑事诉讼法》第64条包含的用语没有作出定义。(第2、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修订《刑事诉讼法》,确保所有刑事起诉均以无罪释放或判罚责任人结案。对依司法部决定停止的任何刑事起诉,包括以社会利益或公共和平为由的决定,均应能够进行司法上诉。

紧急状态法和维持秩序法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紧急状态的1990年12月19日第90/047号法已生效。鉴于《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紧急状态法和关于维持秩序的第90/054号法都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拘留期限为2个月,可续期一次;如发生抢劫,拘留期限可达15天并可续期。(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遵守关于特别状态的国际原则,尤其要遵照喀麦隆已于1984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研究是否有保留紧急状态法的必要。缔约国亦应依照《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确保严格绝对禁止酷刑。

对拘留处所的系统监控

26.委员会注意到已通过2004/016号法,依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了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人权自由委员会),并被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评定为“B级”。然而,委员会感到奇怪的是,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不是作为独立机构,而是作为缔约国代表团成员参加对喀麦隆报告的审议。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人权自由委员会不但很少探访存在问题的当局部门(根据来自缔约国和人权自由委员会的资料,该委员会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仅探访了8所监狱),而且缺少有力的后续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某些非政府组织拥有探访监狱的资格,但担忧的是,有指控称非政府组织难以进入监狱,完成的探访次数很少。(第2、第11和第13条)

缔约国应在人力和资金上向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其能够完成任务授权并确保其独立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取消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内赋予政府方代表的投票权。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各非政府组织能够对各监禁处所进行经常、独立、无事先通知和无限制的探访。

关于禁止酷刑的培训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国家人员进行人权培训方面做出了可观的努力,但担忧的是,针对警察、监狱、军队人员及法官和检察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充分,而且没有涉及《公约》的所有规定,尤其是在绝对禁止酷刑和防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拘留处所的医务人员没有依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精神受到专门全面的培训。(第10和第15条)

缔约国应在绝对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方面,加强为执法人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制订的培训方案,加强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缔约国依《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的培训。这类培训主要涉及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和证词的不可接受性。

缔约国亦应做到负责被关押者的所有医务人员均接受适当培训,了解如何根据国际标准,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规定的那样,发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迹象。

不驱回

28.委员会对喀麦隆接纳难民感到满意,但遗憾的是,关于难民身份的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6号法仍然未获通过。委员会对边境关卡长官有权驱逐被认为不受欢迎的个人或决定是否批准个人进入缔约国境内感到担忧。委员会还遗憾的是,缺少关于法律上诉的信息,通过法律上诉可确保这些人在目的国不会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不会随后被逐往确实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危险的另一国家。(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执行关于难民身份的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6号法的法令。缔约国亦应依据《公约》第3条审查其当前在驱逐、驱回和引渡方面的程序和做法。

有害于妇女的做法

29.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喀麦隆国内某些地区和难民群体中存在一些有害做法,如女性外阴残割和熨胸,而缔约国没有坚决、系统地予以取缔(见CAT/C/34/Add.17第11段(c)项)。(第1、第2、第10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的传统习俗,尤其是熨胸,并确保在实践中有效执行该法律。它提请缔约国制订方案,向以实施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为生计的人提供其他收入来源。缔约国亦应加倍努力提高妇女和男人的认识和对他们的教育,通过宣传方案使他们了解取缔女性外阴残割和熨胸做法的迫切必要性。

暴力侵害妇女

30.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案件频发,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普遍并一直逍遥法外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重申此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修正立法,制止即使受害人在强奸罪行发生时尚未成年,但强奸者若与其结婚便免于惩处的现象(CAT/C/CR/31/6,第11段(d)项)。(第1、第2、第10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宣传教育方案使民众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都是违反《公约》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婚内强奸及一切形式的性虐待都定为刑事犯罪,确保违法者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得到康复、受害的妇女和女孩立即有渠道获得救助、保护和赔偿。除此之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消除阻止妇女和女孩诉诸法律的一切障碍,建议向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建议修订关于强奸者如与受害者结婚便免于惩处的法律。

搜集统计数据

31.委员会注意到已送交某些统计数据,但遗憾的是,缺少与指控警察人员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有关的控告、调查、起诉和判罚方面的分门别类的详细数据。(第1、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建立有效系统,搜集一切直接相关的统计数据,尤其是与指控警察人员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有关的控告、调查、起诉、判罚和所付赔偿方面的统计数据,用于国家一级履行《公约》的后续工作。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回应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A/HRC/11/21/Add.1,第76(1)号建议),它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批准该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作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分区域办事处的中部非洲人权与民主中心进行的技术合作,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

34.缔约国应设立有效机构,搜集数据进行刑事和犯罪学统计,以及所有与国家一级履行《公约》的后续工作直接相关的统计。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下列数据,以便委员会更好地评估其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

关于喀麦隆境内各监狱的接纳能力及监狱人口的统计,按性别、年龄段(成年人/未成年人)、属防范性拘留或已判刑进行分门别类;

关于发生在监禁处所、警察派出所和宪兵驻地内的暴力行为的统计;

关于指控酷刑的投诉及后续行动的统计;

关于执法人员腐败及对其处罚的统计;

关于引渡、驱逐或驱回案例的统计;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及对此提起诉讼的结果的统计。

35.鼓励缔约国使用各种适当的语文,采用各种适当手段,特别是通过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喀麦隆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依照各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新近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及时更新其2000年6月19日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109)。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已于2007年2月6日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供对委员会在上述第14、第18、第19和第25段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9.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4年5月14日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