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乌兹别克斯坦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20日第907次和第908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四次报告(CEDAW/C/UZB/Q/4)(见CEDAW/C/SR.907和90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ZB/Q/4,乌兹别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UZB/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并参考以往结论意见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进行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主任率领的代表团,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如委员会此前所建议,代表团成员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一名代表。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来执行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告知将通过一项新计划来遵守本结论意见。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8年4月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设立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州县均有地区部门间委员会的全国防止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并通过2008-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来增进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的实效。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3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3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3日;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8月12日;

(e)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以及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8年4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在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所有相关部委、最高会议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全面落实。

最高会议(国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接受问责。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会酌情根据相关程序,就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步骤。

权利和机会平等法草案

9.委员会注意到,依照《公约》第1条,新的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订正草案对歧视的定义既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也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但委员会对这一法律草案尚未获得通过表示关切。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一个清晰的时间框架内加紧通过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和广大民众对间接歧视性质和实质平等概念的认识。

《公约》的知名度

1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和以往结论意见已翻译成乌兹别克文,而且还组织了关于执行《公约》的提高认识活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社会各界,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公约》的实质性别平等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足够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本身,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并不知道《公约》规定的权利,因此缺乏要求获取这些权利的能力。

12.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广为人知,并且作为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指导框架,由政府所有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执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律从业人员、执法官员和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用媒体等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向妇女,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

暂行特别措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若干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地位的其他领域,所提供的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资料非常有限,而且此类措施作为在《公约》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事实和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并没有得到系统执行。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在《公约》第4条第1款中阐述、并在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地位的领域执行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在必要时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分配更多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本国立法中列入关于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以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使用这类措施。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被指定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非政府组织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继续开展协调和其他活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委员会的机构地位可能不足以使其在政府结构内发挥影响力,特别是在决策和执行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分配给妇女委员会的预算不足,这一不足会阻止妇女委员会有效履行任务授权。此外,委员会还对缺少一项全面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感到遗憾。

16.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依照《公约》有责任充分确保政府就性别平等和妇女享受所有人权问题接受问责。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在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际机构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此类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妇女委员会,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确保协调执行性别主流化政策,兑现缔约国针对《公约》所定义务作出的承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

非政府组织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于2007年1月通过关于保障非政府非商业组织开展活动的法律,但委员会倍感关切的是,登记成为非政府组织的要求很多,困难很大,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也被施加限制。委员会还对妇女和人权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团体的成员以及妇女人权维护者遭到恐吓、骚扰和监禁,多个国内和国际组织已经停止活动的报告感到关切。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主动和持久步骤,创造并维护一个有利环境,使注重性别平等、妇女人权和赋权的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能够设立并开展各类方案和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订和简化登记要求,并取消对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注重性别平等的组织开展活动施加的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权利和人权独立监察员受到保护,不会因为和平人权活动而遭受不公正的监禁、恐吓或暴力。

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19.委员会再次对所有生活领域持续存在有关男女作用、责任和身份的家长制作风和顽固定型观念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风俗习惯长期歧视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公共生活、决策和持续暴力侵害妇女等诸多领域已体现为妇女和女孩处于劣势和不平等地位,而且,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持久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以及负面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作风在媒体上尤其盛行,媒体常常是从陈规定型的角度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描述。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包括依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设定清晰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协作,努力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对这个专题的认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用创新和切实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一道,从正面、非陈规和不歧视的角度对妇女进行描述。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公共领域性交易的打击,并采取主动措施,确保媒体的制作和报道不带歧视内容,提高媒体业主和业内其他相关行为体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某些措施,但对缺乏按年龄和城乡地区分列的关于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数据和资料,以及缺乏关于暴力程度及其根源的研究和(或)普查表示关切。委员会又关切缺少保护妇女的具体法律,以及没有起诉和惩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委员会还关切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上似乎是合法的,同时伴有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把这些案件说成是“家庭矛盾”;因此,对暴力案件举报不足,受到举报的案件在庭外解决或和解,包括通过马哈拉委员会。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重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对付这种暴力行为。这种措施应包括:

(a)快速通过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框架法律,这一法律也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并引入包括心理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定义;

(b)必要时修订现有刑法规定;

(c)制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和保护措施,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参与式进程中进行系统的数据收集,并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根源进行研究和(或)普查。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让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按照《公约》均为歧视的一种形式,因而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受害妇女在诉诸司法和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方面面临的任何障碍,并建议向执法人员、医疗服务人员、法医、法官、律师、马哈拉委员会、记者和学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能够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注意到性别问题的支助。

被拘留妇女

24.委员会严重关切据报告拘留地点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案件,对缺乏关于起诉这种暴力行为犯罪者的信息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被拘留妇女的拘留条件,包括缺乏个人卫生和适当的营养。

2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拘留地点保护妇女,建立有效的投诉程序以及监测和监督机制。它呼吁缔约国收集关于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被拘留妇女行为的资料,并向委员会提供其调查结果和说明为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应对此行为负责者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改善被拘留妇女的拘留条件。

贩运

26.委员会欢迎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但表示关切该国持续存在包括跨界贩运在内的贩运妇女和女孩和对其进行性剥削的现象,以及该国成为人口贩运的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及转运点这一事实。委员会还关切向海外返回的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康复程序不足,以及缔约国没有解决贩运的根源问题,这妨碍了缔约国严肃处理贩运问题的努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和执行与其他国家关于贩运问题的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以及关于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信息不足。

27.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和持久的措施,包括有效执行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法和2008-2010年关于贩运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防止贩运,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既包括那些直接或间接参与贩运的人,也包括那些在处理和防止贩运案件方面玩忽职守的人,并提供免受贩运者/中间人之害的保护,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向全国各地的司法、执法官员、边境警察、政府官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打击贩运活动法律方面的资料和培训。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信息交流来增加与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活动,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和执行了关于贩运问题的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贩运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解决贩运的根源问题,以便消除女孩和妇女易受性剥削和贩运的脆弱性,并为受害者的复原和融入社会做出努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护理、咨询、财政支助、适当住房和得到进一步培训的机会,以及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这方面的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数据。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修订了选举法,要求各政党提名的议会候选人至少有30%是女性,其结果是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性进一步提高,从17.5%增加到22%,2008年选出了第一位议会下院(议会立法院)女议长,但委员会仍关切妇女在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中以及在决策职位和一般高级管理层中任职人数偏低,以及缺少资料说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为促进和加快妇女任职人数的增加,采取了哪些积极主动和持久的措施。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专业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决策而实行持久的政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必要时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特别是参与高层决策。委员会还建议开展各项活动,以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为妇女公职候选人和当选妇女编制定向培训和指导方案,以及为现职和未来的女领导人提供关于领导才干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已采取措施的效用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情况。

教育

3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的识字率很高,为99.34%,而且在完成中等教育之前,公共教育都是免费和义务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包括制定《国家人员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教育中存在非官方的隐藏费用;缺少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初等和中等教育中辍学、复读和旷课率的可靠资料;以及女孩和男孩在棉花收获季节工作对教育产生的后果。委员会还关注在学生选择受教育领域,包括职业教育方面的两性隔离现象。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对《公约》第10条规定的遵守,以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并采取步骤克服某些农村地区阻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初等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就学的所有隐藏费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迅速克服教育制度中事实上的隔离现象,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做出多样化的教育和专业选择,并为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男子占统治地位的研究领域提供激励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保障女孩和男孩受教育的权利在棉花收获季节不受到损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在教育领域采取的措施及其在两性平等方面的影响。

就业

3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与男子相比,妇女的失业率很高,而且男女的工资持续存在很大的差距,妇女的收入比男子的收入低40%。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劳动力纵向和横向隔离的现象,包括就业部门和就业种类,缺少资料和相关的统计数字。委员会还关切缺少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应用情况、在家工作的女工人数增多情况以及她们是否受到劳工法保护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劳工法的存在,但也对就业领域没有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以及缺少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表示关切。

33.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工市场的平等机会。它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并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妇女失业率高的问题。它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和积极主动的措施,纠正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现象,监测和缩小男女工资差距,适用同等报酬和工作机会均等的原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以下资料: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对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状况以及长期趋势的分析;关于已采取措施及其对妇女在就业部门获得均等机会的影响的资料;关于在家工作的女工状况,包括她们是否受到劳工法保护的详细资料。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就业方面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并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禁止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

健康

34.委员会高兴地看到内阁批准了2007年至2011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方案,报告提供了简要信息,对关于旨在改善妇女就医机会的方案、项目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的问题清单作出了答复;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有上升趋势。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不论是在全国一级还是城市和乡村一级的婴儿死亡率数据均没有按性别分列,而且缺少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妇女和男子使用避孕方法的数据。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包括为实施各种项目和方案分配必要的资源。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全国及城市和乡村各级婴儿死亡率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使用避孕方法的人数的数据,并建议在全国加强及扩大努力,以增加人们对避孕方法的了解以及获得价格可承担的避孕手段的机会,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就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作出知情的选择。委员会还建议在青少年中普及性教育,对防止少女怀孕及控制性传播感染给予特别关注。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农村以及偏远地区妇女状况的信息和统计数字极有限,特别是健康、教育、劳动和就业、收入、住房、交通以及参予社会政治生活问题方面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由于农业部门最近的改革,特别是旨在扩大农场规模的措施,女农场主的比例减少,2008年初占8%,2008年8月下降至5.5%。委员会进一步重申其对妇女拥有土地百分比低、获得小额信贷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

37.除了以往提出的结论意见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介绍建设性政府干预措施取得的成就以及关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述各个方面的状况综合数据,包括妇女拥有土地比例和获得信贷机会低于男子的原因,以及缔约国为了提高该比例所作的努力。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实施包括农业部门发展项目在内的所有发展项目之前,必须先进行包括性别影响评估,包括对农村妇女的影响,应当提高负责农业改革的主要政府官员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以农村发展所涉性别平等问题为重点。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律框架不能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妇女)提供保护,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士的状况堪忧。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有效护照或签证的难民不敢向当局报告侵权事件,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因为担心被驱逐,重男轻女的陋习使难民妇女的状况更加复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在法律上,难民妇女无法在乌兹别克斯坦离婚。

3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一个立法框架,根据国际标准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确保为实施该框架提供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为在乌兹别克避难的人员提供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保护难民署授权所承认的难民妇女,使其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并确保难民妇女能够实现法律上的离婚。缔约国代表团发言说,正在审查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1967年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加入上述文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或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由于性别特征受到歧视的妇女)的信息和统计数字极为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往往遭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上学、就业和医疗、受到保护免遭暴力行为以及利用司法系统方面。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介绍关于弱势妇女在《公约》述及的各方面的实际状况,提供关于具体方案和成就的信息。

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缔约国进行了一次关于结婚年龄问题的社会调查,并正在考虑规定女子与男子结婚年龄相同。与此同时,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根据现行《家庭法典》第15条,女子(17岁)与男子(18岁)结婚年龄不同,而且经特许可将女子结婚年龄降低一年(16岁)。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夫多妻、早婚、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陋习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一夫多妻现象的解释,但是再次表示关切,因为《刑法典》第126条规定,禁止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妇女在同一个屋檐下同居形式的一夫多妻做法,这种措辞不明确,可能导致错误的解释。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消灭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破除早婚、包办婚姻以及强迫婚姻的陋习。

马哈拉委员会

44.委员会对马哈拉自我管理系统明显缺乏透明度和不能就家庭福利裁定进行上诉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启动法庭离婚程序之前必须先求助马哈拉的明显做法。

4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针对马哈拉的所有裁定建立有效上诉系统。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婚姻争议案件中不必将马哈拉的干预作为诉诸法院的前提条件。

婚姻财产

4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共有婚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将婚姻财产转给丈夫的家人或其他第三方,妇女往往无法行使平分婚姻财产的权利。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切实享有平分婚姻财产的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统计数字来说明关于妇女在《公约》述及的所有方面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有关信息,无法了解关于在公约述及的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克服的障碍以及取得的成果。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使用可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状况方面的趋势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并为此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寻求必要的国际援助,促进这类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的发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包括按性别、农村和城市地区、全国和地区分列的统计数字和分析,显示政策以及方案措施的效果、遇到的障碍及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议这些问题,吁请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邀请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以及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报告,并且在编写阶段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利用旨在进一步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履行其公约义务,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信息。

千年发展目标

53.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中都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资料。

传播

54.委员会要求在乌兹别克斯坦广泛传播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将结论意见翻译为乌兹别克文,并传播到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乌兹别克斯坦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段和第22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定并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和提交报告的导则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上述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下一次报告。

59.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必须与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一同适用。这两项导则结合起来,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页数应限制在40页,而经过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