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克兰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2月14日举行的第1472次和第1473次会议(见CEDAW/C/SR.1472和CEDAW/C/SR.1473)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UKR/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KR/Q/8,乌克兰的答复载于CEDAW/C/UKR/Q/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社会政策部副部长Nataliia Fedorovych率领;成员还包括司法部、卫生部、教育科学部、国防部、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乌克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KR/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16年通过了《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

(b)2011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增进妇女权利,包括通过以下文件:

(a)《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方案》(2017-2021年);

(b)《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方案概念》(2017-2020年);

(c)《促进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

(d)《减贫战略》(2016-2020年);

(e)2016年通过了《国家人权战略及其实施行动计划》;

(f)2016年通过了《国家打击贩运目标方案》。

6.委员会欣见2015年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0年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自2014年2月20日起接受该法院对在其境内犯下的被指控罪行的管辖权。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最高拉达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持续不休的武装冲突进入第四年,对《公约》的执行构成挑战。不过,委员会认为,执行《公约》,特别是在冲突时期,是确保充分尊重和享有妇女权利最有效的保障,因为妇女是推动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力量。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将此作为国家动员和国际支助的一项高度优先事项,同时适当考虑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与各级所有相关国家机构,即最高拉达、州级机关、司法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目前支持缔约国走上全面持久和平之路的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一道建立特别协调机制。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建设和平、巩固法治和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努力和承诺。它指出,自2014年4月冲突开始,以及俄罗斯联邦临时占领和未获承认地兼并克罗米亚自治共和国以及塞瓦斯托波利市(见大会第68/262号和第71/205号决议)以来,缔约国一直面临严峻形势,人民困苦不堪、经济动荡不定,暴力现象和不安全也随之加剧。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已签署《明斯克协议》,但敌对行动依然存在。尽管缔约国做出种种努力,但在缔约国境内及其周围,特别是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州的一些地区,危机局势中犯下的侵犯人权和践踏人权行为普遍有罪不罚,对平民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对处境不利妇女和女童,如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罗姆族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其他少数族裔妇女造成了严重影响。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以及普遍存在的腐败行为,导致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妇女的暴力程度增加,并强化了限制妇女和女童享有其各项权利的传统的重男轻女态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限制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进入,对不在缔约国有效控制范围内的领土情况缺乏了解。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迫切需要加强为巩固法治而拟定的积极议程,并强调妇女作为一支推动和平与重建稳定力量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1.根据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确保法治得到执行,并且有效、毫不拖延地、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执法;

(b)作为一项优先事项,制定有效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的措施,并履行其预防、调查、起诉和惩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暴力行为的尽职义务;

(c)向所有执法人员和军队提供系统的人权培训,特别是提供系统的妇女权利培训,并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行为守则,以切实保障尊重人权;

(d)根据《明斯克协议》,拒绝对被怀疑、被指控或被判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罪,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罪行的犯罪人的大赦要求,忆及如果他们干涉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包括获得赔偿的权利,或者如果他们限制受害者和社会了解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真相的权利,则不允许大赦。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2.委员会指出,通过《2016-2020年促进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是一项积极举措。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妇女总体上处于边缘地位,无法积极和切实参与持续的和平谈判努力,包括明斯克二号协议;

(b)在和平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以及在过渡时期司法和民族和解机制中,没有妇女的切实和全面参与,就无法按照《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要求,充分纳入妇女的优先事项和经验,并可能导致这些进程倒退。

13.委员会忆及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高度重视妇女切实和全面参与和平进程的各个阶段、所有重建倡议以及过渡时期司法进程,特别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并为希望参与此类进程的妇女拟定能力建设方案;

(b)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进行协调和采取联合举措以纳入妇女优先事项,为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作为积极参与者促进和平进程提供机会;

(c)重申《公约》下所有权利的不可谈判性,并采取战略防止妇女权利在和平谈判中出现任何倒退;

(d)振兴和参与旨在建设全面持久和平的政治进程,为扎根于法治的全面民主奠定基础;

(e)拟定具有明确时间框架、基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的路线图,以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定期监测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订立指标;

(f)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捐助界的合作。

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1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自冲突爆发以来,在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州以及临时被占领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某些地区,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加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由于耻辱和害怕报复等原因,性暴力案件少报,但有证据显示,许多性暴力案件发生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

(a)目前的强奸定义已经过时,不包括以武力或胁迫方式实施的强奸,或因恐惧暴力、胁迫、拘留、心理压迫而导致的强奸,或滥用权力实施的强奸,因而这一定义不能适用于与冲突有关的案件;

(b)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调查、备案和起诉性暴力案件的能力有限;

(c)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全面援助,如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心理和法律服务、生计支持和其他多部门服务。

15.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正《刑法》第152条,以便根据国际标准纳入关于性暴力的规定,其中包括强奸的更宽泛定义,该定义将包括“以武力、武力威胁或胁迫方式实施的强奸,如由于担心暴力、胁迫、拘留、心理压迫而导致的强奸,或滥用权力对该人或另一人实施的强奸,或通过利用强制性环境实施的强奸或对未能真正同意的人实施的强奸”,以确保追究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的责任;

(b)为法律专业人士、调查人员、检察官和警官提供相关培训,以提高其根据《冲突中性暴力事件备案和调查国际议定书》调查、备案和起诉性暴力案件的能力;

(c)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调查性暴力行为,对警察和军队进行培训,并通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行为守则和协议,以及建设司法机构的能力,以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廉洁性;

(d)确保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全面医疗,包括紧急避孕和防治艾滋病毒相关药物,获得由受过适当培训的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的心理保健和心理支持,目的是检测性暴力并治疗其后果,以及获得法医鉴定,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机构和机关的援助;

(e)向受害者提供变革性赔偿措施,这种措施针对妇女的具体需要,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背后的结构性不公平现象,特别是性暴力问题,并防止这种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f)确保在今后任何过渡时期司法进程中全面处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包括采取各种司法和非司法措施,其中包括起诉举措、求实、赔偿方案、体制改革或将这些措施适当整合,以及进行全面的国家协商,特别是与那些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的人进行协商。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越来越多,她们需要长期干预,以便除其他外确保其获得基本服务和保护。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10月通过了《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和自由法》,并通过了关于援助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若干决议和法令,但委员会对缺乏执行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罗姆族妇女及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极有可能遭到或已遭到性暴力和性剥削侵害,作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她们在登记和行动自由方面本就困窘的生活条件和困境雪上加霜,并且就业机会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努力,为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继续提供社会福利。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遇难士兵的母亲和妻子在获得社会福利金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满足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不同群体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特殊需要,其中包括寡妇、残疾妇女、老年妇女、罗姆族妇女及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妇女,并提供长期干预措施,以满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需要;

(b)确保有效执行《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和自由法》,颁布条例,使该法能够得到实施;

(c)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保健服务、教育、食物、住房、行动自由、登记、社会福利、寻求正义和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可持续就业机会。

司法救助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司法部所作的努力以及法院援引《公约》的事实。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腐败现象,且司法不够独立,导致歧视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人不受惩罚。委员会指出,在实际当中,由于腐败、对其权利缺乏认识,以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等障碍,大多数妇女无法诉诸司法制度。

19.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打击腐败,改革并巩固司法系统,包括通过就《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依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性能力建设;

(b)消除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任何可能障碍,包括通过确保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免除没有足够经济手段的妇女的诉讼费;

(c)为法律援助基金和便利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分配充足资源;

(d)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和法律知识的认识,使她们能够主张自身的权利。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与《防止和打击歧视原则法》第1条提供的术语暗含不同的意思,导致实际当中对歧视一词的解释相互矛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进行的新的立法改革缺乏充足资源,无法付诸实施和追究责任;

(b)政府各部门、最高拉达和司法机关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实质性平等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认识不足;

(c)妇女自身,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尤其是罗姆族妇女,并不了解《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因此,缺乏必要的信息来主张这些权利。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协调统一其反歧视立法,以便根据《公约》第条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应履行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以及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建立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并根据《宪法》和《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为执法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将其作为法律、法院裁决以及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框架;

(d)提高妇女对其权利以及其《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获得的补救的认识,并确保向包括罗姆族妇女和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相关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2.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平等的行动计划和战略。它还赞赏地注意到,2016年10月,总理决定在内阁设立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专员职位。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进行权力下放改革,但同时关切没有提及性别平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0年的行政改革和相关重组工作削弱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导致性别平等政策缺乏连续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能力有限,无法充分确保在各领域和各级协调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明确的战略,巩固和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国家和地方两级的能力,确保该机构有充分的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以便有效执行《公约》,并以权力下放方式在所有各级促进妇女的人权;

(b)确保有效协调并制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其中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并可在各级适用于有关妇女生活各个方面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c)确保其国家机制制定旨在以全面有效的方式在人权框架内实现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并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

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政党立法修正案,其中规定,立法选举中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党选举名单上女性候选人的最低配额为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私营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监督委员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暂行特别措施方面缺乏执行力。

25.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暂行特别措施概念,向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特别是政党,提供能力建设,采取和实施此类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旨在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公共和政治生活、教育、保健和就业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解决现行暂行特别措施执行不力的根源,通过立法鼓励利用涉及到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26.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政治言论、媒体和社会中持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使得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除其他外,这种陈规定型观念体现在以下方面: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有限,无法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以及在家庭关系中其地位不平等。委员会忆及,这种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也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并表示关切,缔约国迄今尚未采取持续措施来改变或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传统态度。

27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必须由高级别公职人员来领导,并建议缔约国:

(a)立即出台一项综合战略,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采取主动和持续的措施,以便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b)针对媒体采取创新措施,增进对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了解,并提升对所有领域妇女的积极和非定型形象,其中特别强调教育系统。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着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这些暴力行为仍然报告不足,并且没有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统计数字。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了解到关于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的法案目前正在最高拉达进行二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庭暴力没有被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性别暴力的具体定义;

(b)没有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收容。

29.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加速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b)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施暴者受到起诉并得到适当惩罚;

(c)就严格执行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以及处理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的认识程序,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

(d)向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内的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充足的补救、援助和保护,具体做法是建立收容所,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收容所,并加强与为受害者提供收容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e)收集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

(f)为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获得补救和康复创造充足条件。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贩运活动受害者所作的努力,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失业加剧、腐败、民众生活水平下降、持续危机,以及打击贩运的立法和相关行动计划执行不力,这些为缔约国境内令人震惊的普遍贩运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卖淫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和歧视,这导致各种形式的虐待,包括勒索、殴打、在所谓的“义务劳动者”计划下剥削妇女、强奸卖淫妇女、提供有限的援助,以及没有为希望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和重返社会方案。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立法,增加分配用于实施打击贩运活动法律和方案的财政资源;

(b)建设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边境管制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工作者的能力,使其能够及早转介贩运活动受害者并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他们;

(c)通过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解决贩运的根源问题,从而减轻其易受贩运者剥削的脆弱性;

(d)为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希望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专门针对妇女的收容所和危机中心、退出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替代创收机会;

(e)加大旨在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人口的工作力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包括增加女议员人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顽固不化的传统看法和重男轻女态度,缺乏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进入政治网络的机会有限,以及能力建设不足,妇女在最高拉达、政府和外交部门决策一级任职的人数仍然严重不足。

3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妇女充分参与对于增强其权能,乃至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并建议缔约国:

(a)基于有针对性的措施采取全球战略,包括培训、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招聘和特别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将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任命到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决策岗位;

(b)向政治家、社区领袖、新闻工作者和公众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增进这方面的认识,即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该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要求。

教育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的识字率很高。它还欢迎制定一项教育战略(2020年)。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持续存在着对妇女和女童的消极、重男轻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提供了“生活技能课程”,女童学习烹饪和缝纫课程,而男童学习木工和木器课程,这也是维护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的一种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无法平等地进入内政与国防部下属的大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女童的辍学率很高。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的工作力度,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

(b)确保将相同课程适用于男童和女童,以便为男童和女童开设相同的“生活技能课程”,包括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确保妇女平等就读内政与国防部下属的大学,包括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d)通过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性和作为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的认识,促进罗姆族女童接受教育和继续各级教育,并加强执行复学政策,使辍学的罗姆族女童能够重返校园。

就业

36.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通过了《就业法》,其中规定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机会。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所有部门的性别工资差异在持续扩大和拉大,劳动力市场继续存在着职业隔离现象,妇女集中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收入行业;

(b)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名单涵盖广泛的职业和部门,却没有给出禁止从事的客观理由,因而限制了妇女的经济机会,妨碍她们进入若干领域谋职,特别是军事、农业和工业领域;

(c)缺乏关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并提供民事和(或)刑事补救办法的立法的相关资料,以及没有关于对犯罪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相关资料;

(d)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境况堪忧,那里的妇女成了实际户主和家庭主要供养者。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工作力度,为妇女创造有利环境,使其在经济上独立,包括通过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对禁止对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就业歧视的认识,并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包括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

(b)有效保障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并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行业的薪资情况;

(c)审查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和行业清单,通过改善工作条件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推动和促进妇女从事之前被禁止从事的职业;

(d)加强立法,明确界定和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e)通过招收妇女和女童学习计算机扫盲课程和确保其获得新技术,促进企业发展并改进她们获得信息技术的机会;

(f)加强努力,为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寡妇和女户主,提供可持续的经济机会,并有效解决阻止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一切障碍;

(g)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经济复苏战略,将其作为可持续冲突后经济的先决条件。

卫生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改革保健系统和应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倡议,特别是通过为暴力受害者设立流动急救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保健服务预算拨款不足,并且医院和医疗中心的医疗设备陈旧;

(b)缔约国境内乳腺癌发病率增加,这是工作年龄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且缺乏诊断、预防和乳腺X线照相服务;

(c)妇女中结核病、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增加,妇女酗酒和吸毒成瘾问题增多。

39.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保健服务划拨适当预算,并改进妇女获得优质保健和卫生相关服务的机会;

(b)确保其整个境内的妇女平等获得和接受乳腺X线照片和筛查服务;

(c)深化防治艾滋病毒的执行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继续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及进一步执行防止妇女酗酒和吸毒的各项战略;

(d)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有效获得保健信息和负担得起的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生殖健康和避孕方法方面,收集分类数据,并为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认识到已在农村地区采取新的权力下放战略,但对农村地区妇女处于不利地位表示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有关农村妇女境况的数据有限,缔约国未采取足够的措施解决农村妇女的贫困问题并充分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教育、保健服务、住房、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

41.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冲突影响地区中农村妇女的境况岌岌可危,在这些环境中,农村妇女往往不堪重负,因为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她们的生产力、生计和获得土地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没有资料表明已采取任何举措旨在协助和支持受缔约国冲突影响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单身妇女、寡妇、残疾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4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并制定消除农村妇女贫困的政策,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教育、住房、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要;

(b)适当注意冲突对农村妇女的不利影响,确保其具体需要得到满足,确保她们平等获得基本服务、基础设施和新技术;

(c)研究促进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战略对妇女人权的影响,改进农村妇女具体分类数据的收集工作;

(d)制定具体干预措施,利用各种机会增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能,并确保她们参与制定这些战略和方案,重点关注作为受害者或受益人的妇女,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此类政策的妇女。

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公共政策和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包括其享有全纳教育、保健、就业、住房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也没有各种机制来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受交叉形式的歧视、暴力和虐待的侵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仅有被监护人同意但没有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据称被强迫绝育的妇女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委员会还对老年妇女的境况及其无法获得保健以及保护她们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感到关切。

4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综合政策和方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及老年妇女的权利,特别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确保她们平等获得教育、就业、住房、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及社会保护,以及促进她们的自主权,获得社区服务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废除在没有残疾妇女自由和知情同意情况下强迫绝育的做法,并为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补救。

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存在着基于消极陈规定型观念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歧视、骚扰和仇恨言论现象,并且没有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提供收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可获得的保健服务和权利缺乏了解,以及没有针对她们的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4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提供必要的保护,使免遭歧视和暴力侵害,特别是通过采取反歧视立法和修订禁止交叉形式歧视的现行歧视性法律,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提供收容,以及向医务人员、警察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不满18岁就结婚的习俗在罗姆人社区仍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即使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官也经常诉诸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法院在对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做出裁决时,未考虑到家庭环境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4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最低结婚年龄(18岁);

(b)确保不会在家庭暴力情况中进行调解;

(c)通过立法要求在儿童监护或探视裁决中考虑到在家庭环境中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并提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暴力与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数据收集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准确评估妇女状况所必需的,以确定她们是否遭受歧视,以便做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5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个性别指标体系,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加强其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开展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 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 2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 3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其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最高拉达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一个综合方案,以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开展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 5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尚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 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 (a)(f)段以及第29(a)(c)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制

5 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3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如有延误,则报告必须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 8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