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共收到216起口头投诉和750起书面投诉,共计966起投诉,其中:家庭矛盾(199起)、法律问题(282起)、提供物质援助(92起)、恢复健康(56起)、就业( 94起)、公职人员行为(87起)及其他问题(156起)。58起投诉得以解决,680起给予了澄清。妇女委员会网站于2012年1月1日更新,该网站可以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并展示了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成就。
在20多种女性杂志中刊登了旨在提高妇女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文章,包括:《Oilavazhamiyat》、《Oiladavrasida》、《Bekazhon》、《Begoyim》、《Uzbekoyim》、《Tumarisavlodi》、《Aelvazamon》、《Aelvazhamiyat》、《Gulchehralar》、《Kaynona》、《Kelinchak》、《Sanam》、《Malika》,2013年发表了8700多篇文章并提供了法律咨询。
第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以及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8段的框架内,2010至2013年期间继续开展立法、体制和宣传教育措施,帮助妇女实现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议会的立法工作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扩大其工作岗位、增加家庭福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家族企业法》;《私有财产和所有者权利保护法》;《创业许可手续法》,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和决定:“关于吸引教育机构毕业生进行创业”,“关于完善在竞争的基础上为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土地的补充措施”;“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农场业的组织和发展”;“2013至2016年加快发展农村地区服务业的补充措施”等。
在发展卫生系统和提高向居民(包括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的效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有以下法律:《预防人口微量营养素缺乏的法律》;《关于限制酒精和烟草制品销售和消费的法律》;《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蔓延法》,以及以下总统令和部长内阁决议:“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加强本国农村地区母亲和儿童生殖健康的补充措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精神科服务的措施”等。
在《监护权法》和以下总统令:“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孤独老人、退休人员和残疾人士社会保障的补充措施”,“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社会和职业康复效率的措施”,以及以下部长内阁决议:“2013-2017年检测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防止残疾儿童出生的国家计划”,“关于保障年轻家庭社会支持的补充措施”,“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的使用和支付程序”,“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向特定种类人群优惠提供药品的程序”中高度重视对包括妇女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
在《档案法》,《信息和图书馆活动法》,“关于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和特惠进一步发展大众媒体”的总统令,“2013-2018年为居民建立现代化文化和休闲中心”的部长内阁决议中规定了落实妇女信息权和文化权的附加条件和可能性。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15和第16段,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
2013年1月25日,在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报告选举会议上批准了新版委员会章程,加强了其在全面支持妇女以及确保其参与本国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工作;形成了妇女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为了控制和监督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成立了机动小组以便监督国家行动计划在本国一些地区的落实情况。在2012年8月28日,2012年10月24日和2013年11月8日召开的工作组会议上讨论了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对地区妇女委员会执行行动计划的组织工作提供了援助。
根据“关于采取措施支持公民社会形成独立检测机构”的总统令,该机构首次被赋予了以下职能,即对国家机构在居民社会保障、创业、家族企业领域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监测,并对发现的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问题进行分析。
司法部于2012年成立了监察总局,不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还监督执法和监管机构在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从而查处执法过程(包括在妇女权利领域)中的违法和虐待现象。该监察总局还建立了关于所采用监督措施的电子数据库。
根据“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现行法律监督学院活动”的总统令,显著扩大了该机构对立法和国家机关在落实妇女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利方面执法活动的监督范围。
“关于批准《关于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遵守人的权利与自由情况的跨部门研究工作组条例》”的部长内阁决议扩大了该机构监督审理公民关于其权利和自由(包括妇女权利)受侵犯的投诉、批准和监测执行联合国公约机构意见和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职能。
由于采用了新版《公民自治机构法》,《公民大会主席及其顾问选举法》,“关于激励公民自治机构工作人员的补充步措施”的总统令,“关于举办培训课程提高公民自治机构工作人员能力”的总统令等,采取措施使公民自治机构的权限和活动范围具体化,并提高公民大会工作人员的能力。
为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第17和第18段内容,2013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协助发展公民社会机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该令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进行国家注册时的国家税费降低5倍。对于残疾人、老战士、妇女和儿童的社会团体而言,注册费用为国家税费总额的50%。
在报告期内非常重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44和45段关于收集和分析数据的内容。
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国内出版主要性别指标的统计资料汇编。2007年出版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2000-2005年》,2010年出版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2007年》,2012年出版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2007-2010年》,《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2012年》的统计摘要。
2014年1月22日举行了题为“完善性别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与使用”的圆桌会议。会上讨论了国内性别统计以及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开发的首家乌兹别克斯坦性别统计网站介绍等迫切问题。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53段内容,为落实已通过的涉及妇女权利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广泛运用了以下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欧盟,德国储蓄银行基金等,与这些国际组织共同实施的项目包括:“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农村妇女的环境权利”、“制定并实施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技能和知识、建立互助小组、协助卡拉卡尔帕共和国姆依纳克区获得小额贷款的培训方案”、“乌兹别克斯坦妇女抗击艾滋病毒”、“加强生殖健康方案”、“性别方案”、“创建信息资源中心方案”、“勤奋青年”等。
第4条.旨在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特别措施
鉴于一般性意见第25段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13和14段的内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将继续开展法律组织工作以便制定加快改善妇女地位进程的补充措施(并不视为歧视)。
对现行的选举法、劳动法、家庭法和行政法补充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妇女在社会经济、社会政治和婚姻家庭领域行使权利时遇到的障碍。
2013年8月22日,在《劳动法典》和《居民就业法》中补充规定了对妇女及承担家庭责任之人权利的额外保障,在这些法律中给出了“就业”和“待业”的概念(第60条),以及因居住地变更、交通不便、失业者健康状况、年龄和其他正当理由(第13条)而无法提供“不适宜工作”的条件。第68条加强了对子女未满14岁和有残疾儿童的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中专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包括女生)、残疾人和接近退休年龄之人、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的保障。
《劳动法典》第84条规定,在招收孕妇和子女未满3岁的妇女、中专和高校毕业生时不设试用期。
2013年8月22日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责任法典》中加入一些补充规范,主要涉及父母或养父母阻挠子女(包括女孩)获得义务制普通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第47条)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违反《居民就业法》(第50条)和《残疾人社会保护法》(第57-1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3年3月28日的法律规定在《家庭法典》中将结婚年龄降低不超过1岁(妊娠,分娩,宣布未成年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载有条文对年龄超过50岁的人结婚经其同意可进行体检(第17条)。
为了防止儿童早婚,2013年3月28日的法律规定在《刑法典》中加入第125-1条,在《行政责任法典》中加入第47-3条,规定对违反结婚年龄法律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第5条.旨在根除对妇女偏见的措施
在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在社会中角色的做法、传统及陈旧观念的过程中,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19和20段的内容,通过旨在保护妇女在家庭婚姻关系领域的权利的法律;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对深刻理解男女平等、防止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完善大众媒体在宣传不歧视妇女和女孩信息领域的活动。
2010-2013年期间,对现行立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补充,加强了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打击陈规陋习(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
2012年4月12日的法律规定在《刑法典》中加入新的第130条,该条规定“出于传播、宣传、展示目的制造或将宣扬暴力或残酷行为的产品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及传播、宣传、展示此类产品的行为,且已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典》第8章给出了“色情产品”和“宣扬暴力或残酷行为的产品”两个概念的定义。
《行政责任法典》第189条“禁止制造、进口、传播、宣传、展示色情产品”在新版本中继续采用,同时还加入第189-1条(禁止制造、进口、传播、宣传、展示宣扬暴力或残酷行为的产品)。
2013年4月30日的法律规定在《刑法典》中加入第125-1条(违反关于结婚年龄的法律),该条款指出以下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未达到结婚年龄之人缔结事实婚姻关系,且已因此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嫁给或迎娶未达到结婚年龄之人,且父母或养父母已因此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与未达到结婚年龄之人举行结婚典礼,且已因此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在《行政责任法典》中加入第47-3 条(违反关于结婚年龄的法律),根据该条款上述行为将被视作行政犯罪,如果为初犯的话。
为了确保儿童(包括女童)的受教育权,2013年10月7日的法律规定,对《行政责任法典》第47条(未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作为补充规定:如果父母或养父母阻挠子女接受普通中等教育、中专及职业教育,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建立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基础,提出了《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内务部研究院制定并向议会提交了《家庭暴力预防法》的法律草案。
在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21和22段的框架内,2012年进行了一项社会学调查,旨在查明针对妇女的各类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性质,以及妇女自身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在调查过程中大部分参与者指出,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数量近几年来有所下降。他们认为暴力的原因包括:女性在男性的生活(18.8%)中缺少成功;男性的专制、文化水平低下及侵略性(17.3%);家庭环境不健康,缺乏了解、尊重,女性与其丈夫及丈夫亲属之间存在冲突(14.8%);酗酒和吸毒(11.8%)。值得注意的是,在参与调查的女性中有8.2%的人认为女性有时会因自身的行为引发暴力事件;6.5%的受访者认为,暴力是妇女法律文化水平低下和不了解自身权利的结果。
越来越多的女性了解到丈夫不能对妻子使用暴力。与2011年进行的调查结果相比,11%以上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认为绝对不能接受家庭内部暴力。在遭受暴力后寻求帮助的调查参与者中,有不到一半(42.6%)的人寻求了执法机构的帮助,而其他人则寻求亲戚的帮助(27.7%),还有一些寻求社区帮助(17%)。约13%的受访者拒绝透露他们寻求帮助的对象。
为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24和25段内容而进行的研究表明,在过去10年中,惩教机构内没有发生任何针对女性在押人员的暴力行为(包括性侵害)。惩罚制度中非常重视对包括暴力行为在内的任何犯罪的预防工作。为此对囚犯实行个人和团体的预防工作,并对工作人员和囚犯进行长期监督。检察机关每10天都要对在惩戒机构关押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其中主要检查被拘留和囚禁者的投诉和申请。
作为试验,监狱管理总局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在布哈拉拘留所的未成年人和妇女惩罚执行机构引入负责罪犯权利的监察员职务,从而能让他们现场处理与关押人员的生活条件、医疗、培训和就业相关的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和国际组织代表定期走访女子监狱,以便了解妇女的生活条件,受教育权的遵守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劳动。
在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23段内容的框架内,对证实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程度的证据进行系统整合和收集,内务部和总检察院还共同制定了记录起诉案例、刑事案件进展、其调查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妇女)人员的统计卡填写规则。
内务机构的预防监察员建立统计日志将暴力案件登记在册,并包含上诉妇女的所有数据。2012年期间共登记有8443宗犯罪,其中1033宗案件是针对妇女犯罪,占到12%。2011年,这一数字为17%左右,2010年为22%。2013年登记的强奸案件为48宗,58宗故意杀人案中——19宗案件为针对妇女犯罪,严重伤害案件共计159宗,其中针对妇女犯罪的为21宗。
公民自治机构在居民中开展工作,防止出现暴力侵害妇女身体和心理的案件。在公民大会中共有8315名负责宗教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顾问开展工作,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向弱势家庭提供帮助。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共举办了45000多场活动,覆盖人群1900余人,包括妇女和青年人。
根据对近400万个家庭情况的分析结果发现,有442000个家庭需要物质援助,约383000个家庭需要医疗援助,641 000多个家庭需要道义支持。超过18.5万个贫困家庭获得了15亿苏姆的物质援助。例如,在费尔干纳州(2013年),内务机构的预防监察员、公民自治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解决了1029个贫困家庭及弱势家庭的困境。在州公民倡议社会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137个家庭提供了援助。
为了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2013年1月22日至27日州妇女委员会与州“家庭”中心共同组织了题为“确保家庭持续稳定,预防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及暴力,家庭事务”的旅游研讨会,从心理学家、社区主管和积极分子中挑选了50名培训教练,参加培训的共有 217450人。
2012年5月21日,在布哈拉市举行了题为“暴力侵害妇女:家庭、社会和国家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中的作用”的科学实践研讨会。2013年8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连同州检察院、内务局和“家庭”中心举行了关于消除对妇女的不利情况的研讨会。
内务机构预防部门的员工为了消除针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居民中进行了124700场演讲(2010年——123311场,2011年——130594场,2012年——136710场),其中在居住社区举行了63981场(2010年——64720场,2011年——67768场,2012年——67264场),在企业和组织举行了25044场(2010年——25455场,2011年——26998场,2012年——29105场),在教育机构举行了35675场(2010年——33146场,2011年——35828场,2012年——40341场)。
2010年,检察机关就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举行了3064场活动,2011年——4230场,2012年——2099场,2013年前11个月——1700场。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在居民中广泛宣传关于消除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在信息电视节目“Akhborot”和“Tahlilnoma”中有关这个问题的专题有84个,在电视节目“发展方案”、“人与法”、“妇女的幸福”、“我亲爱的”、“月球上的斑点”、“贸易揭秘”、“感恩”、“人群之中”、“走出农村”、“富足灵魂”中有关这个问题的专题有121个(455期电视和广播节目)。在“Yoshlar”电视广播频道的“DAVR”电视节目中有120个专题;在“Davr Yangiliklari”电台有125个专题(315期电视和广播节目)。
第6条.旨在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
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法》和2011-2012年和2013-2014年提高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效率的主要活动计划,内务部出入境和公民登记署的工作人员采取一致措施预防人口贩运:制定监管公民(特别是16岁到30岁的妇女)出境的部门和跨部门规范性法令;确定从事卖淫和拉皮条的公民并对其采取法律措施,与自治机构一起举办题为“防止和打击非法人口贩运”的公众见面会;针对出国进行劳务活动的公民,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对外劳工移民处可为其提供相关咨询;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帮助人口贩运受害者返回自己的家园并向其提供帮助。
在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26和27段内容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议,其中:关于打击危险的有组织犯罪(包括贩运人口)——30项,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17项,关于引渡——7项。为了打击人口贩运,2010-2013年期间签署了以下协议:2005年11月25日《独联体成员国打击人口、人体器官和组织贩运的合作协议》;《独联体成员国内务机关打击人口贩运的合作协议》;《国家元首委员会关于2011-2013年期间独联体成员国打击人口贩运合作计划的决议》。
为了研究与人口贩运有关的问题,“Ijtimoii Fikr”中心同“Ma’naviyat Va Ma’rifat”中心一起经常就公民对人口贩运领域犯罪的认识程度和态度开展社会学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90%的受访者十分了解人口贩运领域犯罪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根据共和国跨部门委员会的计划,从2008年7月到2013年期间在所有州、市、区级跨部门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进行了460次跟踪调查,包括共和国委员会下属所有部委的州、市、区级部门。
2010年,被指控贩运人口的人数为847人,其中被指控贩运妇女的人数为342人。2011年被指控贩卖人口的人数为654人,其中被指控贩运妇女的人数为331人。2012年被指控贩卖人口的人数为730人,其中被指控贩运妇女的人数为350人,2013年前11个月被指控贩卖人口的人数为679人,其中被指控贩运妇女的人数为381人。
2010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总人数——2325人,其中妇女——499人,包括未成年少女——22人。2011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总人数——1 635人,其中妇女——483人,包括未成年少女——41人。2012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总人数——1653人,其中妇女——459人,包括未成年少女——35人。2013年前11个月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为:受害者总人数——1268人,其中妇女——456人,包括未成年少女——38人。
根据最高法院的数据,2010年因人口贩运被法院定罪的人数为752人(其中因贩卖妇女被定罪的为290人),2011年这一数字分别为608人(302人),2012年为598人(268人),2013年为635人(298人)。
必须指出的是,2013年10月7日通过了一项法律,保证通过规定的最低工作岗位数量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额外就业保障,在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以及所有区域办事处都设有“热线电话”,通过热线可以得到关于保护受到强迫或奴役劳动之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2013年前9个月共接到超过420起投诉)。
自2009年国家康复中心开业之日起,共有1148人(男性——827人,女性——321人)在该中心进行了康复治疗,其中1027人找到了工作,680人通过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获得安置,347人在私营部门工作,18人被送至职业培训,26人从事儿童看护工作,24人退休,6人依赖于他们的父母。2013年,该中心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建造了体育馆。
目前,正在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设立为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基金”的总统令草案,该令旨在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4条,该条款规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司法保护,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5节,保证赔偿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特别关注在预防人口贩运领域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针对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共举行了超过26万项宣传活动,其中超过15 000场活动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在人口聚集地摆置了2738多条横幅,在居民中发放了超过42.2万张海报和530万份小册子。
为防止人口贩运,2012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与执法机构、“社区”基金、其他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及媒体代表一起在学生和居民中举行了5130次见面会,播出了1720个电视广播节目,撰写了超过4600篇文章,分发了1100多份视觉教具和约800种不同的传单。
检察机关举办了86110场活动,发表了3823篇文章,准备了5476个节目。内务机构准备了837份关于人口贩运的媒体材料(其中电视——126份,电台——498份,报纸和杂志——213份)。
通过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8和39段的内容表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提供的数据显示,如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经审核的难民人数大约为185人,这些难民没有因缺少签证和登记而被拘留或驱逐,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倡议下,他们逐渐转移到第三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没有关于寻求庇护者的特别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令。1996年11月21日第408号“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境、逗留和过境的规则”部长内阁决议中对外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内务部和其他政府机构已对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通过对其研究表明,乌兹别克斯坦加入这些文件为时尚早,因为本国的地理位置、与邻国之间动荡的政治局势以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难民潮,都会使本国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
第7条. 消除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歧视的措施
根据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23段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28和29段,乌兹别克斯坦继续采取措施通过加强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支持妇女参与国内社会和政治生活。
2011年,中央选举委员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一起就妇女参与选举进程的问题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按照1999年大选结果,妇女在国家议会中所占比例为7.2%,而2004年选举结果显示妇女在议会全体代表中占近18%。根据2009年选举结果,150名候选者中有33名女性(占22%)当选议会立法院议员,参议院成员中有15名(占15.3%)为女性。女性在各级副职人员中(国家议会,各共和国议会,州、区和市级议会)的所占比例约为18%。安集延州国家权力代表机构中的妇女人数最多,占23.8%,花拉子模州为23.3%,塔什干市为21.7%。
在517名登记的立法院议员候选人中妇女占31.9%,其中: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中妇女占31.9%,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tiklanish”为32%,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为33.3%,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为30.0%。
妇女积极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妇女在中央选举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为19%,2009年举行议会选举时,在135个区选举委员会组成当中,女性代表占到20.5%,在地段选举委员会组成当中女性有32659人(占42.5%)。
如今,在14个州政府、168个区政府、26个市政府中担任副行政长官的是女性——妇女委员会代表,这也证实了确保她们参与行政部门工作。
“民意”中心开展的社会学研究表明,目前妇女几乎已经参与到国家生活所有方面,但妇女参与比重最高的还是在经济领域、小企业和创业方面(超过90%的受访者)。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妇女参与度有所提高的社会领域有: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和体育领域。
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国家议会、政党、共和国政府、各部委和部门以及州、市、区级政府及公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中来,还发现女性在家庭、教育子女以及为家庭预算做贡献方面的作用日益加强(超过50%的受访者)。
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妇女(88.7%)高度赞扬女性居民直接在所居住城市、区、社区、工作单位表现出的社会和政治积极性。而妨碍调查参与者在居住地的社会政治领域工作的主要原因有:因家务繁重而缺少时间——28.0%,子女年幼——18.0%,健康原因——12.0%,年龄原因——10.0%,丈夫不同意——10.0%,受教育水平不高——6.0%。
需要指出的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各政党的方案、章程和选举政纲中都特别重视帮助提高妇女的社会政治积极性,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平等、其经济独立,保护妇女健康的任务。
因此,截至2013年,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中的女性成员人数为158756人,占其成员总数的42%。这一数字在2010年为40%。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选举机构的女性成员人数为3019人(占35%),在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的区、市级组织中有39名女领导人,3986名女主管。该党派在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议会、各州议会和塔什干市人民议会中的议员人数为285人,其中女性有42 人(占14.7%),男性占17.2%。市、区级人民议会的议员人数为2285人,其中女性有416 人(占18.2%),男性占22.2%。
为了提高女性领袖、女性议员候选人、女性领导人的组织能力和技能,加强决策能力,提高女性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分四个阶段开展政治和公民宣传体系培训,在当地组织了10多次培训课程,有大约1500名妇女和女孩参加,地方议会举办的6640场活动吸引了近18万妇女参与。
在自由民主党和其他政党的方案中还着重强调加强妇女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和企业活动中的作用。2010-2013年期间,“Milliytiklanish”政党“妇女之翼”实施了形成女性的政治领导素质、提高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大型项目,举行了超过3000场活动、圆桌会议、培训研讨会和竞赛。政党“妇女之翼”自2008年起开办了“女领导人俱乐部”和“女科学家俱乐部”。女科学家、党员人数达451人,其中包括134名科学博士和317名科学副博士。政党在2010年举行的活动在媒体上报道了573次,2011年——835次,2012年——918次,2013年——1762次。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持续开展系统性工作巩固妇女在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领域的地位。在2011年和2012年3-4月,国家管理学院同妇女委员会一起制定了培养女领导人的特殊课程计划。每年有194名妇女委员会主席以及各市、区、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副行政长官参与该课程的培训。根据妇女委员会的倡议,在塔什干市及各区创建“女领导人俱乐部”,有上千名女领导人成为其会员。
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通过了一系列文件以加强妇女在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成立了高等教育机构妇女委员会协调理事会,该机构每季度对其在女童和妇女中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
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女性也很多。根据最高法院的数据,2010年,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工作的女性有136名,其中50名在刑事法庭、 86名在民事法庭工作。2011年,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工作的女性有114名,其中46名在刑事法庭、 68名在民事法庭工作。2012年,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工作的女性有86名,其中32名在刑事法庭、54名在民事法庭工作。2013年,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工作的女性有75名,其中25名在刑事法庭、50名在民事法庭工作。2010年,有 26名女性在司法系统中担任领导职务,2011年这一数字为22名,2012年为12名,2013年为15名。
就职于执法部门的女性人数更为显著,2010年为2216人,担任领导职务的有314人;在2011年相应为2580人和325 人;2012年为2783人和341人;2013年为2838人和332人;预备晋升职务的有291名女性。在检察机关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打击税收、货币犯罪和将犯罪收入合法化司中有84名女性从事业务工作,其中23名担任领导职务。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17和18段的内容,本国为发展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些组织是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数量已达到539个,主要开展工作提高妇女的技能,组织培训和再培训。在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接受培训的人员有44%以上通过妇女组织的帮助获得了职业或提升了其专业技能。
2013年,议会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向支持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共拨款32.8亿苏姆(占资金总额的46.9%)。为了落实国家社会采购,共向负责18个项目的12个组织拨款13.2亿苏姆。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向5个非政府组织——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国家协会、公民社会形成独立检测机构、全国电子媒体协会、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平面媒体和新闻机构支持与发展公共基金、乌兹别克斯坦环境运动的项目拨款金额达24亿苏姆。
通过研究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权利问题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没有因其举办了此类活动而明确监禁或压制女权捍卫者的事实。
共有8 000多名具有权威性和积极性的妇女参与了公民自治机构的活动,她们在道德教育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2011年起开始向在公民自治机构担任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顾问的退休妇女支付工资,其退休金依然100%全额支付。
根据公民大会主席及其顾问的选举结果,在2013年其中13.4%为女性,在2006年这一比例为9.9%,2008年为11.5%,2012年为12.7%。
在各社区为妇女开展系统宣传工作,提高她们的社会政治积极性。例如,在安集延州举行的见面会上,参与的妇女人数达1035名;在费尔干纳州组织了27次学习班,86次见面会,参会女性达1248人,在卡什卡达里亚州举行了“妇女与法”、“宗教与女性”的见面会,参会女性达4888人。
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是最具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汇集了590万多名工会成员,其中女性成员占48.9%。工会联合会理事会与“Izhtimoiyfikr”中心一起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开展了“工会在保护妇女劳动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社会学研究工作。2013年期间,工会机构共审理了妇女提出的2473份书面投诉,2529份口头投诉;3574份投诉获得了积极解决,其中1576份得到满意答复,对1428份投诉进行了解释。其中劳动关系问题约占女性投诉的78%,15.7%——涉及劳动法的应用,2.5%——涉及雇主的不当行为,3.3%——涉及工资及类似款项追缴。在14家工会组织地区协会和11家工会中央委员会设立的“求助热线”可以有效审理女性投诉。2013年通过“求助热线”受理的投诉达到1252起。
第8条.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合作的措施
根据《宪法》第46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国家,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截至2014年1月1日,在职大使中有3%为女性,并且在乌兹别克斯坦其他外交使团的员工总数中女性占到8.2%。
在乌兹别克斯坦驻各国际组织代表处内任职的妇女占职工总数的12.5%。目前,在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美国、韩国、意大利、以色列、拉脱维亚、土耳其、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土库曼斯坦都有女性担任外交职务。
为了加强合作、建立新的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将组织与国际代表团的会晤落到实处。2013年,会见了德国储蓄银行基金会部门主管,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中亚分会会长,亚洲开发银行筹备乌兹别克斯坦小企业援助项目的研究使团,亚洲开发银行“关于促进中亚和西亚国家性别兼容性增长”RЕТА 7563项目的考察团,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亚洲和地中海事务局的性别问题专家,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高级国务大臣。
采取措施提高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的女生人数。在国际法律系,2013-2014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324人,其中女生为91人;2012-2013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306人,女生为90人;2011-2012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317人,女生为99人;2010-2011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320人,女生为98人。
在国际关系系,2013-2014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272人,其中女生为71人;2012-2013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264人,女生为68人;2011-2012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258人,女生为61人;2010-2011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260人,女生为95人。
在国际经济关系系,2013-2014学年的学生总数为492人,其中女生为118人;2012-2013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484人,女生为116人;2011-2012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491人,女生为113人;2010-2011学年的学生总人数为492人,女生为112人。
目前在大学工作的女性总人数为288人,有33人担任领导职务。其中有12人担任教研室副主任,11人担任部门主管。
第9条.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地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12条,男女同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出生;接受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理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其他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19条规定了男女中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相同理由:放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失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公民户籍登记制度不会限制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禁止参观的地方(边境区等)除外,需要凭借特定证件(通行证)方可予以放行。公民户籍登记制度主要统计公民的迁移情况,利用国民经济、社会领域的数据防止和打击犯罪,调查逃犯、不支付赡养费的人、受法人和自然人起诉的债务人。
2011年9月14日《关于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有永久居留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类别清单的法律》以及2012年2月16日“关于采取措施落实《关于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有永久居留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类别清单的法律》”的部长内阁决议确定了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有永久居留权的公民类别清单。
根据2012年5月1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塔什干市或塔什干州进行永久居留登记的规则说明》,内务机构负责永久居留登记并确定公民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州某地长期居住的事实以确保公众安全、预防犯罪和记录人口迁移的情况。
检察机关系统地进行监督活动,防止公民在居住地登记的权利受到侵犯。
根据《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条款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蒙特利尔大会决议的要求,在2009年6月23日和2011年1月5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护照系统”的总统令的基础上,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工作确保居民使用带有电子信息载体的生物识别护照,批准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护照系统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无国籍人士生物识别通行证的规定。如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300多万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生物识别护照和通行证。
第10条.消除教育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164.在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0和31段内容的框架内,国内15岁至45岁及45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公民的识字率为99.5%。国家已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关于提高小学和中学教育质量的目标2。
国内实施的是12年制普通中等教育( 9年)和中专教育(3年),该项措施完全覆盖所有男孩(男生)和女孩(女生)。普通中等教育(9年)为男孩和女孩(除了职业训练和体育课)提供的教育大纲完全相同。2013-2014学年的小学毕业生中女性占48.5%,而中学毕业生中的女性为48.7%。
2013年,普通教育机构教师的平均工资分别为86.73万苏姆,44.17万苏姆和69.34万苏姆。2004年,小学教师的每月工资补贴为5%,现在则增长至20%。课堂管理的最低工资补贴百分比由50%增长至100%,检查作业和书面工作的最低工资补贴百分比从30%增长至50%。
女教师在小学阶段的比例为89.5%,而在中学阶段则为64.4%。
在大众教育部系统内,区(市)人民教育机构教学保障和活动组织处的女领导人的比例为14.4%,而担任中学校长之职的女性占34.4%。
目前,在各学校开展活动的女孩俱乐部有9739个,兴趣小组有18000多个,有180万名学生从事体育运动(40.5%),其中女生有703 298人(占39.1%)。2010-2013年期间,在学生中共举办了46次全国竞赛,参与人数达4266人,其中有2668名女孩,各地区共举行了7803场体育赛事,其中 5453场在农村地区举行,参与学生人数达1523539人,其中女生有695468人。
对于父母都在工作的孩子而言,学校设有托管班,孩子在放学后可以留下来,吃饭,在老师指导下完成家庭作业,开展娱乐活动。2013年有360所学校设有这样的托管班,共有56528名一至九年级的学生参加,其中包括27168名女生。
全国共有4950家学前教育机构,有581539名 2岁至7岁儿童在此接受教育,占这个年龄组所有儿童的23.3%。按照区域,3至7岁儿童的受教育覆盖率从苏尔汉河州的11.6%到塔什干市的56.8%。在卡拉卡尔帕共和国共有310家学前教育机构,塔什干市——445家,安集延州——454家,布哈拉州——345家,吉扎克州—— 169 家,卡什卡达里亚州——331家,纳沃伊州——114家,纳曼干州——469家,撒马尔罕州——553家,锡尔河州——155家,苏尔汉河州——289家,塔什干州——423家,费尔干纳州——643家,花拉子模州——250家。在学前教育系统工作的教师有52205名,这些教师全部为女性。
根据2011年2月28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制度”的部长内阁决议,成立了211个“Barkamol Avlod”儿童中心,中心共开办了4358个活动小组,涉及技术、艺术创作、地方历史和生态环境等36个主题。参加活动小组的孩子共有103973名。中心的培训费用由父母按月支付:在州中心、努库斯市和塔什干市每月需支付最低工资的10%,而在共和国其他地区(城市)则只需支付最低工资的5%。
《劳动法典》规定了儿童最低工作年龄,将其从14岁增加到15岁,即,允许聘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的学生从事不会危害其健康和道德发展并且不会妨碍其课业的工作,主要是在其课余时间进行——但必须当他们年满15岁并得到父母一方或养父母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雇用未成年人从事会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那么包括其父母在内,所有人都会因此而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加重对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人就业和劳动保护法的处罚力度。
政府颁令批准了《专业院校学生在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实习规则》,该规则确定了学生进行实习的机制和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与工会联合会理事会一起在2008年12月批准了《聘用16岁以下儿童工作的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雇主和15岁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必须完成普通中等教育、中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要求。
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与卫生部的联合决议批准了《禁止雇用未满18岁人士从事劳动的条件恶劣的工作清单》,其中包括农业中的手工摘棉花。
根据2011年3月25日的部长内阁决议成立了跨部门工作组,负责编制和提交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执行情况。
为了防止非法使用童工,正在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控制预防企业、组织和个人强迫儿童工作,并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劳动的规则和工作条件进行监督。总的来说,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2011年在这一方面共登记了超过2600起违规案件,1034名公职人员违纪,447名公职人员承担行政责任。2012年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共登记了2800起违规案件,1 073名公职人员违纪,456名公职人员承担行政责任,21名公职人员承担物质责任。
为了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1段内容,大众教育部为了执行2012年3月26日“关于2012-2013年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的补充措施”的部长内阁决议,2012年3月30日批准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向未成年子女的家长说明有关雇用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率的监督,2012年6月27日还通过了一项“关于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率的监督,提高学校领导的个人责任,加强对无故旷课学生父母的社会舆论影响”的决议。
2012年8月31日,部长内阁成立了一个全国总部,负责协调工作组的活动并在当地为其提供方法指导,以便完全消除雇用儿童从事各类繁重劳动的情况。2012年12月11日,教育部和司法部之间签署了《提升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合作备忘录》。
2012-2013年期间,共举行了9 000多项涉及童工权利和保障的活动,其中605项通过媒体开展,包括:129次电视节目,201次广播节目,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了240篇文章,在网站公布了35篇文章。举办了2137次讲座,4674次讨论,52个进修班,6次题为“儿童权利保障”的科学实践会议。向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分发了6732份共计174种关于儿童在劳动领域权利的海报和小册子。国家人权中心还编写了《监督儿童在劳动领域的权利》教材。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采取一切措施禁止在农业工作中使用童工,包括摘棉花的工作。
儿童基金会在2012年进行的独立监测结果显示,450万普通学校学生未参与摘棉花的工作。
2012年9月和10月开展了大量工作,未查出任何经证实的雇用学生采棉花的事例。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届会议为讨论和制定与国际劳工组织开展广义上合作的具体机制而通过的决议,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三方合作伙伴——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工商总会的倡议,于2013年7月17-18日在塔什干市举行了题为“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内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国际义务的技术合作前景”的圆桌会议。出席该会议的有60多名专家,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秘书处以及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的代表。
自2002年9月1日起,每年向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给予特别援助,为低年级和高年级学生免费提供一套冬装。仅在2011-2012学年,就有622701名儿童收到了冬装,在2013-2014学年则有563191名,残疾儿童同样也能享受此类援助,2011-2012学年有10930名残疾儿童获得了帮助,2013-2014学年则有19300名。
在学校用7种语言(乌兹别克语,卡拉卡尔帕克语,俄语,哈萨克语,塔吉克语,吉尔吉斯语,土库曼语)开展教学工作。所有这些语言有相应教材,通过租赁方式发给学生。
在执行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2的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设有1554所中专、职业教育机构,在这些机构就读的共有1639459名学生,其中789654名是女生:在学术型高中就读的有47456名女生,在职业院校就读的有742198名女生。系统内授课的教师有1176000人,其中57501人为女性,博士和副博士有933名。迄今为止,系统内为232个职业和587个专业设置了87个培训方向。中等专业教育的覆盖率从2002年的31.2%增加至2012年的99.5%。
在不同类型的中专、职业学校学习的女男生比例也不同。例如,在学术型高中就读的108300名学生中,女生占40.5%,男生占59.5%,而在职业学校就读的1 514800名学生中,女生占49.1%,男生占50.9%。影响男生和女生选择专业的因素,除了经济因素和家庭传统因素之外,还有教育机构的地理位置特点及学校的专业培养方向。
为了调节教育机构提供的在财政拨款活动范围以外的付费教育服务,大众教育部和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2010年12月20日的联合决议批准了《教育机构提供额外付费服务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的迫切任务是完成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3“在2015年以前实现高等教育的性别平衡”,因为高等教育体系正在发生变化。为了保持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联系,高等学校的席位与行业领域相互关联,因此对女生接受高等教育产生了影响。在72所高等学校工作的女教职工超过12284名,其中包括7名院士,277名博士,207名教授,2 000多名副博士。有101000多名女生在各高校就读,其中34 425名为公费生,67145名为自费生,115多名女生被授予不同的政府奖学金,196名荣获国家Zulfiya奖。
2010-2011学年在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的大学生共有274500名。高校学生总人数中有38.5%是女生,61.5%是男生。2010/2011学年考入大学本科的共有58600人,其中36.2%为女生,63.8%为男生。考上研究生的共有5536人,其中34.3%为女生,男生为65.7%。
高校男女生在专业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通常,高等和中等专科学校的女生在选择专业时比较倾向的专业有:教育——占女生总数的72.6%,卫生、体育与运动——10.6%,工业与建筑业——6.7%。而在选择运输和通讯,工业与建筑业,农业,经济和法律专业的学生中,男生超过83.7%,女生不到 16.3%。
第11条.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每年乌兹别克斯坦会有大约100万个新职位,其中超过40%是为妇女提供的。
完善立法以改善小企业和创业领域的商业氛围以及向企业主提供服务的质量,通过了《自由创业保障法》和《家庭企业法》,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彻底改善商业环境并为企业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间”的总统令,这些都为全国各地的妇女和年轻人发展创业提供了良好潜力。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政策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策略和原则。
2000-2012年期间,妇女在就业结构中所占比例从44%提高至45.4%,显著提高的正是从事小生意和个人创业的妇女人数:2012年,40.4%的小型企业和13.7%的微型企业由妇女经营。
为确保居民,特别是年轻人、妇女以及本国农村地区居民的就业率和降低失业率,居民劳动和社会保护部联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各州政府和塔什干市政府每年都会制定创造工作岗位和保障居民就业率的方案,这些方案均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两院批准。
在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2和33段的框架内,国家对各部门、州、区(市)创造工作岗位和保障居民就业率的方案的执行进程进行系统监督并每月进行审查。根据各级政府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根据2012年批准的方案提供了973500个工作岗位,为批准预测参数的100.6%。在所提供的所有工作岗位中:有602400个(62%)的工作岗位在农村地区:534100个工作岗位提供给年轻人,首先是教育机构的毕业生;458500个工作岗位用于确保妇女就业。
2013年共提供了980200个工作岗位,为批准预测参数的100.8%。在所提供的所有工作岗位中:有603300个工作岗位在农村地区;535100个工作岗位提供给年轻人,首先是教育机构的毕业生;466400个工作岗位用于确保妇女就业。
为弱势群体保留工作岗位有助于确保子女未满14岁的单亲母亲、残疾人、接近退休年龄的妇女以及出狱妇女获得充分就业。例如,在2013年为弱势群体保留的工作岗位可供13万人就业。未与当地劳动部门事先协商不得缩减按照配额批准的工作岗位。
公共意见中心进行的社会学调查显示,妇女对其在劳动力市场地位稳定性的信心正在逐渐增长。因此,43.4%被调查的女性并不害怕失去工作,也不担心被自己的单位解聘。同时,47.2%被调查的女性认为她们之所以被解聘,是由于雇主要选择有竞争力、高技能的员工以及偏好素质好的员工,而女性往往会因为其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一些自身特性而自动在劳动力市场失去了竞争力。
调查显示,大部分(70.9%)妇女渴望和追求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教育和专业知识。在布哈拉州、吉扎克州、纳沃伊州、锡尔河州和费尔干纳地州,70%以上的受访者愿意自我完善和提高自身的专业和资格等级。
各政党对落实国家在就业领域的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人民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就确保妇女就业、吸收妇女进入家族企业和家庭工作召开了座谈会。约200名妇女和女孩持有证书,有权获得初始资金的优惠贷款、组织家庭工作和家族企业,其可享受的优惠贷款总额约25亿苏姆,妇女可凭借这些贷款创建自己的事业,共创造了500个新的工作岗位。
在落实“Milliy Tiklanish”政党方案的框架内,举行了超过1500场活动,为了使更多的妇女从事小生意和私人企业,举办了“民族手工业——民族珍宝传承的保证”展览,吸引了超过82000名妇女参观。
为确保妇女就业,共和国约200个地区和城市的1200多个社区举行了各种活动,有近2000名妇女和女孩开始从事家庭工作,为超过4500名妇女和女孩提供了就业安置。
工会自费参与提供新的工作岗位,2010-2013年期间共创造了2870个新的工作岗位,共花费了62亿苏姆,包括33亿苏姆工会经费和29亿苏姆赞助机构出资。在2010-2012年期间为妇女创造的新工作岗位占25%,2013年约占45%。目前在5000家企业共登记了约4.5万名在家庭工作的员工,其中70%为妇女。
乌兹别克斯坦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法典》第9章专用于协调这些问题。根据《劳动法典》第153条,劳动报酬的多少主要根据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工资不受最高限制。
在设定薪酬时采用以下规定:经政府批准的统一工资等级表,含22级,国家部门必须使用;经政府批准针对医务人员、公众教育等由国家预算拨款的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与工会协商批准的各行业薪酬等级表;各企业在与工会委员会或其他职工代表机构协商后通过的薪酬标准。
实际上,最低月工资是确定薪酬的基础,总统令每年对最低工资进行两次调整,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现行最低社会保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2011年12月30日总统令在全国各地将统一工资等级表的初始等级设定为1级,同时取消了0级工资。同时还规定,共和国所有单位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统一工资等级中规定的1级。因此也使得最低工资工人的工资提高2.476倍。
在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51段的框架内,同决定在提交部长内阁审议的《移民法》通过之前提前加入《公约》的有关部委和机构一起仔细研究了共和国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的问题。
第12条.消除卫生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正采取措施完善妇女保健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让居民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为了实现卫生领域的两性平等,首先要确保为城市和农村地区获得合格的初级医疗卫生援助提供平等的条件,建立现代化和高效率的免费初级医疗援助部门,该部门由农村医疗站和区/市诊所联网构成。
目前,国内共有4214家诊所,可以向包括儿童在内的居民提供医疗援助,向孕妇提供产前护理并向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围产中心、9家州立围产中心、1家市立围产中心以及各医学院和各区(市)医疗机构的附属医院的40个产科中心和280个科室在提供专业的妇产以及围产保健方面发挥着作用,并组织成立了国家生殖健康中心及其下属的13个区域分中心。在生育机构共有2018间个人产房,取消了产前病房。产后病房也转变为母婴室。
为了落实国家“母婴筛查”计划,建立了配备现代化诊断和实验室设备的共和国和地区筛查中心。由于采取了相关措施,先天性异常儿童的出生指数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14%。总体而言,卫生系统拥有约5600名妇产科医生,1405名新生儿科专家,15230名助产士,8812名儿科医生,31000名护士,他们都可以为母婴提供服务。
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欧盟、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展密切国际合作来落实国家在母婴保健方面的计划,积极参与计划的国内非政府组织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社区基金会,健康一代基金会,社会倡议支持基金,“你并不孤单”基金会,共和国儿童社会适应中心等。
由于国家计划的实施,2012年的孕产妇死亡率(20.2%)相比1991年(65.3%)减少了3倍以上。2012年的婴儿死亡率(10.2%)相比1991年(34.3%)减少了3倍。共和国每个妇女平均活产数量为0.07%。
“乌兹别克斯坦保护母婴健康的国家模式:健康的母亲——健康的孩子”国际研讨会于2011年11月在塔什干市举行,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上,“乌兹别克斯坦保护母婴健康的国家模式:健康的母亲——健康的孩子”被认为是实现全球目标的最有效战略之一,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实现与保健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最有效的战略之一。塔什干国际研讨会的资料也成为了联合国第六十六届会议的正式文件。
在1991年,只有13%的育龄妇女长期使用避孕药具,而根据移动信息服务中心的数据,在 2006年这一数字为64.8%,2012年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有60%。根据社会研究院的数据,2013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在塔什干市、塔什干州、纳曼干州、纳沃伊州和苏尔汉河州的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比率为71.1%,使用宫内避孕器——65.9%,使用口服避孕药——17.8%,使用长效避孕针——8.3%,自愿进行绝育手术——7.1%,使用其他方法——0.9%。
在2008-2012年期间,联合国人口基金一直是避孕药的主要捐助者,可以满足国内高达80%的避孕药具需求。超过10000名医疗工作者接受了生殖健康培训。
众多避孕药具的可获得性以及居民对如何避免意外怀孕的认识的提高促成了一个事实,即堕胎不再是控制生育的方法,人工堕胎已实现合法化并可在妊娠12周内去医疗机构完成。近几年来,流产率从39.9‰下降至5.0‰。进行人工流产的指标包括: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意愿;孕期在闭经63天(9周)之内;确认为子宫妊娠。妇女可以获得免费堕胎服务。在过去5年内,国内没有孕妇因堕胎或其并发症导致死亡的案例。向堕胎不全的妇女提供所需的全套治疗措施。
在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4和35段框架内,国内正在采取持续措施防止艾滋病毒感染及其在妇女中蔓延。
2012年12月28日批准了《2013-2017年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蔓延的战略计划》。该计划确定了防止属于有高危感染可能性的弱势群体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和性病的任务。2013年9月23日《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蔓延法》的通过加强了对艾滋病毒感染的防治工作。
卫生部已经起草了及时查明孕妇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全面行动计划。在自愿基础上对国内孕妇进行普查,为了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从妊娠24、28和32周开始以及分娩时都要进行专门的抗逆转录病毒预防。在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财政支持下,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生育的孩子购买并发放了价值2110.3万苏姆的婴儿配方奶粉。根据卫生部的数据,2012-2013年期间感染艾滋病的妇女的发病率为每10万妇女中:2012年为12.0%,2013年为12.6%。
在支持和宣传母乳喂养,为育龄妇女和5岁以下儿童提供维生素制剂、强化面粉、加碘食盐的计划的基础上努力改善妇女的营养状况。这有助于促进孩子的生长发育,降低婴儿发病率和死亡率,使育龄妇女贫血患病率减少2倍。
为了提高家庭的保健文化,加强妇女健康,促进生育和培养健康下一代,在教学大纲中引入了一至四年级的《健康课》和五至九年级的《健康一代的基础》课程。在女孩中间开展了关于防止艾滋病和传染病感染、预防早孕、准备家庭生活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工作。在教师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引入了关于生殖健康基础知识和促进医疗文化的四小时课程。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妇女保健方面的研究和宣传活动,向她们提供实际帮助使其获得医疗援助。
“为了健康的一代”基金会的社会医疗中心为20 000多名共和国偏远地区居民提供了援助,使其通过现代功能诊断方法进行体检,这一活动的覆盖人群超过了350万人(主要是妇女、儿童/青少年)。向60万多个家庭提供了咨询服务。2010-2013年期间,共有893 480人获得了医疗、社会、法律援助:其中女性有453339人,育龄妇女——37698人,少女——113799人。
妇女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至9月12日在全国8个地区举办了关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提高社会对弱势群体容忍性的培训班。2013年,“makhallyas”基金会举行了40000多场活动,主要涉及预防母婴死亡及生育残疾儿童的问题。在各社区举行了62000多项教育活动,共有超过240万人参与,其中有24696位即将结婚的年轻人;还对131000多个年轻家庭进行了体检。在居民中组织了75184场活动,旨在落实“健康妈妈——健康的孩子”计划,这些活动的参与人数达到300多万。关于加强生殖健康的问题在70个电视节目、44个广播节目和120份印刷品中得以体现。
通过在各地区开展工作,1岁以内婴儿死亡事件减少了142起(2012年前 9个月为 4120起,2013年同一时期为3978起)。同时平均寿命也出现了显著增加。2000年乌兹别克斯坦男女平均寿命为70.8岁,2011年为72.9岁。
第13条.消除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国内非常关注对女性的社会支持,为年轻家庭实现经济独立创造必要条件,提高农村妇女获得信贷、贷款、土地进行创业的可行性。
在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40和41段的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关注于改善妇女弱势群体的处境。
妇女从国家预算资金获得了以下津贴:向在预算机构工作的妇女支付怀孕和生育津贴,2013年用于此项的金额共计1688亿苏姆;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2013年用于此项的金额共计719亿苏姆;向子女未满2岁的妇女支付照顾幼儿的月补助金,2013年用于此项的金额共计6 792亿苏姆。
根据2012年12月12日“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津贴的分配和支付规则”的部长内阁决议,自2013年12月1日起向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支付月补助金,具体方式如下: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按月最低工资的50%支付;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按80%支付;有三个或更多的孩子的家庭——按100%支付。
有残疾儿童且需将其抚养至8岁的母亲有权比规定年龄(55岁)提前5年退休,工龄不低于20年的妇女可以在54岁退休。
《劳动法典》第14章规定为妇女提供额外保障,缩短子女未满3岁的在职母亲的工作时间,但工资仍按完整工作日支付。
乌兹别克斯坦特别重视发展妇女创业。每年划拨给妇女创业的贷款都在增加,根据央行的数据,早在2010年划拨给女企业家的贷款金额为2649亿苏姆,较2009年增长了30%,2011年为3355000亿苏姆,2012年为4917亿苏姆,2013年为6978亿苏姆。
2010年,“Mikrokreditbank(小额信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经营企业的妇女贷款261亿苏姆,比2009年增长了41.8%。通过这些资源在整个共和国内创造了17000个工作岗位。2011年贷款340亿苏姆,创造了17470个新工作岗位,2012年贷款429870亿苏姆,创造了1866.4万个新工作岗位。2013年,为了向“成就与繁荣年”项目内的家庭提供财政援助,“Mikrokreditbank(小额信贷银行)”拨出568亿苏姆贷款,创造了2018.5万个新工作岗位。
截至2013年1月1日,国内共有15464.2万家小企业,其中有62425家由妇女领导(占40.4%)。目前,微型企业的数量超过了54782.5万家,75169家微型企业由女企业家(占13.7%)经营。
对农村妇女进行的社会学调查显示,一半(52%)女性受访者有申请社会或物质援助的经验。受访者申请社会援助的对象主要为居住地居委会——58.4%、银行(为获得优惠贷款)——13.9%和市政厅——9.6%。几乎一半受访者表述其问题得到了解决。
2013年,通过可用资金来源划拨4.5万亿苏姆银行贷款用于资助创业实体,其中8430亿苏姆为小额贷款,划拨283亿苏姆优惠贷款用于资助职高毕业生,划拨365亿苏姆贷款用于资助女企业家。
需要指出的是,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都积极参与了对妇女的社会援助以及对妇女进行的商业基础知识培训。
2013年,“Makhallya”基金向9073名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提供了超过200万苏姆的物质援助,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了2.84亿苏姆的物质援助。向低收入家庭儿童划拨5亿苏姆用于购买运动服装。在“诺鲁齐节”、“独立日”和“开斋节”前夕向残疾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划拨6.56亿苏姆资金,并向低收入家庭划拨1.53亿苏姆用于修缮住宅。
妇女委员会与中央银行、“Mikrokreditbank(小额信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工商总会一起在各地举办了195多个进修班,主要向女企业家提供咨询和资金援助,培训出了涉及18个领域的28名教练,举办各类基础领域进修班,培训了72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妇女。
在全国各地为想要参加“家族企业发展资助”计划的初级创业者开办大师班。该计划惠及了2100多名妇女(每个地区150名妇女)。在妇女委员会与妇女署和“Mikrokreditbank(小额信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同实施的“全面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经济权利”项目框架内,2013年,为来自堪雷库里、卡尔什、塔什拉克、法利什、米尔扎巴特、尤科里奇尔奇克区的863名女性举办了关于如何经营个体生意的研讨会。
国内正在开展系统工作吸引妇女和女童从事体育文化和运动。从事体育运动的妇女和女孩的总人数已超过190万人,其中680400人经常参加锻炼和比赛。在普通中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体育俱乐部和社团工作的体育教师、各类体育项目教练和指导员中有8725名女性。
第14条.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保证在农村地区生活的男女平等,进行旨在改善农村居民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状况的改革。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37段内容,从事农业的妇女可以享有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提供的所有优惠、条件和特别计划。此外,她们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提供给农业生产者的优惠和特惠,即: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农场征收统一土地税,从而取代了9种税收;农场自其建立之日起2年内免征统一土地税;果园和葡萄园土地在其结果实之前免征统一土地税,新建的桑果种植园自其建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统一土地税;农场对新开垦的地块自其引入农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统一土地税;向种植原棉和粮食供应国家需求的农场提供3个百分点的贷款优惠;对于需要租赁农业设备的农场仅需支付设备成本的15%作为初始价格,剩余金额(85%)在7年内完成付款(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和花拉子模州的农场为10年内);水利机构的运营费用完全由国家预算支付;用于土壤改良和灌溉的措施由专项基金拨款;国家保障退还从国际和外国组织获得的用于土壤改良和灌溉措施的信贷资金。
截至2013年1月1日,国内共登记了6.98万个农场(包括18 000多个综合性农场),占地约500万公顷。其中6 200个农场主(约占9%)为女性。
在与妇女署共同实施的“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经济权力”项目框架内,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费尔干纳州、卡什卡达里亚州、吉扎克州、锡尔河州和塔什干州六个试点地区就企业经营方面的基础知识对农村妇女进行了协助培训。
在德国储蓄银行基金会的协助下,在13个地区组建了信息咨询小组并划拨贷款,这些措施帮助了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和社区的515多名妇女找到了体面的工作,公民倡议支持中心的卡拉卡尔帕克分部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实施了“农村妇女领导”项目,有40名农村妇女通过这个项目接受了创业培训。2013年8月开始启动“加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潜力和可持续性并协助发展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农村地区新的妇女和青年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有40名卡拉卡尔帕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成员接受了关于提高潜力、可持续性和筹款问题的培训,卡拉卡尔帕克斯地方政府的20名妇女领导和青年积极分子接受了关于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建立、登记和可持续性活动等相关问题的培训。
2013年,对妇女就业领域的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并确定了142 476名需要就业安置的妇女。她们的名单已送至当地政府和妇女委员会,并开展了相关就业安置工作。2013年,在安集延州共查明179 395名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其中41 027名有工作意愿,已为26 448位家庭主妇提供了工作岗位。目前,共和国工会正在参与开展农场工人劳动关系合法化的行动。有839 281名农场工人拿到了劳动手册。
根据2010年7月22日第156号“关于加强本国农村地区母亲和儿童生殖健康的补充措施”的部长内阁决议,规定在2010-2015年期间采取措施向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所有孕妇免费提供含叶酸的复合维生素(每年40多万)(MAMA Complivit,Vitrum-prenatal)。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下,创作了2部电视短片脚本并进行了拍摄,主要讲述服用维生素和矿物质复合物对预防先天性畸形、促进胎儿健康生长、为孕妇分娩做准备的重要性。
自2010年起,每月系统地开展“促进育龄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周”,在此期间,来自国内主要专业中心、科研院所和医学院校的1 400多名高素质专家和教授在各地区(特别是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实际帮助和辅导。
让农村妇女广泛参与体育运动,完善当地体育部门的工作,保护健康以及进行专业的体检是妇女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方面。与“Makhallya”基金共同组织了“爸爸,妈妈和我——体育世家”竞赛,共有115500个家庭参与其中。2013年,向189000名女孩免费提供了运动服和体育用品,以便促使她们更加广泛地参与体育运动和加强健康保护。
2013年,有1033名农民以及609名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代表以优惠价格在工会疗养院进行疗养。在工会疗养院享受免费疗养的有344名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妇女和2699名带孩子的母亲,有112个年轻家庭获得了优惠疗养证,工会为此花费了1.404亿苏姆经费。
第15条.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国家法律规定了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家庭法典》第29-36条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中规定了婚姻财产协议制度。
夫妻双方有权在婚姻协议内明确关于相互照顾、分担家庭开支、收入共同支配、与他人缔结财产协议、共同经营企业等方面的自身权利和义务,确定因婚姻解除而被移交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也可以将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其他条款写入婚姻协议内。
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婚姻协议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理由和程序经法院判决进行变更或终止。婚姻协议自婚姻解除之日起终止,婚姻协议规定的婚姻解除之后的义务等除外。
婚姻协议可由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理由认定为完全或部分无效。
夫妻双方有权缔结法律许可的所有财产协议关系。夫妻双方旨在限制配偶权利的协议无效。
《家庭法典》第23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积攒的财产,以及婚姻登记以前所得用作未来夫妻共用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或婚姻协议另有规定除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积攒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工作、经营活动及脑力劳动成果的收入,他们领取的养老金、补贴,以及其他没有特殊专项用途(物质援助资金,因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导致劳动力受损而支付的赔偿金等)的现金款项。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证券,股票,投资,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机构的资本份额,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积攒的任何其他财产,无论这笔资金是夫妻哪方获得的、记在谁的名下或由哪方支配。
关于畜牧养殖业的法律规定夫妻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畜牧养殖业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畜牧养殖业财产按照《民法典》第223条和225条规定的规则进行划分。
夫妻一方对其共同财产的处置交易只有在另一方提出要求并且能够证明交易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不同意实施该交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缺少该方同意而认定无效。
夫妻中的一方想要处置其名下的共同不动产时必须获得另一方经公证处公证的同意书。如果出售不动产的交易未获得经公证处公证的同意书,另一方按照司法程序自获知或应该获知签署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家庭法典》第25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通过赠予、继承或其他无偿交易获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每一方的财产份额。
第16条.禁止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支持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21段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第42、43段内容,采取持续措施确保男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反对童婚和一夫多妻制。
《家庭法典》第13条规定,婚姻要在户籍登记机构登记。按宗教仪式缔结的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家庭法典》第15条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8岁,女性结婚年龄为17岁。当具备正当理由时,特殊情况下(怀孕,分娩,宣布未成年人是完全有行为能力人或成人礼),国家婚姻登记当地的区长、市长可以应希望结婚的准夫妇要求降低结婚年龄,但不能超过一岁。
为了防止早婚,2013年4月30日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责任法典》和《刑法典》中补充加入了关于违反结婚年龄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法典》第47-3条规定:与未达到结婚年龄之人缔结事实婚姻关系将被处以5到10倍的最低工资罚款;嫁给和迎娶未达结婚年龄的人,其父母或养父母将被处以7至15倍的最低工资罚款;与未达结婚年龄的人举行结婚仪式将被处以10到20倍最低工资(第47-3条)的罚款。
《刑法典》中补充了第125-1条“违反关于结婚年龄的法律”,根据该条款规定,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已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当其再次违反该法律时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更为严厉的惩罚。
《刑法典》第126条规定一夫多妻行为,即与两个或以上的妇女同居,将承担刑事责任。内务部数据显示,触犯《刑法典》第126条规定罪行(一夫多妻)的人数在2010年为15人,2011年为13人,2012年为17人,2013年为23人。
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2010年共和国各法院因一夫多妻判处5人有罪,因绑架新娘判处12人有罪,2011年这一指数分别为4人和17人,2012年分别为10人和15人,而2013年则分别为7人和19人。
《刑法典》中规定,强迫妇女结婚或同居、违背其意愿绑架结婚以及阻止妇女结婚的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2010-2013年期间并未查明任何触犯《刑法典》第136条(强迫妇女结婚或阻碍结婚)和第125-1条(违反关于结婚年龄的立法)规定罪行的人员。
《家庭法典》第27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同意通过胚胎植入其他女子为其代孕的已婚人士只需经生育子女的妇女(代孕妈妈)同意便可记录为孩子的父母。
如果以书面形式同意使用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的已婚人士在使用这些方法后成功受孕产子,可以在出生证明中被记录为孩子的父母。
近几年来非常重视防止儿童早婚。2011年12月1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召开了题为“防止儿童早婚和近亲结婚——保障健康生活方式”的圆桌会议,其中采纳了一些旨在加强向已婚妇女和青年宣传妇女生殖健康的建议以及开展防止童婚、早婚问题的宣传工作的建议,并对《家庭法典》和其他规定中有关违反结婚年龄应承担的责任条款进行说明。
司法部及其各地区司法机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在居民中就早婚和近亲结婚的后果举行了5000多次宣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成功阻止了1692起早婚和1352起近亲结婚事件。
2012-2013年期间,户籍登记机构在国内高中和学院组织了4719次“年轻家庭学校”课程,参与人数超过20万人。通过这些课程讲述了早婚和近亲结婚的负面影响。
在各社区共创建了8891所“家长大学”,对家长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以便提高对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法律意识。2013年,“Makhallya”基金会与妇女委员会、“Kamolot”公共青年活动、执法机构一起在社区举行了约13000场活动,主题包括:“早婚的负面影响”、“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妇女与政治进程”、“妇女,社会和政治”,这些活动吸引了超过95万人参加,其中包括妇女和青年。社区还组建了超过7000多个社区团体来组织文化和教育工作,进行了20 000多次宣传活动,覆盖人数达到约80万人,特别是年轻人。
妇女委员会通过了“2012-2013年期间进一步巩固家庭、改善婚姻关系文化以及预防早婚制度的方案”,组织了9270多场活动;户籍登记局在居民中举行了2490场活动。“年轻家庭学校”课程开展了2783场活动,参与者达209859人。通过媒体举行了1622场活动,包括:458次电视活动,389次电台活动,775次报刊活动。
在国内举行了2425多场会面会,9584场圆桌会议和721场提供法律文化和讨论早婚负面影响的活动。2011年共举行了12548场活动吸引学生努力学习,2012年——16854场,2013年——超过17000场。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今年旷课学生的人数(包括女生在内)减少了75%。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防止了1000多起早婚登记,799起近亲通婚,并为14368对未进行婚姻登记和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进行了登记。
附件
清单 1
乌兹别克斯坦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定期报告
(2008-2013年)
1.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审议;
2.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2010年3月11-12日审议;
3.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2010年8月2日至27日审议;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一份国家人权报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09年审议并于2010年3月批准;
5.关于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2010年1月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并在2013年4月进行审议;
6.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于2010年6月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于2014年5月进行审议;
7.关于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于2011年1月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并于2013年4月进行审议;
8.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于2011年2月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并于2013年4月进行审议;
9.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条款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于2011年12月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并于2013年11月进行审议;
10.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八次、第九次定期报告,于2012年10月提交种族歧视委员会,并于2014年2月进行审议;
11.乌兹别克斯坦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的第二次国家人权报告,于2012年1月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并于2013年进行审议;
12.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于2013年3月提交人权理事会。
附件2
截至2013年1月1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常住人口数量
千人
共计 |
其中: |
||
女性 |
男性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29 993.5 |
15 018.7 |
14 974.8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711.8 |
856.5 |
855.3 |
州: |
|||
安集延州 |
2756.4 |
1389.4 |
1367.0 |
布哈拉州 |
1729.7 |
861.6 |
868.1 |
吉扎克州 |
1205.0 |
603.9 |
601.1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831.3 |
1424.1 |
1407.2 |
纳沃伊州 |
888.4 |
450.2 |
438.2 |
纳曼干州 |
2458.7 |
1244.2 |
1214.5 |
撒马尔罕州 |
3380.9 |
1691.1 |
1689.8 |
苏尔汉河州 |
2260.6 |
1137.1 |
1123.5 |
锡尔河州 |
750.6 |
377.1 |
373.5 |
塔什干州 |
2695.7 |
1343.7 |
1352.0 |
费尔干纳州 |
3329.7 |
1671.8 |
1657.9 |
花拉子模州 |
1653.8 |
824.4 |
829.4 |
附件3
截至2012年年底按性别分列的经济领域法人实体领导人数量
(百分比)
共计 |
其中: |
||
女性 |
男性 |
||
所有经济领域 |
100.0 |
27.1 |
72.9 |
其中: |
|||
工业 |
100.0 |
14.2 |
85.8 |
农业和林业 |
100.0 |
5.6 |
94.4 |
运输和通讯业 |
100.0 |
14.7 |
85.3 |
建筑 |
100.0 |
14.4 |
85.6 |
贸易、餐饮、销售、采购 |
100.0 |
20.9 |
79.1 |
住房和公共服务 |
100.0 |
12.4 |
87.6 |
卫生、体育、运动和社会保障 |
100.0 |
37.3 |
62.7 |
教育 |
100.0 |
43.6 |
56.4 |
文化、艺术 |
100.0 |
35.6 |
64.4 |
科学和科学服务 |
100.0 |
24.6 |
75.4 |
金融、贷款、保险 |
100.0 |
16.6 |
83.4 |
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 |
100.0 |
17.9 |
82.1 |
其他 |
100.0 |
14.6 |
85.4 |
附件 4
内务部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宣传工作
时间 |
媒体法律宣传 |
口头法律宣传 |
书面法律宣传 |
直观法律宣传 |
||||
活动数量 |
听众数量 |
活动数量 |
文章汇编数量 |
总数量 |
宣传画 |
小册子 |
||
2010 年 |
239 |
1199 |
32285 |
34 |
140 |
119 |
57 |
62 |
2011 年 |
323 |
1039 |
39546 |
21 |
133 |
56 |
45 |
11 |
2012 年 |
456 |
1027 |
60005 |
4 |
110 |
47 |
29 |
18 |
2013年 |
575 |
759 |
54654 |
20 |
5 |
37 |
32 |
5 |
附件 5
2010-2013年刑事案件数量
地区 : |
2010 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 年 (11 个月) |
塔什干市 |
137 |
139 |
121 |
80 |
塔什干州 |
36 |
46 |
68 |
67 |
锡尔河州 |
25 |
17 |
22 |
21 |
吉扎克州 |
38 |
26 |
19 |
31 |
撒马尔罕州 |
49 |
37 |
23 |
32 |
纳沃伊州 |
14 |
12 |
18 |
21 |
布哈拉州 |
65 |
54 |
61 |
32 |
费尔干纳州 |
57 |
29 |
35 |
32 |
纳曼干州 |
92 |
50 |
50 |
42 |
安集延州 |
26 |
51 |
60 |
45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96 |
52 |
52 |
38 |
苏尔汉河州 |
32 |
20 |
13 |
15 |
花拉子模州 |
15 |
29 |
11 |
21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21 |
13 |
9 |
12 |
内务部运输司 |
15 |
22 |
12 |
35 |
全国共计: |
718 |
597 |
574 |
524 |
附件6
2010-2013年按性别分列的负刑事责任人员数量
地区 : |
2010 年 |
2011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共计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塔什干市 |
28 |
68 |
19 |
93 |
22 |
60 |
14 |
57 |
361 |
塔什干州 |
61 |
8 |
76 |
7 |
87 |
10 |
57 |
33 |
339 |
锡尔河州 |
22 |
12 |
12 |
11 |
12 |
8 |
20 |
13 |
110 |
吉扎克州 |
28 |
31 |
8 |
14 |
16 |
22 |
16 |
28 |
163 |
撒马尔罕州 |
40 |
24 |
8 |
17 |
12 |
9 |
12 |
39 |
161 |
纳沃伊州 |
15 |
9 |
3 |
3 |
8 |
20 |
9 |
22 |
89 |
布哈拉州 |
30 |
34 |
23 |
43 |
28 |
35 |
17 |
36 |
246 |
费尔干纳州 |
28 |
45 |
17 |
30 |
13 |
34 |
8 |
34 |
209 |
纳曼干州 |
89 |
22 |
42 |
10 |
33 |
27 |
38 |
22 |
283 |
安集延州 |
30 |
35 |
25 |
42 |
33 |
62 |
18 |
29 |
274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70 |
7 |
53 |
3 |
68 |
7 |
38 |
15 |
261 |
苏尔汉河州 |
28 |
22 |
16 |
12 |
22 |
17 |
7 |
14 |
138 |
花拉子模州 |
7 |
5 |
9 |
13 |
6 |
10 |
1 |
12 |
63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4 |
4 |
9 |
5 |
5 |
9 |
7 |
3 |
56 |
内务部运输司 |
2 |
14 |
2 |
20 |
1 |
8 |
9 |
13 |
69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
3 |
2 |
0 |
0 |
0 |
0 |
0 |
0 |
5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计 |
2827 |
附件7
2010-2013年按性别分列的受害者数量
地区 : |
2010 年 |
2011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共计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塔什干市 |
29 |
76 |
27 |
92 |
28 |
100 |
28 |
79 |
290 |
塔什干州 |
241 |
69 |
224 |
73 |
149 |
73 |
83 |
33 |
249 |
锡尔河州 |
57 |
25 |
34 |
15 |
41 |
4 |
49 |
16 |
77 |
吉扎克州 |
95 |
23 |
70 |
16 |
43 |
23 |
69 |
14 |
119 |
撒马尔罕州 |
68 |
47 |
27 |
27 |
50 |
24 |
34 |
27 |
110 |
纳沃伊州 |
60 |
11 |
31 |
13 |
45 |
21 |
15 |
29 |
58 |
布哈拉州 |
98 |
29 |
58 |
61 |
96 |
32 |
35 |
24 |
193 |
费尔干纳州 |
54 |
34 |
61 |
31 |
75 |
55 |
15 |
28 |
167 |
纳曼干州 |
475 |
43 |
197 |
25 |
117 |
27 |
154 |
29 |
223 |
安集延州 |
64 |
41 |
86 |
43 |
123 |
16 |
132 |
27 |
227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86 |
13 |
139 |
12 |
171 |
6 |
69 |
9 |
218 |
苏尔汉河州 |
84 |
11 |
94 |
11 |
159 |
19 |
7 |
16 |
117 |
花拉子模州 |
149 |
14 |
55 |
17 |
84 |
29 |
27 |
25 |
50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66 |
9 |
34 |
7 |
9 |
8 |
34 |
8 |
46 |
内务部运输司 |
0 |
24 |
2 |
36 |
3 |
22 |
4 |
52 |
47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
0 |
30 |
0 |
0 |
0 |
0 |
0 |
0 |
30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计 |
2221 |
附件8
2010-2013年议员、参议员、监察员、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
和国际组织参观女子监狱的数据
序号 |
参观人员 |
2010年 |
2011年 |
2012 年 |
2013年 |
1.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 |
2 |
1 |
1 |
|
2. |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代表 |
3 |
3 |
- |
- |
3. |
塔什干州政府代表 |
- |
1 |
- |
- |
4. |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代表 |
1 |
- |
- |
1 |
5. |
欧安组织驻乌兹别克斯坦协调员代表 |
- |
1 |
- |
- |
6. |
欧盟“协助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改革”项目代表 |
1 |
|||
7. |
德国公立大学协会代表 |
1 |
1 |
- |
- |
8. |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
- |
1 |
1 |
1 |
9. |
美国使馆代表 |
- |
- |
1 |
- |
10. |
哈萨克斯坦使馆代表 |
- |
1 |
- |
- |
11. |
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团 |
5 |
3 |
2 |
- |
附件 9
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工作小组
A.萨伊多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A.伊斯马伊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副主任
F.巴卡耶娃——人权领域分析研究室主任,法学副博士
K.阿尔斯拉诺娃——人权领域分析研究室首席顾问
S.阿米洛夫——人权领域分析研究室主任专家
М.卡里莫夫——《民主化与人权》杂志技术编辑
附件 10
参加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国家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紧急状况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教育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众教育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护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经济法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下属司法立法民主化和自由化及保障司法制度独立性研究中心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处罚执行总局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现行法律监督学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
|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广播电视公司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高级培训班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研究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属国家行政学院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国立法学院 |
附件11
参加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
1 |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 |
2 |
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 |
3 |
公民社会形成独立检测机构 |
4 |
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国家协会 |
5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属支持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公共基金会 |
6 |
共和国国际文化中心 |
7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律师协会 |
8 |
“Istikbolli Avlod”青年信息宣传中心 |
9 |
“Kamolot”青年社会活动 |
10 |
共和国儿童社会适应中心 |
11 |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平面媒体和通讯社支持和发展公共基金会 |
12 |
国家电子媒体协会 |
13 |
“Ijtimoiyi fikr”公共舆论研究中心 |
14 |
乌兹别克斯坦“Makhallya”慈善基金会 |
15 |
“你并不孤单”基金会 |
16 |
“为了健康的一代”基金会 |
17 |
“家庭”实用科学中心 |
18 |
公民倡议支持中心 |
19 |
儿童与家庭支持协会 |
20 |
乌兹别克斯坦生态运动 |
21 |
女企业家协会 |
22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23 |
乌兹别克斯坦“Milliy Tiklanish”国家民主党 |
24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25 |
“Adolat”社会民主党 |
附件12
缩略语
АКБ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ВИЧ/СПИД |
艾滋病毒/艾滋病 |
ВОЗ |
世界卫生组织 |
ВМС |
宫内节育环 |
ВУЗ |
高等学校 |
ГК |
民法典 |
ГУИН |
惩戒总局 |
ДХС |
自愿绝育手术 |
ЕС |
欧盟 |
ЗАГС |
户籍登记处 |
ИА |
新闻署 |
ИК |
避孕针 |
ИППП |
性传播 |
КЖУ |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 |
КН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МВД |
内务部 |
МОТ |
国际劳工组织 |
НАННОУз |
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国家协会 |
НАЭСМИ |
国家电子媒体协会 |
НДПУ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НИИ |
科学研究所 |
НИМФОГО |
公民社会形成独立检测机构 |
ННО |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 |
НПД |
国家行动计划 |
НПО |
非政府组织 |
ОБСЕ |
欧安组织 |
Омбудсман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专员 |
ОДМ |
青年社会运动 |
ОК |
口服避孕药 |
ООН |
联合国 |
ПРООН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СК |
《家庭法典》 |
СМИ |
大众媒体 |
СНГ |
独联体 |
СПЧ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США |
美国 |
ТВ |
电视 |
УВД |
内务局 |
УК |
《刑法典》 |
УПО |
普遍定期审议 |
ЦИК |
中央选举委员会 |
ЦПГИ |
公民倡议支持中心 |
ЦРТ |
千年发展目标 |
ЮНИСЕФ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UNFPA |
联合国人口基金 |
目录
段次 |
页次 |
|
导言 |
1-27 |
2-6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
28-285 |
6-40 |
第1条.歧视妇女概念的定义 |
28-32 |
6-8 |
第2条.禁止歧视妇女的国家政策的落实 |
33-63 |
8-12 |
第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 |
64-80 |
12-14 |
第4条.旨在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特别措施 |
81-87 |
14-15 |
第5条.旨在根除对妇女偏见的措施 |
88-108 |
15-18 |
第6条.旨在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 |
109-124 |
18-20 |
第7条.消除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歧视的措施 |
125-148 |
20-23 |
第8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采取的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合作的措施 |
149-156 |
23-24 |
第9条.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地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 |
157-163 |
24-25 |
第10条.消除教育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
164-193 |
25-29 |
第11条.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
194-212 |
29-31 |
第12条.消除卫生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
213-230 |
31-33 |
第13条.消除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
231-246 |
33-35 |
第14条.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措施 |
247-256 |
35-37 |
第15条.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
257-267 |
37-38 |
第16条.禁止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措施 |
268-285 |
38-40 |
附件 |
41 |
|
乌兹别克斯坦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定期报告(2008-2013年) |
41 |
|
乌兹别克斯坦常住人口数量 |
42 |
|
截至2012年年底按性别分列的经济领域法人实体领导人数量 |
42 |
|
内务部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宣传工作 |
43 |
|
2010-2013年刑事案件数量 |
43 |
|
2010-2013年按性别分列的负刑事责任人员数量 |
44 |
|
2010-2013年按性别分列的受害者数量 |
44 |
|
2010-2013年议员、参议员、监察员、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女子监狱的数据 |
45 |
|
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工作小组 |
46 |
|
参加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国家机构 |
47 |
|
参加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 |
48 |
|
缩略语 |
4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