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OL/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哥伦比亚

1. 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721至2722次会议(CCPR/C/SR.2721至2722),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 COL/6),并在2010年7月28日举行的第27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介绍了缔约国为深入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主要描述了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却没有对实际落实这些权利的程度作出评估。委员会也欢迎与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和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详细书面答复(CCPR/C/COL/Q/6/Add.1),以及口头提供的补充情况和作出的澄清。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翻译了对问题单作出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查上次定期报告以来采取的下列立法措施:

通过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律,其中颁布了关于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和歧视的防止、制裁和宣传准则;改革了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1996年第294号法律并颁布了其他规定;

通过了2006年第1098号法律,其中颁布了儿童和青年法典。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与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后者于1997年以来在该国设立了一个办事处。

5. 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与各个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及联合国人权系统内的工作组的合作十分积极。

6. 委员会赞扬宪法法院的判例及其大量参考和执行了国际人权标准。

7. 委员会热烈欢迎在2004年审查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后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2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5月25日;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2005年4月12日;

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2005年1月28日。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委员会先前的一些建议方面没有取得显著的进展(包括有关非法武装集团成员复员后获得法律上的宽容、武装部队和准军事团体成员之间的勾结,不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和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攻击进行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存在许多令人关切的问题(《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建议。

9. 委员会对2005年第975号法律(正义与和平法)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申明(其报告第49段及口头答复)该法对这类罪行不准大赦,但事实上却在许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方面存在着有罪不罚的情况。在超过30,000名复员的准军事人员中,大多数都没有利用第975号法律,他们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对两个人作了有罪判决,也只启动了很少的调查,尽管在被起诉的准军事成员的自由陈述中显示了蓄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复员之后在该国某些地方出现的新团体的操作类似已知道的准军事组合的行动方式。委员会强调2009年7月通过的关于落实任意决定起诉原则第1312号法律,如果是在没有考虑到人权准则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刑事起诉的决定,可能导致有罪不罚情况,因此侵犯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向缔约国指出,根据它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CCPR/C/21/Rev.1/Add.13, 2004),“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指称的侵犯的一般义务……[以及]委员会一直关切的关于这些侵犯不受惩罚问题,也极可能是侵犯事件再三发生的主要因素”(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该履行载于《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义务,和对严重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事件进行调查和加以惩罚,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予以量刑。

10.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9年年底,有280,420名受害者根据2005年第975号法律加以登记,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迄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的受害者只有一宗。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行政手段设立了一个赔偿计划(2008年第1290号法令)并在逐渐执行,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个计划的依据是团结的原则,而尽管提到了国家的附属或剩余责任,并没有明确承认国家的保证义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准则上的规定及其执行之间的出入。在实际上,赔偿具有人道主义援助的性质,迄今并没有考虑到进行整体的赔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290号法令不承认国家人员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还未启动集体赔偿的机制(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通过立法和执行一个充分保证有效补救权利和获得全面赔偿权利的政策。在执行这个法律时应考虑到《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准则》(A/RES/60/147, 2006),并考虑到该权利的五个要素: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应特别注意男女平等问题和儿童受害者、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或土著人民。应特别指定一笔资源用来提供心理和社会护理和康复。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准军事集团领导人因贩运毒品指控被引渡至美利坚合众国受审,这一状况阻碍了对他们严重侵犯人权责任的调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引渡导致受害人诉诸司法、了解真相和获得补救的权利受到阻碍,违反了缔约国对酷刑罪进行调查、审讯和惩处的责任(《公约》第二、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引渡不妨碍对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进行调查、审讯和惩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被引渡者在哥伦比亚就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进行调查方面的合作。缔约国还应确保今后的引渡行为在一个承认《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法律框架内实施。

12.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法外处决、被迫失踪、酷刑、强奸和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等事件继续发生。委员会强调在酷刑案件和有关调查的数字方面严重缺乏统计数字和精确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诸如妇女、儿童、种族少数人、流离失所人士、监狱人口、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等群体特别易受伤害。委员会关切的是欠缺刑事调查,以及现行调查进展很慢,因为许多这类案子还处在调查前阶段,因而继续导致了严重侵犯人权的有罪不罚现象(第二、三、六、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由有关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惩罚侵犯人权事件。缔约国应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额外资源,以便加快其工作。委员会强调指派给该单位的案件的重要性。缔约国也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所有证人和受害人的保安措施。缔约国应设立一个中央系统,使其能鉴定所有的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和适当地监督对其进行的调查。

1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积极作出了努力,通过设立旨在预防强迫流离失所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权监察员预警系统来防止公然侵犯人权。它也注意到在非常脆弱的人口群体里有社区捍卫者的存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越来越多的预警系统危险报告并没有被机构间预警委员会转换为预先警告,并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也没有反应或有效的预防措施,有时候会继续导致大规模的流离失所(第二条)。

缔约国必须加强预警系统,确保采取预防措施以及让省、市和其他级别的民事当局参与预防措施的协调工作。缔约国必须监察和跟进所有风险报告,不论机构间预警委员会是否将其落实为预警。同样地,缔约国必须在高风险的侵犯人权地区加设人权监察员和扩大社区维护者计划的规模。

14.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普遍发生平民被法外处决的现象,随后却被保安部队称为是战斗伤亡。委员会对接到许多关于下列的申诉表示关切:国防部在没有内部监督的情况下提供奖励和支付奖金的指令导致了许多平民被处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制止法外处决所采取的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发生了超过1,200宗案件,而却没有多少人被判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外处决案件中在被指称的肇事者是保安部队成员时则继续由军事司法系统审理(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任何可导致类似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防部指示,并充分遵守其义务,确保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受到正常司法系统的公平调查,将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强调最高司法委员会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的责任。委员会也强调确保这类罪行明显和实际地不属军事法庭管辖的重要性。

缔约国应保障这类案件的证人和他们亲人的安全。

缔约国必须执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他于2009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提出的建议(A/HRC/14/24/Add.2)。

15. 委员会对被迫失踪的发生率很高以及在2009年末从乱葬坑中发现的尸体总共达到2,901个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这些乱葬坑主要是根据复员准军事人员的供词发现的。委员会注意到已作出努力以执行《搜寻失踪人士国家计划》,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执行速度很慢,而且各个机构之间及它们与受害人亲人之间的缺少体制协调(第二和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为执行《搜寻失踪人士国家计划》划拨充分的资源,确保在所有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进行适当的机构协调。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的家庭和民间组织适当参与该进程,以便迅速地鉴定乱葬坑里尸体的身份。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6. 委员会注意到若干公务员,包括在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设立的情报机构。安全行政局的一些前局长因为自2003年来对国际和区域组织、人权捍卫者、记者和司法人员有系统地进行的非法监视活动受到了调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情报人员对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了监视和威胁。委员会注意到总统已下令关闭安全行政局,并设立另一个情报机构(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对为情报处制定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制度并设立一个国家机制,在与受害者和有关组织协商下并与检察长协调后,清理情报档案。缔约国应对那些犯了这些罪行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量刑。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在执行任务时常常受到恫吓和骚扰。委员会注意到给内政部保护方案拨出了资源,但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遵守其关于保证证人和受害者安全和平安的责任(第六、七、十七、十九和二十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保障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的安全。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内政部的保护方案,拨出更多的资源,确保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已经与受保护人协调,以及情报人员没有卷入该方案。缔约国应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恐吓、攻击和谋杀人权捍卫者、工会人员和记者的所有刑事诉讼的详细资料。

18. 委员会对于妇女和儿童受到性暴力的惊人次数深表关切。它也关切许多这类侵犯是由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成员以及在准军事组织复员后出现的非法武装团体的成员所犯下的。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在大多数涉及女童的案件中,被指称的犯罪者是保安部队成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便就宪法法院交付给总检察局的183宗性暴力案件的调查作出进展。它也感到关切的是经由2005年第975号法令设立的,为了反映涉及性暴力案件的机制并没有运行(第三、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宪法法院交付给总检察局的所有性暴力案件并应设立一个可靠的制度,记录任何性暴力或性别暴力案件。

应对据称由保安部队所犯的性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国防部应对这类侵犯执行绝不宽恕的政策,规定将犯案者撤职。

缔约国应增加分配给作为性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身心康复用途的资源,并保证她们在向司法部门求助时不再次遭受伤害。

1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通过2006年宪法法院第C-355号判决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的早先建议(CCPR/CO/80/COL,第13段)方面作出进展。该判决把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人工流产合法化:当该名妇女是强奸或乱伦的受害者、当怀孕对她的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危险和当胎儿显示严重畸形迹象,使其出生后不能正常生活。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卫生部于2006年颁布了第4444号法令,医疗提供者拒绝执行合法堕胎而且检察长也不支持执行有关的宪法法院判决。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学校课程中欠缺性教育和公众缺少关于怎样获得合法堕胎的资料,因而继续导致接受不安全堕胎的妇女死亡(第三、六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必须确保卫生行业和医疗专业人员遵守法院的判决,不要拒绝执行合法堕胎。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使她们不必进行可能危及她们生命的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缔约国应方便公众获取有关合法堕胎的资料。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常常发生任意逮捕的事件,特别是,警察使用的预防性行政拘留及警察和军队进行的大批逮捕。委员会注意到逮捕令常常得不到足够的证据佐证,以及逮捕被用来作为丑化社区领导、青年、土著人民、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农人等群体的手段(第九、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取消预防性行政拘留和大批逮捕并遵守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于2008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所提建议(A/HRC/10/21/Add.3)。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和临时拘留场所内过于拥挤的问题,和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申诉。委员会关切的是,长时期单独监禁被用来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它关切的是没有将被起诉的人和已判罪的人分开,以及监犯们缺乏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健康服务。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在监狱里设立人权委员会的主动行动是一项积极的发展,它关切的是这类机制受到了国家监狱机构的监管,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预防机制(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监狱中的物质条件,减少目前的拥挤情况并适当地满足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基本需要。要对单独监禁的做法进行审查和加以限制;对监狱和临时拘留场所内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申诉应予以立即和公正的调查并申报刑事法庭。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防止侵犯人身完整性权利。

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9年宪法法院的第C-728号裁决,促请议会管制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做法,这是在执行委员会2004年的一项较早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CCPR/CO/80/COL,第17段)。然而,委员会对于作出必要的立法修正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方面缺少进展,以及使用“围捕”作为检查谁已服兵役的手段表示关切(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尽快通过立法,承认和管制依良心拒服兵役,以便提供替代兵役的选择,如果没有这种选择,就会导致惩罚性的效果。缔约国也应审查“围捕”的做法。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迫失踪率十分高(根据缔约国,截至2009年底,有超过330万人),以及在预防和护理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流离失所者的需求缺乏关心,在为妇女、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提供区别照料方面也缺少全面的措施(第十二、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为流离失所人口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政策,以便为特别是妇女、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提供有区别的照料。缔约国应加强机制,确保归还流离失所者的土地。缔约国应与有关人口协商,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缔约国也必须执行秘书长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代表在2006年访问哥伦比亚后提出的建议(A/HRC/4/38/Add.3)。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法武装集团,特别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以及民族解放军征募儿童入伍的问题。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保安部队继续使用儿童从事公民军事行为,诸如“当兵一日”等计划,并且为了获得情报讯问儿童(第二、七、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所有的可能措施,预防儿童被非法武装集团征募,并无论如何都不应将儿童涉入情报活动或旨在将平民人口军事化的公民军事行为中。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等群体继续受到歧视,并且特别容易遭受武装冲突的暴力。尽管在法律上承认了他们的集体土地拥有权,但实际上,这些群体在对他们的土地和领土行使控制权时面对巨大障碍。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在通过关于惩罚种族歧视的立法和关于举行事先协商以保证获得有关社群成员的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的立法方面毫无进展(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必须加强有利于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的特别措施,以保证他们能享受他们的权利,并特别是,保证他们能适当控制归还给他们的土地。缔约国应通过立法,惩罚种族歧视并通过有关举行事先协商的立法,以便保证获得有关社群成员的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

26. 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并确保提供主要的土著语文版本。上述文件应分发给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受众。

2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相关资料,阐明缔约国对上文第9、14和16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4月1日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具体阐明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以及关于全面履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