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NOR/CO/19-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挪威

1. 2011年2月21日和22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061和2062次会议(CERD/C/SR.2061和CERD/C/SR.2062),审议了挪威提交的第十九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NOR/19-20)。2011年3月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084次会议(CERD/C/SR.2084),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审议报告期间给予的详情回复,并且欢迎与高级代表团展开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开展了本报告的编撰工作,以及挪威人权中心、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儿童事务监察署为编撰工作所作的奉献。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报告草案曾提交萨米议会供评论。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了了如下诸项反歧视举措:

“2009-2012年促进平等和防止族裔歧视行动计划”,其中列入若干项新措施;

2007年6月1日任命了一个负责提出一项更全面反歧视立法的委员会;

2009年6月18日,议会任命了一个负责对宪法提出有限修订的委员会,旨在加强人权地位;

挪威统计局为绘制有关萨米居民更精确统计数字的项目;

2009年缔约国通过了一项提高挪威国籍萨米居民生活水平的行动计划;

2007-2009年促进移徙居民融合和社会容纳,包括促进各个社会容纳目标的行动计划;

通过了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市政危急中心救助法》(《危急中心救助法》);

全国警察部署推出了从2008年9月直至2013年促进构建多民族警察队伍的计划。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虽赞赏代表团在口头介绍期间提供的资料,然而则重申关切,缔约国报告缺乏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的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12条及委员会关于自我认定隶属某个特定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第8(1990)号一般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居民人口族裔构成情况的更新资料。

7. 在注意到缔约国阐述了为何不通过1999年颁布的《人权法》,将与其它人权条约同样重要的《公约》融入其国家法律理由之际,委员会重申,当与国内法产生冲突时,赋予《公约》首要地位的重要意义。(第一和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通过1999年颁布的《人权法》,提高《公约》融入国内法律体系的程度。

8. 委员会关切对《反歧视法》预期的修订并未体现《公约》第一条列明的所有歧视原因,包括基于种族和肤色的歧视原因。委员会还关切,语言未被列为遭受歧视的原因之一。(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修订《反歧视法》,以确保禁止《公约》第一条所列的一切歧视原因。

9. 委员会关切,移徒者、有移徒背景的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境况,他们在获取公共服务、住房、劳务市场和保健等方面,尤其是蒙受着心理创伤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寻求充分的心身保健服务时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有移徙背景的学生,包括高中教育学生的辍学率。(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非公民的第30(200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相关群体和社区举行定期磋商,并采取措施解决,包含获得公共服务、住房、教育、劳务市场和保健等方面,他们所面临的歧视问题,包括为蒙受心理创伤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身心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重新开放为有心理创伤的难民开设社会心理中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更多的资金培训从事多文化环境教育的教师。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有移徙背景的人进入政府、学术界和商务等各分支部门担任更高的职位。

10. 委员会关切缺乏合格和职业翻译,特别是媒体和法律领域,缺乏懂萨米语,具体为懂少数人群体和非公民群体语言的翻译。委员会还关切,由于翻译,包括据称利用未成年人充当其父母的翻译和据称利用施肆者为其家庭内受害成员充当翻译的情况产生的道德问题。(第二条、条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善职业翻译,特别是媒体和司法领域翻译的提供、获取和质量问题,包括拨出专用预算资金以涵盖多种语言的传译。委员会建议颁布立法,明确从事公务职业翻译的权利,并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和亲属充当翻译。委员会还建议向公务职业人员宣传如何雇用合格翻译并与之协同配合。

11. 在注意到娴熟掌握国家言语是社会融合和参与重要手段的同时,委员会关切《挪威国籍法》要求18至55岁之间的申请入籍者必须上完300小时挪威语课程的规定,可形成某些群体入籍和归化的障碍。委员会关切由于强制性语言教学造成的辍学;语言教学的质量既非统一,又非人人都免费;入门课程延迭三年之久;语言课时以居住地为据,一旦迁居到另一个城市则可能丧失资格。(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30号建议,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向每位想要上语言课的人开设免费的语言课,并且调整语言课教学法和内容以适宜不同性别、和教育及民族背景的人。为减少辍学率并确保语言课不会成为入籍和归化的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密切地监督语言课的实施情况,以确定语言课的质量是否统一,对于男女不同性别和原籍的特定群体是否生适宜,并且不会因搬迁居住地而丧失资格。

12.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移民法》规则缩紧,对寻求庇护者更严。委员会特别关切,收留在收容中心内15至18岁无人居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他们只被允许在未满18岁之前的暂时居住,并的年满18岁后可能被强行或自愿地遣返。委员会还关切,上述这类儿童是否获得保健服务、接受教育并得到合格监护人照管的问题。(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人道方式依法处置寻求庇护者的境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无人陪伴寻求庇护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包括依照挪威的国际法律义务,提供健康保健服务、教育和胜任监护人的照顾。委员会还建议,尽快在收容营外的地方社区安置这些儿童,并得以接受到高于小学程度的教育。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的收容营和为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专设的遣返营的现状,以及一旦符合拘留条件,即收押寻求庇护者和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Trandum拘留营。委员会还关切为16至18岁儿童设立的收容营境况,包括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拟议要降低监禁门槛,并且一旦验明正身,拟予以暂时羁押的期限。(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体制在实施司法和履行职能时要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0和31(2005)号一般性建议曾提议缔约国遵循相关国际人权标准,调整收容营和专设遣返营以及儿童收容营的境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经培训够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身心保健服务。

14.委员会关切,立法规定的免费法律援助并不包括援助族裔歧视案。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在考虑是否要与对待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法律诉讼案一样,为反歧视监察反歧视署或反歧视法庭提议的法律诉讼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时建议与,反歧视监察署和反歧视法庭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应,与议会监察专员的法律援助一样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15.委员会虽欢迎“2008-2011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行动计划“和”2008-2011年禁止强迫婚姻行动计划”,然而,却关切在着眼重点开展上述两方面工作之际,隶属特定少数人群体的妇女和女孩有可能遭到鄙视。(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要求了解对“2008-2011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行动计划”和“2008-2011年禁止强迫婚姻行动计划”实效的最新评判,以及对这两项行动还会如何增强隶属特定少数人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免遭鄙视的评估。

16.委员会关切特定少数民族群体或有移徙背景的女性,特别是遭受暴力和/或人口贩运之害的女性,蒙受的双重,甚至三重的歧视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应急中心求助法》生效之后,政府停止向各应急中心拨发的专用支助金,应急中心收容的大部分为上述两类背景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应急中心工作人员既不具备充分的知识,也无主管能力,而且在为离开应急中心的人寻找其它安置住所时会遇到重重困难。(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25(2000)、29(2002)和30号一般性建议时提议缔约国监督和评估在政府停止向各应急中心拨发专用支助金之后,各市政厅所提供照料和资助的实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新安排下的应急中心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掌握充分的知识和专业主管能力,开展与少数民族或有移徙背景的人,特别是遭受暴力和/或人口贩运之害者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决竭尽全力,为离开应急中心的人寻找到适足的住房,回避侵害他们的施虐者。

17.委员会关切在挪威境外和/或隶属挪威管辖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对领地土著人民和其它族裔群体的影响,包括对他们生活方式和环境的影响。(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与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相宜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挪威领地和/或隶属挪威管辖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不会对挪威境外领地上的土著人民及其他族裔群体享有人权形成不良的影响。缔约国尤其要探索以各种方式,依据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和行为守则,追究在挪威领地和/或挪威管辖下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侵犯土著人民及其他少数族裔权利行为的责任。

18.委员会关切,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维护和增进萨米人民的文化,解决东萨米人的特殊境况,特别是他们获得饲养驯鹿的放牧场问题,和沿海萨米人捕鱼权问题。委员会还关切长期以来歧视萨米族群,不实施萨米语的教学,包括既无教学材料,也无教职员工的状况。(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与东萨米人和沿海萨米人磋商,并实施各项措施,以使萨米人能全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维护和发展萨米文化、生活手法,包括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特别是饲养驯鹿和捕鱼。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各项积极的措施,以使萨米族群得以维护其文化特征,并监督和解决一切形式对萨米族群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教育政策,确立关于萨米族群母语教育,包括教学材料和工作人员资源问题的规定。若能向委员会提供芬马克委员会审查东萨米人土地诉求的结果,将甚表赞赏。

19.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6月19日,芬马克颁布了处置萨米人利益问题的《采矿法》条款。该法于2010年1月1日生效。然而,所述法律未就芬马克区域之外,挪威境内其他萨米人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利益做出任何规定。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资料,阐明缔约国政府业已和正在就土著人民传统生活居住地上的所有工业和其它项目的磋商情况。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罗姆/泰特族群,特别是他们进入公共场所、获得住房主,寻找就业问题,以及为让罗姆人族群,特别是游民家庭的儿童生活,依据他们的生活方式,融入教育体制所采取的措施。(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各项积极的措施制止对罗姆/泰特族群的歧视,尤其是在进入公共场所、获取住房和就业方面的歧视,并拨出追加资金,寻求以兼顾到罗姆族群,特别是游民家庭的生活方式,包括增强这些民族语言的教学工作,适当解决将这些儿童融入教育体制的问题,以确保这些儿童享有该体制所有各级的教育惠益。

21.委员会关切,一些极端群体,某些政治党派的代表,在媒体,包括互联网上表达的种族主义观点,构成了仇恨言论,并可导致对某些少数民族群体的敌视态度,以及一些从事这类种族主义活动的社团。委员会还关切,对于种族主义行为,包括 执法人员所犯的种族主义行为,无人提出申诉,而且法庭也未审理过这类案件。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关于指控种族主义行为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判决的数字资料。(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据此,《公约》第四条所有条款均具有强制性质,并建议缔约国确立关于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的清晰且透明的定义,以期依据第四条,恪守言论自由权与遏制公开宣扬种族主义言论之间的平衡,并且禁止鼓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组织。委员会建议制订通过公开讨论更有效遏制种族主义的战略。委员会参照其第31号一般性建议,请缔约国提供司法统计数据,列明按《公约》第四条所列,包括针对执法人员所犯的所有各类种族主义行为的投诉数量、驳回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驳回、调查、追究和判决的理由。

22.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与种族歧视问题直接相关的条约规定。诸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后继跟进德班审查会议并参照第33(2009)号关于后继实施德班审查会议一般性建议的计划,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2001年9月在日内瓦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铭记2009年4月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通过国内法律体制执行《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具体阐明,全国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所采取的其它措施。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出并宣传纪念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国际非洲人后裔年”活动的相关方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报告时即向公众开放并提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的语言,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6.委员会依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要求缔约国在本届结论通过以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阐明落实上文第9、12和16段所载建议的后续行动。

27.委员会也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18、19和20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详细阐明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专要文件指导方针(CERD/C/2007/1),于2013年9月5日前,提交一份第二十一次和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每个要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限定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报告编撰统一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