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SP/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rch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西班牙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1月22日举行的第2263次和第2264次会议(见CRC/C/SR.2263和CRC/C/SR.2264)上审议了西班牙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ESP/5-6),并在2018年2月2日举行的第2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ESP/Q/5-6/Add.1)作出书面答复,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并赞扬2013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第8/2015号《组织法》和第26/2015号法,修订儿童和青少年保护体系。委员会还欢迎这样的事实,即第26/2015号法已规定必须评估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的所有立法草案。委员会还欢迎设立了儿童问题监察局委员会,以促进合作。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自愿加入2018年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的审查。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是不可分割且是相互依存的,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必须对其采取紧急措施:资源分配(第9段)、不歧视(第15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生活水准(第38段)、教育(第40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及孤身外国儿童(第43和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自治区的法律和行政条例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见CRC/C/ESP/CO/3-4,第10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地区法律符合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框架,确保其统一实施,并提供足够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战略

6. 委员会注意到《第二个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计划》(2013-2016年)的最后评价,建议缔约国:

加快制定一个全面政策和统一的战略,以充分落实《公约》;

确保政策和战略以儿童权利为基础,并成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纳入不同的地区背景情况;

在统一战略中纳入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具体目标,以便监测所有儿童享有所有权利的进展情况,并将统一战略与国家、地区和市级战略和预算挂钩,以确保适当分配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协调

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目前有三个机制发挥促进协调部际、自治区在技术工作层面执行部门政策的作用,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们能够有效运作。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在中央政府和自治区之间的协调制度,以执行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见CRC/C/ESP/CO/3-4,第12段)。

资源分配

8.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儿童的投资水平不够高,无法抵消2008年开始出现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危机的不利影响,危机导致了更多的贫困和社会更加不平等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削减公共投资对执行《公约》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处境不利或处于边缘地位的儿童的影响,包括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和罗姆儿童的影响,主要是就教育、保健、住房和社会保护等领域而言;

在国家一级和各地区或自治区没有进行一致的预算分析,以便正确查明、追踪和保护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

《第26/2015号法》明文规定,该法所载措施不能导致资源的增加。

9. 委员会参照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所有自治社区全面评估涉及儿童的预算需求,以重新分配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特别是增加教育投资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在制定公共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明确规定对儿童明确拨款,包括制定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划拨资源是否充分、有效和公平;

提高使用分配给儿童的资源的透明度,鼓励包括儿童在内的公共对话,并为地区和地方当局建立适当的问责机制;

为处境不利或处于边缘地位的儿童确定预算专项,他们可能需要扶持性的社会措施,并确保这些预算专项得到保障,即使遭遇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也不受影响;

按照第26/2015号法的规定,对影响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进行影响评估。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扩大在不同地区一级在《公约》所有领域收集儿童分类数据的能力,特别是就处于脆弱情况下的儿童而言;

确保相关部委分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 委员会注意到马德里自治区儿童监察员办事处关闭,作为优化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儿童权利和加强对儿童权利的独立监测,并重新开设马德里儿童监察员办事处,加强监察员国家办事处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以关怀儿童方式提出投诉的能力,特别是没有监察员办公室的自治社区的儿童的投诉。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部门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执行规章,确保工商企业界落实儿童权利,包括在政府采购方面;

明确注重儿童权利,包括要求企业在开展其业务时,适当考虑到儿童权利;

促进西班牙公司和受缔约国管辖的其他企业的国内外业务采用人权标准;

在旅游业中落实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的行为守则和其他自律措施。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3. 委员会欢迎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已从14岁提高到16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并建议撤销不必遵守18岁为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仍然出现以残疾、国籍和社会经济地位为由的实际歧视儿童现象。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作出了种种努力,仍然对罗姆人儿童和有移徙背景的儿童进行种族歧视和侮辱。

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社会各阶层对儿童的歧视,并确保充分执行现行禁止歧视的相关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公共教育运动,以打击对少数民族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外籍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侮辱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 委员会欢迎在第8/2015号组织法和第26/2015号法中列入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对自治区对这项权利的落实不一致表示关切。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适当地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所有对儿童有影响的相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并都以一致的方式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够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

培训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如何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意见

17.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ESP/CO/3-4,第30段),并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促进在家庭、学校、整个社会和所有涉及他们的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中,适当尊重儿童的意见,无论年龄大小如何。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促使有关法律,特别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符合《公约》,以确保在实践中尊重听取未满12岁儿童意见的权利;

为在不同领域为儿童工作与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家庭法官和检察官,就下面主题发展技能和开展培训方案:儿童权利和落实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

确保在有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有效和系统地落实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开展研究,识别对儿童最为重要的问题,查明在影响到他们生活的家庭决定中,儿童的意见被听取的程度,查明儿童现有和可能有哪些渠道,可以对国家和地方决策尽可能施加影响;

开展各项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有意义和有权力参与,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儿童;

加强学校的学生会和各级儿童委员会,以确保听取儿童的意见并促进他们有意义地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问题的立法和行政程序。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国籍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因国家继承而出现无国籍状态的公约》。

身份权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际代孕出生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出身的资料。

获得适当信息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视听媒体国务委员会,并为其履行作为儿童电视内容适宜性管理者的职能划拨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措施,规范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的获取和使用,并在这方面,更新有关保护儿童的学校课程。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所有场所禁止体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体罚,特别是在家里,依然存在。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 CRC/C/ESP/CO/3-4,第35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建议缔约国:

继续提高对体罚的非法性及其对儿童发展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并提倡积极、非暴力的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

适当监测和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

虐待和忽视

22. 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法工作缺乏进展。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立法,确保全面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并确保法律在各级实施;

对暴力侵害和滥用或忽视儿童的程度、风险因素和性质进行广泛的评估,以期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以预防和处理这些现象;

通过一个国家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框架,充分应对暴力侵害和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情况,特别注意其性别层面问题;

增加提供旨在提高儿童认识和教育儿童免于暴力的权利的方案,以及在遇到暴力、虐待或忽视情况下向何处求助,并在设计和执行这些方案时与儿童协商,以确保这些方案既相关又有用;

确保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处理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根源;

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基于社区的方案。

性剥削和性虐待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法律和政策措施来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建立统一的儿童虐待登记簿和中央性罪犯登记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具体目标16.2,并建议缔约国:

考虑额外延长儿童性虐待案件的时效限制期限;

确保提供方便、保密、关爱儿童和有效的渠道,举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和在学校环境中的性虐待;

增加专业人员之间的技能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以处理虐待儿童案件,并加快制定照料规章;

积极调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起诉肇事者并确保如果被定罪,他们得到适当的制裁;

确保执行计划采取的措施,在法庭诉讼期间向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受害者不必面对罪犯,并使用视频提问和录音录像;

加快对涉及儿童受害者的性侵犯案件的法院诉讼,以缩短在作证前必须等待的时间;

审查性犯罪者本人是儿童时,自动将其列入中央性犯罪者名单上的做法,并确保定期审查将他们列入名单的情况,以期鼓励他们的治疗和康复。

有害习俗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治疗或外科治疗,因为这些程序可能带来伤害风险,可以安全推迟到子女能够积极参与决策过程之时。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双性儿童及其家人得到适当的咨询和支持。

斗牛

25. 为了防止斗牛对儿童产生有害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让未满18岁的儿童作为斗牛士参加斗牛以及作为观众观看斗牛表演。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ESP/CO/3-4,第40段),建议缔约国:

增加向可能忽视或虐待其子女的父母和其他照顾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协助和咨询;

加强家庭津贴和儿童补贴制度,为一般父母和子女提供支助,特别是为因贫困而面临风险的家庭、单亲家庭、多子女家庭和/或失业父母提供更多支助。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寄宿照料的儿童人数众多,将寄宿照料实际上被作为主要替代办法的初步措施;

资源不足,造成国家承担监护权的延误、设施不足和某些住宿照料中心过度拥挤;

住宿照料中心发生过对儿童进行虐待和儿童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事件,包括单独监禁、诊断错误和治疗失误的指控,以及没有关爱儿童的儿童监测和报告系统和儿童投诉机制;

对儿童从童年成长到成年的过程支持不足。

28. 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和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C/C/ESP/CO/3-4,第42段),建议缔约国划拨更多资源,支持防止儿童与家人分散的工作,并确保提供足够的支助和援助,包括补贴和专业支助,特别是支助和援助处于不利或处于边缘状况的有子女的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加快离开照料机构的进程,确保住宿照料只作为最后措施,并确保所有余下的住宿照料中心的质量至少达到最低标准;

确保关于儿童离开照料机构的决定总是由法官作出或由其审查,并且只在彻底评估了每个具体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之后才作出决定;

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促进家庭寄养,并改善和发展寄养父母、家庭和专业照顾者的技能;

确保余下的照料有行为障碍的或社交障碍的儿童的中心具有人道和尊严条件,并彻底调查在这些中心发生的虐待儿童或虐待指控;

不断监督和监测向儿童提供的替代照料的质量,包括提供可利用的渠道,举报、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案件,并确保住在国家寄宿和寄养设施的儿童有可用的投诉机制;

制定并实施支助方案,帮助受照料儿童过渡到成年期。

收养

29.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关于跨国收养法的修正案,目的是确保整个缔约国采取相同的程序、保障和保障措施,以及2018年初即将设立单一的国家收养登记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修订关于跨国收养的条例,确保它们符合《公约》;

为负责跨国收养事务的国家总机构分配足够的资源;

加强负责收养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

在监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可能寻找拘留孕妇和有幼儿的母亲的替代措施,并在量刑时,仔细和单独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充分落实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主流学校平等接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包括运用适当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可以针对教育安置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实施《第二个全国无障碍计划》,并确保其执行融入残疾儿童的措施。它还建议缔约国:

安排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增加主流学校的资源,以配合学生的多样性,并开发一种有效的系统来确定儿童的个人支持需求;

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自治社区之间在转成包容性教育系统方面的现有分歧,确保包容性教育优先于将儿童安置在专门学校和班级;

为主流班所有教育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持续培训,并确保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充分的个人支持和适当的关注;

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制定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开展提高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侮辱和偏见,并推广儿童作为权利人的正面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增加儿科医生人数,并确保为儿童提供保健服务的全科医生获得与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有关的额外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并接受进一步培训。

精神健康

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所有公立学校都有心理医生驻校,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ESP/CO/3-4,第49段),并建议缔约国:

促进制定儿童精神卫生政策,并确保在全国各地可以找到包括儿童精神病专家在内的合格工作人员;

为儿童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回应时间过长,应缩短,并增加可利用的服务,包括儿童从诊所出院后,对家庭提供治疗护理和支助;

制定诊断和治疗儿童注意力缺失多动症和其他行为障碍的方案,鼓励开发无药物替代品并确保彻底检查诊断,将精神药物和精神刺激药物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按个人情况对儿童最大利益进行了评估,并对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有关医疗、其可能的副作用和非医疗备选办法的充分信息后,才能开出。

青少年健康

34. 委员会注意到,对2009-2016年国家药物战略的评估显示,儿童开始滥用药物的年龄略有增加。委员会参照《公约》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加强对药物滥用、包括麻醉物滥用和酗酒的预防和治疗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措施,防止和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滥用药物,尤其是烟草、大麻和酒精。

营养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方案,扭转儿童肥胖症发生率上升趋势;

确保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家法律,以适当规范促进母乳代用品,并加强推广纯母乳喂养至少六个月的做法;

加强使面临贫困家庭有机会获得充足的健康食物的战略。

环境卫生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燃煤发电厂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和气候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制定一项战略并为该战略提供充足资源,以改善这一情况,并严格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包括私营企业产生的排放量。

生活水准

37.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关于社会排斥、贫穷和不平等的国家平均指标值有所增加,而与儿童有关的社会保护措施的投资仍远低于欧洲的平均水平。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金融危机对缔约国的社会保护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覆盖面不足,延误了处理儿童及其家庭津贴的工作,特别是在自治区一级。委员会还关切一些自治社区的儿童生活在贫民窟和质量不合格住房的情况,特别是罗姆人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以及驱逐有子女的家庭的情况。

38. 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即为所有人实施适合本国的适当社会保护制度和措施,并敦促缔约国加强对儿童及其家庭的全面社会保护政策,特别关注面临风险并且最需要支持的儿童和家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简化有弱势儿童的家庭的程序,除了享有现有的纳税优惠外,还能迅速和充分地获得各种形式的社会保护,如财政援助、服务和咨询;

增加处理社会福利申请的人员的人数,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有子女的家庭;

增加公共投资,使其与社会福利申请的实际数量相称,并尽可能增加融资总额;

改善住房和基本服务的供应,并加强对因面临财务困难而遭驱逐的家庭的支持,并回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意见》,确保特别注意涉及儿童的驱逐(见Ben D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E/C.12/61/D/5/2015));

加强努力和增加资源,执行《吉普赛人融入社会的国家战略》(2012-2020年)。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实际上,缔约国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执行不一致,自治社区对教育的投资水平也高低不平,教育投资总额略有下降。委员会还关切过早离校和培训的个人比例很高,而且几乎有五分之一的中学生,特别是移民儿童、罗姆女孩和生活贫困儿童未能取得义务教育文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

强制性教育的间接费用,包括教科书、交通和学校供餐等费用可能使边缘化儿童难以接受教育;

自治社区之间在入学和支持方面存在的差距,特别是对于残疾儿童和学前班的支持方面;

与一般学生的教育成果相比,罗姆人和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的教育成果较弱,以及这些儿童集中上某些学校;

在学校和社交媒体上,包括基于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欺凌和骚扰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应对这些现象的政策和战略执行不力;

教育系统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学校课程和教科书存在这种观念;

事实上,最贫困的残疾儿童家庭和家庭无法享受幼儿保育和教育。

40. 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4.1项具体目标:所有男女儿童都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教育体系的基本和结构特点进行全国对话,并保障用于儿童教育和培训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加强、指导和支持方案,以防止提前辍学:

保证所有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包括支付相关间接费用;

加强各项措施,增加所有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在所有自治社区的学校就读的机会并得到支持;

积极制定措施,确保罗姆族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得到适当支助,继续上学,并确保获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

制定打击欺凌和骚扰、包括网络欺凌的战略,其中包括制定预防、早期发现机制,赋予儿童和专业人员权力,干预协议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数据的统一指南;

消除与教育有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教科书和课程中的这种观念;

鼓励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最贫穷儿童和残疾儿童得到幼儿保育和教育。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第31条)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包括残疾儿童和处于边缘地位儿童在内的下列儿童权利:休息和闲暇,并参与安全、方便、具有包容性、乘公交可以到达的无烟和适合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的执行情况的资料,即为所有儿童提供充分保护,无论其国籍如何的建议(CRC/C/ESP/CO/3-4,第58段)。委员会还严重关切:

庇护法的执行法令未更新,以及儿童本身没有被确认为国际保护申请人的事实;

外国人临时拘留中心过度拥挤,接待和住宿条件不合标准的以及被忽视,在缔约国内无法自由行动,以及迟延将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人从Ceuta和Melilla自治城转送到西班牙大陆;

儿童没有可用的申诉机制,无法指控保护中心侵犯其权利的案件;

与父母以外的家庭成员一起旅行的儿童在边界时,被迫与家庭成员分开,特别是在Melilla自治城。

43.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2(2017)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儿童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第23号(201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不论其原籍国如何)提供方便,使其能够利用公正有效的庇护程序,包括向儿童提供有关他们得到国际保护的权利的信息。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加快通过关于庇护法的最新执行法,并在法令中列入承认儿童本身可作为国际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培训参与国际保护和移徙的所有专业人员对《公约》、儿童权利和保护寻求国际保护的儿童的责任的认识;

为儿童建立适当的接待设施,主要是在Ceuta和Melilla自治城以及为从海上抵达安达卢西亚的儿童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训练有素的口译员和关怀儿童的服务,加快处理和转移庇护寻找儿童及其家人;

建立有效的机制,受理和处理保护中心儿童的投诉,采取措施预防虐待案件,并有效调查任何举报的案件;

建立边防军和有关专业人员的能力,充分确定儿童及其具体的保护需求,同时考虑到他们的年龄、性别和多样性,并确保迅速转送到适当的接待中心;

为儿童制定有区别的迅速程序和提供资源,特别是防止儿童与家人分散,并在家庭追踪和团聚的紧急情况下,加速身份确定程序,特别是在Melilla自治城市这样做;

考虑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孤身儿童

44.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根据西班牙法律,总检察长有权对孤身外国儿童进行年龄确定。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但仍然关切使用侵犯性的年龄评估方法,即使在身份证件看似真实的情况下,特别是在Ceuta和Melilla自治城采取这种做法,尽管有最高法院已就这种做法作出几项决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由于年龄评估,而无法享有儿童保护系统的孤身儿童,他们有可能因此成为贩运受害者;

各自治区对孤身儿童的保护标准不够充分和参差不齐,包括缺乏或延误法律援助的情况,或向儿童提供的资料不足;

暴力行为发生率相当高,儿童接待中心专业人员提供的待遇和保护性质不足,包括有关女童卖淫的指控以及缺少充分接受正规教育和参加休闲活动的机会,以及缺少投诉机制;

Ceuta和Melilla自治城在没有提供必要保障的情况下,就自动推回寻求国际保护的儿童的做法;

关于警察将孤身儿童移交给保护机构的信息的分享和协调不足;

在Melilla自治城港口附近流浪的100多名沦为街童的外国孤身儿童的情况。

45. 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第22(2017年)号和第23号(2017年)号一般性意见,并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见CRC/C/ESP/CO/3-4,第60段),促请缔约国审查第26/2015号法和关于孤身外国未成年人框架议定书,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确保对全国境内孤身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确保适用不驱回原则,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以及就如何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向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进一步培训和指导;

为缔约国全境制定关于年龄确定方法的统一规范,该规范必须是多领域和尊重人权的,并且只在对声称年龄有严重怀疑的情况下才使用,并考虑到其他可用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证据;

建立为儿童着想的儿童接待中心,并配备方便有效的申诉机制,以及彻底调查任何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

停止使用自动推回某些儿童的做法,确保所有程序和标准符合其作为儿童的地位以及国家法律和国际法;

加强信息收集和分享,确保将孤身儿童、贩运儿童受害者和申请国际保护的儿童转送儿童保护服务单位;

加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以执行这些建议。

买卖、贩运和绑架

46. 委员会欢迎儿童问题监察局最近批准了贩运人口受害者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国家框架议定书,以查明儿童贩运受害者并为其提供照料和保护;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境内的儿童权利,特别是孤身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不落入人贩子之手,并加速为可能成为剥削目标的贩运受害儿童身份的确认程序;

加强警察、边防警卫、领事服务官员、劳动监察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以查明贩卖儿童的受害者;

促进采取措施,加强自治社区和资源之间的协作,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向收容在庇护所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支助的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满足儿童受害者的需要。

少年司法

4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用了替代措施和减轻了严重的刑罚。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必要的法律修正案,终止对所有儿童使用单独监禁的拘留;

扩大儿童专门法官的队伍,并确保提供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和有利于儿童的程序,并在这方面审查最高司法委员会2017年关于专设的儿童法官移交普通法院的协议;

加强法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并确保在这方面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在法律诉讼早期和整个诉讼期间,向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落实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先前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4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7年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提出的建议(CRC/C/OPSC/ESP/CO/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各级的协调,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依《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增加对提高认识运动的资源投入,并针对相关人员制定培训材料和课程 ;

加大力度打击旅行和旅游业中剥削儿童的问题;

继续修订《刑法》,使其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2007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的建议(CRC/C/OPAC/ESP/CO/1),包括对《刑法》的改革,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扩大提供适当多领域援助的专业人员的队伍,以促进该国境内那些可能曾卷入国外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月4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缩短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5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