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TU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土耳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439和440次会议(见CRPD/C/ SR.439和440)上审议了土耳其的初次报告(CRPD/C/TUR/1)。委员会在2019年3月28日举行的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土耳其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TUR/Q/1/Add.1)作出书面答复(CRPD/C/TUR/Q/1)。

3.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遣了阵容强大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于2015年3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欢迎自2009年批准《公约》以来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尤其欢迎颁布立法改革,包括2014年对《土耳其残疾人法》的修正,以界定基于残疾的歧视和合理的住宿条件,并对87项法律和9项法令进行了修正,以消除贬损性用语。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2010年修订了《宪法》,除其他外,为残疾人提供了平权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普遍采用医疗、慈善和家长式的办法对待残疾问题,例如根据医疗报告进行残疾评估,将残疾人降低到与他们的残疾和健康状况相等同的地位。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家和省一级的立法和政策,使之与残疾人的人权模式相一致,维护残疾人在生活所有领域的尊严、个人自主和平等原则;

(b)修订关于残疾评估的现行立法,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此类立法的拟订,多重评估不会给相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促进一致性和透明度,为残疾人提供有效保障。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无障碍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1-2013年护理服务战略和计划所涵盖的领域,没有更新和透明的信息,也没有记录在案的进展。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监测无障碍和支持领域取得的进展,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这种监测。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通过残疾人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文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关于自2017年以来各残疾人组织在整个决策过程中持续和正式的协商和参与机制的信息有限。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执行和监测《公约》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残疾人代表组织进行透明和有意义的磋商,以通过关于残疾人权利及其方案和所有立法相关法案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文件;

(b)支持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建立其代表组织,并让他们参与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磋商;

(c)促进和便利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保障其独立于国家及其自治,并确保其获得充足的供资机制,包括公共资金和国际合作,以及为增强权能和能力建设提供支持。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性立法和做法,例如基于残疾拒绝法律行为能力,限制任命残疾人为法官、检察官、州长或外交官的不合理规定,以及法律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不包括间接歧视;

(b)《土耳其刑法》(第5237号法)第122条规定,基于残疾的歧视这一刑事犯罪需要证明是出于仇恨动机;

(c)在拒绝合理便利的情况下,立法中缺乏有效的(记录在案的)制裁,并且缺乏关于有效补救的信息,包括基于残疾的歧视情况下的赔偿和补偿;

(d)缺乏资料说明为解决对属于族裔群体的残疾人,如罗姆残疾人或库尔德裔残疾人的多种交叉形式歧视而采取的情况和措施。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法律框架,废除歧视残疾人的条款及其反歧视立法,使其与《公约》相一致,特别是在生活的所有领域适用合理便利的概念,并对不遵守包括智力残疾者在内的残疾人所要求的合理便利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b)在起诉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时,取消证明出于仇恨动机的要求;

(c)监测基于残疾的歧视申诉在歧视申诉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按性别、年龄、地理位置、确定的障碍以及导致赔偿或制裁的判决数量和百分比分列,并确保法律保障和补救措施以及相关程序,并提供关于在拒绝合理便利的情况下适用的制裁和罚款的数据;

(d)采取反歧视政策和具体措施,实现所有残疾人,包括属于少数群体的残疾人的包容性平等。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的指标和机制来衡量和监测公共政策在实现残疾妇女包容性平等方面的成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残疾男子相比,残疾妇女在接受教育和工作方面事实上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残疾女孩受到交叉歧视和排斥,特别是被排除在教育之外。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政策和平权行动措施,提高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确保针对妇女的一般公共政策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主流;

(b)通过关于妇女的一般公共政策,采用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实现包容性平等进展的基准和指标,特别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和工作方面;

(c)通过立法和政策,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罗姆族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2013-2017年第一份儿童权利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以及2014-2019年儿童保护服务协调战略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其对残疾儿童融入和参与社会和公共决策进程的影响,数据和信息不足;

(b)缺乏有效机制来支持社区残疾儿童,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并支持残疾儿童就其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

(c)报告表明,对残疾儿童家庭的补贴受到残疾度至少为40%的限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包括智力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儿童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它们的直接参与下,建立透明机制,监测相关政策和战略对残疾儿童权利的影响;

(b)改善残疾儿童的幼儿发展方案,并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发展基于社区的支持;

(c)引入一种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家庭、学校和机构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时,以保密方式向公共当局提出申诉;

(d)将儿童保育津贴的覆盖面和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残疾儿童的家庭,以确保单亲父母也能获得这些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上普遍存在负面成见和对残疾人的污名化,特别是:

(a)没有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来解决对残疾人的污名和偏见,也没有关于监察员2017-2021年战略文件的计划传播战略的信息;

(b)缺少《公约》的土耳其手语和盲文译本;

(c)对残疾人的歧视态度和咨询服务向孕妇提供的有偏见的信息导致终止妊娠,特别是在诊断为唐氏综合症和脊柱裂的情况下;

(d)小学教科书的内容将残疾人描述为“贫困”和“无能”,并认为他们不是“正常人”。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对残疾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建议缔约国:

(a)在残疾人组织的有意义参与下,制定和实施提高认识战略,包括根据《公约》开展的运动;

(b)将《公约》翻译成土耳其手语、易读和其他格式,并传播《公约》的盲文副本;

(c)提高所有人,特别是医疗专业人员和服务提供者对残疾人的贡献以及消除消极态度的必要性的认识,包括提供关于支持父母的信息;

(d)通过针对普通民众、学校、公职人员、私营部门和教育机构的运动,促进对残疾人的积极看法和信息,重点关注他们的尊严、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方面进展有限,无法实现法律和政策中规定的无障碍目标,如《土耳其残疾人法》和《国家无障碍行动计划》;

(b)在电子大众媒体、电子政务服务和银行服务中,缺乏关于不遵守无障碍标准的金融制裁和罚款的公开、可比、可靠和全面的数据;

(c)有报告称,无障碍监测和审计委员会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委员会实施的制裁没有得到实施。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在详细数据的基础上制定全面的无障碍路线图,为消除现有障碍设定基准,并促进建筑环境和公共服务(如交通、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通用设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监测无障碍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所有省份和地方政府建立一个更新的国家数据库,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制定可执行和有效的劝阻性制裁。

生命权(第十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收容机构中残疾人,特别是妇女状况的信息和监测,以及据报残疾人死亡的情况。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和透明的机制,调查被忽视和贫困的残疾人,特别是妇女的情况,以及收容机构环境中残疾人的死亡情况,并定期公布这方面的公共记录。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确保减少灾害风险措施的包容性和可及性的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定期风险评估和分类数据收集,无法确定和解决残疾人在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中面临的具体风险。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中指出的标准,通过一项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国家战略和议定书,其中包括残疾人;

(b)确保灾害和应急管理局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风险评估、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和数据收集工作;

(c)确保为紧急情况后的恢复、重新安置、重建和重建进程持续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这些进程无障碍,并能满足残疾人的具体要求。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民法》中的监护制度基于心理、智力或听力障碍限制了残疾人的行动能力,据报告,至少有13,934名残疾人仍处于监护之下,并在公共和私营机构中被收容;

(b)据报告,尽管2005年对公证程序进行了修订,禁止有视觉、听觉或语言障碍的人有两名证人为公证行为作证,但这种做法仍在持续;

(c)缺乏关于保障和补救措施的透明和有效数据,以及在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获取信息的渠道,特别是在结婚和投票权方面;

(d)缺乏关于计划从替代决策向辅助决策过渡的信息。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法律面前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相关法律,废除对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并用辅助决策机制取代监护制度;

(b)切实暂停受监护残疾人的新机构收容;

(c)确保遵守经修订的公证程序,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认;

(d)修订《民法》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智力障碍者结婚或投票权利的医疗许可的立法措施;

(e)建设公务员、执法官员和法官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提供保障和良好做法,以支持决策。缔约国应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和监察员,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残疾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和参与,以制定培训方案和提高对受支持决策的认识。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具体措施和透明的协议以及补救措施,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包括为聋人提供高质量的手语翻译,为聋哑人、重听人和智力或心理残疾者提供无障碍的交流方式,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

(b)在法律的所有领域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并且无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的信息;

(c)进入法院场所和检察机关的障碍;

(d)《法官和检察官法》(第2802号法律)禁止雇用残疾人担任法官和检察官。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通过确保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以及基于立法的明确行政程序,便利残疾人无障碍和不受歧视地诉诸司法系统;

(b)确保人力和财政资源,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包括通过律师提供无障碍信息和与律师沟通;

(c)在司法系统内分配资源并制定一项有时限和基准的计划,以确保警察局、法院和检察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包括提供无障碍交通;

(d)修订《法官和检察官法》(第2802号法律),并采取法律措施,允许和便利所有残疾人有效参与司法系统,包括作为法官、证人、投诉人和被告。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立法,包括《民法》和刑罚执行法律以及各种安全措施允许出于治疗、康复或教育目的,基于假定的危险性剥夺残疾人的自由,并使之他们脱离司法系统;

(b)缺乏关于收容过程中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的法律和行政审查机制的信息;

(c)关于警察和执法机构拘留无无障碍条件的残疾人的报告。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准则(见A/72/55,附件),从立法中删除危险的概念,并根据该标准废除机构收容,废除导致剥夺自由的刑事起诉和刑事责任的例外规定;

(b)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包括通过提供程序性和适合其年龄的便利,能够诉诸法律程序,对剥夺其自由提出上诉;

(c)确保残疾人可以进入拘留设施以及警察和执法机构。

31.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关于《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奥维耶多公约》)附加议定书草案的整个区域讨论中,遵循《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和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准则(2015年)(见A/72/55,附件)。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和防止虐待和非自愿进入精神病医院、居住设施或其他机构的措施的信息;

(b)监狱中为残疾人提供的便利不足,监狱中虐待残疾人的报告,虐待案件中获得补救的机会有限,以及报复的风险;

(c)缺乏关于监测居住设施以防止虐待的信息,民间社会组织对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监测受到限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防止单独监禁、隔离、物理、化学或机械限制、电休克疗法和机构中对残疾人的任何其他非自愿治疗,调查肇事者并对其实施刑事和行政制裁;

(b)采取措施,在监狱中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和无障碍环境,确保提高精神卫生设施和监狱工作人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残疾人在拘留审讯期间获得法律援助和律师服务,通过一项议定书并建立一个机制,防止和处理虐待残疾人的报复行为;系统地收集关于为保护受害者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c)确保拘留和居住设施现有监测机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并公布其调查结果;收集关于为处理虐待案件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并以无障碍形式建立和传播关于申诉机制和现有补救措施的信息,并确保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进行独立监测。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一项战略来查明虐待风险较高的情况,并处理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特别是在家庭、住宅设施和学校中;

(b)面临各种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风险的残疾妇女或受害者获得庇护所的机会有限,特别是暴力预防和监测中心;

(c)缺乏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监测机制及其调查结果报告的公开信息,以及关于省级机关、家庭、劳动和社会服务部以及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的信息。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定期发布关于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信息,促进同龄人和残疾妇女组织对风险和暴力状况的认识和培训,允许建立社区网络,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报告暴力的机制,以补充“妇女支持”移动应用程序。缔约国应采取明确的法律和行政保障以及非歧视性措施,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

(b)增加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配置,以确保庇护所的无障碍性,并与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改善信息的可获得性,查明在为面临各种形式性别暴力风险或成为其受害者的残疾妇女和女孩提供庇护所方面仍然存在的态度、程序和物质障碍;

(c)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确保土耳其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在职能、结构和财政上的独立性,并确保其作为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的职责包括监测和防止精神病院和残疾人居住的任何其他机构中的酷刑。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智力或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孩实施了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未经本人同意即由监护人或其他第三方请求或授权医疗干预的情况下保障残疾人身心完整的程序的信息。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现行立法,禁止在作为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监护人或导师的第三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医疗干预,并为残疾人建立支持性决策机制,尊重其意愿和偏好,保护其尊严和个人自主权;

(b)采取措施,确保禁止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并提高对强迫医疗干预是有害做法的认识;并确保对任何医疗和外科治疗给予残疾人事先知情同意;

(c)确保关于病人权利的小册子、社交媒体帖子和指南采用无障碍格式,如易读格式和简明语言,并确保残疾人、医生和所有保健设施的保健人员都了解这些内容;

(d)向遭受任何强迫医疗干预的残疾人提供充分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补偿和康复,确保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检索的信息得到迅速处理,受害者得到援助。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8.委员会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有限感到关切:

(a)缔约国境内残疾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比例和状况;

(b)在整个移民或寻求庇护程序中,包括在重新安置之前,向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和支持,并向负责移民和确定难民地位的人员提供培训;

(c)涉及残疾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权利以及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确定残疾难民支助需求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和收集数据,评估在缔约国流动的残疾人,包括残疾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状况,除其他外,按性别、年龄和族裔背景分类,并建立一个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多方利益攸关方机制,旨在为公共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

(b)通过一项关于在移民程序、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和重新安置期间提供程序便利和支持的议定书;以无障碍格式、简易阅读格式和主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社区的母语向残疾人提供关于现有便利和支持的信息;并确保对在保护办公室工作的官员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c)确保在公共政策和方案中承认残疾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调配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确保他们可能需要的无障碍、合理便利和支持,特别是残疾难民妇女。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身体残疾者乘飞机旅行需要医疗报告作为先决条件,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出国旅行需要得到其监护人的批准。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妨碍残疾人在缔约国境内和境外行动自由的医疗报告和第三方授权的歧视性要求。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承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选择居住地权利的立法框架;

(b)在诸如“希望之家”之类的设施中,包括残疾儿童在内,因残疾而被收容在收容幼儿园和孤儿院的残疾人普遍存在;

(c)与收容机构相联系或为筛查、诊断、干预和康复目的而采用的、特别是针对自闭症患者的医疗支助方法,以及残疾人对现有支助形式和获得支助的机制的认识水平低;

(d)没有旨在获得个人援助的措施,家庭支助的最低工资是向亲属或监护人提供的,而不是向残疾人本人提供的;

(e)在便利融入的无障碍社区服务方面缺乏整体办法,特别是缺乏确保在社区获得住房的措施。

43.委员会参照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社会服务法》(第2828号法律)以符合《公约》,承认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是一项个人权利,并制定措施,便利残疾人行使选择居住地和与谁生活的自主权;

(b)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在国家和省一级通过、实施和监测一项有具体时间框架和基准的战略,以支持独立生活,取代所有收容化的环境;

(c)划拨更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支持,无论其残疾或年龄如何,并确保所有省份的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基于人权的心理健康;

(d)系统地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及其家人提供信息,说明如何获得支持,使他们能够独立生活并融入社区;

(e)颁布政策和立法,分配财政资源,增加社区的无障碍环境,包括负担得起的住房、建筑环境、公共空间和交通。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认证合格土耳其手语翻译的机制,没有足够的措施在公共办公室、学校和文化设施中传播和推广土耳其手语的使用;

(b)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向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包括盲文和易读格式,以及无障碍信通技术;

(c)《网络内容无障碍准则》执行不力,符合这些准则的公共网站比例低,而且只有一些广播公司采用手语翻译和音频描述。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聋人组织一起,建立一个机制,确保口译服务的质量;

(b)促进和便利使用无障碍通信格式、模式和手段,包括盲文和易读格式,并通过提供低成本软件和辅助设备等方式,让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获得信通技术;

(c)加倍努力确保政府网站的无障碍性,确保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私营实体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并对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广播公司实施制裁。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中的条款限制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要求提交健康报告证明没有医学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妨碍了他们作为父母的角色,以及残疾儿童的父母获得支持的机会有限,这种支持只提供给需要大量支持的儿童的父母。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民法》中剥夺残疾人结婚权利的条款,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与婚姻、家庭、父母身份和关系有关的权利;

(b)采取措施,支持残疾儿童的父母在家抚养子女,消除残疾人在为人父母方面的社会污名,包括通过提供适当的津贴和支持。

教育(第二十四条)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学校的无障碍环境有所改善,但各级歧视性隔离教育持续存在,各级教育缺乏包容性教育系统、合理的便利和支持;

(b)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个性化支持的系统数据;

(c)事实上,课程,特别是数学和计算机课程,没有适应残疾学生的要求,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缺乏培养优质包容性教育的培训,导致事实上聋哑学生无法接受教育。

49.委员会参照关于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其立法中承认包容性教育是一项实质性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并采取公共政策和战略,利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落实这一权利;

(b)确保提供充分的个性化支持和便利,使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

(c)确保系统收集按年龄、性别、障碍和地点分类的数据,说明实现包容性教育的进展情况;

(d)根据学生的要求调整课程,并向教师和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和促进包容性教育的能力的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医院和其他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无障碍性不足,特别是在获得专门治疗、理疗、检查设备和无障碍信息方面;

(b)保健人员的态度障碍和偏见阻碍了残疾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且缺乏措施在咨询或检查过程中确保残疾人的隐私;

(c)缺乏关于残疾人参与家庭医生系统、流动医疗保健、病人交通服务和有条件现金转移以便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获得医疗服务的、按性别、年龄、民族血统和移民身份分列的数据。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残疾人保健的可获得性、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并采取措施确保对保健基础设施的投资优先考虑残疾人所需的全民覆盖、无障碍设备、专门护理以及无障碍信息和口译服务;

(b)加强卫生专业人员对残疾人权利,包括其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培训和提高认识,并实行关于尊重残疾人隐私权的体检和咨询规程;

(c)对基于社区的保健,如家庭医生系统、流动保健和病人交通服务实行监测机制,以确定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获得所提供的方案和保健服务的程度。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促进为残疾人提供庇护性工作场所,而不是为他们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创造机会的基于残疾的歧视性政策,这尤其影响到智力或心理残疾者;

(b)关于在所有就业部门提供个性化支持和便利的信息不足,关于在拒绝合理便利的情况下有效补救的信息不足;

(c)公共部门残疾人3%就业配额和私营部门残疾人就业配额的遵守程度低。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保护性就业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并通过一项有基准和时限的战略,在所有部门为所有残疾人,包括妇女和智力或心理残疾者,促进包容、开放和无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并确保对企业管理的工作能力、创业精神和技术援助进行持续培训;

(b)确保其立法规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就业领域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中的赔偿;

(c)确保公共行政和其他工作部门对就业配额的平等要求,监测配额的执行情况,收集配额制度遵守情况的数据,并对不遵守配额制度的情况规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d)铭记《公约》第二十七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8.5之间的联系,并确保残疾人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获得生产性体面就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负面影响,以及他们支付残疾相关需求额外费用的能力;

(b)有资料表明,社会方案,如残疾养恤金方案和社会住房项目,除其他外,根据对残疾的医疗评估及其家庭收入水平并根据国籍,将残疾人排除在外,还有资料表明,对难民或持有人道主义居留证的人的现金援助主要依赖国际合作;

(c)残疾妇女残疾养恤金中的性别差距。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的收入水平和获得社会保护的机会,包括为支付残疾额外费用提供的津贴,在任何时候都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得到保护,以防止在金融危机时期对残疾人造成任何不相称的不利影响;

(b)修订承认残疾养恤金的资格标准,确保标准和支助水平符合对待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并覆盖所有残疾人;确保旨在向持有人道主义居留证的残疾人以及残疾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现金援助的方案的可持续性并扩大其财政资源;

(c)采取具体措施,增加获得社会保护计划范围内津贴的残疾妇女人数。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剥夺智力或心理残疾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立法规定;

(b)投票站和投票箱缺乏无障碍环境,选举材料和信息缺乏无障碍格式,如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

(c)缺乏关于适当提高选举官员认识的信息,包括培训方案,以满足残疾人在选举和政治进程中的要求。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选举和选民登记的基本规定,取消禁止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行使投票权和竞选担任公职的禁令;

(b)采取措施,确保无记名投票和投票环境的无障碍,包括以无障碍形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选举材料和信息,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无障碍环境;

(c)在选举进程的所有阶段,对选举官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选举和政治进程。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马拉喀什便利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条约》,该条约确保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障碍者获得出版材料。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人参与主流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信息有限。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尽可能促进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各级主流体育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残疾数据库没有涵盖所有残疾人,例如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其他标准分列的关于残疾人状况的定期数据,无法确定残疾人在行使权利时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不能参与统计和数据收集进程。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收集关于残疾人状况和行使其权利的障碍的信息时,加强使用华盛顿小组关于残疾的成套简易问题,并开发和定期更新一个中央数据库,其中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地理位置(包括居住环境)和残疾类型分类;

(b)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和密切协商数据收集过程的规划和设计阶段。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缔约国技术合作和援助方案中纳入残疾问题准则的信息;

(b)缺乏关于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获得落实残疾人权利的国际资金的信息;

(c)缺乏关于采取措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努力中遵守《公约》的信息。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国际合作的政策框架和准则,承认残疾问题是国际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分配充足的资源;

(b)确保残疾人组织能够从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或寻求资金和其他资源;

(c)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积极请残疾人参与公共预算进程、国家一级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监测、国际决策和国际合作,并就此与他们密切协商。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6.委员会关切的是:

(a)执行《公约》的新协调中心――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总局――缺乏就执行《公约》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的机制;

(b)土耳其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缺乏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性,不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包括伞状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没有系统地参与残疾人权利监测和评估委员会的活动。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加强国家和省级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总局的能力,包括其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协商的作用,并将《公约》纳入所有政策部门的主流;

(b)确保《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立监测框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准则(CRPD/C/1/Rev.1,附件);

(c)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确保残疾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监测,包括提供充足的资金。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8.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b)和53(a)段中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群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9.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包括手语在内的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包括易读格式在内的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公布。

下次定期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至少在缔约国报告到期日前一年编写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