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TUN/CO/1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Ma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五届会议

2011年4月11日至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突尼斯

1.委员会在2011年4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46次、第47次和第48次会议(见CRPD/C/SR.46-48)上审议了突尼斯的首次报告(CRPD/C/TUN/1),并在2011年4月15日举行的第5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突尼斯的初次报告,该国是批准《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对问题清单提出书面答复的头一批国家之一(CRPD/C/TUN/Q/1/Add.1)。这两份文件使委员会能够加深对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了解。

3.尽管该国处于2011年1月14日发生民主革命以来的过渡时期,委员会还是对其代表团出席对话表示高度赞赏,并且欢迎与该国能干的代表团进行公开对话,该团代表政府中的若干成员,其中包括一位本身为残疾人的专家。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初次报告是在广泛的全国协商、包括与一些残疾人组织协商的过程中编写的。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来主动协调国内法和政策与《公约》、包括制定:

2005年8月15日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第83号法》;

2002年7月23日关于禁止歧视学龄儿童的《第80号法》――后来又以2008年2月11日《第9号法》加以补充。

6.委员会欢迎2010年的《刑法》第319条修正案禁止一切形式侵害儿童的暴力,而无论其案犯是谁――也有可能包括父母或监护人。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指出:《公约》中某些方面的执行会由于缔约国自从民主革命以来所出现的不确定性和迅速变化情况而受到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几个月发生了影响深远的体制变化,认为这是使残疾人参加新国家建设的一个独特的机会。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条和第四条)

8.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11月29日《第3086号令》,为残疾下定义并列明领取残疾证所需要的证明,缔约国努力把医学上的着手方法转变为从社会着手的方式。但是,它关注的是,应受到《公约》保护的人由于残疾或与残疾有关的因素而遭受排斥的危险,特别是有心理残疾(“精神病”)或智力残疾或无法获得残疾证的其他人。

9.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并根据公约重新拟订残疾的定义。

10.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的代表组织或残疾人群体的创造、能力建设和有效参与,以及残疾人的父母在地方和国家各级对政策和方案的构思、设计、改革和实施。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确保就新宪法的起草与残疾人协商、包括让他们作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参与此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进一步促使残疾的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及其家庭成员参与社会活动。

B.具体权利(第五条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2005-83号法》。然而,遗憾的是,合理建议概念的应用不够明确。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合理容纳的定义列入国内法,并按照《公约》第二条予以适用,特别是确保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拒绝给予合理容纳是基于残疾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促使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以及残疾人本身提高对于不歧视的认识,包括为此实施关于合理容纳的培训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迫切采取行动,在《反歧视法》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且确保在所有的法律、特别是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和健康等等的法律中,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委员会注意到,一般妇女的状况获得改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中和社会上对残疾妇女持负面的看法,据报,在文化、传统和家庭中有一种想要隐蔽残疾妇女的压力,防止她们领取残疾证,从而限制其参与社会活动、并发展其全部潜力。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订和执行在全社会、包括在家庭范围内提高对残疾妇女之认识的宣传和教育计划,以促进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打击成见、偏见和有害做法,提高对其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确保残疾妇女在数据收集及统计数字中的能见度(见下文第37段);

开展调查研究,以便确定残疾妇女的状况和具体要求,以期在教育、就业、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采取战略、政策和方案,促进她们的自主权和充分参与社会活动,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习惯性虐待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报告率都很低,鉴于多指标类集调查(MICS2006年)的结果表明,2至14岁的儿童有94%是在家里通过言语、身体的暴力手段或通过剥夺加以管教,可能构成危险情况。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价暴力侵犯残疾男童和女童的现象,编辑有系统的分类数据(见下文第39段),以便更好地加以打击;

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照顾的收养院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符合适当的标准,定期予以监测和评价,并建立可供残疾儿童使用的投诉程序;

建立独立的后续机制;并且

采取措施,以由社区照顾残疾男童和女童的方式取代由收养院予以照顾的方式。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高对残疾人的认识的信息、教育和宣传战略、包括对司法和教育人员的培训。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以说明它如何对其他公职人员实施有关公约的培训。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的原则制定为所有促进、保护或落实残疾人权利的人员、包括在地方一级处理残疾人事务的官员实施提高认识的宣传和培训方案。

无障碍(第九条)

2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环境管理的国家战略,并在这方面实施涵盖2008-2010年期间的第一个《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某些差距依然阻碍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所有设施和服务、包括获取信息、通讯和运输。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着手全面审查有关无障碍设施之法律的实施情况,以便查明、监测和处理这方面的差距。委员会建议为相关专业团体和所有利害关系方进行提高认识的宣传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尽快编列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落实现有和未来的关于无障碍基础设施的国家计划。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在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方面以受到支持的决策取代替代性的决定。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允许监护和托管的法律,并着手制定法律和政策,以受到支持的决策取代替代性的决策制度。委员会还建议,在这个问题上为所有有关的公共官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4. 参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包括智力或心理上的残疾可以构成根据现行法规剥夺自由的依据。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容许依据残疾、包括心理或智力上的残疾而剥夺自由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在制定新的立法以前,必须审查残疾人在医院或专门机构中被剥夺自由的所有案件,并且审查其上诉的可能性。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6. 委员会对残疾的妇女和儿童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表示关注。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列入《预防在家庭和社会遭受暴力的国家战略》,并采取综合措施,使她们能够获得及时的保护、住房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并拟订关于残疾的妇女和女童更容易遭受暴力和凌虐的教育方案。

人身的完整性(第十七条)

28. 委员会关注的是,关于保护残疾人免于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而受到的待遇、包括强迫治疗的精神健康服务,其立法范围不够明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文规定废除未经病人完全知情同意的手术和治疗,并确保国内法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特别尊重妇女的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30. 委员会注意到对残疾儿童实行包容性的教育的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各学校并没有同样落实包容性战略;往往违反有关主流学校中儿童数目和包容性班级管理的规则,学校在同一省各地区之间的分配并不公平。

31. 委员会同样关注的是,许多综合学校并不具备收纳残疾儿童的设备,教师和管理人员关于残疾问题的培训仍然是缔约国中令人关注的事项。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和行使见解自由的权利,并在这方面以可以使用的方式向一般公众提供信息、特别是对聋人、重听人和聋盲人承认并促进手语的使用;

加大力度在所有学校对残疾女童和男童实行包容性的教育;

加强对教育人员、包括教师和管理人员实行培训;

为落实对残疾儿童实行包容性的教育的国家计划编列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残疾人在公共服务部门就业。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私营部门容纳残疾人的程度并不高。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法律上落实残疾的妇女和男子就业的扶持行动措施;

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机会的多样性;及

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劳动监察办公室和调解委员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35.委员会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包括目前受监护或托管的人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和参与公共生活。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36.委员会欢迎开发一个数据库来存储关于残疾人的所有可用数据的计划(CRPD/C/TUN/1,第7段),但感到遗憾的是,残疾妇女的能见度很低。委员会再度指出,这些资料对于理解缔约国境内残疾妇女的状况和评估《公约》的实施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状况分类,着手系统化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建设,并制订性别敏感的指标,以支持立法动态、决策和体制建设的监测,并报告在落实《公约》各项规定方面取得的进展。

3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保护儿童方面,缺乏保护残疾儿童的数据。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状况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凌虐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其领土上进行的国际合作、或与它的伙伴进行的所有国际合作,完全包容残疾人,并促进对其国际合作项目的积极参与。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41.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受命保护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机构存在,即社会进步和保护残疾人高级理事会以及争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高级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残疾人的参与程度和这些机构的独立性都很低。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残疾人组织能够参加社会进步和保护残疾人高级委员会,从而在监督《公约》执行情况方面起到核心作用;

确保争取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遵守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并组建残疾人事务的专用支队。

后续行动和宣传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所作的自愿认捐和承诺(CRPD/C/TUN/1, 第4段。),并在这方面,要求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贯彻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为此特别将其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以及地方当局,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公约》,并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加其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其中包括公共机关、司法机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并采取措施,以可利用的方式使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这些结论性意见。

技术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公约》机构间支持组的成员组织寻求技术合作,以获得关于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指导和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签署协议,尽快设置一个国家办事处。

下次报告

4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至迟于2014年4月2日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载列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

4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编写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为此需要把提交的国家报告分为两部分: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在对话期间委员会只收到后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提交符合准则的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