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5 年 7 月 2 日和 3 日举行的第 3170 次和第 3171 次会议(CCPR/C/SR.3170和3171)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MKD/3)。委员会在2015 年 7 月 20 日举行的第 3191 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其中所载的信息,并赞赏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旨在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MKD/Q/3)的书面答复(CCPR/C/MKD/Q/3/Add.1),该国代表团对这些答复作了口头和书面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法律:

(a)《男女机会均等法》,2012年;

(b)《防止和保护免受家庭暴力法》,2014 年。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1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监察员办公室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法》修正案草案不完全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监察员缺乏执行任务所需的必要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仅有限地跟进和执行监察员提出的建议(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监察员法》修正案草案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缔约国还应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该办公室能够有效、独立地执行任务。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认真及时地回应监察员的建议。

缺乏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申诉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4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没有任何根据该程序提出的申诉,这可能表明缺乏对该程序的认识(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申诉程序的认识。缔约国还应该建立机制,协助落实委员会今后的意见,以保障《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和保护免遭歧视法》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成见和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存在针对这些人的暴力行为,并且对施暴者没有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第二和 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防止和保护免遭歧视法》,以期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成见和偏见,包括通过以下途径:

(a)组织以公众为对象的提高认识运动;

(b)对公职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制止社会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污名化;

(c)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举报案件,起诉并处罚以性取向为由的暴力行为施暴者。

对罗姆人的歧视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而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一项2014-2020年期间订正战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在政治生活和决策进程中的参与度很低(第二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增拨资源,有效落实所有相关计划,消除罗姆人实际行使《公约》所规定权利的障碍。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增加罗姆人在政治生活和决策进程中的参与度。

妇女的参与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部门,尤其是在决策岗位的代表性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仍持续存在男女工资差距,性别偏见和定型观念十分普遍(第三 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部门,尤其是决策岗位的参与度,如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充分落实《公约》条款。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并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性别偏见和定型观念。

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防止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少有关制裁施暴者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16 至 18 岁未婚母亲作为孤身未成年人无权居留在收容所(第七、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施暴者,如罪名成立,对其进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有效救助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各地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b)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考虑在《刑法典》中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犯罪行为;

(c)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为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是16至18岁的未婚母亲提供专门援助;

(d)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民众敏锐认识到必须防止和保护免遭家庭暴力;

(e)为地方主管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举办培训班,让他们知道如何发现家庭暴力受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恰当咨询。

自愿终止妊娠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缔约国多年来开展了反堕胎运动,此种做法实际上诋毁了经历堕胎者,可能促使一些妇女寻求不安全的秘密堕胎,危及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终止妊娠法》提出的条件可能会逐步限制合法堕胎的渠道(第三、六、七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避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诋毁经历堕胎者。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修改《终止妊娠法》,消除可能导致妇女求助于非法堕胎的一切程序上的障碍,因为非法堕胎可能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

执法人员施加酷刑和过度使用武力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存在警察残暴行为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特别是对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成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称,拘留设施中的监狱工作人员有虐待和酷刑折磨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执法人员犯下的罪行缺少调查和起诉(第二、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警察残暴行为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确保警察部队获得包括充分尊重人权在内的高质量专业培训。缔约国还应确保有系统地调查执法人员施加酷刑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起诉并惩处施暴者,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偿。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拘留设施中的生活条件恶劣,包括高度拥挤、安全问题及恶劣的卫生和健康条件。(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持续改善拘留设施中的生活条件,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和卫生条件,以便完全遵守第十条的要求。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减少监狱过度拥挤,包括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

司法行政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存在缺陷,包括在法官任用、升级和纪律程序方面的缺陷,并有关于对某些法院诉讼程序进行政治干预的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审判程序被无故拖延,导致法院案件大量积压(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

(a)加强相关措施,保障并保护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系统的运作不受行政权力或其他外部影响的压力和干预;

(b)确保根据能力和才干的客观标准任命和晋升法官,解雇法官时要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解雇原因;

(c)确保《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被无辜拖延的公平审判权利;

(d)改善司法系统的运作,包括增加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合格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

贩运人口问题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贩运人口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确定身份的贩运受害者人数很少,并且被确定身份者大多数是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所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及实际定罪的数量有关的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系统并有力地调查和起诉犯罪人,并确保他们(如果被判有罪)得到充分惩处。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障受害者获得充分的保护、补偿和赔偿,包括康复。

行动自由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2011 年至 2014 年年底,缔约国数以千计的国民被拒绝离开缔约国领土,并有关于族裔脸谱化(特别是对罗姆人)的指控,限制了跨越缔约国边界的行动自由(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确保其境内的行动自由权利。

不歧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他们的权利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条件,包括外国人接待中心(加济巴巴)的条件是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包括过分拥挤,卫生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外国人法》(第一百一十二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孤身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开,并为他们指派监护人,但是该法未得到一贯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存在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理由拒绝给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居住许可或吊销已给予的此种许可的做法,据称这种做法导致将这些人驱逐至有关个人可能遭受死刑和/或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国家(第二、七、十和二十四 条)。

缔约国应:

(a)确保对寻求庇护者、难民和非正常移徙者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在法律中规定并在实践中落实替代拘留的措施;

(b)紧急停止拘留孤身未成年人的做法,除非作为最后手段,并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为孤身未成年人另找住处,使他们不与成年人关押在同一设施,并确保毫不拖延地指定监护人,以提供法律、社会、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

(c)加强努力,改善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拘留中心,包括外国人接待中心(加济巴巴)的生活条件,提供充分的保健服务和卫生条件。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减少过度拥挤,包括采用替代拘留的办法;

(d)尊重不驱回原则,确保寻求庇护者不被引渡、递解出境或驱逐到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损害风险的国家。

言论和结社自由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选择地为媒体单位分配公共资金,国家广播理事会(音频和视听媒体服务管理局理事会)缺乏独立性,据称原因是该机构引进了一名政府任命的成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称,记者经常受到监控、威胁、袭击和拘留。最后,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收到了关于骚扰和暴力侵害记者的行为有罪不罚现象日益普遍的资料(第十九和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阐述的《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言论和结社自由,保护记者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其他人不遭受骚扰、恐吓和暴力侵害。缔约国还应毫不拖延地调查此类案件并起诉对此负责的人员。

集会自由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2015 年 5 月 5 日发生在斯科普里的示威被警方驱散,警方了采用了过度的暴力对付示威者和记者,几十名示威者被捕,在某些情况下被审前拘留,尽管他们没有犯罪记录并且对他们的指控性质较轻(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有效调查在2015 年 5 月 5 日事件中警方对记者和示威者施暴的所有指控。在涉及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个人的案件时,缔约国应始终尝试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并应考虑到动用刑法对付示威者对缔约国促进和平集会权利这一义务的影响。

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

20.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身份证件的未登记儿童的追溯性身份确定工作和出生时颁发出生登记的工作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新生儿未获登记和没有出生证如何影响获取保健、 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资料(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查明出生时没有登记的儿童和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并确保为这些儿童进行追溯出生登记并发放证件。缔约国还应确保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不被拒绝获取保健、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干预措施(例如提高认识方案)和简化登记程序,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并提供出生证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儿童权利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对儿童,特别是属于少数群体社区的儿童和被关押在惩教机构中的儿童,依然存在制度上和事实上的歧视。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儿童吸毒日益增加并且没有相关的治疗和重返社会方案(第二、二十四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对儿童,特别是属于少数群体社区的儿童和被关押在惩教机构中的儿童的所有制度上和事实上的歧视。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毒品预防和戒毒方案。

政治权利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完成选举名单,包括一年四次更新选民名单,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残疾人和关押在拘留设施的人由于行政障碍无法行使投票权(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公民,包括残疾人和被剥夺自由的人获得投票权。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纠正所有行政上的障碍,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平等和充分的投票权。

大规模监控通讯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缔约国数以千计的国民,包括反对派政治家和记者,据称遭到安全机构窃听,可能影响其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非法监控的个人对此没有充分知情,因此无法获得适当法律补救(第二、十七和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监控活动符合《公约》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应采取措施,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预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将此事系统告知被非法监视者并让其获得适当补救。

传播《公约》相关信息

24.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广泛传播《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文第15段(贩运人口问题)、第16段(行动自由)和第23段(大规模监控通讯)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7月24日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提供具体的最新材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以21,200字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