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26/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10月28日至11月22日作出的决定
提交人: |
R.D.(由Advokatur Kanonengasse法律事务所的Tarig Hassan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申诉日期: |
2010年6月14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3年11月8日 |
事由: |
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
程序性问题: |
- |
实质性问题: |
送回原籍国遭酷刑危险的风险 |
所涉《公约》条款: |
第3条、第22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26/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R.D. (由Advokatur Kanonengasse法律事务所的Tarig Hassan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申诉日期: |
2010年6月14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11月8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Tarig Hassan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R.D.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26/2010号来文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申请人,R.D.是埃塞俄比亚国民,1984年9月22日出生,瑞居住在瑞士。她宣称,瑞士若将她遣送回埃塞俄比亚,会构成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行径。申诉人由Advokatur Kanonengasse1律师事务所的Tarig Hassan代理。
1.22010年6月29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提出要求缔约国暂不将申诉人遣送回埃塞俄比亚的临时措施。
申诉人陈诉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奥罗莫族人。她父亲,G.D.曾为埃塞俄比亚的一个政治组织:奥罗莫族解放阵线(奥解阵)成员,并且自2005年9月以来一直下落不明。据申诉人称,她及其家人因被视为效衷奥解阵,曾遭埃塞俄比亚当局的多次骚扰。士兵们闯入她的住家,搜捕申诉人逃离了埃塞俄比亚的哥哥。一名埃塞俄比亚士兵企图逼迫申诉人与之结婚,从而可保证她家庭的安全。
2.22007年4月,她母亲去世之后,申诉人在其哥哥帮助下逃离了埃塞俄比亚。2007年9月,她途经亚的斯亚贝巴和罗马中转抵达瑞士,2007年9月13日她提出了庇护申请。自2008年9月以来,申诉人一直成为奥解阵瑞士境内分部的活跃成员。 她参与了推行奥罗莫族主张的各类公开活动。她高举奥罗莫族大旗和出席悼念牺牲者大会的照片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
2.32009年7月10日,联邦移民局判定,这不可被视为申诉人具备提出庇护的案情理由,因为申诉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2010年2月26日,联邦行政法院下达裁决,驳回了申诉人就联邦移民局拒绝庇护申诉决定提出的上诉。
2.42010年3月29日,申诉人再次提出了庇护申请。她的申请不但保留了描述她在瑞士境内参与政治活动的内容,然而,她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学校证明和据悉是她父亲,即:一位埃塞俄比亚前议员的信件。2010年5月10日,联邦移民局未对案情作出评估即驳回了申请。
申诉
3.1申诉人宣称,瑞士若强行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即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行为,既由于她本人在瑞士境内参与埃塞俄比亚人的异见人士活动,也因为她父亲和哥哥的关系,或被指责与政治反对派的交往关系,她会在埃塞俄比亚面临“遭政府迫害和不人道待遇的现实风险”。申诉人说,她之所以会面临风险就因为1992年埃塞俄比亚政府宣布奥解阵为非法组织,视奥解阵为恐怖主义组织,并经常对奥解阵的支持者实施骚扰、绑架和虐待。申诉人辩称,她因经常不断和坚定地参与活动,业已是奥罗莫族流亡运动抛头露面的人物;她与一些著名持异见人士保持了密切的关系并且是奥解阵所设欧洲分部执行委员会委员;她参与奥解阵活动和高举奥罗莫族大旗的照片公开在互联网上发表;由于她父亲因其从事的政治活动和长期以来一直是奥解阵成员而遭逮捕,而她哥哥因担心会遭到与父亲同样的命运逃离了该国,埃塞俄比亚当局很可能会盯上了她;而且,埃塞俄比亚政府通过最近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加紧了对政治反对派的镇压和对旅居海外异见人士的监视。政府官员频频对涉嫌活动人士施用酷刑。 申诉人得出结论称,鉴于“她的家庭政治背景,她本人的政治活动以及她长期远离埃塞俄比亚,申诉人一旦返回埃塞俄比亚,确实极有可能会一入境即会遭逮捕、审讯和拘禁”。
3.2 2010年9月9日申诉人通过信函提交了一份心理医生的检验报告,宣称由于患有严重的心理压抑症,她正在瑞士境内接受心理治疗。申诉人还强调称,“她由于在本国境内的具体遭遇落下了心理创伤后果,造成了如今的精神症状”。
3.3申诉人认为,她业已援用无遗国内法律补救办法。她就2010年5月14日联邦移民局拒绝其第二次庇护申请的决定提出了上诉,然而,2010年6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该上诉。 申诉人被命令离开瑞士;但在提交本来文时,还尚未确定对她实施遣送的日期。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2010年11月23日,缔约国就来文所述案情发表了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就案情事实所作的陈述,并指出,申诉人辩称,一旦被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她就会因参与奥解阵的政治活动,面临遭受酷刑的现实且严峻的人身风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拿出任何新内容可质疑瑞士庇护事务主管机构在经过对案件详细审查之后下达的裁定,只是就主管机构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提出有争执的意见。缔约国坚持,瑞士将申诉人遣送回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
4.2缔约国认为,依据《公约》第3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将当事人驱逐、送回或引渡至有充足理由认为他或她会遭受酷刑的另一个国家。为判定是否存在着这样的理由,主管当局必须将所有相关考虑列入其中,包括适用时考虑到当事国是否存在长期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的情势。这种情势本身并不构成充足的理由,可认为某一个人他或她若返回其原籍国即可遭到酷刑。为获得依据第3条规定给予的保护,申诉人应证明她或他面临遭受酷刑“可预见的真正人身风险”。
4.3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就她所称曾遭埃塞俄比亚当局骚扰的说词,未列举出充足的事实且自相矛盾。她无法详细描述骚扰行为,而且她的申诉与她在接受联邦移民局第一次听证期间的说法不一致,当时她称,她从未遭到过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指控、拘留或逮捕,个人从未与埃塞俄比亚当局或哪位个人有任何困难的经历。她在其个人申诉中则称,2005年11月初,一群士兵闯入她家追查她哥哥的下落。然而,在接受联邦移民局的第一次听证时,她说,在母亲过世之后,她离家与其哥哥的女朋友一起居住,并且未遇到过任何问题。
4.4缔约国认为,涉嫌投奔奥解阵麾下,有可能会面临遭埃塞俄比亚当局的迫害。即使埃塞俄比亚政府显然缺乏对海外政治反对派人士系统性监视的手段,然而,积极参与该国政权反对派的海外侨民,则完全可能被盯上,而且一旦返回,会遭到迫害。然而,缔约国说,埃塞俄比亚主管当局却不可能盯上申诉人(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或海外)的活动。在上述程序的审理期间,申诉人并未宣称,她曾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积极从事过政治活动,而她先前就此问题发表的证词阐明,她因其父亲为ONEG党党员因此自动向她颁发了ONEG党员证。此外,她所出示的证件并不证明她在瑞士境内积极参与了支持某一政治立场的任何活动。联邦行政法院的第二次裁决指明质疑,奥罗莫族议员委员会(奥议委)和Shiferaw先生所出具证明信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该行政法院具体指出,Shiferaw先生出具的证明信(日期为2010年3月11日)阐明,申诉人父亲遭逮捕之事发生在2006年,而不是申诉人曾宣称的2005年。此外,该信上的签名与未注明日期证明件的签名不一样,而据称该证明件也是Shiferaw先生的签字。行政法院还指出,奥议委证明件与证明抄录的奥议委网站所载资料其余部分截然不同,有关申诉人个人情况的章节部分出现诸多拼写和语法错误。奥议委的证明件并未注明本该在上面签字的秘书姓名。这份证明件甚至还谬称,瑞士主管当局以埃塞俄比亚系属民主国家为由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缔约国还认为,埃塞俄比亚当局一般不会以奥罗莫族人为目标,而只是盯住那些身显著的人士,例如,参与可危及埃塞俄比亚政权活动的人士。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她出示的那些照片和证件并未确立,她一旦返回埃塞俄比亚,会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2月7日申诉人来函发表了她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强调,首先从法律角度讲,联邦移民局并未“驳回”她第一次庇护要求,因为移民局并未审议过案情事由。
5.2 申诉人重申,她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曾遭受过骚扰,并阐明她自始至终一直坚持就此问题提出的指控。她说,她从未宣称曾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积极参与过政治活动,然而,坚称她之所以沦为目标,是因为她父亲所从事的政治活动。申诉人辩称,她父亲的活动得到Shiferaw先生证词的佐证,而她宣称,非洲之角人权联盟最近发表的吉布提情况报告,证实了埃塞俄比亚政府对生活在海外反对派人士的密切监视和迫害。 申诉人说,政府对奥罗莫族反对派的镇压,不只针对该党派的上层精英人士, 况且申诉人是“瑞士境内[奥解阵]运动的主导人士之一”。据申诉人称,只要查看一下著名的异见人士网站,诸如《奥罗莫族时报》,即可向埃塞俄比亚当局披露申诉人所从事的活动。因此,人宣称一旦返回埃塞俄比亚,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直接现实人身风险”。
5.3 申诉人就她在瑞士境内从事奥解阵活动,提供了第一份本人的证词。她宣称,奥解阵是一个政治组织,宗旨是要在挣脱遭埃塞俄比亚统治者长达一个世纪的压迫之后,为实现奥罗莫族人民的自治而奋斗。申诉人称,2008至2009年期间,她在奥解阵内履行的职责如下:每月参与捐款和筹资活动;参与每月举行的会议;开展促进奥罗莫族文化的活动,举行展示奥罗莫族特征和庆贺奥罗莫民族节的活动;积极参与纪念奥罗莫族烈士日的活动;并且为了筹款目的,制作奥罗莫族食品。2010年,她当选为瑞士奥解阵委员会委员,并以委员身份从事:组织奥罗莫族侨居社群“按性别、年龄和职业,增强他们参与维护奥罗莫族的政治斗争”;向瑞士境内的奥罗莫族人传授奥罗莫族语言,包括奥解阵的主导思想意识;向奥罗莫族侨居社群揭露埃塞俄比亚政府的虚假宣传;和撰写每月的组织报告。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6.12013年9月19日,申诉人提供了进一步资料,包括一份体检报告、一份医检证明,和瑞士奥罗莫族社群瑞(瑞奥社群)撰写的一封信函和申诉人的瑞奥社群会员证。这张2012年8月1日颁发的会员证注明,申诉人自2008年起为该会会员。日期注明为2013年9月9日的信函阐明,瑞奥社群的宗旨是促进散居海外侨民和瑞士境内族群的奥罗莫族文化和言语。信函还阐明,申诉人是“遭埃塞俄比亚政府安全部队打击和残酷迫害者”。该信函并没有具体阐明上述断言的依据。医检证明称,申诉人自2012年5月2日起,一直需要定期接受对慢性脊椎和盆骨炎症疾病的医疗。这份另行开具,注明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的体检报告阐明,申诉人长期患有复发性的情绪压抑紊乱症,而任何进一步的压力会形成加剧其病情的风险。第二份应联邦移民局要求,由同一位心理医生于2013年9月9日出具的体检报告,证明了申诉人病情好转的中期诊断,但阐明,由于埃塞俄比亚的医疗条件薄弱,以及申诉人单身妇女的状况,若将申诉人送回埃塞俄比亚,预计病情会出现恶化。
缔约国对申诉人补充资料的评论
7.12013年10月10日,缔约国针对申诉人的补充资料发表了回复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她在瑞士境内所宣称的政治活动资料。缔约国还注意到,瑞奥社群信函与瑞奥社群会员卡所注明的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缔约国还注意到,体检证明和医检报告并未阐明,申诉人若返回埃塞俄比亚会面临遭受违反第3条规定的迫害。
委员会面前要处置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未曾且未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委员会在尚未确定当事个人业已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得审理任何个人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就当前案件,业已援用无遗了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8.3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依《公约》第3条提出了实质性的问题,并认为应依据案情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议。鉴于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的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9.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认为,参照当事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送回埃塞俄比亚是否会违背《公约》第3条的规定,即:有义务不将当事人驱逐或送回(驱回)有充足理由认为他或她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可认为,一旦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即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在评估此风险时,委员会必须遵循《公约》第3条第2款,纳入所有的相关考虑,包括是否存在长期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势。然而,委员会提醒地指出,作出此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个人他或她右返回该国是否会面临可预期的现实人身风险。然而,某个国家存在着长期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势,并不因此而构成足够的理由,可确定某个具体当事人若返回该国,即会面临遭酷刑的危险;还得引述别的理由证明,该当事人个人会有面临酷刑的人身风险。
9.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阐明“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依据理论或怀疑,然而,还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必须是个人和现实的风险(第6段)。为此,委员会先前各决定判定必须是可预见的现实人身风险。虽然依据委员会通常承担的责职,可基于每起案件的所有案情自由作出评估,然而,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司法或上诉机构,而委员会必须给予当事缔约国各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相当的分量。为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各主管机构审查了申诉人同时也提供给了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实和证据。
9.4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宣称,2005年她父亲因参与奥解阵活动被捕和她哥哥被视为效衷奥解阵遭埃塞俄比亚当局追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宣称,有一名士兵想逼迫她与之结婚,以确保她家安全,而当局屡次前来她家逼问其哥哥的下落。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她本人参与了奥解阵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此所持的立场,即: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奥解阵内的活动并无显著的政治性质,因此,不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为证实她参与奥解阵所提供的证件“既未证实提交人参与对派运动的政治承诺,也未证明她反政府的激进活动”。
9.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申诉人缺乏信誉的说法。这些关切基于下述各因素,包括申诉人称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曾遭受酷刑及其父亲遭逮捕的年份等,一些自相矛盾的说词;她为举证所提供的所谓奥罗莫族议员委员会和Shiferaw先生的证词真实颇为令人怀疑;以及申诉人无法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换一种方式,就她为何无法提供,给出可令人可接受的解释。
9.6委员会回顾2010年就埃塞俄比亚初次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阐明,委员会“深为关切”政府各机构针对政治异见人士和反对党派成员、学生、被指控为恐怖主义分子,以及诸如奥解阵之类被控为暴力分裂主义分子“采取无以计数、不断施行和惯常运用的酷刑”(CAT/C/ETH/CO/1,第10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宣称,埃塞俄比亚政府企图识别生活在海外的政治异见人士。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表示不同意上述监视的说法,然而,承认在海外积极开展活动的异见人士,若返回埃塞俄比亚,会有遭迫害的风险。委员会并未获得过消息称2012年8月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泽纳维去世之后,该国的这种情势出现了改善。
9.7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既无法佐证她所述的政治或其他案情,特别是目前这类情况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的说法,也未提出任何其它可靠的证据,证明她若返回埃塞俄比亚,会面临遭受酷刑或遭虐待的人身风险。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瑞士境内为奥解阵从事的(筹款、组织和参与文化事件、传授奥罗莫族语言)活动,显然没有什么突出的政治性质,而且申诉人未举证证明,她参与了那些按逻辑会引起埃塞俄比亚注意,高曝光度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因此致使她易遭到胁迫和酷刑待遇。委员会还说,申诉人未拿出任何证据佐证,她来瑞士之前曾遭埃塞俄比亚当局骚扰的宣称,或证实自那以后,埃塞俄比亚的警察或其它主管当局正在追缉她。申诉人既未向瑞士庇护事务机构禀告,也未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阐明,曾依据任何国内法对她提出过任何指控。 委员会虽然关切许多揭露埃塞俄比亚境内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诉诸酷刑的报告, 然而,提醒地指出,出于《公约》第3条的目的规定,必须是当事个人若返回所述国家,会面临遭到酷刑的可预见真实人身风险。综上所述,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包括在瑞士境内参与低度政治活动的资料,加上她所陈述的情况前后矛盾性质和程度,不足以确定她如今若返回埃塞俄比亚,会面临遭受酷刑实质性人身风险的宣称。
10.有鉴于此,禁止酷刑委员会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送回埃塞俄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款的行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