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德国

1.委员会在2008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886和1887次会议(CERD/C/SR.1886和CERD/C/SR.1887)上审议了德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DEU/18),并在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1998次会议(CERD/C/SR.199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欣见德国提交了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并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也赞赏在届会召开前及时对问题清单作出了全面和详尽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由各部委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代表团包括了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的联邦反种族歧视办公室的代表。

3.委员会赞赏德国人权研究所、从事研究人权和种族主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犹太族群和穆斯林族群的代表对编写本报告作出的贡献。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于2006年8月通过了《全民平等待遇法》,该法禁止基于民族和种族血统、性别、宗教和信仰、残疾、年龄和性取向的歧视。

5.委员会欣见在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设立了联邦反种族歧视办公室,负责向声称是种族歧视受害者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委员会欣见制定了《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并注意到该计划的内容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1年9月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了宣言,缔约国据此接受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职权。

8.委员会欣见于2003年1月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将通过计算机系统所犯种族主义和具有仇外性质的罪行定为刑事罪的《附加议定书》。

9.委员会欣见设立了少数族群问题秘书处,负责在联邦一级进一步突显少数族群的权利,并为少数族群提供更多的机会,向联邦行政和立法机构表达它们关注的问题。

10.委员会欣见于2004年通过了关于在公共生活中推广弗里西语的法律,据此提高少数族群的地位。

11.委员会欣见《移民法》于2005年生效,欣见于2003年7月制定了《国家融合计划》,并欢迎代表团声明缔约国实施的融合政策的目的不是要同化少数群体。

12.委员会欣见在2001至2006年期间实施了“青年争取实现容忍和民主-反对右翼极端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的项目,并通过2007年1月发起的“青年争取实现多样性、容忍和民主”方案,开展长期的后续行动,该方案的目的是加强先前各项方案制定的预防战略。

13.委员会欣见召开了伊斯兰会议,使之成为一种论坛,生活在德国境内的穆斯林族群的代表可在其中与德国当局的代表会晤,以期开展持续的对话来应对仇视伊斯兰的倾向,并讨论有关的政策反应。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防止缔约国通过人口普查或以其他方式按种族、语言或宗教区分公民的立法所作的解释。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报告缺乏有关其人口的种族组成统计数据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订正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第12段提供资料,说明使用母语、通用口语或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同时提供从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匿名的有针对性的自愿社会调查获得的任何资料,据以评价人口的组成及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状况。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使用“种族”一词的保留意见。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侧重于应对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右翼极端主义的做法可能导致忽视其他形式的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刑法》关键条款的总体立法纲要,在对待罪行的种族主义因素方面可能不够精确。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国内法没有规定对种族歧视的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在国内立法中采用明确全面的对种族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禁止种族歧视的范围,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此种歧视,包括表达种族主义偏见和态度。

16.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86a条和第130条对罪行的定义,为起诉在因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所犯的罪行提供了依据,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据报发表煽动仇恨言论的事件,包括在英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的事件。(第四条(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包括发表煽动仇恨的言论和在因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并确保切实执行有关的刑法条款。委员会回顾指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不散布种族主义思想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网络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

17.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全民平等待遇法》第三节第19段载有对租住房屋平等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可能会产生基于族裔血统的间接歧视的消极效果。因为根据这一规定,业主可拒绝向申请住宿者出租公寓,以期建立并维护社会稳定的住宅结构和平衡的住房区以及平衡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第三条和第五条(辰)(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住房机构和其他住宿供应方不采取歧视性做法,以此保障平等享有适足住房权。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全民平等待遇法》第三节第19段,使之符合《公约》第五条(辰)(3)。

18.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据报针对犹太人族群、穆斯林族群、罗姆人/欣蒂人族群成员以及外国血统德国国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非洲血统的人的种族主义相关事件有所增加。(第五条(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和州两级采取更果断的行动,防止和惩处针对犹太人族群、穆斯林族群、罗姆人/欣蒂人族群成员以及外国血统德国国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非洲血统的人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肇事者。此外,缔约国应每年提供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种族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说明据报的煽动仇恨罪案件的数目和性质,以及对犯罪者起诉、定罪和判决的数目。

19.委员会关注的是,有一些州在申请国籍的问卷中特别增加了一些可能是歧视性的问题,巴登-符腾堡州的问卷更是如此。伊斯兰会议组织57个成员国申请德国国籍的公民都要回答这些问题。(第五条(卯)(3))

委员会建议联邦政府鼓励对所有申请入籍者都使用无歧视内容的问卷。

20.委员会注意到《国籍法》订正案简化了长期居民取得德国国籍的程序,但感到遗憾的是,符合入籍条件的非公民仍有相当大部分的人以无德国国籍的身分居住在缔约国,土耳其裔尤其如此。(第五条(卯)(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简化长期居民和在德国出生者取得德国国籍的程序,以此促进希望获得德国国籍但又不放弃本国国籍的居民融入德国社会。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德国罗姆族和欣蒂族是少数民族,但它关注的是,许多罗姆人和欣蒂人依然在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遭受歧视。(第五条(辰))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改善罗姆人和欣蒂人的处境,以消除持续歧视造成的弱势,尤其是在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的弱势。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将2005年莱茵兰-帕拉廷州与德国辛蒂族中央理事会的相关土地协会达成的保护罗姆族和辛蒂族框架协议推广到其他各州。

22.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立法改革提案,但感到关注的是,据报道,义务小学教育原则不完全适用于在黑森州、巴登符腾堡州和萨尔州寻求庇护者的子女,致使有关儿童在入学时遇到障碍。(第五条(辰)(5))

鉴于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在入学时不遇到任何障碍。

23.委员会关注的是,移民子女主要因德语水平不高而在为“成绩不良者”开办的特殊学校中的人数比例过高,但他们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则偏少。(第5条(辰)(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公民的子女融入正规学校系统,并重新考虑将这些儿童转到特殊学校就学的问题,包括重新考虑此种转学的标准,并改善支助这些儿童学习德语的现有安排。

24.委员会对萨克森州和勃兰登堡州的索布族学校网络系统的不利处境表示关注,造成这种处境的部分原因是入学率下降。这可能会对在学校系统使用少数族群语言教学的一般原则产生影响。(第五条(辰)(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在学校系统使用少数族群语言的法律条款。缔约国应鼓励萨克森州和勃兰登堡州当局考虑以何种方式加强索布少数族群参与这一领域的决策工作,并确保维持包括中学在内的有成效的索布族学校网络系统,据此保护索布族语言和文化。

25.委员会关注的是,《受害者补偿法》规定的向出于种族动机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办法,似乎是视受害者的公民身分而定,而不是视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受害者补偿法》条款,以便向出于种族动机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而不论其公民身分。

26.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载有一项一般性条款,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罪犯的动机和目的。委员会关注的是,德国刑法没有载明一项条款,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到种族主义动机,将之视为可特别加重刑责的情节。委员会了解到,议会将审议此种法律。(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内刑事立法中载明具体条款,确保在根据刑事法进行的诉讼中考虑到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动机,将之视为可加重刑责的情节。

27.委员会关注的是,罗姆族群和欣蒂族群成员是媒体种族偏见和侮辱性言论的受害者,但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应对这种状况。(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宣扬任何种族主义或种族优越论或种族仇恨的思想,并按《公约》规定禁止在媒体煽动歧视和暴力侵害罗姆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执行并在可能时改善媒体自我监测方法,以避免采用种族歧视或偏见的言论。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说明落实2008年2月22日通过的委员会第38/2006号来文所载建议的后续措施。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所作的解释(见问题23),但依然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加强保护非公民免受种族歧视。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令中落实《公约》、尤其落实《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已执行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积极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此种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文和民族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禁止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33.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款第65条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已采用哪种方式,落实上文第16、17、22和26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6月1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该报告应该是更新的文件,并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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