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SR/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上通过的关于以色列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6月3日举行的第1796和第1797次会议(见CRC/C/SR.1796-1797)上审议了以色列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ISR/2-4),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ISR/Q/2-4/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具有建设性的对话。

3. 然而,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坚持拒绝提供关于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的儿童的资料和数据,并且拒绝答复委员会的书面问题,因此大大影响到了报告进程以及缔约国有关实施《公约》的责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国际法院有关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I.C.J. 2004年报告,第163段第(3)小段A节),并且履行其关于确保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以及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全面实施《公约》的义务。

二.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青少年审判、惩治和待遇模式法》(第5731-1971号,2009年7月)第14项修正案。这项修正案优先考虑由于被控犯罪和定罪而受到惩治的儿童的康复治疗,并且禁止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拘留14岁以下儿童;

《援助性暴力罪未成年受害者法》(第5769-2008号);这项法律规定:性暴力儿童受害者有权立即获得危机处理中心援助;

《就业法》(第5714-1954号)2006年和2007年修正案;这两项修正案将产假从12周延长到14周;

《登记法律对于儿童权利影响的信息法》(第5762-2002号);

《特别教育法》(第5758-1998号)2002年修正案;这项修正案优先考虑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正规教育设施,并且增加为此目的拨给的预算;

《义务教育(身体暴力报告规则)条例》(第5770-2009号)。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项积极的举措,于2012年9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旨在将儿童权利纳入市级的政策、方案和预算的《关爱儿童倡议》;

旨在改进教育制度的OfekHadash(新地平线)委员会2008年的改革和Oz Betmura(改革勇气)委员会的改革;

旨在提高阿拉伯人民语言水平的学前班和中小学中的阿拉伯语教育方案;

“Tsila方案”:按照Trajtenberg委员会的建议,在学前班和小学中开设下午活动中心,以小组形式为3至9岁的儿童组织课外活动和开展社会教育。

三.阻碍实施《公约》的因素和困难所在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于国家安全的关注。然而,委员会强调指出,缔约国非法长期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高地、继续扩大非法定居点、在约旦河西岸建造隔离墙以及没收巴勒斯坦人的土地、摧毁其房屋和生计构成严重和持续地侵犯巴勒斯坦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加剧屈辱和暴力的周期以及危及本地区所有儿童的和平和稳定的未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结束对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叙利亚戈兰高地的占领;撤出所有非法建造的定居点,因为,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所说(见A/67/375,第47段),这些定居点是对于未来巴勒斯坦国生存的实际存在的威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不要再向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移民。

四.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8.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就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见CRC/C/15/Add.195,第27(a)、37和62段,2002年,以及CRC/C/OPAC/ISR/CO/1,第11、17、35和38段,2010年),但是缔约国没有就因此采取的后续行动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委员会于2002年就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提出的一些结论性意见没有得到处理。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绝对优先地实施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就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那些还没有实施或者还没有充分实施的建议。委员会特别重申对于缔约国的以下建议:

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间协调和合作建立一种中央机制(第13(a)段);负责调查在儿童、法律和执法领域中基本原则的以色列Rotlevy委员会也于2003年提出过这项建议;

收集关于《公约》所涉各领域中所有18岁以下青少年(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的数据,并且利用这种数据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制定实施《公约》的政策(第15段(a)项和(b)项);

加强和扩大缔约国关于宣传《公约》及其实施信息的方案;使用所有官方语言向儿童和家长、民间社会、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作宣传,其中包括采取行动,向那些文盲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弱势群体作宣传(第23段(a)项);

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例如: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研究所和儿童拘留场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医务工作者)制定系统的和持续的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培训方案(第23段(b)项)。

10. 委员会根据其以前的建议(第13段(b)项),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综合的儿童政策,在这项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种具有必要内容的实施战略,并且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公约》的法律地位

1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逐步将《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个进程尚未完成,因而影响到缔约国内儿童权利的可诉性。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将《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原则和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的进程,以便确保所有儿童权利的可诉性。

资源分配

13.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为实施《公约》分配的资源、预算决定对于儿童的影响以及为儿童(包括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提供关键社会服务的预算拨款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据估计,在阿拉伯族区的每个儿童的平均支出不到犹太族区的三分之一;缔约国在解释阿拉伯族儿童和犹太族儿童健康指标的长期差别时,没有考虑到向这两种卫生系统提供资源数量的不同。

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对于儿童预算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实施追踪制度,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使用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从而使得在儿童问题上的投资情况透明化,并就任何部门的投资对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影响进行评估;

通过公共对话和参与(特别是儿童的对话和参与)确保透明化的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确保地方政府实施适当的问责制;

确保预算拨款(包括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不再歧视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家庭及其儿童,并且确定用于弱势或者脆弱境地的儿童,特别是贝都因人、巴勒斯坦人、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儿童以及移徙工人和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的战略预算额度。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承认审计长的作用,但是它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自从委员会上次提出建议(见CRC/C/15/Add.195,第17段)以来,缔约国在按照Rotlevy委员会和Peretz委员会的建议,建立一个定期监测和评估《公约》实施情况的独立机制方面的进展不大。

1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有关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建立儿童事务监察办公室的进程,以便监测和评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实施《公约》方面的进展,并且以体恤儿童的方式迅速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同民间社会的合作

17.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多少关于民间社会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的资料。正如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所承认,非政府组织没有系统地参与制定儿童政策和法律。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和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开展工作的国际人权组织日益被视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并且,除其他外,遭到骚扰、逮捕以及拒发工作许可证。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拒绝为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为人道主义组织工作的外国人签发工作许可证;同联合国实况调查团合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外国筹资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管控。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动员各社区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实施、监测以及评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同民间社会建立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并且经常同民间社会行为者(包括那些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监测儿童权利状况的行为者)进行对话,以便制定和实施关于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保护和增进所有儿童权利的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非政府组织能够为监测和保护儿童权利而征集、接受和利用资源。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19. 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9月通过的第1676号军事命令根据委员会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建议(CRC/C/OPAC/ISR/CO/1,第9段)将军事法庭上的成年年龄从16岁提高到了18岁。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到目前为止,这项军事命令还没有完全实施。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成年年龄定为18岁;确保他们受到《公约》充分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受到其中关于少年司法条款的保护。

C.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1. 委员会注意到法庭有关歧视的裁决,但是重申它的关注(CRC/C/15/Add.195,第26段):缔约国的《基本法》没有明确保障不歧视。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正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特别指出(CERD/C/ISR/CO/14-16,第11、15、16、18和27段,2012年),在报告期间通过了许多歧视性法律;这些法律主要影响到巴勒斯坦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影响到以色列阿拉伯人、贝都因人以及埃塞俄比亚人的儿童以及移徙工人和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缔约国规定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和提供不同的公路服务,以及实施两种各不相同的法律制度;这些做法相当于事实隔离,而且导致以色列儿童和巴勒斯坦儿童在享有其权利方面的不平等。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禁止歧视和平等的原则纳入其《基本法》,对其法律和政策进行全面审查,以便确保立即废除歧视非犹太儿童的法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ISR/CO/14-16,第24段),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和清除严重和过分影响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的政策或者做法,同时确保所有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间采取了许多措施,确保尊重儿童关于首要考虑其最大利益的权利,特别是2002年《登记法律对于儿童权利影响的信息法》,因为这项法律规定必须评估新的法律对于儿童权利的影响。委员会还欢迎最高法院2006年和2008年的两次裁定:其中撤销了Sharia法院和Rabbinical法院在没有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将儿童交由父亲监管的裁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进程中以及在所有关于儿童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并没有适当纳入和一贯实施儿童关于评估和首要考虑其最大利益的权利。这项权利可能遭到一些法院的错误解释(法院关于亲子鉴定的裁决特别反映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对巴勒斯坦儿童的最大利益继续遭到缔约国忽视的情况感到关注。

24. 委员会提请注意它关于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且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进程中以及在所有关于儿童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和一贯实施这项权利。委员会在这一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确定所有领域中儿童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且就此向公众(其中包括传统的和宗教的领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部门以及立法机构)进行宣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全面评估缔约国政策对于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影响,确保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军事管制以及2002年《反渗透法》之中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

25. 委员会提到了它在2010年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ISR/CO/1,第10段),并且重申它对以下情况极为关注:冲突双方的儿童继续遭到杀害;在受害者之中,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占有过高比例。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在报告期间,由于缔约国的军事行动,几百名巴勒斯坦儿童被杀害;几千名儿童受伤;在加沙情况尤其严重,因为缔约国对儿童众多的人口稠密地区发动了空袭和海上袭击,从而违反了关于相称性和区别性的原则。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

一些巴勒斯坦儿童在加沙边境附近拾取建筑材料用以帮助家里修造房屋时被缔约国的军队打死;在报告期间总共发生了30起此类案件;

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居住的儿童遭到在约旦河西岸的以色列定居者袭击的人数有所增加;自从2008年以来,已有4名儿童被杀害。在报告期间,几百名儿童受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多数此类案件中,以色列军队不仅没有为防止暴力和保护儿童而进行干预,而且还支持实施暴力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多数此类案件中,没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他们完全逍遥法外;

建造隔离墙以及从2007年以来封锁加沙对于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认为,这是一种集体惩罚,明显违反以色列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

26. 委员会重申它的建议(见CRC/OPAC/ISR/CO/1,第11段(a)项和CRC/C/ 15/Add.195,第32段(c)项和(d))项):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遵循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关于相称性和区别性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一九四九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制止一切杀害和伤害儿童的行为;立即有效地调查所有此类罪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赔偿、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遵照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建议(见A/HRC/19/20,第52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过分使用武力的事件,特别是要审查所有关于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使用实弹的条例;

明确和公开地谴责定居者所犯下的一切形式的暴行,并且发出明确无误的信息,表明不再容忍此类行为。缔约国应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共秩序,防止再次发生暴力行为,同时确保调查定居者和同谋对于儿童犯下的一切暴行,并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停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造隔离墙,完全撤销加沙封锁,并且立即批准运入巴勒斯坦人家庭重建家园和民用建筑物所必需的建筑材料,从而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特别建议(见CERD/C/ISR/CO/14-16,第26段),并且根据以色列的《战争法手册》(1998年,其中禁止实施“以造成平民饥饿或痛苦为目的”的焦土政策),确保儿童享有住房、教育、卫生、用水和环境的权利。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作出了一项积极举措:采取了措施,要在2014年之前在所有法院推广海法和耶路撒冷家庭事务法院于2007年开始的实验方案(允许儿童参与家庭事务诉讼)以及Hadassah大学附属医院的做法(让儿童参与关于治疗和程序的决策)。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

在涉及皈依或者进入精神病院问题的诉讼中,如果可能会伤害到儿童的话,法庭不一定需要听取儿童的意见;在儿童不知道被收养的情况下,允许对儿童就收养诉讼发表意见的权利作出减损;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移徙工人和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几乎没有机会对于影响到他们的诉讼发表意见;

虽然缔约国日益重视儿童参与决策,但是这还不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还没有充分听取或者考虑儿童的意见,在公共政策的决定中尤其如此。

28. 委员会提到了它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项权利毫无限制地适用于所有影响到儿童的司法和行政诉讼;在关于收养问题的决定中,如果不考虑儿童的观点,是不可能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它在关于皈依、进入精神病院或者收养的案件中对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所规定的限制,并且采取措施,有效确保移徙工人和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就影响到他们的诉讼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有效落实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规定明确的机制和指导方针;同时确保决策机构考虑到儿童的观点;对于儿童的建议作出适当的答复。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至17和19条及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国籍

29. 委员会注意到《人口登记法》第六节规定:凡是在以色列出生的婴儿,其家长有义务通知内政部的登记官员。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凡是父母一方为以色列人,一方为巴勒斯坦人的儿童,缔约国禁止授予其国籍;缔约国于2000年已经决定不再受理巴勒斯坦儿童的居留申请;而且还任意取消了居住在东耶路撒冷的儿童的居留权和身份;这些做法导致没有出生登记的数以千计的巴勒斯坦儿童无法获得医疗服务、教育以及任何其他社会福利;几千名儿童无法同其父母一起生活;

在缔约国出生的移民儿童往往无法取得官方的出生证明;他们只有一份手写的官方通知,但是上面没有注明父亲的姓名;委员会还对以下信息表示关注:无法交纳住院费的移民家庭可能无法取得出生通知;有报告称,为了在出生通知中列入儿童父亲的姓名,一些移民家庭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亲子鉴定费用;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有报告称,一些移民家庭为了取得官方的出生证明,被迫签署自愿遣返声明。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废除所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出生后立即登记,取得国籍和受其父母照料),侵犯巴勒斯坦儿童权利的法律条款。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民众登记的事务移交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如同对待以色列儿童一样,向所有移民儿童免费签发列明其父母姓名的出生证明。签发出生证明不应作为签署“自愿”遣返声明的条件。

身份权

31. 《收养儿童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可向有关儿童隐瞒被收养的事实,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海法地区家庭事务法院2008年的推论表示关注。这项推论认为,允许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按照犹太传统,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有关儿童被贴上“杂种”的标签。

32. 根据《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被收养儿童或者未获父母承认的私生子,确保尽可能尊重他们关于了解其父母身份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宗教法律符合《公约》的规定,确保其中不包含针对私生子女的贬损语言。

3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在管控代孕母亲的安排方面没有充分重视由于辅助生殖技术而出生的儿童的权益,在涉及代孕母亲时尤其如此。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管控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特别是在涉及代孕母亲的情况下),确保尊重儿童关于首要考虑其最大利益和获得有关其父母的信息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向代孕母亲和未来的父母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

E.针对儿童的暴力(《公约》第19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最深切的关注:有报告称,被以色列军方和警察逮捕、起诉和拘留的巴勒斯坦儿童遭到了酷刑和虐待;尽管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联合国机构一再就此表示关注,但是缔约国还是没有制止这些做法。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注意到,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继续遭受下列待遇:

经常在半夜被大喊大叫地闯入家中的士兵逮捕,然后被绑上双手和蒙上双眼带走,甚至没有机会同其父母告别;其父母通常也不知道其子女被带往何处;

经常遭受身体和口头暴力、羞辱、痛苦的限制、袋子套头、死亡威胁、身体暴力、针对其本人或者家人的性侵犯、限制上厕所、进食和喝水。这些罪行是在被逮捕、起诉或者审讯时犯下的,其目的是逼取口供;正如一些以色列士兵作证时所说,这些行为带有任意性质,在审前拘留期间也时有发生;

被单独关押,有时长达数月。

36.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在防止和消除针对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酷刑和虐待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款,而且还严重违反《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第三十二条。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

立即解除所有对于儿童的单独关押;

立即开展对于据称巴勒斯坦儿童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的独立调查。调查应当包括:确保将在各级指挥系统中命令、容忍或者方便这些做法之人绳之以法,并且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向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生活的儿童提供安全和关爱儿童的申诉机制(包括审讯期间),以便这些儿童就在被逮捕和拘留期间的遭遇提出申诉;

确保有关司法机构在调查和起诉相当于酷刑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时履行应尽之职责;即使在无人提出正式申诉的情况下,只要获取口供的方式有可疑之处,也应履行应尽之职责;

确保向所有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提供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援助。

体罚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所有场所全面禁止体罚以及通过了《义务教育(身体暴力报告规则)条例》(第5770-2009号)。这项法律要求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书面报告发生在教育者和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量学生报告说,他们遭到了身体和感情方面的虐待;被拘留的儿童仍然遭到体罚。

38. 根据其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以及其他残忍或者有辱人格的处罚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体罚及其心理后果,其中包括针对一般公众和专业人员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运动)。缔约国还应该推动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抚养和处罚儿童的形式,并且将其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同时设立关爱儿童的申诉机制。

虐待和忽视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一项积极的举措,就法院轻判虐待和忽视子女的家长的裁定提出了上诉(例如:Cr.A(Be‘er-Sheva)7161/02以色列国诉Z.Y.,2003年12月2日)。委员会还欢迎耶路撒冷治安法院2007年的裁决(C.C.3970/98Yitzhak Goldstein诉以色列国,2007年1月14日);该裁决指控特拉维夫市失职,因为尽管福利局有证据显示有关儿童遭到了虐待,但是该市却没有将儿童从家中接走,使其免遭虐待和忽视。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为推动负责任抚养子女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服务;缺乏安置面临危险的儿童的场所,结果造成一些儿童被安排在拘留设施之中。据报告,在2012年5月,有153名十几岁的女孩在拘留设施中等待安置。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推动积极的抚养子女方式,并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面临危险的儿童的庇护场所,为他们提供心理援助和适当的照料。作为一个优先事项,缔约国应该转移所有目前在拘留设施中的面临危险的儿童,并且将他们安置在适当的康复和照料设施之中。

有害的做法

41. 有报告称,男性割包皮的传统引起了一些短期和长期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男性割包皮的短期和长期问题的研究。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4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极为关注:巴勒斯坦儿童和以色列儿童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特别是生活在火箭袭击、空袭和轰炸的爆炸声中。巴勒斯坦儿童目睹其父母被殴打或者遭到羞辱及其家园被毁,因而遭受了心理暴力的创伤。委员会对于这种暴力及其对于这些儿童的长期影响感到严重关注。

44. 委员会回顾了联合国2006年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研究报告(A/61/299),并且建议缔约国:优先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暴行,不再通过和实施加剧冲突引起的暴力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问题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要:

制定一项旨在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针对儿童暴力的全面的国家战略;

采用一种国家协调框架,处理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暴力;

特别注意和处理种族主义的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同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合作。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9至第11条、第19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家庭环境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提供了协助和支助服务,其中包括向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发放生活津贴。委员会还欢迎《病假工资法》2007年修正案;这项修正案规定:残疾儿童的父母有权享受更多假期,用以照顾其子女。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在其父母外出打工时,只能独自在家,或者在街头流浪,无法获得社会服务机构的支助。

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向所有无法承受私人课后辅导的费用,在外出工作时只能任由其子女自生自灭的家长提供社会支助。应当尤其注意处境特别不利的儿童,例如: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加快发展新的住宿照顾模式(例如:在有关儿童所在的社区建立社区住所和集体之家)而作出的积极努力,但是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与安置在住宿机构中的儿童相比,只有一小部分儿童属于寄养。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根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A/HRC/8/17,第50段),以色列国防部队于2008年在没有发出书面通知和制定适当的替代计划的情况下,在Hebron关闭了两所儿童机构,逼迁了3,192名儿童,并且没收了所有的衣服、食品、文具以及其他物品。

48. 委员会重申了自己的建议(CRC/C/15/Add.195,第41段):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其寄养制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调查关闭在Hebron的儿童机构的责任,确保向所有被逼迁的儿童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务必让他们获得适当的住所和照料。

4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几千名巴勒斯坦儿童被剥夺了同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在家庭环境中共同生活和成长的权利;由于在2005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的《以色列国籍和入境法》对于家庭团聚实施的严格限制,几千名儿童生活在担心家人分离的恐惧之中。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于2000年决定不再受理巴勒斯坦儿童的居留申请,并且取消了生活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的居留权。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指出,即使父母一方已经丧生,仍然不准有关儿童前往约旦河西岸同其仍然在生的亲人团聚。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所有与家人失散的巴勒斯坦儿童立即同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团聚;所有家庭成员获得适当的登记,以免再次发生家人失散的风险。缔约国应该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CCPR/C/ISR/CO/3,第15段,2010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ISR/CO/5,第25段,2011年)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ISR/CO/14-16,第18段,2012年),废除《以色列国籍和入境法》以及一切违反《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并且阻碍家庭团聚的政策。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以及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9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且通过了许多有关尊重残疾儿童的法律,特别是修订了《特殊教育法》(第5758-1998号)和《中等教育设施中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权利法》(第5768-2008号),以及采取了措施,为入学正规学校的残疾学生提供额外的辅导和特别心理和医疗服务。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在特别学校或者普通学校的特别班中学习;

安排儿童在正规学校或者特殊学校学习取决于家长的选择,而不是取决于一种允许儿童表达自己意愿并且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

没有为残疾儿童入学正规学校拨出足够的资源,尤其是没有足够的全职辅助人员帮助残疾儿童。

52. 委员会回顾了自己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且建议缔约国:

重新考虑家长选择的模式并且规定具有严格保障措施的正规程序,以便评估和确定残疾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这项程序充分尊重残疾儿童关于发表意见和要求他人考虑自己意见的权利;

制定一项关于残疾儿童问题的全面的国家战略,以便所有可能从中获益的儿童都能接受包容性教育。应该特别注意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例如患有自闭症的儿童);

通过实施Dorner委员会所建议的所谓“按需拨款”制度,确保为残疾儿童有效提供包容性教育的学校获得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保健和医疗服务

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种为儿童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制度。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在提供这些服务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影响到贝都因儿童、阿拉伯儿童以及在以色列的埃塞俄比亚儿童。尽管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了有关信息,但是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委员会于2002年曾经指出,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儿童的保健和医疗服务情况正在恶化。由于加沙地带的医院和诊所遭到了袭击(半数以上在“铸铅行动”中遭到严重破坏),也由于在报告时期关于将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或者孕妇转移出去的申请遭到了否决和延误(结果造成其中多人死亡),这方面的情况更趋严重。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高度关注:

居住在内盖夫地区所谓“不被承认的”村庄里的贝都因儿童被剥夺了基本医疗服务,死亡率高居不下

由于每天饮用严重污染的水,加沙地带的儿童患有血液病和同环境有关的疾病(例如:水泻和霍乱);12%的加沙儿童的死因应当归咎于水质太差。

54. 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这些权利。委员会还重申自己的建议(CRC/C/15/Add.195,第45段):缔约国保障所有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和孕妇安全和无条件地享有医疗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服务),同时确保提供足够的医疗用品和经过训练的医务人员。这项建议还适用于在内盖夫的贝都因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停止袭击医院和医疗设施;立即批准将所有重建医疗设施所必需的材料运入加沙地带,并且确保及时转移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所有需要医疗的儿童和孕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恢复供应安全的饮用水和提供足够的环境卫生服务,确保提供这些服务的人道主义机构不受阻碍地进入,直至完全恢复有关服务。

青少年健康

55.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青少年(尤其是女孩)很高的自杀和企图自杀比例感到关注。

56. 委员会提到了自己的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且建议缔约国:同儿童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教师、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合作,就青少年自杀及其原因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包括从性别角度进行的研究),并且利用这项研究的结果制定和实施一项关于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缔约国还应该考虑增加心理咨询服务,并且通过在学校中的接受过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向青少年提供支助。

生活水准

57.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过去一些年中儿童贫困状况更趋严重;三分之一的儿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或者生活在贫困线边缘。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社会服务的私有化以及很少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加剧了贫困家庭及其儿童面临的困难。

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贫困家庭及其儿童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足够的财务支助和免费服务。

59. 根据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5,第50和51段),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由于缔约国占领了巴勒斯坦领土,巴勒斯坦儿童日益贫困,他们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遭到了严重侵犯。委员会还对以色列采取措施,加快扩大定居点、建造隔离墙以及封锁加沙地带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

缔约国没收土地,大规模拆毁巴勒斯坦人的住房,将巴勒斯坦人和贝都因人的家庭赶出他们世代拥有的家园,实施歧视性的建筑条例(尤其是在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已经造成几百个巴勒斯坦人家庭及其儿童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或者终日生活在担心逼迁和拆迁的恐惧之中;

由于缔约国禁止获取自然资源,限制用水以及破坏供水服务(包括贝都因人保持其农牧生活方式所必需的蓄水池储水系统),巴勒斯坦人的家庭及其儿童以及在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儿童面临严重缺水的状况。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政府反对在东耶路撒冷建造废水处理设施;反对向居住在所谓“不被承认”的村庄里的贝都因家庭及其儿童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即使最高法院已经作出裁决:有关村庄应当连接在一起;见第9535/06号民事上诉案,Abdullah Abu和他人诉水务局长和以色列国土局,2011年6月5日的决定);

越来越多的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患有慢性营养不良症。这种情况由于以下因素更趋严重:封锁加沙地带;在加沙地带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机构遭到限制;进入农业用地和受到严格限制;巴勒斯坦人赖以谋生的手段遭到破坏和没收(其中包括几千株巴勒斯坦人拥有的橄榄树遭到以色列移民和国家机构的破坏或者连根拔起)。

60.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及各个条约机构就巴勒斯坦人和贝都因人的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的权利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许多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无条件地承诺:不再采取任何行动进一步剥夺巴勒斯坦人和贝都因人的家庭的土地,不再剥夺他们享有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食物的权利;同时允许陷入困境的家庭及其儿童在无须担心迫害或者其他刁难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获得人道主义机构的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在完全在其控制以下的约旦河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地区,在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律标准修订规划和区域划分制度之前,暂停拆除房屋和逼迁;同时确保向在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提供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参与性的规划制度;

将没收的土地归还贝都因人和巴勒斯坦人的家庭及其儿童;

遵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E/C.12/ISR/CO/3,第29段,2011年),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向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提供足够的和安全的饮用水以及适当的卫生设施;

审查对于巴勒斯坦人进入土地、出海和谋生实施的限制。缔约国还应该消除关于对毁坏巴勒斯坦人生计的定居者有罪不罚的现象,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暴力和破坏事件。

H.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1. 委员会欢迎《义务教育法》2007年修正案,因为这项修正案将免费的义务教育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15岁至17岁的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积极的举措,实施了旨在缩小贝都因儿童教育差距的五年计划(2011年至2016年),而且在Eilat市达成了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寻求庇护者家庭的儿童最终将入学公立学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进入独立的教育设施。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学校普遍向家长收取学费,从而危及《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

贝都因儿童遭到了严重歧视,往往没有任何学校愿意接纳他们,也没有为他们上学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工具;埃塞俄比亚儿童也遭到了歧视,太多儿童在没有经过适当甄别和确定其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被安置在特别学校中;

正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指出(见CERD/C/ISR/CO/14-16,第11段),犹太儿童和阿拉伯儿童仍然在不同的学校体系中接受教育;阿拉伯儿童的教育体系获得投资较少,结果造成学校教室严重不足,教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无法达标;考试成绩差以及辍学率高居不下。

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实施《义务教育法》,并且通过禁止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学杂费和各种赞助费,确保免费教育;

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贝都因儿童享有教育权,并且立即将被不当安排在特殊学校中的埃塞俄比亚儿童转学;

消除阿拉伯儿童和犹太儿童在学校中的隔离现象,为各个种族的儿童建立一种基于容忍和理解的教育制度;

为所有儿童制定一种包容性的教育制度,而无论其个人差异或者困难、种族或者文化背景、或者社会和经济地位,以便建立一个重视差异和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平等的真正包容性的社会。

63.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在缔约国“国防支柱”行动中300个教育设施遭到了毁坏;据报告,自从2009年以来,缔约国军队在约旦河西岸发动了32次袭击;巴勒斯坦人的学校遭到了缔约国军队或者定居者的袭击;在一些情况下,学校被用作军事哨卡和拘留中心;此外,正如联合国秘书长特别指出(A/67/375,第23段),儿童继续遭到缔约国的军队、保安部队以及定居者的骚扰、威胁和暴力;

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强调指出,已经建造一些新的教师,但是学校仍然严重短缺(根据国家审计长2009年的报告,在东耶路撒冷缺少1,000间教室);在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学校基础设施都处于年久失修状态,结果导致巴勒斯坦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权,或者只能在帐篷或大篷车内不合适的和拥挤的状况下上课;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仍然不批准建造新的教室,而且还命令拆毁学校,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巴勒斯坦儿童和贝都因儿童的受教育权;

由于加沙地带的封锁,救济工程处在2010年无法满足40,000名学龄儿童的入学要求;此外,由于隔离墙、封锁、检查哨卡以及许可证制度限制了行动自由,一些巴勒斯坦儿童上学仍然受到阻碍。

6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追究定居者和保安部队的责任,保护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使其免遭骚扰、恐吓和暴力;

停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袭击学校和将学校用作哨所和拘留中心,同时立即宣布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内盖夫暂停拆除学校;

在双重用途材料清单上取消集料、钢筋和水泥,以便将这些材料用于加沙地带学校的重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方便临时学校的建造,并且作为一个优先项目,制定投资计划,解决东耶路撒冷学校短缺的问题;

取消对于行动自由的过分的限制,为巴勒斯坦儿童上学提供方便。

教育目的

65.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由于冲突状态和教育制度的普遍军事化,在缔约国中和平教育是十分有限的(见CRC/C/OPAC/ISR/CO/1,第26段)。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有关信息,但是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2011年向东耶路撒冷所有私立和公立学校发行的教科书中,大量关于巴勒斯坦历史、传统、国旗和城市的资料遭到了删除。

66.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学校体系中系统地纳入和平教育的建议(见CRC/C/OPAC/ISR/CO/1,第27段),并且再次鼓励以色列儿童和巴勒斯坦儿童团结起来,共同发出倡议,用以推动和平教育。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同时提醒缔约国:它有义务确保巴勒斯坦儿童接受关于其文化传统、语言和价值观的教育;因此敦促缔约国:取消关于禁止使用巴勒斯坦教科书和课程的命令。

儿童早期发展

67.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尽管《义务教育法》适用于所有3岁以上儿童,但是接受幼儿教育的阿拉伯儿童的比例仍然很低。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仍然没有通过必要的法律框架,为幼儿教育机构颁发执照和实施监督。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幼儿教育和发展的全面的国家政策,同时确保所有儿童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高质量的幼儿照料和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适用于幼儿照料和教育的法律管控框架;并且确保所有机构接受强制性的登记和基于具体规定标准的监督。

I.其他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款至(d)款以及第32至第36条)

寻求庇护者、难民以及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

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在Nitzana为与家人失散的儿童建立了青年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积极的举措,国家审计长和以色列议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最近开始重视没有法律地位的儿童的处境问题。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在缔约国中的寻求庇护者和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以及与家人失散的儿童被日益边缘化;他们往往得不到福利机构的任何援助;这些儿童往往无法获得日托中心的照料、教育以及医疗服务,因此在父母外出打工时,他们只能独自在家,或者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2012年1月制定的《反渗透法》允许长期拘留儿童,包括非法进入缔约国的遭到剥削、酷刑和贩运的儿童受害者;

从2011年8月以来,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在极为紧张的情况下(例如:深夜)被捕的情况有所增加。这些儿童及其母亲被捕之后被关押在本·古里安国际机场的拘留设施中,等候驱逐出境;这些儿童被关押在窄小的牢房之中,无法与其父亲或者任何其他家人联系,也无法获得医疗服务、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或者法律咨询;

公设辩护人在其2011年8月的报告中认定:在Saharonim拘留中心,儿童在严酷的和拥挤的状况下被拘留;2011年,在Harera的Matan拘留设施中19名男孩企图自杀;在Givon拘留设施中,女孩同成年人拘留在一起;没有向遭到虐待、酷刑或者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心理治疗和支助;

2012年,在其父母被逮捕和在严酷的条件下关押之后,苏丹儿童(包括那些由于其父母暴力和严重忽视而被安置在保护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也被逮捕,在严酷的条件下关押,等候驱逐出境。

7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在其祖国以外的无人陪伴和与家人失散的儿童的遭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且提醒缔约国:无论儿童的年龄、性别、种族或国籍、经济和登记状况,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移民,有人陪伴或者无人陪伴,正在移民途中或者已经定居,也无论是已经登记或者尚未登记或是处于任何其他状况,所有参与国际移民或者受其直接影响的儿童都有权享有其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保障所有寻求庇护者和移徙工人家庭的儿童关于进入公立学校、寄宿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确保主管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以便保护和充分援助这些儿童;

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制定旨在管控以色列庇护程序的国家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不驱回的原则),并且废除《反渗透法》中允许长期拘留儿童的条款;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推动对于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虐待、酷刑或者任何其他形式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儿童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

立即停止以移民地位为由拘留儿童;

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移民进程的决定阶段,对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别评估,并且邀请保护儿童专业人员、司法部门以及儿童本身参加;在任何导致儿童或其父母的拘留、遣返或者驱逐出境的诉讼中,也应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考虑批准《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且审查国籍法律和现有的程序,使其符合关于预防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国际标准。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

71.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不断将巴勒斯坦儿童当作人肉盾牌和告密者(仅从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就报告了14起此类案件);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2010年在这一方面提出的建议(CRC/OPAC/ISR/CO/1,第25段)实施高等法院关于Adalah和他人诉中央军区司令员和他人一案的裁决(HCJ 3799/02,2005年6月23日的裁决)。委员会深为关注地指出:

正如在反恐的同时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A/HRC/6/17/Add.4,第48段),缔约国的士兵利用巴勒斯坦儿童,要他们带头进入具有潜在危险的建筑物,并且要求他们站在军车之前,以此阻止民众向这些战车投掷石块;

几乎所有曾经将巴勒斯坦儿童当作人肉盾牌和告密者的人都没有受到惩罚;虽然用枪支顶着,强迫一名9岁儿童搜寻可能装有爆炸物的袋子的士兵已被定罪,但是只被判处三个月的缓刑和降职处分。

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执行高等法院关于Adalah和他人诉中央军区司令员和他人一案的裁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将巴勒斯坦儿童当作人肉盾牌和告密者,有效实施这一方面的禁令;同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少年司法

7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明显改善了少年司法制度,因为它为以色列的违法儿童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保障措施。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全然无视委员会于2002年和2010年就逮捕和拘留巴勒斯坦儿童及其拘留条件提出的建议;仍然拒绝让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享有这些保障措施的保护;他们仍然必须服从军事命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注的是:据估计,在报告时期,7,000名12岁至17岁(有的只有9岁)的巴勒斯坦儿童遭到了缔约国军队的逮捕、讯问和拘留(平均每天两名儿童)。联合国秘书长指出(A/67/372,第28段),从2011年9月以来,这个数字已经增加了7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深切关注:

正如一些以色列士兵在作证时指出,多数巴勒斯坦儿童是被任意逮捕的;他们被控投掷石块,可能因为这项罪行而被判处20年徒刑;

目前有236名儿童因为据称的危害安全的理由而被拘留;其中几十人的年龄在12岁至15岁之间;

被捕的巴勒斯坦儿童在接受法官审讯之前可被拘留4天(在2012年8月之前为8天);他们很少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包括见到自己父母的权利;而这些儿童的父母往往不知道其子女的拘留地点;被拘留的儿童也无法见到律师;

被缔约国军队和警察逮捕的巴勒斯坦儿童通常遭到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法官用这些儿童不懂得希伯来语审讯,并且要求他们用希伯来语在供词上签字,否则不予释放;

儿童带着手铐和脚镣,穿著囚服被带上军事法庭,而其主要证据就是逼供得来的供词;法庭用希伯来语对被告发出命令,但又没有为同当事人初次见面的律师提供命令的阿拉伯文译本;

适用于成年人的判刑规定同样适用于16岁和17岁的儿童;

许多被拘留的巴勒斯坦儿童(从2009年以来共有215人)不是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而是在以色列境内拘留和服刑,从而违反了《第四项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76条;其中许多人同成年人一起被拘留在拥挤的牢房中,拘留条件极差,空气流通不好,也没有自然光;食物质量很差,分量也不足;这些儿童遭到监狱管理人员的虐待,而且被剥夺了任何形式的教育;所有这些使得他们的处境更为艰难。

74.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加歧视地将少年司法标准用于所有儿童;根据公平审判最低限度标准,迅速和公正地进行审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取消制度化的拘留办法,禁止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对巴勒斯坦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将所有参与这种非法活动之人绳之以法,并且惩治罪犯。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实施委员会于2002年和2010年提出的,而且经过所有人权机制、联合国秘书长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一再重申的建议,特别是要:

审查和修订所有规定可以判处投掷石块的巴勒斯坦儿童20年徒刑的法律,并且释放所有因为这个原因而被关押的儿童;

确保被拘留的儿童在被捕之后的24小时之内有效获得对于其逮捕和拘留合法性的独立司法复核,并且向他们提供足够的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同其父母和近亲联系;

确保只将拘留被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儿童作为最后手段;根据这些儿童的年龄和脆弱程度提供适当的拘留条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如果怀疑当事人是否已经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必须假定有关儿童低于这种年龄;

确保法庭拒绝采信巴勒斯坦儿童签字或者采用的用希伯来语书写的供词;不再仅仅依据儿童的供词作出裁决

确保将所有被拘留的巴勒斯坦儿童同成年囚犯隔离开来;改善其拘留条件;并且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设施中向他们提供教育机会。应该定期和公正地审查这些儿童的拘留状况;

确保向被拘留的儿童提供独立的申诉机制;所有被非法拘留以及遭受酷刑和虐待之人应该获得补救和补偿,其中包括令人满意的康复、赔偿以及关于不驱回的保障措施。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实现儿童的权利,批准所有它还没有参加的核心人权条约,也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文书的任择议定书。

K.后续行动和宣传

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国家元首、议会、有关部委、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最高法院以及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77.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建议),以形成对《公约》和《任泽议定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的一般性辩论和了解

L.下次报告

7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2日之前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关于本文件中各项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说明。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报告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要求提交报告。根据大会2012年12月20日第67/167号决议,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它未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的翻译不能得到保证。

79.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特别是共同核心文件的提交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经增订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