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US/CO/20-2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毛里求斯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8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658次和第2659次会议(CERD/C/SR.2658和2659)上审议了毛里求斯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MUS/20-23),并在2018年8月24日举行的第2671次会议(CERD/C/SR.2671)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载有对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RD/C/MUS/CO/15-19)中提出关注的问题所做的一些答复。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制订了“2015至2019年政府方案”,在司法机构内进行改革,以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

2017年9月成立了专职负责人权事务的部门,在部内设立了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处理联合国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

2017年《平等机会法修正案》禁止以犯罪记录为由实施就业歧视;

2014年通过了《宪法》临时条款(社群声明),规定2014年选举候选人不必宣布自己属于哪一社群;

根据《平等机会法》第27条第3款(f)项通过2013年《雇主指南》,要求雇员超过10人的雇主制订并实施平等机会政策。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公约》法律地位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规定的权利仍未被充分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数目有限(第一条)。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公约》充分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接受《公约》条款的培训,能够在相关案件中适用这些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案例,以及个人在《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补救的情况。

分类数据

6.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一贯采取不收集族裔分类数据的立场感到遗憾,委员会认为这妨碍对缔约国内不同族裔群体享有人权的状况进行评估(第一条)。

7. 铭记《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见CERD/C/2007/1,第7段)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说明包括克里奥尔人、查戈斯人、非洲人后裔和移民工人在内的各族裔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在教育、就业、健康、住房和政治生活领域的代表性,以便为委员会评估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情况提供实证基础。

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国家人权委员会面临困难,尤其是在委员的任免方面(第二条)。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委员的选拔和任免程序独立、公正、透明。缔约国还应为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平等机会法》、平等机会委员会和法庭

10. 考虑到缔约国的人口构成中各族裔和语言相互交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平等机会法》仍未禁止基于语言的歧视,该法案中依然缺少一项特别措施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据报告称,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工作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b) 委员会无权调查对公务员的投诉;(c) 平等机会法庭做出的制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第一、第二和第四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平等机会法》,将语言纳入禁止歧视的理由并依法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使处境不利的群体能够更快地充分享有平等权利,为此考虑到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还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的任命、续约和罢免程序应做到及时、公正,且独立于行政部门。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包括立法措施,使平等机会委员会有权调查对公务员的投诉,并确保平等机会法庭做出的制裁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

人口分类

1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得票最多的落选者”制度做出的解释,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中的人口分类依然不能充分反映国内各类群体的身份(第一和第四条)。

13.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CERD/C/MUS/CO/15-19,第15段),请缔约国举行全国磋商,以改变现有的分类方法,包括在《宪法》中的分类,充分考虑到自我认同原则和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

族裔间关系

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促进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和谐。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法律不承认按族裔和种姓划分的等级,而且缔约国《宪法》禁止以种族、族裔出身和种姓为由实施歧视,但是缔约国仍然存在这种等级制度(第四和第七条)。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设重视多样性和平等的包容性社会,消除与种族或种姓优越及《公约》禁止的任何其他理由相关的表现形式。为此,缔约国还应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实行教育方案,宣传各族裔群体为缔约国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同时让政府、平等机构、社区和宗教领袖、教育系统、民间社会行为方和媒体等所有必要的利益攸关方参与这项工作。

真相和正义委员会

1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真理和正义委员会,这表明缔约国致力于解决与殖民时代有关的奴隶制和契约奴役等遗留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真相和正义委员会2011年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尚未得到落实。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的建议,包括设立洲际奴隶制博物馆和解决所有关于土地被侵占和所有权问题的申诉,以便促进和解并实现过渡期正义。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资源充足的机构,成员包括政府、平等机构和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及有关社区的代表,负责监测建议的落实情况。

种族歧视申诉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信息表明缔约国内持续存在种族歧视事件,但是处理此类事件的法院案例数目有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提交至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的种族或族裔歧视申诉的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申诉均未移交平等机会法庭,也没有得到进一步处理,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为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了哪些有效补救(第四和第六条)。

19. 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提起申诉或法律诉讼,可能意味着法律不够具体、公众不了解现有的补救措施、不信任司法或非司法救济,亦或是当局或国家机构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开展提供认识活动,宣传提交申诉的非司法渠道,例如监察员、平等机会委员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增进公众对当局和国家机构的信任,并为《公约》涵盖的所有群体诉诸司法提供便利。最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申诉及其结果的分类数据。

仇恨言论和种族定性

20. 委员会对于某些族裔群体尤其是克里奥尔人受到成见和污名化感到关切,而且在社交媒体上有针对他们的仇恨言论,公共人物及政治人物也发表仇恨言论。委员会还对警察采取种族定性做法感到关切,尤其是警察对克里奥尔人实行非法检查、搜查和拘留(第二和第四至第六条)。

21. 委员会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打击族裔或种族成见和污名,以促进多样性和谅解;

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种族主义的媒体报道和政治人士发表仇恨言论的事件,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酌情予以制裁;

消除警察种族定性的做法,对所有种族定性指控进行有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为警察、检察官和司法部门等执法人员制订关于种族歧视的培训方案,内容包括种族定性和查明、登记、调查及起诉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和言论的正确方法。

在押人数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族裔群体分类的在押人员统计数据。

23. 铭记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族裔分类的司法系统和监狱系统在押人员统计数据。

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选举改革,而且其法律不禁止任何族群参与政治事务。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政治参与状况无法体现缔约国人口中的族裔构成,而且缔约国各类机构中的政治参与和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族裔出身的影响(第二和第五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选举改革进程,并重申以往的建议,请缔约国有效处理妨碍族裔群体参与政治生活及影响其适当代表性的障碍(见CERD/C/MUS/CO/15-19,第18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族裔出身和性别等因素分类的统计数据,说明政府、议会、司法和执法部门的政治代表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所有各级的公共生活。

克里奥尔人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克里奥尔人(包括阿加莱加和罗德里格群岛的克里奥尔居民)在各行各业都面临事实上的歧视,在享受人权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克里奥尔人尤其易受贫困影响,获得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和平等机会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在改善克里奥尔人社会经济状况方面的效果有限,而且缔约国缺少专门改善这一族裔群体状况的措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克里奥尔人代表的参与下,通过并实施一项资源充足的战略,以解决克里奥尔人(包括阿加莱加和罗德里格群岛的克里奥尔居民)面临的根深蒂固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与有关社区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制订并实施其他措施,包括特别措施,确保克里奥尔人有效获得就业、适当住房、卫生服务和优质的全纳教育。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

克里奥尔语

2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推广使用克里奥尔语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克里奥尔语虽然是大多数毛里求斯人的通用语,也是学校的教学用语,但不享有正式地位(第五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赋予克里奥尔语国家语言的地位,以便利在行政、司法和教育系统中使用这门语言,防止只讲克里奥尔语的人在社会中受到排斥。

查戈斯人的状况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查戈斯人的困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国际论坛与查戈斯人社区合作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至于为改善生活在毛里求斯陆地地区的查戈斯人的生活条件所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的影响,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有限(第五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查戈斯人返回原始居住地提供便利,保障查戈斯人社区积极参与国家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与此同时,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改善生活在毛里求斯陆地地区的查戈斯人的生活条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类措施及其效果。

移民工人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措施,但移民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然较差。据报道,移民工人普遍工时过长、护照被没收、工资被拖欠、生活条件达不到标准、职位名称不确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表明,剥削工人的雇主没有受到起诉(第二和第五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移民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建立机制来监测与招工有关的程序,加大宣传力度,使移民工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有可能雇佣移民工人的工作场所加强劳动监察。为此,缔约国应确保为劳动部的监察和执法部门配备有效履行职能所需的资源。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调查有关虐待和剥削移民工人的指控,包括协助受害者诉诸司法,例如诉诸劳资法庭及其他裁决渠道,以便将据称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统计数据。

贩运人口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是贩运人口、尤其是为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贩运移民和买卖儿童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根据《打击贩运人口法》(2009年)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比例仍然很低(第二和第五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草案并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打击和制止贩运人口事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a) 严格执行有关贩运人口的国内法律框架,特别是《打击贩运人口法》;(b) 确保对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适当调查;(c) 迅速将据称肇事者绳之以法,若罪名成立,给予适当制裁惩罚;(d) 加倍努力,查明受害者并为其提供有效补救、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庇护所。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6. 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内在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7.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8. 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来文。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31和第33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3. 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7、第27和第35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1年6月29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