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US/CO/15-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通过的关于毛里求斯第十五至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3年2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219和第2220次会议(CERD/C/SR.2219和2220)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第十五至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MUS/15-19和Corr.1)。在2013年2月27日举行的第2229次会议(CERD/C/SR.2229)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五至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编写准则,尽管提交有拖延。委员会还欢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MUS/2008)。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开放而坦诚的对话,同时欢迎在审议报告时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人权基础设施,包括:

扩大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范围,为加强其行动能力修改《人权法》;

通过《2012-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同时成立一个多利益攸关方委员会负责监督其执行。

5.委员会欢迎为加强反种族歧视法律保护通过一些法律,包括:

2008年的《机会平等法》和随后的一些修订案,该法律禁止在公共生活领域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歧视;阐明间接歧视和欺骗性歧视的定义;将举证责任归于所称歧视者;

2001年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法》,该法规定可对互联网上的仇恨和种族主义言论提出起诉。

6.委员会欢迎成立机会平等委员会及其工作。

7.委员会欢迎为增进文化权利采取的措施,如:

将Aapravasi Ghat房舍和Le Morne 登记为遗产地以保护和宣传奴隶和契约劳工后裔文化遗产;

成立语言联盟、文化信托基金和中心;

将“毛里求斯克利奥尔语”和“旁遮普语”作为继承语言/母语纳入小学课程。

8.委员会欢迎成立真相和正义委员会及其工作;汇编有关奴隶和契约劳工的历史文献;关于奴隶制和契约劳工制度对其后裔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缔约国批准的人权条约的国内化规定为优先行动之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纳入其国家法规,同时在协调其法规与《公约》的过程中考虑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ERD/C/MUS/CO/15-19)

歧视的理由

10.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修改《机会平等法》,修改的目的是加强缔约国处理歧视问题的能力(第1条和第5条(d)款(vii)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在修改中按照《公约》将‘语言’作为一个根据《机会平等法》受保护的理由加入其中。鉴于缔约国内宗教和族裔之间的派系,以及迄今缔约国的居民按宗教信仰申明自己的身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分种族、肤色、家世或民族或族裔,保证每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利。

煽动仇恨和暴力

1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肯定说,除《刑法》第282条禁止煽动种族仇恨以外,《刑法》的现有条款也使人们能对《公约》第4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第四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其法规囊括第4条的所有方面,确保禁止散布基于种族优越性或仇恨的思想以及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量刑时将种族动机看作一种加重情节。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消灭种族歧视的法规的第7(1985)号、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1993)号和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

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法律补救办法

12. 委员会承认《机会平等法》规定的以和解方式处理歧视案件的优点,但鉴于某些歧视罪的严重性,也担心这种办法可能并不总是合适(第一、四和六条)。

忆及其关于《公约》第六条的第26(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第四条所阐明的种族歧视行为根据缔约国的法规应受惩罚,并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处理和惩罚。

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案例

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少关于申诉和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法庭判例的资料(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法院以及人权委员会、申诉专员和机会平等委员会等非司法机构所处理案件的更详细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

特别措施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规没有为补救某些族裔群体所经历的不利情况规定出特别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机会平等法》的目的是实现平等、公平和公正的社会,但其落实却只依靠精英原则(第一、二和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弱势群体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委员会建议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解决任何族裔群体在私营和公营企业就业以及教育中人数不足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高人们的认识,让他们知道,要实现实质性平等,就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而特别措施则要符合公平原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提到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身份和族裔关系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对居民的政治分类使同一“普通居民”社区包括克利奥尔人等群体和法语毛里塔尼亚人,但他们却没有共同的身份。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968年确立的宪法分类可能不再能反映缔约国中各群体的身份(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协商,考虑居民各种群体的分类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自我确定身份的原则,并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具体族裔群体身份的确定的第8(1990)号一般性建议。

16.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在缔约国社会中存在着根据肤色、血统、种姓和种族划分等级的习俗,因而,有些群体被认为或感觉比其他群体优越或低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的建议只有极少部分在被落实(第四和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谴责种族和族裔优越思想并采取行动消除这种思想,采取措施,如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对人人平等的认识,消除对某些群体的消极偏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优先落实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建立一个较少种族主义和精英主义的社会”的建议,包括为此紧急分配资源。

收集人口资料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按族裔收集人口资料会造成分裂(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认为,收集这类资料有益于缔约国制定和执行适当政策,消除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族裔或民族等不同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真相和正义委员会建议按性别和族裔社群收集关于社会、政治和社会行政管理结构的资料,鼓励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考虑这一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考虑以最适当办法收集这类资料时与选民协商。

政治代表

18.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各社群在其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情况。而且,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审查其选举制度,以建立一个更公平的制度,促进民族建设并为妇女代表提供更多席位(第五条(寅)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新的选举制度排除各族裔群体参加政治生活并有适当人数代表的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各族裔群体在各指定和选举的机构中的代表情况,包括关于这些群体的妇女参与的详细情况。

克利奥尔人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克利奥尔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最弱势人口的措施(第五条(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解决克利奥尔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问题,采取与问题相称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语言

2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情况说克利奥尔语是缔约国各群体的共同语言,同时表示欢迎在小学中开始教授克利奥尔语和比哈尔语,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说明克利奥尔语在缔约国的地位和教学语言是什么(第五条(寅)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给予人口中各群体所说语言适当的地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消除平等的语言障碍,消除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利的语言障碍。

查戈斯人的处境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减轻从迪戈加西亚岛和查戈斯群岛其他岛屿流离失所的查戈斯人的痛苦所采取的措施,但仍关切的是,他们仍未能行使返回家园的权利(第五(卯)款和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办法,对主要是来自迪戈加西亚岛和查戈斯群岛其他岛屿的查戈斯人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给予补救。

移徙工人

22.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移徙工人恶劣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报道,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如2011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和卫生(雇员的住宿)条例》(第一和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切实调查、起诉和惩罚对侵犯移徙工人权利负有责任的雇主,确保适用的法律能给移徙工人以充分保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不歧视非公民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

种族歧视的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2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宪法》第16条第(4)款所规定的关于适用属人法的不歧视原则的例外,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因为某些族裔群体的妇女因为其宗教信仰而受到其影响(第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进行宪法改革时废除《宪法》第16条第(4)款所规定的关于适用属人法的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

事实上的隔离

24.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关于为实行《公约》第三条的规定采取措施的情况(第三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防止、禁止和取消事实上的隔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社会住房方案不造成事实上的居住种族隔离。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种族隔离的第19(1995)号一般性建议。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5.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那些条约,如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6.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斑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大会在其第47/111号决议中批准的《公约》第八条六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一下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大会在其中促请缔约国加速其有关《公约》关于委员会经费问题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它们同意修正案。

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第十四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

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根据这些结论性建议采取行动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扩大对话范围。

宣传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公众在报告提交时能随时看到和得到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和其他共同使用的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1.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准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关于上面第11和12段中所载建议的后续行动的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32. 委员会还要提请缔约国注意上面第18、20和21段中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准备下次定期报告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5年6月29日之前以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其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专要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涉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页数限制40页、核心文件页数限制60-80页的规定(s HRI/GEN.2/Rev.6, 第一章第十九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