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通过的关于罗马尼亚请求的决定

1.罗马尼亚于1990年12月18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2009年7月2日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声明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1款推迟三年建立国家预防机制。

2.委员会收到了罗马尼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提交的请求书,要求将上述推迟期再延长两年。缔约国这一请求的理由是“在这一期间最后通过国家立法存在客观困难》。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请求书是在2012年7月2日这一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

3.此外,缔约国应于1996年1月16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逾期已超过16年,委员会对此十分遗憾,并指出,不能收到定期报告,有碍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因而使其无法提出建议,协助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的条款。

4.2012年11月14日,委员会就此事与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协商后、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该缔约国的请求,将该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第四部分下的义务的时间再推迟两年,但前提是缔约国将在本限期内并依照确切的时间表建立起国家预防机制。

5.委员会在实施本决定过程中、请缔约国在2013年5月6日至31日第五十届会议期间与其会晤,以便提交一份状况报告,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制定确切的机制建立时间表,并且说明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长时间迟迟未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事的进展情况。

6.本决定在提请缔约国和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注意之后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