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D/385/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85/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举行的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M.A.F.等人(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5月13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至利比亚的危险

程序性问题:

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实质性问题:

将一人驱逐至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

所涉《公约》条款:

第3和第22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通过的关于

第385/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A.F.等人(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5月13日(首次提交)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成立,

于2012年11月23日开会,

结束了对M.A.F.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85/2009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及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 主要申诉人M.A.F.出生于1971年,是利比亚公民。其他申诉人是其妻子Z.A.,利比亚公民,出生于1970年,以及他们的五个子女。申诉人称,他们被遣返回利比亚,将会构成缔约国违犯《公约》第3条。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 2009年6月2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原第108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正在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时,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利比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M.A.F.的兄弟之一是反对卡扎菲政府的政治活动分子,2001年被捕并被判处徒刑。在其被捕之后,利比亚当局没收了申诉人的住宅,并命令M.A.F.的雇主解雇他,指责他及其家人支持针对卡扎菲政府的反对派活动。M.A.F.于2001年1月在受利比亚治安当局审讯时遭受到暴力和酷刑,2002年11月再次遭受酷刑,当时他的鼻骨被打断。另外在2002年11月,Z.A.受警察推搡而摔倒,因此造成流产。2003年,M.A.F.的另一个兄弟被捕,并由利比亚当局关入监狱。在提交申诉之时,他的两个兄弟都仍然在监狱里。2006年5月4日,M.A.F.被捕,并被关押两个月,在此期间他遭受到酷刑。在他被拘留之后,Z.A.精神发生崩溃,他的子女也不再能够上学,因为他的家人因受到利比亚当局的迫害,不断地变换住址。2007年3月,利比亚当局对M.A.F.发出了逮捕令,并准备在2007年9月1日执行。申诉人决定在欧洲国家寻求庇护。他们向一位在护照发放部门工作的利比亚高级官员支付了15,000美元和30,000利比亚第纳尔,向他们提供了伪造姓名的假护照,与他们一同飞到斯德哥尔摩,从那里收回假护照,又飞回的黎波里。

2.2 他们于2007年5月28日到达瑞典之后立即提出了庇护申请。瑞典移民局于2007年10月10日驳回了他们的申请。移民局指出,M.A.F.和Z.A.均不是政治活跃人物,也没有被判定犯有任何罪行,他们也无法描述M.A.F.兄弟的政治活动。移民局怀疑申诉人所说的全家旅行路线的准确性,尤其是他们声称他们跟随一个人口走私犯通过了在的黎波里的机场检查。总之,移民局认定,申诉人全家离开该国所用的手段表明,利比亚当局对他们不会感兴趣,并得出结论认为,他们返回利比亚也不会面临该国当局给予迫害、体罚、酷刑或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危险。

2.3 申诉人随后向瑞典移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驳回上诉。法院认定,申诉人未曾在移民局提过的有关申诉人申请的新内容降低了他们的可信度,在某些情况下与其口头提供的信息相冲突。这些内容包括M.A.F.于2002年11月受警察毒打,Z.A.流产,以及M.A.F.从监狱获释之后必须定期向利比亚当局报告的规定。法院怀疑证明申诉人全家身份的新证件的真实性,这些证件根据的是复印本。申诉人所提供的关于利比亚形势的资料也被认定是一般的资料,并不能表明这一家特别受到威胁。

2.4 2008年6月30日,移民法院判定申诉人不得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所以不可能进行任何上诉。

申诉

3.1 申诉人称,他们被瑞典强迫遣返回利比亚将构成违犯《公约》第3条。他们援引的理由是,利比亚在卡扎菲政府统治下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治安人员一贯地使用酷刑。申诉人还称,M.A.F.因其家人的政治活动而原先遭受过酷刑,因此他们确实面临着个人危险。

3.2 在卡扎菲政府被推翻,利比亚建立全国过渡委员会之后,申诉人称他们被强迫遣返仍然违反《公约》第3条。他们所举的理由是,的黎波里阿布萨利姆地区形势不稳定,而Z.A.的表兄弟曾在民众起义期间站在卡扎菲一边。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0年2月26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承认,所有国内可以使用的补救办法已经被用尽。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他们面临着可能遭受相当于违反《公约》的危险的说法尚未得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的证实,因此按照《公约》第22条第2款是不可受理的。缔约国为支持这一结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还提出了一项关于案情的意见。

4.2 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所包含的指控进行了透彻的审查,采用了与委员会在以往裁决中所用的相同的标准。缔约国认为,庇护申请人的说法是否可信,对于评估申请极为重要,国家当局完全能够评估一个人会遭受相当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危险的说法是否有可信性,特别是在与寻求庇护者进行直接接触之后。在就此案作出决定之前,移民法院进行了两次面试,一次是与主要申诉人,另一次是与其妻子,移民法院还进行了口头听证,这使他们有足够的能力评估申诉人的说法是否属实。

4.3 关于申诉人为支持其主张而提供的书面证据,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身份证件是根据影印的“户口本”而颁发的,其中证件之一标明的日期是2004年,虽然实际上是在2007年颁发的。缔约国认为,这些文件因此不足以确定申诉人的身份。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说明为何不能提供适当的身份证件,这也削弱了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的一般可信度。为了证明M.A.F.因遭受利比亚警察的暴力而造成鼻骨骨折,申诉人在缔约国的诉讼中提交了一份医学杂志和一位瑞典医生开的证明,这两项材料的日期都是2008年1月。这些文件并没有指出所称的事件与所说的伤害之间的任何联系,因此缔约国认为,并不能证实申诉人的说法。为了证明Z.A.因受警察推搡而流产,申诉人提供了日期为2002年12月3日的利比亚医院开出的出院单。就缔约国的理解来说,这一文件并没能确立所说的事件与流产之间有任何联系。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所引用的书面证据并不能证实他们一旦回到利比亚会遭受相当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4.4 申诉人并没有证实下述说法:申诉人全家许多年以来一直受到利比亚当局的迫害和骚扰。鉴于申诉人称这种迫害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并涉及到M.A.F.经常遭受逮捕、监视和讯问,因此缔约国认为,应该可以预料,申诉人为支持其说法应该能够提供某种形式的书面证据。

4.5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口头和书面材料具有含混和前后不一致的特点。具体地说,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解释,来说明M.A.F.的兄弟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而只是说他曾多次与军官发生过接触,军官向他提供了文件,而这种说法也只是在移民法院进行口头听讯时才有的。缔约国认为,既然M.A.F.的兄弟从事的活动正如申诉人所称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申诉人不大可能不了解其兄弟的政治活动的情况。

4.6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交的材料提到,尽管他们遭受到当局的迫害,他们还是设法离开了利比亚,但这种材料是含混和前后不一致的。在离开利比亚之前,申诉人称曾受到一个人的帮助,这个人告诉他们M.A.F.将在2007年9月1日之前被逮捕。申诉人开始并没有提到这个人的任何情况,而只是在移民法院的口头听讯时称,他是M.A.F.父亲的朋友,是一位退休的上校,他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个人告诉了他所说的逮捕令。申诉人对帮助他们逃离利比亚的第二个人提供了前后不一致的资料,在其律师于2007年9月19日提交移民法院的书面材料中称,他是Z.A.父母的熟人,而在2007年12月10日移民法院进行面试时,他却成为Z.A.的亲属。在申诉人律师提交移民法院的书面材料中,据称警察在他于2006年被从拘留所释放时告诉他让他离开该国。缔约国因此料想申诉人能够获得真实的护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提供了含混和前后不一致的资料,而没有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这削弱了其材料的可信度。

4.7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瑞典当局实施的程序过程中,还补充了重要的指控,用于申请庇护。直到在移民法院进行口头听讯之时,申诉人一直称,M.A.F.在2003到2006年期间经常受到讯问,他还遭受到监视,并在涉及2006年从监狱释放时,在4个月的时间里被定期地要求签署文件,而且在他于2006年年底拒绝遵守当局的要求之后,在2007年3月向他发出了逮捕令。缔约国认为,利比亚当局对于他拒绝合作,用不着花这么长时间才作出反应。此外,在申诉人律师于2007年9月19日提交移民局的书面材料中,据称利比亚警察并没有导致M.A.F.的妻子或子女受到任何伤害,而在2008年1月9日向移民法院的上诉中,申诉人称,2002年11月23日,Z.A.被警察推搡,造成她流产。上诉还说,除了向移民局提交的材料以外,警察还有一次殴打M.A.F.,导致他鼻骨骨折。缔约国认为,在移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请之后,申诉人又提出重要的指控,而没有令人满意地解释为何最初没有提交这些材料,这就削弱了申诉人材料的可信度。

4.8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委员会提交的指控与他向瑞典移民当局所作的说明不完全一致。在委员会,申诉人称,M.A.F.在2001年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受到利比亚治安部门的审问,而他们对瑞典移民当局说,这是在2003年之前约3年时间里发生的事情。

4.9 申诉人称他们于2007年5月离开了利比亚。缔约国指出,如果与缔约国的立场相反,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已经证实了他离开其本国的理由,那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如果现在被遣返,会引起利比亚当局的任何兴趣。

4.10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所援引的证据和情况并不足以表明所说的酷刑危险满足了可预见、真实的、个人的等条件。由于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指控未能达到最基本的证实水平,所以来文应该因明显地缺乏根据而被宣布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在提交其评论之前,主要申诉人于2010年7月22日和2010年11月2日提供了看病记录副本和其他的文件。

5.2 2011年1月10日,M.A.F.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申诉人附上了曾向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提交过的起证明作用的文件的一些副本。关于向瑞典当局提供的证据据称不一致和含混的问题,M.A.F.说,他是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离开利比亚的,当时他很害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记不得一切细节,应该并不奇怪。他还说,参加利比亚反对派的政治活动的人必须十分小心,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兄弟并没有将自己的活动告诉家人,也十分自然,尤其是因为他与军官进行联系并进行了合作。

5.3 M.A.F.还提到,他们全家还两次试图在挪威获得居住许可,他也试图来日内瓦,这都表明申诉人对利比亚当局暴力的恐惧是真实的,是有充分根据的。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1年3月25日,缔约国告诉委员会,由于利比亚的安全形势,瑞典当局暂不将申诉人遣返到该国,并请求推迟对来文的处理,等候进一步的通知。

6.2 2012年4月20日,M.A.F.提供了另外的材料。他说,虽然他最初的指控涉及躲避前卡扎非政府的迫害,但申诉人依然面临着现政府迫害的危险。他指出,2012年3月,在的黎波里的阿布萨利姆区发生了武装冲突,一个武装团体从他的姐妹家里绑走了他的一个兄弟。这些绑架者告诉M.A.F.的家人,他们属于军事委员会,但当他们家人与军事委员会联系时,军事委员会称并不知道此事。M.A.F.说,他和家人如果被遣返回利比亚,将会有被绑架的危险。他还说,他的房屋已经在内战中被摧毁,而他居住的的黎波里阿布萨利姆地区的居民尤其面临被杀害或被绑架的危险,他提到利比亚的卫生情况,以及受到强奸的危险。M.A.F.还说,他的妻子的表兄弟在叛乱期间曾与卡扎非政府站在一边,因而使他更容易成为报复或酷刑的目标。

6.3 2012年5月10日,缔约国提供了另外资料。缔约国指出,2010年2月25日,M.A.F.向移民局提交了新的申请,要求重审他的案件。M.A.F.称,利比亚当局在他于2006年被关押期间曾让他遭受到强奸的危险,并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0年2月23日的医学杂志,以支持他的指控。2010年7月9日,移民局决定不对申诉人的案件给予重新审理,认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已经有理由怀疑其早先提交的材料的可信度,而这一新的要求只是对那些材料的补充。M.A.F.并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而是后来又向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请求重新审查他的案件,而移民局于2010年10月26日驳回了他的申请。移民局认为,由于对M.A.F.的身份有怀疑,那么他提交的2008年4月8日一般治安总人民委员会发给他的信没法与他联系在一起,那封信要他到国内安全局报到。此外,这份文件过于简单,只是提交了复印本,而作为证据没有多少价值。申诉人对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他提交了一封信,称这是从一般治安总人民委员会收到的信的原件,但这个信在格式与内容上不同于他向移民局提交的那个信。2011年1月17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认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没有认定申诉人证明了自己的身份,而所提供的文件,由于十分简单,缺乏细节,无法得知申诉人是如何得到的,因而作为证据缺乏价值。2011年2月24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准许申诉人继续上诉。

6.42011年9月16日,申诉人由移民局登记为已经潜逃。

6.5缔约国指出,移民局法律事务主任曾于2011年2月21日、2011年6月17日和2011年10月25日印发了关于利比亚的“法律立场”。2011年10月25日的法律立场说明,在防止人民受到迫害或遭受严重伤害方面,利比亚尚未建立能够采取合理和必要措施的有效运作的制度。然而鉴于该国安全形势已得到大幅度改善,那么一个人根据其个人情况到该国其他地方寻求庇护是可能的、相关的,也是合理的。这一法律立场还尤其列出了特别脆弱的群体,包括那些被指控忠于前卡扎菲政府的人,以及属于特定少数群体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法律立场还提到的黎波里形势紧张的报道,特别是在传统上忠于卡扎菲的阿布萨利姆区。缔约国认为,所说的酷刑危险以及所谓的对申诉人的报复威胁不大可能继续存在。没有任何情况表明申诉人属于特别脆弱的某一群体,而利比亚国内的暴力水平和激烈程度也不至于那么严重,以致于仅凭一般的安全形势便能确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国就相当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申诉是否可以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没有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和正在审查此事。

7.2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2010年2月26日的来文中已经确认,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7.3缔约国指出,申诉“明显地根据不足”,不应该审查其案情。委员会的意见是,向委员会提出的论点已经提出了一些实质性问题,这些问题应依据案情,而不是单单依据是否受理的考虑而加以解决。

7.4 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并对来文的案情进行了审议。

审议案情

8.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8.2 委员会必须决定的是,若将申诉人驱逐到利比亚,缔约国是否会构成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若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就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送回至该国。

8.3 关于申诉人根据第3条所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存在着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是否在遣返回利比亚后面临着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由此推论,在一国存在着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并不构成足够的理由可以判定某个人被遣返回该国就有可能遭受酷刑危险;必须援引另外的理由,来说明该个人本人面临的危险。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 该意见里提到,遭受酷刑的危险不需具有很高的发生可能性,而是必须是个人的和真实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原先的决定里曾确定,酷刑的危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关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委员会还提到,通常应由申诉人来提出可辩护的案件,而酷刑危险必须依据超出简单的理论或怀疑的理由加以评估。

8.5此外,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对缔约国所判定的事实情况需给予充分的重视,但委员会并不受这种判定的约束,相反有权基于每个案件的全面情况自由地对事实作出评估。

8.6 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危险时,委员会指出,申诉人为支持其最初的主张即如果遣返回卡扎菲政府所统治的利比亚,则会受到酷刑危险,因此提交了一些文件证据。然而,申诉人在利比亚发生起义以及政府更替之后,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现在返回利比亚便会遭受酷刑危险。在2012年4月20日所提交的材料中,M.A.F.提到了的黎波里某些地方的形势一般不稳,以及该国的卫生形势。他还说,他及其家人如果返回会遭受绑架或酷刑,特别是由于他妻子的表兄弟曾在内战期间站在卡扎菲一边,但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据来支持这些说法。

8.7委员会认识到利比亚所存在的人权形势,但认为尤其考虑到该国政权所发生的变更以及目前的形势,申诉人没有证明他现在返回利比亚便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8.8 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利比亚便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亲身的危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利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利比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