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25/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
I.A.F.B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0年6月22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2年11月13日 |
事由: |
将申诉人驱逐至阿尔及利亚 |
实质性问题: |
回到原籍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显然无确凿根据 |
所涉《公约》条款: |
第3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25/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I.A.F.B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0年6月22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1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I.A.F.B代表自己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25/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来文的申诉人I.A.F.B.是阿尔及利亚国民,出生于1966年10月26日。他声称,如果自己从瑞典被遣返回阿尔及利亚,就会成为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申诉人无律师代理。
1.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以前的第108条),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代表委员会于2010年7月12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到阿尔及利亚。这一请求是根据申诉人来文中所载的情况作出的,而缔约国被告知,有可能根据从当事双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对这一请求进行复核。
1.32011年4月13日,经缔约国请求,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决定取消临时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1998年,在怀疑1986年父亲死亡一事有蹊跷后,申诉人写信给阿尔及利亚国防部秘书长,请求调查其父死亡的背景。他的父亲是情报安全局副局长,情报部门的一名指挥官,曾在驻大马士革使馆担任武官。申诉人未毕业即离开军校,他在与军校老同学庆祝新年的聚会上得知父亲被暗杀。根据军中一名朋友提供的消息,其父死在军队的精神病院,死前曾与军医吵架,据说其父当时泄漏了军事机密。该军医奉国防部指示,为他注射了强力镇静剂,导致心脏衰竭。申诉人于2005年2月11日和5月5日致函总统,请求总统对其父死亡一事展开调查。申诉人的第二封信发出后,有两个人趁他不在家时去了他家。据军中一名朋友指认,其中一人为军方特工。2005年12月,申诉人第三次致函总统,信中强烈批评当局和军方,指责军方须为两次屠杀平民事件负责,质疑前总统布迪亚夫被暗杀一事,并透露了在巴黎轻轨(RER)列车上负责执行暗杀的几个人的姓名。2005年12月15日,申诉人被逮捕,护照被没收。在5天时间内,他遭到殴打和死亡威胁,还有官员朝他身上撒尿。申诉人被关押20天后,于2006年1月4日释放,但之前在死亡威胁下被迫签署一份文件,其中他承认是在阿尔及尔活动的伊斯兰教团体的一员。但他从未被控以任何罪名,可自由旅行,只须每星期一次向警局报到。申诉人被释放后,其妻子拍摄了他身上伤疤的相片,后来曾向瑞典移民当局出示。
2.2旧护照于2005年12月15日被没收后,申诉人通过向官员行贿而领到了一本新护照。2007年,申诉人赴埃及探视母亲。2008年3月20日,申诉人释放后须每周报到的警局要求他带上护照去一趟警局。由于怀疑情报部门继续在寻找他,申诉人决定逃亡。于是,2008年3月27日来到瑞典并寻求庇护。4天后,他妻子的护照在阿尔及利亚被没收。在他离境后的1年时间内,便衣人员定期探访他妻子,询问他的下落并威胁她。
2.32009年12月17日,瑞典移民部门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理由是他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证明他曾遭受过酷刑。申诉人指出,当初情报部门警告他不得对任何人提及曾被拘留,而且不得要求开任何医学证明。移民部门承认他曾数次致函总统,但不认为这在他回国后会构成遭受酷刑的实际危险。瑞典当局还注意到,申诉人在其父死亡12年和19年之后才采取行动。申诉人则指出,父亲死亡之时,他才20岁,正在军中服役。他解释说,他2005年离开军队并从友人得知情况之后才决定调查父亲死亡一事。瑞典移民部门认为,他父亲死亡的原因以及申诉人因致函总统遭到报复而被搜查的说法不可信。移民部门还指出,2007年,申诉人曾到瑞典旅行但未申请庇护,这也令他担心迫害的说法存在疑点。申诉人说,当时他没有感到有危险,因为警局尚未召见他。瑞典移民局还判定,申诉人离境后便衣人员定期探访他妻子的说法不可信,因为他从2007年起就与妻子分居,他向瑞典当局提交的签证申请表上填写的是不同的地址。对此,申诉人解释说,申请签证之时,他与妻子之间有些争执并按穆斯林教规矩分手,但未正式离婚。在离开阿尔及利亚之前,他们言归于好,因而取消了分手,户口簿可证明他是已婚。但为了保护他妻子不被骚扰,他对阿尔及利亚当局声称他们仍然分居。移民局又断定,申诉人护照被没收的说法不大可信,更大的可能是旧护照没有空白页而需要换发。申诉人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护照上表明他的埃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到2008年8月23日为止,因此护照换发的说法是说不通的。他还表示,他等了14个月才出国,证明他是担心被逮捕。2010年3月16日,哥德堡行政法院驳回他的上诉。2010年6月3日,上诉法院也驳回他的上诉。2010年6月7日,他接到通知须在一个月内离开瑞典国境,否则会被驱逐。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若将他驱逐至阿尔及利亚,会违反《公约》第3条。他声称,瑞典当局未考虑到人权在阿尔及利亚不被尊重,过去18年来阿尔及利亚一直处于紧急状态。他还声称,情报部门一贯施行酷刑,而且特工可以逍遥法外。他说,如果被遣返阿尔及利亚,他确实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他还说,第三国庇护申请被驳回的阿尔及利亚公民若回国,一般会被怀疑是伊斯兰恐怖分子,因而容易遭到报复。
3.2申诉人还声称,移民当局受到了瑞典驻阿尔及尔使馆来函的影响,使馆人员在信中告诉负责的移民官员说她2007年曾拒绝发给申诉人签证并对另一同事2008年发给他签证一事感到遗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1年3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并要求取消临时措施。
4.2缔约国称申诉人提供的一些译文未准确反映国内当局的议事情况,于是对事实作了澄清。2008年3月27日,申诉人向移民局提出庇护申请并附上护照,护照颁发日期为2006年6月5日,有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4日,申根签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30日。申诉人在初次面谈中表示,他受到军事安全部门威胁,因为他曾写信询问其父亲的死因。他声称,他为此被逮捕和遭到酷刑。在提交移民局的材料中,申诉人声称他有可能被监禁至少20年,其间会遭到酷刑。他还声称,受威胁和迫害的原因是他曾于1998年致函国防部长并曾于2005年2月11日、5月5日和12月4日及2008年3月22日致函总统,要求澄清其父亲的死因。2005年12月15日,申诉人据报告被逮捕和受到人身虐待。申诉人声称,在2006年1月4日被释放前,他被迫签署一份自白书,承认是伊斯兰教团体的一员,并须保证每周向警局报到一次。申诉人指出,他未因任何罪名被定罪,却处于警方监视之下。2008年3月20日,申诉人据称被警方召见,并要他带上护照。由于他的护照留在埃及使馆,他承诺2008年3月27日带护照去。但他出了国。他说,他出国4天后,他妻子的护照被没收。
4.32009年12月17日,移民局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认为警方的召见通知十分潦草,字迹难辨。移民局还认为,既然据称每周要报到一次,警方还要召见他,岂不是怪事。从申诉人作为受过酷刑的证据提交的相片看来,尤其是在没有提供任何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不可能断定受伤的性质和时间。移民局承认申诉人曾致函总统。但它认为,该证据本身不足以证明有受迫害的危险。它还认为,申诉人的护照不大可能遭到没收,因为旧护照的副本表明已无任何空白页,有必要换发。它还指出,申诉人等了12年和19年之久才设法查明父亲死因,有点不可思议。其父遭军方或政权杀害的说法被认为离奇和不大可能。移民局又指出,2005年5月两名便衣警察趁他不在家时登门造访的说法不可信。当局去他妻子家找他的说法也不可信。它进一步指出,申诉人曾在申根地区停留过而未申请庇护,这表明他不认为需要保护。他在遭受酷刑后,还在阿尔及利亚待了两年。此外,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看来不会因写过信而有受到过于严重的处罚的危险。
4.42010年3月16日,移民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认为申诉人未有力地证明他因写给当局的信函的内容而被警方召见,申诉人也不至于因他所称之事而有受到过于严重的处罚的危险,即使因此而被定罪。它还考虑到,2006年至2008年期间,申诉人能够赴埃及数次,未遇到任何阻碍,2007年停留申根地区期间也未请求国际保护。从他的案情看来,阿尔及利亚当局不大可能对他感兴趣。他声称他在国外申请庇护会使他有可能被当成与伊斯兰恐怖分子有关联,对这一点,法院判定申诉人不大可能会遭到报复,因为他据称被迫签署了自白书,承诺自愿向警方报到。这意味着申诉人不再与这类团伙有任何关联。2010年6月3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受理上诉。2010年6月23日,移民局决定不发给居留许可或下令重审此案。2010年7月8日,移民上诉法院裁定,瑞典驻阿尔及尔使馆一等秘书的来函对庇护审理程序没有任何影响,驳回了申诉人重新审理此案的请求。
4.5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承认,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也未发现同一事项已由或正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自己若被遣返阿尔及利亚就有可能因《公约》第3条遭到违反而受害,但没有为申诉得到受理提供充分证据,来文显然无确凿根据,因此应按照《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4.6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有理由对阿尔及利亚目前的人权状况表示关切,它并不想低估其严重性,因为布特弗利卡总统于2009年当选连任,恐怖分子嫌犯得不到公平审判,对酷刑和虐待指控不加调查,采信以逼供手段得到的自白,而且在2011年2月解除紧急状态后仍对抗议活动加以驱散。 但是,这些情况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诉人被遣返阿尔及利亚会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需要证明他本人可能会受到违反《公约》第1条的待遇。关于申诉人本人在阿尔及利亚有遭到酷刑的危险这一点,缔约国指出,移民局是在与申诉人两次面谈之后作决定的,移民法院是在开庭口头听证之后作裁决的。它还指出,国内立法所载的原则与《公约》相同,因而其移民当局在判定申诉人的可预见真实个人风险方面适用的检验标准与委员会相同。因此,它强调,应当对缔约国移民当局的实地评估予以高度重视。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所提申诉的根据和理由与提交缔约国当局的根据和理由相同。然而,除此之外,申诉人还对其叙述中的不一致之处作了进一步解释。缔约国认为,有几个理由要对申诉人说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它指出,申诉人声称他为了保护妻子不受骚扰而伪称与妻子分居,这一说词先前未提出过,而且与他过去的说法不吻合,过去他称他们夫妻的婚姻在2008年2月出了问题,而在申诉人申请赴瑞典签证之后问题得到了解决。它还强调,申诉人所称埃及居留许可仍然有效因而没理由换发护照的说法与他先前所称由于离开埃及超过6个月致使居留许可失效的说法相互矛盾。这使人很难相信申诉人说的护照被警方没收这一点。缔约国又指出,申诉人护照上盖的章显示他进出阿尔及利亚毫无问题。它说,申诉人没有解释在他据称通过贿赂而得以于2008年3月27日离开国境之前何以能够曾离开并返回阿尔及利亚。此外,申诉人承认他未被控以任何罪名。如果为了防止他出境而没收过他护照,则他出境不大可能不引起安全部门或警方注意。其他一些说法也有疑点,例如申诉人据称于2005年遭受酷刑后仍留在阿尔及利亚;他有几次机会出国,到过埃及,他母亲住在那里而且他也有居留许可,还到过申根地区,但他没有留在国外。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据称在2005年遭受酷刑但等到2008年3月才寻求保护而没有在早前几次离开阿尔及利亚之时这样做,他的说法并不可信。所以,缔约国表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过去确有可能受过酷刑,也未证明他在离开阿尔及利亚之前突然引起当局注意,以至于离境或返回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4.8缔约国还指出,即使可认定申诉人如所称的那样曾致函总统和国防部长,而一些国际人权报告证实诽谤罪在2008年和2009年可判长达6个月监禁,但申诉人2005年写的信并未招致任何迫害,因此他2008年3月22日的信也不大能够构成会带来迫害危险的合理理由。来文中未提及信已收悉,也未提供资料说明该信导致了迫害。
4.9缔约国确认,使用伪造证件非法离开阿尔及利亚或经由官方边界站以外的通道出境,是会被惩处的违法行为。但案情表明,申诉人是使用真实护照由普通边界站离开阿尔及利亚的,因而没有理由认为他有依法遭到惩处的风险。
4.10根据来文提交时可获得的信息,庇护申请被驳回本身不会对返回阿尔及利亚造成影响。有些报告所载的信息表明,庇护申请被驳回的人回国可能会被阿尔及利亚当局怀疑曾参与过恐怖主义行动,但这指的是因国家安全理由没有获得庇护的人。这与申诉人的情况不相关。没有证据表明离开阿尔及利亚一段时间后或庇护申请被驳回后返回的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而且,没有迹象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知道申诉人申请过庇护且被驳回,申诉人早前从欧洲及其他国家再入境也从未遇到任何麻烦,尽管他声称曾签署过自白书说自己是伊斯兰教团体的一员。
4.11最后,缔约国指出,所称的遭到酷刑一事若真有其事,也是5年多前发生的;申诉人据称遭到酷刑后,能够在阿尔及利亚居住了两年多才离开阿尔及利亚,并能够离开和返回阿尔及利亚而未遇到麻烦。它指出,没有什么迹象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仍对申诉人感兴趣。因此,缔约国认为,就他的案件而言,申诉人提出的证据和叙述的案情不足以证明据称存在的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它指出,关于违反第3条的指控明显缺乏根据。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5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未谈及瑞典驻阿尔及尔使馆一等秘书来函的问题,而此事因使他有权要求国内法院重审他的案件,特别是因为独立和公正原则没有得到尊重。他说,使馆一等秘书这样做,是因为他初次申请瑞典签证于2007年6月18日遭拒绝后曾坚持索回原始文件。他说,一等秘书在信中批评了他的个性,语带侮辱,怀有偏见,这影响了移民局的裁决。申诉人还说,缔约国未解释作此裁决的人为何不是与他面谈的移民局官员。
5.2申诉人重申,阿尔及利亚的局势不稳定,特别是在其他阿拉伯国家发生骚乱之后。申诉人再次表明,他曾被迫签署自白书说自己是伊斯兰教团体的一员,而且他曾在致总统的信中透露陆军与屠杀平民的行为有牵连以及情报安全局下令暗杀布迪亚夫总统并与巴黎轻轨列车上的暗杀行动有牵连。
5.3申诉人还说,相片可以证明他受过虐待,他未能取得医学证明是因为他受到威胁,特别是医学证明只能由公立医院的法医签发。他若去公立医院,警方就会知道,因为每个公立医院都驻有警方人员。
5.4关于护照被没收一事,申诉人指出,旧护照上最后一次盖章日期为2005年11月,比没收日期早了1个月,要是换发,就会在一般期限即1个月内换发了。而他的新护照是2006年6月5日领取的,是旧护照被没收6个月后的事。他还指出,他等了很长时间才于2007年8月24日出国,是因为他担心当局会发现他有新护照而逮捕他。
5.5关于他有行动自由这一点,申诉人指出,情报安全局不能随意替他按上罪名,而且认为他护照被没收就无法离开阿尔及利亚。鉴于当局根本不知道他有新护照,加上他未被通缉且外出旅行未作声张,所以能自由旅行而未引起怀疑。他还重申,首次赴申根地区时,他不觉得处于危险之中,因为还未收到2008年3月20日警方的召见通知。
6.2011年5月10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将他驱逐回阿尔及利亚的程序已经启动。2011年7月20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由于担心被驱逐回阿尔及利亚,他已于2011年7月13日自愿离开瑞典前往埃及。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该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也不在其他程序审议中。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知有关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它不得审议该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无确凿根据,应宣布不予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已于2011年7月13日自愿离开缔约国前往埃及,因而裁定,既然他已离境前往埃及,则委员会审理来文已无意义,事情的发展已不符合《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他已不再面临缔约国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的任何风险。
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申诉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