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D/389/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February2013

Chinese

Original: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89/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R.A.(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9年6月29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士驱逐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被驱逐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第5款(b)项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389/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A.(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9年6月2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R.A.代理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89/2009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 申诉人R.A.是土耳其国民,出生于1976年,现居瑞士。他声称,如果自己被遣返回土耳其,就会成为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申诉人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一名库尔德裔阿拉维教徒。他最初来自土耳其东部的Tilkiler/Pazarcik库尔德人村,该村庄于1994年2月被土耳其军队兼并。库尔德工人党在该地区很活跃,几乎所有库尔德裔居民都被当局怀疑与库尔德工人党勾结。申诉人及其家人受到当局骚扰。当局还鼓励申诉人做“村守护人”,负责监视全村居民,发现有人从事可疑政治活动即报告当局。申诉人予以回绝。1994年土耳其军队攻击该村庄之时,申诉人为18岁,其后随家人迁至Gaziantep。

2.2 1995年8月,申诉人在公园与同村三名友人以库尔德语交谈时,有两部警车开到他们身旁。警官对他们进行搜身,并取走他们的身份证。当警官意识到他们来自Tilkiler后,不由分说就殴打和逮捕了他们,并开车将他们带到警局。在警局的一个房间内,又持警棍打了他们。警官事前曾要他们用冷水洗手,显然是因为这会使疼痛加剧。

2.3 申诉人的几名家人与库尔德人抵抗运动有联系。事实上,申诉人的一个堂兄弟H.A.参加过游击活动,1995年被捕后被判无期徒刑,目前在监狱中服刑。申诉人的另一个表兄弟是游击队一员。

2.4 1995年10月,申诉人及家人再次被捕,被问及H.A.的事,但他们家已很久未与他有任何联系。这次被捕后,申诉人遭到痛打和酷刑,还在警局关押了一整天。

2.5 1996年至1997年服兵役期间,申诉人的待遇很恶劣,因为他是库尔德人,又是阿拉维教徒。他有一度被强迫劳动,还曾在禁闭室关了10天,以惩罚他在电话上以库尔德语同不会说土耳其语的母亲交谈。

2.6 2000年6月,在村里的一次军事行动中,申诉人的父亲在自己的田地里被逮捕。他自带午餐,但被控为恐怖主义组织送饭。申诉人去Pazarcik警局探问情况时,被抓起来打了一顿。他于次日释放,但其父仍被关押。

2.7 申诉人是民主人民党的支持者。他从事过宣传活动,并参加过该党的庆典和会议。2001年6月,他去Antep的民主人民党党部参加狱中“兄弟”逝世追悼会。追悼会是经过批准的。他离去时被民警逮捕,送到Akyol警局,遭到散发库尔德工人党宣传品的不实指控。他还被搜身、审问、虐待和关押了一天。2002年议会选举期间,申诉人参加了民主人民党造势活动,被警方跟踪。他的一名表兄弟是民主人民党推出的候选人。

2.8 2003年3月的一个夜晚,申诉人接到电话要他去找某个女士。他以为这同他的时装设计工作有关,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圈套。一群陌生人打了他。警察终于赶到时,他正在流血。他被警方送到医院,但未得到任何治疗。然后警察把他带到Akyol警局,不加审问就指控他骚扰该女士,并说他是“恐怖分子”。尽管他已受伤,但仍再次遭到殴打,还必须在警局过夜。次日上午他有机会向法官证明是该女士打电话给他,最后在身为律师的一名表兄弟帮助下得到释放,洗刷了任何刑事罪名。该女士的家人随后扬言要报复申诉人,于是他被释放后就躲起来。2003年6月,他迁至伊斯坦布尔,一直待到2004年10月。

2.9 申诉人于2004年11月离开土耳其。他最初向德国提出庇护申请,2007年4月遭到拒绝。然后他于2007年10月1日向瑞士申请庇护。2009年1月20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庇护申请,理由是根据《联邦庇护法》(第32条第2款(f)项),对于曾遭到某一欧盟国家拒绝的人提出的庇护申请,无需受理,除非在间隔期间发生的新事件可作为给予难民地位或临时保护的理由。联邦移民局认为,就本案而言,没有新证据可证明有理由重开审议,因为申诉人自2004年离开土耳其起一直未回国。

2.10 申诉人又逾期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09年3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于2009年3月12日向联邦移民局提出复核请求并附上若干文件,文件旨在证明申诉人返回土耳其会有危险。证明文件中说明了他的家庭成员所从事的政治活动,并以大多数家人已在欧洲获得庇护这一点作为论据。文件中还叙述了申诉人在德国和法国的活动。联邦移民局于2009年4月28日驳回了复核请求,其中几个理由是:这些证据应在首次向联邦移民局提出申请时一并附上,因为在首次申请之前这些证据已经存在;申诉人家人的证词不具有说服力;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申诉人被土耳其警方通缉,特别是因为他在对他提起的唯一一次刑事起诉中被无罪开释;而且他在伊斯坦布尔住了一年,未被警方通缉。联邦移民局因而断定,尽管他的家人据称受到迫害,但他在伊斯坦布尔安全应可无忧。

2.11 2009年5月25日,申诉人针对该裁决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12日,一名法官驳回上诉,理由包括申诉人回土耳其可在伊斯坦布尔安全无忧,而且他未证明他本人遭到土耳其当局通缉。联邦行政法院认为,他举出的事件与案情无关,他的几名家人从事政治活动这一事实也不足以证明他有真实的个人危险。作为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论据,申诉人还提供了另一些证明文件,表明他是Gaziantep民主人民党的积极分子以及库尔德裔积极分子受到土耳其当局镇压。

申诉

3.1 申诉人称,他在瑞士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瑞士法院以他先前曾在德国提起程序为由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他声称,缔约国因此未履行其在《公约》第2条下的义务。他指出,联邦移民局听证后等了一年多才作出裁决,而对此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只有5个工作日;鉴于案情复杂,他难以在限期内提起上诉,因而被剥夺了使他得以作出适当辩护的程序性保障。

3.2 申诉人陈述了他的政治活动,说他受到密切监视,主要是因为他家人的积极政治活动为众所皆知。基于这些理由,他若返回土耳其,会有遭受酷刑的个人的、真实的和严重的危险。瑞士若将他强迫遣返,将构成对《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的违反。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 2010年1月7日,缔约国在关于案情的意见中指出,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陈述中只是重复了他对国家当局提出的同样论点。除了三份新近证明文件、出生证、户口名簿或身份证外,他没有提出新资料来质疑联邦移民局2009年1月20日和4月28日的决定以及联邦行政法院2009年3月5日和4月28日的裁决。他没有向委员会提出证据来证明对他提起过任何出于政治动机的刑事诉讼,没有提出文件作为其曾受虐待的指控的佐证,也没有解释为何他能够在伊斯坦布尔生活和工作过一年而当局没有找过他任何麻烦。

4.2 关于第3条的措辞,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在第22条背景下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 中所确立的标准,特别是第6段及其后几段,其中规定需要证明在驱逐回原籍国后确有遭受酷刑的个人的、实际的和严重的危险。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多次审议过申诉人声称若被遣返土耳其就有遭受酷刑危险的来文。委员会曾指出,土耳其的人权情况令人十分关注,尤其是库尔德工人党积极分子的命运,他们经常被执法官员施以酷刑,而且这种做法不只限于该国任何局部地区。

4.3 在这类案件中,关于《公约》第3条,委员会有时候会断定申诉人若被遣返土耳其会有遭受酷刑的个人的、实际的危险,但都是有证据表明他们在政治上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联并在离开土耳其之前曾被拘留和施以酷刑,或者他们曾遭受酷刑的指控得到了诸如医学证明等独立来源的佐证。 但对于涉及瑞士的两份来文,委员会裁定申诉人若被遣返土耳其不会有任何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因为申诉人与库尔德工人党合作之事提不出证明。

4.4 在本案中,申诉人数次对国内当局表示他是人民民主党和民主人民党的支持者。但他对委员会说,他是两党的党员,这意味着他列在警局的名单上,回国后有可能被认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在土耳其被通缉。恰恰相反,他对瑞士当局说过他未受到土耳其当局通缉。此外,如果他确实在通缉名单上,土耳其当局就不会在2003年3月关押了申诉人后又释放了他。鉴于当时他的几名家人已在德国获得难民地位,释放他之举就更加奇怪了。

4.5 在评估申诉人回国遭受酷刑的危险时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他声称以往遭受过酷刑或虐待。申诉人指出,他曾一再受土耳其当局虐待。但他没有为此说法向国内当局或委员会提供任何证据。

4.6 关于申诉人的政治活动,他在来文中声称他是土耳其人民民主党和/或民主人民党的一名积极成员。在联邦移民局听证期间,他丝毫未提及参与人民民主党之事。至于民主人民党,申诉人曾两次表明他只是该党支持者而非党员。听证期间的陈述还表明,他在人民民主党或民主人民党内部未担任特定职位或担负特定职能。众所周知,库尔德人政党的知名人士一定会被送上法院。然而申诉人没有提及一件“政治性”刑事案件。对他提起的唯一一件刑事诉讼是与道德问题有关;可证明该诉讼不具政治性的一点是,负责审理该案的是Gaziantep刑事法院,而该法院无权裁决政治案件。此外,该法院最后无罪开释了申诉人。

4.7 此外,档案中没有提到申诉人被土耳其国家(或至少区域)当局通缉。首先,他在2007年12月6日的听证中明确承认他未被通缉。其次,缔约国已指出,如果他被通缉,则警方在为上述刑事诉讼关押他之后就没有道理会释放他。

4.8 申诉人特别提到了他在瑞士和德国的政治活动。既然他不为土耳其当局所知,也未因在土耳其境内的政治活动而被其通缉,则参加和/或参与在瑞士组织示威,也就不大可能会引起土耳其当局的注意。此外,他只是在上述程序的后期阶段才提及所称的活动,而且还含糊其辞。

4.9 缔约国指出了申诉人说法的一些矛盾之处,认为这表明他不可信。从联邦移民局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决定可以明显看出,申诉人承认他在逃离土耳其一事上说了谎。他最初声称在伊斯坦布尔一直住到2007年9月27日,也就是抵达瑞士的几天前。在联邦移民局出示向邻国查询的结果后,他不得不承认他隐瞒了2004年至2007年间曾在德国停留一事。这损害了他的可信性。

4.10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于2007年4月16日被德国当局驳回。尽管他的一些家人已在德国获得难民地位,但申诉人未对这一决定提起上诉,显然宁可转移到瑞士于2007年10月1日重新申请庇护。在2009年4月28日的第二次裁决中,联邦移民局断定,申诉人被当局追捕的说法不可信。这个结论的依据包括下述事实:没有任何警方或司法当局文件证明对申诉人提起过刑事程序;申诉人被无罪开释; 他本人在2007年12月6日听证中的陈述;以及申诉人在伊斯坦布尔生活和工作过一年而从未被当局找过任何麻烦这一事实。在2007年12月6日的听证中,申诉人事实上说他未被土耳其当局通缉而只是担心同村的一名家人会找他算账,因为他曾在2003年3月20日趁一名已婚妇女的丈夫在外地时去过她的家。至于申诉人为何在伊斯坦布尔公开生活和工作过之后不能回到那里,也很令人费解。

4.11 缔约国还说,申诉人在来文中又指瑞士当局从未审理过他的案情。联邦移民局确实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而且联邦行政法院维持原先的决定。然而就《公约》第3条而言,关键之处并不在于是否对庇护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而在于是否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对申诉人被遣返回国的合法性进行了推理审议。事实上,确实进行了这样的审议。联邦移民局在其2009年1月20日和4月28日的决定中仔细衡量了相关因素,以评估申诉人遣返土耳其的合法性。在第一次决定中,它提及了德国庇护申请程序的结果,而德国曾给予申诉人家人难民地位,却在审理了他的案件之后没有给予他这一地位。缔约国不知申诉人为何没有对申请遭驳回一事向德国法院提起上诉。

4.12 联邦行政法院2009年3月5日的裁决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但也审议了申诉人质疑驱逐合法性的种种论点。联邦行政法院在复核时解释了为何它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被遣返后有可能遭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这一说法没有根据,该公约第3条提供的保护程度与《公约》第3条相当。联邦行政法院列举的理由包括:申诉人说他在伊斯坦布尔住过一年多而当局未找过他麻烦;他还证实他未被原籍国当局通缉;如果他在伊斯坦布尔有任何危险,就不会等了一年多才离开该城市;德国的庇护申请程序耗时近三年,没有迹象显示申诉人不能在德国行使其权利,特别是鉴于他有四个兄弟在德国获得了难民地位,因此德国当局掌握了他们完整的档案;联邦移民局的审理程序耗时一年多,而申诉人在这段期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诸如身为德国境内难民的他兄弟的证词;而且提交给联邦行政法院的文件未表明土耳其当局知道申诉人在法国和德国积极参加活动的情况。在作为复核申请的一部分提出上诉后,联邦行政法院在2009年6月12日的裁决中再次评估了风险。因此,对于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可能面临的危险,已进行过几次实质性行政和司法审查。

4.13 因此,缔约国断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确有理由担心申诉人返回土耳其会有遭受酷刑的实际个人危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0年3月16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称他未被土耳其当局通缉这一点提出质疑。作为佐证,申诉人引述了他首次来文中列举的一些事实(见第2.5-2.7段)。

5.2 申诉人还说,作为德国法定难民而且现已成为德国公民的他兄弟S.A.在2009年1月27日的书面证词中说自己曾于2008年5月回土耳其参加其家庭一名男性成员的葬礼。警方当时搜查了他家并询问申诉人的下落。他兄弟没有回答,于是被警方逮捕并受到审问。他兄弟的护照被暂时没收。申诉人补充说,他提交过若干文件作为申请庇护的佐证,包括Gaziantep刑事法院的无罪开释判决、提及他兄弟在土耳其被拘留的三篇报章报道、证明申诉人积极参加人民民主党在瑞士活动的文件以及申诉人在德国和法国参加政治示威期间拍摄的相片。申诉人又说,Pazarcik地区的他的一些亲戚和密友已逃出土耳其,并在瑞士、德国和联合王国获得了庇护。

5.3 所有这些文件都证明申诉人在土耳其政治活动很活跃,特别是与游击活动有密切关联,这与他所来自的地区和家庭关系有关。申诉人提到,由于他的家庭关系和他积极参加人民民主党/民主人民党的活动,他曾多次被逮捕。因此,警方知道申诉人,他也同警方打过交道,被警方虐待过。申诉人回顾,他在瑞士仍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而由于他长期待在土耳其境外,他有可能成为土耳其当局注意的对象,当局很想查问他在国外的活动以及同欧洲不同库尔德人团体的关系。

5.4 申诉人指出,关于土耳其人权情况的报告证实了库尔德裔政治积极分子及其家人受到压迫。首先,少数民族受到有计划的压迫,捍卫少数民族权利的人尤其是法院及其他方面迫害和骚扰的对象。公开认同库尔德人文化的人有遭到骚扰和迫害的危险。申诉人大段援引的美国国务院2009年2月25日发表的报告也表明,绝大多数遭受酷刑者都是库尔德人,人民民主党的党员不随身携带党员证,以防万一被捕。申诉人是该组织的积极成员,又在欧洲住过好几年,因而处境特别危险。

5.5 申诉人指出,2009年12月,土耳其宪法法院解散了民主人民党(其前身为已在土耳其解散的人民民主党)。这表明与库尔德工人党关系密切的人同被解散的人民民主党党员一样,继续受到监视和迫害。宪法法院的裁决在伊斯坦布尔引发了骚乱。局势一直很紧张。

5.6 针对缔约国说他在伊斯坦布尔安全可能无忧这一点,申诉人回答说,该市的安全形势仍然不稳。申诉人的家人住在欧洲,所以他在土耳其已没有任何亲人,更不用说伊斯坦布尔了。他在离开那里之前,就已经没有社会或家庭网络了。要在国内安全无忧,申诉人就必须有机会重新安家和过有尊严的生活,而这些条件并不具备。此外,土耳其当局在全国实施高压政策,包括在伊斯坦布尔。

5.7 申诉人还指出,他得经由机场回国,必然会受到当局检查,他们会发现他的堂兄弟是一名正在狱中服无期徒刑的库尔德工人党党员。因此,他极有可能被逮捕和无限期关押。审问本身就构成迫害,它还会让申诉人的其他家人陷于危险之中。因此,申诉人若返回土耳其,确有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

5.8 2010年6月1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说,他于2010年5月31日向联邦移民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所提出的依据是2010年3月26日Tilkiler村村长的证词,其中提及申诉人中过圈套,去了已婚妇女的家(见以上第2.8段)。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 缔约国在2010年7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通知委员会申诉人于2010年5月31日向联邦移民局提出复核申请一事。缔约国称,联邦移民局于2010年6月14日驳回了这一申请,而联邦行政法院也于2010年7月9日对驳回申请表示认可。在此情况下,缔约国告知委员会,作为例外措施,它不再对来文可受理提出质疑,因为国内补救办法又已用尽。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7. 2012年7月9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供了联邦行政法院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2010年12月23日提出的第四次复核申请的裁决副本,该次申请提出前本案已提交委员会。联邦移民局于2011年1月12日驳回了该次申请,而该次申请的依据是一份医学报告,其中说申诉人的健康状态恶化。驳回申请的理由是,庇护申请若遭到拒绝,申请人往往会心情郁闷,医务人员有义务帮助申请人接受必须返回土耳其的事实,使其认识到一旦返回会得到适当的后续治疗。联邦行政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维持了驳回申请的决定,因而当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该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也不在其他程序审议中。

8.2 虽然缔约国起先对可否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受理来文提出过质疑,理由是申诉人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了复核庇护请求的新申请,但缔约国后来承认联邦行政法院2010年7月9日驳回新申请的裁决再度表示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申诉人在补充意见中提到的第四次复核申请也不会使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该申请已被驳回。鉴于已满足所有受理标准,包括国内补救办法已用尽,委员会裁定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要审理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土耳其是否构成对其《公约》第3条义务的违反,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驱回”)该国。

9.2 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土耳其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土耳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但是,需确定的问题是,申诉人若被遣返回国,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9.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其中申明,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根据理论或怀疑。尽管不需要证明这种危险极可能发生,但委员会回顾,申诉人通常有举证责任,必须论证他确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 指出,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机构所作的裁决,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评估每个案件的案情。

9.4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使其不能断定申诉人若返回土耳其实际会有真实的、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虽然联邦移民局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已在德国得到审理为理由而决定不予受理(《都柏林第二规则》),但联邦移民局以及后来联邦行政法院审查了申诉人有遭受酷刑危险的说法。然而申诉人并未可令人信服地论证,基于他与支持库尔德工人党的组织有关联而且他的家人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联,他若返回土耳其会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

9.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为他会有个人危险举出任何证据,诸如曾对他提起过任何出于政治动机的刑事程序,因为没有迹象表明在土耳其对他提起的最终予以无罪开释的刑事程序是出于政治动机的。申诉人也没有为他据称在土耳其被逮捕期间受过虐待的指控提供文件证明,甚至没有详细说明这一点,或解释他如何能够在伊斯坦布尔生活和工作一年而未被土耳其当局找过麻烦;他也没有举出证据说明土耳其当局知道申诉人在法国和德国的激进活动而且这些活动可能使他在原籍国陷于危险境地。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关于民主人民党(其前身为人民民主党)以及一般库尔德人处境的论点不足以证明他个人有危险。

9.6 考虑到所提供的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若返回原籍国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10. 因此,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禁止酷刑委员会决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通过时有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本,其中法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