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7/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
B.M.S.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0年8月10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2年11月12日 |
事由: |
将申诉人驱逐至阿尔及利亚 |
实质性问题: |
回到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危险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
所涉《公约》条款: |
第3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37/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B.M.S.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0年8月10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1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B.M.S.代表自己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37/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来文的申诉人B.M.S是阿尔及利亚国民,出生于1978年9月3日。他声称,如果自己被从瑞典遣返回阿尔及利亚,就会成为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申诉人无律师代理。
1.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以前的第108条),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代表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到阿尔及利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4至2005年间,一个恐怖主义团伙的成员找到申诉人,要他帮助收集有关雇主运钞路线的信息,不然就杀了他。申诉人知道这个恐怖主义团伙正在计划发动袭击。然而,他拒绝帮助他们并联系了警方,要求保护。警方拒绝帮助他,并告之,如果运钞出现意外,将指控他向恐怖分子提供情报。约一个月之后,一辆前往博德瓦的运钞车受到了袭击,两名恐怖分子和一名警官丧生。尽管申诉人并不在武装抢劫发生地附近,恐怖分子声称申诉人把他们的计划出卖给了警方,并开始寻找他。
2.2申诉人联系了军方,告知了自己的境况,但听他讲述遭遇的警官开始打他,并指责他是恐怖分子。他被拘留了一夜,随后设法逃脱。
2.3这一事件之后,当局和恐怖分子都想抓申诉人。申诉人收到了八次警方传唤通知,四次是传唤他本人,其他几次是传唤他的父亲和兄弟。2005年4月7日、2005年4月28日、2005年5月15日和2005年6月26日,申诉人的父亲到警察局报告称,分别有5名、6名和3名恐怖团伙成员夜间到他家寻找申诉人。2008年1月12日,申诉人被以参加恐怖团伙和参与武装抢劫致一名执法官员丧生为由缺席审判。他被判处10年监禁及强制劳动。
2.42005年12月1日,申诉人到达瑞典,并于当天提出了庇护请求。2007年9月18日,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庇护请求,同时承认,恐怖主义暴力行为虽然正在减少,但仍然存在,特别是在阿尔及尔东部。执法官员行事粗暴问题也是如此。移民局注意到,申诉人对事实的叙述并不一致,且一名警官并不能代表全国,而且申诉人并未向其他执法官员提起申诉。移民局还注意到,申诉人出示的传唤令上并未提到怀疑他犯了罪,只是传唤他去警察局而已。2008年6月25日,申诉人的上诉被移民法院驳回,认为处以申诉人刑罚的判决书真伪存疑,2008年10月21日,斯德哥尔摩的上诉法院拒绝签发上诉许可。2009年11月26日,申诉人被告知需离开瑞典。2010年2月24日,申诉人被关入移民拘留所。2010年10月18日,申诉人拒绝在没有旅行证件的情况下登机,当局试图强迫他登机,但没有成功。
申诉
3.申诉人声称,若将他驱逐至阿尔及利亚,会违反《公约》第3条。他声称,自己将会有被监禁的真实个人风险,而且由于他被认定杀害了一名警官,一定会遭到酷刑。此外,他还声称恐怖分子正在找他,自己有被法外处决的危险。恐怖分子想寻求报复,因为据称申诉人透露了他们的武装抢劫计划,才导致两名同伙丧生。而这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监狱里找到他,或者可能被关押在同一所监狱。他还声称,阿尔及利亚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1年5月18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对申诉人的驱逐令已于2010年11月19日暂缓执行。
4.22011年8月31日,缔约国提交了对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对申诉人的瑞典法院决定的译本提出了质疑,称这些译本翻译质量不佳,未能对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审查工作加以准确描述。缔约国指出,驱逐申诉人的决定于2010年10月24日生效。
4.3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指出,并未发现这一事项已由或正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缔约国承认,严格而言,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然而,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案》第12章第22节第1款,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将于2012年10月24日失去时效,届时申诉人将可以提出新的庇护和居留许可申请,以使当局对援用的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起上诉。因此,鉴于2012年10月24日之后有其他补救办法可用,可以认为并非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此外,缔约国提出,按照《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申诉人称自己可能遭受达到违反《公约》程度的对待这一说法凭据不足。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本来文明显缺乏根据。
4.4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尽管可以对阿尔及利亚的人权状况表示合理关切,本案情况并不足以认定驱逐申诉人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需要证明,他有遭到违反《公约》第1条的对待的个人危险。关于申诉人在阿尔及利亚有遭到酷刑的个人危险一事,缔约国提出:(a) 移民局作出决定之前,与申诉人进行了两次面谈;且(b) 移民局在颁布决定之前举行了口头听证。缔约国还指出,国内法律载有与《公约》相同的原则,因此该国移民当局为了确定申诉人若被驱逐至阿尔及利亚是否会有遭到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进行了与委员会相同的检查。缔约国由此强调,应对该国移民当局的实地评估予以高度重视。
4.5申诉人为了证明阿尔及利亚当局将他视为恐怖分子以及他被判处了10年监禁和强制劳动,提交了传唤令和2008年1月12日的一份判决书;为了证明他有被恐怖分子杀害的危险,提交了恐怖分子到他父亲家找他之后他父亲在警方的笔录。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对证明文件的真伪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传唤令和警方笔录都只是未盖印鉴的文件,而判决书核证件上所有的印章内都有不同颜色的像素,他们得出结论,这些既不是原件,也没不具备作证效力。此外,缔约国曾请该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对判决书进行鉴定,大使馆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查验了判决书核证件的真伪。鉴定显示,判决书是伪造的,许多表述缺失,没有常用的刑事术语,被告的姓名也没有出现在法院成员名单之上并且未提及总检察长的诉状,《刑法典》条款不完整,未出现缺席审判的表述,且所判刑罚并未说明有强制劳动。因此,缔约国坚称,对申诉人的这一判决根本就不存在。
4.6关于申诉人的诚信及其申诉的真实性,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最初对移民局声称,自己的护照和驾驶执照在阿尔及利亚。然而,在诉讼期间发现申诉人有法国的有效签证。值得指出的是,申诉人从未提交自己的护照,也没有提交其据称为了前来瑞典而购买的护照,声称他害怕使用有法国签证的护照。为了解释这一疏漏,申诉人称,警方已要求他的兄弟将申诉人护照上交。移民局得出结论,申诉人并未解释是如何离开阿尔及利亚的,不能排除他凭有效签证出行的可能性。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曾表示,警方第一次搜查其住处时没有收走他的护照,考虑到他被认定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这不合常理。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称自己想向警方透露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线索时成为了嫌犯,这一解释并不现实,且他所说的恐怖分子与他接触的方式也没有事实佐证。
4.7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己曾于2005年12月1日申请庇护。然而事实显示,他达到瑞典一个半月之后才提出了申请,这让人怀疑他是否真有获得保护的需要。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对国内当局称自己被拘留一晚之后获释出狱的,却对委员会称自己是逃出来的。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并不能说出据称威胁他的恐怖主义团伙的名称。
4.8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能证明自己是与恐怖分子有牵连的嫌疑人,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他回到阿尔及利亚会受到监禁。因此,即便委员会接受申诉人有被恐怖分子折磨的真实危险这一说法(缔约国认为并不属实),他也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向阿尔及利亚当局寻求保护,特别是在已经证明。他并未被怀疑与恐怖分子有牵连或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并未证明自己据称被恐怖分子找上门之后与警方的瓜葛属实。无论如何,这也只能说明有一名警官作风不良。此外,缔约国忆及《公约》第1条的规定,提出申诉人称自己有被恐怖分子杀害的危险这一说法不属于第3条的范畴。另外,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是6年前离开阿尔及利亚的,最近一次的警方笔录是2005年6月。鉴于已过了很长时间,很难说明申诉人回到阿尔及利亚还会受到恐怖分子的关注。最后,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所援用的证据和案情不足以证明据称存在的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11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这是他第一次有能力和有机会充分解释自己的案情。他担心的是,在国内诉讼期间,自己要么没有专业的口译员,要么在会议期间更换了口译员,要么翻译是通过电话会议进行的,有时接收信号不好。此外,他声称,进行会晤的地点远在自己居住地500公里之外,期间自己的案情陈述在由阿拉伯语译入法语又译入英语的过程中受到了意外更改。
5.2关于阿尔及利亚的普遍人权状况,申诉人注意到了缔约国所提及的多份报告,并坚称,实际状况更加糟糕,特别是在拘留所中,酷刑和虐待行为十分猖獗。
5.3他重申,害怕在监狱内遭到阿尔及利亚当局或恐怖分子的酷刑和杀害。阿尔及利亚当局的动机是,他被认定是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并害死了一名警官;恐怖分子的动机是,他们认为申诉人是叛徒,而且害死了两名恐怖分子。
5.4申诉人坚称,传唤令和他父亲在警方的笔录都是真实的。关于判决书,申诉人辩称,缔约国请瑞典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借助阿尔及利亚律师对判决书进行鉴定就是违反了保密义务。他指出,在使馆工作的阿尔及利亚公民受到安全部门的监视,其中一些人还为安全部门工作。因此,申诉人现在上了安全部门的名单。他认为,缔约国没有任何权利将寻求庇护者的卷宗文件发回原籍国,且他不明白为什么没有在2008年他提交文件时进行进一步调查,而是在2010年7月25日进行调查。申诉人质疑鉴定文件的真伪,并声称2010年7月25日这一日期必定有误,且这也不是一份正式文件,因为文件上没有律师或大使馆的印章,而且没有他本人的委托书,律师是无法获取保密判决书的。
5.5关于没有立即申请庇护一事,申诉人指出,他到达瑞典时曾以为自己安全了,而且当时自己没有庇护程序的必要相关信息。最后,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援用的证据和案情不足以证明他的来文不可受理或没有法律依据。他重申,自己面临遭到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对待的真实危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该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也不在审议中。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已查明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否则不审议任何来文;如果确认利用国内补救措施的申请已被或将被不合理地延长,或者不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则该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关于驱逐申诉人的决定于2012年10月24日失去时效,因此已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性,且申诉人不再有被驱逐至阿尔及利亚的威胁。另外,申诉人现在可以提交新的庇护申请,该申请会由移民局重新全面审理,并有机会上诉移民法院,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上诉至移民上诉法院。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新的程序无法在事实和案情成立的情况下给申诉人带来有效救济。
6.3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因为当地仍然存在有效的替代补救办法,本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
若收到申诉人或代表申诉人提出的请求,载有资料表明不可受理的理由不再适用时,可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6条第2段,复审本决定;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