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D/432/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February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2/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H.K. (由律师T.H.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9月1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至埃塞俄比亚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危险

程序性问题:

-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32/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K. (由律师T.H.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9月1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H.K.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32/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申诉人姓名H.K.,埃塞俄比亚公民,1973年7月28日出生。申诉人是一名庇护申请遭到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提交申诉时,她正在等候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声称,瑞士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就等于瑞士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T.H.代理。

1.22010年9月8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原第108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正在审理申诉人的请求时,不要将她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原来自亚的斯亚贝巴,她曾在那里担任一家咖啡贸易公司的秘书。2004年12月,她参加了新成立的统一和民主运动联盟(CUD, 也称为KINIJIT或CUDP)。她开始支持该运动,并帮助组织活动和示威。2006年5月,她被埃塞俄比亚军人逮捕并被关押了一个月。在狱中遭受严重的虐待之后,申诉人交保获释。然而她一直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监视,她担心被再次逮捕。2007年6月,她有机会以其雇主代表的身份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一次会议。申诉人借此机会以合法方式离开了埃塞俄比亚,并于2007年6月25日首次在瑞士申请庇护。

2.2申诉人说,她继续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自2007年10月以来,她一直是KINIJIT的活跃成员,目前担任瑞士支持KINIJIT组织(KSOS)在‎卢塞恩州的代表,她积极地组织集会,鼓励新成员加入,并举行示威活动。另外,她经常在示威活动中发表演讲,并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意见和文章。申诉人还是旅居瑞士埃塞俄比亚人协会的成员,她经常组织反对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示威活动。

2.32007年7月25日,联邦移民局决定不对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作出宣布,命令将她从瑞士驱逐出境。她对这一决定的上诉又被联邦行政法庭在2008年12月11日驳回。

2.42009年4月24日,申诉人第二次提出庇护申请,在申请中,她表示她在瑞士参加了重要活动,并提交了各种证据,例如照片、传单、她写的文章、她在论坛上发表的评论、由KSOS提供的确认信件、一封由AES写的信以及人权观察社的一份报告。联邦移民局于2009年10月30日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并于2009年11月12日再次驳回其申请。联邦移民局指出,在申诉人第一次提出庇护申请的过程中,她未能以可信的方式证明她受到了埃塞俄比亚当局基于政治原因的迫害。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她在离开自己的国家之前已经作为持不同政见者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或已经将她作为当局的批评者或政治活动家而记录在案。因此,按照联邦移民局的意见,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申诉人在到达瑞士之后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

2.5联邦移民局还认为,在2009年10月30日的面谈过程中,申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并不能表明她在KSOS内部担任的重要职务。另外,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到申诉人参加了KSOS, 或针对她采取了任何有害的措施。而且,AES自称是一个政治独立的组织,其大部分活动属于文化活动,而她在该组织之内的活动也相当有限。联邦移民局认为有一点情况得到证实,即申诉人与她的许多同胞一样,在流亡期间是政治活跃的人物。然而,她提供的证据表明,在瑞士流亡的许多持不同政见者的活动只持续几个月,这与众多其他类似的寻求庇护案件是一样的。随后,通常组织集体照相,并显示有数百人在一起,这些照片随后被放在相应的媒体上。尽管申诉人提供的这些照片表明,她在一群示威者前面手持麦克风,但联邦移民局并不认为这足以证明她是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政府批评者。联邦移民局指出,她不是高喊口号的唯一示威者,她的名字也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布的照片中写明。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比其他的同胞更引人注目。

2.6对于申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政治文章,联邦移民局认为,鉴于互联网上发表了成百上千的反政府文章,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她已经吸引了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特别注意。即使埃塞俄比亚当局了解到流亡的本国国民参与的政治活动,但考虑到有大量的埃塞俄比亚人生活在国外,他们不可能监督并辨别每一个人。此外,埃塞俄比亚当局也应该了解到,许多埃塞俄比亚人主要是出于经济原因,在其寻求庇护程序之前或之后,设法在欧洲尤其是在瑞士获得居住许可,所以他们努力从事反政府活动,例如参加示威,发表照片和文章等。

2.7因此,联邦移民局的结论是,埃塞俄比亚当局没有兴趣单挑出某一个人,除非其活动对该国的政治制度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而就这位申诉人来说,没有任何迹象能够表明,她很活跃,或特别引人注目。申诉人肯定不属于流亡中的持不同政见的核心人物,那些人才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

2.8联邦行政法院于2010年8月6日驳回了申诉人对联邦移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在联邦行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申诉人被要求在2010年9月9日之前离开瑞士。申诉人说,如果她不自愿离开,她会被强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

2.9除了联邦移民局所列出的驳回申诉人第二次庇护申请的理由之外,联邦行政法院还认定,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并不能使埃塞俄比亚当局确切无疑地认定申诉人是作者。一方面,出现的五种不同的签名不能证明她是原作者。另一方面,不能排除的是,具有与申诉人相同姓名的另一个人事实上是这些文章的作者。

2.10 总的来说,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给人的印象并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可能给当局造成破坏作用的当局批评者,会引起埃塞俄比亚特工部门的注意。因此,如果她返回埃塞俄比亚的话,既不会遭受政治迫害,也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2.11申诉人说,与联邦行政法院的意见相反的是,她有足够的证据担心已经被埃塞俄比亚当局认定并登记为持不同政见的活动分子,如果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会面临受到有违于《公约》的待遇的真实危险。其理由如下:

埃塞俄比亚政府积极地、密切地监视着埃塞俄比亚境内和国外流亡者的反对运动。在最近通过反恐立法之后,埃塞俄比亚当局对政治反对派的镇压活动加强了。根据上述法律的一项规定,对任何以下行为的实施者将判处20年徒刑:“以翻译、写作、编辑、印刷、出版、公开发表等方式传播鼓励、支持或倡导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鼓动性言论的人”,一篇分析文章指出,“上述法律将政治反对派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申诉人还提到人权观察社的一篇分析,这篇分析说,“政府反对派和普通公民都面临着镇压行动,镇压行动阻止并惩罚任何自由的表达和政治活动”。互联网上发表的批评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文章尤其引起政府的关注,因为该国国民越来越多地从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为了支持自己的意见,申请人还提到自由大厦的报告“2009年新闻自由:埃塞俄比亚”,该报告说,埃塞俄比亚当局监视并封锁反对派的网站和博客,包括由住在国外的埃塞俄比亚人掌管的新闻网站。

有大量明确的报告说,埃塞俄比亚警察正在使用酷刑办法来对付政治反对派和批评者。肆意逮捕和长时间的审前拘留是很普通的做法。酷刑往往被用来逼供和获得信息。申诉人提到人权观察社的一份报告,报告记录了埃塞俄比亚境内官方和秘密的拘留设施内警察和军人使用酷刑的案例。

申诉人的批评文章激烈地批评了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泽纳维,无论从质量和内容上讲,都能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会监视她。申请人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积极分子,她密切地关注着目前的政治形势。另外,她在流亡的持不同政见的运动中联系广泛,能证明这一点的是,她的文章发表在著名的持不同政见网站cyberethiopia.com以及她很早就加入了KSOS。此外,申诉人积极地参与网上的讨论并对其他活动分子的帖子发表评论。鉴于埃塞俄比亚对反对派的镇压有据可查,并且埃塞俄比亚当局有系统地监视批评者的网站并设法查明言论活跃的批评者,因此,申请人的身份已经由埃塞俄比亚特工部门所掌握,这是很有可能的。

对于联邦行政法院来说,申诉人没有确切地证明她本人是那些文章的作者。申诉人反驳说,瑞士庇护当局最有能力知道在瑞士是否有另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名字叫做H.K.,积极地参与埃塞俄比亚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并以H.K.的名义发表文章。申诉人认为,这一论点等于毫无根据的猜测,因为她目前的居住地以及她的电子邮箱都在文章里提到,而且她向瑞士庇护当局提供了埃塞俄比亚的身份证,因此已经证明过了她的身份。埃塞俄比亚当局如果了解到姓名为H.K.的那个人发表了批评文章,就可以推断,如果她从瑞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就会怀疑申诉人就是那个人。

申诉

3.申诉人称,如果她被强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这就相当于瑞士违反了她根据《公约》第3条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她作为埃塞俄比亚持不同政见者中活跃的和突出的人物,她会由于她在瑞士进行的政治活动而遭受到埃塞俄比亚当局的酷刑或其他残忍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1年2月24日,缔约国就案情的实质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提到申诉人的事实,并注意到申诉人在委员会里称,由于她在瑞士参与的政治活动,特别是在联邦行政法院2008年12月11日判决之后她所参加的那些活动,如果她回到原籍国,她本人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的严重危险。她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内容,可以使人质疑联邦移民当局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之后作出的决定,申诉人只是对瑞士移民当局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意见提出不同看法。缔约国坚持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不会构成瑞士违反《公约》。

4.2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禁止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实在的理由相信该人有可能受到酷刑的另一国。为了确定是否存在着这样的理由,有关当局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时考虑到有关国家是否存在着一贯粗暴、大规模或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存在着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情况,这本身并不能成为足够的理由,便可得出结论认为一个人返回其本国便有可能受到酷刑,而必须存在着其他的理由,才能符合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

4.3关于埃塞俄比亚的一般人权形势,缔约国指出,2005年5月和2005年8月在埃塞俄比亚举行的选举已经加强了反对党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缔约国承认,虽然埃塞俄比亚宪法明确地承认人权,但仍存在着大量的任意逮捕和拘留,特别是对反对党成员的逮捕和拘留。此外,该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然而,作为一个反对党的成员或支持者,这在原则上并不会导致遭受迫害的危险。这种情况不同于在反对党中担任着领导职务。鉴于上述情况,瑞士移民当局在确定是否存在迫害危险时采纳了有所差别的做法。那些被埃塞俄比亚当局怀疑参加了奥罗莫解放阵线或欧加登民族解放阵线的人被认为面临遭受迫害的危险。

4.4关于监视在瑞士的流亡者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根据它能得到的资料,埃塞俄比亚驻瑞士大使馆或领事馆缺乏人员和资源,无法对瑞士境内的反对派政治活动进行有系统的监视。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局无法找到任何资料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监视。然而反对党的活跃或重要成员,以及提倡采用暴力行动的组织的积极分子,面临着被发现和被记录的危险,因此他们如果返回的话有可能遭受迫害。

4.5关于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b)),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据称在过去受到酷刑或虐待,在评估她如果返回原籍国是否存在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时,这是一项应该考虑的因素。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申诉人说,她在2006年5月被拘留期间曾遭受到虐待。然而缔约国补充说,在申诉人第一次向瑞士移民局提交申请时,并没有证实这种说法,而她向委员会提交的由亚的斯亚贝巴市政府警察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也并不能改变原先作出的评估。因此毫不奇怪的是,申诉人并没有在2009年4月29日第二次提出庇护申请时提到这一意见。然而缔约国感到奇怪的是,申诉人在没有提出支持证据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出了这一意见。

4.6关于申诉人在本国所参加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在第一次庇护申请程序中,她除了其他情况以外,曾提到她积极地参加了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虽然申诉人说她是KINIJIT组织的成员,但她只能就这一反对派组织提供肤浅和模糊的信息。然而,申诉人受过大学教育,并声称对自己国家政治生活感兴趣,她应该能够提供更为具体的信息。

4.7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拘留结束之后大概一年左右时合法地离开了埃塞俄比亚。她于2007年6月4日到达苏黎世,使用的是2007年2月8日她一经申请便毫无困难地得到的护照,她作为雇主的代表乘坐从亚的斯亚贝巴到日内瓦的直达航班参加一次会议。申诉人似乎在到达之后毁掉了自己的护照,然后与本国同胞一起呆了三个星期时间,最后才于2007年6月25日提出庇护申请。鉴于申诉人称她曾经参加了政治活动,并且称埃塞俄比亚当局对她进行迫害,这样的行为看起来是相当令人奇怪的。而且,只是在第一次庇护申请程序将要结束时,她才提交她的旅行文件和提到所参加的会议。

4.8缔约国说,瑞士庇护当局在申诉人第一次庇护申请审理过程中所作的评估意见并没有因申诉人在2010年9月8日提交的证明她遭受过拘留的文件而得到改变,该文件也曾由联邦行政法院原先审查过。根据这一文件,申诉人曾被一个联邦法院判定有罪而她既没有在瑞士移民局也没有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提到过被判定有罪这件事。缔约国还指出,这个文件是有矛盾的,因为第1段说申诉人受到指控,而根据第2段,她被判处1个月监禁。鉴于所有这些疑点,缔约国对这一文件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缔约国的结论是,赞同联邦行政法院的意见,即申诉人在离开埃塞俄比亚之前没有从事任何政治方面的活动。

4.9关于申诉人在瑞士所进行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参加了反对埃塞俄比亚当局的好几次示威活动,并撰写了文章,在cyberethiopia.com论坛上发表意见,并在两个流亡政治组织中担任职务。缔约国指出,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都详细评估了申诉人回到埃塞俄比亚后是否会因她所进行的所谓这些活动而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问题。关于申诉人参加了AES的说法,缔约国指出,根据商务注册资料,AES是一个政治上中立的组织,仅仅涉及文化活动。因此,申诉人不会因参加这一组织而受到迫害。

4.10 对于申诉人声称她是KSOS组织在卢塞恩州的代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这一组织的作用曾由联邦移民局在2009年10月30进行面谈时讨论过。因无法详细描述她作为州代表所担任的具体职责,申诉人最后承认,在卢塞恩州该组织并没有分上下等级。缔约国补充说,从面谈的记录可以看出,申诉人在2009年参加的两次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参加者所起的作用无法区分。申诉人还参与了筹款活动,并参加了苏黎世KINIJIT/CUDP所组织的会议。

4.11至于申诉人所称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缔约国指出,这些文章也由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详细地评估过。联邦移民局考虑了申诉人在庇护面谈时所作的解释,认为,鉴于网上有大量类似的文章,所以申诉人所写的文章不会引起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特别注意。除了联邦行政法院所列举的理由之外,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申请审理过程中对于她的政治活动只能提供肤浅和模糊的信息,这是让人怀疑其是否是那些文章的作者的另一个因素。

4.12缔约国的结论是,埃塞俄比亚当局不大可能注意到申诉人最近的活动。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力都是在那些活动超出了“正常行为”或担任特别职务或参与了特别活动,对埃塞俄比亚当局构成威胁的那些人身上。然而,申诉人在到达瑞士的时候,本身并不具有这样的身份,无论是政治身份还是其他方面的身份,缔约国也合理地排除了她到瑞士之后具有了这种身份的可能。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所提供的文件并不能证明她在瑞士的活动足以吸引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申诉人在照片和录像中露面不足以证明她返回埃塞俄比亚后会受到迫害。

4.13在这方面缔约国坚持认为,在瑞士以及其他国家发生了申诉人的同胞参加的众多的政治示威活动,有关媒体有时发表了包含数百人的照片或录像,埃塞俄比亚当局不大可能认出每一个人,甚至不了解申诉人参加了上述组织。

4.14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埃塞俄比亚当局对申诉人提起了刑事诉讼,或针对她采取了任何其他措施。因此,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关于她在旅居瑞士埃塞俄比亚人中担任的职务足以吸引埃塞俄比亚当局注意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换句话说,申诉人并没有证明,如果她返回埃塞俄比亚,便会因她在瑞士参加的政治活动而受到虐待。

4.15缔约国指出,鉴于以上所述,没有实质性理由担心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所以请委员会认定申诉人返回埃塞俄比亚不会构成瑞士对《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的违反。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5月5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她指出,根据最近的报告,埃塞俄比亚当局加强控制持不同政见者在互联网上的言论,确实通过分析示威活动的照片和录像在查明反对派的活动,至少是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是这样。申诉人还提到埃塞俄比亚不断恶化的人权形势,以及当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她说,缔约国没有理会她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所提到的那些报道,那些报道说埃塞俄比亚当局的确在密切地监视着各种形式的不同政见活动。缔约国提到的向原籍国要求提供资料的请求是在2007年年初发表的,因此不能认为是可靠的资料来源,来反驳她的下述主张:如果她被强迫遣返回埃塞俄比亚,她会由于她所进行的政治活动而遭受到迫害。

5.2申诉人指出,根据缔约国的庇护法律,新的庇护申请必须包含着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自上一次庇护审理决定以来所发生的事件对于确定难民地位是相关的。已经在早先的庇护申请程序中提到过的申请庇护理由只能通过要求修改而加以援引,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这些理由的新证据。在这方面,她坚持她早先于2006年5月遭受到监禁和严重虐待的说法。申诉人称,与缔约国的意见相反的是,她在第二次审理庇护申请时没有提到这些意见是不足为奇的。在第一次审理庇护申请时她提出的这一指控,瑞士庇护当局并不认为可信,因此在第二次庇护申请审理过程中,她不能提出证明其指控的新证据。在提不出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修订申请,将是徒劳的,并且是代价很大的。

5.3对于她在埃塞俄比亚的政治活动,申诉人重申,她在到达瑞士之前,就已经是KINIJIT的成员。在为第一次庇护申请进行的面试过程中,她回答了关于KINIJIT的所有问题,但瑞士当局并没有听她详细地说明这一组织的目标或结构。此外,面试只持续了两个小时,包括将面试翻译成阿姆哈拉语的时间。因此她说,不能怪她不能提供资料。申诉人还说,瑞士移民当局从没有问过她是否被定过罪。而且,证明她受到拘留的文件的翻译是由申诉人自己作的,她不是专业翻译。

5.4关于她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申请人重申,她自2007年10月以来就是KSOS的成员,并且是该州的代表。她说,她发表了许多批评梅莱斯·泽纳维政府的资料翔实的批评文章,并经常给博客写东西。为了支持她的观点,申诉人提交了自她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以来她自己写的一篇文章和8篇博客帖子的附本。

5.5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基本上依据的是联邦移民局所作出的决定,该决定说她不可能被埃塞俄比亚当局认定为政府的批评者。然而她说,这一决定是在2009年11月作出的,而自那时以来,她已经成为在瑞士的埃塞俄比亚持不同政见运动的最积极的成员之一。她发表了好几篇关于埃塞俄比亚政治形势的文章,并在示威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申诉人的结论是,鉴于埃塞俄比亚当局更多地控制批评言论的表达,她一旦回到埃塞俄比亚,就很可能被逮捕和拘留。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该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程序审议,也不在审议中。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已查明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否则不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已承认申诉人用尽了可以使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由于委员会认定没有任何因素妨碍受理,所以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7.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有关当事方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7.2委员会所面对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是否相当于缔约国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充足理由相信有关的人会遭受酷刑危险,缔约国有义务不得将她遣返(驱回)到另一国。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申诉人本人如果遣返回埃塞俄比亚便会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着一贯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提到,这种判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遣返回有关国家后是否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

7.3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项意见,酷刑的危险必须依据超出理论或猜疑的理由来评估。虽然有关危险并不一定达到“高度可能”(第6段),但委员会指出,举证的责任通常是在申诉者,她必须申明,她面对着“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意见,委员会也十分看重有关缔约国的机关所得出的结论,与此同时,委员会并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相反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所给予的权力,可以自由地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全部情况来对事实作出评估。

7.4在评估本案件中所存在的酷刑危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她曾经被埃塞俄比亚军方在2006年5月关押并受到严重虐待。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称,在瑞士移民当局对其第一次庇护申请进行审理时,申诉人并没有证实这一说法,在第二次庇护审理过程中,也没有提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于据称由亚的斯亚贝巴市政府警察委员会出据的证明她受到拘留的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表示怀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就这些问题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在这方面指出,她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她遭受到埃塞俄比亚军人在她到达瑞士之前曾给予她严重虐待的指控,或表明警察或其他埃塞俄比亚当局从那时以来一直在寻找她。申诉人也没有在瑞士移民局或在提交给委员会的申诉中主张,她曾以任何反恐法律或任何国内法而受到指控。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对其参加KSOS和AES活动所提交的资料。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她称她是埃塞俄比亚在瑞士持不同政见活动的最积极的成员之一,经常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文章,向反对派的博客提供帖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怀疑申诉人是否真的属于那些文章或博客帖子的作者。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埃塞俄比亚当局使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监视埃塞俄比亚不同政见者在国外的活动,但指出,申诉人并没有阐述这一主张,或提交任何支持性证据。在委员会看来,申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她进行这种政治活动引起了埃塞俄比亚当局的注意,也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表明埃塞俄比亚政府正在寻找她,或者如果她返回埃塞俄比亚便会遇到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7.6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她在离开本国之前所参加的政治活动的不明确性质,以及在瑞士参加的低水平的政治活动,不足以表明她个人如果返回埃塞俄比亚则会遭受到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报道,包括在埃塞俄比亚使用酷刑的报道,但回顾说,为了履行《公约》第3条的目的,有关个人尤其是在返回本国之后会面对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危险。鉴于以上所述,委员会认为这种危险并没有成立。

8.鉴于以上所述,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埃塞俄比亚的决定并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作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