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C/AZE/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09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907和第909次会议(CAT/C/SR.907和CAT/C/SR.909)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AZE/3),并在2009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9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该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AT/C/AZE/Q/3)所作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派遣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广泛对话,以及就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建设性态度,实行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改革。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在近期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即:

2005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修订了《刑法》(2005年),并设立了贩运人口受害人救济基金;

2006年1月19日通过了关于实现司法部门现代化的总统令,实施了2006年1月19日《修正法》,设立了处理对个人法律援助问题的区域上诉法院,并通过了关于2009-2013年阿塞拜疆司法系统发展的国家方案,该方案除其他外设想改善被定罪人员的待遇;

2009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9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以下进展:

2006年12月28日通过了《国家保护人权行动计划》;

2006年启动了监狱改革方案;

设立了监督监狱机构的公共委员会;

2007年成立了总统领导下的国家支持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并为非政府组织分配了更多资源;

由于为改善囚犯羁押条件作也了努力并采取了措施,1995年以来狱中肺结核死亡率大大降低。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公布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自2005年以来对阿塞拜疆进行的三次访问的结果报告。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对执行情况的总体意见

7.虽然委员会在问题清单和与缔约国进行的口头对话中要求提供具体统计资料,但委员会遗憾地发现没有提供这些资料。缺乏全面数据和分类数据,说明关于执法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羁押条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家庭暴力与性暴力等问题,这严重妨碍查明可能存在哪些需要关注的侵犯人权的类型(第2和第19条)。

缔约国应当汇编关于监督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地域以及剥夺自由的类型和地点分类;并汇编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羁押条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行政拘留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方面的资料及所有这类申诉和案件的结果。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上述详细资料,包括2003年以来提交的酷刑申诉数量。

2.酷刑的定义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修订《刑法》第133条,从而使酷刑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给出的定义完全一致。委员会重申感到关切的是,现行《刑法》第133条给出的酷刑定义没有提到《公约》所载的酷刑目的,例如“为了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而且缺乏将在公职人员或履行公职的其他人员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定为犯罪的条款(第1和第4条)。

鉴于缔约国有义务使其立法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缔约国应当履行与委员会进行互动对话期间作出的使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的承诺,以确保可以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酷刑负有责任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其他人进行起诉。

3.酷刑和虐待

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仍有许多关于对嫌疑人和其他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据称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被捕之后、在还押中心正式登记之前。委员会还对关于当局不愿对所指控的酷刑或虐待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说法深感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官员并没有受到这类犯罪指控,而是被控犯有“滥用权力”、“渎职”或“不慎给健康造成轻微或严重的危害”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助长了对执法人员的有罪不罚现象并且尤为关切的是,尽管有许多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却从未根据《刑法》第3编篇第133条提起过一起针对执法人员的案件。委员会非常重视,缔约国政府自2001年以来已根据第133条起诉了161起家庭暴力案件,但注意到并未根据该条对依仗权力行事的个人提起任何诉讼(第2、第15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对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酌情提起诉讼和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予以相应处罚。

4.监察员办公室

10.委员会遗憾地发现,没有提供其称的资料说明监察员办公室收到和调查的有关具体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或申诉数量,以及该机制自行对酷刑或虐待行为进行调查的数量。虽然监督《巴黎原则》执行情况的机构将监察员办公室评定为“A”级,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监察员办公室的成立文件不允许其对所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缺乏作为负责就有关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进行调查的国家机构,以及作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国家预防机制所应具有的必要独立性(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实际上是一个有效的独立机构,符合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尤其是在其独立性方面。缔约国应向委员会通报监察员调查的所有酷刑或虐待案件及其调查结果。

5.基本法律保障不足

11.尽管缔约国为改善被拘留者登记制度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在警察局关押期间,包括在对被拘留者正式登记之前和审前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广泛和例行实施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被拘留者提供的法律保障不足,除其他外包括限制接触独立医生和公设辩护人;在拘留时不向被拘留者告知其权利,包括与家人联系的权利,如Emin Milli和Adnan Hajizade及Kamil Saddredinov的案件中所称的那样。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缺乏公设辩护人以及有关因资源不足导致法律援助质量较差的说法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嫌疑人被故意作为证人延长了拘留时限,从而被剥夺了基本法律保障,后来却又从证人变为嫌疑人。委员会还对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被拘留者可通过哪种机制或法律规定请求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感到遗憾,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说,实际上获得医护的权利经常被剥夺,就像所报告的被拘留者Mahir Mutafayev和Novruzali Mammadov的情况一样,前者遭到二级和三级烧伤,却直到事件发生11到12小时后才被获许接受医疗(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个人被实际剥夺自由的时刻起对其进行登记,并确保他们在被关押却未登记为被拘留者的期间不会遭到违反《公约》的行为。应根据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完善登记所有被拘留者的中央登记制度。缔约国应确保从实际剥夺自由的时刻算起,尽快将嫌疑人交由法官审判,以确定对其实施的拘留是否合法。应坚持在警察局和拘留所内采用音像设备,特别是在审讯室和对所有未成年人进行的审讯中。

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保证所有拘留和还押中心的被拘留者除其他外,能够立即得到独立法律顾问的帮助和进行独立体检。此外,还应采取步骤制定和明确被拘留者、其法律顾问或法官要求进行这种体检的程序。缔约国还应继续采取措施解决公设辩护人短缺的问题,包括确保公设辩护人的工作能够得到适当的报酬。

6.对拘留地点的独立监督

12.委员会特别欢迎设立了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公共委员会,负责对监狱机构进行监督。虽然缔约国坚称公共委员会对拘留所的查访不受限制,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委员会无法在不予通知的情况下查访拘留所,因为根据司法部长2006年4月25日的命令,查访必须遵守内部纪律规定,据称这些规定实际上要求在查访前24小时发出通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委员会成员的一年任期不适当地限制了这些监督人员所积累的专门知识的运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公共委员会不得进入国家安全部下属的审前拘留中心和还押中心(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公共委员会有权不受限制地对国内的所有拘留地点进行无阻碍和无需事先通知的访问,包括国家安全部下属的审前拘留所和还押中心。

7.剥夺自由地点的条件和关押期间的死亡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监狱机构和还押设施的条件所作的努力,包括大幅改善了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的羁押条件增加了探视和打电话的数量以及月补贴额,并建立了卫生所。委员会还欢迎在萨基、甘贾、连科甘、纳希切万等地区建造了新监狱,并建造了还押中心,如巴库的一个还押中心,以改善被拘留者的条件。但委员会仍然对囚犯死亡和自杀人数以及据称限制对此类死亡的原因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感到关切。关于缔约国采用长期单独监禁做法的指控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11条)。

缔约国应当对所有关押期间死亡的事件展开迅速、全面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被发现造成任何死亡的责任人予以起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因酷刑、虐待或任意渎职而造成死亡的任何案件的资料。

应当向受害人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缔约国应当限制作为最后手段采用单独监禁,监禁时间应尽量短,并应受到严格监督和可能的司法复审。缔约国还应查明导致囚犯自杀的原因,提供适当的救济,并审查这方面的立法。缔约国应允许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采纳检查结果作为证据。

14.委员会仍对继续使用国家安全部还押中心并将其用来关押被定罪人员感到关切(第11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将国家安全部还押中心移交司法部或停止使用。

8.强行安置在精神病院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很多报道称,有人不是出于医疗的原因被强行关押在纳希切万的精神病医院(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出于医疗之外的原因被强行安置在精神病院。出于医疗原因必须住院的,缔约国应确保仅根据独立精神病专家的建议作出此类决定,并且可就该决定提起上诉。

16.委员会对巴库以外其他地方精神病院的条件较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对精神病院的条件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建立此类机构的独立监督和视察制度。缔约国应改善精神病院病人的生活条件,并确保独立监督机构能够定期查访对精神病人进行强行治疗的所有地点,以确保适当执行为保证其权利而制定的保障措施。

9.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司法制度有了显著改善。委员会还欢迎2006年8月17日关于将缔约国法官人数增加一半的总统令,以及法官甄选程序方面的其他改革。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司法机关未能独立于行政部门,并可能会受到政治压力(第14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基本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的完全独立和公正。

18.虽然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00年3月10日的决定指示所有法院不得采纳通过酷刑、虐待或身心胁迫获取的证据,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举不出一个法院拒绝采纳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的例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反却有指控说,法院在一些案件中采纳了据称通过胁迫取得的证词(第14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实际上不得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将通过酷刑获取的证据援引为证据。缔约国应审查单凭供词定罪的案件,承认在许多这类案件中所根据的证据可能是通过酷刑或虐待方式获得的,并酌情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缔约国应建立一个机制,确保依据强迫获得的证据或因受到酷刑或虐待而被判刑的人能够得到重审和适当的补救、补偿和/或赔偿。

10.家庭暴力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开展了提高对家庭暴力认识的宣传运动,并通过了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宣言。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有指控称,普遍存在不仅对妇女、而且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通过也被推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安全避难所。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报告的家庭暴力投诉总数以及调查、定罪和处罚数量的统计资料(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迅速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采取措施在实际上防止家庭暴力,从而确保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缔约国应作出保护受害人、提供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临时住所以及赔偿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还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处罚犯罪行为人。

缔约国应汇编以下方面的资料:已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这类投诉中得到迅速、公正和独立调查的数量,促成审判的调查数量以及审判结果,包括给予的处罚和向受害人提供的赔偿。

11.贩运人口

20.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就贩运人口问题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但委员会仍对阿塞拜疆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感到关切(第2、第10、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全面执行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并应继续努力对被发现负有责任的人,包括作为贩运同谋的政府官员,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

12.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继续对媒体施加压力的指控,特别是有报道称,未对关于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殴打的报道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说,近来对据称在非传统媒体上表达观点的人进行的定罪时,适当法律程序受到限制(第2、第10、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充分保障和保护记者和媒体代表的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并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机制和实际措施。缔约国应对有关暴力侵害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控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和处罚犯罪行为人。委员会提到其第2号一般性评论(CAT/C/GC/2,第21段),即缔约国应确保特别有可能遭受虐待的群体成员受到保护,起诉并处罚对这些人实施的一切暴力和虐待行为,并确保采取积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13.不驱回

22.委员会对特殊引渡案件感到关切,例如根据双边引渡协议将车臣人引渡回俄罗斯联邦,以及将库尔德人引渡回土耳其等,这些人可能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实际危险。委员会遗憾地发现,在庇护申请和难民、驱逐、遣返和引渡案件数量以及接受司法行政复审的案件数量方面,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外交保证和为这类案件制定的任何返回后监督程序的资料感到遗憾(第3条)。

缔约国应确保无人会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国家,并确保庇护申请遭到拒绝的人能够提起具有暂停作用的有效上诉。缔约国应当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按原籍国分类的详细统计数据,说明申请庇护或难民地位的人数、申请的结果,以及驱逐、遣返或引渡的人数及这些人员返回的国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可能会在原籍国面临酷刑危险的人不被遣返、引渡或递解到这些国家。缔约国应避免一直使用外交保证的做法,并提供关于任何此类协议的内容及其所提供的最低保障标准的详细资料。

14.培训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必修课中纳入了关于人权和禁止虐待的培训课程,出版了禁止酷刑手册,并将“人权与监狱”手册译成了阿塞拜疆文。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这些培训方案的监督和评价情况的资料有限,而且在对所有相关官员,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开展的培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事件的效果方面,现有资料不足(第10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制订教育方案,确保所有官员,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都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确保违反《公约》的行为不被容忍并受到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所有相关医务人员都应接受关于如何辨别酷刑和虐待迹象的专门培训。委员会建议将《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对参与人员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以及参与调查和记录酷刑的所有人进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一种方法来评估此类培训和教育方案在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案件方面的效力和影响。

15.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酷刑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但委员会对缺乏个人获得此类赔偿的案件实例感到关切(第14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向受害人实际提供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服务,并向委员会提供此类案件的实例。

16.未成年人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有利用虐待和酷刑获得未成年人的认罪口供和证词的案件,并且未就这些指控开展有效调查(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包括在接受警官盘问时,都有律师和所信任的成年人在场,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被剥夺自由。缔约国应停止一切在拘留地点虐待未成年人的做法,处罚行为人,并禁止将未成年被拘留者与成年被拘留者关在一起。

17.武装部队中的暴力行为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称军队中普遍存在对新兵的暴力和虐待行为,通常称作“Dedovshchina”(捉弄或欺负),并且据说造成了重伤;此外还有大量的新兵不明死亡案件,包括自杀案件(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对服役士兵的每一个非战场死亡案件、包括自杀进行迅速而有效的调查,对所实施的行为导致这种死亡的任何行为人予以起诉和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此类事件。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所有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会议简要记录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 Rev.5)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其核心文件。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上文第9、第11、第12和第26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行动的情况。

3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报告。